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条例》解读

新版《条例》解读
新版《条例》解读

《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纪律处分条例的修改情况

原《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12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基于以上情况,亟须对《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这两项关联度更高的法规先行修订。通过修订,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新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新修订的《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

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这是新修订的《条例》最突出的亮点。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党纪处分条例的“五大亮点”

亮点之一:纪法分开

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

原《条例》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去除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其一是纪法分开。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规定,共删除70多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

其二是纪严于法。新修订的《条例》对党员违纪行为作出比法律更严格的规定,一些尽管属于不违法的行为但要受到党纪约束。其三是纪在法前。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为党纪处分工作的原则,规定要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同时,在删除与国法相重复的内容后,对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新修订的《条例》分别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规定,实现党纪与国法有效衔接。

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

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亮点之二:划定红线

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来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等6类。在“分则”部分,分设“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等6章。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亮点之三:政治纪律位列之首

就是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各类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任其发展,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最终都会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必须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新修订的《条例》更加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增设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违纪条款。

修订后的《条例》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特别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这

些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结合“打虎”“拍蝇”的实践所丰富的内容。

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情形被明令禁止

亮点之四:八项规定写进条例

八项规定写进《条例》“通奸”字眼将被废止

新《条例》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的问题增加到了“廉洁纪律”一章中,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实践成果的有效固化,使得执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上升到了党内法规保障的层面上,对下一步继续遏制“四风”问题蔓延起到了“有规可依”的作用。

原《条例》中的“通奸”的字眼在新《条例》中被删除,与之相关的新条文一个是在违反廉洁自律一章中第103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规定,另一个是在违反生活纪律一章中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亮点之五: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首次提出

新《条例》第114条首次提出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这个说法。以往我们强调的都是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据介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

责任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高,不仅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还要落实到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纪律立党、组织建党、人才兴党等管党治党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坚决防止组织软弱、队伍涣散、党风退化、纪律松弛等问题。下一步,如何在实践中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值得关注。

2、党纪处分条例的具体内容

党纪处分条例:纪律底线

2016年1月1日施行负面清单重在立规

党纪处分条例:原则及适用范围

五项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惩前苏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纪律处分

运用规则:

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负面清单:六大纪律

党纪处分条例:条例实施

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3、负面清单:六大纪律

违反政治纪律

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违反政治规矩等。

新增: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

第一,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因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5类纪律,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关系到人心向背和是否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

实践证明,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保持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的高度一致,是我们党从一个只有50多名党员的小党发展成拥有87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从挫折中奋起、在战胜困难中不断成熟,夺取革命、建设和改革胜利的根本保证。

新修订的《条例》根据当前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新要求,针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充实完善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专章规定了18条。其中,增加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有关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

这些违纪行为的设定,既是把党章对党员的政治要求具体化,又针对突出问题,内容更加丰富,制度的笼子更加严密。同时,《条例》还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规定了较重的处分档次。比如,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的,规定从严重警告开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以发挥党纪处分在维护政治纪

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的威慑作用,真正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立起来、严起来,并通过抓政治纪律这个纲,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

违反组织纪律

违反组织纪律共17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党员权利;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

新增: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党,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是在原《条例》第七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主要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原《条例》第七章共12条,修订后的《条例》关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共17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

面作了修订:

一是将原《条例》中一些不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条文调整到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之中。比如,将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和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行为归入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之中。

二是将原《条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内容和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内容调整到组织纪律之中。

三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新增了6条内容。如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搞非组织活动,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等。

违反廉洁纪律共25条:以权谋私;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权色交易等。

新增: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等。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章还明确规定了党的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廉洁纪律一直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修订的《条例》中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主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在保留原《条例》廉洁自律专章的基础上充实完善了廉洁纪律方面的规定,可以从三个方面对廉洁纪律进行概括:

一是“移”。将原《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52个不准”中不涉法的属于廉洁纪律要求的相关内容纳入新修订的《条例》。比如,将原《准则》中的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违纪条款纳入新修订的

《条例》。

二是“改”。主要对原《条例》中违反廉洁自律行为一章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比如,完善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活动,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等违纪条款。

三是“增”。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的实践成果,新增了一些内容。比如,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进行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这些都属于新增条款,旨在把权力的笼子扎得更细更密。

违反群众纪律共8条: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利益;侵害群众知情权等。

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

旨的体现,是密切党同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显著标志和政治优势,更具有政党纪律的特色。

新修订的《条例》针对当前群众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独设为一类,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期通过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严厉惩处,以铁的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主要有:增加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反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条款;

增加了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损失的违纪条款;增加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违纪条款;增加了对待群众正当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违纪条款。

违反工作纪律共13条:党组织失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失泄密、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

新增: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党的工作内容十分丰富,包括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构编制、对外联络、巡视、机关工作等。古人说:“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保证党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离不开严明的工作纪律。

《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主要有三条修订:一是吸收了原《条例》第十二章“失职、渎职行为”第一百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行为。二是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不力的行为。三是增加了党组织不按规定作出或者执行党纪处分等行为。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刻理解《条例》规定,不当“甩手掌柜”,抓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一方面,要将违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行为与工作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党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相区别,后者属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通过纪法衔接条款予以处理。

另一方面,要理解这个主体责任包括各级纪检机关的监督责

任,党委书记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第一人,当然要监督党的纪律、党的规则的贯彻落实。对于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其中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违反生活纪律共4条:生活奢靡;违背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

新增: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着党的形象。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的义务。党员不仅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上,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方面也应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这就要求每一名共产党员在生活中必须严以修身、严以律己,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一切庸俗、落后、腐化和违背理想信念宗旨的思想和行为,自觉遵守家庭美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等生活纪律。

新修订的《条例》在分则中专设“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

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追求低级趣味行为的处分规定,通过纪律条文的方式,把反对“四风”这个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重要实践成果制度化,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增加了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众场所有不当行为的处分规定。完善了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违背家庭伦理行为的处分条款。将原《条例》“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章中的“骗取荣誉行为”归入组织纪律,将“临危不救行为”归入群众纪律。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原《条例》中“重婚”“破坏军婚”“拒不承担抚养、赡养义务”“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法律禁止行为的规定,对这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据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进行党纪处理。

哪些“底线”不可触碰?

——“不收敛、不收手”要从重、加重处分

【原文】新条例在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解读】“不收敛、不收手”,这已是十八大后反腐新闻中的高频词汇。

今年2月,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查处情况时首次用了“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表述。查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省部级落马官员在被开除党籍的通报中被提及“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就有十余人。

相较于旧版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从重、加重处分的行列,亦可见中央对于严惩顶风违纪者的决心。

——党员犯罪,即使免于刑罚,仍将党纪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党纪要严于国法,这是在这份条例的修订之前,中央高层就不断释放出来的修订思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在受访时表示,将党纪与法律进行区分对待,鲜明体现了“纪在法前”以及“纪严于法”。“即使没有违法,但可能会违纪,这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或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解读】今年初,由中纪委和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一书中,首次披露了诸多习近平关于反腐的论述。其中,习近平就曾提到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本次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被写入,无疑也是更明确地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

——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被写入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塌方式腐败到一系列腐败串案、窝案,团团伙伙、拉邦结派、搞圈子文化,这些都是近年来腐败案件查处时遇到的突出特点。有媒体解读,新版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

——五种情形对抗组织审查或被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案例中,纪检部门在办案中遇到的“对抗组织审查”案例也不鲜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据纪检部门的通报,十八大以来,一些人甚至“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今次,将对抗组织审查的具体情形。

——领导对违纪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将受处分【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

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参加代表团审议时曾提出“从严治党不能无原则地一团和气,要耳朵伸长、眼睛瞪大。”新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相应处分。这无疑也更加鲜明要求,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敢抓敢管。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将被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官员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档案造假隐瞒真实年龄的情况均有出现。有分析称,新版条例针对上述问题作出处分规定,突出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了党员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的要求。

——纵容、默许亲属腐败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巡视反馈中的问题清单,还是高官查处后的违纪问题通报,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现象均突出显现。有评论称,本次新条例中加大篇幅对领导“身边人”的腐败问题进行了规定,再次明确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的具体形式,现实针对性亦十分明显。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将被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除了“打虎”,强力查处群众身边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解读

《幼儿园管理条例》解读 1.教学目标:使学生明确幼儿园保育与教育的主要目标;了解幼儿园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幼儿园教师的主要职责。 2.知识点: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幼儿园的管理体制;幼儿园的违法行为处罚;幼儿园保育与教育的主要目标;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幼儿园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幼儿园的经费保障; 3.教学重点:幼儿园的管理体制;幼儿园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4.教学难点:幼儿园的违法行为处罚 5.教学过程 一、概述 (一)《条例》颁布的意义 1.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 条例的颁布,使我国幼儿教育逐步走上依法治教轨道,推动幼教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2.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推动和深化幼儿教育改革,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幼儿园保育、教育和管理工作普遍存在忽视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的现象。条例的颁布,有助于使广大幼教工作者、幼儿家长以及社会人士明确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和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建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二)《条例》的特点

1.是重要的教育行政法规 2.旨在保护幼儿教育权益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幼儿园的举办 举办幼儿园的条件 1. 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2.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3.举办幼儿园必须有合格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第9条)(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2)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4)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教师法》修订建议稿中的规定: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者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者学位;

新版党纪处分条例2015最新解读

新版党纪处分条例2015最新解读 发布时间:2015-10-19 来源:公文网浏览:0 一件事关“十三五”规划,其余两个都事关全面从严治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会上被审议通过。 这两大党内法规可不简单。在今年1月的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就特别提到,要“着手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 此后的大半年里,王岐山都在忙这事儿。5月浙江调研、7月陕西调研、9月福建调研中,王岐山都提到了“修订条例”。在7月31日,他又分别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部分专家学者座谈会,就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 王岐山如此看重这两大法规的修改,正是希望用制度的力量,真正实现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从目前透露的信息来看,新版《准则》《条例》相比过去有许多重大的修改,其中的4大变化尤其值得关注。 1、《准则》覆盖所有中共党员,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 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很明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 将普通党员纳入廉洁从政准则,太有必要。一直以来,总有些人以为我又不是大领导,只是8700多万党员中小小的一个,哪里会管到我?这种侥幸心理和“小官巨腐”的产生不能说没有关系:中纪委网站文章显示,今年1-8月,北京市纪委共查处“小官贪腐”290人, 涉案金额共计3.23亿元。“小官”身份与巨额贪污数字之间的强烈反差,为百姓痛恨。 另外,“准则”一词是指行为或道德所遵循的标准、原则,有一定的示范和标杆意义。《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覆盖全体党员干部,也是向全党明确了是非荣辱,明确划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有助于形成自觉自律、不想腐的氛围。如果普通党员有一天当上领导,其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也将更加牢固。 2、纪法分开, 与现行法律重合的70多条全部剔除 两大法规重新修订后的另一个明显变化就是:纪法分开。 据统计,原《条例》的178条中,有70多条与现行法律有重复,有很多违纪的情形已经明显触犯了法律底线,新版修订后将这些全部剔除。

新收入准则28条规定深度解读答案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_______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10 分) A 加上 ? B 减去 C 乘以 D 除以 正确答案:B 多选题 ?1、在以实务案例形式逐条解析新收入准则中,控制权包括以下哪三个要素?(10 分) A 能力,即客户必须拥有现时权利,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B 主导该商品的使用。 C 能够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正确答案:A B C ?2、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10 分) A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B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C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D 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正确答案:A B C D ?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0 分) A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B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C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D

客户无法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正确答案:A B C ?4、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10 分) A 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B 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C 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D 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E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正确答案:A B C D E ?5、成本加成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的_____加上其合理______后的价格,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10 分) A 预计成本 B 毛利 C

《准则》和《条例》 解读

《准则》和《条例》解读 1 《准则》和《条例》解读 名称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内容从3600余字精简至281字,这样的“删繁就简”意味着什么?原《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去哪儿了?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2017版相比,哪些方面的变化值得特别关注?“负面清单”与每一名党员息息相关吗?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如今整合为“六大纪律”,为什么反而提高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答案就在《准则》和《条例》的“改、增、删”中。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

规 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与2017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需要指出的是,原《准则》中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并非“去无踪”,很多内容作为“负面清单”,移入同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准则》和《条例》解读

《准则》和《条例》解读 7 《准则》和《条例》解读 核心提示:古往今来,社会发展繁荣期发生的腐化现象,是社会开始走下坡路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威胁到执政党执政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逐渐进入繁荣期,针对执政中的腐化生活风气问题,必须加强党的生活纪律。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实现全党守纪律讲规矩,是管党治党的关键之举。从党的建设的内在联系分析,《准则》和《条例》体现出九大党建特色。认真学习贯彻这两部党内法规,应注意把握其九大特色,以增强我们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党建自觉。 一、把政德和纪律分开,再按照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有机结合的轨道推进 原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兼具“德纪合一”的特色,而且只限于领导干部,其中的“八方面禁止”和“五十二个不准”,本属于

纪律范畴,但违反了又没有如何处分的下文;说是政德的要求,又没有“立德”的“高线”;而且和原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内容有重叠。依据管党治党和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新要求,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实现了“德、纪”科学分开。《准则》由仅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到覆盖全党,把其“纪律”方面的内容向《条例》集结。《准则》依据党章,紧扣干部廉洁自律主题,重在立德,简单明了,坚持正面倡导,为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体现党的先锋队性质的高标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情操。《条例》依据党章和新实践,把纪律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党员与党员领导干部不可触碰的底线。 二、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 一是坚持立废改释并举的原则,需要立新规的立,过时的废除,需要修订的修订。以原纪律处分条例为主干,把原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中属于纪律的内容,集结到此次修订的《条例》中;把“八项规定”新精神和贯彻“八项规定”新成果集结到《条例》中;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坚决反对“四风”方面查处的一些违纪违规行为,如兼职取酬、公款消费、超标公务接待、团团伙伙、出入私人会所与高档消费等内容,集结到《条例》中。这样的“突

《准则》和《条例》解读:以党章为遵循 维护党章权威

《准则》和《条例》解读:以党章为遵循维护党章权威 《准则》和《条例》解读:以党章为遵循维护党章权威 “木有本而枝茂,水有源而流长”。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突出了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 十八大召开后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就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指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 在今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再次指出,“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 党章的重要性毋庸赘言。从查办的腐败案件、巡视发现的问题、严重违纪违法者的自我忏悔来看,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没把党章当回事。曾因入党兴奋的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抛弃了党性原则;河北省委组织部原部长梁滨,栽倒在欲望的泥淖中;南京市委原书记杨卫泽,人已落马……这些党员干部,正是摒弃了自己的“初心”,把党章党规党纪丢到一边,走上严重违纪的道路。 严峻复杂的形势再次提醒我们: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尤其是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形势与实践下,迫切需要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此次《准则》和《条例》的修订,正是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章的权威立起来,将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 修订后的《准则》既向全体党员发出道德宣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又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的要求。 如,党章在第一章“党员”中,就对党员提出“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等要求。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2011年3月2日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理解和把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和运用,现就近期对新条例的学习情况做个小结。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3w9s9gm8 一、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 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为了保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能合法有效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险特性和风险程度,《条例》共确立了四项备案制度。 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条例》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

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条例》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县级公安机关)(《条例》第四十一条) 《条例》第四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条例》第七十条) 《条例》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六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 为了贯彻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需要对监管对象确定范围,以便落实责任,更好的实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在《条例》中共提出了6项名单公告制度,其中有1项属于引用。 1.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三条) 《条例》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2.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主

新版《条例》解读

《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纪律处分条例的修改情况 原《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12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基于以上情况,亟须对《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这两项关联度更高的法规先行修订。通过修订,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新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新修订的《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

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这是新修订的《条例》最突出的亮点。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党纪处分条例的“五大亮点” 亮点之一:纪法分开 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 原《条例》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去除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其一是纪法分开。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规定,共删除70多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 其二是纪严于法。新修订的《条例》对党员违纪行为作出比法律更严格的规定,一些尽管属于不违法的行为但要受到党纪约束。其三是纪在法前。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为党纪处分工作的原则,规定要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同时,在删除与国法相重复的内容后,对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新修订的《条例》分别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规定,实现党纪与国法有效衔接。 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

宣传工作条例全文解读

条例》共13章53条,大致分为三个板块: 第一板块包括总则、组织领导和职责两章,主要是目的依据、定位作用、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工作原则,以及机构设置、党委和党委宣传部职责等管总的内容。 第二板块是第三章到第十一章,规定了宣传领域各方面工作,包括理论、新闻舆论和出版、思想道德建设、文化文艺、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管理、对外宣传、基层宣传工作、意识形态管理、加强党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等。 第三板块包括保障和监督、附则两章,主要是机制保障、经费保障、表彰激励、调研舆情和信息化保障、法治保障、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规定。 《条例》提出了“一个高举”“两个巩固”“三个建设”的宣传工作根本任务,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强大感召力和影响力的中华文化软实力。 《条例》规定了党委宣传部的16项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对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订宣传工作重要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 (二)统筹协调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协调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三)指导协调理论研究、学习、宣传工作; (四)统筹分析研判和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工作,协调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五)管理新闻出版和电影工作,统筹指导广播电视工作,组织指导“扫黄打非”工作; (六)统筹指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组织指导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 (七)统筹协调精神文化产品创作和生产,协调组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推动群众文化建设;

对照《准则》《条例》方面存在的问题

对照《准则》《条例》方面存在的问题 2015年10月18日,党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0月25日,中央办公厅发出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通知。强调学习贯彻这两个党内重要法规是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共同政治责任,必须全党一起抓、全党一起执行。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掀起了学习贯彻高潮。11月初,通过协同将《准则》和《条例》转发了各位委领导、各监管企业、各科室,专门要求大家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11月6日,组织了机关全体干部职工、5家委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了专题集中学习。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这两部非常重要的党内法规,今天我们再次组织委机关全体党员、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召开专题集中学习会,既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要求的具体行动,也是提高大家纪律和规矩意识、增强自觉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 刚才,祥坤同志对《准则》和《条例》进行了领学、结合《党章》对重点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进一步加深了大家的理解和认识;几位企业领导、机关党员结合自身实际作了重点发言,谈了学习认识和体会、贯彻落实打算,讲得都很好。下面,我就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准则》和《条例》的重要意义,增强遵规守纪的紧迫感、责任感

新修订的《准则》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紧扣廉洁自律主题,向全体党员提出“四个必须”、“四个坚持”“四个自觉”,要求党员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艰苦朴素、甘于奉献;同时围绕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更高要求,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一条“道德高线”,是党中央依德治党的重要体现。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创新理念和中央八项规定及一些不成文的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固化为刚性制度,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厘清了一份6个方面共85条负面清单,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一条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条例》通篇体现突出了“全面”和“从严”主题,彰显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管党治党、从严治党、严厉惩治各类腐败和违纪行为、驰而不息纠正“四风”的坚定决心,是党中央依规治党的重要体现。 《准则》是每个共产党员做人、做事、做官基本行为规范和立身立业之本。《条例》既是我们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更是我们随时悬在我们头上的“高压线”,6类纪律都与每个党员的行为息息相关。如果认识不到位、言行不检点,稍不注意就会违反了纪律。 党员干部犯错误除了一些客观上的因素外,主要还是主观上因素,突出体现在:党的观念淡漠,忘记了本质、宗旨、信念;纪律意识淡化,规矩意识不强,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对错与非错、违

新版准则、条例变化

《准则》和《条例》会有哪些新的内容?会给执纪带 来哪些改变?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处分条例》变化最大的应该是分则部分,比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第9章)、“失职渎职”(第12章)等内容,就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纪律和法律相分离。新的《处分条例》会按照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纪律编排,更突出《处分条例》本身的执纪特色。这也与王岐山多次提到的“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理念相一致。 而“《廉洁准则》相当于重写”。庄德水说,原来《廉洁准则》的主要内容是“六个禁令”和“52个不准”,现在不是这么个写法了,主要是从倡导性角度,内容更为精简,分为总则、对党员行为的规范、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规范、附则,对领导干部的要求更高一些。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除了党员领导干部,加入了对普通党员的规范,也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人民日报客户端解读称,新修订的《廉洁准则》旨在告诉广大党员“要”做什么、“该”做什么,而不再是“不准”做什么。 在庄德水看来,《廉政准则》告诉党员和干部应该干什么,追求什么,而《处分条例》告诉什么是行为的界限,哪些不能做,不能触犯纪律的红线。二者推出之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将迈进一步,“尤其是《处分条例》,对违纪违规行为就有了立案查处的依据,更重要的是,会促使纪检部门执纪问责的方式、思维发生变化,因为《处分条例》的内容专注于纪律,这意味着纪检工作重点将逐渐倾向于执纪而非执法,涉嫌违法的会尽早移交给检察机关,逐渐改变原来执纪违法一起查处的情况。” 在内容方面,以六大纪律整合的处分条例,也将有诸多新增内容。根据中央纪委相关的表述、十八大以来的党纪党风查处的主要问题,庄德水介绍,变化可能会有:把保密纳入工作纪律之中,把发生不正当关系纳入生活纪律,把违规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校友会、朋友会等纳入政治纪律,把人事任用中的一些新问题纳入组织纪律等。 庄德水认为,最核心的还是廉洁纪律,也就是把原来《廉洁准则》中的内容挪到《处分条例》中,另一方面,结合十八大以来查处的情况,把一些新问题纳

中共廉洁自律准则和处分条例解读

中共廉洁自律准则和处分条例解读按照县委中心组学习会议安排,今天由我组织大家学习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颁布的党内两大法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大法规中共中央已于10月21日全文印发,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各大新闻媒体、报纸刊物在第一时间、第一版面进行了播发和刊登,今天学习会上我们又印发了学习资料,所以,这里我就不再逐章逐条组织学习,我想结合专家解读、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答记者问以及个人理解,重点从这两大法规的出台背景及必要性、主要内容、变化及看点、人们关注的焦点、?严?在哪些方面等五个方面进行学习。 一、《准则》和《条例》的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注重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党一贯重视和坚持组织、制度创新,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较为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对于实现党的历史使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清醒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 原《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

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10年1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修订前《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 原《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12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基于以上情况,亟须对《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这两项关联度更高的法规先行修订。通过修订,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根据中央部署,中央纪委自2014年下半年着手研究两项法规修订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4次审议修订稿。王岐山同志多次召开专题会,研究两项法规修订工作,明确修订的方向、原则、路径、目标等重大问题;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区)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部分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专家学者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经中央批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解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解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于3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条例》的精神,我们专门邀请有关专家对《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记者:《条例》的调整范围包括哪些具体对象 专家:《条例》所调整的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场所。大致包括两类,一是以人际交谊为主的歌厅、舞厅、卡拉OK场所等,二是指依靠游艺器械经营的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游艺厅等。 酒吧、茶吧、咖啡厅、饭店、网吧、桑拿、按摩、洗浴等场所不属于《条例》管理的范畴。这些场所虽然也有可能有专业演员的文艺演出活动,但这些演出是整个营业项目的组成部分,或者说是主营项目的配套服务,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去管理,网吧则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此外,根据《条例》中的定义,单位内部不对社会公众开放而只对所属员工开放的一些活动场所,如机关、工矿企业为自己员工举办联欢会、舞会、卡拉OK演唱活动的场所,也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

记者:《条例》为什么要对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加以限制 专家:对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加以限制,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不少地方的群众反映,娱乐场所的喧嚣噪音、通宵经营对其周围住户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对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加以限制,有利于人民群众的正常休息和生活;二是,凌晨2点之后往往是“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和安全事故多发时段,管理人员疲劳,事故隐患不易发现,为了防止违法犯罪和事故发生,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对娱乐场所营业时间予以限制;三是,也有一些娱乐场所经营者反映,凌晨2点以后消费者数量减少,开启全部设备、配备经营管理人员会导致经营成本过大,甚至是入不敷出,如关门则会缺乏法律依据容易与消费者发生冲突。据了解,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对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也 有同样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营业时间的限制,只适用于歌厅、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不适用于酒吧、茶吧、咖啡厅、桑拿、按摩、洗浴等场所。 记者:为什么要规定在娱乐场所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专家:娱乐场所往来人员流量较大,鱼龙混杂,属于治安案件和消防事故多发场所。《条例》规定在娱乐场所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安装闭路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2)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孙旭东,个人观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解读(下同):在经济增长压力巨大时期出台本条例,说明:一是与2008 年金融危机的经济刺激政策不同,尽管当前经济增长压力巨大,但中央调整经济结构的决心坚定;二是靠投资拉动经济的时代已经过去,大范围的造城时代已经结束,政府投资未来将着重考量其作用和效益,作用方面表现在政府投资将着眼于有助经济提质增效、前期回报低且不适合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方面表现在政府投资将把投资价值和提升服务品质作为评价标准;三是政府直接补贴企业的时代也将结束,企业面向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压力将增大,市场将促使建筑企业分化、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四是肯定PPP政策的作用,未来PPP项目将成为常态化的基础设施建设模式之一;五是未来一段时间,央行会先启动逆回购等非常规货币政策,逐步消化流动性过剩,同时人民币国际化和一带一路的步伐将加快,国内差异化信贷政策将更加明显,利率将会出现多极分化,常规信用贷款成本将会稳中弱有上升(政策扶持的

除外),市场化程度高的标准化产品(如PPP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成本会下降,投行业务将会快速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境外投资行为不适用,鼓励企业和政府走出去。政府预算资金可不分资金的股债性质,政府债可以作为资本金使用。从政府预算的定义理解,政府预算是指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资金,政府的所有收支都应纳入预算范围。对于政府使用预算资金但不能形成固定资产的活动以及政府补资源(非资金)的行为本条例并未规定,应有政策空间。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政府投资主要以非经营性公共领域的项目为主,与PPP结合来看,PPP的三种模式中未来使用者付费和使用者付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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