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河北大学2010考试重点

经济法河北大学2010考试重点
经济法河北大学2010考试重点

1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社会评价主体:是指依法成立,并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受托人或社会提供社会评价服务的组织。

3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4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5垄断: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势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6.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7.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节约、还让管理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获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9.行业中介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由同一行业或者具有同一特性的成员自愿组成,并以促成行业或者一定集合群体的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中介组织。

10.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享有经济职权,行使计划、组织、指挥、监督、调节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11.宏观调控法:指调整在国家对公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1.企业法的特征

(1)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已组织法为基础。

(2)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以实体法为主。企业法是一种实体法,在内容上的规定均属实体法性质的规定,还规定了为实现这些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

(3)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企业法的具体内容既有为数众多的强制性条款,又有相当数量的任意性条款,是两者相结合的一种法律规范形式。

(4)管理法与财产法相结合。国家制定企业发的没目的就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的要求,来调整国家与企业间的关系,从而把企业的全部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并通过企业法对企业及其活动进行惯例和监督,保证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1)主体外延的广泛性。凡依法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的组织和个人,都能成为经济主体。

(2)主体资格的重叠性。经济法领域有多种经济法律关系,各种经济法律关系都有其特定的主体资格。(3)主体形态的多样性。主体的法律形态,即法律所确定的主题的社会存在形态。不同的法律形态,即表明不同的主题组织制度。

(4)主体能力的差异性。主题的法律地位有主体的能力所支撑,主体间不具有均质性。

3.市场监管法的宗旨:

(1)初级宗旨:通过调整市场监管关系,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保护经营这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2)终极宗旨:通过初级宗旨的达成,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克服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4.市场监管原则:

(1)界定。遵循法治国家依法而至的基本准则,与经济法德基本原则、市场监管法的价值和宗旨以及国内外市场监管实践相契合。

(2)监管法定原则。在法治之下,市场监管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同时还应当有法律明确的实体与程序的界定。

(3)监管公平原则。既然市场就爱你观法具有人类社会需要的公平价值,那么在制定、实施市场监管法规范时,就应实现公平、增进公平和彰显公平为准则。

(4)监管职效原则。不同的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产生不同的市场绩效,不同的监管行为所产生的市场绩效也不同。

(5)监管适度原则。市场监管法的制定和实施,以实现绩效的最大化和公平的均衡化,作为制约监管手段的选择、节制监管权力运行的力度基准。

5.消费者的权利

(1)保障安全权。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是指相爱哦飞着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指消费者在因购买、适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把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机制

(1)各类争议的解决,有:协商,调节,仲裁,诉讼等基本的解决途径。

(2)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具有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宏观调控法德基本原则

(1)调控法定原则。基本要求:国家介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法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2)调控绩效原则。基本要求: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3)调控公平原则。基本要求: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增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民非配上的公平。

(4)调控适度原则。基本要求:在法律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以量化的、最佳的效率和公平状态为目标,统筹宏观经济运作各变量之间的关系,兼顾宏观调控的各项目标,准确、有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宏观调控手段,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9.自然资源法原则:

(1)重要自然资源法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原则。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2)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的原则。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题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的原则。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基本措施。

(4)统一规划和因地因时制宜的原则。各种自然资源的分布,大都要受地域性的制约,每一个地方都是特有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组合,必须因地因时不同,采取不同的对策,在开发利用好经济管理时都必

须适合他们的特点。

(5)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是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最基本的要求。

(6)开源节流的原则。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发展的战略。

10.税收的特征

(1)国家主体性。即在征税主体方面,国家爱是水手的主体。

(2)公共目的性。税收是提供公共物品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3)政权依托型。它所依据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

(4)单方强制性。在主体意识方面,税收并不取决于纳税主体的主观意愿或征税双方的意思表示,而只取决于征税主体的认识和意愿。

(5)无偿征收性。在征税代价方面,税收是无偿征收的。

(6)标准确定性。在征收标准方面,税收的征收标准是相对明确、稳定的。

11.土地使用权终止的事由

第一:使用权期限届满。第二: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

第三: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满2年为动工了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土地消灭。土地使用权因土地消灭而终止。

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这一定义包含了:一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二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三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认标准:

一,必须是一种法的原则。政治原则、道德原则等不可能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二,必须是一种经济法的原则。民法原则、行政法原则等不可能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三,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不能把某个经济法部门的原则、某种经济法指导的原则等经济法的具体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多年来,经济法学界在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过程中,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各种经济法原则共有40多个。不尽合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同经济法的理念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法的理念决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的理念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由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构成。

一、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这里的“经济法主体”,包括了各种经济法主体。这里的‘利益协调’不同于‘利益平衡’。在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由于经济法性质的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具有重要区别。

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其内容有:经济法主体法定,即经济法主体的种类、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即协调主体的职权、职责法定和行使职权、联系职责的程序法定,以及协调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定,他们的行为合法与否依法的规定为准;经济法主体行为后果法定,包括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法定的有利后果和不利后果。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一,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

二,有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度。

反垄断法主要预防和制止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规定的予以预防和制止的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一、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斥、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垄断协议的危害极为明显,垄断协议不利于市场的扩大和发展,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禁止的垄断协议主要有三种:一是横向垄断协议,指同一行业或者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有平行横向竞争关系的几个经营者所订立的限制、排除竞争的协议。二是,纵向垄断协议。指处于同一产业链有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作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三、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

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所有的竞争行为都是在市场上发生的,我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垄断地位与其他经营者竞争,一旦凭此限制竞争,就须法律予以规制。我国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希望: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制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的过度集中使市场竞争主体的数量减少,使相关市场的竞争程度和竞争质量降低,市场竞争结构的改变使某些经营者取得了或者扩大了本身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实施或者可能实施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四、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也称为行政性垄断。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扭曲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其实质上一种超经济垄断,完全摆脱了市场规则的约束,任何市场主体都不具有行政部门的种种“实效性”权力,都无法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相抗衡。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抽象和具体之分,抽象指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妨碍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市场体系,损害公平竞争环境的行政违法行为。具体的指的是针对特定市场主体或仅实施特定行为,不以《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如政府限定交易、限制市场准入等。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高的商品和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选择:经济法特征35 31 28 反垄断机构职责233水资源职权500经济职权保险公司的设立、批准385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河北大学历史详细介绍

有多少人了解河大的历史?但在这儿已经生活了几年的老生们了解河大的历 史吗?又有多少人了解几代河大人在名校之路上所留下的汗水和眼泪呢? 生根天津 岁月流转,沧桑巨变,我们生于斯养于斯的这所大学,已经走过了八十三年的风雨历程。翻开厚厚的校史,我们发现河北大学的历史之源,可以追溯到一九二一年的天津工商大学。 最初的工商大学是1921年由当时管理天主教直隶东南教区的法国耶酥会士在天津马场道创办的“天津工商大学”。当时的罗马教廷与在华传教人员的信函,清楚地说明了建校的目的:“中国还是一个非公教国家,奉教的很少。知识分子和资产阶级在中国占优势。为打进这两个阶层,必须成立高等学校。” 工商大学虽然是教会为传教而建立的,但主持建校的人员,却是天主教中一些热爱科学,崇尚进步的著名学者。学校奉利玛窦、南怀仁等前辈传教士为楷模,实事求是,崇尚科学。在学校主楼正厅,悬有二人画像,墙壁正中悬挂着南怀仁绘制的巨幅《坤舆全图》。从这个意义上说,西学之输入中国,耶酥会士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所以,这所学校一开始就打上了鲜明的科学印迹,恰恰满足了当时社会民众科学救国、工商富国的愿望与要求,校训中的“实事求是”由此而来。 在工商大学院内,建有著名的北疆博物院,那是当时在世界上影响很大的科研机构。北疆博物院和工商大学就像一对孪生兄弟,比肩并立于北国津城。这里的治学态度,深刻地影响了工商大学的学生。 刚刚建成的工商大学,第1期只招收了51名学生,全校只有9名教师,在当时的高校园林里,它就像一棵小小的幼苗,因所设系科未达到三院九系的大学标准,1933年它在南京政府立案时不得不改名为工商学院。 由大学降为学院,这对建校不久的教职工而言,无异于一次精神上的打击。但是,当时学校的教职工一心想把这所学校,办成一个在全国,乃至世界有影响的大学。著名法籍学者裴百纳,在担任校长期间,曾到欧美进行了长达半年的考察,为学校采购来大量世界领先的教学仪器与设备,采用当时最先进的高校管理办法,招聘来一批著名学者、教授到学校任教。经过他的不懈努力,学校在欧美有了很大影响。

经济法律通论知识点

2010经济法通论期末考试要点重点 20.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2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即使失胜诉权的一种时效制度。 22.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对特定物直接管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一种排他性财产权。特征①义务主体具有不特定性②权利客体通常为特定物③权利内容均表现为支配权④权利取得均具有法定性。 32.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 33.企业法律形式是指企业依不同的法律标准和条件所形成的组织形式。主要有 1 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公司企业三种。 3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区别?答: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①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并发展的基本依据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使非法人企业③投资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且在合作期满时将企业的全部财产和利益留归中方④企业的管理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⑤利益的分配和亏损的负担不可依投资比例确定,由双方通过协商,有书面合同加以规定。 35.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36.合伙人的权利:1 财产上的权利。2 企业管理权利。 37.入伙与退伙 1.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2. 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使其本人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退伙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 38.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9.公司的种类 1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2 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3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合蒹公司。 40.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及组织机构?答:相同:1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2 股东人数的有限性。不同:1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2 公司资本的股份性。3 出资转让的限制性。4 资本募集的公众性。5 公司资本的封闭型。6 公司经营的公开性。组织机构:1 有限。①股东会②董事会、经理③监事会、监事。股份。① 股东大会②董事会、经理③监事会④监事 41.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42. 破产法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43.破产的程序:破产原因→破产申请→法院审核.受理→实质(成立债权人会议)→清算小组→偿还→终结程序。 44.合同法:常见的主要有:劳动合同,行政合同,民事合同。本章所述特指民事合同即等主体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6.合同的特征:①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②均以设立,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谜底。③均属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④均以债务发生的根据。 47.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关合同的法律。特征:①合同法是任意法②合同法是财产法③合同法是交易法。调整对象:①合同法只调整民事合同②合同法并不是调整所有的民事合同。原则:①平等的

(完整版)经济法试题库及答案

经济法试题库(一)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是世界上唯一的颁布了经济法典的国家。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期。 A、蒲鲁东 B、德萨米 C、摩莱里 D、鲁姆夫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 A、股东大会 B、总经理 C、监事会 D、董事会

3、下列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地位的表述中,正确的表述是() A、依法成立即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B、企业债券由合作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是合伙型企业 C、符合中国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D、依法成立即取得外国法人资格 7、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何种产品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A、芝麻油 B、大坝 C、冰毒 D、电力 8、某热水器厂将一批“阳光”牌热水器交给某商场销售,孙某从商场购得一台热水器,安装使用不到两天,由于热水器内部线路问题引起短路,发生

火灾,致孙某财产损失8万元。孙某遂向该生产厂家要求赔偿,但热水器厂能够证明引起短路的缺陷于投入流通时尚不存在。此时()。 A、热水器厂无权拒绝赔偿 B、热水器厂有权拒绝赔偿 C、孙某只能要求该商店赔偿 D、孙某只能要求热水器厂赔偿 9、()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 B 侵权 C 当竞争 D、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11、我国明确规定“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的法律是()。 A、产品质量法 B、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 D、广告法 12、某商场的店堂告示声明“商品离柜,概不负责”,该行为违反了经营者的什么义?() A、接受监督义务 B、提供信息义务 C、承担责任义务 D、实现公平、合理交易义务 A B C D A、《产品质量法》 B、《农业法》 C、《标准化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7、甲与乙是好朋友。一日,甲对乙表示,愿以300元的价格将自己一辆八成新的自行车出卖给乙。因为乙不需要,遂将这一消息告知丙,丙向甲表示愿以300元买下甲的自行车。丙的行为属于()。

经济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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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经济法通论重点Word版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公司法》所规定的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3)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4)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的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3.子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公司可以设立独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国有独资公司或者一人公司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设立控股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并按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控股子公司的名称经母公司同意后,可以使用母公司的字号或商号,但不得使用母公司的全名称。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第十四条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公司不得设立非公司的企业法人,也不得向非公司企业投资入股,但非公司企业改建为公司或者公司兼并非公司企业并按《公司法》将其规范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除外。

经济法学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学试题及答案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在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体系中,关于市场管理的经济法律、法规主要是( A.公司法B.限制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C.财政税收法 D.银行法 2.只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而不可能作为民法或行政法的主体的是( A.国家机关 B.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C.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D.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 3.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有决定权的是( ) A.股东会 B.董事会 C.董事长D.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 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是( ) A.企业的决策机构 B.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C.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D.协助厂长决策的咨询机构 5.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力机构是( ) A.厂长(经理) B.董事会 C. 股东会D.职工(代表)大会 6.某甲、某乙与某丙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某甲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合伙人对企业承担的责任的正确表述是( ) A.全体合伙人均承担有限责任 B.某甲作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负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均负有限责任 C.合伙人的责任分别由合伙协议约定D.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申请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正式文件包括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当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 ) A.以合营企业协议为准B.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C.合营各方再协商确定 D.由审批机关认定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别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挬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5.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产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 6.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简答 1.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体来讲,包括五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5)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1个或者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⑵股东出资带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采用法定(或称实收)资本制; 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采用折中资本制; ②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股东出资首先必须满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即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其次,首期出资不仅不低于3万元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③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注: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⑸有公司住所(了解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商标概述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这种设立方式使公司能以较快速度成立。发起设立适用于任何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常采用此种形式。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市场上多个主体为同一目标所进行的争斗。 竞争是竞争法永恒的、共同的保护对象,也是竞争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应当明确具体。物、行为、智力产品、货币3)数量——必须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4)质量——包括标的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准、技术要求等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是衡量履行是否如期或延迟的标准;地点关系到司法管辖;方式包括交货、结算、运输的方式7)违约责任——(违约以后该如何处理)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要约使受要约人具有承诺资格,只有受要约人有权作出承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在没有规定期限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

经济法通论复习资料

经济法通论复习资料 考试注意事项:闭卷考试,测试成绩不是唯一的参考因素,能做多少算多少。 名词、简答复习范围(这一点自己在书上复习)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除名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操纵市场行为 消费者知情权 选择题、案例题复习范围: 第二章公司法 单选多选,上课已经做过答案,此不赘述。 四、案例分析题 1.案情: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有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已将其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请回答: (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作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其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我国设立有限公司,最多不超过50个,最少为1个。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中,公司注册资本是应当载明的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三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此情况中货币出资的总额是20万,正好是注册资本60万的30%。故,是合法的。 (4)股东认缴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股东不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 纳(四) 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买卖合同 一、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佘远斌教授简介-河北大学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

佘远斌教授简介 佘远斌,博士、教授。现任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应用化学学科主任、应用化学专 业负责人。 1984年毕业于武汉化工学院(现武汉工程大学),获学 士学位;1987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获硕士学位,同年留 校任教至2014年5月,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导,学科带头人,系主任、所长等。在此期间,于1997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化工学院,获博士学位,师从杨锦宗院士。2002-2004年曾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化学部流动项目主任。2014年5月起调任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学院任现职。 所学及所从事的专业为化学工程与技术(应用化学、精细化工),研究方向为:金属卟啉类及有机金属化合物分子设计、合成及应用;化石及生物质资源高效的催化转化及利用;天然植物资源中香精香料及药用成分的提取、分离及应用;化学计量学方法结合谱学分析技术在复杂体系中的应用;有机电化学合成及电催化方法的研究及应用。围绕上述研究方向,共主持各类国家级科研项目(其中主持国家自然基金重点及面上项目7项)20余项;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60余篇,其中SCI、EI检索论文110余篇;申请中国发明专利50余件,已获授权中国发明专利22项。2014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2016年获得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 兼任中国化工学会理事、中国化工学会精细化工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精细化工催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会理事;中国化学会永久会员;中国化学会绿色化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全国功能高分子行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化工教育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顾问;浙江省化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化工学会理事等等,以及《Frontier of Chemic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化工学报》、《化工进展》、《精细化工》、《化学试剂》、《精细与专用化学品》、《浙江工业大学学报》、《过程工程学报》等杂志编委。国家奖和科技部重大专项的函评和会评专家。

河北大学 学生个人简历 求职简历

二〇一一届毕业生 求职人: 专业:

自荐信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这份信。 我是xx大学2011届本科毕业生。在即将走出象牙塔、踏入社会这扇大门时,我怀着无比真诚的热情将我的简历投向贵公司。四年的大学生活让我从一个懵懂少年成长为一个具有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青年,同时培养了我不屈不挠的性格品质和高度的责任心。 多一份耕耘,多一份收获。在将近四年的大学学习生活中,我不仅很好的掌握了xx专业的相关知识,也系统的学习了计算机软硬件等方面的知识。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使我懂得,专而精的业务水平、复合型的知识储备才是一个大学生应有的素质。毕竟课堂的学习是有限的,较高的自学能力才是我以后又好又快的适应工作环境的基础。因此,我努力地去通过自学来不断完善和丰富自己。 在莘莘学子中,我并非最好,但我拥有不懈奋斗的意志,愈战愈强的精神和塌实肯干的作风,这才是最重要的。我坚信:勤奋是战胜一切的法宝。通过我的努力,没有什么沟坎能拦得住我。 剑鸣匣中,期之以声。热切期望我这拳拳寸草心、浓浓赤诚情能与贵公司同呼吸、共命运、同发展、求进步。知遇之恩,当涌泉相报。诚望贵单位能全面考察我的情况,若能蒙您垂青,我将深感荣幸,并在日后工作中,不懈拼搏之劲,不失进取之心,克尽己能,为贵单位事业奉献一切! 无论录用与否都很感激贵单位给我这个机会,希望能得到您的垂青使我能有机会为这个集体添砖加瓦,敬盼回音! 最后祝贵单位事业蒸蒸日上,全体员工健康进步! 此致 敬礼! 自荐人:000 x年x月x日

个人简历个人概况: 姓名:性别: 民族:籍贯: 出身年月:政治面貌:专业:学历: 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E-mail:求职意向: 在校任职情况: 在校期间获奖情况: 英语水平: 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x级考试 培训实习经历: 主修课程:

经济法通论期末复习

经济法通论复习资料考试注意事项:闭卷考试,测试成绩不是唯一的参考因素,能做多少算多少。 名词、简答复习范围(这一点自己在书上复习)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除名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操纵市场行为 消费者知情权 选择题、案例题复习范围: 第二章公司法 单选多选,上课已经做过答案,此不赘述。 四、案例分析题 1.案情: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有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已将其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 请回答: (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作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其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我国设立有限公司,最多不超过50个,最少为1个。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中,公司注册资本是应当载明的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三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3)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此情况中货币出资的总额是20万,正好是注册资本60万的30%。故,是合法的。 (4)股东认缴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股东不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案情:某市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笔记

“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1、摩莱里:1755年《自然法典》首先提出,第四篇第二部分认为经济法就是分配法,对未来公有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体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思想萌芽。 2、德萨米:1843年在《公有法典》中承袭了摩莱里的思想,并创造性提出经济法就是用来实现按其比例分配思想,建造未来社会理想模式的分配制度。 3、蒲鲁东:1865《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首次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4、莱特:1906年《世界经济年鉴》使用“经济法”术语用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5、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法律和著作的诞生 一战以后(二十世纪初),随着德国一系列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的颁布及鲁姆夫《经济法概念》和赫德曼《经济法基础》的出版,经济法一词才有了较为完整的法律含义。 比如1919年,德国以“经济法”命名了《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颁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二、“经济法”一词的产生与经济法的产生 (一)两者的含义不同。前者是指经济法这一名词的提出;后者则是指法律的产生; (二)学科归属不同。前者:语词学的研究范畴,后者:则是法学(法史学)的研究范畴; (三)两者产生并不同步。 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及评析 (一)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第三种观点,认为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一、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p27-31)二、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时期的兴起 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重商主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政府的“0”控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凯恩斯“看得见的手”“有形之手”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 新经济自由主义------ 自由放任主义与政府干预主义有机地科学地结为一体,就当前的情形来说,社会经济的发展,既不能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也不能完全国家控制的高度集权经济,可行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和国家“有形之手”的相互结合。 我国经济法的发展:1、新中国成立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建国初期的经济恢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

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的特征201410 5’201604 5’ ◆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发展中国家。 5.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201504 15”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公正平等和公平合理。互利是指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的发展。 6.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2)法人: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确定法人的国籍标准: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符合标准说。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英、美);特别许可制(奥地利、中国、原苏联);相互承认制。我国采取特别许可说制。 (3)跨国公司: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法律地位:国内法人;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经济法通论复习重点

★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 1、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以及出资不实的发露后果。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国法律对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行为已经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制约,股东出资不实,除对守约股东、所投资的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将受到工商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将被刑事处罚,因此,市场主体在投资兴业时应予严格遵守。 2、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股东会议的规定。 3、临时股东大会(有限、股份)的情形。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股份的转让(特别是对外转让)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由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是想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是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5、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情形。 6、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义务。 资格限制: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义务: ①忠实义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a、挪用公司资金。 b、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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