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 简答 名词解释

教育法 简答 名词解释
教育法 简答 名词解释

高等教育法学

一、名词解释

1.教育法学(p2):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体系(p68):指一个由多种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效率高低有序、纵横协调统一的教育法律系统。

3.教育法律的遵守(p96):在该法适用范围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教育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正确享有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

4.教育法律责任(p106):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5.教育法律救济(p113):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使自己受害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6.教育的公共性原则(p148):《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

7.义务教育制度(p151):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8.教师(p155):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9.受教育者(p158):指通过学习获得各种知识和技能的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

10.高等学校(p197):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基本主体,直接承担着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

二、简答

1.教育法学的特征(p2)

时代性:指教育法学及时反映了现代商品经济和现代科技的进步;

边缘性:指在教育法学领域法学和教育学两者相互支持、相互渗透;

社会性:教育法学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

综合性:指在教育法中,法学、教育学、心理学、行政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多学科相互融会贯通。

2.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含义(p33)

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教育法制建设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以及教育法学研究等。教育法制建设是一项内容丰富、生机勃勃的综合性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发挥着重要的保障和推进作用。

3.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p33)

社会主义原则、机会均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程序法治原则、责任教育原则

4.教育法的调整对象(p46)

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教育法调整的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的教育关系。分为两类:纵向隶属性质的教育行政关系、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关系

5.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p52)

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双重属性;受国家意志的主导;具有在教育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6.教育法渊源的种类(p59)

教育法渊源,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层次和法律地位的教育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

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法律解释,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法规,国际条约

非制定法:判例法,学理(学说)

8.教育法体系有哪些部门组成(p75)

在教育基本法之下,其他子部门主要有:教育行政组织法、基础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国防教育法、民办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教育投资法

8.教育法制定的原则(p86)

从实际出发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系统性原则、稳定性与发展性相结合原则9.教育法律实施的基本要求(p93)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0.教育法律责任及其种类(p106)

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危害程度,有: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1.教育法律救济及其途径(p113)

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使自己受害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三种途径:一是行政救济,即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二是司法救济,即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三是非诉讼的调解、仲裁等方式。

12.我国教育的特征(p145)

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教育必须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教育的总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13.简述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制应遵循的原则(p210)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

14.简述《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筹措的新体制(p217)

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学生学费,社会组织与个人的投入和捐助,校办产业的利润、智力成果转让费和社会服务收入。

15.我国《教育法》的特点(p140)

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16.我国教育的方针(p146)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论述

1.教育法的作用(p64)

我国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和内容之不同分为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指教育法作为行为规则而直接作用于法律主体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分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教育法的社会作用指教育法作为社会调节手段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中。

2.教育法的特征(p49)

教育法除了具有阶级性、强制性等法的一般特征外,还有自身不同的特征:一、教育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二、教育法的国家主导性;三、教育法的政策导向性;四、教育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五、教育法是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结合。

3.教育行政与依法治教的关系(p22)

一、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

(1)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各项活动的进行以法定的职权作为必要的前提;(2)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的各项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3)依法治教要求教育行政主体的责、权、利紧密联系,特别是要求教育行政主体切实承担起各种教育行政责任。

二、教育行政的革新促使依法治教持续发展:

(1)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教育体制改革,科学合理地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限,从而带来了教育行政的革新;(2)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也为依法治教的发展提供了动力;(3)教育行政领域内的教育行政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政司法乃至教育行政法治监督等各个阶段的完善,直接成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4.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p34 )

有法可依,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关键。违法必究,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保障。

5.联系实际分析如何保障教育法制的遵守(p97)

教育法遵守的外在保障可分为两类:国家保障方式,即国家的强制性制裁及其威慑力;社会保障方式,即社会舆论的道德压力。

教育法遵守的内在保障是守法主体自觉自愿接受甚至对法律的虔诚信仰。

我国目前教育法遵守存在的问题:一、教育法制观念仍然淡薄;二、教育法规不完备;

三、教育执法不严。

加强教育法遵守的对策:首先,要加快教育立法进程,加强教育执法、司法力度;其次,尽快使教育法得以普及,尽力营造教育法遵守的良好环境。

6.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p147)

一、教育重视德育的原则;二、教育遵循借鉴与继承的原则;三、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

四、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五、教育的终身化原则;六、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七、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原则;八、选择教学语言的原则。 7.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p151)

一、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我国现行学制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二、义务教育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职业教育是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预备教育;成人教育是公民接受终身教育的一种具体形式。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现阶段教育督导的主要对象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工作。五、扫除文盲教育制度,在我国,凡年满15周岁的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种族、民族,均有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等。

8.高校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p212)

基本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在不影响学业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

基本义务: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守则和高等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9.制定和实施《教师法》的意义(p221)

(1)《教师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尊师重教提供了法律保障;

教师法的制定和实施,通过立法的形式,全面规定了教师的待遇和保障措施,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教师的基本行为规范,规定了对教师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了教师队伍管理的新机制。

(2)《教师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教师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保障;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从法律上确认及保障了教师实行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以及教师对国家、对社会、对学生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这一规定必将更好的调动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教师遵守职业道德的自觉性。

(3)《教师法》的制定和实施,使教师队伍的管理形成了现代化的管理体制;

教师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现代化教师管理机制。既反映了教育改革和发展对教师队伍的客观要求,又体现了全社会对教师的期望和厚爱,同时又为教师管理工作的改革指明了方向。(4)《教师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教师的合理待遇提供了保障。

其中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又在教师的津贴、医疗、住房等方面做出比较优惠的具体规定,这就为教师的的合理待遇提供了法律保障。

10.联系实际分析教师应如何维护自己权益(p238)

首先,教师要认真学习《教师法》,切实准确的把握《教师法》的内容。其次,教师要主动自觉的履行《教师法》为自己规定的义务,以实际行动赢得全社会的尊重。最后,对社会上存在的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和行为,教师要以《教师法》为武器全力进行抗争,使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有效的得到制止。

四、选择判断小知识点

1.教育法学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门社会科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和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也逐渐受到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重视。

2.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的规律。

3.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世纪欧美各国的义务教育立法。

4.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它成为我国教育界和法学界进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

5.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是1995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的颁行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划时代的里程碑。

6. 研究教育法学的方法有:历史考察、分析比较、调查研究、案例研究、系统研究。

7.依法治教定义为:广大公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教育事务,保证国家各项教育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教的关键和实质在于“依”字,即各项教育工作的开展、推进,都要依照法律进行,而不是依据长官意志。

8.比较正式意义上的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早期的教育立法主要是初等义务教育立法。

9.国外教育法的发展阶段:习惯法阶段、成文法的早期阶段、成文法的体系化阶段。

10.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11.受教育权是公民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不可推脱的义务。

12.根据我国国情和法律传统,目前我国教育法体系还是属于行政法的的一个分支体系。

13.法律体系的基础要素是法律法规和法律部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奠定了国家教育制度的基础,是教育法体系的母法,是教育法的第二层级。他于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5.教育单行法是教育法的第三层级,目前颁布实施的有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我国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单行法律,于1980年2月12通过。

16.法律的制定又称立法,通常指国家、国际机构或个人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17.教育立法的基本步骤:教育立法准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法律草案、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公布法律

18.我国颁布法律文件的形式主要有:国家主席令、国务院令、政府令、布告和决定。

19.目前,从我国教育立法的实际以及司法体制和司法实践来看,教育法律责任尚不包括违宪责任。

20.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法的最主要的一种责任,改违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1.使用危险教育设施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违反《教育法》还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

22.《教育法》在一定意义上被称为教育基本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大法。我国教育法体系中,《教育法》居于第一层次,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效力。

23.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教育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教育必须遵循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教育的总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24.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必须和生产劳动相结合。

2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具体实施教育教学的事业单位。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格局,是我国改革办学体制的方向。

26.目前,我国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主要实行校长负责制。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实行董事会与校长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设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作为实行民主管理的具体形式。

2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28.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29.受教育者的权利:指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30.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32.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以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发展校办产业、社会集资捐款、收取学杂费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

33.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和合作。教育对外交流和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4.《高等教育法》规定:“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高等学校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35.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的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6.我国的高等学校正在经历着从”政府人“向”社会人“的转变。

37.政府的角色:政府不是所有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只是公立高等学校的举办者;政府不是高等学校的办学者,办学属于高等学校的自主权;政府仍然是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者,但由于高等学校独立主体地位的确立而使其管理职能弱化。

38.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予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水平。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

39.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不仅要符合法定条件,还要符合法定程序。法定基本程序有两个:申请和审批。

40.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41.高等学校的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也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外代表高等学校进行民事、诉讼等活动。42.1993年10月制定的《教师法》规定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3月制定的《教育法》以教育基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国务院颁发《教师资格条例》

43.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原则:平等、自愿、合法。

44.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筹措的新体制,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集高等教育经费。

45.1994年1月1日实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有关教师的法律。

46.教师的基本权利: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

47.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48.教师聘任环节: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49.学制只能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无权规定。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题 1.教育法的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2.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4.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 补救的法律制度。 5.教育法的遵守: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6. 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7.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8.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二、简述题 1.为什么说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教育法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教育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这与民法、刑法相比是截然不同的。民法和刑法一般都涉及当事人双方,如原告和被告双方,最后依据民法、刑法裁决。教育法则不然,它所规定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具有不对等性,也就是说,不论这种关系的对方意见如何,只要国家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命令,这种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关系的相对方就必须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教育法规定的法定效力。 2.学生提起申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首先,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如果学生年龄小,可由监护人代为提出。 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 再次,提出申诉的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受理范围内。 最后,提出申诉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3.教师聘任制有哪些特征? 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学生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企业与公司法学-名词解释

企业与公司法学名词解释 1、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法人资格,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中最广泛的一种,也是最古老的企业形态之一。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其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外方投入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也称独资企业或独资商号、独资所有制企业、个体企业等,是指由一个自然人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单独投资并经营,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不取得法人资格,法律不要求有最低的资本金,业主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3、有限合伙企业: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其不具法人资格,其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且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示区别。我国的有限合伙企业名称里不能后缀“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50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有限公司:亦称为股份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如东印度公司。 6、国有独资公司:亦称国有独股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省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名义股东,或法理意义上的股东,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实际股东,是在《公司法》体系内可识别的机构投资者或是机构股东。 7、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成立时,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且要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全体股东应一次性足额募足全部资本,公司才可以成立。也称为资本法定原则,为一般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与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相反,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授权资本制。却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8、退伙:是指已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法律名词解释

国体: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特点: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 2、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一个中心,两个中心点。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原则性:指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邓小平立法思想为指针。 灵活性: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所必需、许可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严肃性:指法律必须具有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生效,就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不变,决不能朝令夕改。 连续性:是指创制、修改、补充法律时应当保持与原有法律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法律应当吸收或保留原法律中那些合理有用的成分。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阶段: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完备阶段。 准备(起草)阶段: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草拟法律草案条文,修改、补充法律条文,征徇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等。 确立(形成)阶段: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法律审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完备阶段:包括法的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 系统化: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加工,使其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以便于使用的活动。 法律(规)整理: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汇编: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法律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的全部现行法律顾问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制成更加完善并具有特定结构的、统一的部门法典的法律。 法律的实施:指通过一不定期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法律的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行为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受其主观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14.经济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经济 法律关系产生并依法运行的最主要的 经济行为。 15.经营协调关系:专指经济法所调整 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 16、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指在企业等 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经济关 系 17、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 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18、中国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 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 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 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总称)。 19、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 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 程,以及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 准则。 20、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经济法律(法 规)体系,有时也指经济法学体系, 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 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 按一定的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 统排列组合而成的统一体。 2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 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由经济法律、 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 务相统一的关系。 22、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 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 务的组织和个人。 23、狭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获得的主体资格和主 体制度。 24、权力机关: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机器常务委员会。 25、管理机关:是指经济管理机关, 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人民政府 等。 26、社会组织:是指具有独立地位、 实行独立核算或独立预算,从事经营、 管理活动的组织,亦即企业单位、事 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 27、内部组织:是指企业、公司和其 他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 28、工业产权: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 商品生产的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 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 内享有的专利权。 29、财物: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 支配的,经济法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 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 值的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充当一 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30、经济行为: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 济法律关系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以 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效用目的的行 为。 31、智力成果:是指人们用脑力劳动 创造的非物质财富。 32、企业:企业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 有机结合而成,依法从事生产、流通 和服务性活动,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 性的经济主体。 3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 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 任的经营实体。 3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和有限 合伙企业。 35、合作社:是指不以盈利为经营宗 旨,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 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 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 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 业。 36、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资金全部 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37、社会企业:是指通过经营获得盈 余,并将其用于扶助弱势群体或促进 社区发展等公益性企业。 38、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由中央或地 方的一个财政主体或一个国有企事业 单位设立的,利用全民所有的财产从 事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相关法规 规制的企业。 39、集体所有制企业:指企业的财产 归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 由集体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 业。 40、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指财产属 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 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 会主义经济组织。 41、乡镇企业: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 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 各类企业。 42、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部分 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43、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对企业 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44、关联方: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 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45、资产评估:指由经授权的评估机 构按照合法的程序和专业规程,运用 科学的方法对自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 行评估和估算。 46、国有资产转让:指依法将国家对 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

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归纳汇编

1、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将其定义为依照该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有限合伙企业: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5、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6、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7、一人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的架构设计,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8、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9、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由50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0、股份有限公司:也称为股份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股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2、资本确定公原则:要求公司成立时,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且要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全体股东应一次性足额募足全部资本,公司才可以成立。 13、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表示股东地位和股东权利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 14、授权资本:又称核准资本、设定资本和名义资本,它是指在公司章程上已经明确规定即授权董事会发行的资本总额,但不一定是实际发行完毕的或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它表明了公司资本发行的最大空间,在公司实数收到前仅为名义的存在。 15、新股发行: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为充实和扩大资本而进行的股份的发售行为。 16、可转换债券:是指专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依约定办法可变更为公司股票的债券。 17、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共益权:也称为集体股东权,是指股东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需要与其他股东合作才得以行使的权利。 19、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如果持有一定数量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但董事会不启动召集程序,少数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召开会议。 20、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有实体的,也有程序上的,有财产方面的,也有身份关系方面的。 21、股东表决权: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

经济法名词解释答案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作业2 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多种关系的总称。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是经济法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4.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财政法: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3 1.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3.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4.税收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内外已缴纳的税额,从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5.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及其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4 1.我国《证券法》所称证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对外贸易法:指确认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调整它们之间形成的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政府定价: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卫生法学-名词解释

卫生法学-名词解释

1 .卫生法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卫生法律关系 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8 .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Medical staff)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的事故。 9 .医学会 是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医学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专门机构。 10.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1.知情同意权 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12.药品管理法 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药品标准 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遵守的法定依据。 14. GMP 是英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译文简称。 GMP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用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15. GSP

公司法名词解释{整理}

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法人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典型的全资子公司。 18. 非全资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是否拥有其一半以上的股份,又可以分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19.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20. 分公司: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都受总公司管辖。21. 本国公司:是指依据本国法律,在本国批准登记设立 的公司。 22. 外国公司:是指依据外国法律登记设立的公司。 23. 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 地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 济组织。 24.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 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5. 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 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持有公司的 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 26.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 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7. 单一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有一人,就是 国家,国家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的主体 28. 特定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股东只能是国务院 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29. 股份: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0.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31. 上市交易:又称场交易,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 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 32. 柜台交易:又称场外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 手的交易方式。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负责进行。 33. 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 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 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 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 34.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 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 准备行为。 35.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 的条件,经过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 人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 36.自由设立原则: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是否设立、设 立何种类型的公司、怎样设立公司等不需要任何条件,完 全由设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干涉。 37.特许设立原则:是指公司设立必须经国家元首颁布特许 令,或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特别法令予以特许。 38.核准设立原则:是指公司的设立,除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审批。 39.准则设立原则:也称登记设立主义,是指法律对公司的 设立条件作出规定,申请人以此为准则,向登记机关申请 注册登记,而无须国家主管机关审批即可设立公司。 40.发起设立:又叫共同设立,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 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 公司。 41.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不能 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足而设立公司。 42.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创办公司的协议,提出 订立公司的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 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43.行为要件:是指公司发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设立行为, 且设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44.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指公司设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 果。 45.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完成甚 至公司已经获得营业执照,但实质上却存在着条件或程序 方面的缺陷,或者说设立有瑕疵,故法律认为该公司应当 撤销,该公司的设立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46.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 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 一致的意思表示。 47.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 事项外,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发起人或创 办人认为有必要记入章程,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的事 项。 48.公司章程变更: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 49.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 的固定称谓。 50.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对自己的名称依法享有的权利。 51.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 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 52.“越权理论”:公司的活动不能超越其目的围,否则无 效。 53.公司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 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54.公司资金: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 公司财产。它包括股东对公司的货币出资、公司经营所得 利润、公司向社会募集的公司债、公司向他人的借款等, 公司资本仅是公司资金的一部分。 55.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 本总额,并由股东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56.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 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57.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 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经济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经济法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名词解释: ①经济法:是指广泛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部门。 ②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是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或公共经济管理中形成的有关经济关系,在经济法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 ③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动,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简答题: 1简要说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等三类,之所以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于它们直接体现国家意志,可谓意志经济关系,对经济法调整的意志经济关系应当有所限定,将其限定为直接物质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分配、流通、服务、消费等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机制作用。主要有:(1)通过法律规范,组建企业、公司及其内部机构,全面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组织体系。 (2)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立法制化市场经济。 (3)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系统的宏观调控,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也保证其他经济成分的地位和发展,使国民经济能够管而不死、活而有序地运行。 (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4我国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

最新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名词解释

1、教育法: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教育管理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进行的办学活动、公民的学习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所从事的与教育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或其家长、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主要的规范内容。 2、依法治教: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自己做出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3、政策:就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以整个社会代表者的身份,为实现对社会的国家领导和为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原则。 4、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6、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行使其职权的一种表现,也是使其行政权得以通行的必要措施。 7、教育法律体系: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制定的,以教育内外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广义的立法:是泛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9、狭义的立法: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特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0、立法程序: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法律制定的法定程序是不同的,但是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步骤:(一)法律议案的提出。(二)法律草案的审议。(三)法律的通过。(四)法律的公布。11、学校的法律定义: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12、组织机构:是指一群人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的,根据其活动本身的性质要求而在内部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成员之间形成的权责分工和相互关系结构。 13、学校及领导体制:有时也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核心。它反映的是学校内部的管理权力与责任在党、政、群之间不同的分配关系。在这种分配的教程中,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分工是建立在法规原则的基础之上,协作是建立在利益原则、情感原则、指令原则的基础之上。一般来说,学校领导体制主要包括横向和纵向两方面的关系。14、办学自主权: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不同于民法上的或行政法上的权利,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一般叫做办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专有的权利,是教育机构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 15、学业证书:是对受教育者学习经历、知识水平、专业技能等的证明,是国家承认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经批准设立,就具有了依法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利,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 16、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它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法律规范的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是通过它的特点的逻辑结构而实现的。具体的讲,法律规范是由三个要素所构成,即假定、处理和奖惩。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只有合乎特定的条件,出现特定的情况,才能适用特定的法律规范。 同时假定必须明确,否则,就不能得到正确的适用。 17、教育法体系:法律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基 础,以部门法为主体,以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 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结构,以和谐一致的内容和完整统 一的形式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教育法体系是法 律体系中的一个子体系,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 制定的,以教育的内外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 综合。同法律体系一样,教育法体系并不是一国现行法律 规范的简单相加,教育法必须反映国家的意志,反映教育 发展规律的要求,反映教育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 其他要素的关系。教育法要正确的反映这些关系和要求, 就不能随意制定,就必须是以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为 指导思想,以不同内容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若干部门法为横 向结构,以不同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 同层次为纵向结构的严密、完整、协调发展的一套法律规 范。 18、法律文本:法律文本是法律文件的主体内容,文本中 的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必须经过一定的结构才能 形成完整的法律。文本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 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等。总则一般 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该法律的立法目的、立 法依据、任务、原则、使用范围和实践效力等内容。总则 是整个理论的法律概括。分则是法律文件的实质性部分, 一般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的各个部分内容,如支持、保护、 发展或者禁止、限制、取缔的内容,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允 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等等。罚则是对分则中禁止实施 的行为所规定的制裁措施。在教育法律、法规文件中,由 专设法则部分的,也有只用相应条款加以规定而不设专章 的,也有把奖励和处罚合起来单设专章的。附则是关于法 律的实施规定,如法律的公布时间和生效日期,法律的废 除、修改程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有的法律文件 有负责专章,也有的仅用最终条款来规定这些内容。 19、法律渊源:法律渊源简称法源,人们往往从不同的意 义来理解法律渊源这一概念。在法学著作中,人们一般是 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律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根据法律 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法律渊源是法律规范 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社会组织规范的一个重 要标志,只有体现国家意志并具有代表这种意志的某种特 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20、法律实施: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 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实施法律规范 的活动。因此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 的具体运用、贯彻和实现的过程,就是将法律中设定的权 利与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中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并进而将 体现在法律中的国家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的过程。法律 的实施具有两种方式,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21、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 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 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 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的活动。法律适用的专门机 关可以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 判机关。 22、法律的遵守:法律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 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它们的 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23、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的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 命。”这是教师的法律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l)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对教师身份特征而言的。教 师必须具备专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条件。主要有:一是 教师要达到规定的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 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有关规定,如语言表 达能力、身体状况等。教师必须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对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 的。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 本的条件。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承担其他职责的同 时,也承担教育教学职责,并达到教师职责基本要求的人 员,也可以认为是教师。(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 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这是 对教师的工作目的而言的。 24、教师权利:教师权利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 有的权力,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 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法 律上教师的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 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 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25、教师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 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 定行为。教师做义务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必须做出一定行 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不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2)绝 对义务和相对义务。绝对义务是指一般人都应承担的义 务,相对义务是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3)第一义务和第 二义务。第一义务是指不侵害他人的义务,第二义务是指 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产生的义务。 26、教师培训:教师培训的一种继续教育。教师培训是相 对于职前教育而言的,它也是师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补偿、更新知识的功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帮 助教师提高学历水平;二是了解教育科研的新成果,充实 专业文化知识,提高教学技能。教师培训制度是提高教育 教学质量的前提和条件。 27、教师培养:教师培养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 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学历教育,属于教 师的职前教育。在当前世界范围而言,师资培养教育大体 上可分为以下三类:“定向型”师范教育,即在独立设置 师资培养机构培养师资,其培养目标是定向,以前苏联为 代表。“开放型”师范教育,即在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师资, 以美国为典型。“混合型”师范教育,即在一个国家同时 采用“定向型”、“开放型”两种师范教育体制。日本、欧 洲都采用这种制度。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定向型”师 范教育,各级师范院校成为师资培养的主体。但根据我国 《教育法》的规定,非师范学校也承担培养中小学教师的 任务。 28、教师考核:教师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规 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教育法》第34条 规定,通过考核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法》还规定, 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的主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29、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 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其中经济地位决定了教师 的职业声望、职业吸引力以及教师从事该项职业的积极性 和责任感;政治地位体现了社会对教师的评价以及教师在 政治上应享有的各种待遇;文化地位体现了教师在社会文 化、观念、道德等构成的综合形态中的地位。 30、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 基本要求。它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 31、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 许可制度。 32、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 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业务 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33、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 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包括 职务设置、任职条件、职务评审。 34、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 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 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专用制度。 35、学生: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 的公民。它具有三个基本属性:学生是国家社会成员,是 国家公民;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获得学籍的公民;学生是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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