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并购及其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并购及其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并购及其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并购及其税务处理

2008-04-14

国内房地产存在企业众多、规模偏小、品牌建设落后、产业集中度过低等问题,这样的产业结构特点成了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瓶颈。在客观上需要通过企业间的并购重组实现优胜劣汰、产业整合和资源优化配置,从而实现中国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2003年以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改变了房地产业的旧有格局,行业门槛陡然提高。同时,大量的其他行业资金进入房地产业,加剧了市场的竞争,特别是外资的进入,对国内房地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其必须做大做强,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在此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纷纷开始寻求规模化发展的道路,房地产业俨然进入了并购时代。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发生的房地产行业相关并购就有20起以上,涉及的资产超过500亿元,其中包括:万科并购浙江南都、北京天鸿与北京城开合并、上海绿地收购南京城开、万科收购北京朝开等。

一、企业并购的一般分析

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简称,在国际上通常被称为“Merger&Acquisition”,缩写为“M&A”。这个术语中包含两个概念,一个是“Merger”,即兼并或合并;另一个是“Acquisition”,即收购或收买。兼并和收购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兼并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合为一体,收购则并非合为一体,而仅仅是一方对另一方居于控制地位。但在实际过程中,兼并和收购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严格区分开。因此,本文把一家房地产企业通过获取其他企业的部分或全部产权,从而获得对该企业控制权的投资行为,统称并购。

并购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手段,是企业在巨大竞争压力中求得生存与发展的有效手段。但是,就全球以及我国并购的历史数据看,成功的企业并购并未如人们所期望的那么多,有的企业甚至因不成功的并购而陷入了困境,甚至破产。90年代末,麦肯锡公司研究了1990~1995年的150起兼并交易,结果表明,30%的交易严重损害了股东的收益,20%损害了部分收益,只有17%创造了大量回报。但是,Hill(1994)在对过去30年间进行并购的大型跨国公司的研究中发现,绝大部分获得充足利润回报的公司均是围绕其核心竞争力进行并购和经营的。这些公司在对外进行并购时,以核心竞争力为导向,并且通过并购来实现核心竞争力的双向转移和提升,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从全球范围来看,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了以“战略并购”为主要特征的第五次并购浪潮,围绕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核心业务进行并购成为此次并购浪潮的主旋律,以核心竞争力导向的企业并购战略思维开始形成。

二、房地产企业并购特点

通过分析房地产企业的资产重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房地产企业的并购重组表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1.多元趋势导向。一部分企业通过并购,拓展企业经营业务,迈向多元化发展的道路。在这方面,房地产企业通过并购涉足其他行业与其他行业企业并购房地产企业进军房地产行业的情况是并存的。如大恒科技、中大股份、中体产业和益鑫泰等的企业并购活动即是如此。大恒科技属于通信设备制造业,但投资5000万元参股设立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加强主营业务,部分企业通过并购或者剥离,坚持主业经营并逐渐形成核心竞争力。这类企业主要是一些与房地产行业关联度较大的企业,如建筑施工和工程承包类的企业。企业通过并购或资产剥离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后的业务转型较为彻底。如浙江广厦公司于2001年11月实施大规模资产置换,退出建筑业和信息技术业,并置入杭州国商、南京置业和华侨饭店(其中杭州国商、南京置业主要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而华侨饭店主要从事服务业),转而全力投入房地产业。

3.“买壳”上市目的。非上市房地产企业借助“买壳”类的并购活动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受直接上市条件的制约,经营成功但难以直接上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买壳”上市的愿望非常强烈。于是,一些经营亏损或行业前景欠佳的上市公司就成为这些非上市房地产企业追逐的重点和并购的对象。实力较强、业绩较好的房地产企业通过“买壳上市”的方式,即采用收购、受让股权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如上海世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收购万象集团26.43%的境内法人股,成为万象的第一大股东,继而将公司更名为“世贸股份”,同时将其主营业务变更为房地产业。另一种是“自动”转型的企业。

4.强强联盟策略。实现集团采购和信息共享,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品质、加快开发等目的。如珠江投资与合生创展的合作。在此模式下,通常由收购方出具货币资金,与拥有目标房地产项目的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一个新的合资企业。新企业成立后,又可派生出两种并购分模式:一种为双方约定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房地产项目建成出让取得收益后,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在此模式下,没有购买行为发生,收购方与房地产企业之间为合作关系。另一种模式为:以房地产项目出资的企业在新企业成立后,向出具货币资金的一方转让新企业股权,即双方先合资合作,再由收购方出具货币资金收购房地产项目企业拥有新合资企业的股权。这种大企业间的战略联盟可以形成以下优势:通过共同协作,更高效、更低成本地实现对资金、土地等房地产战略资源的获取与占有;通过相互配合,提升区域价值,实现更高的市场占有率及开发利润;通过相互学习与融合,提升房地产产品的品质与服务,规范企业运作管理,提高全行业的信誉度;形成更大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对国际化的挑战。

5.改善资产状况。业绩不良的上市公司通过并购房地产企业来改善公司的资产状况,从而维持上市资格或是配股资格。该类公司涉足房地产的最终目的就是获得投资收益。通常,上市公司会通过参股,持有房地产企业的部分股权(一般小于50%),然后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最后通过资本运作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获得投资收益。如2001年6月,南京高科投资600万元参股南京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出资400万进行增资(拥有20%股权);2002年1月,南京高科转让所持有的南京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股权,受让方是“天地房地产”第一大股东———南京东方文化技术有限公司。南京高科获得的投资收益率高达58%。如果排除关联交易因素的影响,单从投资收益角度看,这种投资相当成功,并可成为开发区类上市公司孵化器功能运作的典范。

三、几种不同并购模式的税负分析

企业出具货币资金意图收购另外一家企业所属的房地产项目时,在一般情况下有三种模式可以选择,且不同的并购模式有不同交易主体和交易标的,收购方应灵活掌握。

(一)三种房地产并购的财务模式

1.直接购买房地产项目模式

此模式下,收购方出具货币资金直接购买另外一家企业的房地产项目,属于正常的商品交易模式。此模式下收购的客体是单纯的房地产项目,出让方放弃房地产的所有权,收购方以货币资金为代价取得房地产项目的法律所有权。此模式不会影响到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问题,即收购前后交易双方的法人资格没有任何改变。

2.收购方购买出让方股权模式

在此模式下,收购方出具货币奖金,购买另外一家拥有某目标房地产项目的企业股权,以达到间接拥有对房地产项目的实际控制权。此时,交易的标的为房地产项目企业的股权,而并非是房地产项目本身,除非收购方取得房地产股权后更改企业名称,否则房地产项目的名义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交易主体一方为收购企业,另一方则为拥有房地产企业股权的股东。

3.合资开发模式

在此模式下,收购方出具货币资金,与拥有目标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以房地产项目共同出资组建一个新的合资企业,新企业成立后,又可派生出两种并购分模式:一种为双方约定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房地产项目建成出让取得收益后,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模式,在此分模式下,没有购买行为发生,收购方与房地产企业之间为合作关系;另一种分模式为,以房地产项目出资的企业在新企业成立后,向出具货币资金的一方转让新企业股权,此分模式下,双方先合资合作,再由收购方出具货币奖金收购房地产项目企业拥有新合资企业的股权。

(二)三种并购模式税务分析

假设收购方SG公司拟收购转让方ZR公司所拥有已经处于开发作业期的某房地产项目,该房地产项目的账面价值为1亿元,该项目的市场价值为1.5亿元,ZR公司对该项目法律手续齐全,ZR公司为M公司的全资子公司。SG公司收购该项目时,可以选用的财务运作模式如下:

1.直接购买房地产项目模式

(1)方案设计

SG公司与ZR公司直接签署协议,SG公司支付给ZR公司货币资金1.5亿元,取得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

(2)并购成本分析

对转让方ZR公司来说,转让该房地产项目属于销售不动产,按我国现行税务法规,应按5%交纳营业税(假设该公司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3%);同时还应交纳土地增值税,假设ZR公司对该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元;双方签署协议还应当交纳印花税,税目为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税率为0.05%。

ZR公司因转让行为应纳税额为: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合计为:(15000-10000)×5.5%=275万元;

应纳的印花税为:15000×0.05%=7.5万元;

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增值额超出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

(15000-11000)/11000=36.36%;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000×30%=1200万元。

以上转让方ZR公司共应缴纳税款为1482.5万元。

对收购方SG公司来说,购买房地产项目应纳契税,税率按3%计算,则SG公司因购买行为应纳税额如下:

应纳的印花税为:15000×0.05%=7.5万元;

应纳契税为:15000×3%=450万元;

SG公司合计应税为457.5万元。

除以上税务成本外,收购方SG公司还应当交纳一些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法律手续变更支出,该部分支出在一般情况下金额较小。

(3)优缺点

采用直接购买房地产的方式进行并购,其模式简单明了,收购周期较短,除税费以外的其它交易成本一般较小。但交易的双方都有较大金额的税费支出,转让方支付的大额税费支出,在双方谈判时会推高交易对价,使收购方交易成本上升。

2.收购方购买出让方股权模式

(1)方案设计

收购方SG公司与ZR公司的母公司M公司签署协议,以现金方式购买M公司拥有的SG 公司的股权,以间接取得对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此时交易在SG公司与M公司之间进行。(2)并购成本分析

对转让方M公司来说,转让对ZR公司的股权,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不属于营业税等流转税的范畴,也无

需交纳土地增值税,仅需交纳印花税。对于收购方来说为购买股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不属于应纳契税的范畴,也仅需交纳印花税,假设双方的交易对价也为1.5亿元。

M公司因购买行为应纳税额如下:

应纳的印花税为:15000×0.05%=7.5万元;

SG公司因购买行为应纳税额为:

应纳的印花税为:15000×0.05%=7.5万元;

在其它交易成本方面,由于房地产项目的名义所有者还是ZR公司,所以除非SG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否则也不需要法律手续变更支出。

(3)优缺点

采用这种模式并购房地产项目,花费的税务成本最少,直接交易成本最低,收购方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间接控制房地产项目,适用于转让方公司仅开发这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情形,收购方将同时面临原企业遗留的一些亏损和其它法律责任,因此在并购初期的财务调查是非常重要的。采用这种模式还有另外一些好处,如原ZR公司遗留的亏损,仍可弥补以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利润,从而取得规避企业所得税的好处,收购方SG公司以后退出时会比较方便,可以选用较多的运作模式。

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均需两个以上股东,因此收购方若为民企、外资企业时,要受股东人数的限制。对于集团式的公司来说,母公司可以与子公司共同出资收购对方企业股权;对于单一企业来说,购买股权后可能还要协调与少数股东的关系。

3.合资开发模式

(1)方案设计

收购方SG公司出货币资金2亿元,ZR公司以房地产项目出资,作价1.5亿元,双方共同组新企业X公司。新企业成立后,即可以双方约定共同开发、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也可以由SG公司再收购ZR公司拥有的对X公司的股权。

(2)并购成本分析

SG公司与ZR公司共同设立新企业,由于采用有实物出资形式,所以会发生一定的评估费用,注册新公司还需要验资,交纳一定的注册费,新公司成立后还应当及时对与房地产有关法律手续予以变更,因此该模式下会发生较大的交易成本。

除上述交易成本外,此模式下发生的税务成本如下:

a)单纯的合资开发模式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SG公司与ZR公司应纳税金如下:

●营业税及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无论设立X企业后,ZR公司是否向SG公司转让新企业股权,双方均无需交纳营业税及附加。

●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因此,X公司的组建符合公司制改造的规定。所以,ZR公司、SG 公司和X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也为0。

●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故ZR公司在投资时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房屋转让,应纳契税。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ZR公司与SG公司组建X企业若想归避契税,一般只要符合该文件中的任何一条即可,如按该文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若ZR公司属国有独资企业,在合资合作时ZR公司股比超过50%即可享受免征契税的好处。

如果交易双方不能满足这一文件的有关要求,新X企业需要交纳契税:

应纳契税为:15000×3%=450万元

该部分契税实际上由ZR公司和SG公司按股权比例分担。

b)先合资合作,再转让股权模式

由于ZR公司向SG公司转让其拥有的对新企业的股权,按上述模式二的分析可知,双方仅需交纳印花税,假设双方的作价也为1.5亿元,则应纳印花税为:

ZR公司因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

应纳的印花税为:15000×0.05%=7.5万元;

SG公司因购买行为应纳税额为:

应纳的印花税为:15000×0.05%=7.5万元;

(3)优缺点

转让方以房地产出资与收购方组建新企业,适用于转让方经营项目多而收购方不欲取得除目标房地产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对于不采用上述第2种模式的情形,该模式还可以归避转让方原遗留的一些问题,如法律纠纷、潜在业务等,较容易操作,收购方可能负担的法律风险相对较小。

该模式相对于直接收购房地产项目,税务成本明显降低,仅在契税方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修订相关条款,以减轻税负,但会发生由于新组建企业而需的评估费、注册费、变更法律文件的手续费等支出,交易成本较前两种模式都大,且并购运作的时间较长。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合资双方,一方以房地产出资,另一方以货币资金出资,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只有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才能符合“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营业税免征条款。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约定一方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或约定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房产,均不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条件。(作者:夏聪)

来源:北京税务律师博客

房地产项目公司收购要点及尽职调查清单

房地产项目公司收购要点 一、房地产收购的种类 房地产项目收购包括:在建工程转让和项目公司收购两种 1、在建工程转让又叫转让资产(烂尾楼的收购) 2、项目公司收购又叫股权转让 二、项目公司股权收购步骤: 1、项目收购意向书 2、项目尽职调查 3、洽谈正式合同 4、交接 三、意向书 意向书包括:1、意向股权数量;2、对价金额;3、意向金(一般锁定1000万-5000万共管一个月) 四、项目尽职调查 包括:1、项目公司主体调查;2、项目公司财务审计;3、所收购项目的主体调查 1、项目公司主体调查 (1)营业执照(包括正副本是否过期); (2)各种开发资质 (3)税务登记 (4)企业组织代码 (5)贷款卡 (6)所有股东的存在和变更情况 (7)股东章程的变化情况 (8)历次股东会议的会议纪要 (9)历次董事会的会议纪要 2、项目公司的财务审计 (1)对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目的是主要审查项目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税务情况和债务情况) (2)项目公司需提供原始凭证和账册

(3)项目公司的往来账款情况(目的主要是考察项目的采取是否干净) (4)项目公司财务的现金流调查(目的主要是防止项目公司利用财务手段清理债权债务) (5)审计项目公司的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6)审计项目公司的纳税情况、债务情况以及项目公司的银行账户 3、所收购项目的主体调查 (1)项目的所有权证和批文,包括①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土地转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发票;②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书;③项目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④开工证等。 (2)项目所在地的规划情况(包括控制性规划和详细性规划) (3)项目的可行性批复 (4)项目的规范性调查 (5)项目的以前的经济活动的调查 五、洽谈正式合同 六、交接和变更 1、公司证件的交接 2、公司所有印章的交接 3、公司所有材料的交接 4、项目场地的交接 七、股权收购的难点 1、溢价的处理方式 2、或有负债的保证 溢价的处理方式主要是股权+承担负债 或有负债保证主要防止项目公司的对外担保、对外的合同和对外经济活动的风险

房地产常用促销方式的税务处理全攻略

房地产常用促销方式的税务处理全攻略 广义地讲广告、公共活动、销售推销等都是促销的一种形式,但以下所讲的促销是指狭义概念的促销暨消费者会直接、间接地得到一些优惠! 任何销售返利和促销赠送都不如降价销售节税 最好的东西,往往是意料之外,偶然得来的。 人们需要的不是打折优惠,而是占便宜的感觉。 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作为视同销售货物,

增值税细则22条:用于交际应酬是个人消费。 一、代垫首付、免契税、免物业费引发收入确认问题 支付,计销售费用。减免费用不计帐。 增值税按发票、收款、合同孰高为原则确认收入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土地增值税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实践中: 以收款(经济利益)和发票孰高原则确认收入。 所得税: 国税函【2008】 875号文件,销售折

扣折让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从此,无论发票如何开具,所得税都可以按净值来交税了。 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土地增值税: 国税发[2007]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

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并报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并会计报表 2006-9-8 一、合并会计报表及其合并范围 合并会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一会计主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由母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合并会计报表主要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或合并利润表、合并利润分配表、合并资金流量表。与企业个别会计报表一样,这些合并会计报表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企业集团这一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并会计报表体系。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当其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时,其母公司都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包括:(1)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2)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3)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对被投资企业虽然不持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该被投资企业作为母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l)通过与该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 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3.在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1)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3)已宣告破产的 子公司;(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5)非持续经营的所 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6)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二、合并会计报表的作用 合并会计报表能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具有以下方面的作用。 1.提供母公司和子公司经营活动的合并报表。母公司的投资者、债权人和管理者不仅希望了解公司本身的经营情况,也希望知道包括子公司的经营情况,以获得其投资方面的信息。子公司的投资者也希望了解包括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在内的整个集团的经营情况和经济实力。合并会计报表可以满足这两方面的需要。否则,他们需花很大的精力去搜集、分析各个公司的会计报表。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和与对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和与对策近几年,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刺激内需拉动经济等政策的引导下,我市房地产行业得以蓬勃发展,《2000-2009年洛阳国税分产业税收收入情况表》显示国税系统房地产行业税收收入(企业所得税)从2000年的22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10796万元,十年增幅高达490.73%。现结合我区房地产税收管理现状,谈谈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房地产企业经营特点 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特点: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开始立项到销售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工前期):通过土地交易中心组织的土地挂牌、招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正式计划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将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单位以及资金量是否备足等情况进行审查)。第二阶段(组织施工期):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组织安排施工企业进场施工。第三阶段(预售期和产权转移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完工程度或投资比例,办理预售证组织房屋销售。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移交给购买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房地产企业在税金计算有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有:1、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或预收定金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月末按“预收帐款”贷方发生额的5%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对出租开发产品的出租收入,按5%交纳营业税,同时按规定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或房产税。2、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及缴纳情况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规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不低于10%)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在进行结算调整。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部门在征管中存在漏洞 1、税收的辅助制度不健全,涉税信息失真,计税依据可信度不高,导致房地产税收流失。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房地产评估制度,使得在房地产的占有、使用和转让等各环节,计税依据难以合理确定。例如,对房地产销售的房户面积等数据是建立在房管部门的售

房地产公司各环节税收筹划

房地产项目公司各环节税收筹划要点 1、项目设立阶段 1、项目公司组织形式的筹划 2、合作项目合作方式的筹划 3、土地取得涉及税种及要点 2、项目设计建造阶段 1、项目分期及户型选择的筹划 2、各项成本的归集与控制及合同的订立执行 3、涉及税种及关注要点 三、项目销售阶段 1、销售合同订立的筹划 2、涉及税种及关注要点 四、项目竣工结算阶段 1、工程结算的筹划 2、涉及税种及关注要点 五、项目清算阶段 1、土地增值税清算 2、企业所得税清算 房地产项目公司按照各阶段经营管理的内容,对其流程大致可以划分为:项目设立与项目公司组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和审批;项目工程的施工管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销售管理;项目工程竣工;项目公司清算。这七个阶段包括了房地产项目从投资决策、设计施工、销售、竣工结算和清算整个过程的内在事物发展规律和对公司的组织制度的阐述。现结合房地产项目各开发阶段的特点在以下五个节点对房地产业纳税筹划进行分析。 一、项目设立阶段 1、项目公司组织形式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在选定的投资区域建立项目公司时,首先要进行税务筹划的问题就是内部组织形式的选择。是选择母子公司的形式还是总分机构的形式,需要企业进行比较,因为企业一旦通过工商注册成立,很多问题就是与生俱来的,无论以后各期如何筹划,也改变不了其性质。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对外

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只能由其总公司来承担。由于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在所设地区被视为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 分公司由于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所设地区不被视为纳税人,要汇总到总公司进行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 号文件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其计算方法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企业选择组织形式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1)我国地域间税率差异较大,但这种差异随着内外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逐渐减少,目前还是存在,如各自贸区存在差异等;对于个别地区,会有区域对企业落户实行奖励政策,或者税款返还政策。这些对企业所得税有优惠的地方,选择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哪种形式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成本的节约,也要看项目公司和总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2)国家或者地方针对房地产企业的优惠政策较少,若没有优惠政策和税率,需要考虑分支机构的盈亏能力,如果是长期亏损,分公司形式能减少盈利的总公司和盈利的其他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节约了税收成本。若是短期亏损,子公司的组织形式更适合企业在当地的发展。(3)对于法律责任而言,由于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在出现债务或者法律纠纷时,会对总公司影响程度较大,而子公司可以以其出资额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公司长期亏损的情况下,运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能更好的降低集团的税收成本。但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如果公司长期亏损则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下存在的可能性也很小,所以如果是暂时的亏损,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在公司经营的很多问题上会具有更大的优势。2、合作项目合作模式的筹划 房地产公司最基础也是最初始的业务就是获取土地,不同的取得土地方式决定了房地产运营的两大关键点:一是主体问题,也就是运作平台问题,运作平台是利益平台,也是涉税平台和风险平台;二是土地交易本质问题,土地交易本质决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同土地提供方的利益分割和涉税纠纷。 目前国内获得土地的市场分为两个,一是土地交易一级市场,此市场由政府垄断,土地交易的主要形式为招、牌、挂。二是土地交易二级市场,土地交易的主要形式为企业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 目前国内房地产交易有多种操作模式,根据不同土地的交易形式我

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部的相关费用账务处理总结

售楼处的分类 根据售楼处的来源及其使用完毕后处理的方式,可以分为: ⑴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将其拆除; ⑵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基本完成后,将其转作自用或出租; ⑶利用企业自有房屋或商品房作为售楼处,待销售基本完成后,再将该售楼处对外销售; ⑷利用企业自有房屋或商品房作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将其转作自用或出租; ⑸租用外单位的房屋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基本完成或房屋到期后,归还房屋。 当然还存在各种变化情况,如利用物管用房、利用开发单位自己的办公室等等,不管怎么样都可以在上面的分类找出相类似点,所以基本的分类还是上面的五种。由于分类不同,相关的处理也不同,后面的处理就按照这五种分类方式进行展开。 2、相关规定 根据2006年31号文的规定,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按如下思路处理: ⑴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⑵凡不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⑶售房部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 3、建造时的处理 ⑴建造方案一、二,需要重新修建售楼处,可以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因此按自建固定资产处理。 方案三、四、五,由于不用重新修建售楼处,不需要相关处理。 ⑵装修方案一、二,装修费用随着房屋本身走,继续按固定资产处理; 方案三、四、五,没有无法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因此应当通过开发成本处理,装修完毕后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或开发产品)。

4、使用时的处理 ⑴折旧和摊销 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也无论在建造过程中按照自建固定资产还是按照开发产品或长期待摊费用,在售楼处使用过程中,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都要计入“销售费用”。 ⑵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以及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开发企业的利用商品房、原有住房以及自建售楼处,应自开始使用之次月缴纳房产税。 5、清理时的处理 ⑷转为物管用房 转为物管用房或会所的,根据31号文的规定,能够处理成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重要参考: 1、建设售楼中心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可以按税法规定的3年摊销,也可以在开发期间内进行摊销。摊销时,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2、拆除后,变卖的废旧材料收入,可以冲销销售费用。 能不能记入周转房存货,以后列入开发成本?

我国房地产企业并购浪潮的原因及其影响

Management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管理科学与工程, 2018, 7(2), 78-84 Published Online June 2018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602389715.html,/journal/mse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602389715.html,/10.12677/mse.2018.72010 The Causes and Effects of the M & A Tide of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in China Lina Wang School of Business Management, Shanghai Lixin University of Accounting and Finance, Shanghai Received: May 19th, 2018; accepted: Jun. 6th, 2018; published: Jun. 13th, 2018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large-scale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in China’s real estate market have reflected the slowdown in the growth of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intensified competition, and increased barriers. Most of the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real estate companies in China are horizontal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dominated by projects and land. The “supply side” reform, the “One Belt and One Road” strategy guidance, the unbalanced regional market development, the tight supply of land, the tightening of financing channels, and the fierce competition in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have all accelerated the M&A of real estate companies. The tide of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of real estate companies will promote the concentration and optimization of the real estate market, as well as the specialization and branding of the real estate market, which will help improve the re-source allocation capabilities of real estate companies. Keywords Real Estate Companies,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Industry Concentration, Market Competition 我国房地产企业并购浪潮的原因及其影响 王丽娜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工商管理学院,上海 收稿日期:2018年5月19日;录用日期:2018年6月6日;发布日期:2018年6月13日 摘要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大规模并购事件,反映了房地产行业增速放缓、竞争加剧、门槛提升的现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房地产行业企业纳税意识不强。目前,大多数房地产行业企业是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开办的,这些企业曲解地方的优惠政策,甚至有的认为自己是招商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享有优惠、得到“照顾”理所应当;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自己的纳税义务和有关税收政策不清楚,特别是对预收房款、以房抵顶工程款、代收款项等特殊税收政策更是知之甚少。以高唐县为例,该县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7家,其中,高唐本地企业仅有1家,其他均为招商引资的外来企业,这些企业在高唐的累计经营期限都超过了180天,按规定均应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但是,除本地一家企业外,没有一户主动到国税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经国税部门多次上门催办,目前已4家企业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另2户企业仍在催办过程中。 2、房地产行业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一是财务制度混乱。帐务不全,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帐。二是收入不实。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售房款的形式,因未开具正式发票,预收款长期挂在帐上,不作收入,有的甚至无账可查。三是虚列成本。多数房地产企业由于工期长,与建安施工企业结算不及时,成本核算未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遵循配比原则,有的仍然按收付实现制即对成本采取支付多少,就列支多少;对未售房面积,收入未转但成本已提前列支,造成收入、成本不配比,因而无法核实其真实成本,也就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盈亏情况。有的按预计数开具收款收据入帐,造成成本虚增,同时存在大量的不合法凭证或没有取得凭证。 3、房地产行业流动性强。流动性强是房地产行业的共同特点,目前高唐的6家外来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是外地的固定业户,往往以回总公司汇总纳税为由,不愿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但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他们中无一符合回总公司汇总纳税的条件,并且在高唐累计经营期限都超过了180天,应该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流动性强的特点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困难,稍有疏松,极易形成漏征漏管。 4、易造成其他偷逃税行为。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供货商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证和税务登记证,开具虚假发票行为严重,经营行为隐蔽、流动性大,如果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不到位,这些供货商偷逃税更有了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研究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研究 摘要: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筹划非常重要,房地产企业进行合理、合法 的税务筹划不仅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更能为企业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本文在简要分析了税务筹划特点的基础上,阐述了如何结合相关的税收政策 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关键词:房地产;税务筹划;风险控制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企业迎来了发展的上升期,但由于 房地产业具有涉及税种较多、税负较重的特点,故税收筹划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方案可以进行合理地 避税、节税,大大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及时地做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最 有利的税收筹划,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长久健康发展。 1税务筹划的特征 1.1目的性 税务筹划最初产生的原因就是能够直接减轻纳税的负担,这也是最本质、最 核心的目标。税务筹划的选择和安排都是在围绕着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而进行的,以实现价值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为中心。税务筹划作为 一种理财活动以及策划活动,企业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意图和目标而进行的,没有 明确的意图和目的就无法进行策划。 1.2合法性 合法性是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中首先要顾及的,企业税务的筹划的具体措 施都应当在符合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企业在税务筹划中,如果没有确定的纳税义务以及有多种纳税方法可供选择时,对于企业作出的低税 负缴纳决策,税务机关按照税法对此是不应进行反对的,税务筹划这种合法性的 特点是不同于偷税等犯罪行为的。 2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管理层重视不够税务筹划意识落后 由于传统的税务管理模式在我国企业中运用已久,其制定税务筹划影响深远,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管理者现今仍固守传统的税务管理思维,对税务筹划的作用重 视程度不够,对现代风险导向模式下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应对缺乏正 确的认识,现代税务防范意识薄弱且落后。 2.2专业性有待提高,经营合法合规问题突出 由于房地产企业涉税业务的范围大,其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及政府规费、前期 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公共配套费、税费、资本化利息、开发间接费七大块。税 种也多,包括了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对于不同的税种、不同的涉税基础范围,需要房地产企业具有综合性的人才进行税务筹划,这些人 才需要熟知企业业务、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章制度文件,又需要有敏锐的 眼光与宽广的眼界。如果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是专家,那么房地产企业就要面 临着收益与成本的权衡取舍问题,一般而言,是收益大于成本的,但是可能会面 临着其他风险。另一方面,经营合规问题也是与企业税负有关的,“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需要有法律法规规定认可的可抵扣票据,如增值税专用发 票等。而像中小房地产企业,可能就存在着与不能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 业进行交易的现象,导致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就是说存在着经营合规问题。

房地产会计账务处理

房地产会计账务处理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1、基本流程:凭证制单——凭证审核——记账——对账——其他系统结账——总账系统结账 2、支付社会保险费: 划出社保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员工保险(公司缴付部分) 其他应收款——员工保险(个人缴付部分) 内部往来——XX分公司(按全额) 贷:银行存款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按未扣除社保费金额) 贷:其他应收款——员工保险(个人部分) 银行存款或现金(按其差额) 3、确认收入: 开具工程款发票时,公司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预收账款(之前如有预收款项) 贷:工程结算收入——各项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1%的税率) 购进工程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各种税金(销项减进项) 贷:银行存款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征收率3%) 4、固定资产: 收到购进单据——在固定资产系统“日常处理——资产增加——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系统中生成凭证——月末计提折旧——与总账系统核对无误——对固定资产系统进行结账。 固定资产增加时, 借:固定资产——各部门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管理部门用) 工程施工——项目部(生产用、项目部管理用) 贷:累计折旧 5、低值易耗品-1: 对按相关规定应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先计入低值易耗品科目——按九一摊销法摊销90%计入相关项目成本——另10%在该低值易耗品报废时予以核销,转入相关成本。 购进时, 借:低值易耗品——具体名称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房地产并购尽职调查清单

房地产并购尽职调查清单 一、基本情况的文件 1.目标企业最新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目标企业最新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目标企业最新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4.目标企业设立时及历次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5.目标企业最新的组织架构图和股权结构图。 6.目标企业历次修订直至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7.目标企业的发起人协议和/或股东协议。 8.目标企业成立后进行的任何改组、兼并、合并、分立、资产交换或收购、出售等重大企业活动的相关材料,以及相关的批准文件、协议,股东会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等法律文件。 9.目标企业的全部工商查档文件。 10.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验资报告。 1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鉴定资质证书。 12.目标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13.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所开发的项目 1.标的企业所开发项目(下称“目标项目”)清单(按照已开发完工项目、开发建设中项目、拟开发项目的顺序统计); 2.项目立项批文,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图、现状图、初步规划设计方案、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材料、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3.项目规划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征求意见函、建设项目规划意见复函、规划意见书及附图; 4.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评估报告、审定地价水平通知单、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材料及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缴纳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国土管

房地产集团公司税务管理手册

房地产集团公司税务管理手册 1总则 1.1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集团公司所属公司(项目公司、分公司)的税收会计核算和纳税行为,完善税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各税收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所属公司(项目公司、分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某房地产集团所属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 1.3集团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为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和地税局,集团公司所属公司(项目公司、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为其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和地税局以及属地征收管理的地税 2 税务管理体制 1集团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对外关系、资源共享的内部税务管理体制。集团公司设立税务专管岗位,子公司(项目公司、分公司)财务负责人代行税务管理职责。 2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负有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3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负有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部权利与部分义务。 4产业集团财务总监、子公司(项目公司)财务经理是税收处理、税

收筹划和维护税企关系的第一责任人 5产业集团财务总监在税务管理的主要责任: (1)财务总监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税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2)积极支持下公司财务人员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履行纳税人、扣缴人义务人的义务; (3)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与检查。 3 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变更或终止时应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定手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3.1税务登记 (1)集团公司设立的各类公司以及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财务人员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报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公司负有扣缴义务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务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申请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房地产公司税收筹划案例

一、项目概况 某房地产项目主要有两期工程项目。第一期是商业一栋、二栋、三栋和商业塔楼第三栋,第二期是商业四栋、五栋和商业搭楼第一、第二栋。其中商业店铺一栋、二栋、三栋、四栋和商业五栋(购物中心)的建筑面积分别为10214、6543、10773、5425、69802平方米,商业搭楼第一栋、第二栋和第三栋的建筑面积分别为20604、15349、19578平方米,三栋塔楼的可售面积为52489万平方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966.3万元,前期工程费1528.037万元,基础设施费2468.498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162.21万元,建筑安装成本32499.567 万元,土地成本19000万元。本项目中的塔楼对外销售的市场价格为1.8万/平方米。 公司准备对商业店铺一栋、二栋、三栋、商业四栋进行对外销售,可售面积预计30599平方米,对外出租商业五栋(购物中心),三栋塔楼一致对外进行销售。根据市场预测,本项目中商业店铺的市场销售价(均价)为2.15万/平方米,租赁价格为每月150元/平方米。商业店铺一栋、二栋、三栋、商业四栋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755.5万元,前期工程费506.4万元,基础设施费1464.94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96.27万元,建筑安装成本12,530.12 万元,土地成本15000万元。 二、税收筹划方案的涉税分析 (一)商业店铺的税收筹划方案的涉税分析 1、方案一:商业店铺直接对外销售的涉税分析 销售店铺总收入: 30599×2.15=65787.85(万) (1)店铺收入的营业税: 65787.85×5%=3289.393(万) (2)店铺收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附加: 3289.393×(7%+3%)=328.9393 (万 (3)印花税的计算 销售店铺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65787.85×0.05%=32.894(万元)(4)店铺收入的土地增值税计算: ①店铺总收入: 30599×2.15=65787.85(万) ②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 设开发间接费等费用为W,店铺的开发费用为Y。 则店铺的开发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755.5万元+前期工程费506.4万元+基础设施费1464.94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96.27万元+建筑安装成本12,530.12 万元+开发间接费等费用W=(15353.23+W)万元。 加计扣除成本为(15353.23+W+15000)×20%=(6070.646+0.2W)万元。 扣除额为:15353.23+W+Y+15000+3289.393+328.9393+(6070.646+0.2W)=(40042.208+1.2W+Y)(万元)(由于印花税32.894万元已经计入了“管理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需要进行扣除) ③增值额: 65787.85-( ④增值率: (25745.642-1.2W-Y)÷(40042.208+1.2W+Y) =N(假设为N)。 由于25745.642÷40042.208=64.3%,在W和Y不知道的情况下,则N的增值率的最

房地产企业涉税处理

房地产业哪些业务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5、房地产老项目; 6、转让、出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7、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8、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的转让土地和出租土地。 PS:小贴士 (1)甲供工程中的“部分设备”无比例要求,故一般承包人都要求发包人采购部分材料以满足甲供工程的条件,故

能以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减轻了税负。但此业务有两种特殊情况:发包人是政府或国企,因涉及到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管控,故发包人往往只签全包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合同时应直接约定不含税价,或事先明确发票税率,避免出现只约定含税总价而后续因承包人适用简易税率,造成我方可抵进项税额相对减少,工程实际支出相对增多的情况。 (2)条款中涉及的“老项目”以2016年4月30日为节点,确认日期的文件效力顺序为施工许可证—开工证—合同—审计文件。 (3)取得不动产的方式可以是外购,也可以是自持。 2增值税征收范围确认中的“有偿”是什么?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房地产并购实务操作指引

、八、亠 刖言 随着房地产市场不断走向规范化,房地产企业之间的竞争已逐步从单纯的资源优势竞争转向能力优势的竞争,开发商除需具备高效优质的项 目管理、营销策划能力外,娴熟的资本运营能力更是必不可少,《房地产并购实务操作指引》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并购资源整合功能,有利于提高公司赢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 股权并购方式的成功运用,既需要良好的沟通谈判能力,也需要熟练的业务操作。由于股权并购是双方甚至多方的合作,合作中一方的操作环节的是否顺畅,直接影响到股权并购的顺利实现。为此,了解股权并购一般操作流程,逐步推进,才能使得股权并购目标的顺利实现。本指引从房地产并购的交易方式、并购的一般流程、尽职调查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对并购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了分析,并援引真实案例着力帮助读者提高企业并购实务操作能力,解决公司资本运作中的实际问题。 本指引在编纂过程中得到了集团领导、北京顺捷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在此致谢。由于专业经验所限,再加上时间仓促,本实务操作指引难免挂一漏万,敬请各位领导及同事批评指正,并随着实务的成功运用,将本指引不断完善,为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提供有力参考。 房地产并购实务操作指引编委会 二0—四年十月

目录 一房地产并购的交易方式0 (一)资产并购0 (二)股权并购0 二房地产并购的三种思维2 (一)风险思维2 (二)流程思维3 (三)收购方思维3 三股权并购常用概念澄清3 四并购的一般流程5 (一)前期准备阶段6 (二)与交易对方开售首轮谈判,并签订收购意向书6 (三)对项目公司进行尽职调查6 1、法律尽职调查 (7) 2、审计 (10) 3、资产评估 (11) (四)制定收购方案14 (五)正式收购谈判并拟订交易文件14 (六)签署交易文件16 (七)支付对价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17 (八)交割17 五并购风险18 (一)公司股权属性确定风险18 (二)项目本身的风险19(三)项目公司或有债务控制风险21 六并购风险防范措施22 七案例23 案例一23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doc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 一、房地产企业的税务风险分析 现代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理论认为,任何企业都存在管理上的风险,企业经营的风险苗头和最终成果都会通过财务和资金形态体现出来。所以,财务管理自始至终都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晴雨表。而税务风险又是财务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房地产企业的税务专员重视税务风险的管理和防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认为,税务风险体现在税务会计对《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收集、研究、学习和理解不透,在税种上会因为应纳税而未纳、在税款上会因为没有足额缴纳而被税务稽查发现后给予处罚。另一方面是因为对税收优惠扶持政策不了解,致使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却没有申请享受,增加了税收负担。因为没享受优惠政策、补缴税款、加罚滞纳金,不仅会造成企业的财务损失还会造成企业声誉受损。另外就是存在认识误区:例如把建安合同压低使建安税款少交,但是建安合同低,土地增值税会相应提高,得不偿失。再如隐瞒销售收入开具发票会相应减少税收,购房人也许现在无所谓,但在二次交易需要发票抵扣时问题就会暴露无遗,从而形成了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究其原因一是税务会计的人员素质、风险管理意识和纳税观念不高;二是重要业务流程环节的涉税控制、税务内控监督不严等等。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 1.提高决策管理人员税务风险意识。充分认识税务风险的后果,端正诚信纳税、合法纳税的观念,绝对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投机取巧、偷逃税款。 2.从制度入手,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体系。通过执行风

险管理的基本流程,设置涉税风险控制点,将税务风险管理贯穿项目开发销售的全过程,实现对企业税务风险的事前、事中自我防控。 3.注重对税务会计人员素质的培养。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认真学习税务会计的职能、分类、核算方法。 4.负责税务的会计人员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动,及时注意信息的收集和比对,建立健全相关信息交流传递制度,对有关政策进行深入研究,正确理解。结合企业实际,正确利用税收政策,降低纳税成本。 三、设立税务会计,建立税务核算体系 针对税收管理的越发严格和越发精细化,要求企业的税务会计必须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企业专门从事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个会计系统。 1.建立税务会计的独立核算。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前提下,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税务会计部门或机构。例如可在财务部下设税费管理科,明确对企业中所有涉税事项、税金计算、税款申报与缴纳等全面负责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在人力物力上保证税款计缴的及时性。该部门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每一笔经济活动,要以会计准则和国家税收法令为依据,独立地进行税务会计核算,计算各项应税收入及相关税金,从而保证企业各项税金计算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2.税务会计的纳税筹划。税收筹划是通过在经济活动中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寻找税收法律中的税负下限,以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小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纳税筹划既不是偷税也不完全等同于避税。通过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进行的纳税筹划是会计方法适当的选择。比如,在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采用后

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各阶段全攻略

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各阶段全攻略 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主要包括立项环节、规划设计环节、融资环节、土地取得环节、拆迁安置环节、工程建设环节、预售环节、销售环节、出租环节,项目清算环节。各环节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由于项目的税收成本会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而税务事项始终贯穿其中,因此合理控制税收成本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重要一环,有必要对房地产开发环节涉及的一些税务问题及改善和筹划机会进行总结,抓住一些税务筹划机会,更好地为房地产业务板块发展制定战略性规划。 一、立项环节 很多企业在做项目规划及向有关部门报批时,都未考虑通过合理搭配立项来适当降低企业的潜在税负。企业对同一项目可能同时或分期、分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产,有别墅、洋房、商业物业或普通住宅等,他们的增值率和对应的税负会有所不同。由于土地增值税是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若企业以分期开发的别墅、洋房、商业物业来分别立项,只能按这些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但是,若企业对不同增值率的房产以一个项目或同一期来立项并经批准,则可按一个项目或同一期项目的整体增值率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若整体增值率低于个别房地产的增值率,那么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可能会有所降低。(实务中,不同的地区操作有区别,要具体向当地地税部门了解清楚) 企业在立项时,就应提早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影响,选择一个较优的方案来立项。这样企业就可以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是一个很好的税务筹划机会。 二、融资环节 企业资金不足可以从其关联方融资。如从关联方取得的贷款数额巨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有限额,超出规定标准的利息可能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利息可能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企业应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明确关联方贷款利息可扣除限额,从而明确最佳关联方贷款金额,尽量使关联方贷款利息都能税前扣除。这都可以通过调整项目融资架构、调整企业间资金融通的安排来达到。 如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超过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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