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垂钓管理办法】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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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垂钓管理办法】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黄河湿地公园垂钓管理办法为了保护和利用黄河湿地公园水生动物资源,保持水域生态平衡,规范垂钓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丰富市民文化娱乐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垂钓时间和区域 1、黄河湿地公园每日垂钓时间为06:00—21:00。每年的三月十五日至五月十四日(鱼类繁殖季节)为禁钓期,禁钓时间两个月。

2、黄河大桥以东水域属开放垂钓区域,以西水域属禁钓区域。

二、垂钓管理 3、黄河湿地公园管理单位在确定的垂钓区、禁钓区设置警示标志和垂钓安全须知牌、标示牌等,并加强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清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4、黄河湿地公园管理单位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黄河湿地公园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检查,对违法、违规垂钓的要依法劝阻和查处。

5、黄河湿地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水域投放鱼苗,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安排。

三、垂钓人员管理 6、垂钓人员进入园区垂钓,必须持有效 ___件进行登记备案。未满18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患有不宜垂钓疾病的人员严禁入园垂钓。

7、垂钓人员只许携带手杆、钓饵等休闲垂钓必备渔具进入园区垂钓。

8、垂钓人员按照先来后到选择垂钓位置,垂钓位置之间应当相距1米以上。

四、禁止规定 9、垂钓人员不得在禁钓期和禁钓区内进行垂钓。垂钓时应注意安全,不得在晚上21时后至次日早晨6时前垂钓。

10、垂钓人员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含桥梁)进行垂钓。

11、垂钓人员不得在船上及任何漂浮物上进行垂钓。

12、垂钓人员不得在垂钓地点搭建钓鱼棚等临时构筑物。

13、垂钓人员应爱护公物,不得损坏公园内的树木、地被及其他公共设施。不得在园内使用明火。

14、垂钓人员不得向水域和河岸乱扔废弃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在公园内随地便溺,离开垂钓地点时应当将废弃物收拾干净。

15、垂钓人员每人每天入园垂钓不得超过两次,每次钓鱼不得超过3公斤,否则将按标准收费。

16、垂钓人员应一人一杆,不得使用联体钓、串挂钓、甩杆以及捕捞等方法钓鱼,不得使用任何违法、违规方法进行炸鱼、毒鱼、电鱼、网鱼。

17、垂钓人员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有污染的无机饵料。

18、垂钓人员应服从管理,不得阻挠相关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对垂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9、垂钓人员应将交通工具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驶入公园内。

五、收费标准 20、为了保护鱼类资源,垂钓人员应将20cm以下的鱼类放生。垂钓人员每次钓鱼超过3公斤将进行收费。

21、超过规定钓鱼斤数,超额部分收费标准为: 0.5公斤收费15元,1公斤收费35元,1.5公斤收费50元,2公斤收费65元,以此标准递增收费。

六、处罚规定 22、违反本办法,炸鱼、毒鱼、电鱼、网鱼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1年内禁止入园垂钓。

23、违反本办法,损坏公园内树木、绿地及其他公共设施的,需在限定时间内将损坏物恢复原样,并处以100元至800元质保处罚。当事人半年内禁止入园垂钓。

24、违反本办法禁止规定款项的,视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禁止规定第9、14、17条者,除处以罚款外,当事人3个月内禁止入园垂钓处罚。

25、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按照本办法承担垂钓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按规定向垂钓人员收取费用的;(2)不按照本办法履行管理职责的;(3)其他 ___、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七、其它规定 27、黄河湿地公园属开放的公益性场所,垂钓、游园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和任何不文明行为的发生,如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事件,管理单位均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28、本办法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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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1)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等功能,面向公众开放、实行相对封闭管理的公益性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及社公园。 第三条本市规划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域内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内公园的管理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园建设和管理经费按年度列入预算,促进公园事业发展。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事业发展。 第二章建设与保护 第六条本市公园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划定公园的保护范围,实施控制管理。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八条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公园的发展规划、特性和规模编制,园林行政主

精品文档可编辑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和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公园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景观,提高文化品味和园林艺术水平。 新建公园应当合理布局,优先选择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及自然景观良好的域、地点。鼓励利用荒滩、荒地等建造公园。 第十条公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在公园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规划性质及用途, 精品文档可编辑

临海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概况

临海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概况 -----------------------作者:-----------------------日期:

2008-2025临海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 临海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九月 临海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

(2008年—2025年) 组织单位:临海市人民政府 承担单位:临海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 省地质调查院 编制时间:二00八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节规划修编原由 (1)

第四节规划期限 (2) 第五节规划依据 (3) 第六节公园发展概况 (4) 第二章地质公园性质与发展目标 (6) 第一节公园性质 (6) 第二节公园建设原则 (6) 第三节公园发展目标 (7) 第三章地质遗迹景观及评价 (9) 第一节地质地貌概述 (9) 第二节地质遗迹类型 (10) 第三节地质遗迹综合评价 (11) 第四章其它景观资源及评价 (16) 第一节生态景观资源 (16) 第二节人文景观资源 (17) 第三节生态及人文景观资源综合评价 (17) 第五章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20) 第一节总体布局 (20) 第二节功能分区 (22) 第六章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25) 第一节地质遗迹保护现状 (25) 第二节地质遗迹保护原则 (25) 第三节地质遗迹保护区划分 (26) 第四节地质遗迹保护措施 (27) 第七章生态环境与人文景观保护规划 (29) 第一节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 (29) 第二节人文景观保护 (30) 第三节防灾规划 (31) 第八章旅游规划 (32)

第三节旅游客源市场及游客规模 (33) 第四节旅游项目安排 (34) 第五节旅游营销工作 (35) 第九章解说系统规划 (37) 第一节宗旨原则 (37) 第二节室解说中心—博物馆 (37) 第三节户外解说系统 (38) 第四节图书音像的出版和推广 (39) 第十章地质科学研究与科普规划 (40) 第一节地质科考路线 (40) 第二节研究课题选择与实施 (41) 第三节科普活动计划 (41) 第十一章土地利用及社会调控规划 (42) 第一节土地利用规划 (42) 第二节社会调控规划 (43) 第十二章地质公园信息化建设规划 (44) 第一节地质遗迹数据库建设 (44) 第二节公园监测系统建设 (44) 第三节公园建设 (45) 第四节公园信息中心建设 (45) 第十三章基础及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46) 第一节道路交通规划 (46) 第二节给排水工程规划 (48) 第三节供电工程规划 (49) 第四节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50) 第十四章地质公园管理体制规划 (53) 第一节组织机构设置 (53) 第二节人员编制 (53) 第三节人员培训 (54)

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情况报告

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情况报告 https://www.360docs.net/doc/5f12977861.html, 2009年08月20日17:35 人民网 我国是世界上地质遗迹资源丰富、分布地域广阔、种类齐全的少数国家之一。为履行我部地质遗迹保护职责,我们大力推进建立国家地质公园工作,自2000年我部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公园计划以来,公园建设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世界地质公园20处(全球共58处),批准建立国家地质公园138处,省级地质公园159处。在138处国家地质公园中,已经揭碑开园的有127处。 一、我国国家地质公园发展历程 我国是世界上最先由政府部门组织建立国家地质公园的国家,也是全球建立地质公园最早的国家之一。上世纪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创建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的号召。1 999年12月,我部在山东威海召开“全国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工作会议”,提出了以建设国家和地方不同层次地质公园的形式来推进我国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方针。随后,成立了由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财政、环保、林业、旅游、文物、教育、国土及中国地质学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国家地质遗迹(地质公园)领导小组和国家地质遗迹(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制订了《全国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印发了《关于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通知》,出台了《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工作指南》、《国家地质公园评审标准》等规范,并从2000年开始在全国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公园计划。我们已分别于2000年、2001年、2004年、2005年开展了四批次国家地质公园评审工作。2009年8月,历经四年准备,第五批次国家地质公园评审会在北京召开,经专家评审有44家地质公园获得了国家地质公园资格,在三年的建设期后,将会有44个新成员加入到我们的地质公园网络体系中来。 2004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我部联合在北京召开“第一届世界地质公园大会”,我国黄山、庐山、云台山等8个国家地质公园被首批批准为世界地质公园。到目前为止,我国先后又有四川兴文、内蒙古克什克腾、福建泰宁、山东泰山、中国雷琼、四川自贡等12

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湿字[2010]19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批准试点之日起6年。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由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标准进行自查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四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验收,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擅自调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功能分区、公园名称的。(二)尚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三)新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与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 (四)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争议,或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存在其它严重利益冲突的。 (五)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土地被征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六)在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开(围)垦湿地、开矿、开发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或度假村、非法采石或挖沙等,以及其它造成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的。 第五条申请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和自查评估报告; (二)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报告;

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以及国家、北京市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科普工作的积极性,挖掘和综合利用区域科普教育资源,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示范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企业、农村、社区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展览馆(厅)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科普示范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北京市、海淀区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条件 第四条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 (三)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四)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队伍。 (五)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第五条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是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重要台,是科普工作的重要载体,能够充分发挥公益性科普基础设施的作用,结合自身条件,按照海淀区科协及本系统本单位的部署,将贯彻《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的有关任务落实到基层。制定开展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充分发挥科普教育示范作用,利用自身优势创造条件,面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保证开放时间和受众人数。 第六条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应不断提高科普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注重与所在地的街道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合作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注重科普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特色、有实效;注重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积极吸纳和使用社会各方面的优秀科普资源,自主开发具有特色的科普展教资源。 第七条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合理拓展城市公园配套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园服务质量与效率,向广大游客提供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公园内开展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就是指政府投资建设与管理、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良好园林景观与较完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与科普宣传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就是指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或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的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公园内配套服务项目的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与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 城市人民政府(含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城市公园管理机构(业主单位)负责授权管理范围内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公园规划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配套服务设施与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公园内建(构)筑物原有风貌与格局。 公园管理用房不得用于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公园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内的配套服务项目应严格控制经营类型与规模。 第七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匾、装饰装修、物品陈列等应与公园性质、功能、整体环境等相协调。 第八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应以游客需求为导向,以大众服务为主,遵循公平、安全、优质的服务原则。配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餐饮服务、零售服务、游览服务、游艺服务等。经营项目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第九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设立私人会所,即改变公园内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置高档餐馆、茶楼、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二)利用“园中园”进行变相经营;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她情形。

景区运营管理方案

石林景区运营管理方案 ——提档升级、实现战略目标 一、目前现状及问题 经初步实地调研,石林景区目前运营状况主要存在以下几点 问题: 一是,旅游资源及经营项目亟待整合重组。目前已开发的旅游 资源、旅游项目单一,相互之间关联性小,且不成体系(目前 仅重点开发了石林核心景区、酒店、拓展培训及商业街),难以促成二次消费,主要经济收入仍依靠门票支撑。还未实现由传统观光、旅游的门票经济产业向集休闲、度假,购物、娱乐,研学、培训,康养于一体的综合型旅游产业转变。 二是,天然优势资源亟待更深层次的开发。华蓥山石林风景区不仅是国家“AAAA ”级森林公园、国家“AAAA ”级地质公园,更享有“川东天然氧吧” 、“避暑胜地” 、“美丽雪山”等多项 美誉。目前,仅在一定基础上展示了其“国家 AAAA 级地质公园”的天然优势。怎么更深层次的将“天然氧吧” 、“避暑胜地” 、“美丽雪山” 有效的开发、推广,并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也应列入具体的战略规划之中。 三是,各项管理体系、管理系统有待完善健全。目前,随着旅 投集团对原有资源的全面接管,在一定程度上虽有基础的管理 体系,但仍需破旧出新。在运营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以科学的、符

合企业规划发展的且行之有效的现代化管理体系及配套的管理 系统作为经营管理的软实力支撑。 二、总体定位及发展目标 (一)总体定位 以展现华蓥山游击队抗战传奇及弘扬红岩文化精神为主题, 以秀石奇林、森林公园、特色树屋、拓展培训、文化演艺为核心 产品体系,成为集休闲体验、文化演艺、餐饮娱乐、旅游观光、 度假住宿、运动康养、研学培训于一体的综合型旅游投资与开 发集团企业。 (二)发展目标 做响三大品牌 1.红色旅游圣地; 2.国内知名研学基地; 3.国际夏令营基地。 (三)经济指标 1.2019年实现年旅游人次60 万人次 / 年,完成年收入7100万。其中:景区管理部完成经营目标任务3000 万,冲刺目标任务 3300 万;酒店餐饮部完成经营目标任务2300 万,冲刺目标任务 2500 万;拓展培训部完成经营目标任务1700 万,冲刺目标任务 1900 万。 2.2020年实现年旅游100 万人次,完成年收入 1 亿元。其中:景区管理部完成经营目标任务4000 万,冲刺目标任务4500

最新整理公园管理条例.docx

最新整理xxx公园管理条例 xxx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公园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具有一定的园林绿化和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重要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园事业的健康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园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将政府管理的公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公

用、文物、宗教、工商、公安、价格、水务、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政府管理的公园的管理机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确定;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非政府管理的公园的管理机构由建设单位确定,并报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的管理机构及其地址、联系xxxx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基本原则】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公园名录及分类】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公园名录、类别、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鼓励社会投资】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等渠道筹集公园建设和管理经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规划编制】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北京十渡国家地质公园规划(2011~2025年)

北京十渡国家地质公园规划(2011~2025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0一三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公园位置 (1) 第二条范围、边界、面积 (1) 第三条规划期限 (1) 第四条规划依据 (1) 第五条公园发展概况及规划背景 (3) 第二章地质公园的性质与发展目标 .................................. 5第六条公园性质与特色.................................................. 5第七条发展目标......................................................... 5第三章地质遗迹景观及评价.. (7) 第八条地质地貌概述 (7) 第九条地质遗迹类型 (7) 第十条地质遗迹评价 (9) 第四章其他景观资源及评价 (11) 第十一条生物及其他自然景观及评价 (11) 第十二条人文景观及评价.11 第五章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12) 第十三条总体布局与景区划分 (12) 第十四条功能区划分 (12) 第六章地质遗迹保护 (13) 第十五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划分及边界坐标(主要拐点)的确定 (13) 第十六条各级保护区的控制要求与保护措施 (13) 第十七条特殊地质遗迹的保护方案 (14) 第七章生态环境与人文景观保护 (15) 第十八条地质公园环境容量控制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 (15) 第十九条灾害防治 (16) 第二十条珍稀物种名录及保护 (18) 第二十一条人文景观保护 (18)

第八章科学研究 (19) 第二十二条课题选择和依据 (19) 第二十三条计划编制 (19) 第二十四条近期研究计划的实施 (20) 第二十五条研究经费 (20) 第二十六条科学研究成果出版及转化 (20) 第九章解说系统规划 (21) 第二十七条解说系统架构 (21) 第二十八条地质博物馆及科普电影馆(影视厅) (21) 第二十九条公园主、副碑及综合图文介绍栏 (21) 第三十条景点、景物解说牌 (21) 第三十一条公共信息标识牌 (22) 第三十二条图书音像的出版和推广 (22) 第三十三条解说系统设施维护与更新 (22) 第十章科学普及行动 (23) 第三十四条乡土科普活动 (23) 第三十五条科学实践活动 (23) 第三十六条面向普通游客的专项科普活动 (23) 第十一章旅游发展 (24) 第三十七条旅游客源市场 (24) 第三十八条地质公园推广计划 (24) 第三十九条旅游项目及旅游产品 (25) 第四十条专题考察路线 (26) 第十二章地质公园信息化建设 (27) 第四十一条地质遗迹数据库 (27) 第四十二条公园监测系统 (27) 第四十三条网站建设 (27) 第十三章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 (29) 第四十四条道路交通 (29) 第四十五条水电设施 (29)

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障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批准试点之日起6年。 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由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标准进行自查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验收;对验收达标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四条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验收,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一)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擅自调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边界、功能分区、公园名称的。 (二)尚未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新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与试点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 (四)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属争议,或与社区利益相关者存在其它严重利益冲突的。 (五)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土地被征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在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内从事开(围)垦湿地、开矿、开发房地产、建高尔夫球场或度假村、非法采石或挖沙等,以及其它造成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的。 第五条申请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申请和自查评估报告; (二)试点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报告; (三)成立试点国家湿地公园专门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与当地社区利益相关者无严重利益冲突的证明文件;

景区森林资源补偿监管办法2则

景区森林资源补偿监管办法2则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第一篇为切实加强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核心区森林资源保护,保障林农合法权益,维护核心区社会稳定,借鉴外地景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特制定本补偿管理办法。一、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二、补偿办法(一)补偿范围。建设部《关于武陵源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批准的核心区217.2平方公里?即32.58万亩?范围内的林地。按五个景区门票站以内和以外分类进行补偿。(二)补偿标准。1.五个门票站以内。集体林地补偿标准为21元

/年?亩(含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国有林地补偿标准为10.5元/年?亩(含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2.五个门票站以外。集体林地补偿标准为17.5元/年?亩(含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国有林地补偿标准为8.75元/年?亩(含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三、扶持村(居)集体经济核心区及周边村(居)民委员会为景区森林资源保护和维护景区的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扶持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在核心区内有林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按林地面积给予5元/年?亩的扶持。其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各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景区森林管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支付。 四、补偿资金管理设立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核心区森林资源补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区林业局负责管理,区财政局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五、发放使用办法国有林地补偿资金发放到国有单位,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补偿资金发放到

城市公园管理制度.

城市公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公园建设和管理。美化乡村,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指向公众提供游览、休憩、文化娱乐的乡村公共绿地。第三条、本市乡村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本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乡村规划区内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乡村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依照各自职责,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公园。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等渠道筹集公园建设和管理经费。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做到布局均衡,类型齐全,功能完善。由市园林主管部门根据乡村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经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照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范围划出用地控制线。第八条、公园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方案。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综合考虑防灾避险、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激进文化特色、生态环境等多种功能的需要。编制公园规划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经批准的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第九条、公园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新建的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规范。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国家规定规范的由公园权属单位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四年内组织调整达到其费用由该公园权属单位承当。第十条、公园内的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公园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由规划、园林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就近弥补相应的用地,因乡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公园用地或者占用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的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后。并弥补经济损失。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依照《市乡村绿化条例》规定的顺序料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主管部门划定公园的维护范围。第三章园容管理第十四条、公园应当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场所。第十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绿化养护管理。坚持园容整洁;坚持公园内的水体清洁。第十六条、禁止向公园内排放污水、烟尘、有害气体。第十七条、公园内从事商业和文化娱乐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报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料理相关手续。举办展览等活动,公园内设置游乐、康乐和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不得损害公园绿化和环境。第十八条、公园应当设置导游图牌、服务标识牌、平安警示牌和游客须知。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九条、公园引进、入口或者交换动(植)物。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顺序报批。第二十条、公园内的亭、廊、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附件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前言 中国的地质公园建设,是响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世界地质公园网络体系”的倡议,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地质遗迹的任务,由国土资源部主持于2000年开始进行的一项新工作。 地质公园担负三项任务:第一,保护地质遗迹,保护自然环境;第二,普及地球科学知识,促进公众科学素质提高;第三,开展旅游活动,促进地方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目前,中国地质公园体系已初具规模。地质公园事业的发展使得我国地质遗迹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依托地质公园建设,很多珍贵地质遗迹得到了切实保护,社会地球知识科学普及水平迅速提升,同时还带动了旅游及相关产业发展,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文化振兴。 为加强地质公园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地质公园规划建设,指导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特制订本技术要求。 一、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地质公园的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 2.体现地质公园宗旨,突出地质公园特色。 3.统筹兼顾,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二、规划工作的主要依据及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法律法规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二)技术规范、标准、指南类: 中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技术要求与工作指南(国土资源部,2002-11) 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指南和标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学

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更好地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建设,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县(区)级湿地公园。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县(区)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宣教和生物多样性湿地景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库塘、湖泊等权属明晰无争议,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无重叠或者无交叉。 (三)管理机构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所跨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发的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反映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四)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市级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证明文件。 (五)所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相关部门对总体规划的汇审意见。 (六)申报市级湿地公园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按照以下程序: (一)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考察、评估和评审。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 .doc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第1篇: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 (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 (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 (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

(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 (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 (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各项林业建设资金应当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支持国有林场发展。 第八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鼓励国有林场通过多种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壮大林场规模。 第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十一条设立国有林场,应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

【公园垂钓管理办法】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公园垂钓管理办法】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黄河湿地公园垂钓管理办法为了保护和利用黄河湿地公园水生动物资源,保持水域生态平衡,规范垂钓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丰富市民文化娱乐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垂钓时间和区域 1、黄河湿地公园每日垂钓时间为06:00—21:00。每年的三月十五日至五月十四日(鱼类繁殖季节)为禁钓期,禁钓时间两个月。 2、黄河大桥以东水域属开放垂钓区域,以西水域属禁钓区域。 二、垂钓管理 3、黄河湿地公园管理单位在确定的垂钓区、禁钓区设置警示标志和垂钓安全须知牌、标示牌等,并加强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清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4、黄河湿地公园管理单位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黄河湿地公园垂钓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检查,对违法、违规垂钓的要依法劝阻和查处。 5、黄河湿地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水域投放鱼苗,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安排。

三、垂钓人员管理 6、垂钓人员进入园区垂钓,必须持有效 ___件进行登记备案。未满18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患有不宜垂钓疾病的人员严禁入园垂钓。 7、垂钓人员只许携带手杆、钓饵等休闲垂钓必备渔具进入园区垂钓。 8、垂钓人员按照先来后到选择垂钓位置,垂钓位置之间应当相距1米以上。 四、禁止规定 9、垂钓人员不得在禁钓期和禁钓区内进行垂钓。垂钓时应注意安全,不得在晚上21时后至次日早晨6时前垂钓。 10、垂钓人员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含桥梁)进行垂钓。 11、垂钓人员不得在船上及任何漂浮物上进行垂钓。 12、垂钓人员不得在垂钓地点搭建钓鱼棚等临时构筑物。 13、垂钓人员应爱护公物,不得损坏公园内的树木、地被及其他公共设施。不得在园内使用明火。

新邵白水洞国家地质公园规划(2018).doc

湖南新邵白水洞国家地质公园规划(2018-2035 年) 新邵县人民政府 二 O 一八年六月 湖南新邵白水洞国家地质公园规划 (2018-2035 年) 项目负责:刘文锋 报告编制:张舒迟刘江龙刘文锋肖锋喻丹 审核:陈永明 总工程师:余洪亮 编制单位:湖南大垚国土资源勘查有限公司 新邵县人民政府 二O 一八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一条公园位置 1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二条范围、边界、面积 1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三条规划期限 1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四条规划依据 1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第五条公园发展概况及规划背景 2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第二章地质公园的性质与发展目标 4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第六条公园性质与特色 4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第七条发展目标 4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第三章地质遗迹景观及评价 6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第八条地质地貌概述 6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第九条地质遗迹类型 6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第十条地质遗迹对比评价 6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第四章其他景观资源及评价8 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第十一条生物及其他自然景观及评价8 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第十二条人文景观及评价8 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 第五章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9 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 第十三条总体布局与园区、景区划分9 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 第十四条功能区划分9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 第六章地质遗迹保护10 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 第十五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划分及边界坐标(主要拐点)的确定 10 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第十六条各级保护区的控制要求与保护措施10 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 第十七条特殊地质遗迹的保护方案10 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 第七章生态环境与人文景观保护12 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 第十八条地质公园环境容量控制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12 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 第十九条灾害防治12 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 第二十条珍稀物种名录及保护12 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 第二十一条人文景观保护13 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 第八章科学研究14 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 第二十二条课题选择和依据14 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胶。 第二十三条计划编制14 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埙。

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

公选课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 结课报告 姓名: 学号: 教师: 日期:

我国是世界上地质遗迹资源丰富、分布地域广阔、种类齐全的少数国家之一。为履行我部地质遗迹保护职责,我们大力推进建立国家地质公园工作,自2000年我部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公园计划以来,公园建设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世界地质公园20处(全球共58处),批准建立国家地质公园138处,省级地质公园159处。在138处国家地质公园中,已经揭碑开园的有127处。 一、我国国家地质公园发展历程 我国是世界上最先由政府部门组织建立国家地质公园的国家,也是全球建立地质公园最早的国家之一。上世纪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创建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的号召。1999年12月,我部在山东威海召开“全国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工作会议”,提出了以建设国家和地方不同层次地质公园的形式来推进我国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方针。随后,成立了由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财政、环保、林业、旅游、文物、教育、国土及中国地质学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国家地质遗迹(地质公园)领导小组和国家地质遗迹(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制订了《全国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印发了《关于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通知》,出台了《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工作指南》、《国家地质公园评审标准》等规范,并从2000年开始在全国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公园计划。我们已分别于2000年、2001年、2004年、2005年开展了四批次国家地质公园评审工作。2009年8月,历经四年准备,第五批次国家地质公园评审会在北京召开,经专家评审有44家地质公园获得了国家地质公园资格,在三年的建设期后,将会有44个新成员加入到我们的地质公园网络体系中来。 2004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我部联合在北京召开“第一届世界地质公园大会”,我国黄山、庐山、云台山等8个国家地质公园被首批批准为世界地质公园。到目前为止,我国先后又有四川兴文、内蒙古克什克腾、福建泰宁、山东泰山、中国雷琼、四川自贡等12家世界地质公园获得批准,2家(内蒙古阿拉善地质公园、陕西秦岭终南山地质公园)已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申请,6月下旬联合国也已派专家对上述公园完成实地考察工作,目前已进入最后审批阶段;另有2家(广西乐业—凤山地质公园和福建宁德地质公园)已完成国内审查,近期将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 目前,我国已有世界地质公园20个,占全球世界地质公园总数(58个)的1/3,是世界地质公园数量最多、增长最快的国家。中国在地质公园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官员赞扬说“中国在地质公园建立这一工作中起到了开拓性的推动作用”,并将世界地质公园网络办公室设立在中国北京,显示了中国在世界地质公园网络中的重要地位。 二、国家地质公园建设取得巨大社会经济效益 地质公园在我国从无到有,从默默无闻到今天的被大家广泛认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作为一种新的资源利用方式,它已在地质遗迹与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经济发展与解决群众就业、科学研究与知识普及、提升原有景区品位和基础设施改造、国际交流和提高全民素质等方面日益显现出巨大的综合效益。据统计,到目前为止,138家国家地质公园的实际投入为146.3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审批稿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国 家 湿 地 公 园 管 理 办 法(2017版)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二)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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