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刑事责任年龄界限

四种刑事责任年龄界限
四种刑事责任年龄界限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刑事责任年龄界限

从刑事主体资格角度看: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刑事责任年龄界限。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十四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十六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不适用死刑。而且,由于十四岁尚没有成年,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没有达到健全的程度,因此,《刑法》同时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看:国家专门立法保护未满十八岁人的权利(即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部门外。而且,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劳动法)。

从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角度看:《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一切民事活动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负责。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取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如果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未满十二岁的人无权坐在二轮或者三轮摩托车的后座上行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3条第6项规定:“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负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

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属于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路上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其直接监护人承担疏于监护的民事责任。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随着一个人年龄递增法律更可以说是伴君走一生:

胎儿---负数人生。当一个人还没有出生时,他的年龄处于“负数”,他(她)就已经获得了某种法律上的地位。《继承法》第28条中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的,保留的部分按照法定的继承办理。”胎儿虽然还不属于民法上的“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更不能承担民事义务,但是,法律毕竟以社会为基础,追求和谐是法律的目标,既然社会生活中存在着遗腹子这种特殊的客观现象,法律就应当在通例之外尽可能照顾到业已预见到的这些问题。因此,当一个人还未出生因而处于“负数年龄”时,他/她就获得了某种法律上的地位。

0岁---人生的起始。胎儿一旦娩出母体并具有生命,此时就叫做“人”了。既然已经获得“人”这一尊严的称号,则任何无视其人格权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任何践踏其人格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岁---法律上必须重视的年龄段。法律上的一岁指的是从生日过后的次日起算,满周岁。从此开始,每一个年龄段,不仅对当事人自己而且对其他利害关系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一岁在法律上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第1款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该法第240条第6项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按照司法解释,婴儿就是指未满一周岁的人。

2周岁---一个非常了不起的年龄。这一时期,幼儿开始学习怎样成为一个独立的人,语言表达能力也在快速提高。由于许多令人兴奋的事情都发生在这个阶段,所以该阶段无论对父母还是对幼儿都是一个挑战。按照卫生部的《托儿所、幼儿园保健制度》,一岁半以后幼儿按三次饭一次点心制订食谱(整托幼儿睡前再加一次点心),食谱要适合幼儿的年龄,使儿童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在追究不同年龄阶段的犯人时,其力度是不一样的,年龄越小的犯人所受惩罚相应会小一些,目的是为了其能在

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牛冬

目录 目录 (1) 【摘要】 (2) 【Abstract】 (2) 一、引言 (3) 二、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标准 (4)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4)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4) (三)年龄阶段 (6) 三、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7) 认定的主要难题和成因 (7) (一)公历、农历不分导致年龄认定出现错误 (7) (二)户籍等证明文件与言词证据不一致导致的问题 (8) (三)未上户口的情形 (8) (四)户籍管理制度落后 (8) (五)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的出生证明 (8) 四、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9) (一)刑法规定 (9) (二)解决途径 (9) 五、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情况不明的解决方法 (10) (一)审查年龄方面的书证 (10) (二)审查年龄方面的人证 (11) (三)审查年龄的技术鉴定 (12) 结论 (13)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专业: 学生:指导老师: 【摘要】 法律早已认识到未成年人年龄检验工作的问题。年龄的大小以及是否成年,都将关系到未成年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刑罚量刑幅度。如果时代发现的一些偏差,可能导致无辜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可能导致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导致冤案的审判。近年来,由于社会,法律和深化次要的状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识别问题,逐渐成为审判的焦点。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标准进行了研究,在中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在同一时间,未成年人的欧美刑事责任研究,进而提出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年龄不详的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认定 【Abstract】 The cognizance of the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has long been a minor criminal check work problems. Age and whether the size of the adult, will be related to minors will be investigat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penalty sentencing range. If age that deviation, is likely to lead to innocent people by the law, is also likely to lead to have reached the criminal suspec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escape punishment, lead to unfair trial. In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social, legal, and country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deepening of minors minors'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identity problems, has gradually become one of the focus issues in the trial. This article mainly through to our country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the division standard for research, analysis of the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at the present stage in China that the main problems and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法确认的,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依法向国家承担的以刑事处罚、非刑罚的处理或单纯宣告有罪的内容的法律责任。那么,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已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此年龄与个人是否背负刑事责任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人的智力与辨认能力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它往往随着个人年龄的增长而成熟稳定。目前世界各国对于责任年龄的划分有所不同,但几乎都与其认定的个人年龄成熟标准和社会意识有着紧密联系。 (一)外国刑事责任年龄概况 各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都基于本国国情。外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法律发展比较早,也比较成熟、合理。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意大利规定达到一定的成熟标准并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才具有正常的理解和意思能力,不满14周岁的的人就被认定为无成熟心理意志和意识,其犯罪行为将被推定为无罪行为。保加利亚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其本人能够认识到其行为,也应当被视为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英美法系国家,如拉美国家就没有规定负刑事责任的相关年龄。然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的上限和下限。 (二)我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前三分法 我国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历史上一直有发展,并被记录下来。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就规定了对年老者和年幼者取消刑罚处罚的刑事制度,而处罚体现在物质生活上的减少供给。例如,一位90岁的老者按照当时规定每月由政府送衣食用品,当其违反刑律时会免除其刑罚但也随之降低其生活标准。到了唐朝,刑律得到完善,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更加系统化:年满15周岁至80周岁为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不满7周岁或已超出90周岁为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其余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这样的划分方式对我国近现代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有着深远影响。 (三)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简述

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所以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从中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那么具体来说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另一方面,划分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是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把握追责界限,那么如何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一、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划分: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这是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某些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是负相对的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3、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二、如何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达到16周岁年龄的人犯罪,将负担的是一种完全的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基于已满16周岁的人一般心智和体力皆已成熟的考虑而作出的推定规定。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与上面所提不同的是,这里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相对的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是犯上述犯罪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里也应注意,这个年龄阶段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论刑事责任年龄(On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论刑事责任年龄(On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n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Release time: 2010-04-30 09:27:23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1] is an important subject in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inal law in china.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new social problems emerge at the same time, China criminal law theorists on this issue is more extensive and in-depth discussion, and puts forward a new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This article only discus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riminal liability age in China's criminal law and discusses the topic with the social reality. I. an overview of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s one of the general requisites to identify the subject of a natural person. [2] the age of responsibility has been stipulated in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at all times and in all countries. The modern world criminal legislation responsibility age is different, but generally according to the needs of the actual growth of their children and fight against crimes, a gradual development process according to a person from the part do not have to have, have the ability to recognize or control their own behavior, the criminal the age of responsibility is divided into several stages, the method of division is not exactly the same. (1) provisions on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 Chinese and foreign criminal law;

谈谈未成年人犯罪中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及其证明

谈谈未成年人犯罪中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及其证明 包景胜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原则 我国刑法根据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情况的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在刑法第17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据刑法第17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认定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考虑到未成年人由其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未成年犯罪的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还规定了两个重要而特殊的处理原则:一是从宽处罚的原则。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款规定属于法定情节,即: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更不允许等到年满18周岁以后再判处死刑,这是一个原则要求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和审理过程中,

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与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刑事方面法律有关以年龄分阶段承担责任的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是根据公民政治生活行为的年龄标准来确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十六周岁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达到初中毕业了,参加生产劳动或其他工作了,但这种劳动或工作,其劳动收入必须成为本人主要生活来源的,否则,不能视其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二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称为可以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是考虑到一些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认定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在不发病期间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有效的。 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称完全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人,这种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因事故造成的脑功能受损,神志不清,或老年性痴呆神志不清的人。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初一十七班学生向天然家长商薇

33W刘海燕2P—浅谈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浅谈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刘海燕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刘海燕,女,1983年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 内容提要: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由一国的经济文化状态,社会风貌等因素决定的。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规定是对1979年刑法的沿用。考虑我国社会30多年来翻天覆地的变化,和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急剧严重,应当适当降低中国现行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未成年人必定不能等同与成年人,他们的可塑性强,偶然性犯罪多,所以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我们要采取相关的辅助措施保证降低责任年龄后对少年罪犯的保护。 关键词:刑事责任最低年龄适当降低 刑事责任是指组织和个人触犯刑律,实施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而这种意志又取决于后天培养的个人辨认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是由个人的年龄,生理精神状态等因素决定的,其中年龄所起的作用是最直接最显著的。每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根据该国的社会状态以及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特点而确定的,这个年龄的应当符合该国家的实际国情。 一、刑事责任年龄发展的历史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发展不同,未成年人的成长状态也会各异,所以各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各个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政治、经济、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发展也会不同,所以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印度,英国,法国,日本等国或者这些国家本身在自国的不同时代都各有各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在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古来就有。在《周礼》、《汉书﹒刑法志》、《唐律》的《名例律》、《大清新刑律》中也都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我国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未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是符合制定时的国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十几年间,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一直很低。当时14岁以下的少年在当时的社会状态下身心发育很不成熟,无法真正的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而且,这些少年受到不良影响的机会不多,不容易犯罪。新中国刚刚成立之时,我国社会治安在这段时间里总体趋势良好,各种刑事案件呈急剧下降的趋势。在这样的社会形势下,社会上发生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大案,恶性案件极为罕见。所以确定14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当时的社会状态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二、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及现状 我国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符合当时历史及国情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基础和物质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改

论刑事责任年龄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f2562054.html, 论刑事责任年龄 核心内容: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后果很严重,那么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界定有哪些具体规定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论文摘要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途径,则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一种短期行为,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打击范围,将会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列入刑法追究的视线,受到刑法的调整。因此,仅靠修改刑法的犯罪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则是扩大了刑法特殊预防的功能,这不仅对整个社会不利,而且对于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也极为不利,可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只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认定责任范围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据报道:“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由于他们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从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这样的犯罪年龄段,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对极度少数非处罚不可的进行处罚,其目的还是为了教育。因此说,我国目前规定的犯罪年龄不仅是科学

刑事责任年龄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定位

刑事责任年龄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定位 摘要依照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及共同犯罪理论对犯罪主体的资格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教唆或帮助未达相应法定年龄的人实施危害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由教唆者或帮助者对全部行为承担责任,这样的判罚处理有悖于罪行自负原则。本文从犯罪构成理论和司法实务入手,指出现行四要件犯罪构成论在处理不同责任年龄共犯问题上的障碍,指出引入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成立理论,并辅以“限制从属性”来解决该问题的必要性。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限制从属性 一、问题的提出 黄某(18周岁)盗窃两台电脑,让其朋友吴某(18周岁)帮助其把电脑一起带到旧家电市场。吴某知道电脑为黄某盗窃所得,仍同意帮忙。后黄某出面将两台电脑卖出,获利后分与吴某200元。依共同犯罪通说,黄某和吴某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构成共同犯罪。吴某在共同犯罪中为帮助犯,依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将案例稍作变动,如果黄某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我国通行的的四要件构成理论,黄某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其盗窃行为和销赃行为都不是犯罪,而吴某已满18周岁,其行为构成犯罪无疑。但因为缺乏对黄某的法律评价,无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二人以上),吴某需要一人对全部罪行承担责任。与前例比较,吴某实施了完全同一的行为,仅仅因为黄某年龄的变化,吴某却丧失了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可能。这样的判罚结果,缺乏合理的法律上或道德上的原因,明显有悖于罪行自负及罪行责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二、用“限制从属性”解释共同犯罪的合理之处 产生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承认未达相应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达到者是否成立共同犯罪。通说认为,所谓共同,应当是二人以上,同时,对于自然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达到法定年龄的行为人为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但如果处于上例中吴某的处境,则明显对其不公。另外,这样简单的处理方式,也会造成某些犯罪无法得到惩处的情况。如教唆不知道年龄(或者以为其已经达到14周岁)而实际上小于14周岁的人犯罪的行为(“背后者对于直接行为者的责任能力的误想”的场合)可能就无法定罪(按照教唆犯罪处理,需要是“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者的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而按照间接正犯处理,又要求背后者对于未成年者的年龄具有认识,否则间接正犯难以成立),而不定罪又显然是有违普遍正义感情的。 面对教唆犯、帮助犯等特殊共犯对于传统共犯理论的挑战,中外学者对共犯学说提出了许多新阐释。对于本文探讨的不同刑事责任年龄者之间共同犯罪的问题,最为直接有效的解决理论是共犯“限制从属性”。限制从属性认为,只要被教唆者或帮助者所实行之行为具备“构成犯罪事实该当性”及“违法性”,则教唆者或者帮助之者,即可从属于对方之实行行为而成立共犯,纵使被教唆或被帮助者之行为欠缺“有责性”。也就是说,对于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正犯行为”是必要的,但是“正犯行为者”则是不必要的,“正犯行为者”是否具备成立犯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或责任能力不是考虑因素。按照此种解释,本文上面举出的案例中,黄某虽然未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但吴某仍得与之构成共同犯罪,且吴某为从犯。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依据行为人的行为之性质来判断其应受惩罚性的程度,不但符合责任自负原则,也为我国刑法所明确规定。但要将这一学说引入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却面临着另一个理论上的障碍:“限制从属性”是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孕育的概念,若要采纳“限制从属性”,就需要在犯罪构成体系上采纳在德日等国家通行的三阶层犯罪理论。 三阶层犯罪成立理论认为犯罪由三个要素构成。第一是构成要件符合型(该当性)。即犯罪首先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是罪行法定主义的要求。第二是违法性。

刑事责任年龄案例

刑事责任年龄案例 案例1: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2:杜长江,1983年生。韩仲学,1983年生。杜发家,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长江、韩仲学、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发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9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分析: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龄都符合我国刑法禁止适用死刑的条件,依法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案例3:贾某,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1998年1月20日,正值学校放寒假,见本班女同学某甲独身一人在教室,遂起歹念,将其骗至防空洞进行猴亵,某甲进行反坑,并说要告诉老师。贾某害怕事情被老师知道,遂用砖头猛击某甲的头部,致某甲颅内出血,当场死亡。 [问题]贾某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分析:本案中,行为人贾某生于1985年1月13日,其行为时为1998年1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改革之当为性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改革之当为性 论文摘要1997新刑法颁布并适用,纵观新旧刑法典,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之变更几近于无。然于客观事实而言,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攀升,未成年犯罪逐步呈现低龄化发展态势,尤其就校园霸凌事件及校园帮派违法行为而言,学校与家庭教育单方面努力局限性明显,在社会管理层面上,法律之管控矫正效力又受相关款项本身约束。故本文将以校园内犯罪行为为切入点,着重论述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革之当为性。 论文关键词校园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 一、紧迫的现实危害 (一)变本加厉的校园犯罪行为 2015年7月初,一则来自于“廊坊在线”等微信公信号的求助信在家长中迅速流传,这则微信以“少女被脱暴后,单亲母亲恳求……,大家帮帮她吧!!”的求助信为题,并附多张少女被脱衣凌辱殴打图片,迅速引起“围观”。事后该女生内心异常脆弱,竟将自己眉毛剃光。 7月4日,贵州省纳雍县15岁的郑某被同校学生拉出校外暴打致死;10天后,江苏省泗洪县初二学生小博补课返校途中,倒在了血泊里……据媒体报道,2014年初至今,全国类似霸凌事件、有视频图像的就超过20起。校园霸凌事件正愈演愈烈,不断有触目惊心的新闻、照片、视频浮出水面,然而这些仅为我们能够了解到的,可想而知,于我们耳目不可及之处,仍有多少青少年正深受其害。 未成年人正当于身心发育之美妙年华,敏感而脆弱。处于青春期的他们即便遭遇霸凌,出于强烈的自尊心,鲜有向家长、学校揭发的举动。身体的伤害,心灵的摧残,终将引致他们对于社会的消极与悲观。始作俑者反因其隐忍变本加厉,借法律之护伞,肆意通过网络炫耀自己“功绩”。此刻,滞后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似乎已成囚困正义之牢笼。 (二)校园犯罪行为的犯罪性——以霸凌为例 挪威学者Dan Olweus则将校园霸凌定义为:一名学生长时间并且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霸凌并非偶发事件,而是长期性且多发性的事件。简单就其定义而言,霸凌即为一种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危害性质,反复多次进行危害行为(大部分),往往引发被害人身体或心理上实质性危害结果之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校园霸凌行为被排除犯罪之事有绝大部分是主体要件,即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校园霸凌事件回归本身而言,对行为人和被害人都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危害结果,被害人不言自明,而行为人借助法律规避刑责之行为无疑是向世人宣告其行为不受处罚、不为犯罪,助长校园黑暗势力之嚣张气焰,引诱更多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人和限制负刑事责任人利用自己身份而不顾行为后果。以往,霸凌行为不敢声张,埋伏在校园暗处,如今,拍照录像传于网络者大有人在,不能说与行为人知晓自己不需承担刑责完全无关。就社会影响力而言,青少年是未来社会的支柱和风向标,公众舆论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关注度更高、反响更强烈,其危害行为引发之危害后果注定也是更严重的。 其次,就刑事违法性而言,在排除主体要件的基础上,很多案例确实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抢劫甚至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受害人财物被抢劫,身体受到轻重不等的伤害甚至死亡等具体危害结果及客观存在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害行为。客体上,这些不法侵害行为大多具有明确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强烈且消极的社会影响及其附带给所有可能遭此情形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阴影将是无法计量的。

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传统罪行说与罪名说的重新解读(一)

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传统罪行说与罪名说的重新解读(一) 关键词: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罪行说罪名说 内容提要:《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存在着罪名说与罪行说之争。实际上,罪名说与罪行说并不存在差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的,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所确定的罪名应当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做了不尽一致的解释,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不同理解,必将导致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产生差异。基于此,有必要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进一步厘清。 一、罪行说与罪名说概说 罪行说又称犯罪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14—16周岁的人,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以下简称“八种罪行”)这八种行为的,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犯罪中,虽然有的情形下规定对实施了此八种犯罪行为的要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下简称“八种罪名”)以外其他犯罪论处,例如,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只定绑架罪一罪,但对于14—16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而言,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无论是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还是单纯地实施了一个故意杀人行为,均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种观点,14—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是较为宽泛的。以故意杀人为例不仅仅是《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刑法中其他条款中包容了故意杀人这一犯罪行为的,均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这一观点得到了有权部门的肯定。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作出解答,该答复意见指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然,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承担刑事责任后如何定罪,罪行说内部也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人认为,只能确定《刑法》第17条第2款所确定的八种罪名,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有人则认为,其罪名是不确定的,要根据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规定来定罪。 持罪名说的学者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是八种罪名,相对负刑事责任的人只对此八种罪名承担刑事责任。他们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从语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认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是“犯……罪”,因此,应当将此八种情形限定为是罪名。如“在刑法用语中,‘犯’一般与罪名搭配,而‘实施’一般与具体行为搭配。如果该款要表明的是八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八种犯罪(罪名),法条的表述应是‘实施……犯罪(或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法条所规定的就是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①持该种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即使刑法分则中的其他条款中规定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罪行,但如果刑法分则对于这些行为不是以该八种罪名论处,从罪刑法定主义的角度看,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了这些行为的,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结合我国当前犯罪低龄化趋势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

结合我国当前犯罪低龄化趋势对刑事责任 年龄划分的探究 摘要: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稳定发展时期,进入了信息化和网络化时代,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的产物。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手段残忍化等特征并且反复性大、重复犯罪率高给社会的安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是由于多个问题综合造成的,但从法律层面加以分析,主要是在规制青少年犯罪的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缺陷,笔者将从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这一角度进行探究,来浅析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这一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低龄化刑事责任年龄刑罚 一、现阶段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青少年犯罪已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青少年犯最案件总数的70%,在整个青少年犯罪中18岁以下的犯罪达80%以上。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更甚者,由于不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比如《扬子晚报》一则消息,一个少年惯偷受审时说:“到16岁,就不在作案了。”类似案件不胜枚举。看到这则报道,不禁打了一个冷颤,如果犯罪分子都像他这样所想,我们的国家将会变成何样?这只是前些年的数据,相信近几年的数据更会让人触目惊心。 究其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家庭教育的缺失: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部分家长越来越重视满足孩子的物质生活需求而忽视了孩子的精神需要。一些家长对于孩子过分的溺爱,使孩子们养成了骄横、狂妄和贪图享乐的不良习惯。再加之一些家长有吸烟、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使孩子们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加以错误的诱导,久而久之形成了不良的生活习惯。第二、学校德育的没落:在现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教育也染上了功利化的顽疾,大部分学校已经忘记了教书育人的宗旨。教育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而当下确是“一智独大”,老师评价好学生的标准就是成绩好。对于调皮捣蛋的“差生”认为是“害群之马”,将其劝退,开除或是勒令退学,过早的将正在接受教育的青少年推向社会,沾染不良的社会习气,学校丢弃了对学生进行德育,法制教育以及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社会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光荣使命。第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在进一步的被西方社会观念所影响,见利忘义、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社会恶习不断侵蚀当今的中国社会。给正在形成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青少年以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一些经不起诱惑的青少年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网络化的今天,信息良莠不齐,青少年又缺乏辨别好坏的能力,使得一些青少年被市场上传播的淫秽暴力三俗文化所引诱,沉迷于低俗文化,网络虚拟空间而不能自拔。加之社会对青少年教育、管理上的漏洞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没有落到实处,救助措施不完善,是致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第四、社会道德教育滞后,青少年思想意识不强,辨别能力差:虽然社会上已经开展了多年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但实施力度不够,又存在形式化和口号化等一些问题,收效甚微。没有真正的激起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青少年缺乏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不能够分清罪与非罪。据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者素质较低,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其处世的无知性和盲目性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坏人拉拢、利用,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意气用事,不计后果,很容易走

浅谈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

目录 摘要 (2) 引言 (3) 一、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3) (一)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考虑因素 (3) (二)我国刑法典第17条之规定 (3) 二、其他国家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4) (一)世界各国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4) (二)国际对刑事责任起刑年龄的争议 (4) 三、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原因分析 (5) (一)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和认知能力的提升 (5) (二)未成年人犯罪率攀升并呈低龄化趋势 (5) (三)现行刑法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存在问题 (6) (四)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有利于体现公平,保护未成年人 (6) 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8)

摘要 近三十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日趋早熟,思想观念也愈加复杂,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依据的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状态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成熟期较之33年前至少提前1至2年。并且,现阶段社会犯罪低龄化也在逐年递增,在现实中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已非少见。因此,适当降低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用保障公平,并一定程度上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

引言 犯罪低龄化已成为全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重庆市高院曾在2009年公布出第一份未成年人犯罪“白皮书”。其中数据显示,重庆市市未成年罪犯人数已从1998年的1187人上升至2008年的2469人,上升比例高达108%。未成年人犯罪的恶劣程度、行为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均明显加重,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占6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也越来越低。从文化程度看,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的约占20%,初中文化程度的约占60%。白皮书预测,今后重庆市未成年人犯罪仍将呈持续上升趋势,五年后上升幅度将超过12%,十年后将上升27%。此外,笔者曾见有网友在虎扑体育网上发起的一个名为“中国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投票,其中“应该降低”的支持率高达90.6%。由上可见,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适当降低已是大势所趋。 一、我国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之一,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考虑因素 近现代世界各国刑法立法中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少年儿童的实际情况和同犯罪斗争的需要,根据一个人从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再到完全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中,把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我国刑法根据我们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一贯实行的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的情况等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考虑刑法的世界发展趋势,在刑法典对责任年龄作出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二)我国刑法典第17条之规定 我国刑法典第17条中对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其具体规定如下: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处于该年龄阶段的人只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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