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

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部门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情况纳入绩效评估范围。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台湾同胞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损害其合法权益。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

台湾同胞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投资农业和居民服务业的,可以直接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办理工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免费提供法律、政策等咨询服务,为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台湾同胞投资,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比照适用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二)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国家和本省支持企业、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政策。

台湾同胞在本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地区投资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地。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申报国家或者本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其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科学技术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程序和条件与省内其他企业相同。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应当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指导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申请专利。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申请认定湖南省著名商标或者中国驰名商标。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产品进入市场提供便利,不得限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对符合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调整出口结构和出口产品品牌建设,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开拓境外市场,并在出口融资、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服务。

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和税务、海关等部门(单位)应当落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出口退

,

第二十五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在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时,持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验证后,可以免作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本省的幼儿园、小学、中学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就读小学、初中的,享受本省义务教育学生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乘坐直接入境航班至本省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机场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签注。

第二十八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因参加经贸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多次有效出入境手续。

第二十九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

益。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申请事项手续的;

(二)不按照规定时间或者不公正处理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投诉事项的;

(三)不依法查处侵害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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