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问题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保险产品。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对属于保险责任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不得刁难客户,不得惜赔、拖赔、欠赔,更不得应赔不赔、无理拒赔。

第四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五条主动出示《展业证》或《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使用所在机构统一印制宣传资料。不得自行手写、印制、变更所在机构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或传播其他不合规宣传资料。

第十六条应根据客户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推荐合适产品。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情况下,不得强行继续向客户推销,干扰客户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七条客观、全面、准确地履行产品和服务说明义务,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明确说明销售产品经营主体,确保客户知晓其所购买保险产品完整内容,对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投资产品应明确说明其费用扣除情况和投资风险及收益不确定性。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真相、误导客户、违规承诺等行为。

第十八条加强客户回访和跟踪服务,协助客户进行客观、公正、及时理赔。所在机构对客户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作出拒赔决定,应将所在机构出具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及时送交客户,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公平竞争准则

第十九条同业互尊,同业互助,增进交流。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保险机构在职从业人员。

第二十条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用不实宣传或易引起误解方式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声誉;

(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保险产品,或利用保险监管机构处罚决定攻击同业;

(三)向客户给予或承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四)在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核准区域开展业务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

(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擅自降低保险费率或高于行业自律标准支付手续费。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行业自律组织对表现优秀从业人员,可视情形给予以下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其他合适形式奖励。

前款所列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并指导和监督从业人员遵守本细则。对违反本细则从业人员,由其所在机构根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三条行业自律组织对违反本细则从业人员,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提示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从业人员违规情节严重,由行业自律组织提请保险监管机构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行业自律组织对违规从业人员,可以给予以下形式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业内通报批评;

(三)通过媒体公开谴责;

(四)提请保险监管机构查处;

(五)从业禁止。

前款所列纪律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违反本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行业自律组织应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警告由行业自律组织以信函形式向从业人员本人发出,同时抄报其所在上级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业自律组织对负有主要责任高级管理人员予以业内通报批评:

(一)机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突发事件,未进行及时处理,引发行业公共关系危机;

(二)机构违规经营,违反行业自律规则和服务承诺;

(三)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理赔服务质量差;

(四)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招徕从业人员;

(五)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七条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其所在机构应将其名单上报行业自律组织,予以业内通报批评:

(一)代签名;

(二)代体检;

(三)伪造客户回访记录、故意滞留客户保险合同;

(四)伪造机构和客户公章、印件;

(五)在资格考试中参与考试作弊、冒名代考,及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展业证》或《执业证书》;

(六)挪用侵占保费、滞留保费私设账户及公款私存;

(七)与客户勾结,故意隐瞒承保条件,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八)擅自印制、伪造、变造、隐匿保险单证,违规制作宣传材料,私自更改客户投保和保全信息;

(九)伪造、销毁账务,指使违规操作;

(十)泄露所在机构和客户重大商业秘密;

(十一)盗取或恶意毁坏机构重要数据设备;

(十二)所在机构认为其他应该上报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涉嫌犯罪,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行业自律组织对负有主要责任从业人员应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

(一)机构或个人严重损害保险业整体形象;

(二)机构或个人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严重违反本细则且符合行政处罚条件,行业自律组织可提请保险监管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各机构均不得再行录用:

(一)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被业内通报批评;

(二)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被公开谴责;

(三)严重违反所在机构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且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

第三十一条行业自律组织应建立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制度,详实记录从业人员奖励和处分情况;对受到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处分信息,应在其网站上予以公示,以供查询;对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通报保险监管机构。

第三十二条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执行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有异议,可向行业自律组织申请复议;对行业自律组织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保险监管机构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对保险机构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检查。保险机构应如实记录其从业人员执行本细则情况,建立报告制度,年终向其加入行业自律组织报告情况。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11上海社会保险法及实施条例

2011年上海社会保险法全文及实施条例 https://www.360docs.net/doc/602300186.html,/shsi/本地宝上海社保2011年8月23日来源: 本地宝 2011年上海社会保险法全文及实施条例 2011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模拟31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模拟31 单选题 1.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划销印花税票金额的罚款。 A.1?3倍 B.2?5倍 C.3?10倍 D.5?10倍 答案:A [解答]印花税。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划销印花税票金额 1 ?3倍的罚款。 2.保险市场是______ 市场 A.直接风险 B即时清结 C现货交易 D.间接风险 答案:A 3.下列不属于井喷控制费用保险除外责任的是。 A.人身伤亡、疾病、死亡、社会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

B.爆喷出来的流散物质的清除和防止扩散费用 C油(气)井眼的灭失及钻井工具灭失和丧失使用 D.—切打捞费用,为重新钻探作业的整理费用 答案:B [解答]井喷控制费用保险。保险人对以下各项损失和费用不予赔偿:1人身伤亡、疾病、死亡、社会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2.油(气)井眼的灭失及钻井工具灭失和丧失使用。3.承包人钻机和设备的任何部分损失。4.财产的损失。5.地下油、气藏的损失。6.一切打捞费用,为重新钻探作业的整理费用。7.战争、 恐怖活动引起的损失。8.地震、火山爆发以及由此引起的海啸造成的损失。9.罚 4.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承担。 A.受益人 B.投保人 C保险人 D.经纪人 答案:C [解答]《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5.《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模拟试题九

单项选择题 1. 保险与( )都是以现在的剩余资金作未来所需的准备,即同为未雨绸缪之计,因而都体现一种有备无患的思想,尤其是人身保险的生存保险及两全保险的生存部分,几乎与( )难以区分。 A.储蓄 B.救济 C.社会保险 D.互助保险 2. 共同保险和再保险都有分散风险的类似功效,都是保险人限制自身保险责任的一种措施,但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反应的保险关系不同 B.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 C.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而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二次分摊 D.共同保险是风险的纵向分担,再保险则为风险的横向分担 3. 由于保险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到社会关系的管理之中,逐步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减少了社会摩擦,起到了社会( )的作用,大大提高了社会运行的效率。 A.“减震器” B.“变压器” C.“减压器” D.“润滑器” 4. 。(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A.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B.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C.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D.足额保险合同与非足额保险合同 5. ( ),须经过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和保险人同意承保两个阶段,也就是合同实践中的要约和承诺阶段,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书,保险人同意后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A.保险合同的生效 B.保险合同的实践 C.保险合同的成立 D.保险合同的无效 6.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保险合同则是相对无效的保险合同,其特点在于:须经利害关系人提出;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以及( )。 A.须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 B.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 C.须由司法机关认定 D.须由公安机关认定 7. ( )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A.保险利益原则 B.近因原则 C.损失补偿原则 D.最大诚信原则 8.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一般可以精确计算,下列一般不作为可保财产的是( )。 A.房屋、车辆 B.工厂里的机器 C.家用电器 D.纪念品、日记 9. 在重复保险合同条件下,为避免被保险人在数个保险人处重复得到超过损失额的赔偿,以确保保险补偿目的的实现,并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公平原则,重复保险的( )应运而生。 A.分摊原则 B.代位追偿原则 C.分配原则 D.损失补偿原则 10. 在( )中,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即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在这种情形下,因为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获得的利益如果超过所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的部分归保险人所有。 A.不足额保险 B.足额保险 C.再保险 D.重复保险 11. 关于生命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生命表是根据以往一定时期内各种年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的一种统计表 B.生命表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每个年龄的死亡率

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注※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 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件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2.有关医疗待遇的规定,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六六年四月十五日"关于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抵触的,均按一九六六 年通知的规定执行。 3.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 国发〔1982〕6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1978〕 104号文件和国发〔198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 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 矿场及其附属单位; 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 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 丁、国营建筑公司。 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 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 第三条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

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 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 第二章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 第七条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 第八条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第九条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 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保险金。 乙、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个月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集体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席令〔2018〕3号?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 2018年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业务许可? 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节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第一条?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第三条?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五条?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 第六条?应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七条?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的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条?应稳健经营,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应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制止销售误导,确保公正、及时理赔。 第十二条?应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第十八条?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本准则制定实施细则,对保险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和监督保险机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贯彻本准则。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由劳动部于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废止。下文是为大家收集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内容全文第一章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注※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2.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发〔1982〕6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发〔198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临时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根据国务院(71)国发文91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劳动局(73)计劳业字57号文件的规定均按固定工的待遇办理。 4.第六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改按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国务院(55)国秘云字第103号文件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和(78)财企字第641号、(79)

财企字第65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 第二条甲款关于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规定,系指工厂、矿场本身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在计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在内。 第二条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应与企业同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业务管理机关系指其全部经费由业务收入或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费内开支的机构而言。附属单位系指企业中所附设的有关业务及职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而言。 第三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附属单位内工作的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不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工资者,其生育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付给,支付工资的单位应按各该单位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3%缴纳劳动保险金(原在企业工作的工会基层委员会脱离生产的委员,其劳动保险金可以免缴),交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一并缴纳。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四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的供给制人员,仍应按供给制的规定办理,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厂矿企业的武装警卫人员,如系属于人民解放军建制的现役军人,仍应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各种待遇,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细则)

会保险法实施条例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第二章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参考资料:合肥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602300186.html,/hefei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聘任合同

编号: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保险经纪从业人员 聘任合同 (非劳动合同)

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聘任合同 (非劳动合同) 甲方: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营业部) /女士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聘任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本合同构成 1、本合同、甲方制定并发布的管理制度及其他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颁布的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作为本合同附件的其他材料,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增加或删除本合同条款或附件内容。前述修正、增加或删除自甲方以书面或甲方微信公众号、APP等电子载体以电子邮件、公告、重要提示、指引、说明等形式公告于乙方时生效。乙方不同意上述修正、增加或删除的,可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为接受上述修正、增加或删除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若本合同相关条款与本合同生效后公布实施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公布实施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但并不因此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本合同的整体有效性。

第二条合同目的: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非劳动合同关系)。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并承担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但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依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乙方相关的责任。 2、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约定的保险经纪业务,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应的佣金。 第三条代理权限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推荐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 2、甲方授权乙方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推荐的保险产品仅限于实施下列行为: A、向客户宣传、介绍和推荐取得甲方授权的保险产品,解释保险产品内容及保险合同条款; B、向客户说明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 C、及时转送投保单等文件和保险合同; D、为甲方的保险客户提供后续文件的转送; E、对客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F、其他甲方另行授权的行为。 第四条代理区域 1 业务。 2、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甲方业务发展的需求对乙方代理的行政区域及保险产品进行调整。 第五条代理期限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要求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依据。 第二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第四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第六条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第三章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坚持科学发展,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客户利益,统筹兼顾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及员工利益。 第十二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避免决策和管理失误。不得推卸对因本机构出现问题应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倡导客户至上经营理念,鼓励开发适合人民群众需求保险产品。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手段,唆使或纵容从业人员从事有损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 第十四条高度重视保险理赔工作,努力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对属于保险责任理赔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赔偿或给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不得刁难客户,不得惜赔、拖赔、欠赔,更不得应赔不赔、无理拒赔。 第四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五条主动出示《展业证》或《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使用所在机构统一印制宣传资料。不得自行手写、印制、变更所在机构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或传播其他不合规宣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53.01.26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53.01.26 【正文】 第一章 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注※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2.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规定,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发〔1982〕6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发〔198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临时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根据国务院(71)国发文91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劳动局(73)计劳业字57号文件的规定均按固定工的待遇办理。 4.第六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改按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国务院(55)国秘云字第103号文件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和(78)财企字第641号、(79)财企字第65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甲款关于“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规定,系指工厂、矿场本身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在计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在内。 第二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应与企业同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业务管理机关”系指其全部经费由业务收入或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费内开支的机构而言。“附属单位”系指企业中所附设的有关业务及职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而言。 第三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附属单位内工作的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不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工资者,其生育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付给,支付工资的单位应按各该单位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3%缴纳劳动保险金(原在企业工作的工会基层委员会脱离生产的委员,其劳动保险金可以免缴),交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一并缴纳。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四条 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的供给制人员,仍应按供给制的规定办理,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厂矿企业的武装警卫人员,如系属于人民解放军建制的现役军人,仍应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各种待遇,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第五条 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订立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时,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精神,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签订,并报请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实行。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二章 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 第六条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缴纳劳动保险金时,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关于劳动保险待遇计算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工人职员的工资按日或按月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每日或每月所得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八条 工人职员的工资按件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最近3个月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如全部工作时间不满3个月者,应以该工人职员实际工作日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但病伤假期在7日以内者,得以上

社保法全文解读

2011新施行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2011年03月08日来源:人社部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

保险经纪人考试真题含答案

保险经纪人考试真题含答案 · 1、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 A.特定风险 B.自然风险 C.基本风险 D.纯粹风险 答案:C · 2、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在我国,这种社会团体被称为()。 A.中国消费者协会 B.中国生产者协会 & C.中国销售者协会 D.中国运输者协会 答案:A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频繁易手,必然会引起货运险的被保险人的不断变化这所体现的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特征是()。 A.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 B.保障对象具有多变性 C.承保的风险具有综合性 D.保险合同变更具有自由性 答案:B ·4、在万能保险的死亡给付方式的均衡给付模式中,净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成为均衡的死亡给付额因此,当现金价值减少时,净风险保额的变化情况是()。 <

A.净风险保额等额减少 B.净风险保额等额增加 C.净风险保额双倍减少 D.净风险保额双倍增加 答案:B · 5、()是为特殊行业设计的各种保险,保险标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A.企业财产保险 B.利润损失保险 C.工程保险 D.特殊风险保险 ` 答案:D · 6、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被保险人未履行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时,保险人享有的权利是()。 A.宣布合同无效 B.对因危险程度啬而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C.变更合同 D.有权宣布合同终止 答案:B · 7、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动态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很多下列损失中属于动态风险所致的损失是()。 A.洪水等所致的损失 B.地震等引起的损失 / C.由于技术进步所致的损失 D.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损失或损害

· 8、人寿保险的定价假设通常考虑的因素,以下不包括哪项()。 A.风险率假设 B.利率假设、失效率假设 C.死亡率假设 D.费用率假设和平均保额 答案:A · 9、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不包括()。 | A.保险单 B.暂保单 C.保险凭证 D.投保单 答案:D · 10、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的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是()。 A.中国保险公司 B.中国保险学会 C.中国保险协会 D.中国保监会 ; 答案:D · 11、船舶因遭受鱼雷的袭击而进水,导致沉没这是根据保险的()原则。 A.保险利益 B.损失补偿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一一为规范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树立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保险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 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制定本守则。 一一一本守则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保险 公估机构工作人员。 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 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并按照《保险公估从业人 员职业道德指引》的要求,在执业活动中遵循独立执业、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的原则,自觉维护保险公估行业的信誉。 第二章持证上岗与培训 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执业前,应当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及有关组织据此核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完成有关法规规定的持续教育。 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行业协会和所属保险公估机构 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与技能。 第三章业务洽谈与受理 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首先向客户声明其 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性质和业务范围,并主动出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一一一如果客户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说明如何得知该客户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一一一保险公估机构在与保险合同当事人接洽委托事宜时,应当根据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判断是否受理委托。保险公估机构不得承办力所不及的业务。 一一一一受理保险公估(或风险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业 务受理合同或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并据此立案。 业务受理合同或委托书应明确业务委托范围及委托人授权范围。业务委托一旦成立,保险公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一一一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向保险公估标的有关当事人收取或 接受任何不当经济利益。 第四章操作准备 一一一一保险公估机构应根据委托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以及内部 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执业经验指派专业胜任的人员承担项目操作,并

深圳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深圳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我国规定了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单位应为员工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对员工的养老、医疗等都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以深圳为例,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它的社会保险的规定与其他地区会有什么区别呢?深圳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又是怎样的?律伴小编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条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五条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考核题库辽宁金融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考核题库 第一篇保险基础部分(共五章) 1、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毁损,灭失或贬值的风险,称为()。 A、人身风险 B、责任风险 C、财产风险 D、信用风险 2、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力的风险,称为()。 A、责任风险 B、人身风险 C、信用风险 D、自然风险 3、按风险损害的性质分类,风险可分为()。 A、人身风险与财产风险 B、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C、经济风险与技术风险 D、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 4、适用于保险的风险处理方法有()。 A、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大 B、损失频率低,损失程度大 C、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小 D、损失频率低,损失程度小 5、股市的波动属于()性质的风险。 A、自然风险 B、投机风险 C、社会风险 D、纯粹风险 6、对于损失概率低、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应该采用()的风险管理方法。 A、保险 B、自留风险 C、避免风险 D、减少风险 7、对于损失概率低、损失程度小的风险应该采用()的风险管理方法。 A、保险 B、自留风险 C、避免风险 D.减少风险

8、对于损失概率高、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应该采用()的风险管理方法。 A、保险 B、自留风险 C、避免风险 D、减少风险 9、对于损失概率高、损失程度小的风险应该采用()的风险管理方法。 A、保险 B、自留风险 C、避免风险 D、减少风险 10、不属于可保风险特性的有() A、风险不是投机性的 B、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C、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D、风险必须是相同性质的 11、人们因早逝、疾病、残疾、失业或年老无依无靠等风险 是() A、人身风险 B、财产风险 C、责任风险 D、信用风险 12、保险产生的最初目的,是要解决()问题。 A、人身伤害的给付 B、物质损害的补偿 C、责任赔偿 D、信用关系 13、人身保险中大部分险种带有()性质。 A、赔偿 B、给付 C、储蓄 D、保险 14、保险分配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一种()关系。 A、保险 B、利益 C、社会 D、经济 15、合作保险和相互保险仅表现为()之间的保险分配关系。 A、投保人 B、保险人 C、会员 D、社员 16、保险的作用是保险诸职能的发挥所产生的()。 A、社会效应 B、经济效应 C、政治效应 D、商业效应 17、个人或团体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负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是()。 A、人身风险 B、财产风险 C、信用风险 D、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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