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评分细则

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评分细则
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评分细则

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评分细则

对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定实行评分制。凡进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机构名册的获得基础分60分。满分为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专业水准(18分)

基础分12分。

加分部分。1)机构或其成员在省市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过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业务方面文章的,省市级刊物每发表1篇加0.5分,国家级刊物每发表1篇加1分,最多加分不超过4分;2)参加省市级以上有关企业破产、公司清算等方面的研讨会的,每参加一次加

0.5分,最多加分不超过2分。

二、从业经验(58分)

基础分33分。

加分部分。1)单独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企业管理人1次的加5分,其中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0亿元或者安置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的破产企业管理人1次的再加2分;2)与其他机构共同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企业管理人1次的加2.5分,其中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0亿元或者安置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的破产企业管理人1次的再加1分;3)单独担任破产财产低于1亿元的破产企业管理人1次的加3分;4)与其他机构共同担任破产财产低于1 亿元的破产企业管理人的1次的加1.5分;5)被清算组或管理人邀请参与破产企业完成单项破产清算事务1次的加0.5分,最多加分不超过1分;6)机构受聘办理过公司清算事务1次的加0.8分。以上加分最多不超过25分。

三、机构规模(20分)

基础分12分。

加分部分。每拥有1名具有个人管理人资格的律师、会计师,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8分。

四、初步报价(4分)

基础分3分。初步报价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幅度内的得基础分3分。

加分部分。初步报价最合理的加1分。

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方法

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方法 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方法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 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但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 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行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财产价

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3、报酬方案 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报酬方案应包括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4、报酬调整 管理人报酬方案并非一成不变,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可以调整,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予以调整。 5、报酬支付 法院有权决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第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

岗位职责与考核评分标准

一、总经理工作标准 (一)、职权 在董事会授权下,主持公司全面工作。 1.组织指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以法人代表的身份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3.决定组织体制和人事编制,决定公司员工的聘请、辞退、任免、薪酬、奖惩。 4.审批各项财务支出。 5.审批公司方针、目标、发展规划和各部门业务计划、规划;.原材料计划和大型设备购臵计划;审批采购物质价格。 6.审批公司产品标准、管理手册、管理程序、公司行政公文和有关人事、财务的管理制度。 (二)、职责 1.主持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 2.指导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工作,考核教练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公司管理体系科学、有效、高速运行。 3.致力于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建设保证公司永续经营的企业文化。 4.主持办公例会、管理评审会议、年终总结会议、厂庆大会。 5.及时处理好职权范围内的各项日常事务

二、副总经理兼管理者代表工作标准 (一)、职权:经总经理授权 1.协助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直线领导生产部、技术质保部、人事部、 综合办公室。 2.审核分管部门的工作计划,人员配臵方案。审核管理手册、程序文件、行政公文、 人事管理制度 4.审批技术文件、质量记录、除人事、财务外的管理文件;审批生产用品用具申购。 5.提名所分管部门人员的任免、奖惩。 (二)、职责 1.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及实施。 2.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运行、维护、监控、持续改进。 3.组织制(修)订公司各种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并监督执行。 4.组织协调生产、技术品保部工作,保证生产计划和质量目标的实现;组织协调人 事部、综合办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综合素质的提高。 5.检查指导、帮助所分管部门主管工作。 7.督导人事部做好劳动工资、绩效考核工作 8.组织筹备各种会议、庆典、文体活动 9.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技术质保部经理(兼工艺师)工作标准 (一)、职权 1.受副总经理委托,组织领导全公司技术工作、质量管理工作。 2.主持技术质保部日常工作。对部门员工有工作分配、指挥调度、绩效考核、奖惩建议的权力。 3.审核、审批技术文件、本部门文件报表,依据质量奖罚文件做出质量奖罚决定。 4.公司有关管理制度授予的权力 (二)、职责 1.组织指挥、指导督促技术质保部全体人员忠于职守、努力工作,全面履行技术质保部职能,完成各项本职工作任务。 2.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结合行业发展动向,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含新产品开发计划、技术改造计划、质量改进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制定月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主持制订修订、审核(审批)、宣传贯彻、监督执行出厂产品、工序产品、原辅材料、工装设备、工位器具、计量器具企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文件。 4.审核助理工艺师所编制的工票(配方)、工艺流程、作业指导书;跟进助理工艺师日常工艺、工序质量问题的处理。 5.密切监控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组织内审和管理评审;主持修改质量管理体系三层文件;持续改进公司质量管理体系。 6.协助经营部、出口部了解市场需求,评审订货合同和供应商,处理客户投诉;协助人事部技术培训工作;协助生产部设备管理工作。 7.跟进原辅材料检验员、质量检验员的工作,主持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主持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和评估。 8.设计各种技术试验方案并组织实施。 9.分析日常监视测量数据和技术试验数据,不断改进配方、工艺、原材料控制指标、工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1)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1)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称为“清算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因为若由它们之一担任破产管理人,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难保证它们的行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不仅过于原则、抽象,而且十分简单,很不完整,这不利于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不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符合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因此,本文拟通过结合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规定,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一简要的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时间及临时财产管 理人制度

当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管理人何时开始存在呢此即关系到其选任的时间。因破产程序立法例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选任时间。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破产程序开始的规定,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债务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也没有发生变化,其财产不受约束仍由其支配,而至法院破产宣告时,才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而在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至破产宣告前,为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债务人不能再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而是设立临时财产管理人,由临时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管理,到正式破产宣告后,则由选任出的破产管'理人从临时财产管理人处接过管理权,对破产财产进行占有支配并予分配。上述两种立法例都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及时接管破产财产,避免了破产人因一已之私或其他目的而非法处分破产财产、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之事发生,破产管理人被选任的时间是妥当的。 研究我国现行立法可知,虽然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之开始采用的是受理开始主义,但其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却存在许多问题。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周密,没有建立完备严密的债务人财产管理制度。如根据破产法第9条、24条规定,从法院受理到宣告债务人破产至少要经过三个月。在这期间内,破产财产由谁管理,法律没有作出规定。这

刍议管理人报酬的几个问题

刍议管理人报酬的几个问题 刘荣耀*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授权制订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简称《规定》),对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及支付进行了规定。但审判实践表明,《规定》对以下三个方面规定不甚明晰。 一、无债务清偿情形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据此,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基础依据是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因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破产工作量,以此确定管理人报酬较为客观、科学、合理。审判实践中,按此规定确定管理人的报酬,对绝大多数破产案件而言无可厚非。但是对无债务清偿的案件,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时就会遇到障碍,因为无债务清偿,就没有“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确定管理人报酬时就缺乏基础。 无债务清偿的破产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驳回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不等于宣告企业破产,企业应否破产,还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审查。当人民法院经审查,宣告企业破产的,管理人报酬自然可依据《规定》第二条确定。当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确定管理人报酬所依据的“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自然不成就,故无法依据《规定》第二条确定管理人的报酬。但管理人受人民法院指派,已开始履职,全面接管了破产企业,保管和清理了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以及办理其他破产事务,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取得相应报酬当无异议。第二种情形: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显然为零,根据《规定》第二条,管理人的报酬就应为零,即不能取得报酬。如前所述,如不给付管理人相应报酬显然不合理。 诚然,无债务清偿情形下管理人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授权,结合《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确定:(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三)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六)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显然,第九条的规定只是参考性因素,而不是具体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从审判实务考察,人民法院在确定无债务清偿情形下管理人报酬时可参照下列指标确定:(一)债务人现存资产总额;(二)申报的债权总额。两指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破产案件繁简、破产财产规模、破产工作量大小与管理人耗费时间、精力之多寡等。再结合《规定》第九条,确定管理人报酬就显得客观、公平、合理、科学。具体操作时,既可参照其中一个指标,也可综合两个指标。一般而言,综合两个指标,更能准确反映管理人工作情况,确定出的管理人报酬相对更合理一些。 二、更换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从文义理解,该规定主要包含两点:一是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二是对 *作者简介:刘荣耀,男,法律本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书记员。

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得 1、为公平、公正、科学地评价管理人员工作绩效,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得工作积极性,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有效促进工作绩效改进。 2、创建规范得考核平台,进一步规范、统一、完善部门考评体系,更好地指引部门开展考评工作。 第二条原则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得原则,真实地反映被考核人员得实际情况,避免因个人与其她主观因素影响绩效考核结果。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部门全体管理人员(含中层管理人员与一般管理人员). 第二章考核体系 第四条考核内容 1、工作业绩考核(占80%):分专项工作与日常工作两大项。 专项工作就是指管理人员月(季)度工作计划中得工作内容(包含临时增加得计划外工作),专项工作考核根据管理人员月(季)度工作计划或临时工作计划完成得进度、质量及完成率等进行综合评价。 日常工作就是指每月(季)例行得工作,日常工作得考核根据日常工作完成得质量、进度及相关指标达成情况进行考核。由于本部门各岗位工作性质得差异,专项工作与日常工作考核所占得比重将结合各岗位工作要

求及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划分. 2、工作能力与态度考核(占20%):考核管理人员为达到工作目标所需得各项知识、技能以及管理人员得敬业精神、团队协作精神、执行力与快速反应能力等; 3、加分项:考核管理人员创新、自主学习、特殊贡献等方面,符合公司奖励规定,获得公司表彰及书面认可得给予加分。如:通报表扬、记小功、记大功. 4、减分项: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受到处罚得,在该人员受处罚月(季)度内给予考核扣分。此处“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特指:如迟到、早退、脱岗、违规请假、未按规定使用穿戴劳保用品、违规驾驶等情节较轻得违纪行为,且未达到员工奖惩条例规定处罚条件得。加、减分项分别依据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规定对照评分. 5、考核分值组成情况表。 月(季)度考核 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得分取考核年度12个月考核成绩之总与。 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年度考核得分= 考核年度内每月考核成绩×12 第五条考核方式 本部门考核以各被考核人员每月工作实施计划为基础,依据考核标准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草案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新的破产法草案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显眼、重要的地位,在草案里专设一章作了规定。新破产法草案第三章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地位、职权、监督、报酬和惩处等内容。这是对现行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一次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对接的一个良好开端。这个制度的创设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瞩目。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新破产法为什么要专设一章来创设管理人这样一项新制度?它与现行国有破产法的清算组有什么区别?管理人是机构还是个人?究竟如何产生?对谁负责?它的职责又是什么?担任管理人是否必须具备资格?又有何种责任?如何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这些问题在起草过程中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非常重视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而在中国,破产法中一直没有这项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并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这种规定在实践操作中造成了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国有破产中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很少有专业人员参与,这使得破产程序很难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操作进行;而且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本身都有公务在身,加之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很难全身心和高效率地完成破产清算这种十分复杂的债权债务的商业安排。 第二,在非国有的破产案件中,由于政府与非国有没有太多关联,而清算组又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所以造成在非国有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的缺位。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允许专业人员参与清算组,但是由于对其准入资格和地位职责规定得模糊不清,加上清算组的工作报酬和收费没有采用市场化的方法,实践中其报酬没有保证,专业人员没有参与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第三,现行破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而且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一旦在破产程序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要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但实际上由于“假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财务工作及保障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组的职能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公司财务核算和成本费用管理。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 第三条财务组由1名会计、1名出纳组成。 第四条管理人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收、付款管理 (一)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组组长、管理人负责人签字。管理人负责人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

通知,经管理人负责人授权可委托管理人其他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二)管理人付款程序,须依照下列步骤办理 原始凭证的审核: 1、国内采购:应根据采购合同、统一发票,以及收到货物、设备的验收单并附请购单,经有关职能部门签章证明及核准,财务组会计、管理人负责人批准后,送交财务组付款。 2、债务清偿的支付:应由债务清偿小组编制每次清偿计划,制作清偿明细表,收取债权人的收款证明,报由管理人核准,由财务组审核后予以支付。 3、预付、暂付款项:应根据合同或相关协议文件,由经办人员填具付款审批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审核批准付款。 4、一般费用:应根据发票、合规收据或内部凭证,由经办人员填具费用报销单,经审核批准后付款。 (三)各项支出的付款日期 1、国内采购货品的付款,每月25日集中付款一次(法定休息日及节假日顺延),以原始凭证经审批后,于付款期前5日送达财务组为限。 2、一般费用的付款:经常发生的费用,按前项期限办理,内部工作人员费用,每天支付的,以原始凭证齐全并经审批后为限。 (四)所有销售收入原则上通过银行收取,如有现金收入须

员工考核细则及考核评分表(20110611)

员工考核细则 一、考核目的 1、通过对员工一定时期内工作成绩、工作能力的评价,把握每一位员工的实际工作状况,为教育培训、 工作调动以及提薪、晋升、奖励、表彰等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些评价指导员工有计划地改进工作、保证生产任务顺利完成和提高员工积极性。 二、考核原则 1、考核的目的不是为了制造员工之间的差距,而是实事求是地发现员工的长处、短处、扬长避短,使其有所改进、有所提高。 2、考核成绩是根据员工平常的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工作技能等因素所评定; 3、考核小组:生产主管、生产经理、行政人事部; 4、考核分为月度/季度考核; 5、考核不掺和任何个人因素,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6、考核由各车间主管认真填写考核表,于次月初将上月考核成绩上交人事部,由人事部对考核结果汇 总后公布; 7、考核分为三大部分(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业绩),总分为100分。 8、此考核结果,及相关考核基本数据资料,在每月15号前审核完毕,呈财务计算工资。 9、连续2月总分在最后1名,给予警告处份,第3个月仍没有明显提升者,公司将考虑给予辞退。 三、适用范围 以下人员不在考核范围内 1、试用期内员工 2、连续请假一个月的员工 3、考核期间入职的员工 四、责任组织 公司人事行政部为绩效考核的归口管理单位,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下属员工工作绩效的考核工作。 五、考核内容 1、个人素质(满分5分) (1)经常保持仪容整洁。 (2)待人接物有礼貌。 (3)品德端正、诚实可信。 (4)乐于助人、平易近人。 (5)见到同事或是领导热情打招呼。

2、工作纪律(满分15分) (1)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旷工。 (2)衣冠整洁、不赤膊、不穿拖鞋上班。 (3)爱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啖,不乱扔垃圾,保持公共场所及个人工作台卫生。 (4)上班时间不吃零食、不玩电话、不打情骂俏、不睡觉、不离岗、不串岗等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5)进入工作场所不吸烟。 (6)上班时间,无领班或部门主管批准的不无故外出。 (7)不随便翻阅公司文件,帐蔳表册及函件,不携带违禁品、引火物进入工作场所。 3、工作态度(满分15分) (1)态度端正且乐于工作,对待工作认真负责,能在规定时间内尽职尽责地完成任务 (2)虚心接受别人意见。 (3)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向上反映。 (4)勇于承认错误并改正错误且虚心向别人学习。 4、主动与配合性(满分10分) (1)工作中能主动承担任务,从不推迟。 (2)积极配合生产主管努力完成任务。 (3)热情配合其它部门领导完成各项工作。 (4)团结同事,不打架斗殴,不煽布谣言 5、对本职工作的认识(10分) (1)能主动协调班组工作,做到不掉线,保证生产正常运行。 (2)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从不敷衍。 (3)对自己所使用设备、工具保养良好,在规定使用时间内无损坏者。 (4)对产品品质自检能力强,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5)对工作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确有实效;很有发展潜能。 6、工作技能(满分40分) (1)操作手法熟练。 (2)认真按公司操作流程操作。 (3)熟练掌握技巧,工作效率高。 (4)工作有自己的一套方法且办事效率高(自检能力强,减少返工机率) 7、工龄(满分5分) (1)三个月后不满一年者计1分。

破产管理 关于管理人的报酬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笔记 1、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管理人的报酬仅指因管理人付出劳动的报酬,而 不包含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2、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法院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方式,在以下 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含本数,下同),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3、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本文第2条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4、高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参照本文第2条中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 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5、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决定管理人报酬的具体支付方式。 (1)对于案情简单、时间较短的案件,一般采取管理人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法 (2)对于案情复杂、时间较长的案件,可以预先支付管理人部分报酬 (3)对于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案件,一般应确定管理人分期收取报酬。 6、管理人分期多次收取的报酬可能与法院最终确定的报酬数额不相同,此时采 用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调整。 7、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做 出预测,初步确定报酬方案。该方案由法院直接确定,但必要时可以听取管理人的意见。 8、报酬方案的主要内容是管理人的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9、竞争方式下,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以其报价为准。 (1)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文第2条的标准。 (2)该方案原则上不作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3)法院应将在立案审查时已经了解的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及相关情况告知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并审查其报价的合理性。 10、法院应自确定报酬方案之日起3日内,采用书面方式将报酬的收取比例 标准和支付时间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当面宣读法

部门考核评分标准表格.docx

车间考核评分表 考核时期:年月日至年月日考核计分时间:年月日评价内容评价要求规定得分扣分标准扣分得分备注 1、生产车间的环境 2、生产次序与生产任务的完成 3、团队精神与配合 4、培训与进取生产车间过道通畅非特殊情况的过道占用扣 2 分/ 一次 生产车间内的半成品堆放整齐 30分 堆放不整齐扣 2 分/ 一次 生产车间的物品标识清楚、易识标识不清楚、不易识别扣 2 分/ 一次 别 扣 2 分 / 一生产线布置合理、流畅生产线布置不合理、生产不流畅 次 定单安排与交货同步定单安排与交货不同步,不听指挥扣 3 分可以按时间和质量要求交付40 分返工一次扣 2 分出现报废扣 10 分不按时 交付扣 2 分/ 一次 1表格填写规范、易识别其工作情表格填写不规范、不易识别其工作情况扣 况分 / 一次 员工相互传达爱工厂、爱岗位的员工之间以讹传讹扣 3 分 信息 15分 2 分/ 一次 员工之间会相互交流工作经验出现打架、抵触指令扣 主动配合其它部门的工作不配合其它部门的工作扣 2 分/ 一次 新员工老员工培训与经验的传没有培训扣 1 分老员工不传授经验的扣 1授分 / 一次 有培训、考试、考核记录 15分 没有培训记录扣 1 分,没有考试记录扣 1 分形成好学上进的氛围没有好学、好问的风气扣 1 分 积极向上司反馈工作情况,提出没有合理化建议的每月扣 1 分 合理化建议 批准人考核人

品质部考核评分表 考核时期:年月日至年月日评价内容评价要求规定得分考核计分时间 :年月日 扣分标准扣分得分备注 1、化验室的环境 2、产品实现过程的质量控制符合标准要求,产品实现或服务提供过程,每道工序都应按标准验证合格并记录化验室过道通畅 药品排列整齐 物品标识清楚、易识别 有半成品检验记录 有成品检验合格记录,或送检 合格报告 各工序有专职检验人员,不合 格品有返修或报废记录,并与 合格品分区管理 表格填写规范、易识别其工作情 况 规范管理与使用化验仪器、装置 30分 60分 非特殊情况的过道占用扣 2 分/ 一次 堆放不整齐扣 2 分/ 一次 标识不清楚、不易识别扣 4 分/ 一次 没有扣 5 分 /1 次或化验或检验结果与实际不符 发现一次扣 5 分造成返工一次扣 10 分出现 报废扣 30 分 没有扣 5 分 /1 次或化验或检验结果与实际不符 扣5 分/1 次造成返工一次扣 10 分出现报废 扣 30 分 没有扣 5 分 /1 次或记录与实际不符发现一次 扣5 分造成返工一次扣 10 分出现报废扣 30 分 表格填写不规范、不易识别其工作情况扣4 分 / 一次 错误使用化验仪器和装置扣 3 分/1次。管理 化验仪器与装置不善造成失效。扣 6 分 /1 次有培训、考试、考核记录 3.团队精神形成相互交流、好学、上进的氛 10 分与配合培围 训与进取积极向上司反馈工作情况,提出 合理化建议没有培训记录扣 1 分,没有考试记录扣 1 分没有好学、好问的风气扣2 分老员工不传授经验的扣 3 分/ 一次 没有合理化建议的每月扣 1 分 批准人考核人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法

一、国外的破产管理人选任 各国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是不同的,这体现了各国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不同认识。有仅有法院选任的,这是破产管理人职务说的体现。 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破产管理人则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这是债权人代理说的体现。而德国、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了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相结合的选任方式充分体现了国家干预与债权人自治的统一。 第一种方式要求破产管理人由法院从全国委员会指定的名单中指定并对法院负责,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更换破产管理人。这虽然有利于破产管理人产生的效率,但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侵犯了债权人的自由意志。 后两种方式虽然充分体现了债权人自治,但也存在很大弊端。因为破产管理人并不是债权人会议的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所代表的利益并非完全是破产债权人,也包括破产人以及其他人。 二、我国的法律规定 根据《破产法》第22条第1、2款规定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是以法院为主,以债权人为辅的德国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据上述分析,由法院通过轮候、抽签、摇号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方式既不能体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志,又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应兼顾两个方面的因素: 1、破产管理人的地位; 2、破产法的基本功能。 三、司法实践 如上文所述,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法中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依附于法院和其他主体,完全由法院或债权人会议选任都有碍其独立性。在社会本位破产法理念的指导下,破产法除了有保障债权公平受偿的功能外,还有救济债务人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因此,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不仅要体现债权人的意志,还要兼顾债务人和法院的意志。当然,保障债权实现是破产法的首要功能,其他两个功能处于从属和补充地位,所以债权人在破产管理人选任时应发挥主导作用。 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应由债权人会议直接选出,然后由法院予以确认,如果债务人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予认可。这种选任方式不仅充分体现了债权人的意志,保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doc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 (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找专长: 企业的,此时需要有一个专门的管理人来对企业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我们称之为。作为破产管理人也是可以获得一定报酬的,那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该如何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 《》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人民法院应根据“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 (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在1亿元一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实施办法(试行)

沙区法院出台《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8.12.26 作者:民三庭吴华点击次数:228 次 近日,沙区法院出台了《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法院通过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该《实施办法》的出台在重庆市尚属首次。 2008年10月,沙区法院受理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上清寺支行申请重庆大学科技实业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该案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且法律关系复杂、债权债务分散繁多,沙区法院在报经重庆市高院同意后,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企业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该《实施办法》的同步出台就是为了规范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工作,实现破产案件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 该《实施办法》对通过竞争选任管理人的方式进行了严格控制。适用的条件必须是符合《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且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再经院审委会研究决定,最后逐级上报市高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法院成立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共有九名成员,负责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定管理人。院司法技术室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从事评审的事务性工作,诸如向社会媒体发布公告、对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报名登记、整理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参评材料等。 评审委员会在公告期满后举行破产管理人选任评审会,当面听取各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的陈述,并结合书面审查情况,根据《实施办法》附件中的评分细则,综合考量参评机构的专业水准、从业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评定综合得分,按得分高低确定若干入围名单。最后,评审委员会在入围名单中以不记名投票最终确定管理人。一般只确定一名管理人,但案件特别重大,亦可确定二名社会中介机构共同独任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根据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初步报价确定管理人的报酬方案。 该《实施办法》的出台避免了评审委员会成员选任时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使选任工作公开化、规范化、具体化,从而选定出更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此外,该办法也对重庆乃至全国其他法院开展此类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公司员工考核评分细则

公司员工考核评分细则 为进一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特对公司员工工作制定如下考核评分细则。 一、考核评分对象: 公司所有聘用的员工。 二、考核评分内容: 分思想表现、劳动纪律、履行职责三项。 三、考核评分细则: (一)思想表现( 20 分) 拥护公司的路线、方针、政策,自学遵守公司制度,热爱公司事业,维护团结,关心集体,计 20 分。有下列行为者实行扣分,扣完为止。 1 、不爱护公司,损害公司声誉、利益者,每次扣 5 分; 2 、制造是非、挑拨关系、聚众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每次扣 10 分; 3 、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知情不报,甚至庇护、纵容者,每次扣 5 分; 4 、在工作区内出现谩骂、侮辱、打人、体罚、抽烟、衣着不当等行为者,每次扣 10 分,并按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5 、故意损坏公司公物者,每次扣 10 分; 6 、工作时间牢骚怪话连篇,影响工作效果或工作任务完成者,每次扣 5 分; 7 、言谈举止不符合公民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扣 5 分。 (二)劳动纪律( 30 分) 工作时间内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计 30 分。 有下列行为者实行扣分,扣完为止。 1 、迟到、早退,中途溜岗串岗者,每次扣 1 分; 2 、病假,每天扣 1 分(工假或有关规定考核) ; 3 、事假,每天扣 2 分; 4 、旷工,每天扣 10 分; 5 、在规定时间地点未佩戴上岗标志者,每次扣 2 分; 6 、公司统一安排的会议,学习劳动等集体活动缺席者,每次扣 2 分;(三)履行职责( 50 分) 按各部门岗位职责规定,计 50 分。

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

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行为,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降低破产清算费用,依法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的行为。企业破产可以由债务人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本规程主要规范由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由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承接 一、与债务人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每天通过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收集企业破产的信息,及时向事务所负责人报告。由事务所负责人组织专人对债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初步与客户进行洽谈,建立合作关系,继而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 二、争取法院指定为破产企业管理人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选取的方法,一是申请编入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理人名册,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要想成功取得破产管理人资格,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事务所应由负责人与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向破产企业所在地法院汇报事务所办理破产案件的专长、业绩,与债务人之间已建立起的良好互信关系,以

及在接受指定后能够客观、公正、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争取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事务所为破产企业管理人。并取得以下法律文书: (一)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二)人民法院指定债务人的管理人的决定书; 三、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报酬 事务所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与破产企业就管理人的报酬及支付问题,协商达成协议,及时提请法院裁定认可,避免以后在管理人报酬支付方面产生分歧,影响破产清算工作进程。 第三章前期工作 一、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事务所在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状况、以及破产企业资产有无抵押担保的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 二、接管破产企业 事务所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当及时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破产企业的印章、文书和账册资料等,依照破产法规定,担负起管理人职责。 三、接受法院询问,提交相关资料 事务所应当接受法院的询问,如实介绍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步骤,并按法院要求提供破产企业的相关材料,供法院审理案件了解案情。 四、制定破产清算工作计划 (一)在正式进行破产清算的工作之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管理人在编制破产清算工作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一)《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的规定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就是指如何选任破产管理人。它包含两个问题,即破产管理人选任的具体方法和所选任的破产管理人人数。破产管理人选任的具体方法在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框架内属于纯技术性、操作性的制度。对于这种技术性制度,由于缺乏国外的相关资料,无法进行比较研究,只能就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和思考。 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的具体方法集中规定在《破产管理人的规定》中。根据该规定,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法院直接指定破产管理人。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指定清算组成员。 2.按照破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破产管理人。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各类普通的破产案件。 3.竞争方式。这种方式只针对中介机构,个人破产管理人不采用这种方式。具体程序如下: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不少于三家;人民法院组成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结合案件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破产管理人。该方式适用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 (二)对上述三种技术操作方式的思考 上述三种方式有利也有弊。总体来看,三种方式应与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衔接。前文已述及,在没有债权人、债务人直接参与的情况下,完全由法院组织并操作,无论哪种方式都可能导致选任不当。因此应坚持选任主体的多元化,即: l.适用于指定清算组成员的直接指定方式对于指定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比较适宜,而对于指定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则显然不妥,其弊端在于没有体现公平竞争原则。 2.适用于各类普通破产案件的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其可取之处在于机会均等,对在册破产管理人候选人一视同仁。但弊端也很明显。弊端之一,选任前未征得候选人同意,候选人有没有时间精力担任某一破产案件管理人不得而知;弊端之二,随机选取的破产管理人有没有某一破产案件所要求的特定的知识和能力不得而知,很有可能因选任方式的随机性而导致选任不当。因此,对这种选任方式应以在册破产管理人报名参选和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为前置程序,经过报名和初评,选出若干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然后再通过随机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如果无人报名或初评都不合格,作为补充措施,选任主体可直接指定在册破产管理人中符合条件的破产管理人。 3.适用于金融、证券等行业和重大复杂的破产案件的竞争方式,其优势在于能优中选优,而其劣势在于评委的意见和作用过大,很难防止暗箱操作。因此,这一方式也应与随机方式相结合,首先评审确定若干名合格候选人,然后通过随机方式最后选定。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法院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实际操作中应该规范化和公开化进行即条件公开、资格公开、程序公开、人数公开、报酬公开。清算组成员应以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的独立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淡化政府官员在清算组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人数 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在人数上不以多数人为必要。多数国家规定应选任一人为破产管理人,这样有利于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和节省程序费用。但如果破产案件比较复杂,破产人的财产分散在不同地方,各地方之间相距较远,独任破产管理人难尽其责,也可选任多个管理人。例如,日本《破产法》第158条规定:破产管理人为一人,但是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选任数人。德国《破产法》规定:管理范围内有不同营业所时,可委任多个破产管理人。设一个管理人对其事务独立管理。破产管理人为数人时其执行职务的方式一般有两种:共同执行制和单独执行制。共同执行即破产管理人应共同执行其职务,但经法院许可,可以分管职务;单独执行是指每个破产管理人仅对其管理的事务负责。 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关于破产管理人人数的规定,但从其他规定中可以推知破产管理人原则上为一人,也不排除个别破产案件选任数人。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应以一人为原则,十分必要时也可选任数人。选任数人时,各破产管理人应实行单独执行制。

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评分细则 市委党校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为了保证目标考核工作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评分细则。 一、工作目标评分细则 (一)创新工作由学校考评领导小组最后认定。 (二)重点工作与日常工作 1、以各科室确定的目标考核责任状中各项工作的分值为依据,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量化的工作项目,按量化的标准考核。超额完成或没有完成的按相应的分值加分或减分。 3、没有量化的工作项目,按工作效果考核。没有任何失误和不良反映的不扣分;有不良反映的扣该分值的15%。有失误情况的扣30%。 (三)临时性工作 1、凡是各科室职能范围的工作都不属于临时性工作。 2、临时性工作由校党委统一安排确认。 3、临时性工作按工作量的大小及完成情况一次加2~3分,总分不超过5分。 (四)考核方法 1、工作目标的分数统计以各科室制定的年度工作分解表中的标准进行统计。每半年统计一次,年底进行核分。 2、创新工作和临时性工作的得分,在考核领导小组认定以后,确定具体得分。 3、各科室的得分情况,由考评办统计核分,经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有效。

二、工作纪律评分细则 (一)考勤纪律 1、考核方法 考勤纪律由考评办负责,实行固定时间考评和每周不定时抽查相结合 的办法进行。 (1)固定时间考评是每周一和周四早晨全员签到。 (2)不定时抽查是由校带班领导组织考评办及有关人员对各科室进行抽查,每周2~3次。 2、考核内容 1 在岗情况、办公情况、环境卫生情况、着装情况以及告知栏的使用情况。 3、考核标准 (1)教职工拥有的法定假期请假不扣分。包括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节育假。上述的各种假期的时间见《制度汇编》请销假制度。无特殊情况超出假期的按请事假处理每一天扣1分。 (2)请假时间的界定,从校领导签批的日期算起到销假为止,如不及时销假按继续请假处理。 (3)批假的权限,科长和室主任2天以内,主管校领导3~7天,7天以上校长办公会批准。所有请假都要报考评办登记备案。 (4)请病、事假,每一天扣1分,迟到、早退未经请假每一次扣0.5分,旷工一天扣5分。累计达到15分后,所扣分数继续累加,每到一个15分即在全年目标考核奖中扣除一个月的奖金。职工请假期间,有学校会议、支部或工会活动另在会议纪律中考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