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

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5日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府令第123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坚持精简高效、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动态调整的原则,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医保公共服务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具体事务。

第二章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第五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实行全市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含电子凭证)管理。

参保人员使用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作为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的使用及管理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参保人未申领等特殊原因,或社保卡暂不能制发以及在制发、遗失、重制、未启用医保功能期间,可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服务银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补换卡凭据作为其临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第六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具有下列功能:

(一)可作为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买药品等规定用品及医疗费用结算的凭证;

(二)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使用、支取凭证;

(三)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给予报销的参保人员零星医疗费用的划入、支取;

(四)经批准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包干资金的划入、支取;

(五)在对应社保卡服务银行任一网点或医疗保险业务信息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

(六)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设定的其他功能。

第七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不得涂改及伪造,除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作为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凭证外,不能转借他人使用。参保人员直系亲属在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费用时,应当出示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定点医药机构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及个人信息资料。

第三章就医管理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购买药品等规定用品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医疗费用(含与当次住院同一诊疗过程的住院前抢救发生的门诊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九条参保人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生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可自主选择本市任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诊疗规范和诊治指南,制定入院、出院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各种各类疾病的收住院治疗标准和程序,严格按照病情为参保人办理入、出院手续。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入院、出院及住院管理规定,参保人应予配合并遵守。符合出院标准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参保人员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出院或转院时,应事先告知参保人或家属,做好病情解释,并在病程记录中注明。不得安排未达到出院或转院标准的参保人出院或转院。

参保人员未达到入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将其收入院治疗的,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未达到出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安排其出院、导致其因同一疾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重复住院的,参保人员不需再次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规收费,并优先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

住院参保人员必需使用属个人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昂贵特殊医用材料的,须经参保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第十二条住院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出转诊理由,经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或科主任签字,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参保人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转院,并于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为不符合转院条件参保人员办理转院的,参保人员转入医院未支付的起付标准由转出医院承担。

第十三条城乡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凭有效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以及符合相关政策的证明材料,办理产前门诊检查登记、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登记。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指定专科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就医应当选择1家指定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定点医疗机构,还可再选择1家其他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指定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具体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及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公布。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普通门诊就医,其他城乡居民选择1家指定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

大中专院校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为本校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其在校学生按学校规定进行普通门诊就医。

第十五条普通门诊选定的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在年度内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变动工作单位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可凭相关材料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大中专学生毕业当年可增加自由选点一次,无需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到非选定的医疗机构或非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时,须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急诊留院观察除外。

参保人员进行一类门特病种以及二类门特病种的分裂情感性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急诊留院观察治疗不受选点限制。

除上述不受选点限制外,经审核确认进行二类门特治疗的参保人员,须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作为相应二类门特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各门特病种诊断或治疗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公布。

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审核确认有效期内不得变更。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在有效期内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变动工作单位或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可凭相关材料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除不受选点限制病种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异地就医管理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区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异地)的就医行为统称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以下异地就医情形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待遇:

(一)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拟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事前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享受住院、门特待遇。

(二)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含与当次住院同一诊疗过程的住院前抢救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享受相应的急诊留观、住院待遇。

(三)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父母现居住地的地级市范围内,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可在异地医疗机构享受住院、门特待遇。

(四)异地转诊: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事前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享受住院及相关门特待遇。

(五)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病需在国家或省公布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事前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通过异地联网结算享受住院待遇。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长期异地就医或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需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办,符合规定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异地就医待遇于办结次日生效。长期异地工作、学习的在职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申办,其他参保人员由单位或个人办理。

异地就医待遇生效后,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仍可在市内定点医疗机

构享受住院、门特、普通门诊医保待遇;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不再继续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住院、门特待遇,于办结次月起不再继续享受普通门诊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第十七条第(二)、(三)款异地就医情形的,也可事前(或事中)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异地就医待遇不受上述办结时间点限制。

第十九条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基本资料:

1.《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2. 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应提供定居地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在异地连续居住生活6个月以上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应按参保身份提供如下资料:

1.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非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及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应提供居住证;

2.居住在佛山、肇庆、清远、东莞、中山、惠州、韶关等广州周边地区,需往返两地间工作、生活的在职人员,应提供居住地身份证、户口簿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在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可提供相关(承诺)材料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四)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因外派工作、学习,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异地长期工作、学习的相关材料或承诺:

1.用人单位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上述材料由用工单位提供,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关于劳务派遣资质的书面承诺(说明材料)、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及被派遣人员名单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医保事务的,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委托该机构代理其办理社保业务的协议或委托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需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按下列办法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一)经本市三级综合(甲等)或相关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专家建议转诊异地治疗,由相关专科主诊医生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区外转诊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盖章,报本市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二)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继续在异地进行后续住院治疗或因病情需要转诊至备案地其他统筹区异地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由异地转诊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申请表》,其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盖章,报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需转异地就医备案地以外的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照上一款,由当地三级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申请表》,其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在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的以下就医情形,按下列办法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一)参保人因病需在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事前提供《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及相关(承诺)材料办理。

(二)参保人员发生急诊住院的,可于出院前通过网办、传真等方式提交入院记录或其他可证明急诊的相关病历资料办理。

(三)学生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需进行异地住院治疗的,可于出院前通过网办、传真等方式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休假休学证明、户籍信息、父母现居住地相关证明资料或承诺书办理。

第二十二条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就医参保人),在其异地就医所属地级市辖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的到所属省份)内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相关规定记账结算。

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但因客观原因未能记账结算的住院(含与当次住院同一诊疗过程的住院前因抢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门特医疗费用,或未办临时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异地急诊、学生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垫付医疗费后,持资料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

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确需在异地非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提供居住地所属地级市辖区范围内1~3家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作为其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含与当次住院同一诊疗过程的住院前因抢救发生的门诊)以及门特医疗费用,可凭资料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前,在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发生的不符合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对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及异地长期居住的非在职参保人员,其异地就医待遇长期有效;对于异地长期居住的在职参保人员,应根据异地居住、工作、学习时间确定合理的异地就医待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参保人员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的有效期为6个月。

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结束后,异地就医备案自动注销。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原则上不予变更。因病情治疗需要、迁移新居住地等原因需前往异地就医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就医的,应重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因个人联系方式、选择的非联网医疗机构发生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属以下长期异地就医情形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效力随即终止,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应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

(一)参保人员返回本市长期居住、工作;

(二)参保人员学习结束返回本市;

(三)原用人单位已办理减员并停止为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的;

(四)因情况变化,已不属本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异地就医范围等情形的。

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注销后,参保人员可即时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住院、门特等待遇;于注销次月起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进行门特治疗应符合异地就医及门特治疗的相关规定,并办理以下相关手续:

(一)原已办理一类门特及不受选点限制的二类门特待遇确认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在相应异地医疗机构就医。

(二)原已办理需在选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二类门特(不含家庭病床)待遇确认且在确认有效期内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在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变更后的相应异地医疗机构就医。

(三)尚未办理门特待遇确认或已过原确认有效期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在符合条件的本市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二级以上相应级别的本市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并参照前款在相应异地医疗机构就医或办理变更手续后就医;或在市外二级以上相应级别的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完善相应检查并确诊后,凭填写完整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可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下载)、相关检查及确诊病历、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原件等资料,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待遇确认手续,符合规定的,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六条职工社会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包干费用,按照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备案在异地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员临时回本市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急诊留院观察的,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统筹区内临时就医备案,备案后当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临时回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已办理确认手续的门特治疗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先行垫付后再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相关医疗费用发生时间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异地就医参保人在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记账后,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属于参保人自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与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结清。已与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办理记账结算的医疗费用,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办理报销。

异地就医参保人在省内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时,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范围、标准以及个人先支付费用比例(或标准)执行;待遇标准按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支付标准执行。

异地就医参保人在省外异地联网指定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时,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按照就医地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范围、标准以及个人先支付费用比例(或标准)执行;待遇标准按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支付标准执行。

第五章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零星医疗费的报销范围包括: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因待遇追溯、医疗保险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的基本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因患病急诊或抢救,在本市统筹区内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或住院(含与当次住院同一诊疗过程的住院前抢救发生的门诊费用)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四)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基本资料:

1. 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加盖医疗机构的收费业务用章)或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电子票据;

2. 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含项目名称、药品剂型及剂量、规格、项目单价等,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3. 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原件。

(二)不同待遇业务类型的专项资料:

1. 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出院小结或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2. 办理急诊留观费用报销的:急诊留观病历复印件;

3. 办理普通门诊费用报销的:门诊病历复印件。

(三)不同异地就医类型的专项资料:

1. 学生异地就医的:学校出具的符合第四章规定相应情形的证明原件;

2. 异地急诊:个人情况说明;其中,报销急诊住院费用的,应同时提供入院记录复印件或其他可证明急诊的相关病历资料(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医院业务专用章),有同一诊疗过程的住院前门诊抢救费用的,还需同时提供门诊抢救的相关门诊病历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其他专项资料:

参保人员申请报销由本人承担部分责任的医疗费用,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责任比例认定材料。参保人员发生的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按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参保人员不能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提供无他方责任的承诺书及入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医院业务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费用进行报销时,其医疗机构级别以当地医保行政部门确认的级别为准;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级别为准。参保人在异地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未定级的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一类门特费用,可按我市指定基层医疗机构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应在结算医疗费用后及时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超过1年未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不可抗力或存在法律纠纷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申报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审核后,应当由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参保人员,原则上通过社保卡服务银行拨付到参保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中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进一步核实

的,申报医疗费审核拨付时间可再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六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内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于每月20日前,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划入个人账户资金。社保卡服务银行在开设社保卡金融账户的同时,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开设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广州市社会保险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账户进行管理。

(一)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支付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达到规定年限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从符合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当月起按退休人员标准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三)参保人员年满35周岁、45周岁的次月起调整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标准,并从按时足额缴费次月开始按新标准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四)参保人员服义务兵役期间,保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退出现役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的规定执行。

(五)对因生存情况不明确、死亡后被停发基本养老金或者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停发退休费的参保人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次月停止为其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当生存情况明确后给予补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六)凡不符合领取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多划入的个人账户资金应予以追回。

第三十五条个人账户按季结息。计息年度为每年6月21日至次年6月20日,以每年6月20日银行结息后每个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账户余额作为上年的基数。

属当年筹集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十六条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况,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

(二)出境定居或者外国人办理退休前离境回国的参保人员,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

(三)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保留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因故无法办理转移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后,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并依其申请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四)符合上述条款情形的人员,如个人账户无余额,可凭相关资料依其申请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死亡后,因单位(或负责组织参保的单位)或家属延迟办理社保死亡减员手续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死亡人员个人账户扣回死亡后多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款项;不能全额扣回的,有权向不当得利的受益人追收剩余部分。

继承人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两年内没有申领其个人账户余额的,其个人账户余额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截至上月末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批量扣回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参保人的合法继承人仍可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取该笔资金。

第三十八条属于参保人员死亡、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退休前出境定居、外国人退休前离境回国情形的,需先在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减员及停保手续后,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支取个人账户余额、注销个人账户手续,并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其家属申请支取其个人账户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的:

1.死亡参保人的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原件;

2.申办人社保卡或身份证件原件;

3.申办人个人书面申请。

(二)参保人员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申请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的:

1. 个人书面申请;

2. 外国护照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相关证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原件。

(三)外国人离境回国,申请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的:

1. 单位或者个人书面申请;

2. 离境的相关证照原件。

(四)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因故无法办理个人账户余额转出手续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后,申请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的:

1. 个人书面申请;

2. 参保人社会保险就医凭证或身份证件原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业务需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委托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身份证件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经事先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在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在办理本单位参保人个人业务时只需出示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四十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业务发展变化调整有关业务办理资料,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生育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7〕4号)同时废止。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广州市医疗保险部分自费项目

广州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及不予支付的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刀、X-刀)、心脏及 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 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 属检查项目的自付30%,属治疗项目的自付2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自付20%。 3、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 人工股骨头、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个人自付50%。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30%。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自付10%。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自付30%。 3、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引流术、心脏激光打孔、冠脉造影、 心脏电生理射频消融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以及各种介入治疗项目自付20%。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内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及支付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药品目录》包括西药(含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等三大部分。一、《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甲类目录”及“乙类目录”。参保人员使用西药和中

成药所发生的费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药品目录》范围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 1 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2 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10%的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二、使用《药品目录》内规定自费或单味使用应自费的“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未做上述限定的“中药饮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形 1、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2、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所致伤病的; 3、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的; 4、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的; 5、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6、工伤及生育的; 7、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院内会诊不收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

广州婴儿医保如何办理

广州婴儿医保如何办理 广州婴儿医保卡的办理: 广州办理新生儿医保需要什么条件 1、户口要求:新生儿必须先办理了户口后,才可以申请办理新生儿医保 2、户籍条件:广州市城镇户籍,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的城镇户籍,本市农场、蓝印户口 3、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90天内办理逾期可下年度参保,但无法再追溯出生期间花费的医疗费用,缴费达账后,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广州新生儿医保保费多少钱》 1、个人缴纳:每年80元/人,是消费性质的 2、政府资助:每年200元/人 广州新生儿医保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 4、如需办理委托银行划账缴费,须提供市地税部门指定的任一居民医保代征银行的活期个人结算账户、账户持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问:广州新生儿登记流程 答: 申请参保流程:参保人监护人、代理人可就近到本市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登记。 1、携带上述资料到就近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2、办理登记后,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核定单》及《个人基本信息确认表》 3、登记次月4-23日以选定方式缴纳居民医保费

4、等通知领取医保卡 新生儿申报补缴方法:由新生儿法定监护人凭以下资料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的补缴申请。 1、补缴申请报告一份监护人填写 2、新生儿《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一式两份 广州新生儿医保怎么缴费 各参保人可选择“委托银行划账缴费”或“现金缴费”。 选择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参保人:新参保人员须在办理登记的同时,提供任一居民医保代征银行的活期个人结算银行账户原件与复印件、账户持有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按规定格式填写申报表并签名确认。办理签约手续后,银行将于登记次月4日-23日直接从签约账户中扣费。以后各年度续保,银行将在每年8月 4-23日直接从签约账户。 医保卡的问题: 问题一:个人医疗保险卡如何使用? 个人医疗帐户个人医疗保险卡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的费用: 1、门诊、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 2、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 3、持医院外配处方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或者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非处方药的费用。 问题二: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可以支取吗 根据规定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一般不得支取。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办理支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手续: 1、参保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 2、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 3、参保人员非本市户口员工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增城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以外的; 4、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余额由其合法继承人领取的。[4]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制度(doc 9页)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制度(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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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处罚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非营利性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其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营利性的定点医疗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涉及的医疗费总额3%以下的罚款,但最高均不得超过30000元,对其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2)将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3)将不属于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4)将不符合现行住院标准的病人安排住院治疗,或者伪造假病历挂名住院,或者假出院、二次入院,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5)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者串换药品的; (6)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不遵守转院规定,不合理地重复使用大型设备为参保人员检查的; (7)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收费,分解收费,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的; (8)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医疗保险金的。从事前款所禁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医保卡的管理使用规定 1.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统一领取医疗保险卡,确立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凭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医疗保险卡仅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不得外借、涂改、伪造。 3.医疗保险卡损坏而不能使用的,参保人员需凭身份证将损坏卡交参保单位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换卡手续。 4.因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医疗保险卡不能使用时,医药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在30天内持医疗费收据、门诊用药记录、检查报告、“广州市医疗保险卡”等有关资料,由单位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指定银行办理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逐步建立涵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自选商业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规划,为提高公司员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公司不断完善员工福利计划的工作安排,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适度保障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体现了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有益的补充和适度保障。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状况适时调整。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实体企业,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一)已按规定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并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按本试行办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公司在册职工以及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不包括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人员。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基金筹集 (一)公司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统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实体企业缴纳,在成本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缴纳标准,于每年年初下达。各实体企业应于缴纳标准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本企业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未及时上缴的,每日按欠缴额的X%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基金管理 (一)公司委托管理规范、专业化的保险公司对补充医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doc

2018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018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核心内容:本文为您提供最新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从1月1日开始,实施了13年之久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001年17号令),将被新版条例所取代。缴费年限从10年延长到了15年,完成城乡医保二合一等新规亮点出现。新政实施前,从未参加过医疗保险(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人员,需在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并确保账户里有足额费用便于划扣参保。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2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4月24日通过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月2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决定 (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建立、完善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网点的覆盖面,建立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安全可靠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职工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条件 1.已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2.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应量力而行,与XXX的经济效益水平和负担能力相适应,不得因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XXX负担。 3.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XXX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应履行民主程序和报批手续。 二、实施对象 XXX为以下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1.签定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合格已转正的在册员工; 2.退休人员; 三、建立方式

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建立。XXX以商业保险机构的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XXX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支付原则 1.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2.合理设置报销比例和报销起付标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3.适度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充医疗待遇水平。特殊人群包括:关键人才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个人负担过重的患大病和特殊病人员,其他经XXX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列入支付范围的人员等。 4.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XXX可以开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活动,以预防疾病,降低医疗费用。 五、基金筹集 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列支渠道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六、管理与监督 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务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请表(2018)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请表所属区(单位填写): 所属单位社保编号(单位填写):所属单位名称(单位填写):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用于本市户籍居民以个人身份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时使用。以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各类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的,需填报增员表及提交电子表格,不使用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一式两联(复写),第一联交业务受理部门留存,第二联交参保人留存。打“﹡”项目为必填项。 3.所属区、所属单位编号、所属单位名称由街道(镇)或民政、残联部门填写。 4.户籍所属区:荔湾区、越秀区、海珠区、白云区、黄埔区、天河区、南沙区、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 5.户口性质:本地非农业户口(本地城镇)、本地农业户口(本地农村)。 6.新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社保卡发卡银行,已有社保卡或医保卡的人员不用选择。社保卡制卡银行一旦选定两年内不得更改。社保卡发卡银行为:光大银行、农业银行、广州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广州农商银行等10家银行。 7.银行扣费账户信息中的开户行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发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华兴银行、南昌银行、南粤银行、广州银行、东莞银行、渤海银行、华润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5家银行。 【缴费须知】 1.广州市医保局委托相关银行代为征收居民医保费。参保人应确保在银行划扣费用前,在其申报的银行扣费账户中备足款项,市医保局将在缴费期内划扣居民医保费。 2.续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如参保人无其他书面变更,视为授权在缴费期内从参保人申报的银行扣费账户中划扣居民医保费。如参保人不再参加下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需于8月10日前到原参保登记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3.如因填报非个人活期结算账户、账户信息有误、账户状态不正常或余额不足等导致扣费失败、并超过缴费期的,市医保局将不再划扣费用,其后果由参保人自负。 4.居民医保费按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5.个人基本信息或银行账户如发生变化,请及时到原参保登记机构办理更改,因未及时变更资料导致的后果由个人承担。若个人身份变更,从下一年度按变更后身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6. 为确保在办理参保登记当月扣费成功,请于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前办理参保登记业务。 7.2017年度个人缴费标准182元/人;2018年度个人缴费标准199元/人。 【待遇须知】 1.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可追溯自出生之日起的医保待遇。如新生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时跨2017年和2018年,需在出生6个月内办理2017年度及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医保费,方能按规定享受从出生之日起的医保待遇;如仅参加2018年度,视为放弃追溯2017年度相关待遇,从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正常情况下,除新生儿外,其他年度中途参保人员自缴费到账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就医凭证说明】 社(医)保卡是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享受医保待遇的凭证,非个人原因未领取到社保卡的,可凭办理参保登记时所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就医记账结算。未领取社(医)保卡的新参保人员在缴费成功的次月30日后可到社(医)保卡制卡银行指定网点领取社保卡。具体领卡时间和领卡地址请咨询制卡银行。 制表单位: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版本:2018年度第一版印刷时间:2017年6月

【精品文档类】2019年某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完整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适当减轻员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的医疗费用负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同化员工、市场化员工、退休人员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一项由企业自行运作和管理的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 3.2 门诊慢性病等特殊病种 本规定所称门诊慢性病等特殊病种是指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4 职责 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 4.1.1 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指导所属各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

4.1.3 检查监督所属各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执行情况。 4.2 财务处 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及业务指导。 4.3 所属各单位 4.3.1 人事部门 4.3.1.1 负责本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包括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台账的建立、费用审核、费用报销单编制。 4.3.1.2 与本单位财务部门定期核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计提额度及支付额度。 4.3.2 财务部门 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核算、资金管理及费用报销。 5 管理内容 5.1 资金的提取及管理 5.1.1 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及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应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额,并按月提交本单位财务部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提取比例暂定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今后视资金使用情况适当调整。参保人员个人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5.1.2 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依据人事部门提交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额,按月计提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列入本单位资金预算管理。 5.1.3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资金余额结转使用,任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大中专学生篇 (第三版) 目录 一、参保缴费 (2) (一)参保登记及变更 (2) (二)缴费 (2) 二、居民医保卡 (2) (一)居民医保卡的领取 (3) (二)居民医保卡的使用 (3) 三、就医须知及待遇标准 (4) (一)就医流程 (4) (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 (5) (三)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6) (四)普通门(急)诊待遇标准 (6) (五)产前门诊检查待遇标准 (7) (六)指定慢性病门诊待遇标准 (7) (七)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 (7) (八)住院待遇标准 (9) (九)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11) (十)关于待遇追溯问题 (12) 四、异地就医 (12) (一)异地就医范围 (12) (二)异地就医管理 (13) 五、零星报销 (13) 六、个人先支付费用比例调整标准 (14) 七、温馨提示 (14)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登记及变更 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简称“大中专学生”)不论户籍,由学校负责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如参保人需要停止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需要变更参保资料的,由所在学校回原参保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缴费 1.缴费标准 每个居民医保年度每人28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政府资助200元。 2.缴费方式 学生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学校统一代收代缴。目前,建行、农行、中行、交行、工行、广州银行、光大银行等7家银行都可办理缴费手续。 首次缴费后,新年度连续参保的应于当年6月4日起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地税部门委托的征缴银行缴交医保费,如委托银行自动转账缴费的,请保证扣款账户有足够的余额,否则,将因划扣不成功影响医保待遇的享受。 温馨提示:如委托银行自动转账缴费的,请确认已办理好委托银行自动划账的手续。 二、居民医保卡 “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作为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学生就医及申请办理有关医疗保险业务的凭证,由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统一管理。

广州社保缴费证明

广州社保缴费证明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广州社保缴费证明 广州社保缴费证明 广州社保缴费证明 广州社保缴费证明 一、办理广州市社保缴费指南流程。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广州市社保缴费指南参保条件需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广州市番禺社保转移指南保险费转入的参保人必须是番禺区户籍,并已在本区参加养老保险。 广州市社保缴费指南缴费登记: 可自行选择到广州市社保缴费指南内地税部门任一登记点办理缴费登记。按广州市社保缴费指南规定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进行缴费登记,登记岗发放《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报到通知书》、《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一式3份及广州市社保缴费指南相关指引。 凭ETS协议一式3份到开户银行办理ETS签约手续后,再持ETS协议一式2份按广州市社保缴费指南《报到通知书》指引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报到。 广州市社保缴费指南变更缴费登记: 缴费人变更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户籍类型”等缴费登记资料,须到登记岗按广州市社保缴费指南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业务申报表》一式2份,并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广州市社保缴费指南停、续保手续: 办理停保、停保后需续保的,缴费人都须到登记岗按广州市社保缴费指南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业务申报表》一式2份,并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需退保的须先按广州市社保缴费指南办理停保手续后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 缴费人缴费已满广州市社保缴费指南规定年限如不需继续缴纳的,可办理停保。 二、广州市社保缴费指南参保险种

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 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以及《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评定工作,并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审

核、评定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 (一)择优选定,合理布局,做到既满足社会保险的发展需求、方便参保人就医,又便于监督管理。 (二)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提高其利用效率。 (三)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医疗收费价格,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五条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驻穗医疗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地址以外的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但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之日起,在之后的3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直接责任的医疗机构及所属其它分支机构、延伸机构,不属于申请定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相关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单据审核和申报、投诉协调、政策解答、存档备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每年自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关联年度内的申报和理赔要求以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开;参险员工应自收到相关书面文件并阅读相关条款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如出现对申报要求存在疑问情形,可自收到文件1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咨询。 第五条参险员工如有怀孕、患特殊病和重大疾病情形的,由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自确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特殊病登记记录表向人力资源部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第六条申报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相关期限,按照如下要求执行: (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和I、II类门诊特殊病的申报期限。 1.凡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当年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联网结算部分 可于7月25日至31日期间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 2.上一年度联网结算部分和医疗费未足社会保险起付线部分,于每年1至2月的 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3.上一年度非联网结算部分,于每年4至5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4.如联网结算部分涉及金额较大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提前申报,但首次申 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之后每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1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的申报期限。自与指定医院结算完毕后30日内进行申报。 (三)重大疾病的申报期限。自指定医院确诊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参险员工在办理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申报和接收手续时,要依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和接收,而且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交接时,双方需履行填报《补充医疗保险审核交接台帐》的书面签字交接手续,在签字的同时还需准确写明交接日期。如在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单据初审或保险公司审核后,出现不符合要求做退回补办处理的,同样要履行书面签字交接手续。

广州社保卡有什么用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5f19258164.html, 广州社保卡有什么用 广州社保卡有什么用? 新版广州市社会保障卡(智慧市民卡)将成为市民办理社会事务、享受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电子身份凭证,目前已实现社保应用、智慧市民卡、市民网页及金融应用四大类应用。有一张新版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在手,出门真的不再需要“周身卡”。15日,记者从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获悉,集社保卡、医保卡、银行卡、羊城通(目前仅限老年人优待功能)等诸多功能于一身的新版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已启动集中申领工作。市民只要准备好符合要求的个人相片和申领登记表,便可通过所在用人单位或就近社区居(村)委会进行申领登记,手续简便,首次申领全免费。 1、多卡功能合为一卡 炒金如何赚钱专家免费指导银行黄金白银TD开户指南银行黄金白银模拟交易软件集金号桌面行情报价工具新版广州市社会保障卡(智慧市民卡)将成为市民办理社会事务、享受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

务的电子身份凭证,目前已实现社保应用、智慧市民卡、市民网页及金融应用四大类应用 【社保应用】社会保障卡支持身份凭证、信息查询、医保就医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领取、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后的自付费用支付等各项应用。 【智慧市民卡应用】目前市民持社会保障卡可作为诊疗卡使用,在自助服务设备查询社保、公积金等各项信息。年满60周岁户籍居民还可持社会保障卡享受老年人优待、乘车坐船、公园游览、图书借阅、羊城通消费购物等多种服务和便利。 【金融应用】本次发行的社会保障卡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借记功能,同时免收金融账户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并可在全国通行。 【市民网页应用】市民持社会保障卡可通过自助服务设备享受市民网页服务,包括政务信息发布、信息订阅查询、网上办事、政民互动、云服务等。市民网页不仅可以提供交通违章、社会保险、公积金、水费、电费、燃气费、移动话费、电信话费8大类民生信息订阅服务,还可提供143项事项网上办理。市民还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百姓热线”向40多个政府部门提出政策咨询和建议。

广州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个人专用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所属区: 所属单位社保编号:所属单位名称:

填表说明: 1、本表填写一式两份,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各一份。打“﹡”项目为必填项。 2、所属区、所属单位编号、所属单位名称由申报学校、街道(镇)或民政、残联部门填写。 3、户籍所属区代码:000000.非本市440103.荔湾区440104.越秀区440105.海珠区440111. 白云区440112. 黄埔区440113.萝岗区440116.天河区440117 南沙区440181.番禺区440182.花都区440183.增城市 4、户口性质代码:10.本市城镇11.本市农村20.外地城镇21.外地农村30.本市农场31.外地农场40.蓝印户口50.番 禺城镇51.番禺农村60.花都城镇61.花都农村70.增城城镇71.增城农村80.从化城镇81.从化农村。 5、2014年7月1日起,新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社保卡发卡银行,已有社保卡的人员不用选择。社保卡发卡银行为:光 大银行、农业银行、广州银行、广发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8家银行。 参保及缴费须知: 1、申请参保人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等要求资料,填写完整的《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就相应的参保 登记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2、广州市医保局委托指定银行代为征收居民医保费,参保人需提供指定银行存折(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存折(银 行卡)户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按规定格式填写申报表并签名确认,如参保人无其他书面变更,视为授权在其参保期间从该银行账户划扣居民医保费。 3、201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为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保险费按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一经缴纳, 不予退还。 4、2014年7月办理参保登记的,于次月征收,缴费到账的次月开始享受待遇;2014年8-11月办理参保登记的,于当 月征收,缴费到账的次月开始享受待遇,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不办理参保登记和划扣居民医保费。 5、需要暂停缴纳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应在2014年11月25日前申报暂停,否则其居民医疗保险 关系将在新年度自动延续并征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参保人连续两个年度未缴费的,将自动停保。 6、个人基本信息如发生变化请及时到原参保登记机构办理更改。若个人身份变更,从下一年度按变更后身份标准征收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7、如需查询缴费情况,可登录市人社局网上服务大厅(https://www.360docs.net/doc/5f19258164.html,)或拨打热线电话12333。 就医凭证说明: 社保卡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享受医保待遇的凭证。参保人于办理参保缴费次月的25日后,由各社保卡服务银行通知参保人员到其指定网点领取(具体网点请登录广州医保管理网查询,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f19258164.html,)。 制表单位: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版本:2014年第一版印刷:2014年6月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一、住院起付额 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起付额。起付额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等三级医院1000元;小榄人民医院、陈星海医院、黄圃人民医院等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及其他医院600元;市外转院1200元。 二、参保人转院就医 参保人诊治疾病,应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往市外定点医院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原则上应转往下列指定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已联网结算)、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已联网结算)、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已联网结算)、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已联网结算)。 三、参保人转院手续 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需由本市三级医院或相当的市级专科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小榄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限传染病及皮肤病)、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限精神疾病)、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五邑中医院)主管医生开具市外转诊审批表,并经科主任、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本市无抢救条件的危重病人需及时转院的,可经约定医疗机构医务科科长或院长批准后转院,但约定医疗机构需24小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办理转院报批手续的,医疗费用自理。 四、报销市外住院医疗费用须提供的资料 经批准转往市外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医院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结束后一个月内到社保局医保科报销,报销时须提供《中山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表》、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及费用明细清单、社保卡、身份证(若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本人中山市农业银行存折等资料。 五、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定居退休人员、临时外出人员就医 经备案登记,常驻异地工作(连续1年以上)和退休后异地定居的参保人,在当地选三家医保定点医院作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外出的人员异地就医限急、危病症,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其门诊费用按市内门诊结算办法报支。上述人员住院的,应在入院后一周内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登记备案,出院后提供相关资料交社保局医保科审批。异地住院又需转院的,原则上转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确需转往当地其他医院的,应由当地转出医院提出申请,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批准。 六、参保人离开单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医疗保险的办理 参保人离开单位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暂无就业单位且属本市户籍的,可在三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续保或以居民身份参保。 七、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1.参保人在门诊就医时应先向挂号处和主诊医生出示社保卡,登记参保号,交费时用本卡结帐。 2.持卡人住院时请出示社保卡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向主管医生出示社保卡,表明参保者身份;出院时凭此卡在医院结帐直接报销医疗费用,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3.如不出示、不使用社保卡登记入院、结算住院费用,而按自费病人结帐出院者,所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支。 4.如因紧急入院,未及时带有社保卡,请向医院入院登记处申明,或告知市社保局,以便与医院协调能暂时按医保入院处理,但必须于入院后三天内持社保卡补办登记手续;若入院时参加了医疗保险,因故未领或遗失社保卡者,请先向医院入院处登记和社保局申明,由市社保局负责查明原因,并及时协调制卡,待领卡后在医院凭卡进行社保结算。 5.凡参加社会保险者一人一卡,必须妥善保管,参保人凭卡办理个人社保业务,不得冒用或转借他人使用。若社保卡丢失、损坏等,请及时拨打12333电话挂失;再凭身份证到就近劳动保障分局或社保卡制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八、参保人如何更好保障自己的医保权益 1.熟悉、了解医保政策。 2.每次就医时使用社保卡,遗失卡及时挂失、补办。 3.就医时告知医生尽量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 4.市外转院时要先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5.属特殊病种的要及时申请登记。 6.定点医院常驻医保驻院代表,就医有疑问时向驻院代表咨询或致电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九、如何查询单位缴费情况和个人参保资料 1. 致电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查询。 2. 浏览社保局网站查询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5f19258164.html,。 3. 浏览省社保基金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5f19258164.html,。 4. 持社保卡到各大医院的自助彩色圈存机查询。 5. 持社保卡到各农业银行网点的社保业务自助查询机查询。 6. 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我局或各镇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查询。 中山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f19258164.html,

2014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2013年4月24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建立、完善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

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扩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网点的覆盖面,建立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安全可靠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税务、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物价、食品药品、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咨询等日常服务和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等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积极性,逐步实现社会医疗保险全覆盖。 本市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

20101111161406926医保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第三版) 一、城镇职工医保卡 (一)领卡后的注意事项 1. 核对医保卡及存折上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如资料有误,单位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医保费的退休人员请尽快到办理参保手续的地税部门变更;已缴满10年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需更改资料的,先告知所属单位或退管办(所),再由单位或退管办(所)经办人到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2. 尽快修改密码。可在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的任一营业网点或其多媒体查询机、ATM 机上修改密码。 (二)医保卡的使用 1. 医保卡是参保人员就医和记录、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凭证,必须妥善保管。 2. 就医、配(购)药、办理出入院手续时必须出示医保卡。 3.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业务,均可到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在此期间,可暂凭银行开具的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就医手续。 银行服务电话: 中国光大银行:95595 中国农业银行:95599 广州银行(原广州市商业银行):96699 4.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从正常缴费的次月起,每月18日后

参保人员可持卡到标识有“广东银联”的自动柜员机、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制卡银行的服务电话对个人医疗账户注资情况进行查询。 参加住院保险及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设立个人医疗账户,无资金划入医保卡中。 5.按照市委、市政府推广应用社保(市民)卡的要求,我市将分批组织医疗保险参保人申(换)领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及老年人社保卡(简称“社保卡”)。社保卡是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医疗保险相关业务的电子凭证,已具备医保功能的社保卡将代替原医保卡,医疗保险相关就医流程、就医手续保持不变。 广州市市民服务和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电话:83366288。 (三)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可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本人及其亲属的以下费用: (一)缴交社会医疗保险费。 (二)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及体检费用。 (四)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的费用。 提示:1.参保人亲属使用参保人个人帐户资金就医、购药时,应向定点医、药机构出示参保人医保卡及亲属本人身份证以便查核、登记。 2.参保人应按规定使用个人帐户资金,不得采取各种违法违规手段套取个人帐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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