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_关连交易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_关连交易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_关连交易

第十四A章

股本證券

關連交易

前言

14A.01 關連交易的規則旨在確保上市發行人進行關連交易時,上市發行人能顧及股東的整體利益。本章所載的規則亦提供若干保障,防範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

股東(或此等人士的聯繫人)利用其職位取得利益。

14A.02 為達致上述目的,本章規定關連交易一般須予披露以及須經獨立股東批准。因此,上市發行人如擬進行任何關連交易,必須按照《上市規則》第2.07C 條的規定刊發公告,公布

建議中的交易,並向股東發出通函,提供有關交易資料。

14A.03 若干交易類別可獲豁免遵守予以披露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另外若干交易則只須遵守披露規定。

14A.04 關連交易可以是一次過的交易(上市發行人適用),也可以是持續交易(上市發行人及新申請人均適用)。兩種交易各須遵守不同的規則。上市發行人必須就所有關連交易與有

關人士╱公司訂立書面協議。

14A.05 上市發行人如擬進行一項可能屬於關連交易的交易,必須盡早諮詢本交易所的意見,以使其如有任何疑問時,可以確定本章的規定是否適用以及適用的程度。如本交易所提出

要求,上市發行人必須將有關合約或(如適用)合約草稿呈交本交易所。第14A.06 本交易所有特定權力,可將任何人士視作關連人士(見《上市規則》第14A.11(4) 條),亦十可指明若干豁免規定不適用於個別交易(見《上市規則》第14A.30 條)。四

A

14A.07 本交易所若認為恰當,可按其所決定的條款及條件豁免本章所有或任何規定(見《上市規則》第14A.42 條)。

14A.08 關連交易可以同時是反收購行動、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主要交易、須予披露的交易或股份交易,因此上市發行人應同時參閱《上市規則》第十四章。

14A.09 上市發行人須向本交易所填報任何涉及關連交易或持續關連交易的清單;有關清單須按本交易所不時指定的形式填報。

有關定義及釋義的一般事項

14A.10 就本章而言:

(1) 「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指《銀行條例》所界定的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

公司,又或根據適當的海外法例或權力成立的銀行;

(2) 「代價」乃按《上市規則》第14.15 條所載的方法計算;

(3) 「控權人」指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控股股東;

(4) 「財務資助」包括授予信貸、借出款項、就貸款提供保證或作出擔保;

註:同時參閱《上市規則》第14A.10(9) 條關於「日常業務」的釋義。

(5) 「獨立股東」指任何在股東大會上,就某項關連交易進行表決時,不須放棄表決權

的上市發行人股東;

(6) 「發行人」指其證券正申請於主板上市的上市發行人或公司或其他法人以及其附屬

公司,並包括正申請上市的預託證券所代表股份所屬的公司;

(7) 「上市發行人」一詞的涵意與《上市規則》第14.04(6) 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8) 「一般商務條款」指一方在下列情況下所能夠獲得的交易條款:即有關交易是基於

各自獨立利益進行,或所訂的交易條款,不比上市發行人所給予獨立第三方或獨

立第三方所給予上市發行人的條款為差;

(9) 某實體的「日常業務」指該實體現有的主要活動,或該實體的主要活動所完全依

賴的活動。所謂在日常業務中提供的財務資助,即指單由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所提供的財務資助;所謂並非在日常業務中提供的財務資助,即指並非由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所提供的財務資助;

(10) 「百分比率」一詞的涵意與《上市規則》第14.04(9) 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11) 「認可證券交易所」指獲本交易所為此而認可為受監管並正常運作的公開證券市

場;

(12) 「資產總值」一詞的涵意與《上市規則》第14.04(12) 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及

(13) 發行人的「交易」(不論是否《上市規則》第14.04(1)(g) 條所界定的「在日常業務中

進行屬收益性質的交易」)包括:

(a) 收購或出售資產,包括《上市規則》第14.29 條所載的視作出售事項;

(b) 任何交易涉及上市發行人沽出、接受、轉讓、行使或終止(按《上市規則》

第14A.68 條所述形式)一項選擇權,以購入或出售資產或認購證券;

(c) 簽訂或終止融資租賃;

(d) 簽訂或終止營業租賃或分租,包括出租或分租物業;

(e) 作出賠償保證或擔保,或提供財務資助;

(f) 訂立涉及成立合營實體(不論是以合夥、公司或任何其他合營的形式成立)

的任何安排或協議;

(g) 發行新證券;

(h) 提供或接受服務;

(i) 共用服務;及

(j) 提供或購入原材料、半製品及製成品。

關連人士的定義

14A.11《上市規則》第1.01 條載有「關連人士」的一般定義。在本章內,「關連人士」的定義包括:

(1) 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

(2) 交易日期之前12 個月內曾任上市發行人董事的任何人士;

(3) 中國發行人的發起人或監事;

(4) 《上市規則》第14A.11(1)、(2) 或(3) 條所述人士的任何聯繫人。有關非中國發行人

及中國發行人的「聯繫人」之定義,分別載於《上市規則》第1.01 及19A.04 條。在

本章內,第14A.11(1)、(2) 或(3) 條所述人士的「聯繫人」,還包括下列人士:

(a) 任何已就(或擬就)有關交易與第14A.11(1)、(2) 或(3) 條所述人士達成任何

協議、安排、諒解或承諾(不論正式或非正式,亦不論明示或默示)的人士

或實體,而就該項交易,本交易所認為這些人士或實體應被視為關連人士

者;

(b) 與第14A.11(1)、(2) 或(3) 條所述人士同居儼如配偶的任何人士,以及第

14A.11(1)、(2) 或(3) 條所述人士的子女、繼子女、父母、繼父母、兄弟、

姊妹、繼兄弟及繼姊妹;及

(c) 第14A.11(1)、(2) 或(3) 條所述人士的以下親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及外孫;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堂兄弟姊妹、

表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兄弟姊妹的子女,

而這些人士與第14A.11(1)、(2) 或(3) 條所述人士之間的聯繫,令本交易所

認為建議中的交易應受本章的規定所規限。上市發行人如擬與這些人士進

行任何交易(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1 或14A.33 條獲豁免的交易外),

一概須通知本交易所。上市發行人亦須向本交易所提供資料,以證明這些

人士應否被視作第14A.11(1)、(2) 或(3) 條所述人士的聯繫人;

註: 1. 若一家公司為第14A.11(1)、(2) 或(3) 條所述的人士之「聯繫

人」純粹因為該等人士透過其持有上市發行人股權而擁有該公

司的間接權益,該公司並不屬關連人士。

2. 一家非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的大股東若純粹因為擔任該公司

的董事及╱或大股東而成為關連人士,該非全資擁有的附屬

公司將不被視作該大股東的「聯繫人」。

(5) 屬下列情況的上市發行人之任何非全資附屬公司︰上市發行人的任何關連人士(按

第14A.11(1) 至(4) 條所界定,但附屬公司層面者除外)在該非全資附屬公司的任何

股東大會上,有權(個別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10% 或10% 以上的表決權;及

註: 1. 據此,非全資附屬公司在下列情況下不屬關連人士:

(a) 在有關非全資附屬公司的任何股東大會上,上市發行人概無

任何關連人士(按第14A.11(1) 至(4) 條所界定,但附屬公司層

面者除外)有權(個別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10% 或10% 以

上的表決權;及

(b) 有關非全資附屬公司並非第14A.11(1)、(2) 或(3) 條所述人士

的聯繫人。

2. 計算本規則所述的10% 時,不包括上市發行人的關連人士(附屬公

司層面者除外)透過上市發行人所持有的附屬公司權益。

(6) 第14A.11(5) 條所指的非全資附屬公司之任何附屬公司。

14A.12《上市規則》第14A.11 條所界定「關連人士」的定義並不包括證券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任何全資附屬公司(不論直接或間接持有)。

關連交易的定義

14A.13 關連交易是指:

(1) (a) 上市發行人與關連人士之間的任何交易;或

收購或出售公司權益

(b)(i)上市發行人與一名非關連人士之間的任何交易,而有關交易涉及上

市發行人收購或出售一家公司之權益,並且,該公司的主要股東當

時是(或擬成為)控權人,又或當時是(或將因該項交易而成為)控權

人的聯繫人。在決定任何人士及其聯繫人(如《上市規則》第14A.11(4)

條所界定的)是否為任何公司的「主要股東」時,本交易所可將他們

的權益合併計算。若資產(相對於業務)佔該公司資產淨值或資產總

值90% 或90% 以上,本交易所會將收購或出售該等資產視作關連交

易,並視作收購或出售該公司的權益處理;或

註:(1) 如上市發行人收購或出售一家公司的權益時,已是該

公司的主要股東,則上市發行人不會因此被視為控權

人的「聯繫人」。

(2) 如控權人僅因其於上市發行人的權益而間接擁有另一家

公司的權益,則該控權人不會因此被視作該公司的「主

要股東」。

(3) 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本規則即不適用:

(i) 上市發行人收購一家公司的權益;

(ii) 所收購公司的主要股東在緊接收購之前是該公司

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控股股東(或該等人士

的聯繫人);

(iii) 建議該主要股東在收購之後繼續留任所收購公司

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繼續是控股股東( 或該

等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控股股東的聯繫人);

(iv) 在收購後,其仍屬控權人的唯一理由在於其仍是

所收購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控股股東

(或該等人士的聯繫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如其

繼續是控股股東,其於該公司的權益不得因收購

而有任何增加。

(ii) 上市發行人與一名非關連人士之間的任何交易,而有關交易涉及上市發行人收購一家公司之權益(或可購得該等權益之選擇權),並且,控權人(或其聯繫人)是該公司的股東或將會成為該公司的股東,而擬收購的權益:

(A) 屬固定收益性質;

(B) 是股份,而收購的條款較給予控權人或其聯繫人的條款為差;

(C) 是股份,而這些股份有別於控權人或其聯繫人本身所持有(或

將獲授予)股份的類別。

註:如有關收購是根據上市發行人及控權人(或其聯繫人)

認購有關公司股份的條款進行,而該等條款事前已按

本章的規定獲股東批准,則本規則並不適用。

以優惠條款認購

(iii) 上市發行人與一名非關連人士之間的任何交易,而有關交易涉及控權人(或其聯繫人)以特別優惠的條款認購一家公司的股份,而上市發行人亦為該家公司的股東;或

註:如有關認購是根據上市發行人及控權人(或其聯繫人)認購有關公司股份的條款進行,而該等條款事前已按本章的規定獲

股東批准,則本規則並不適用。

認購不同類別股份

(iv) 上市發行人與一名非關連人士之間的任何交易,而有關交易涉及控權人(或其聯繫人)認購一家公司的股份,而上市發行人亦為該家公司的股東,但控權人(或其聯繫人)所認購股份的類別有別於上市發行人所持有的股份。

註:如有關認購是根據上市發行人及控權人(或其聯繫人)認購有關公司股份的條款進行,而該等條款事前已按本章的規定獲

股東批准,則本規則並不適用。

(2) 由下列人士所提供的財務資助,即:

(a) 由上市發行人向下列人士所提供的財務資助:

(i) 關連人士;或

(ii) 上市發行人及關連人士均持有股份的一家公司,而在該公司任何股東大會上,上市發行人的任何關連人士(按《上市規則》第14A.11(1)

至(4) 條所界定,但附屬公司層面者除外)有權(個別或共同)行使或

控制行使10% 或10% 以上的表決權;或

註:計算本規則所述的10% 時,不包括上市發行人的關連人士

(附屬公司層面者除外)透過上市發行人所持有的附屬公司權

益。

(b) 由下列人士向上市發行人所提供的財務資助:

(i) 關連人士;或

(ii) 上市發行人及關連人士均為股東的一家公司,而在該公司任何股東大會上,上市發行人的任何關連人士(按《上市規則》第14A.11(1) 至

(4) 條所界定,但附屬公司層面者除外)有權(個別或共同)行使或控

制行使10% 或10% 以上的表決權;

註:計算本規則所述的10% 時,不包括上市發行人的關連人士

(附屬公司層面者除外)透過上市發行人所持有的附屬公司權

益。

(3) 上市發行人向關連人士或屬《上市規則》第14A.13(2)(a)(ii) 條所述的公司,及╱或

為關連人士或屬《上市規則》第14A.13(2)(a)(ii) 條所述公司的利益而作出賠償保證、或擔保、或提供財務資助;

(4) 上市發行人就其從關連人士或屬《上市規則》第14A.13(2)(b)(ii) 條所述的公司取得

的任何財務資助,抵押其資產;

財務資助的交易概受《上市規則》第14A.63 至14A.66 條規限;

(5) 沽出、接受、轉讓、行使或不行使涉及上市發行人及關連人士的選擇權(按《上市

規則》第14.72 條所界定者)。選擇權受《上市規則》第14A.67 至14A.71 條所規限;及

合營企業

(6) 上市發行人與關連人士就成立任何形式的合營實體(如以合夥、公司或任何其他

合營的形式成立)而達成任何安排或協議(見《上市規則》第14A.10(13)(f) 條)。在

此情況下,上市發行人的財務承擔數額,將按《上市規則》第14.15(2) 條所載的方

法計算。

持續關連交易的定義

14A.14 持續關連交易指預期在一段時間內持續或經常進行、涉及貨物或服務或財務資助之提供的關連交易。這些關連交易通常是發行人在日常業務中進行的交易。

14A.15 持續關連交易受《上市規則》第14A.33 至14A.41 條所規限。

總則

類別

14A.16 關連交易可分以下數類:

(1) 獲豁免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關連交易(見《上市規則》第

14A.31 條);

(2) 獲豁免遵守有關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關連交易(見《上市規則》第14A.32 條);

(3) 獲豁免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持續關連交易(見《上市規則》

第14A.33 條);

(4) 獲豁免遵守有關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持續關連交易(見《上市規則》第14A.34 條);

(5) 不屬《上市規則》第14A.16(1) 至(4) 條所載任何類別的關連交易(包括持續關連交

易)。

14A.17 屬於《上市規則》第14A.16(5) 條的關連交易必須遵守本章有關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獨立股東批准

14A.18 本交易所將要求上市發行人就關連交易及持續關連交易必須事先獲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批准方可進行。上市發行人必須確保下列人士在有關會議上就批准有關交易的決議事項放棄表決權:

(1) 任何在該交易中有重大利益關係的關連人士;及

(2) 任何屬《上市規則》第14A.13(1)(b)(i) 至(iv) 條所述並於該交易中有重大利益關係的

人士以及其聯繫人。

此外,在致股東的有關通函中亦必須載有一項聲明,表明該等人士不會表決有關交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52 條,該股東大會上任何表決均須以投票方式進行。

14A.19 上市發行人必須遵從《上市規則》第14A.52 至14A.54 條有關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以及《上市規則》第14A.56 及14A.58 至14A.60 條有關公告及通函內容之規定。

14A.20 按《上市規則》第14A.49 條規定而發出有關交易的通函,必須在發出召開股東大會以通過通函內所述交易之通告的同時或之前發送予股東。

獨立財務意見

14A.21 對於本章規定必須經獨立股東批准的關連交易,上市發行人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3.39(6)及13.39(7) 條所載的規定。

14A.22《上市規則》第13.39(7)(b) 條規定由獨立財務顧問另行發出的函件必須載有下列資料:

(1) 其意見所根據的理由;

(2) 所作的主要假設;

(3) 其達致該意見過程中所考慮的因素;

(4) 說明有關交易是否屬上市發行人在其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務條款進行、有關交易

是否公平合理,並且是否符合上市發行人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及

(5) 獨立財務顧問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或(如適用)只向獨立股東)提出有關

獨立股東應否表決贊成該項交易的意見。

14A.23《上市規則》第14A.04 條所述的協議將為獨立財務顧問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的基礎。

計算交易代價或價值的方法

14A.24《上市規則》第14.15 條所載計算代價的方法亦適用於關連交易及持續關連交易。

將交易合併計算

14A.25 如有連串關連交易全部在同一個12 個月期內完成或有關交易互相關連,本交易所會將該等交易合併計算,並視作一項交易處理。在這些情況下,上市發行人須遵守該等關連交易合計後所屬類別的有關規定。若根據《上市規則》第14.06(6)(b) 條將於一段較長期間內進行的連串資產收購合併計算(意即此等交易構成一項反收購行動),本第14A.25 條所指的合併計算期將為24 個月而非12 個月。

14A.26 本交易所在決定是否將關連交易合併計算時,所考慮的因素包括該等交易是否:

(1) 為上市發行人與同一方進行,或與互相有關連或有其他聯繫的人士進行;

(2) 涉及收購或出售某特定公司或集團公司的證券或權益;

(3) 涉及收購或出售一項資產的組成部分;或

(4) 合共導致上市發行人大量參與一項業務,而該業務以往並不屬於上市發行人主要

業務的一部分。

14A.27 本交易所可考慮將所有與同一關連人士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合併計算,以決定合計後之交易所屬的類別。

例外情況

14A.28 若干類別的關連交易(《上市規則》第14A.31 條所述者)可獲豁免遵守所有披露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第14A.32 條所述的關連交易,則不需要經獨立股東批准,但上市發行人須按照《上市規則》第2.07C 條的規定刊登公告披露每個個案,並須在下一次刊發的年度報告及帳目中作申報。

14A.29 若干類別的持續關連交易(《上市規則》第14A.33 條所述者)可獲豁免遵守所有披露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第14A.34 條所述的持續關連交易,則不需要經獨立股東批准;但就每個個案而言,上市發行人必須在訂立交易之時按照《上市規則》第2.07C 條的規定刊登公告,並須在其此後根據有關書面協議承諾進行交易的會計年度的年度報告及帳目中申報有關交易。

本交易所的酌情權

14A.30 本交易所保留指明某項豁免規定不適用於某項交易的權力。本交易所亦可酌情要求任何其他關連交易須獲獨立股東批准方可進行,以及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18 及14A.23 條的規定。

獲豁免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

關連交易

(涉及財務資助或授予選擇權者除外)

14A.31 下列關連交易,將可獲豁免遵守本章所載的所有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集團內部交易

(1) 上市發行人與非全資附屬公司之間、或上市發行人的非全資附屬公司之間達成的交

易;而在有關交易中,上市發行人概無任何關連人士(按《上市規則》第14A.11(1)

至(4) 條所界定,但附屬公司層面者除外)在有關附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上,有權

(個別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10% 或10% 以上的表決權,而有關附屬公司本身並

非按《上市規則》第14A.11 或第1.01 條所界定的關連人士;

註:計算本規則所述的10% 時,不包括上市發行人的關連人士(附屬公司層面者除外)透過上市發行人所持有的附屬公司權益。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2) 按照一般商務條款進行並符合下列條件的關連交易:

(a) 每項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於0.1%;或

(b) 每項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等於或高於0.1% 但低於2.5%,而總代價

也低於100 萬港元;

註:此項豁免不適用於上市發行人向關連人士發行新證券,此等交易由《上市規則》第14A.31(3) 條規限。

發行新證券

(3) 如上市發行人向關連人士發行新證券,而同時出現下列情況:

(a) 該關連人士以股東身份,接受按其股權比例所應得的證券;或

(b) 發行該等證券予該關連人士是根據符合《上市規則》第十七章規定的股份期

權計劃發行,或有關證券是根據上市發行人證券首次在本交易所開始買賣

前已經存在的股份期權計劃發行,而該等證券的上市申請在上述首次開始

買賣時已經獲得批准;或

(c) 該關連人士在這次上市發行人發行證券中,出任包銷商或分包銷商,並已

遵守《上市規則》第7.21(2) 條及7.26A(2) 條的規定;或

註: 1. 任何實體發行證券,如由關連人士負責包銷或分包銷,有關

包銷的條款及條件必須於上市文件中作全面披露。

2. 供股或公開發售的額外申請以及接受按比例分配認購的股權皆

不屬關連交易。《上市規則》第7.21(1) 及7.26A(1) 條規定,上

市發行人若將未為獲分配人認購的證券以額外申請表格方式

出售,該等證券須可供全體股東認購,並按公平基準配發。

如擬以此方式發售該等證券,供股或公開發售的公告、上市

文件及任何通函必須事先作全面披露。

3 如上市發行人(本身是控股公司)為旗下同是上市公司的附屬

公司發行證券出任包銷商或分包銷商,而該上市附屬公司屬

《上市規則》第14A.11(5) 或14A.11(6) 條所指之關連人士,則

該項交易對上市控股公司而言亦屬關連交易。在此情況下,

本身是控股公司的上市發行人須受關連交易的規定規限,除

非該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1(1) 或14A.31(2) 條獲得豁

免,則作別論。此規則的豁免只適用於該上市附屬公司,並

不適用於其上市控股公司。

(d) 該關連人士簽訂有關配售證券予並非其聯繫人的第三者,以減持該類證券

的權益之協議後14 天內,由上市發行人發行新證券予該關連人士。該等新

證券的發行價,不得低於配售價。配售價可因應配售費用作出調整。發行

予該關連人士的證券之數目,亦不得超過其配售證券之數目;

註:根據《上市規則》第13.28 條,上市發行人須按照《上市規則》第2.07C 條的規定刊登公告,載述關連人士配售及認購股份的詳情。

證券交易所的交易

(4) 屬於《上市規則》第14A.13(1)(b)(i) 條所述的交易,包括上市發行人在日常業務中,

買賣在本交易所(或獲認可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證券。如有關交易並非在本交易所(或獲認可的證券交易所)進行,而關連人士並無收取或支付任何代價,則此項豁免依然適用。如有關交易的目的,是直接或間接將一項利益授予控權人或其聯繫人,而該人士同時為有關公司的主要股東,則此項豁免並不適用;

購回本身證券

(5) 上市發行人向關連人士購回其證券,而該證券購回是在本交易所(或獲認可的證

券交易所)進行,或根據《股份購回守則》作出的全面收購建議。如該項購回是在本交易所(或獲認可的證券交易所)進行,但關連人士明知而將其證券售予上市發行人,則此項豁免並不適用;

董事服務合約

(6) 上市發行人的董事與上市發行人訂立的服務合約;

註:凡《上市規則》第13.68 條適用的董事服務合約,均須遵守該規則所述的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消費品或消費服務

(7) 上市發行人在日常業務中,按照一般商務條款向其關連人士購買或出售消費品或

消費服務。此等消費品和消費服務:

(a) 必須屬一般供應自用或消費的類別;

(b) 必須是由買方自用,不得由買方加工而成其本身產品或作轉售又或為其本

身任何業務或計劃業務而作其他用途(不論是有償或無償);

註:例子包括上市發行人向關連人士提供的水電服務,關連人士在上市發行人擁有的餐館用膳,以及關連人士由從事雜貨零售業務的上市發行人購買雜

貨自用等。

(c) 由買方消費或使用時的狀態,須與買方購買時相同;

(d) 其總代價或價值,佔上市發行人最近期發表的經審計帳目或(如編備有綜

合帳目)最近期發表的經審計綜合帳目所示的總收益或購貨總額( 視屬何情

況而定)的百分比,必須少於1%;及

(e) 有關交易的條款對關連人士而言,不得優於獨立第三方可得的條款,或對

上市發行人而言,不得遜於獨立第三方可提供的條款( 視屬何情況而定);

註:上市發行人在決定本規則是否適用於一項交易時,宜及早徵詢本交易所的意見。

共用行政管理服務

(8) 上市發行人與關連人士之間按成本基準共用行政管理服務。服務的成本必須可予

識別,並由各方按公平合理的基準分攤。例子包括公司秘書服務、法律服務及員工培訓服務。

獲豁免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關連交易

(涉及財務資助或授予選擇權者除外)

14A.32 按照一般商務條款進行的關連交易,如符合下列條件:

(1) 每項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於2.5%;或

(2) 每項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等於或高於2.5% 但低於25%,而總代價也低於

1,000 萬港元;

則有關交易只須符合《上市規則》第14A.45 至14A.47 條有關申報及公告的規定,而可獲豁免遵守本章的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註:此項豁免不適用於上市發行人向關連人士發行新證券,此等交易受《上市規則》第14A.31(3) 條所規限。

獲豁免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

持續關連交易

14A.33 下列持續關連交易,將可獲豁免遵守本章的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消費品或消費服務

(1) 按《上市規則》第14A.31(7) 條所載提供消費品或消費服務;

共用行政管理服務

(2) 按《上市規則》第14A.31(8) 條所載共用行政管理服務;及

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3) 按一般商務條款進行並符合下列條件的持續關連交易:

(a) 每項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按年計算均低於0.1%;或

(b) 每項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按年計算均等於或高於0.1% 但低於2.5%,

而每年代價也低於100 萬港元;

獲豁免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

持續關連交易

14A.34 按一般商務條款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如符合下列條件:

(1) 每項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按年計算均低於2.5%;或

(2) 每項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按年計算等於或高於2.5% 但低於25%,而每年代

價也低於1,000 萬港元;

則有關交易只須符合《上市規則》第14A.45 至14A.47 條有關申報及公告的規定,而可獲豁免遵守本章的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不獲豁免的持續關連交易

14A.35 發行人如擬進行不屬《上市規則》第14A.33 條範圍內的持續關連交易,必須:

(1) 與關連人士就每項關連交易訂立書面協議,列出須付款項的計算基準。協議的期

限必須固定以及反映一般商務條款;除特別情況外,協議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特

別情況」僅指合約年期因交易性質所限而必須超過三年的情況;在該等情況下,

獨立財務顧問將需解釋為何須較長的協議期限,並確認有關合約的期限合乎業內

該類合約的一般處理方法。

註:須付款項的計算基準例子包括:成本的分攤,長期購貨的單位價格,租賃的每年租金,以及管理費用佔總建築成本的百分比。

(2) 就每項關連交易訂立一個最高全年總額(「上限」),而發行人必須披露其計算基

準。此全年上限必須以幣值來表示,而非以所佔上市發行人全年收益的某個百分

比來明示;有關百分比是按其最近期發表的經審計帳目或(如編備有綜合帳目)最

近期發表的經審計綜合帳目計算出來。發行人釐定上限時,必須參照根據其已發

表資料中確定出來的以往交易及數據。如發行人以往不曾有該等交易,則須根據

合理的假設訂立上限,並披露假設的詳情;

註:參照全年收益及其他基準可能有助釐定有關上限的幣值。

(3) 遵守《上市規則》第14A.45 至14A.47 條有關申報及公告的規定;及

(4) 就不屬《上市規則》第14A.34 條範圍內的交易,遵守《上市規則》第14A.48 條有關

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14A.36 如有下列情況,上市發行人必須重新遵守《上市規則》第14A.35(3) 及(4) 條的規定:

(1) 如超逾了《上市規則》第14A.35(2) 條所指的上限;或

(2) 如更新有關協議,或重大修訂協議條款。

持續關連交易的年度審核

14A.37 上市發行人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每年均須審核持續關連交易,並在年度報告及帳目中確認:

(1) 該等交易屬上市發行人的日常業務;

(2) 該等交易是按照一般商務條款進行,或如可供比較的交易不足以判斷該等交易的

條款是否一般商務條款,則對上市發行人而言,該等交易的條款不遜於獨立第三

方可取得或提供(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條款;及

(3) 該等交易是根據有關交易的協議條款進行,而交易條款公平合理,並且符合上市

發行人股東的整體利益。

14A.38 核數師每年均須致函上市發行人董事會(函件副本須於上市發行人年度報告付印前至少

10 個營業日送交本交易所),確認有關持續關連交易:

(1) 經由上市發行人董事會批准;

(2) (若交易涉及由上市發行人提供貨品或服務)乃按照上市發行人的定價政策而進

行;

(3) 乃根據有關交易的協議條款進行;及

(4) 並無超逾先前公告披露的上限。

14A.39 上市發行人必須容許(並促使持續關連交易的對手方容許)核數師查核上市發行人的帳目記錄,以便核數師按本規則就該等交易作出報告。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會必須在年度報告中註明其核數師有否確認《上市規則》第14A.38 條所述事項。

14A.40 上市發行人如得知或有理由相信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或核數師將不能分別確認《上市規則》第14A.37 及╱或14A.38 條訂明的事項,必須盡快通知本交易所及按照《上市規則》第

2.07C 條的規定刊登公告。上市發行人或須重新遵守第14A.35(3) 及(4) 條的規定以及本

交易所認為適合的其他條件。

14A.41 如上市發行人訂立了一項涉及持續交易的協議,其後該等交易卻(不論因任何原因,例如其中一交易方變為上市發行人的董事)變成持續關連交易,上市發行人必須在其得悉此事後,立即就所有此等持續關連交易遵守本章所有適用的申報及披露規定。如協議有任何修改或更新,上市發行人必須就此等修改或更新後生效的所有持續關連交易,全面遵守本章所有適用的申報、披露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豁免

本交易所的酌情權

14A.42 本交易所可考慮給予毋須遵守本章全部或任何規定的豁免,特別是就下列交易給予豁免:

(1) 僅因上市發行人的一名非執行董事在一項交易中擁有利益而成為關連交易,並令

本交易所信納:

(a) 該名董事並無控制上市發行人;及

(b) 該名董事在上市發行人的權益,並非其主要業務權益。

如根據本第14A.42(1) 條獲豁免獨立股東批准規定,本交易所可要求上市發行人的核數師或本交易所可接受的財務顧問發出函件,說明按其意見認為,有關交易對上市發行人的股東而言乃屬公平合理。本交易所一般亦會要求上市發行人:

(i) 其後盡快按照《上市規則》第2.07C 條的規定刊登公告,內載交易的簡單資

料;及

(ii) 在其下一份年度報告及帳目中載有該項交易的詳情;

(2) 上市發行人如就(i《) 上市規則》第14A.11(5) 條所述之非全資附屬公司或第14A.11(6)

條所述的任何附屬公司之責任,或就(ii) 屬《上市規則》第14A.13(2)(a)(ii) 條所述公司之責任,向第三者債權人提供共同及個別擔保(或作出共同及個別賠償保證),而:

(a) 有關擔保是按經投標方式判出之政府或公營機構合約要求而提供的;

(b) 該非全資附屬公司或該公司的每名股東,亦向該第三者作出相若的共同及

個別擔保或賠償保證;及

(c) 該非全資附屬公司或該公司的每名其他股東,均同意就有關已作出擔保或

賠償保證的債務其中若干百分比(至少按其於該附屬公司或該公司之股本

權益百分比),向上市發行人作出賠償保證,而此等股東的賠償保證亦足

以令本交易所信納;或

(3) 在新申請人就特定的持續關連交易提出申請,豁免遵守本章的公告及獨立股東批

准規定;但本交易所不會給予任何一般性質的豁免。申請人的保薦人須在上市文件中表明尋求豁免的持續關連交易,是否屬申請人日常業務中按照一般商務條款所進行的交易,而有關交易是否公平合理,並符合股東整體利益。此外,上市發行人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35(1)、14A.35(2)、14A.36、14A.37、14A.38、14A.39 及14A.40 條的規定。

香港股票交易规则和交易时间

香港股票交易规则和交易时间 一、香港股市交易规则 1、港股买卖可做T+0回转交易,当天买入、当天可以卖出。 2、实际交收时间为交易日之后第2个工作日(T+2);在T+2以前,客户不能提取现金、实物股票及进行买入股份的转托管。港股不设当日涨跌幅限制。 3、港股可以卖空。但根据香港联交所规定,只有被列为“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投资者才可进行沽空。认股权证及债券,不被列入沽空名单之内。 二、香港股市交易时间 在星期一至五(公众假期除外)进行交易,交易时间如下: 1、开市前时段:上午9:00至上午9:30 上午9:00至上午9:15(竞价买卖盘时段) 上午9:15至上午9:20(对盘前时段) 上午9:20(对盘时段) 上午9:20至上午9:30(暂停时段) 2、持续交易时段: 早市:上午9:30至中午12:00(注:若因节假日产生半日市将在12:08-12:10随机收市)

午市:下午13:00至下午16:08-16:10(随机收市) 在圣诞前夕、新年前夕或农历新年前夕,将没有午市交易。 香港联合交易所每年编制一份休市日历,可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查阅。 香港股市每个交易日在早上10:00开盘交易,中午12:30收市休息;下午14:30开盘,交易直到16:00结束。这与A股的交易时段有明显差异。此外,指数期货的交易时段要比股票市场多出30分钟,具体为早上9:45开盘,下午16:15结束。扩展资料 香港股市是香港股票市场的简称。一般指香港证券交易所。香港原有4家证券交易所,即远东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金银证券交易所和九龙证券交易所。1986年,4家证券交易所合并成立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也称为香港证券交易所。香港股市的管理机构是证券监理处,它是根据《1973年证券条例》而成立的法定监管机构。《1973年证券条例》还规定设立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负责有关证券的决策工作。香港是世界著名的自由贸易港,是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银行业、地产业和加工业十分发达,近年来股市发展非常迅速。 重要指数 恒指服务有限公司: (恒指服务有限公司)乃(恒生银行全资附属机构),负责编制及管理恒生指数及一系列其他股市指数: 选取范畴: 成份股以在联交所主板作第一上市的公司为选取目标. 以(H 股)形式於香港上市的中国企业如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况,将合资格获考虑纳入恒生指数.

香港反向收购攻略

引言 一、香港买壳需关注的关键要点 1.1 防止在资产注入时被作为新上市处理 1.2 尽量避免被认为是现金公司而停牌 1.3 需要周详地协调新旧资产更替 1.4 尽量获得清洗豁免 1.5 曲线买壳法 1.6 尽量避免被认为新上市处理 1.7 需做好谨慎调查 二、前期规划 三、决策关键考虑因素 3.1 动用的资金量大小 3.2 资产注入的量和速度 3.3 非关联一致行动人士问题 3.4 大股东持股量和壳的质量 四、壳类型的划分 4.1 经幕资本玩家处理及包装过的壳 4.2 市场上正常交易的壳公司 4.3 存在财务困难的公司 4.4 处于停牌阶段的公司 引言 自1997年以来,香港股市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炽热,商务部自从去年九月份推出十号文以来,民企上市的渠道被堵,至今极少有企业按十号文获得批准,为抓住市场机遇,不少企业把重点转向买壳。成为公众公司之途分别有直线和曲线两种,直线就是直接向上市地所在的交易所申请上市,相比其他交易所,香港是实力较强的企业的不二选择。 香港联交所和证监会对中国的法律和法规的执行尺度最严格,非常有针对性地要求企业进行一系列披露和规范,为满足要求在中介机构帮助下需进行复杂的重组。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也需要12-18个月的筹备时间,有时可谓远水救不了近火。部分企业过去为了生存或多或少地都干过一些不规范的事,这就是所说的原罪,原罪的清理并非一朝一夕的事。 企业可选择的买壳地点很多,而且各有利弊。买壳通常指通过收购上市公司部分或者控制性股份,直接或变相地控制上市公司,再把资产和业务直接或者变相地装入到壳公司中,最终使到上市公司成为其业务的资金筹集平台。过去比较热门的买壳地点分别有(1)香港、(2)新加坡、(3)美国柜台交易市场。 正所谓一分钱一分货,不同地点的壳适合不同规模的企业,美国柜台交易市场买壳的成本最低,一般加上基础的中介机构费用大概只需要100万美元左右,但柜台交易市场并非交易所市场,受投资者关注度少、企业交易量并不活跃、二级市场维护难度高、后续融资难度也高。美国柜台交易市场对买壳并没有倾向性限制,也同样缺乏严格操作标准来维护投资者利益,所以大部分上规模的机构投资者都不会涉及这市场。

香港联交所上市概要

境内企业在香港IPO 上市(一)香港上市条件 1,香港证交所主板市场上市基本要求

2,创业板市场上市基本要求 (二)香港上市流程

(三)香港上市费用 在港交所上市成本较高,保荐人、法律顾问、会计师和其他都要付费,总费用根据首次发行规模的大小会有很大差异,公司应准备将5%-30%的募集资金作为发行成本。 承销费用

标准的承销费用为募集资金的2.5%-3.5% 保荐人 申请上市的公司应向进行尽职审查并协调公司和监管部门之间关系的保荐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保荐人一般负责协调整个首次公开招股的全过程并起草招股说明书。 律师费 至少要有两家律师事务所,一家服务于公司,另一家服务于保荐人。为公司服务的一家主要负责向公司提供各方面法律意见,如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保荐人服务的一家主要负责鉴定招股说明书。 审计和会计费用 申请上市的公司要为财务报表的审计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果公司有子公司,子公司也必须要审计。另外公司还要向申报会计师支付费用以出具有关财务信息的会计报告,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必须要经过审计,数据为招股说明书完成后6个月以内的数据,如果会计报告中需要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信息,还需支付另外一笔费用。 印刷费用 印刷费用是上市费用中重要的一项,包括排版、印刷招股说明书和股权证。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经监管部门同意后,要找专业的公司进行排版,批量印刷在高质量的纸张上。招股说明书要用中英文两种语言,因此需要专业的翻译公司翻译。 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险 上市公司越来越普遍地要为董事和高级职员(D&O)购买保险,这也增加

了上市费用。 其他费用 其他上市公司费用包括向港交所交纳的上市费;评估费(如果需要评估的话);另外还有投资者联络费用等等。 费用预估 (一)香港联交所发行上市费用。 1、保荐人(主理行)顾问费:150~200万港元。 2、公司律师费用:80~150万港元。 3、保荐人(主理行)律师:80~150万港元。 4、中国律师:40~80万元人民币。 5、会计师:180~220万港元。 6、评估师:10万港元。 7、公关宣传费:40万港元。 8、其它(上市、印刷):110万港元。 9、承销费用:融资金额的2.5~4%。 10、合计:不含承销费的固定费用大概为人民币800~1000万元。连承销费在内总费用可能达到筹资金额的20%左右。 11、注意事项:中介机构一般按40%~50%收取上市所须的前期费用,余额待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收取。 (二)香港创业板发行上市费用。 1、保荐人顾问费:约100万至200万港元。 2、上市顾问费:约120万至150万港元。

香港上市操作实务

香港上市操作实务 一、香港主板上市的要求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最低市值:香港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2、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香港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

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 一、东莞市房地产发展状况 在东莞新一轮城市建设高潮的带动下,全市房地产业继续稳步、健康、持续发展,房地产立项数量、商品房施工面积、商品房竣工面积,实际投入资金、实际销售面积等较上年都有较大幅度增长,整个房地产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态势。 然而当前房地产还处于买方市场,消费者的购房变得更加理性,因此研究购房者的需求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司进行了“东莞市住房消费状况研究”的市场调研活动,我们从东莞市常平镇的总体住房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对民众对住房需求特点以及置业特点等进行了较为分析和研究。以此作为我司常平项目下阶段销售的市场依据。 二、宏观规划对常平房地产的影响 1、高水平的城市化目标,常平房地产业成为仅次于制造、物流为主的第三大支柱产业。 东莞市政府关于常平(20XX~2020)经济发展战略预测:20XX年、20XX年和2020年常平镇国内生产总值分别为亿元、亿元、亿元;20XX年、20XX年和2020年城镇化水平分别为70%、75%和80%左右。 2、常平的城市定位及重心南移的决策,使镇区南部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必将成为常平房地产市场的热

点。 根据常平镇新的城市规划城市性质为“珠江三角洲东部地区的铁路枢纽、客流、物流中心、东莞市东部经济、文化中心、华南商贸重镇”。规划常平镇20XX年、20XX年和2020年的城镇总人口分别为万人、52万人、60万人左右;20XX 年、20XX年和2020年基础设施配套人口分别按31万人、36万人和45万人计算。规划20XX年、20XX年和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分别为31平方公里、36平方公里和54平方公里左右。城市建设用地发展方向为主要向南,并适当向东发展,采取生活内聚、产业外延的拓展方式。 3、生态住宅将成为开发商及消费者共同关注的投资亮点。 常平镇城市绿地景观规划将其中2020年常平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小于5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城市绿地系统结构为“一轴、两带、三心、五点”。规划常平城市景观体系为“一点十廊,五轴十六节点,三区七门户”,以“新城、碧水、绿脉”作为城市总体形象特征,将常平建设成为“水在城中,城在绿中,绿在阳光中,绿、水、城共生共融”的生态城市。 三、房地产市场分析 1、常平各个区域分析: 1) 常平中元街及中心地段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香港借壳上市操作规范

精心整理香港借壳上市流程? 境内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 企业选择IPO还是买壳上市,取决于自身条件、股东目标、大规模融资的急迫性和 电器和华宝国际都是买壳后抓住机会成功集资套现的案例,国美和华宝甚至为资产注入等待了24个月。而且,壳公司上市已有年头,有时能提供比IPO更广泛的股东基础,使股票更活跃。相反,企业IPO后如跌破发行价,会造成股票流通性和投资者参与程度较差,这会成为日后融资的难题。? 1.境内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总体步骤?

第一步,香港壳公司剥离原资产(和转移到境内);第二步,境内资产的控制人获得香港上市壳公司的控制权;? 第三步,境内资产通过外资并购,实现资产出境后再注入到香港壳公司,或者由香港上市壳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外资并购,将境内资产直接注入香港上市壳公司。? 2.境内企业香港买壳上市的主要法律限制? 行人当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 “反收购行动”通常包括(1)在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同时发生或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或(2)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24个月内取得控制权人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是指按照《证券上市规则》计算的资产比率、代价比率、盈

利比率、收益比率或股本比例达到或超出100%。? 据此可以认为,若不构成“非重大的收购事项”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人和资产转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则可不视为“反收购行动”。? (3)联交所关于“现金资产公司”“出售限制”的规定? 剥离资产??????注入新资产??????控制权转移。??3.香港买壳上市需要注意的问题? (1)防止在资产注入时被作为新上市处理? 2004年4月前,香港对买壳后资产注入的监管宽松,之后相关上市规则大幅收紧,规定买方在成为拥有超过30%普通股的股东后的24个月内,累计注入资产的任一指

房地产市场细分与定位报告

房地产市场细分与定位 操作程序第1 操作环节:房地产市场定位实战价值分析第2 操作环节:房地产市场定位误区及对策第3 操作环节:房地产市场定位概念精要第4 操作环节:房地产市场细分定位的具体策略第5 操作环节:房地产市场定位要点分析第6 操作环节:房地产市场定位实战流程设计使用指南 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从而锁定目标客户,是楼盘畅销的先决条件。卖点和定位是两回事,定位不清的卖点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卖点。本手册对房地产市场细分提出了具体策略,并设计了市场定位的操作流程,是发展商重要的实战指引工具。 第1 操作环节:房地产市场定位实战价值分析分析A:楼盘畅销的先决条件 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从而锁定目标客户是楼盘畅销的先决条件。从近两年热销的国际文化大厦、星河明居、东方玫瑰园、万科四季花城等来看,无一不是以准确的市场定位最终取股市场获得买家的认同。国际文化教育大厦的目标客户是“创业新生化',星河明居、东方玫瑰园的目标客户是二次置业者,海悦华城、中海恰翠山庄的目标客户是香港人。位于皇岗中岸的海悦华城堪称为目 标客户度身订造的典范,二栋35层高的楼共520 个单位,不到二个月销售率为卯九楼卖得快价格也高,海悦华城的价格,比周边楼盘价格每平方米高出一二千五。分析海悦华城的目标客户十分明确,用发展商的话来说就是,以该项目所处的位置,深圳入不可能去买,它的对象只能是香港人,发展商别无选 B:明确定位的市场冲击力 择。因此,海悦华城可以说是为香港入度身计造。它的钻石

形结构、它的户型、它的阳台以及阳台上的栏杆、它的交楼标准等等,全部按港人的喜好以及港人 能够接受的方式设计,比如海悦华城没有生活阳台,在客厅只有一个一米宽的阳台,有一个透明的 有机玻璃群栏杆,这一点足以让港人从心里得到满足。因为在香港,这种只有一米宽带透明栏杆的 阳台只有富人才有可能享用。再如海悦华城只有四种产型,交房标准就是样板房的装修标准,包括 样板房所展示的洁具厨具及所有电器。在样板房还别出心裁地挂有承建商以及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厂 商的资质证书,发展商的诚实和细致给购房者留下好印象。也就是说,一个楼盘很难做到既能外销 又能内销,让深圳人和香港人都满意。这一点也应该适合其它内销楼盘,即你的客户不可能既是富 豪,又是普通白领。 第2 操作环节:房地产市场定位误区及对策 误区A 市场定位=目标市场 这两者是市场营销的基础和根本,没有明确的目标市场和清晰的市场定位,一切的策划和营销 就会变得无的放矢和摇摆不定,就不能在营销大战中把握自我。但目前许多人包括一些营销策划人 员混淆和重复了这两个概念,认为目标市场即市场定位,市场定位即目标市场,两者混为一谈一。 其实两者在概念上和功能上都明显不同,目标市场是指企业对市场经过细分后,确定自己的产品所要进入的细分的领域;而市场定位则是指企业要把产品留在顾客心目中的位置和印象。比如,广东有两个着名的楼盘,碧枝园的目标市场是香港中下层居民和广州的部分富裕家庭;它的市场定位是度假、休闲(给你一个五星级的家);丽江花园的目标市场是广州市的白领人士,它的市场定位是 文化丰富的和谐居家场所。市场定位不止局限在功能特征上,它还体现在档次上、情感上、个性上、 文化上、与竞争对手的比较上、或以上其中几种的混合上等等,它是项目充分张扬的起点和基础, 让楼盘“未成曲调先有情”。目标市场是市场定位的前提,市场定位是为目标市场服务,起一个点 睛的作用,若没有一个准确而生动的市场定位,整个房地产的策划和营销就显得呆板、苍白、缺乏 方向性,楼盘就缺乏活力和生机。 误区B:缺乏文进的权称定位 一些房地产项目的策划人员,经过一番讨论、研究筛选后,以为为楼盘找到了个漂亮的口号就 大功告成,而没去细心衡量这是否一个贴切有力的定位,即使设计了一个准确的定位,但没能够在 整个策划和营销中坚定不移地去执行和以此为策划的依据,只是把所设计的定位停留在吆喝的层

香港联合交易所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目录 第一册 前言 章数一释义 章数二导言 章数二A 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及上市科的组织、职权、职务及议事程序 章数二B 覆核程序 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 章数四会计师报告 章数五物业的估值及资料 章数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 股本证券 章数七上市方式 章数八上市资格 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 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 章数十一上市文件

章数十一A 招股章程 章数十二公布规定 章数十三上市协议 章数十四须予公布的交易 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 章数十五A 衍生认股权证 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 章数十七股份计划 章数十八矿务公司 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 章数十九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 投资工具 章数二十认可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章数二十一投资公司 债务证券 章数二十二上市方式(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 章数二十三上市资格(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 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五上市文件(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

章数二十六上市协议(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 章数二十七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 章数二十八 可转换债务证券 章数二十九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 章数三十矿务公司 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 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 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 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 章数三十五担保人及担保发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 章数三十六海外发行人(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 章数三十七选择性销售的证券 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 指引摘要∕应用指引 第1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

香港借壳上市流程

香港借壳上市流程 二○一○年十月

境内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 企业选择IPO还是买壳上市,取决于自身条件、股东目标、大规模融资的急迫性和计划采用的融资模式。已满足上市要求的企业,IPO是最好的选择,上市和集资可一步到位。 香港交易所和香港证监会对中国企业在上市阶段的合规考量尺度相当严格,两地监管机构交流频繁,监管机构会有针对性地针对企业的软肋要求披露和确保合规,这对许多境内民企提出了重大挑战。买壳通常成为企业在IPO之外的后备方案。尤其在商务部2006年9月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来,民企海外上市的渠道被堵,不少难以在A股上市的企业把重点从IPO转向了买壳。 买壳的成本无疑高于直接上市,不过其优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难以替代。买壳可令企业先控制上市公司,再按时机成熟的程度逐渐注入业务,等待最佳的融资时机,无需为应付“考试”一次性付出重大的代价,无需等待而获得上市地位。但是,买壳更适合股东有一定资金实力、能先付钱买壳再解决融资需求的企业,盈科数码、国美电器和华宝国际都是买壳后抓住机会成功集资套现的案例,国美和华宝甚至为资产注入等待了24个月。而且,壳公司上市已有年头,有时能提供比IPO更广泛的股东基础,使股票更活跃。相反,企业IPO后如跌破发行价,会造成股票流通性和投资者参与程度较差,这会成为日后融资的难题。 1.境内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总体步骤 第一步,香港壳公司剥离原资产(和转移到境内); 第二步,境内资产的控制人获得香港上市壳公司的控制权; 第三步,境内资产通过外资并购,实现资产出境后再注入到香港壳公司,或者由香港上市壳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外资并购,将境内资产直接注入香港上市壳公司。 2.境内企业香港买壳上市的主要法律限制 (1)关于境内企业资产出境限制 商务部10号令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见下文10号文详解)。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应向商务部办理核准手续;特殊目的境外上市,应经证监会批准(见下文)。 (2)联交所关于反收购行动的规定 香港联交所对在香港买壳上市的行为的限制主要体现在《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关于“反收购行动”的规定上。该规定将上市发行人通过交易实现将收购

东莞市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

一、东莞市房地产发展状况在东莞新一轮城市建设高潮的带动下,全市房地产业继续稳步、健康、持续发展,房地产立项数量、商品房施工面积、商品房竣工面积,实际投入资金、实际销售面积等较上年都有较大幅度增长,整个房地产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态势。然而当前房地产还处于买方市场,消费者的购房变得更加理性,因此研究购房者的需求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司进行了“东莞市住房消费状况研究”的市场调研活动,我们从东莞市常平镇的总体住房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对民众对住房需求特点以及置业特点等进行了较为分析和研究。以此作为我司常平项目下阶段销售的市场依据。二、宏观规划对常平房地产的影响1、高水平的城市化目标,常平房地产业成为仅次于制造、物流为主的第三大支柱产业。东莞市政府关于常平(2001~2020)经济发展战略预测:2005年、2010年和2020年常平镇国内生产总值分别为82.16亿元、165.25亿元、428.61亿元;2005年、2010年和2020年城镇化水平分别为70%、75%和80%左右。 2、常平的城市定位及重心南移的决策,使镇区南部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必将成为常平房地产市场的热点。根据常平镇新的城市规划城市性质为“珠江三角洲东部地区的铁路枢纽、客流、物流中心、东莞市东部经济、文化中心、华南商贸重镇”。规划常平镇2005年、2010年和2020年的城镇总人口分别为47.5万人、52万人、60万人左右;2005年、2010年和2020年基础设施配套人口分别按31万人、36万人和45万人计算。规划2005年、2010年和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分别为31平方公里、36平方公里和54平方公里左右。城市建设用地发展方向为主要向南,并适当向东发展,采取生活内聚、产业外延的拓展方式。 3、生态住宅将成为开发商及消费者共同关注的投资亮点。常平镇城市绿地景观规划将其中2020年常平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小于5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城市绿地系统结构为“一轴、两带、三心、五点”。规划常平城市景观体系为“一点十廊,五轴十六节点,三区七门户”,以“新城、碧水、绿脉”作为城市总体形象特征,将常平建设成为“水在城中,城在绿中,绿在阳光中,绿、水、城共生共融”的生态城市。三、房地产市场分析 1、常平各个区域分析: 1) 常平中元街及中心地段沿中元街分布联邦大厦、星汇大厦、建汇大厦、好运广场、广裕中心,中心地段分布常阳花园、金地利、天鹅湖花园、丽景新园、明珠广场等,其座落于常平商圈区,整个区域以小户型,小面积为主,绿化率低,配套设施少,其成功销售的主要原因来自地段,地段决定它的价值,此区域楼盘极具投资性,投资价值高,回报快,出租率高,购买以香港本地投资客较多,部分买来住家,其交通购物方便,周边配套设施齐全,是常平最繁华的商业圈。 2) 西北面区域西北面零星分布金美花园、蓝月湾、豪苑广场,北面为碧湖花园,并期主要以外销为主,开发以大户为主,大面积。主要针对香港人,新楼盘蓝月湾前期目标客源定位以港人为主。一期销售总结,本地人购买占80%,本地人购房以三户为主,面积要求在大,对住户要求舒适、宽敞。作为住家,香港人以二房面积小购买较多,作为旅游渡假的落脚点,北面碧湖花园是居家、渡假的好去处,空气清新、环境污染小、配套设施齐全,注重环境,以中心湖为卖点,至力打造常平明星楼盘,该区域楼盘销售一直看好。 3) 常平南面,常黄公路沿线区域住宅空置严重,原有“外销”住宅的设计与需求日趋“内销”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南南零星分布金碧花园、紫荆花园、阳光山庄,产品有别墅,洋房售价不等,以中小户型为主,早期针对长香港业主,如紫荆花园购买者98%为香港人,其产品户型设计针对港人设计,目前港人购房所占比例仅仅20%左右,而阳光山庄2004年购房80%为内地人,常黄公路沿线区域销售很不乐观,目前处于滞销局面,目前购买客户向本地内地市场延伸,其产品已不适应消费者需求。 4) 常平东门区域,常平房地产的发展趋势向东门聚集,镇政府全力打造文化新城,一大批基础设施相继施工,如:铁路公园、广电中心、文化广场、中心广场、高尔夫球场、常平大剧院,因市场配套的大力支持,成为常平市场新地热点区域。加之政府全力扶植该区域的房地产,如东田丽园,旺角新城,04年一经推出就受消费者的相当大的关注,这与常平的规划是分不开的,成为常平打造文化新城的有力依托。 5) 丽城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可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经纪业务或自营业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特定机构),可向本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用于债券自营业务。 其他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委托本所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会员应当承担其申报所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第六条会员及其它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九条国债现货交易按证券帐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 企业债券现货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并实行全价交易。 第十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港股与A股的借壳规则对比分析

港股与A股的借壳规则对比分析 2016年6月,华资实业接到的证监会反馈意见中,被要求“说明本次增资是否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如否,请公开承诺。” 同样在上半年接到反馈意见的奥马电器,也被要求说明公司是否如媒体所质疑的一样,通过定增规避构成借壳。 同样接到此类反馈意见,被要求说明本次或未来是否可能达到借壳标准的还有三元达和海润光伏等公司。2016年6月17日,证监会发布《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原《重组办法》做出了一系列修改,尤其是明确了对借壳上市认定的一系列规则。 根据这些公司的反馈回复,新规之下,它们或许依然不会被认定为“借壳上市”。但如奥马电器和博盈投资这样曾被市场热议的案例,在港股规则中则已难逃“借壳”。 社群有群友在《征求意见稿》发布的第一时间,解读此次对借壳认定的修改颇有港股市场认定反向收购时“五项测试指标”的意味。而小汪在阅读新规时,也确实在此次修改中看到了不少港股市场上市规则的影子。

所谓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对于成长阶段较为早期的A股市场来说,监管体系的构建绝非一日之功。那么国内关于规避借壳限制的政策还有哪些可能性呢? 今天小汪@并购汪,就带大家对比一下作为成熟的资本市场,港股借壳规则究竟能给未来A股带来怎样的启发。 1、港股市场“借壳上市”认定相关主体规则 ?五项测试指标 根据香港联交所现行《上市规则》,某项资产收购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比率为100%以上,即为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这些比率具体包括:资产比率、代价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例,和股本比率。这就是社群群友所提到的“五项测试指标”,在香港上市规则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借壳上市学名反向收购 所谓“借壳上市”,在港股市场被称为“反向收购”。社群的小伙伴评论香港方面规则,“买壳”与“借壳”相互割离,只有构成反向收购的交易才从实质上构成了“借壳上市”,而通过

香港股票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已进入交易阶段。香港股票市场与内地投资者熟悉的市场环境之间存在许多规则差异。首次进入复杂的海外证券市场时,有必要让投资者熟悉“战场”,事先了解规则并预测风险,以便有明确的目标并合理安排投资决策。 1,港股基本交易规则要点 [帐户] 深港通和沪港通采取“双通道”独立运作机制。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不能交叉卖出,但卖出的资金在上海深港通账户中港股通可以交叉使用。 [货币] 港股通交易以港元报价结束,并以人民币结算。 [订单类型]

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买卖时,只能使用两种指令:在投标期内,应采用“竞价限制令”委托;在连续交易期间,应采用“增强限价令”委托。 [委托声明] 投资者需要输入证券代码,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其他参数,才能参与香港股票关联交易的委托声明。投资者申报的价格应遵守香港当地的报价规则。在香港股票市场,开盘报价规则与连续交易期间的报价规则不同。但是,投资者在这两个期间输入的买入和卖出价格不得高于前一天的收盘价或买入价或少于九分之一或更少,每笔定单不得超过3000股。有关特定报价规则的详细信息,投资者可以访问联交所网站并在“规则和规定”列下的“交易规则”选项中参考交易规则。 此外,港股通的投资者只能在相应时间取消订单,不能修改订单。取消时间为9:00-9:15;9:30-12:00; 12:30-16:00; 16:01-16:06。 [流通股数量]

投资者证券帐户中的香港股票余额分为可交易数量,当日末持有的余额和未完成的结算数量。如果冻结,则还包括冻结数量。港股通投资者可交易量的计算公式如下:可交易数量=日末持有余额+未完成结算数量-冻结数量 当投资者购买香港股票净额时,未完成的结算金额为正;当投资者出售香港股票时,未完成的结算金额为负。 [碎片交易] 少于一只“碎股”的内地投资者需要通过联交所交易系统的“碎股/特殊交易单位市场”进行交易。港股通的投资者只能在零散股票市场上出售零碎股票,而不能购买它们。 2,深港两地交易制度的差异 深圳和香港之间的股票交易系统有很多差异。为了精通香港股票投资,投资者有必要提前做好功课并区分差异。为了方便投资者理解,我们整理了深港两地的一些主要差异,供您参考

香港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特点(doc 9页)

香港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特点(doc 9页)

香港房地产金融市场发展特点与启示 2003-05-28 中国房地产金融作者:中国建设银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香港培训班 2002年11月5日至12日,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孙冰峰副总经理带队,建设银行总行和部分分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的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以及总行人力资源部人员共 30人在香港进行了房地产金融业务培训。培训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了解香港住房按揭市场情况及按揭业务运作,吸取香港房地产与房地产金融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引进香港银行业的经营管理理念,学习和借鉴有益的业务运作方式、操作流程、产品品种以及有关制度体系,以不断规范中国建设银行房地产金融业务运作,加快产品创新步伐,提高市场营销能力,促进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香港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特点 1.1 香港房地产市场现状 1.房地产价格持续大幅下跌,“负资产”借款人大量增加 自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以后,香港房地产价格一路暴跌,截至目前已经平均下降了6成半左右,而且房地产市场仍未摆脱低迷和萧条,没有止跌回升的迹象。由于香港居民采取购房形式的置业与投资意识非常强,购房支出在香港居民的消费和投资支出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因此,这次香港房价下跌持续时间之久、下跌幅度之大,给香港经济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大的不利影响。 “负资产”一词的流行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住房按揭是香港居民购买住房的主要手段,银行按揭贷款成数一般不超过房价的7成,但是由于房价的大幅暴跌,许多按揭借款人所购房屋的市价目前已远不及其按揭贷款的未偿还余额,成为“负资产”人士。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负资产住宅按揭贷款的最新调查(28家认可机构提供的资料):截至 2002年9月底,负资产住宅贷款总宗数70112笔;未偿还总额1180亿港元,占按揭贷款未偿总额的比例达22%;按揭成数已达128%(如以原按揭成数为七成计算,再假设近几年已还一成本金,则表明房价下跌了68%);平均利率大幅下调,为最优惠利率减0.76厘(以前高于最优惠利率)。“负资产”人士和负资产按揭贷款的大量存在,不仅影响了社会和经济稳定,也大大增加了银行按揭业务的风险。 针对上述形势,香港政府推出了包括停售公屋(指廉租住房,见后描述)抑制房价下跌等一系列措施,香港金融管理局也放宽了利率限制 (由原“最优惠利率十利差”变为“最优惠利率-2.5%”),并鼓励新按揭产品的创新。银行纷纷下调利率,推出加按、140%超按、MortgageOne账户(见后描述)等新产品防范风险,争取业务。发展商也以低于市价一至两成出售新楼,并提供二按(见后描述),送印刷费、律师费和提供低价装修、低价出售家居等新措施招揽业务。 2、满足不同收入阶层需要的住房供应体系

XX国内银行招股说明书(香港联交所-英汉对照)

INDUSTRY OVERVIEW The information set forth below is mainly about the PRC banking sector. It is derived from official sources. While our Directors have exercised reasonable care in compiling and reproducing the information, it has not been independently verified by the Company, the Directors, the Underwriters or any of our or their respective affiliates or advisers. This information may not be consistent with other information compiled within or outside the PRC. In particular (but without limitation), a number of overseas market observers have estimated that the level of the non-performing loans in the PRC banking system may be considerably higher than the figures cited herein, and if such estimates are true, the level of the PRC banking system’s assets and some of the other related figures included in this section may be overstated. OVERVIEW The PRC banking market is one of the fastest growing banking markets in the world. According to the Almanac of China’s Finance and Banking, from 1999 to 2004, total Renminbi deposits received b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PRC increased 121.1%, from RMB10,878 billion to RMB24,053 billion, and total Renminbi loans provided b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PRC increased 89.2%, from RMB9,373 billion to RMB17,736 billion. The following table sets forth the total Renminbi loans, total Renminbi deposits and individual savings deposits in the PRC from 1999 to 2004: XXX Source: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The expansion of the PRC banking market has benefited primarily from the underlying economic growth and the resulting wealth creation and accumulation since the start of the PRC’s economic modernization in 1978. The following table sets forth GDP and GDP per capita in the PRC from 1999 to 2003:

香港买壳上市具体方案

香港买壳上市方案 直接上市地利弊: 好处 成功后可直接达到融资效果 比买壳上市地成本一般较低 没有注入资产于上市公司地限制 弊处 上市操作时间一般较长,一般需要九个多月甚至更长地时间 上市过程存在若干不明朗因素,如须通过证监会,联交所审批及面临承销压力 上市成功前须支付超过地费用(约港币万),但未必一定能成功上市 买壳上市地利弊: 好处 比直接上市简单、快捷(个月个月) 如前期工作准备充分,成功率相对较高(如达到清盘官同意方案,基本上就基本保证)无需支付约万地中介费用而冒最后上市失败地风险 借壳上市后,可再融资能力强(于年于香港主板及创业板之「再融资」总额为亿港币)不用符合直接上市地利润要求(死壳复生除外) 联交所及证监会地审批比直接上市容易得多 弊处 需要先付出较大地一笔壳费(对国内企业而言需要较多地外汇储备),后才能融资 买壳上市一年后方可注入相关资产 市场上有「不干净」地壳公司,如收购过程中不妥善处理,日后可构成麻烦 香港买壳地方式 香港买壳上市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直接收购上市公司控股权(干净壳) 透过债务重组以取得控股权(重组壳) 挽救及注入资产以取得控股权(死壳) (一)直接收购上市公司 向主要股东直接购入控股权 若收购超过股权需进行全面收购 减持配售以达公众股权比例

(二)透过债务重组以取得控股权 操作方式: 提交重组方案给清盘官(包括削债、股本重组) 与清盘官、债权人、原有股东谈判 投资者进行尽职审查 削减现有股本 削减债务 增发新股给投资者(以达到控股权) 配售减持至公众股,复牌上市 (三)挽救及注入资产以取控股权 操作方式(一): 提交重组方案给清盘官(包括削债、股本重组、注入资产) 与清盘官、债权人、原有股东谈判 增发新股给投资者(以达到控股权) 注入新资产(需符合上市条件) 进行新上市文件编制、审批等新上市程序 减持配售至公众股 复牌上市 操作方式(二): 成立新准上市公司(「新公司」) 以“股换股”地方式把新公司地部分股份给原上市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新公司从以上换回地原上市公司股权卖给清盘官 注投资者地新资产入新公司 配售减持至公众股 新公司进行「介绍上市」 香港买壳上市时间,代价及后续融资 买壳上市时间‘ (一)「干净壳」:个月 (二)「重组壳」:个月 (三)「死壳」:个月年 买壳上市代价 投资者地成本有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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