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职责)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的政策指导及其相关示范文本的制定等工作。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业主大会设立、活动的指导、监督,并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建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的经费)

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按财务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报销。

开发建设单位消亡的,由业主共同筹集。

第四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条件)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会议准备)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好咨询工作;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三)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四)培训筹备组的工作人员,推选并确定计票、唱票、监票人;

(五)核发表决票,设立票箱、投票站。

表决票应当载明业主的姓名、性别、户门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联系方式、表决事项、表决意见等基本内容。

第六条(通知送达)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下列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一)当面递交;

(二)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

(三)邮寄;

(四)向业主发送电子邮件;

(五)通过建筑区划内的局域网向业主发送消息;

(六)其他法定方式。

第七条(通知内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

(二)业主大会会议议程、会议的表决事项及表决方式;

(三)相关附件。

通知的附件应当包含参照示范文本拟订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投票的业主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总建筑物面积和总投票权人数等内容。

筹备组应当将相关附件在建筑区划内公示7日。业主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筹备组书面实名提出。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复核。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选举、补选办法,委员资格、职责和任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及其经费的范围、标准、筹集、使用及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会议参加)

业主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或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或在表决票上签字确认为准。

筹备组应当做好表决票回收的登记工作。表决票回收期限届满后,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未达到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下简称双过半数)的,由筹备组书面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直至参加会议的业主达到法定比例。

第九条(候选人产生方式)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优先考虑具有法律、工程、经济、管理、财务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知识的业主,并由筹备组根据业主提名或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按被提名或被推荐人次多少产生。

业主提名候选人的,可由业主以业主小组或楼层、单元、幢为单位单独或者联名的方式进行。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当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每一名业主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

筹备组应当将产生的候选人及其基本情况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布。

第十条(异议处理)

业主对候选人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受理业主的异议后应当在5日内予以调查核实,并在建筑区划内如实公布。

第十一条(表决计票)

筹备组应于选举前,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候选人的依法履职方案。

投票选举结束后,筹备组应于当日集中开启投票箱,公开清票、唱票、计票,并由计票人、监票人签字记录。

收集的表决票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每一表决票上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经2名以上监票人认定,对相应部分作废票处理;废票应当计入表决票总数。

筹备组应当场确认并公布选举结果,同时将表决票封存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委员分工)

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5日内召开,进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法律、工程、经济、管理、财务等专业委员的工作分配。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委员分工和联系方式、议事活动地址等情况,以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一)依法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状况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方案、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以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和关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及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委员补选工作;

(四)执行业主大会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和本建筑区划的其他有关制度;

(六)妥善保管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

(七)及时将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告知全体业主,并负责执行和组织实施;

(八)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九)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及服务产生的纠纷;

(十)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本建筑区划内的社区管理工作,并配合公安、规划、房管等部门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治安防范、合法建设及房屋结构安全等相关工作;

(十一)建立、完善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及不履职)

业主委员会委员要求辞去委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

对迁出建筑区划或连续6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业主大会会议认定,按自动辞职处理。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前两款原因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5日内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五条(筹备组职责终止)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依法设立或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完成之日起10日内,将业主名册、业主大会会议资料等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其职责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帐户设立)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其工作经费帐户依法设立之日起10日内,将帐户情况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网络投票、手机短信投票等形式。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网络投票、手机短信投票等形式的,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地址、网络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等。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二)发布会议公告;

(三)征询意见、投票表决;

(四)依据统计结果作出决定并公告。

业主推选代表参加以集体讨论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于参加会议前,就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业主大会会议需投票表决的事项,经业主本人签署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后,由业主代表在会议中如实反映。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九条(公示)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显著位置公告30日,并以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特殊情形规定)

业主委员会未能换届产生或者其委员集体辞职、未能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职,导致业主大会会议不能召开的,业主可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申请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业主小组)

建筑区划内设立业主小组的,业主小组应当参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法定职责。业主小组召集人一般由该小组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担任。

业主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的决定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应当在其认为有抵触之日起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予以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设立备案)

备案单位收到业主委员会报送的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备案资料,验证资料齐全后,应当在业主大会设立事项登记表上签署资料收讫。

业主大会设立事项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业主委员会保存,一份留备案单位存档。

第二十三条(选聘准备)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做好以下准备:

(一)查验物业共有部分档案与实际状况;

(二)根据建筑区划的物业类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配置和物业使用性质的不同,拟订供业主选择的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及其质量、物业服务企业的资信、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服务期限等物业服务需求方案;

(三)根据物业服务需求方案和当前本地行业内平均人工、材料、能源等费用水平,拟订相应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分担标准;

(四)根据建筑区划的物业管理实际,拟订选聘方式及其费用数额等的建议方案;

(五)提出由代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作为具体实施者的建议方案;

(六)分别制作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的表决票;

(七)与原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及物业服务档案、酬金制计费方式的财务档案等的交接手续和共有部分的查验手续,并制定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后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前的临时管理措施。

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做好前款工作。

第二十四条(收益分配与限制)

管理规约应当对依法利用建筑区划共有部分经营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项目、比例、使用等作出约定。

依法利用建筑区划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或者相关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共有;并经建筑区划内或者相关建筑物内双过半数的业主通过后,可以按照下列范围使用:

(一)补充相应的专项维修资金;

(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小组会议;

(三)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四)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弥补相应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不足;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方式。

依法利用建筑区划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或者相关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业主所得收益用于补充相应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小组应当按规定将相应资金交存于所在建筑区划的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帐户中。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建筑区划共有部分年度经营收益情况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告并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第二十五条(印章刻制)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依法刻制业主大会及其财务专用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并于刻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印模,并函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属于建筑区划内业主共同所有的档案资料编号造册,并指定专人管理:

(一)建筑区划内的物业资料;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四)业主大会备案材料和本建筑区划内其他有关制度;

(五)专项维修资金、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及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六)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印章使用登记、财务会计等档案;

(七)业主名册及联系方式、业主建议及意见;

(八)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九)公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资料;

(十)其他有关材料。

因建筑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解散前将档案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大会指定的机构暂为代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二十七条(满意度调查)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使用相关示范文本,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及本细则等相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约定,进行活动、开展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协会可以定期组织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履职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建筑区划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不移交资料的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按规定移交相关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由业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九条(解释机关)

本细则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详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签订日期: 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

运作和换届改选。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成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保障物权权益的规范行使,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社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依法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完整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样本

重庆市XXXXXX小区 201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修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重庆市XXXXXXXXXXXXXX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重庆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于XXXX年X月XX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本规则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工作环境。 第六条本规则不从事与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服 务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活动。 第七条与相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房屋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冲突时,各业主同意提交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一、业主大会名称:重庆市XXXXXXXXXXXXXXXX小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重庆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四至及附图 ):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路 三、物业类型: ( 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 )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计套,非住宅平方米,计套,投票权票,其他建筑面积平方米(不计入投票权数)。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八条业主(代表)大会依法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的共同事务,并对全体业主负责。业主(代表)大会依法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修改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房屋所有权属2人以上共有产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的,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成立业主大会的必要条件及具体流程

成立业主大会的必要条件及具体流程 成立业主大会的必要条件及具体流程 主讲人:孟宪生 首先业主要了解业主大会的基于什么前提产生?什么时候才可以设立业主大会? 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即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在《物权法》生效后,业主的共同决定权需要“双过半”(业主人数和物业面积)才以生效。例如开发商卖了三分之一不到百分之五十,理论上小业主是无法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因为只有达到“双过半”之后才可以。所以只有小业主达到50%以上,才能按照业主的共同决定权来行使权利。 那么入住率是什么?就是开发商把房屋交付给业主的比率。交付为等于入主,而是交付钥匙。原来的规则是首户业主入住两年之后可以成立业主大会,现在更改为小业主达到50%以上才能形成决议,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当小区具备该条件后就出现了如何设立业主大会的流程问题?

根据新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那么业主大会由谁建议发起?向谁提出申请?《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召集人占总人数5%的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5%以上的业主可以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如果一个大业主拥有5%建筑面积也可以直接发起,所以不管是面积够5%还是人数够5%都可以发起设立。此时的申请权是一个建议权,向全体业主的建议,建议申请成立业主大会。有5%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那么这5%的业主谁来组织?小业主可以自己组织,开发商也可以委托一个业主来组织,或者公告招募5%的业主进行申请。只要达到召集人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就可以启动。 关于启动申请简单概括为双启动。开发商可以启动,业主也可以。双启动之后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核实业主递交的材料并给予批复。在这个申请批复的时候街道办事处同时指定一个筹备组组长,为什么要筹备组组长?因为业主自己不了解筹备工作过程,不够专业,需要具有相对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组织来协助业主把这个事做好。所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职责)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的政策指导及其相关示文本的制定等工作。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业主大会设立、活动的指导、监督,并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建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的经费) 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按财务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报销。 开发建设单位消亡的,由业主共同筹集。 第四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条件)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会议准备)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好咨询工作;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三)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四)培训筹备组的工作人员,推选并确定计票、唱票、监票人; (五)核发表决票,设立票箱、投票站。 表决票应当载明业主的、性别、户门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联系方式、表决事项、表决意见等基本容。 第六条(通知送达)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在建筑区划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下列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一)当面递交; (二)放入业主信箱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 (三)邮寄; (四)向业主发送电子; (五)通过建筑区划的局域网向业主发送消息; (六)其他法定方式。 第七条(通知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容、形式; (二)业主大会会议议程、会议的表决事项及表决方式;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最新范本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最新范本 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座落:________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_________(物业名称)_________(楼幢单元门牌号)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涵义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与成立 _________(物业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通过业主公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五条业主身份确认 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和本规则,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修改业主公约和本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房屋定期维修制度,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绿化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车辆停放与交通秩序协管规定,消防与治安协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等. (六)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 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 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 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 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 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 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 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 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置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三)业主委员会选票。 (四)业主代表选票。 (五)业主授权委托书。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建房[2009]27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19新版.doc

合同编号: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__________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称业主代表大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四条业主大会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和监督和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代表 第一条业主代表需公益事业、愿意为业主服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非业主也可担任业主代表。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成多层业主代表区,每一栋楼一个单元选举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别墅区按区选,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区的划分办法,应根据户数多少,首次由业主委员会筹委会决定,以后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条每一业主代表区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投票有效,获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第四条业主代表区半数业主联名可以罢免业主代表,并应同时按照本议事规则选举新的业主代表。 第五条业主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应按照本议事规则选举新的业主代表。 第六条新的业主代表任期为本届代表任期剩余部分。 第三章业主代表大会 考虑到经济与效益和人口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代替。 第一条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每届业主代表任期三年。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下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应负责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业主代表大会的时间、内容、地点等内容公布。经百分这二十以上的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版

编号:_____________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换届改选。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成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保障物权权益的规范行使,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社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及示范资料

关于成立××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 公告 ××小区全体业主: 收到XX向我街道办事处提报的《关于成立XX小区业主大会的申请》后,我街道办事处对XX小区情况进行了审核:XX小区由XX开发建设,建成于XX年,首批业主入住时间为XX年XX月,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共XX户,目前已入住XX,入住率为XX,入住面积XX,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XXXX一项,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拟成立小区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现就成立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事项公告如下: 一、筹备组成员组成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组成。 二、筹备组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2、报名地点: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或××居民委员会。请关心支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业主踊跃报名,请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指派人员参加。 联系电话: ××街道办事处 年月日

××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 ××小区全体业主: 根据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业主自荐、业主联名推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派,报名工作已结束。XX年XX月XX日,在我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召开了筹备小组会议,会议确定了XX名筹备小组成员,并推选了组长、副组长,现予以公告。 如您对以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有异议,请在本公告之日起×日内与××街道办事处联系,联系电话:XXXX,我们将进行认真复核并告知您复核结果;若无异议,公示结束后筹备小组将开展工作。 ××街道办事处年月日

关于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的公告 ××小区全体业主: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精神,结合本小区实际,经筹备小组讨论决定: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下述第种形式: (1)全体业主集体讨论 (2)书面征求全体业主意见 二、鉴于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应按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三、业主代表的具体分布如下: 四、业主代表由下述第种方式产生: (1)业主书面推荐(附推荐表样张)。推荐表将采用签收、寄信或传真等形式送达。 (2)。 五、经过对本小区业主业权的核实,业主在本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为票。其中,建设单位为票。 业主如对本公告情况有疑问,或想了解更详细情况,请在XX年XX 月XX日之前,与筹备组联系。联系人:地址:电话:时间:特此公告。 XX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代章) 年月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小区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小区300户及以上的可采用代表大会制,代表以单体楼或单元为单位,每位代表须经所代表的业主过半数的面积及人数同意,代表所代表的全部面积及人数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业主大会成立程序 第六条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提议有如下情形: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筹备组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三)20%以上的业主提议,向全体业主发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的倡议,第七条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按照《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作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制定选票、核实业主情况,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第八条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公告。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

首届业主大会成立程序

首届业主大会成立程序 一、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提议。开发建设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 (二)产生筹备组。以推荐或自荐的形式产生筹备组成员; (三)公告。将筹备组成员组成名单在小区内公告。 二、筹备组备案 筹备组向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书面上报筹备组名单及召开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的请示,经市物业办下达指导意见后,方可开展工作。 三、筹备组开展业主大会会议前期准备工作 (一)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筹备组参照市住房保障局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拟订本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二)确认业主投票权。筹备组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三)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1、制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 2、拟定候选人名单; (四)拟定物业管理方案 1、拟订物业服务等级; 2、拟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拟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六)对以上拟定方案征求广大业主意见并修改。 四、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一)公告。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物业管理方案等草案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公告。

(二)筹备组发出大会通知。 (三)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印发选票。(在注意事项内说明) 2、业主投票。 3、统计投票结果,形成业主大会决议。 4、业主委员会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五、公告业主大会决议。由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当天形成的决议在物业管理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 六、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资料送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一) 业主大会决议; (二)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 管理规约; (四) 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五) 业主委员会委员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附:注意事项 一、筹备组成员的构成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应当由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开发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组成,其中业主可自荐产生。 二、提议 开发单位将拟订的《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提议》(下称:《提议》)(附件1)和《筹备组成员自荐表》(以下简称《自荐表》,附件2),在物业管理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示15日,告知全体业主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事宜。 三、产生筹备组 《提议》公示期满后,产生5-9人筹备组成员。 四、筹备组成员产生以后业主异议的处理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职责)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的政策指导及其相关示范文本的制定等工作。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业主大会设立、活动的指导、监督,并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建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的经费) 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按财务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报销。 开发建设单位消亡的,由业主共同筹集。 第四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条件)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会议准备)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好咨询工作;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三)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四)培训筹备组的工作人员,推选并确定计票、唱票、监票人; (五)核发表决票,设立票箱、投票站。 表决票应当载明业主的姓名、性别、户门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联系方式、表决事项、表决意见等基本内容。 第六条(通知送达)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下列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一)当面递交; (二)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 (三)邮寄; (四)向业主发送电子邮件; (五)通过建筑区划内的局域网向业主发送消息; (六)其他法定方式。 第七条(通知内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 (二)业主大会会议议程、会议的表决事项及表决方式; (三)相关附件。 通知的附件应当包含参照示范文本拟订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投票的业主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总建筑物面积和总投票权人数等内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经__ _年___月___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1 第三条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接受本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 (二)业主委员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______。 (三)业主委员会地址: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 (四)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物业类型(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楼□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楼□工业区□其他类型物业□)类。(请用“√”表示) (六)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__ 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 ___平方米,__ _户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审议和批准业主委员会拟定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五)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六)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审议活动经费的开支情况; (七)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更改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流程审批稿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流程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现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流程、业主大会筹备小组主要工作、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知识问答一并传上来,供有志于参加华龙美晟业委会筹备组前期临时工作小组的邻居们参阅。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成立业主委员会得分八步走) 第一步,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并产生志愿者小组,以志愿者小组为核心,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第三步,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15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第四步,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第五步,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doc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9/12/01 实施日期:2010/01/01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建房[2009]2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s://www.360docs.net/doc/5f3699801.html, 2009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座落:_____________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________(物业名称)________(楼幢单元门牌号)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涵义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与成立 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通过业主公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五条业主身份确认 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

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 指导程序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维护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规定如下: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一)成立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二)提出申请 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认真审核,

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三)产生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1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 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成员名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15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协调解决。 (四)召开筹备组会议 筹备组会议由筹备组组长召集,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县(市)房产局负责业务指导。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 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解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解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出台背景】目前,我市很多住宅小区,成立业委会的不多。很多小区业主、业委会、物业企业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有的小区业主大会形同虚设。业委会不作为、消极作为甚至越权作为,已成为引发物业管理纠纷的新因素。业内人士称,之前国家和省有关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规定,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新问题没有予以明确具体如何处理。而且,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活动没有更具体、系统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正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炉,并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指导规则》旨在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指导规则》,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指导规则》还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筹备以及履行的职责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同时,还对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承担的指导和监督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亮点之一:交房后业委会5个月即可成立。《指导规则》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小区就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启动业委会成立的第一步。 【案例】市民张三在南宁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小区共20栋住宅楼。开发商交房时告诉业主,由于工期等原因,还有5栋住宅楼未达到交房条件。不过,交付使用的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4。为此,不少业主提议,尽快召开业主大会,以规范小区的物业管理等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