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鬃周岁。

6、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牛冬

目录 目录 (1) 【摘要】 (2) 【Abstract】 (2) 一、引言 (3) 二、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标准 (4)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4)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4) (三)年龄阶段 (6) 三、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7) 认定的主要难题和成因 (7) (一)公历、农历不分导致年龄认定出现错误 (7) (二)户籍等证明文件与言词证据不一致导致的问题 (8) (三)未上户口的情形 (8) (四)户籍管理制度落后 (8) (五)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的出生证明 (8) 四、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9) (一)刑法规定 (9) (二)解决途径 (9) 五、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情况不明的解决方法 (10) (一)审查年龄方面的书证 (10) (二)审查年龄方面的人证 (11) (三)审查年龄的技术鉴定 (12) 结论 (13)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专业: 学生:指导老师: 【摘要】 法律早已认识到未成年人年龄检验工作的问题。年龄的大小以及是否成年,都将关系到未成年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刑罚量刑幅度。如果时代发现的一些偏差,可能导致无辜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可能导致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导致冤案的审判。近年来,由于社会,法律和深化次要的状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识别问题,逐渐成为审判的焦点。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标准进行了研究,在中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在同一时间,未成年人的欧美刑事责任研究,进而提出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年龄不详的解决这个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认定 【Abstract】 The cognizance of the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has long been a minor criminal check work problems. Age and whether the size of the adult, will be related to minors will be investigat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penalty sentencing range. If age that deviation, is likely to lead to innocent people by the law, is also likely to lead to have reached the criminal suspec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escape punishment, lead to unfair trial. In recent years, due to the social, legal, and country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deepening of minors minors'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identity problems, has gradually become one of the focus issues in the trial. This article mainly through to our country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the division standard for research, analysis of the juvenil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at the present stage in China that the main problems and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三四答案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三答案 一.填空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3.西周初期,土地归属王怡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 ”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吕刑》的作者是( D ) A.李悝B.商鞅C.邓析D.吕候 2.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即成文刑书是(A) A.《九刑》B.《汤诰》C.《汤刑》D.《周礼》 3.西周的判例叫( C ) A.决事比B.廷行事C.成D.刑统 4.西周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即(D)A.诰B.礼C.遗训D.殷彝 5.西周初期,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使之成为法定的典章制度的那个人是(C) A.周文王B.周武王C.周公D.周康王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以下关于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正确的是(ACD B) A.礼盒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 B.西周的礼与刑相比,居于主导地位 C.西周的礼不能脱离刑而发挥职能作用 D.西周的法要通过礼盒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阶级统治 2.西周的主要立法有(CD ) A.《工律》B.《誓命》C.《吕刑》D.《九刑》 3.以下属于西周的法律形式的有(ABCD ) A.誓B.礼C.遗训D.殷彝 4.以下属于西周时期定罪量刑原则的有(AB) A.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B.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C.关于责任年龄D.自首减刑 5.“悼执念有罪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原则之一,其中“”、“悼”分别指(AC)A.7岁以下B.70、80岁以上

C.80、90岁以上D.10岁以下 四.简答题(共25分) 1.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依据罪行轻重,对社会危害性大小量刑。(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2.简述西周的“六礼”。 六礼是中国古代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1)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2)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3)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4)纳徵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5)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6)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3.简述西周的司法机关。 西周的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4)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5)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4.田里不鬻。 周初,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也有权把土地收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所谓的"田里不鬻"。 5.质剂。 质剂是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6.五听。 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是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四答案 一.填空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2.

中国古代人年龄的称谓以及形容女子的词语

中国古代人年龄的称谓以及形容女子的词语人初生叫婴儿,不满周岁称襁褓。 2至3岁称孩提。 女孩:7岁称髫年。男孩7岁称韶年。 10岁以下称黄口。 13岁至15岁称舞勺之年。 15岁至20岁称舞象之年。 女孩12岁称金钗之年。 女孩13岁称豆蔻年华。 女孩15岁称及笄(读jī)之年。 16岁称碧玉年华;

20岁称桃李年华。 24岁称花信年华;女子出嫁称标梅之年。男子:20岁称弱冠。 30岁称而立之年。 40岁称不惑之年。 50岁称知命之年。 60岁称花甲或耳顺之年。 70岁称古稀之年。 80岁称杖朝之年。 80至90岁称耄耄之年。 100岁乐期颐。

女性成语 年龄婚嫁: 豆蔻年华:唐杜牧《赠别》“娉娉袅袅十三余,豆蔻年华二月初”,后来称女子十三四岁的年纪。 二八年纪:即十六岁,指年轻漂亮的女子。 破瓜之年:把瓜破成两个八字,即二八之年,指女子十六岁,或指八八六十四岁。 及笄年华:及到,笄,古代盘头发的簪子,古代女子已订婚者15而笄,未订婚者20而笄,指女子到了却婚的年龄。 花信年华:花信,开花的信息,指花期,指女子的年龄到了二十四岁,也泛指女子正处于年轻貌美的年龄。 待字闺中:指尚未出嫁的少女,闺中,指女子居住的卧室。(凡未出嫁的女子都可用此语,但已订婚的则不行) 女大不中留:中,适合,指女子到了成年务必及时出嫁,不

宜久留在家。 云英未嫁:云英,唐代钟陵知名歌女名。云英尚示出嫁,泛指成年女子未嫁。 夭桃脓李:夭脓,形容花木旺盛,比喻年少貌美,多用作祝颂婚嫁之辞,也形容艳丽繁盛的桃李,又比喻文辞艳丽而内容缺少风骨的文艺作品。 风韵犹存:女人风采姿色,不减当年。(凡40开外的女人,姿色不逊于年轻之时可用。) 徐娘半老:徐娘,指梁元帝妃徐氏,指有风韵的妇女已到或已过中年。 人老珠黄:比喻妇女老人被小看,像珍珠年代久了变黄就不值钱一样。 彩凤随鸦:随,随从,彩凤凰嫁给乌鸦,比喻漂亮聪慧的女子嫁给丑陋愚鲁的男子。 琵琶别抱:旧时指妇女改嫁。出自白居易的《琵琶行》。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浅谈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法确认的,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依法向国家承担的以刑事处罚、非刑罚的处理或单纯宣告有罪的内容的法律责任。那么,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已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此年龄与个人是否背负刑事责任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人的智力与辨认能力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它往往随着个人年龄的增长而成熟稳定。目前世界各国对于责任年龄的划分有所不同,但几乎都与其认定的个人年龄成熟标准和社会意识有着紧密联系。 (一)外国刑事责任年龄概况 各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都基于本国国情。外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法律发展比较早,也比较成熟、合理。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意大利规定达到一定的成熟标准并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才具有正常的理解和意思能力,不满14周岁的的人就被认定为无成熟心理意志和意识,其犯罪行为将被推定为无罪行为。保加利亚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其本人能够认识到其行为,也应当被视为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英美法系国家,如拉美国家就没有规定负刑事责任的相关年龄。然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的上限和下限。 (二)我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前三分法 我国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历史上一直有发展,并被记录下来。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就规定了对年老者和年幼者取消刑罚处罚的刑事制度,而处罚体现在物质生活上的减少供给。例如,一位90岁的老者按照当时规定每月由政府送衣食用品,当其违反刑律时会免除其刑罚但也随之降低其生活标准。到了唐朝,刑律得到完善,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更加系统化:年满15周岁至80周岁为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不满7周岁或已超出90周岁为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其余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这样的划分方式对我国近现代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有着深远影响。 (三)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简述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在追究不同年龄阶段的犯人时,其力度是不一样的,年龄越小的犯人所受惩罚相应会小一些,目的是为了其能在

谈谈未成年人犯罪中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及其证明

谈谈未成年人犯罪中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及其证明 包景胜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原则 我国刑法根据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情况的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在刑法第17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据刑法第17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认定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考虑到未成年人由其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未成年犯罪的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还规定了两个重要而特殊的处理原则:一是从宽处罚的原则。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款规定属于法定情节,即: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更不允许等到年满18周岁以后再判处死刑,这是一个原则要求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和审理过程中,

从古代恤幼制度看我国未成年保护与责任理念

对接与创新: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 段炼炼 摘要:恤幼原则是中国古代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主张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不同于成年的惩罚措施,并在刑事责任年龄上、刑事处理上对未成年人给以更多的保护,并将其体现在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其积极意义在于:重视人性,有利于感化和改造罪犯;符合儒家的伦理秩序。但由于古代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和这一政策的根本目的在于为统治阶级赢得“仁政”的美名。所以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方式相对单一,并未上升到救助层面。这一思想也对当今犯罪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键词:恤幼;儒家伦理;犯罪未成年人;刑事政策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不断提高,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八)》是我国刑事立法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应对社会新形势的刑事司法修正。《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对未成年人五年之内再次故意犯罪不再认定累犯)、第十一条(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判处缓刑)、第十九条(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在就业、入伍时免除报告义务)从不同角度分别涉及了我国刑法上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前科消灭制度三项刑事司法制度的修正或确立,都对未成年人犯罪作了轻刑化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后在刑事处罚及重回社会方面体现了更为宽容的态度。 我国人口结构上老龄化趋势已经非常明显,未成年人在不久的将来,必须承担起更多的社会和家庭责任。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势必会对我国社会管理创新造成消极影响。笔者认为:在制定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时,不仅应借鉴西方法律体系中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和理念,更应借鉴我国固有的文化传统和儒家伦理道德。从中国古代“恤幼”思想中获得一些启示,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救助制度。

中国古代对于各个年龄段的称呼

古代各个年龄段称谓! 初生:婴儿;一说婴为女,男则为孩。婴同膺,膺为胸,是指初生儿要抱在胸前喂哺。“嫛婗”:初生婴儿。 汤饼之期:婴儿出生三朝,称为“汤饼之期”。语出刘禹锡《送张盥诗》。 “满月”:婴儿出生满一个月称为“满月”,也叫“弥月”或“诞月”。弥是满的意思,所以弥月即满月。诞月来自《诗经?大雅?生民》第二章的首句:“诞弥厥月。”这一章是写后稷诞日的情况的。诞是发语词,“弥厥月”是说满了怀孕应用的月数,后来就用“诞月”指出生满月。如苏轼《贺坤成节表》:“恭临诞月,仰祝圣期。” “晬”:小儿满月、满一百日或满一岁都称为“晬”。因为晬是满一周期的意思。满百日称“百晬”,满一岁称“周晬”。百晬、周晬本指一种风俗,孟元老《东京梦华录?育子》中曾有记述:“生子百日,置会,谓之百晬;至来岁生日,谓之周晬。”《颜氏家训?风操》中也说:江南风俗,儿女一周年时为其制新衣,洗浴装饰,“男则用弓矢纸笔,女则用刀尺针缕并加饮食之物及珍宝服玩,置之儿前,观其发意所取,以验贪廉愚智,名之为试儿。”这种习俗也称为试晬或抓周。因此,“百晬”和“周晬”也成为百日和周岁的别称。宋代人吴自牧《梦梁录?育子》:“(生子)至来岁得周名曰周晬。”李商隐《骄儿》诗:“文葆未周晬,固已知六七。”不满一周岁称“未晬”。如陆游《山村经行因施药》诗之一:“曩日见公孙未晬,如今已解牧鸡豚。”曩日即昔日。 襁褓:不满周岁。 “旬岁”:指小儿周岁。周岁还称为“旬岁”,旬也是满的意思,所以旬岁即满一岁。因“周”与“环”同意,古人又将满一岁称为“环岁”。 初度:指小儿周岁。语出清代文学家程允升《幼学故事琼林》。后来亦泛指生日为“初度”,如六十岁生日称为“六十初度”。 孩提:幼儿时期。小孩二三岁称“孩提”或“孩抱”。《孟子?尽心上》:“孩提之意,无不知爱其亲也。”赵歧注:“孩提,二三岁之间,在襁褓知孩笑,可提抱者也。”《汉书?王莽传上》:“百岁之母,孩提之子,同时断斩,悬头竿杪。”《后汉书?李善传》:“(李续)虽在孩抱,奉之不异长君。” 鸠车之戏:五岁儿童。明代王志坚《表异录?人事》说:“小儿五岁曰鸠车之戏,七岁曰竹马之游,又抚尘而游。”晋代张华《博物志》说:“小儿五岁曰鸠车之戏,七岁曰竹马之戏。”鸠车是古代一种儿童玩具,抚尘是堆沙之类的游戏。这是用儿童爱作游戏的特点代指年龄。竹马之游、抚尘而游:七岁儿童。 七岁,换牙之期,称悼、龆龀、毁齿。另有冲龄、孩提、总角,角是孩子头上扎的小髻。十岁,古称“幼学”之年,典出《礼记·曲礼》上:“人生十年曰幼,学。” 髫年:女孩7岁。 龆年:男孩8岁。 总角、黄口、黄童:指童年。“角”指古时儿童头上的小髻,故名。语出《诗经》,如《诗·卫风·氓》“总角之宴”,又《齐风·甫田》“总角兮”。以后称童年为“总角”。陶潜《荣木》诗序:“总角闻道,白首无成。”也叫“黄口”或“黄童”,雏鸟黄口,用来比喻人的年少,故名。《淮南子·氾论训》:“古之伐国,不杀黄口。”韩愈《元和圣德》诗:“黄童白叟,踊跃欢呼。”垂髫:指童年。古时童子未冠,头发下垂,因而以“垂髫”代指童年。潘岳《藉田赋》:“被褐振裾,垂髫总发。” “髫童”、“毁齿”:儿童,叫“髫童”或“毁齿”。“髫”是下垂的头发,古时儿童未冠,头发下垂,所以叫髫童。又儿童到七八岁时乳齿脱落,更生新齿,所以又叫毁齿。柳宗元《南岳云峰寺和尚碑》:“元臣硕老,稽首受教;髫童毁齿,踊跃执役。”又合起来称“髫龀”(龀,换齿)。明·焦竑《玉堂丛语》,卷之七:“方孝孺髫龀已善属文。”

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与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刑事方面法律有关以年龄分阶段承担责任的规定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是根据公民政治生活行为的年龄标准来确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来说十六周岁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达到初中毕业了,参加生产劳动或其他工作了,但这种劳动或工作,其劳动收入必须成为本人主要生活来源的,否则,不能视其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二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称为可以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是考虑到一些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认定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在不发病期间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有效的。 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称完全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人,这种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因事故造成的脑功能受损,神志不清,或老年性痴呆神志不清的人。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初一十七班学生向天然家长商薇

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所以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从中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那么具体来说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另一方面,划分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是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把握追责界限,那么如何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一、怎么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划分: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刑事责任。这是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要负某些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是负相对的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3、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二、如何适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达到16周岁年龄的人犯罪,将负担的是一种完全的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基于已满16周岁的人一般心智和体力皆已成熟的考虑而作出的推定规定。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与上面所提不同的是,这里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相对的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是犯上述犯罪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里也应注意,这个年龄阶段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刑事责任年龄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定位

刑事责任年龄在认定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定位 摘要依照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及共同犯罪理论对犯罪主体的资格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教唆或帮助未达相应法定年龄的人实施危害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由教唆者或帮助者对全部行为承担责任,这样的判罚处理有悖于罪行自负原则。本文从犯罪构成理论和司法实务入手,指出现行四要件犯罪构成论在处理不同责任年龄共犯问题上的障碍,指出引入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成立理论,并辅以“限制从属性”来解决该问题的必要性。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限制从属性 一、问题的提出 黄某(18周岁)盗窃两台电脑,让其朋友吴某(18周岁)帮助其把电脑一起带到旧家电市场。吴某知道电脑为黄某盗窃所得,仍同意帮忙。后黄某出面将两台电脑卖出,获利后分与吴某200元。依共同犯罪通说,黄某和吴某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构成共同犯罪。吴某在共同犯罪中为帮助犯,依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将案例稍作变动,如果黄某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我国通行的的四要件构成理论,黄某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其盗窃行为和销赃行为都不是犯罪,而吴某已满18周岁,其行为构成犯罪无疑。但因为缺乏对黄某的法律评价,无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二人以上),吴某需要一人对全部罪行承担责任。与前例比较,吴某实施了完全同一的行为,仅仅因为黄某年龄的变化,吴某却丧失了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可能。这样的判罚结果,缺乏合理的法律上或道德上的原因,明显有悖于罪行自负及罪行责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二、用“限制从属性”解释共同犯罪的合理之处 产生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承认未达相应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达到者是否成立共同犯罪。通说认为,所谓共同,应当是二人以上,同时,对于自然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达到法定年龄的行为人为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但如果处于上例中吴某的处境,则明显对其不公。另外,这样简单的处理方式,也会造成某些犯罪无法得到惩处的情况。如教唆不知道年龄(或者以为其已经达到14周岁)而实际上小于14周岁的人犯罪的行为(“背后者对于直接行为者的责任能力的误想”的场合)可能就无法定罪(按照教唆犯罪处理,需要是“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者的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而按照间接正犯处理,又要求背后者对于未成年者的年龄具有认识,否则间接正犯难以成立),而不定罪又显然是有违普遍正义感情的。 面对教唆犯、帮助犯等特殊共犯对于传统共犯理论的挑战,中外学者对共犯学说提出了许多新阐释。对于本文探讨的不同刑事责任年龄者之间共同犯罪的问题,最为直接有效的解决理论是共犯“限制从属性”。限制从属性认为,只要被教唆者或帮助者所实行之行为具备“构成犯罪事实该当性”及“违法性”,则教唆者或者帮助之者,即可从属于对方之实行行为而成立共犯,纵使被教唆或被帮助者之行为欠缺“有责性”。也就是说,对于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正犯行为”是必要的,但是“正犯行为者”则是不必要的,“正犯行为者”是否具备成立犯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或责任能力不是考虑因素。按照此种解释,本文上面举出的案例中,黄某虽然未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但吴某仍得与之构成共同犯罪,且吴某为从犯。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依据行为人的行为之性质来判断其应受惩罚性的程度,不但符合责任自负原则,也为我国刑法所明确规定。但要将这一学说引入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却面临着另一个理论上的障碍:“限制从属性”是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孕育的概念,若要采纳“限制从属性”,就需要在犯罪构成体系上采纳在德日等国家通行的三阶层犯罪理论。 三阶层犯罪成立理论认为犯罪由三个要素构成。第一是构成要件符合型(该当性)。即犯罪首先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是罪行法定主义的要求。第二是违法性。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55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55 (总分:7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18,分数:36.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下列有关我国古代法律形式的表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科最早出现于汉代,北魏以格代科,科失去了独立的法律地位√ B.格最早出现于东魏时期,名称为《麟趾格》 C.清朝的则例相当于民事法规 D.宋朝编纂的条法事类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解析:解析:科最早起源于汉代,北魏以格代科,科才失去独立的法律地位,格的出现为隋、唐、宋时期的律、令、格、式的确立打下了基础。可见,A项表述正确,B项表述错误。清朝的则例相当于行政法规。故C项表述错误。宋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格、式、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其中,编敕和编例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而不是条法事类。故D项表述错误。 3.下列关于古代刑等的表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唐朝的封建制五刑一共二十五等 B.宋朝的臀杖和脊杖各十等 C.元朝的笞杖刑分为笞刑五等和杖刑六等 D.明朝的法定死刑包括绞、斩和凌迟三等√ 解析:解析:唐朝的封建制五刑一共20等,即笞刑5等,包括笞10、笞20、笞30、笞40、笞50;杖刑5等,包括杖60、杖70、杖80、杖90、杖100;徒刑5等,包括徒1年、徒1年半、徒2年、徒2年半、徒3年;流刑3等,包括流2 000里、流2 500里、流3 000里,而加役流、会赦犹流、反逆缘坐流等,并非法定3等流刑,对于3等流刑,都要服劳役1年,而对于加役流,则需服劳役3年;死刑分为绞、斩二等。可见,A项表述错误。宋朝实行折杖法,即将五刑中的笞刑和杖刑折为臀杖,徒刑和流刑折为脊杖,各5等。可见,B项表述错误。元朝实行以七为尾数的11等笞杖刑,其中,笞刑6等,杖刑5等。故C项表述错误。明朝的死刑刑种很多,但《大明律》确定的死刑只有绞、斩和凌迟三等。故D项表述正确。4.下列关于秦朝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秦朝是我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历史时期 B.秦朝是我国历史上唯一以身高确立刑事责任年龄的朝代√ C.御史台是秦朝最高的中央监察机关 D.秦律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我国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篇 解析:解析:我国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开始于汉代。故A项表述错误。秦朝是我国历史上唯一以身高确立刑事责任年龄的朝代,其他朝代都不以身高来确定刑事责任年龄。故B项表述正确。秦朝的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和监察机关最高长官的名称是合一的,称为御史大夫。汉代设置了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最高长官称为御史大夫。可见,C项表述错误。《法经》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我国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篇,而不是秦律。故D项表述错误。 5.清朝最重要的会审制度是( )。 (分数:2.00) A.朝审 B.热审 C.三司会审 D.秋审√

古时人们对各年龄称谓大全

古时人们对各年龄称谓大全 你知道吗?在古代,从婴孩呱呱坠地到百岁老者,每一个年龄段都有一个特定的称谓,男生和女生的称谓也有区别,让我们看看古人对不同年龄的称谓。看完之后你会发现,年龄也可以说的这么美! 幼年 度:小儿初生之时。 汤饼之期:指婴儿出生3日。 赤子、襁褓:未满周岁的婴儿。 牙牙:象声词,婴儿学语的声音,指1岁。 孩提:指初知发笑尚在襁褓中的幼儿,指2—3岁的儿童。 始龀[chèn]:男孩8岁,女孩7岁。根据生理状况,男孩8岁、女孩7岁换牙,脱去乳齿,长出恒牙,这时叫“龀”,“龆年”或“髫年”。 总角:八九岁至十三四岁的少年。 九龄:9岁。 指数之年:9岁。 黄口:10岁以下。 幼学:10岁。《礼记·曲礼上》:“人生十年曰幼学。” 外傅之年:儿童10岁。 少年 金钗之年:女孩12岁。 豆蔻:指女子十三四岁至十五六岁(豆蔻是一种初夏开花的植物,初夏还不是盛夏,比喻人还未成年,故称未成年的少年时代为“豆蔻年华”)。

舞夕之年:少年13至15岁。 及笄[ jī]:指女子15岁。 志学之年:孔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 青年 成童:15或15稍上的年岁。 舞象之年:少年15至20岁。 二八:为16岁。 破瓜、碧玉年华:女子16岁。 加冠:指男子20岁。古时男子20岁行加冠礼,表示已成年。 弱冠:古人20岁行冠礼,以示成年,但体犹未壮,故称“弱冠”。 桃李年华:女子20岁。 花信年华:女子24岁。 而立(而立之年):30岁,因为《论语》有言,“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始室:30岁。《礼记·内则》:“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 克壮:正当壮年,古代30岁为壮。 半老徐娘:女子30岁。 中年 不惑(不惑之年):40岁为“不惑之年”。 艾:50岁。《礼记·曲礼上》:“五十曰艾。” 半百、知天命、知命之年:50岁。 六九年:即54岁。 老年

刑事责任年龄案例

刑事责任年龄案例 案例1: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分析: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2:杜长江,1983年生。韩仲学,1983年生。杜发家,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长江、韩仲学、杜发家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蒲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杜发家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9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问题]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分析:对本案三名行为人不能适用死刑。理由是:三名行为人所犯的是强奸罪,且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此情节的强奸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龄都符合我国刑法禁止适用死刑的条件,依法不得对其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案例3:贾某,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1998年1月20日,正值学校放寒假,见本班女同学某甲独身一人在教室,遂起歹念,将其骗至防空洞进行猴亵,某甲进行反坑,并说要告诉老师。贾某害怕事情被老师知道,遂用砖头猛击某甲的头部,致某甲颅内出血,当场死亡。 [问题]贾某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分析:本案中,行为人贾某生于1985年1月13日,其行为时为1998年1

中国法制史作业及答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学生姓名常海兵学号 200910640027 一、为什么说《法经》是中国古代法典的鼻祖。 1.《法经》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历史作用。 从公元前475年至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这是中国历史上的战国时期,是 封建社会的开端。这段时期,在中国古代法治的形成发展过程中,是重要的奠基阶段。 战国时期,以土地私有为主体的封建地主经济已逐步在各大国占据了统治地位,正在从奴隶主阶级手中夺取或已经取得政权的地主阶级为了巩固经济方面的成果,开始致力于上层建筑方面的变革。他们以法律为武器,继承了春秋末期的公布成文法的传统,主张以公开的、划一的“法”取代奴隶制的“礼”和秘密的“刑”,并提出“法治”的口号以反对奴隶主阶级的“礼治”,要求建立保护地主阶级利益、打击奴隶主旧势力、维护封建的生产关系并调整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 由当时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组成“法家”站在时代的前列,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主张“变法”、“以法治国”、“一断于法”。他们在不断认识新的社会关系,总结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过程中,完善、充实了自己的法治理论,指导着战国时期的封建立法和执法。 在此大背景下,魏国当时的宰相李悝集诸国成文法之要而作成的中国历史上具备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应运而生。 李悝为了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保护经济、政治改革所取得的成果,维护新兴地主阶级所取得的利益,使富国强兵的基本国策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进行,在变法的过程中总结了前人的立法经验,在“撰次诸国法”的基础上制定出《法经》。《法经》既是变法的重要内容,又是对变法成果的肯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法典。它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以罪统刑,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树,对于后世封建法典体例的创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经》的篇目及其内容。2.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根据史料记载,大致可以了解《法经》的篇目结构为: 第一部分是正律,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四篇。第一篇《盗法》,是惩罚侵犯财产的犯罪的法律;第二篇《贼法》,是惩罚杀人、伤人等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的法律;第三篇《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讯罪犯的法律规定;第四篇是《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第二部分是杂律,即《杂法》一篇,是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根据记载,其内容为所谓的“六禁”。一日“淫禁”,是关于惩治奸非行为的规定;

古代中国各年龄阶段称呼

古代中国各年龄阶段称呼 “二十弱冠、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花甲,七十古来稀,八十耄耋。” “逾弱冠”——就是超过弱冠之年,换句话说就是二十出头了。 “近而立”——就是接近而立之年,快要到三十岁了。 顺便送你一些关于年龄的称谓: 人初生叫婴儿,不满周岁称襁褓。 2至3岁称孩提。 女孩7岁称髫年。男孩7岁称韶年。 10岁以下称黄口。 13岁至15岁称舞勺之年。 15岁至20岁称舞象之年。 女孩12岁称金钗之年。 女孩13岁称豆蔻年华。 女孩15岁称及笄之年。 16岁称碧玉年华; 20岁称桃李年华。 24岁称花信年华;女子出嫁称梅之年,标梅之年。 男子20岁称弱冠。 30岁称而立之年。 40岁称不惑之年。 50岁称知命之年。 60岁称花甲或耳顺之年。 70岁称古稀之年。 80岁称杖朝之年。 80至90岁称合鲐背之年,耄耋之年。 100岁乐期颐。 另外,还有称童年为总角或垂髫,称青少年为束发,女子待嫁称待年或待字,称老年为皓首或白首,称长寿老人为黄发等等 古代年龄称谓小集 襁褓:不满周岁。 孩提:两至三岁。 始龀、髫年:女孩七岁。 始龀、龆年:男孩八岁。说明:根据生理状况,男孩八岁、女孩七岁换牙,脱去乳齿,长出恒牙,这时叫“龀”,“龆年”或“髫年”。 - 1 -

总角:幼年泛称。 垂髻之年:指儿童。(古代小孩头发下垂,引申以指未成年的人。) 黄口:十岁以下。 幼学:十岁。(《礼记?曲礼上》:“人生十年曰幼,学。”因为古代文字无标点,人们就截取“幼学”二字作为十岁代称。) 金钗之年:女孩十二岁。 豆蔻年华:女子十三四岁。 志学:十五岁。(《论语》: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 及笄:女子十五岁。(《礼记?内则》:“女子十有五年而笄。”) 碧玉年华、破瓜之年:女子十六岁。(旧时文人拆“瓜”字为二八纪年,谓十六岁,多用于女子。) 弱冠:男子二十岁。(《礼记?曲礼上》:“二十曰弱冠。”) 桃李年华:女子二十岁。 花信年华:女子二十四岁。 而立:三十岁。 不惑:四十岁。 天命:五十岁。(《论语》: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知非之年:五十岁。(《淮南子?原道训》:“伯玉年五十,而有四十九年非。”说春秋卫国有个伯玉,不断反省自己,到五十岁时知道了以前四十九年中的错误,后世因而用“知非”代称五十岁。) 耳顺、花甲之年:六十岁。(我国自古以来用天干地支互相错综相合纪年,可组成六十对干支,因而称作“六十干支”或“六十花甲子”,所以六十岁又称作“花甲之年”。) 古稀:七十岁。(杜甫《曲江二首》:“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耄耋:八十、九十岁。(《礼记?曲礼》:“八十九十曰耄。”人们根据这解释,把耄耋两字连用代称八、九十岁。) 期颐:百岁之人。(《礼记?曲礼》:“百年曰期颐。”意思是人生以百年为期,所以称百岁为“期颐之年。”元人陈浩解释说:“人寿以百年为期,故曰期;饮食起居动人无不待于养,故曰颐。”) 男女统称:男称须眉、女称巾帼。 夫妻一方去世称:丧偶。 老师称:恩师、夫子。 学生称:门生、受业。 总角:指童年.语出《诗经》,如《诗·卫风·氓》“总角之宴”,又《齐风·甫田》“总角兮”。以后称童年为“总角”。陶渊明《荣木》诗序:“总角闻道,白首无 成。” 垂髫:指童年。古时童子未冠,头发下垂,因而以“垂髫”代指童年。潘岳《藉田 赋》:“被褐振裾,垂髫总发。”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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