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1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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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项)

襄阳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色,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色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

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

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

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要求如下:

①提交AutoCAD软件的DWG格式或DXF的矢量数据文件。

②提交3DMax软件的MAX格式数据,并满足《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2010)。提交的三维模型数据应包含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相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

③坐标系统采用我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和

建筑管理分则)》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规定由襄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八条建设用地分类

襄阳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级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阳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第九条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

襄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城旧城区:襄阳古城及汉江以南,焦枝铁路以西,长虹南路以东,南部

山体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樊城旧城区:小清河以西,汉江以北,西内环线以东,春园路以南围合的城

市建设用地。

襄州区旧城区:汉丹铁路线以南,小清河以东,内环东路以西,汉江、唐白

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东津老街区:东津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公顷,建设控制地带

用地面积公顷。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十条建筑容量控制

1、各类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出具规划条件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

表1

建设用地性质

旧城区

新城区

襄城古城区(护城河以

内)东津老街区

樊城旧城区

襄州旧城区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

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居住用地

低层≤40 ≤≤40 ≤≤35 ≤多层≤30 ≤≤30 ≤≤28 ≤中高层/ / ≤28 ≤≤25 ≤高层/ / ≤20 ≤≤1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低层≤35 ≤≤35 ≤≤35 ≤多层≤35 ≤≤35 ≤≤35 ≤高层/ / ≤35 ≤≤30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低层≤45 ≤≤45 ≤≤40 ≤多层≤45 ≤≤45 ≤≤40 ≤高层/ / ≤45 ≤≤40 ≤

工业仓储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和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备注:①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用地、城市重要节点处,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各项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确定。

②城市重要节点处用地宜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方案进行

建设。

③旧城改造规划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④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各类用地指标还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4、在各类工业项目(含物流、仓储)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出让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用地竖向要求

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涝措施。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控制

地块的划分应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原则上旧城区以住宅开发为主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30亩,在新区以住宅开发为主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60亩。确实不能整合的小地块的住宅开发建设需要报市政府批准。周边路网围合的完整地块用地规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开发建设。

以商业商务开发为主的建设用地要统一规划,可分步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要求

按《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2013)25号执行。

第十四条公共设施配置

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建设以下设施。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社区居委会使用。

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每100户配套20平方米、且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其它相关公共设施。

2、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不低于300平方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及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公厕一座。

3、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服务、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配套要求按相关专项规划执行。

4、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的规定:

①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幼儿园按照“谁开发、谁配建、无偿移交”的原则,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在第一期建设。

②配建幼儿园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为6个班的要求。新建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者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均应配建幼儿园。

5、新建住宅小区除按国家规范和技术规定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建菜市场。配套建设的菜市场经验收合格,由市政府以成本价回购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产权移交给菜市场所在地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①居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3—5万人的新建居住区规划新建或改建中小型连锁生鲜食品超市,用地规模15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为500—800米;

②居住小区级菜市场:人口为1—3万人的居住小区设置以经营净菜为主的便民店,用地规模500—10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为300—500米。

6、居住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建健身活动设施。其中旧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新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7、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需在底层配置对外开放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公厕,建成后无偿交给环卫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141-2012)执行。

第三章城市建筑工程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十六条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同一建筑须同时满足建筑间距、日照及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

建筑物宜采用南北适宜朝向布置。建筑平面布置时,宜使居室朝向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不宜采用东西不利朝向布置。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

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2执行。

2、除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外,其余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均由日照分析报告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要求。

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表2

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

平行布置垂直

布置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高层30 25 20 30 25 13 18 15 13 18 15 13 中高层30 25 13 30 25 13 18 15 13 18 15 13 多层18 15 13 18 15 13 15 10 6 13 9 6 低层18 15 13 18 15 13 13 9 6 9 6 6

备注:①“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与其它

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多层居住类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3执行。

2、居住类建筑与高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由日照分析报告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表3)、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与非居住类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规定。

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非居住类建筑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低层非居住类建筑

平行布置垂直

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高层居住类建筑25 20 20 18 13 9 13 10 9

中高层居住类建筑25 20 13 18 13 9 13 10 9

多层居住类建筑18 13 9 12 9 6 10 6 6

低层居住类建筑13 10 9 10 6 6 9 6 6

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

与其它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九条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居住类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2、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规定。

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表4

高层多层低层

平行布置垂直

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高层20 20 20 13 13 9 9 9 9

多层13 13 9 12 9 6 6 6 6

低层9 9 9 6 6 6 6 6 6

备注:①“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

与其它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二十条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其最小距离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等于60°,其最小距离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低层、多层建筑山墙总长度大于15米(含阳台),高层建筑(包括中高层住宅)山墙总长度大于 25米(含阳台)时,其间距按纵墙间距要求控制。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具有综合功能时,要按不同功能要求取最大值确定其间距。

第二十二条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之间的间距和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相互之间的间距必须首先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二节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三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安全的要求,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使用性质、景观、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1、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沿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5要求。

底层或以上各层无商业或无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

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表5

道路等级建筑高度城市主干路

W≥40米

城市次干路

25米<W<40米

城市支路

15米<W≤25米W≤15米

H≤24米12 10 5 3

24米<H≤50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12 10 6 5

50米<H≤100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15 12 8 8

备注:①退让距离从建筑物最突出部分的投影算起,如道路两旁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后退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线算起,退让城市主干路绿线不小于10米,退让城市次干路绿线不小于5米,

退让城市支路绿线不小于3米。

②当小区内有多栋建筑临同一道路时,临街保持完整界面,以最高建筑取值。

③当建筑高度>100米,依据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退让距离。

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6要求。

底层或以上各层设有商业或对外营业用房的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道路等级建筑高度城市主干路

W≥40米

城市次干路

25米<W<40米

城市支路

15米<W≤25米W≤15米

H≤24米15 12 8 5

24米<H≤50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18 12 10 8

50米<H≤100米

(含高层建筑裙房)

20 15 12 10

备注:①退让距离从建筑物最突出部分的投影算起,如道路两旁有公共绿化防护带时,后退距离从绿化防护带边线算起。

②对较大规模的商业、对外营业用房或产生较大交通量的建筑,退道路距离应符合第十五条规

定。

③纯商业街区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退道路距离。

④当建筑高度>100米,依据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退让距离。

4、工业、仓储建筑在工业园区内退让城市主干道红线最小距离为12米,退让其他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8米。

5、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自两侧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交点的连线算起,不得小于表5、表6中规定数值(以较宽道路红线退让为准),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以及城市设计要求。

6、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详细规划确定。

7、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确需修建的围墙,其形式应美观、通透(除特殊项目外,禁止修建实体围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米,退让的空间由用地单位进行绿化并管理;不临道路的围墙,应按其建设用地界线修建。

8、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

9、大型商业综合体(单体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的商业、商务建筑)正立面退让城市主干道不小于20米。

10、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是指建筑物投影与规划道路红线最近点的距离。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退让建设用地界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

1、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基地界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其最小后退距离不小于表7的规定。当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符合消防间距;相邻一侧有建筑物的,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相邻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

2、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5米。

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界线最小距离(米)

居住类建筑

非居住类建筑 建筑物高

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

纵墙

多层及以下

9 / 6 中高层 10 / / 高层 15 10 山墙

多层及以下

/ 5 / 5 中高层 / 7 / / 高层

9

/

7

第二十六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符合防洪有关规定和表7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临界处是公共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其后退规划绿线或广场的距离应符合建筑后退建设用地界线要求。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30米。

2、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第三十条 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在隔离带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1、国道两侧各30米;

2、省道两侧各15米;

3、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

第三十一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此区域宽度为:35千伏不小于20米;60、110千伏不小于25米;220千伏不小于40米;330千伏不小于45米;500千伏不小于75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直埋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无地下室的新建建筑物距离电缆线路管(沟)边不小于0.75米,有地下室的新建建筑物距离电缆线路管(沟)边不小于2米。

类 别

后 退 距 离 建 筑 朝

第三节其他管理要求

第三十二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建筑物的高度

应符合名城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城市景观、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

求,并应符合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方面

的净空要求。

第三十三条城市广场、山边、水边等重要景观地带,多层住宅最大连续投影长度不

宜大于55米,高层住宅最大连续投影长度不宜大于40米;其他地段多层住宅最大连续面

宽投影长度宜不大于65米,高层住宅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宜不大于55米。

第三十四条建筑物不得同时兼具工业和民用的性质及使用功能;不得在商铺夹层(或

商铺内部楼梯直接连同的上层)设置居住用房;不得将住宅建筑改建为娱乐、餐饮等其它

用途。

第三十五条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应集中、独立布置。

第三十六条建筑体型、体量、色彩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

建筑布局应高低错落、进退有序,建筑屋顶造型应新颖富有变化。

第三十七条沿城市规划道路两侧建筑的高度,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

定。

第三十八条建筑层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的层高不超过米;

2、独立设置的商业街铺、居住区内的配套商业建筑首层层高不超过米,二层及以上层

高不超过米。

3、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超过4.8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4、商业用地性质中专业市场建筑首层层高不超过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米;

建筑层高超过上述规定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S=s×H/h(S:计算建筑面积 s:本层建筑面积 H:设计层高 h:规定层高),计入容积率指标。

5、大型商业综合体、独立设置的大型卖场、影院、剧院、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

大型公共类建筑,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层高结合实际根据功能需要确定。

6、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

合:①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米;②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

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米。

第三十九条鼓励将建筑物底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空间。建筑物底层架空,层高在米

以上,四周无围护结构且作为通道、景观等公共活动空间的,不计算容积率。底层架空的

其他情形,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3.0.6条规定计算面积。

第四十条阳台等附属设施的建筑设计和面积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5%(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包括公摊和阳台的建筑面积);

2、凹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8平方米,且其进深不得大于2.4米;

3、凸阳台和复合型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10平方米且其进深不得大于2.4米;

4、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不得少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超过米;长度不超过该开间的2/3。高度≤2.2米。

未按照上述规定设置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四十一条沿城市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区域(沿广场、沿江、沿河、沿山周边)及临公共绿地的建筑物阳台应统一进行封闭设计。与其相邻的建筑立面严禁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确需设置空调室外机的应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空调隔板、花池等突出建筑物不得超过米,并进行隐蔽处理。

第四十二条住宅外部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住宅应采用贴窗护栏,不宜设置外凸式窗护栏。窗护栏颜色需与建筑整体、玻璃色彩相协调。不宜采用过大、过于复杂的装饰构架。

2、占地面积超过10公顷以上或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区,需进行色彩分区规划,各分区之间的色彩应有区别且协调。

3、住宅建筑的色彩应符合城市色彩规划。

4、住宅的厨房必须设置排风道,依附建筑物的各种管线隐蔽处理,且所有通风口、排气口、不得直接面向各道路、公共绿地、广场。屋顶设置太阳能的建筑,太阳能设备应与建筑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审批,统一安装,同步验收,不得影响建筑美观。

第四十三条住宅设备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备平台指供室外空调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1、分散式设备平台(用于搁置分散制冷、制热的设备平台)

每套住宅(含公寓式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平方米。符合以上条件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对于单个设备平台建筑面积超过1平方米的,超出规定部分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2、集中式设备平台(用于搁置集中制冷、制热的设备平台)

①集中式设备平台单个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平方米,且每户只限设置一个。符合以上条件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对于设备平台建筑面积超过4平方米的,超出规定部分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②住宅建筑设置集中式设备平台的项目由开发商统一设计、施工,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

3、若住宅项目既设置分散式设备平台又设置集中式设备平台,分散式设备平台参照上述第一条计算方法计算,集中式设备平台每户只限设置一个,建筑面积计算参照阳台面积计算方法,并参与阳台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5%计算。

第四十四条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应明确广告位置、尺寸、材料、做法,并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临城市主干路两侧、汉江两岸、唐白河两岸及小清河两岸的全部建筑、临城市次干路的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临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应进行建筑亮化设计,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和亮化设施应与建筑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审批,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竣工时按审批的方案验收。竣工验收后的建筑物严禁增设户外广告。

第四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装修按照《襄阳市外墙装修、装饰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城市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用透空栏杆、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

第四节绿地控制

第四十七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襄阳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襄阳市城市绿线控制规划》等相关详细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中的指标,并符合表8规定。

各类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指标表8

用地名称用地分类绿地率

旧城区居住用地≥30%

新区居住用地≥35%

公共设施用地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体育场馆、公共文

化设施、宾馆、饭店、疗养院

≥35% 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场≥20%

市政用地≥30% 注:①

②地面停车场采用草坪砖铺地时,不应计入绿地面积。

③工业、仓储用地绿地率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方式布置,宜采用立体绿化、复层绿化,合理进行绿化配置,室外场地及道路铺装宜选择透水性铺装材料及透水铺装构造。并宜保留和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申报建设规划方案时,应将绿化设计方案同时报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用地临城市主干道应预留不小于10米宽的绿化隔离带,并种植两排胸径不小于15厘米的树木,其他边界应种植一排胸径不小于15厘米的树木,工业及物流用地临用地周边至少种植一排胸径不小于15厘米的树木。

2、快速路与主干道交叉口(除立体交叉口以外)宜在一个方位规划3000平方米的街头绿地;主干道与主干道交叉口、主干道与次干道交叉口宜在一个方位规划2000平方米的街头绿地;次干道与次干道、次干道与支路交叉口宜在一个方位规划1000平方米的街头绿地。

3、规划街头绿地由相邻地块开发企业按照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一并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后无偿移交给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节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五十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按表9配建停车位。

配建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表9 建筑类别配建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

住宅独立、联立式住宅车位/户普通商品住宅、还建房、

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车位/户

办公市区级机关车位/100m2建筑面积普通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商业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车位/100m2建筑面积餐饮、娱乐、服务健身车位/100m2建筑面积

酒店三星级及以上车位/100m2建筑面积三星级及以下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市场农贸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批发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图书馆、展览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影剧院市区级影剧院车位/100座普通影剧院车位/100座

体育场馆大型体育场馆(场>

3000座,馆>4000座)

车位/100座小型体育场馆(场<

3000座,馆<4000座)

车位/100座

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交通火车站车位/高峰日百旅客

汽车站车位/高峰日百旅客

游览场所城市公园车位/公顷占地面积30 旅游区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学校高中、技术学校车位/100师生

初中车位/100师生

小学车位/100师生

幼儿园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工业工厂、仓储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备注:①含有住宅项目(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停放机动车率不宜超过10%。

②公租房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20%。

③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不小于最小配置机动车车位数×35平方米。

④住宅小区内地面停车不得影响居民安全和地面景观,应在临小区道路布置集中式地面停车场。

⑤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

⑥办公、餐饮、娱乐、服务健身、交通等建筑的非机动车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

⑦在停车库或停车场内应按规定配置残疾人停车位。

第五十一条对原建筑物扩建、改建部分,其改扩建部分按表9所列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方案进行建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建筑高度、层数、建筑造型、色彩、材质、配套设施用房、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市政配套设施及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拆除进行规划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关于规划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时效性规定:

拟出让地块为居住性质的,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一年,其它用地性质的规划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两年,超过上述时效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出让土地时应当重新征求规划部门意见。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城市规划区:

城市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3、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4、绿地率:

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的总和占用地面积的比率(%)。

5、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等于11米的非居住建筑。

6、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1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

7、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不包括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24米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8、居住类建筑:

指住宅、各种类型公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中小学教学楼、医院及疗养院病房和疗养室等国家相关规范明确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9、低层住宅:

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

10、多层住宅:

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

11、中高层住宅:

指七层至九层的不含公共设施的纯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中含公共设施的,其规划控制要求按高层控制。

12、高层住宅:

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3、建筑间距:

相邻建筑外墙之间最近点的水平距离。

14、建设用地界线:

指相邻不同权属建设用地之间的分界线。

15、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16、地下室: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17、半地下室: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18、道路红线:

指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19、建设用地规划红线: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20、建筑控制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附录二面积计算、高度计算和控制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计算规则计算,对于各类建筑及地下室层高不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建筑物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确因建筑造型需要形成的坡屋顶空间(如闷顶等),从该层建筑底板至屋脊建筑高度小于2米以下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2、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式划定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的面积为准;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河道蓝线、公共绿地等代征的城市公共用地内的面积不得计入。

3、建筑高度计算和控制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制定的保护规划执行。

(3)除第(1)(2)条以外的其它建筑的建筑高度:

①平屋面建筑:自室外地面算至屋面面层;

②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③坡屋面建筑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a、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b、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c、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附录三襄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分区图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规划许可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规划许可证件与房地权属证书若干问题的工作衔接办法》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城规发[1999]38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9.12.15 【实施日期】1999.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办理规划许可证件与房地权属证 书若干问题的工作衔接办法》 (城规发(1999)388号1999年12月15日) 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和房屋土地管理的工作效率,简化程序,方便建设单位,经市规划局和市房地局协商,对办理规划许可证件与房地权属证书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确定如下工作衔接办法: 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的同时,开具钉桩条件,由市测绘院计算桩点座标并量算用地面积,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勘测钉桩图,建设单位将《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和钉桩成果单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如用地位置及范围等发生变化,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到市城市规

划管理部门变更《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并更改钉桩条件。 二、新建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用地性质、位置、面积上应该保持一致。如实际测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面积发生误差,允许误差范围在总用地规模的3%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可按实测的面积颁发土地使用证书;超出上述范围的,需由规划管理部门校核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再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三、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设计或施工误差造成与竣工实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分则)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七条建设用地分类 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第八条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 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沪规划[2007]110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0.23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2007]1107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 Updated by Jack on December 25,2020 at 10:00 am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七条建设用地分类 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第八条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 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 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建设用地地块控制

襄阳智慧城市总规

襄阳智慧城市总规 近日,经过多次专家评审,襄阳智慧城市总规修编完成,共涉及公安、医疗、食品药品、交通、社区、水利、城管、物流、管网、旅游等11个领域。 智慧社区 家中老人有异常报警器立马响起 坐在家里,通过电视、电脑等网络终端系统,可查询交通出行状况、缴纳水电费、买菜订餐等。如果家中有老人,便民健康服务系统还可以远程实时监控老人身体状况,如有异常就及时报警。 智慧社区近期建设以示范试点项目建设为重点,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智慧社区的统筹公共服务、区内服务、家庭自我服务中心的六大应用系统、健全智慧社区的标准体系和安全体系两大体系。远期是在襄阳智慧社区示范项目建设的基础上,完善应用基础设施、智慧支撑服务和智慧应用。 智慧医疗 山区村民上网后都市名医可诊疗 看病就医,坐在家里就可在网上提前挂号预约。到医院后,一刷就诊卡,自己的电子健康档案就可显示在医生面前,以往就诊信息、身体状况等信息都可显示出来,为医生判断病情提供辅助参考。碰到疑难杂症,还可通过智慧医疗进行联网会诊。 智慧医疗将实现医疗卫生机构间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含电子病历)数据的互联互通,居民健康卡医疗卫生服务“一卡通”,实现患者与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医疗设备之间信息化联通。如远在山

区的村民,也可通过互联网,实现让城区三甲医院的医生远程诊疗,切实改善和缓解襄阳市民“看病难,就医贵”的问题。 智慧交通 只要输入目的地系统帮你找车位 外出就餐、购物,只要输入目的地,系统就会自动通过道路的通行状况,判断走哪条路更加通畅,到目的地后,系统会自动给你搜索附近区域内闲置的停车位,让你不再开着车沿街到处找停车位。 智慧交通将完成交通信息中心、交通运行指挥中心和交通监控指挥中心建设,建立交通监测、信号控制、智慧停车、车联网等12个应用功能集群,完善视频监控、违法监测、城区交通信号控制、城市快速路信号控制、公交优先信号控制等20个基础系统。最大限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利用,实现交通信息交换的全面智慧化,推进全国智慧交通的社会信息化。 智慧物流 全市物流一盘棋水公铁空通全国 智慧物流就是打通物流环节各个节点。 首先构建襄阳物流信息平台,连接市内各个物流园区信息系统,在仓储方面通过传感器、电子标签、GPS等先进技术,运用立体仓库、旋转货架、自动分拣输送系统等物流配送手段,做到信息共享,降低物流费用。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附录

精品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绿地率 基地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5.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九层。 6.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九层以 welcome

精品 上(不含九层)。 7.超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 8.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平方米,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9.一般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0.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包含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1.商住综合楼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12.商办综合楼 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13.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4.建筑间距类区范围划分 welcome

精品 ①Ⅰ建筑间距Ⅰ类地区:湘江以东,三一九道以南,二环以西,以北所围合范围。其中心地段指湘以东,湘雅路以南,芙蓉路以西,劳动路以北所围合范围(Ⅰ0)。具体见附图《建筑间距Ⅰ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②建筑间距Ⅱ类地区,除建筑间距Ⅰ类,Ⅲ类地区外,城市规划区范围。 ③建筑间距Ⅲ类地区:指环境要求较高地区,如风景名胜区、纪念地周边地区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指定地区。 welcome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襄阳智慧城市总规

襄阳智慧城市总规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襄阳智慧城市总规 近日,经过多次专家评审,襄阳智慧城市总规修编完成,共涉及公安、医疗、食品药品、交通、社区、水利、城管、物流、管网、旅游等11个领域。 智慧社区 家中老人有异常报警器立马响起 坐在家里,通过电视、电脑等网络终端系统,可查询交通出行状况、缴纳水电费、买菜订餐等。如果家中有老人,便民健康服务系统还可以远程实时监控老人身体状况,如有异常就及时报警。 智慧社区近期建设以示范试点项目建设为重点,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智慧社区的统筹公共服务、区内服务、家庭自我服务中心的六大应用系统、健全智慧社区的标准体系和安全体系两大体系。远期是在襄阳智慧社区示范项目建设的基础上,完善应用基础设施、智慧支撑服务和智慧应用。 智慧医疗 山区村民上网后都市名医可诊疗 看病就医,坐在家里就可在网上提前挂号预约。到医院后,一刷就诊卡,自己的电子健康档案就可显示在医生面前,以往就诊信息、身体状况等信息都可显示出来,为医生判断病情提供辅助参考。碰到疑难杂症,还可通过智慧医疗进行联网会诊。

智慧医疗将实现医疗卫生机构间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含电子病历)数据的互联互通,居民健康卡医疗卫生服务“一卡通”,实现患者与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医疗设备之间信息化联通。如远在山区的村民,也可通过互联网,实现让城区三甲医院的医生远程诊疗,切实改善和缓解襄阳市民“看病难,就医贵”的问题。 智慧交通 只要输入目的地系统帮你找车位 外出就餐、购物,只要输入目的地,系统就会自动通过道路的通行状况,判断走哪条路更加通畅,到目的地后,系统会自动给你搜索附近区域内闲置的停车位,让你不再开着车沿街到处找停车位。 智慧交通将完成交通信息中心、交通运行指挥中心和交通监控指挥中心建设,建立交通监测、信号控制、智慧停车、车联网等12个应用功能集群,完善视频监控、违法监测、城区交通信号控制、城市快速路信号控制、公交优先信号控制等20个基础系统。最大限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利用,实现交通信息交换的全面智慧化,推进全国智慧交通的社会信息化。 智慧物流 全市物流一盘棋水公铁空通全国 智慧物流就是打通物流环节各个节点。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城乡规划管理局机构设置及职能

城乡规划管理局机构设置及职能 一、机构设置 城乡规划管理局内设机构,参照牡丹江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及其他市(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的机构设置。根据我市城乡规划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应设5个职能股(室)。即:办公室、技术室、审批室、监察室、城市建设档案馆。 二、人员编制及职责 根据各股(室)的职能和工作量的大小,便于全市城乡规划的执行和管理,合理配备人员。为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全局需配编制30人,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股(室)主任5名(股级),职员22人。 1、办公室: 负责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落实,组织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后勤、印信、安全保卫,负责文件处理、档案管理、文秘保密、机关事务、对外联络,负责人事劳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2、设计室: 负责组织建设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报批和管理;拟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负责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勘测规划、计划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规划区内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察;负

责建设用地拨地定柱、定线、验线工作及全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检查和维护工作;负责勘测市场、勘测资质、勘测资料的管理。 3、审批室: 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监察室: 负责对规划区内所有公建、私建项目规划的实施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并依据《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对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5、财务室: 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各种规费收缴及账目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收支工作。 6、城市建设档案馆: 负责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整理、保存等工作。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2020年城市规划管理局工作计划

城市规划管理局工作计划 xx年,是完成“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实现**第六次总体规划,构建起大城市框架的最后一年,我们将继续按照全市经营城市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认真做好城市建设的各级、各类规划,使城市规划工作再上新台阶。 工作思路:以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优化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塑造城市特色,提升城市档次,打造人居环境优美的生态园林城市。 奋斗目标:完成学校、医院、市场、加油站、电力、消防和垃圾中转站等城市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完成地下管网普查及规划;规划一批城市标志性建筑和标准化住宅小区;着力塑造城市的空间环境和特色,充分利用城市山水资源,凸现城市个性,打造“魅力南充”;大力开发人力资源,提高规划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开展对城市特色和可再生资源的专题研究;优化、完善各类规划,完成23.83平方公里的控规编制,使城市建成区内的详规覆盖率达到100%。 围绕工作思路和总体奋斗目标,新的一年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的编制力度。启动市辖三区老城区、荆溪片区和龙门片区共23.83公里的控规编制,使城市建成区内的详规覆盖率达到100%。继续开展城市地下管网普查及规划,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商业网点规划,专业市场规划和社区服务中心规划。 2、进一步塑造城市特色。实施《嘉陵江城区段江段风貌概念规划》,着力塑造城市的空间环境和特色,对沿江两岸实施立体绿化,重点打造中坝、白塔等城市重要地段和重要节点,对城市重要干道两侧建筑,确定建筑特色,打造“一街一景”、“一片一貌”的城市景观。编制城市主入口景观规划,对主入口的建筑、绿地、开敞空间、广告等景观要素进行科学规划。 3、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宣传力度。继续提高广大市民的参与意识,通过设立、开设市民论坛等形式,进一步加强规划网站建设,加大市民的参与力度,使市民的意见和建议能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反映到规划管理部门,并在制定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编制详规等方面得到具体体现。同时,积极宣传报道城市规划思路、举措、成效,扩大城市规划影响力。 4、加快和完善城市功能建设。完成学校、医院、市场、加油站和垃圾中转站等城市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利用好城市广告等空间资源,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办法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水平,提升城市形象,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方案设计竞选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提供评审专家库和评审场地。规委会秘书处负责方案的评审工作,包括设计任务书的审核备案、设计单位的审核、评审专家的选取、设计成果的汇总报审等工作。 第三条项目业主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条凡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均应进行设计竞选,要求竞选的项目将在《规划条件》中告知,未告知的按襄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咨询实施细则执行。 1、建筑工程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其方案设计应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2、重大城市规划项目的慨念性规划方案; 3、城市重要区段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景观,重要区段是指: ⑴城市中心、重要节点、城市入口及其周边区域 ⑵城市历史街区、风貌区及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滨水区(汉江、小清河、唐白河、大李沟、南渠)

⑶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铁路主干线两侧划定的控制区 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5、单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各类建筑; 6、5公顷以上校区、单位大院及公建项目的规划及建筑项目; 7、建设单位要求进行竞选的建设项目; 8、市政府指定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须实行方案设计竞选的其它规划和建筑项目。 第五条一般项目的设计方案应由不少于3家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且必须至少有1家外市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参加;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由不少于5家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且必须至少有2家外市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参加,具体参照《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方案设计类型分为实施性方案和概念性方案两种类型,业主应在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类型。实施性方案设计应满足《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设计成果编制要求》的相关规定,其成果可直接报规划局审批;概念性方案设计成果要求由业主确定,其成果报规划局备案,深化设计达到审批要求后报规划局审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方案竞选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抢险救灾的; 2、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古城旅游区总体规划

省襄樊市襄阳古城旅游区总体规划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205 更新时间:2010年05月20日 项目名称:省襄樊市襄阳古城旅游区总体规划 委托客户:襄樊市旅游局 项目背景: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襄樊,地处鄂西北汉江中游,江汉平原与盆地交接处。这里是经济大三角(、襄樊、)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第二大城市,自古有“七省通衢”、“中原门户”、“天下腰膂”等称谓,具有得“中”独厚、南北交汇、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 正如它2004年被评为CCTV中国魅力城市之一的评语所言——“中华腹地的山水名城,这才是一座真正的城!古老的城墙仍然完好,凭山之峻,据江之险,没有帝王之都的沉重,但借得一江春水,赢得十里春光,外揽山水之秀,得人文之胜,自古就是商贾会聚之地,今天已成为陆地区重要的交通和物流枢纽,聚集山水精华——襄樊”。 襄阳古城旅游区集襄樊历史文化之大成,沉淀了2800年的历史底蕴和人文精粹。为了更好的保护和利用襄阳古城深厚的历史资源,发展襄樊旅游经济,推动鄂西北旅游文化品牌的整体发展,2008年12月,市旅游局组织了《省襄阳古城旅游区总体规划》的招标工作,经过认真审核和评定,决定委托达沃斯巅峰旅游规划编制《省襄阳古城旅游区总体规划》。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09~2020年。 规划理念: “跳出古城看襄阳” 在此前提下,我们关注: 以“襄阳古城”的文化品牌提升襄樊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价值,树立“襄阳古城”在省、全国、乃至国际的形象和地位。

规划原则: 城旅一体的原则:“旅游开发与城市更新”相协调 民旅共生的原则:“以人为本与塑造品牌”相统一 弹性规划的原则:“前瞻理念与弹性规划”相结合 规划目标: 通过挖掘襄樊地域文化,提升襄樊古城品牌形象,依托旅游大项目策划及招商,推动城市旧区改造与新区建设,打造一座既延续传统又创造历史的“大襄阳古城”。将襄阳古城旅游区打造成为集观光游览、文化体验、度假休闲、游憩娱乐等多种旅游形式于一体的国际知名的古城旅游目的地和“5A”级景区,将襄阳古城旅游区打造成为襄樊市乃至省旅游的新亮点,旅游业将成为襄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研究方法: 秉承“跳出古城看襄阳”的规划理念,将襄阳古城放在全国、省、襄樊市三个层级区域进行横向对比,明确其作为国际性古城旅游目的地发展的战略意义。为实现目标,襄阳古城旅游开发需要两大抓手:即实现古城空间完整度和文化吸引力的突破。具体而言,一手抓软环境建设,以塑造个性化的古城文化形象;一手抓硬环境建设,以实现古城风貌的恢复和推动城市新区建设。这也是本次规划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年)》解读

《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年)》解读 近日,记者从襄樊市规划局了解到,由市政府委托该局组织编制的《襄樊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已基本完成。近期,总体规划将提交市委、市政府审查,并报市人大同意后,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 据介绍,新版城市总体规划对襄樊的定位是“以汽车产业为主的省域副中心城市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未来的襄樊将凸显汽车产业优势,保护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打造充满活力的汽车新城和适宜人居的历史文化名城。与此同时,襄樊将建成鄂西北及鄂豫陕毗邻地区重要的物流中心和鄂西北旅游服务中心,湖北省农副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 规划将城市规划区由原来的750平方公里拓展为整个市辖区,面积为3673平方公里。根据规划的预测,到2010年,中心城区人口将由目前97万人增加到120万人,2020年将达到170万人;相应的城市建设用地也将进一步拓展,规划提出201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将达到120平方公里,2020年将达到170平方公里。在未来15年间,城市建成区规模将增加77平方公里,襄樊即将跨入特大城市行列。 襄樊市域城镇空间布局 “一心两轴三大支点”,构建襄樊都市区 新版总体规划以襄樊市区为中心,以武银高速公路暨汉渝铁路襄樊段城镇复合发展轴、襄荆宜高速公路暨焦柳铁路襄樊段城镇复合发展轴为纽带,以老河口、宜城、枣阳为三大支点,形成“一心两轴三大支点”的城镇空间结构。通过以点促轴,以轴带区,形成等级规模有序、功能定位明确、空间布局合理、市域城镇体系,着力构筑城镇密集、城市化水平较高的襄樊都市区,支撑与推动全市乃至鄂西北区域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市城镇化水平将由2004年的43.5%提高到2010年的50%和2020年的59%。 城市发展格局 环洲三片、外围一点,多中心组团式发展 经过多方比较论证,新版总规确立了城市发展方向以向北发展为主,相应的空间发展策略为“北拓、南优、西控、东储”。“北拓”即向北部拓展,汉江和唐白河以北地区为城市发展的重点地区;“南优”即优化南部襄城片区,该片区的发展以调整优化为主;“西控”即遵循集中、集约发展原则,控制高速公路以西地区的空间发展;“东储”即对汉江以东的用地进行储备,为远景城市发展预留空间。 中心城区的城市空间结构可以概括为“环洲三片、外围一点、多中心发展”的沿江组团式结构。“环洲三片”指环绕鱼梁洲布局的樊城片区、襄城片区、油坊岗片区。三个片区由河流、铁路及其绿带分隔,相互之间通过交通走廊相互联系。“外围一点”指城市南部的余家湖组团,其功能相对独立,主要发展火电及相关建材、化工产业。“多中心”指与组团城市形态相复合的多个城市中心。其中樊城片依托中心商业区的城市更新和汉江滨水地区的环境整治,建设市级商业中心;在诸葛亮广场附近规划建设城市综合服务中心;邓城大道北部规划建设城市行政中心。在油坊岗片区连山水库南部规划建设油坊岗城市副中心;规划完善襄城十字街一带城市服务设施,打造城市南部副中心。 空间发展策略 强化特色,分区引导 中心城区各片区空间发展策略可概括为“优化襄城、强化樊城、整合油坊岗、保护鱼梁洲、培育余家湖”。优化襄城即疏解古城人口和部分职能,控制开发强度,保护南部山体和西部隆中风景区的生态环境,构建滨江景观,重点发展旅游、文化、教育等产业,提升襄城文化氛围和环境品质;强化樊城即完善功能、强化中心、改善滨水空间环境、以新区建设带动旧城有机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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