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转让三种情形的不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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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转让三种情形的不同处理

划拨土地转让三种情形的不同处理

来源:作者:佚名日期:10-06-22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之概念。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进行的,即都是无偿划拨供应的,只存在单一的划拨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外资的进入,我国对外资企业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1990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由此开启了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办理出让手续可再行转让的历史。而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2005)5号文《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根据司法实践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作了全面的总结和规范,对今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含义及特点。

那么,何谓“划拨土地使用权”呢?根据《条例》、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除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外或完全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特点有:(1)取得的法定性。即要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其用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本质区别,即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者除缴纳补偿、安置费外无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而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则必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包含土地使用费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使用的无期限性。依照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要处分,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的历史嬗变。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早最原始方式。改革开放后,许多国有企业出于经营需要或为解决资金问题,往往变相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或作为合作条件;而机关和事业单位也以国家财政投入不足等理由将其使用的划拨土地投入经营性用途。这样实际上就形成了所谓的“土地隐形市场”。对这种“土地隐形市场”中的交易,司法实践对其的认可经历了下列之嬗变:

1、《条例》施行前,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未经批准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则有效。经批准的这种转让实质上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划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2号文《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出让审批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对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办理了出让手续的,或者转让未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补办了审批、登记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第2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条例》施行前,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其使用的土地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由此可见,在《条例》施行前,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了,并且补办批准手续的最迟时间是一审诉讼期间。由于《条例》施行前还不存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因此,这种转让实质上是一种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划拨。由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可能支付了相应的补偿、安置等费用,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时可能有地上附着物或存在职工安置等问题,受让人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的费用亦属合理,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2、《条例》施行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未经政府批准并办理出让手续则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补办出让手续的则有效。

法发〔1996〕2号文第21条规定,“《条例》施行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建房屋的,应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补办了出让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这就是说要走“先出让后转让”之途径,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往往是由于缺乏资金,因此这种途径很难操作,不具有现实意义。为此,《房地产管理法》的立法进行了变更。

3、《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受让方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是,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即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金,那么,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原合同是什么性质?转让方还有无权利按原合同要求受让方支付费用?对此,《房地产管理法》没有予以解决,在司法实践

中易引起争议。例如,200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一个案例:1994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6500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公司,出让金为5000万元。出让金包括动迁、产权、配套等费用,但不包括土地使用金,土地使用金由乙公司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了甲、乙公司间的有关协议,并由乙公司指定的公司与政府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合同签署后,乙公司没有按约向甲公司支付全部款项。甲公司因此诉讼到法院。乙公司认为,该合同无效,已支付的费用应予以返还,其土地使用权是依法经政府出让取得的。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实质内容是,甲公司将6500平方米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对甲公司对转让土地投入的动迁、产权及配套等费用补偿5000万元。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转让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并由乙公司指定的公司与政府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有效,故乙公司应支付未付的补偿费。

三、《解释》实施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分为三种情形处理。

上已表述,《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但由于对人民政府的批准截止时间等事项没有详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难题。对此,《解释》作了规定。

1、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转让无效,但在起诉前经批准并办理出让手续的则有效。

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这就是说,在起诉前,转让人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则转让人与受让人间的合同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处理。而实际上,这时转让的已不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已转化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这里遵循的还是《条例》确立的“先出让后转让”的原则,只不过办理出让手续的时间宽延到了起诉前。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起诉前经批准并由受让人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合同按补偿性质合同处理。

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该规定的法律依据应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弥补了《房地产管

理法》对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的合同没有明确定性易产生争议的缺陷,将其明确定性为补偿性质的合同,并将受让人办理出让手续的时间宽延到了起诉前。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决定划拨给受让人使用,转让合同按补偿性质合同处理。

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该规定的法律依据应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而实际上,这时已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划拨,当然,这里的受让人必须按法律规定具有划拨土地使用资格。由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可能支付了相应的补偿、安置等费用,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时可能有地上附着物或存在职工安置等问题,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也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条件的法律规定。

从上可看出,今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A、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根据《条例》等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是指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设有区的市,其权利部门仍是市级主管部门而不是区级主管部门。

B、政府批准的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过政府批准,那么有批准权的政府依据什么来批准呢?根据2002年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2004年10月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最高行政命令重申,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因此,如果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协议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则很可能永远得不到政府的批准,如此则转让合同无效。

C、取得批准的时限。“起诉前”是该《解释》贯彻始终的一个“无效合同”补正为“有效合同”的时间截止点,就是说,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起诉前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追认批准,则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的合同就有效。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综合上述两项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1)取得的法定性,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之一;(3)使用的无期限性;(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①。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及审批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除出让土地使用权外,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种方式中,划拨是一种最重要的方式,且为原始取得方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臵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随着我国土地政策的调整,该种方式将从严,2007

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第137条第3款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审批:土地使用权包括使用和收益两项权能。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土地使用权,自然应包括使用和收益两项权能。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受有很大限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4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任意转让、出租、抵押"。此规定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也规定,划拨土地"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可见,未经转化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划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而如果划拨土地由土地使用者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转让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此外再处分的已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非划拨土地使用权。因而可以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对该权利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权能,即该项权利的处分权能,这正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区别之一②。 从上述的规定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得任意转让的,这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招标投标中的废标情形 “废标”这个概念在我国招投标立法中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在招投标实践中也经常引起纠纷和争议。本文将根据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实践,就废标的含义、决定废标的权利依据、废标的法律后果、废标条件等问题作初步探讨,供商榷。 一、废标的概念 迄今为止,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关于“废标”的表述,但其内涵并不一致: 第一种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上所谓“废标”实际上是指宣告招标程序终止的行为,是一个动词。 第二种情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在这些规定中,“废标”是一个名词,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我们认为,这种理解符合大多数人的思维习惯。在本文中,我们将“废标”一词限定在第二种情形之中进行讨论。 二、决定废标的权利 决定废标的权利应当是招标人的民事权利,但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代为行使. 招投标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因此招投标法律关系直接约束招标人和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组建的,是行使评审标书、推荐中标人或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临时性机构。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负责,与投标人之间并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决定废标的权利人是招标人,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的这一权利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代为行使。 案例一:某招标人组织开标。在唱标时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支票(投标保证金)上的收款人与账号不符,属于无效票据,唱标人当场宣布该投标人的投标为废

招标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根据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被定为废标的条件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拒绝,不得进入评标的条件,在实践中有时被称之为无效投标或当场废标的条件; 第二类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的具体要求约定的废标。 为方便评标,一般将第二类废标条件放在招标文件比较明显的规定要求中,为了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类当场拒绝的条件可放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 一、投标文件应当被拒绝的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不符合投标邀请函回复内容的; 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 —

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5.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废标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1. 未按要求密封; 2. 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签字; 3. 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4. 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5.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1.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 2 —

废标案例分析

废标案例分析废标是相伴招投标交易工作的必然事物,有招标行为就可能有废标情况,这一点不容否认。但废标是可以避免的。出现了废标情况,一方面说明了投标当事人准备工作不充分,遭受外界干扰成份多,浪费了项目资源;另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投标项目的不重视。 废标的原因有很多,总的来说可以归类为六大类。 一、没有详细查看招标文件 案例一:8月9日开标的《广州市第二十六中学校园综合改造及2号教学楼结构更新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湖南界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在评标过程中确定为废标,详细理由及依据为:没有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这种情况就是投标员没有仔细查看招标文件,导致了该项目废标。 没有详细查看招标文件导致废标的情况有: 1、招文要求《余泥渣土排放方案》,而投标文件没有《余泥渣土排放方案》 2 3、《投标申请人声明》没修改 4、招文要求《标函承诺书》,而投标文件没有《标函承诺书》 5、招标公告要求《无行贿告知函》,却没有提交《无行贿告知函》 6、保修期、质量标准、总工期错误等。 7、投标有效期错误。法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必须大于投标有效期。 二、疏忽补充公告及项目答疑纪要 案例二、7月29日开标的《东区玻斯韬与瑞松机器人项目地块间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总共102家单位竞标,就有16家废标,其中有八家单位就是因为没有查看到项目答疑纪要导致废标。这里有个注意点,复制项目名的时候不能有空格,不然会导致搜索不到项目答疑纪要。 一般情况有: 1、控制价、安全文明措施费、余泥渣土排放费修改, 2、《投标申请人声明》修改 3、开标时间或项目经理签到时间修改等

划拨土地转让三种情形的处理方式解析

划拨土地转让三种情形的处理方式解析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之概念。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进行的,即都是无偿划拨供应的,只存在单一的划拨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外资的进入,我国对外资企业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1990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由此开启了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办理出让手续可再行转让的历史。而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2005)5号文《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根据司法实践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作了全面的总结和规范,对今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含义及特点。 那么,何谓“划拨土地使用权”呢?根据《条例》、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除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外或完全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特点有:(1)取得的法定性。即要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其用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本质区别,即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者除缴纳补偿、安置费外无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而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则必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包含土地使用费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使用的无期限性。依照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要处分,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的历史嬗变。

废标注意事项12项

废标注意事项12项 1.投标书中企业资质、业绩方面的错误 (1)投标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也包括同时具备两项或多项资质等。常见的废标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而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没有及时变更。 ②“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名字不一致。 ③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增项资质的特别要求而废标。 ④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双资质的要求。如: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市政工程监理甲级与公路工程监理甲级;某投标企业只有其中一甲或者一甲一乙,自然会废标。其中的一个“与”字意即必须同时具备,出现了常识性错误。 (2)关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证件,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常见的废标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证书没有按时年审而过期。 ②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证件等级(B证、C证)不符合要求等。 (3)关于企业业绩与个人业绩,包括:近5年内已经完成的工程类别、复杂程度、单体工程情况、工程项目数量个数等业绩条件。指定信息平台上可查询的业绩,以及拟投标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等个人的执业业绩不满足,就可能被废标。常见的废标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房建工程和电力工程业绩。某企业因缺房建工程业绩而废标。 ②某监理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规定“至少包含1条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时含路基、桥涵、路面)新建或改扩建施工业绩,且单项业绩里程≥10 km、总里程≥50 km”。本条规定明示着多个“陷阱”,包括:“同时含路基、桥涵、路面”;“≥10 km”、“≥50 km”等。某企业或因缺少路基,或因单项里程不足,或因总里程不足而掉入“陷阱”被废标。 ③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企业完成的单座桥长≥1 500 m。因投标书中的桥梁长度业绩无法认定,不满足业绩最低要求而废标。 ④要求总监近5年内有2个类似工程的任职经历。投标书中只提供1个而废标的。 2.投标书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公证书方面的错误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授权人身份与被授权人唯一、授权时间的符合逻辑性等。常见的废标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授权书的签署日期、公证书的日期、投标函签署日期(或开标的日期)三者之间的关系不符合逻辑性,出现奇葩型错误。例如:某投标函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人签字时间(2017年1月7日),在授权日期(2017年1月9日)之前;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取得公证(2017年1月22日)却签署了投标函(2017年1月20日)而被废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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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要求政府无偿划拔土地的请示 篇一:关于请求划拨建校用地的请示关于请求划拨建校用地的请示尊敬的沾益县人民政府领导:沾益县湘和投资管理责任有限公司与贵政府于今年4月28日就恢复和新建贵县第二中学签署了《合作办学协议》,这是贵县招商引资、引智、惠民强县的重大举措。 蒙贵政府的正确领导及教育局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学校在申办、审批、颁证、宣传、招生及其政策倾斜等环节上大开绿灯,一路顺风,我公司深表感谢并致崇高敬意。 但从目前实际看,建校工作已成当务之急,其理由是:一、过渡期校园(原曲靖市华才职业技术学校),为弹丸之地,校舍紧缺,学生的学习、生活、活动、实验、锻炼等均受限制,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身心发展。 二、学校今年秋季招生逾400人,现有学生宿舍已呈超员之势。 三、如明年秋季不能实现搬至新校区办学,将无法招生。 四、学校已向学生及家长承诺,明年搬迁至新校区办学,否则,将失信于民,激发民怨,,严重影响学校声誉,造成社会不安定,影响贵县招商引资的外部环境。 五、质量和声誉是学校的生命线,是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 如果开局失利,将全盘皆输,一蹶不振。 六、我公司以曲靖市湖南商会为依托,对将新二中打造成名校、靓校信心十足,现建校资金已筹措到位,只待贵政府划拨建校用地,即紧锣密鼓地加速新校区建设。 综上所述,新校区建设已成为沾益二中成败的关键所在,恳请贵政府以此列为重要议程,急办、特批。 特此报告,请予批示。 沾益县湘和投资管理责任有限公司呈2019年7月24日篇二:医院请求划拨土地修建医院的报告邻水县卫生局关于划拨土地修建东方医院的请示县人民政府:邻水东方医院于2019年经县政府招商引资,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一所民营医疗机构。 在县委、县政府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经过五年的精心培育和快速发展,

招投标注意事项-商务、技术废标条件全集

开标方评审 一.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投标书中所述标段号与外包封的标段号不一致; (2).正、副本份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或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文件有效期;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法人章; b.投标书附录的数据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各种表格齐全完整,容清晰可辨; d.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投标文件(正本)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但本页正文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时则可除外),未使用签名章代替;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限和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 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电汇形式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形式,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明的授权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6)技术服务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投标人未以他人名义投标、未与他人串通投标、未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未弄虚作假; (8)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三、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的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应有效; (2)投标人未投资参股本招标项目。 四.详细评审,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完整版)_2

合同编号:YT-FS-1244-12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 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市) 第一条 出让方: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 (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上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 房产(或_______部分房产), 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 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 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使用土地位于,总用地面积为。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上地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 整栋房产; 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_ 房产总用地面积,即 平方米。

废标处理规定

《关于废标处理的规定》 项目管理部 一、公司招标文件中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形,竞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一)竞标文件没有按照要求装订成册、未密封、字迹不清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填写或编写的; (三)未按照报价清单要求报价的,本次竞标视为废标; (四)页码错乱,前后内容矛盾的; 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被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必须完全按照组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及要求填定,竞标人自行调整格式的竞标文件视为无效。 *内部竞标组织单位不接收未缴纳竞标保证金的竞标人递交的竞标文件。 *如发现竞标人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竞标资格。 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本内部竞标组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2)竞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竞标人在竞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围标行为的;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二、国家发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联合制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对于废标的认定,有如下规定: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废标处理规定

废标处理规定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

《关于废标处理的规定》 项目管理部 一、公司招标文件中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形,竞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一)竞标文件没有按照要求装订成册、未密封、字迹不清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填写或编写的; (三)未按照报价清单要求报价的,本次竞标视为废标; (四)页码错乱,前后内容矛盾的; 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被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必须完全按照组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及要求填定,竞标人自行调整格式的竞标文件视为无效。 *内部竞标组织单位不接收未缴纳竞标保证金的竞标人递交的竞标文件。 *如发现竞标人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竞标资格。 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本内部竞标组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2)竞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竞标人在竞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围标行为的;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七)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八)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九)

导致招投标最终废标的12种情形,你了解几个

导致招投标最终废标的12种情形,你了解几个 招投标过程中,导致废标的原因有很多种,今天建筑市场与交易网结合本公司真实案例列举出12种废标的情形分享给大家: 首先我们从招标法律法规看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 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下面再看看小编结合本公司总结的12种情形: 1.投标书中企业资质、业绩方面的错误 1)企业资质 ①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而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没有及时变更。 ②“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 表人名字不一致。 ③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增项资质的特别要求而废标。 ④忽视了招标文件对双资质的要求。如: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市政工 程监理甲级与公路工程监理甲级;某投标企业只有其中一甲或者一甲一乙,自然会废标。其中的一个“与”字意即必须同时具备,出现了常识性错误。2)业绩方面 ①某监理招标文件要求具备房建工程和电力工程业绩。某企业因缺房建工 程业绩而废标。 ②某监理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规定“至少包含1条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时 含路基、桥涵、路面)新建或改扩建施工业绩,且单项业绩里程≥10km、 总里程≥50km”。本条规定明示着多个“陷阱”,包括:“同时含路基、桥涵、 路面”;“≥10km”、“≥50km”等。某企业或因缺少路基,或因单项里程不足,或因总里程不足而掉入“陷阱”被废标。

从最高院案例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之认定问题

从最高院案例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之认定问题 旷小明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2年开始执业,擅长于刑事辩护、不动产等商事争议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符合相应条件情况下,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审批属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责,标题中提出的批准认定问题,大部分法律人士可能会想当然地哑然失笑,认为不具备研究价值,但司法实务中对此问题却往往存在争论,一些经验丰富的法官、律师相互之间对此类法律事实往往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笔者在此就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再121号案例予以简析。 案情精简版 案情简介难免冗长,或许对大部分读者没有吸引力,笔者在此先以对话版予以精简: 阳光壹佰公司:法官大人,我在2003年8月8日签协议买二建公司的划拨土地,付了1879万元,但二建公司没将土地给我,所以要退钱、付利息。 二建公司:法官大人,冤枉啊!我是收了钱,但我房屋拆掉了,土地交回给了政府,政府在2011年又将土地卖给阳光壹佰公司了,所以我不退钱。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法官大人,我没批准二建公司将划拨土地转让给阳光壹佰公司。我在2007年收回了二建公司土地,付了5万多元,还有1879万元补偿款没付,但,正准备付。 济南中院:政府没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二建公司退钱、付部分利息。 山东高院:政府没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二建公司退钱、付部分利息。 最高院:国土局说谎,你批准了。合同有效,二建公司不退钱。 阳光壹佰公司:我摘牌时又付了钱啊,政府还要付1879万给二建公司呢。 二建公司:国土局,快付我那1879万元补偿款。

三种废标情形的处理

三种废标情形的处理 ?字号 ? ? ? 评论邮件纠错 2013年12月05日21:00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方东平陈永康 目前,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日益频繁,因废标造成的招标失败时有发生。笔者认为,在具体招标活动中,出现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问题,应分清情形,区别对待,正确制定对策。 情形一:招标信息发布后,到报名截止时间,已报名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检查已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中,要求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是否过高,有无其他附带条件等人为限制条款。其次要检查招标信息是否在有关规定媒体上发布,发布范围如何,公开程度怎么样。最后,要检查发布的时间是否过短。如果招标信息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采购人可以报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招标信息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采购监管部门要与采购人共同分析招标项目市场经营,以及在本地周围经销商情况,调整供应商资格条件,放宽投标门槛,重新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和上级采购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传播范围,同时可以有针对性地向一些信誉好、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 情形二:招标文件发售后,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检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供应商资质条件要求是否过高,防止一些金额不大、技术要求不复杂的招标采购项目,因为对供应商资格提出的要求较高,使得有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无法参与竞争,而有的供应商又因招标项目的金额较小对投标不感兴趣,最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其次要检查付款方式是否苛刻。防止采购人因为资金没有完全到位,要求供应商暂时垫资或分期付款,致使部分供应商望而却步,投标积极性不高。 再其次,要检查招标项目型号、技术参数、配置等要求是否存在量体裁衣、指定品牌的嫌疑,有意无意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最后要检查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供应商投标积极性的招标文件内容,如设定的招标期望价是否过低,有无过分压低招标价格;合同条款要求是否苛刻等。在审查上述内容基础上,采购监管部门要与采购人一起分析研究,查找原因,找出症结。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单位可以报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

关于政府划拨土地寅寺支局的请示

关于政府划拨土地筹建寅寺支局的 请示 市局: 寅寺镇位于汶上县境西部,距县城7.5公里,面积52.8平方公里,辖68个自然村,32个村民委员会,有10911户,4.5万人。其中个体经营企业总产值6.8亿元。有中学2处,小学13处,在校学生共4000人。 我局寅寺支局现有员工7人,其中支局长1人,营业员4人,投递员2人,2010年完成业务收入77.45万元,上半年累计完成业务收入63.63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91.94%,其中物流收入完成7.93万元。截至7月23日,邮储余额达到5344.37万元,2010年全年净增1579万元。该支局现有代发工资企业9家,代发1400余户,每月代发额200万元,其中在职教师以及离退休人员等高端客户600余户。 寅寺支局目前所用房屋产权为租赁,营业面积56㎡左右(分上下两层,无物流直营店和投递室,底层面积约为56㎡),营业室内十分拥挤,客户等待时间较长,群众时常有怨言,对支局业务发展十分不利。另一方面,部分代发企业对邮政代发能力提出质疑,曾表现出终止合作的意向,经我局与寅寺镇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协商,才使双方合作关系得以维持。为解决以上问题,综合各种因素,经过局办公会研究,我局拟在寅寺镇驻地镇一中南购买土地3、75亩。在购买土地上筹建营业室4间、物流直营店2间、投递室一间、大门一间。根据当地镇政府要求所建房屋必须达到两层以上。 如土地购买成功,寅寺支局营业厅面积将有效扩大,为

人民群众提供一个更优良的用邮环境,对促进业务发展,提高邮政服务质量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另一方面,物流分销直营店亦能更好的进行产品展示,进而逐步提高农资产品销售量,壮大业务规模。 当否,请批示。 汶上县邮政局 2011年7月29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范本

正文: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房产(或 ______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______________房产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 ________平方米。(或: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房产楼层________层,建筑面积 ________平方米,为 ___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____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____%;即 _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的条件。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_____起算。 第五条_____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 _________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废标处理规定完整版

废标处理规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关于废标处理的规定》 项目管理部 一、公司招标文件中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形,竞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一)竞标文件没有按照要求装订成册、未密封、字迹不清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填写或编写的; (三)未按照报价清单要求报价的,本次竞标视为废标; (四)页码错乱,前后内容矛盾的; 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被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必须完全按照组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及要求填定,竞标人自行调整格式的竞标文件视为无效。 *内部竞标组织单位不接收未缴纳竞标保证金的竞标人递交的竞标文件。 *如发现竞标人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竞标资格。 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本内部竞标组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2)竞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竞标人在竞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围标行为的;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土地划拨与出让的区别

土地出让与划拨的区别 一、费用不同。出让地要交土地出让金,划拨地不用交。 二、权利不同。出让地可以由出让人自主转让、抵押等。划拨地处置需要划拨机关批准,转让时还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适用范围不同。划拨地一般都限制用于和国家利益有关的项目,如国防、公路、机关办公等(有具体明细),出让地则没有限制 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指出了, 【定义】: 不管是出让还是划拨有个共同点,也是必须的前提,一宗土地须依法征收过后成为国有建设用地才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具体的出让方式就是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四种。 【划拨土地】: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区别】:从时间上来讲,出让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业用地50年,居住70年; 而划拨是无期限的。 从金钱上面来讲,出让都需要交出让金的,一般都是市场价。划拨的需要缴纳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等成本费用就可以供地了。 从性质上来讲,划拨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设施和机关办公、公益事业、重点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都是属于无盈利性质的。 【弊端】个人认为,出让的弊端:1、出让年限过长,例娱乐、商业用地40 年,工业用地50年,如果随着土地出让加快,可以出让的地块也随之减少,那么几十年后,还有什么地可以出让。2、出让方式中的拍卖、挂牌以价高者得的单纯形式,那么造成的就是有些土地价格抬高,虚高。最明白就是房地产业的,地王现象。 划拨的弊端:把一些好的地块无偿划拨给了一些机关、企业,等到机关、企业搬迁、破产,需要处置土地时候,资产都流失了!

废标后的处理方法

废标后的处理方法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认为,废标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能草率作出决定,而应认真分析和查找废标原因,审查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采购信息发布是否充分、采购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公正、合理,再结合采购项目的特性、采购预算和采购时间需求,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延期重新组织开标报名时间止,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经审查采购程序合规,采购文件无不合法不合理条款,但采购信息发布不够充分的,或投标供应商本身的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文字理解方面出现歧义,或因工作疏忽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因其他失误未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造成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的,如果采购项目时间要求不紧,可沿用原采购文件,适当延长采购信息发布时间,延期组织开标。 修订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废标后,审查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资质、产品技术参数、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采购预算、付款方式、供货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合法、不公正或不合理等问题,应先和采购单位沟通和协商,在取得采购单位理解的基础上,对采购文件的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复杂项目可聘请专家参与招标文件的审定和修改),并重新发布采购信息和采购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变更采购方式继续招标废标后,审查采购信息发布充分,采购程序合规,采购文件无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而是因采购项目的客观特殊性,潜在供应商数量有限,可综合考虑采购项目特性、采购预算和采购时间需求以及有效投标人情况,经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后,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采购等采购方式继续招标。 2011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习题(5) 来源:考试大 2011年1月24日【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模拟考场视频课程字号:T T 1.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 C ]时起算。 A.订立施工合同 B.工程完工 C.约定应当支付工程款 D.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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