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考试吧(https://www.360docs.net/doc/602983813.html,)2006-7-21【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模拟考场MIPRO咪宝行业领先导游系统移动扩音,声声入耳https://www.360docs.net/doc/602983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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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推广1.概述

权利和义务,是个多义的、广泛的范畴。在社会生活中,个人或组织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所讲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所谓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能或利益。这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自己作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和请求保护。

所谓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是指导游人员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例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这就是法规要求导游人员必须作出的行为。又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这就是法规规定导游人员不得作出的行为。

导游人员作为公民的一员,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种权益。这里所讲的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样,这里所讲的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也主要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义务。

2.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由以上规定可见,导游人员在执行导游职务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既是构成人的人格要素,也是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人格权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毫无例外终身享有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基本的民事权利,无论公民或者法人,如不享有人格权,他的人身权就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之所以作上述规定,是因为在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有不顺其心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人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人员的事件。针对这种情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此外,在旅行游览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对导游提出一些有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例如在出境旅游中,要求导游人员带其到色情场所等等。对于这些无理要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根据该条法规的规定,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但是,导游人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在旅行、游览活动开始之前,导游人员不得行使这一权利。在旅游合同订立之后,旅游活动开始之前,如果出现不利于旅游活动的情形,应当由旅行社与旅游者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旅行社调整或者变更旅游接持计划。

②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例如,导游人员李某带团旅游中,得到前方某旅游目的地发生暴风雪的消息,如果团队继续前往,就有可能被困,使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发生危险。在此紧急情况下,由于导游人员只身执行带团任务,为了避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发生,导游人员就需要当机立断地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计划。

③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即在旅行游览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如果要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必须要征得旅游团中多数旅游者的同意。这是因为,旅游合同包括旅游接待计划一经双方确认订立后,就应当严格接照合同约定履行。如果需要调整或变更旅游计划,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但是,由于现在发生了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所以,导游人员只要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就可以调整或变更旅游接待计划,而不必得到全体旅游者的同意。

④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这是因为旅游接待计划是由旅行社确定的,是得到旅游者认可的,而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的委派带团执行旅游接待计划。调整或变更旅游接待计划并不是导游人员的职责权限。但是,由于导游人员在执行带团旅游任务的途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为了避免旅游者人身安全发生危害,在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导游人员依法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导游人员在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后,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以得到旅行社的认可。

(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了对导游人员违反条例的行政处罚。如果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权向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一般是由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如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均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虽然没有行政复议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导游管理不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因此,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时,有权向其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并不一定需要《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申请复议条款。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旅游行政管理实际,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

①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③认为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

④认为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4)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眼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规定可见,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其的行政处罚和有关行政行为,不仅享有申请复议权,而且还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本站原创2011-9-6 16:23:32【中华考试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1、人身权利和自由

第一:生命权第二:人格尊严权第三:人生自由权

2、社会经济权利

第一:私人财产所有权第二:劳动权第三:休息权

3、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第一: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第二: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三: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第四: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4、诉权

是权力主体向国家机关请求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导游人员的义务:指导游人员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人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

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1、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义务

2、佩戴导游证的义务

3、必须经旅行社委派的义务(违规处罚1000~30000罚款)

4、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义务

5、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6、严格遵守接待计划的义务

7、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务安全义务

8、不能从旅游者身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义务

景区导游工作职责及流程

湖北李时珍健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景区导游工作职责

湖北李时珍健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景区导游工作流程 1、准备工作 ⑴领取《导游派遣单》、《团队消费明细表》、《游客意见反馈表》、导 游旗和扩音器。 ⑵熟悉接待计划,根据团队成员情况准备讲解内容。 ⑶出团前一天联系全陪,确定具体的接团时间、地点及车牌号。 2、接团 ⑴接团前准备 ①于约定接团时间前2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并联系全陪,确保团队 能按计划游览,如有突发状况及时向景区计调汇报。 ②接到团队后,清点人数并告知景区计调。 ③因到达时间延迟而不能按原计划游览等情况发生时,与全陪、领 队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通知景区计调对用餐、用房及景点游览等作出相应调整。 ⑵沿途导游 ①致欢迎词,并简单介绍旅游行程及游览活动的注意事项,迅速进 入角色。 ②进行沿途导游,介绍当地的风土人情。善于借景生情,注意讲解 的同步性,讲解的内容尽量和车外所见的景物保持一致。 ③随时准备解答游客的提问。 ⑶景区景点导游

①游览前对景点概括性的讲解,自由活动十分钟,迅速购买门票。 ②集合,重申有关注意事项及返程时间和地点,配合景点负责人整队进入景区。 ③进入景区后注意导、游结合,把握行进节奏和观赏的位置,随大部分旅客一起活动。 ④在指定返程时间前15分钟到达预定地点,联系全陪导游确保所有游客按时返回。 ⑷住宿服务 ①协助全陪办理入住手续。 ②介绍饭店设施和注意事项,照顾行李进房。 ③告知当日或次日的活动安排,协助处理游客住宿中发生的问题和要求。 ④团队离开时协助办理退房手续,并告知客人清点随身重要物品。如客人有物品遗漏在酒店,导游应积极联系酒店帮组客人找寻遗失的物品。 ⑸餐饮服务 ①落实游客用餐安排,带领团队入座。 ②检查菜肴质量和标准,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③客人用餐途中,导游须巡餐,客人用餐途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协调、解决,确保客人用餐愉快。 ⑹购物服务 ①在游客“愿意购买,需要购买”的基础上,做好购物促销工作 ②带客去定点商店购买,做好购物参谋。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及其法律保护

《旅游法规》论文 论文题目:论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学院:旅游学院 班级:2009级旅游管理(国际酒店管理方向)姓名: 诸燕 学号:20092502310087

论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 诸燕(国际酒店管理20092502310087) [摘要]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导游在旅游服务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人们对导游职业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却往往忽视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分析了导游人员生存现状及人格尊严权不完善的情况,对此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并提出法律保护措施和建议,以期加强对导游人员基本权益的保护,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导游人员;现状;人格尊严权;法律保护 近年来,我国旅游产业发展十分迅速。导游服务是旅游接待服务的核心和纽带,正是通过导游服务,才把旅游接待服务中的其他各项服务连接起来,使之相互配合,协同完成旅游接待任务,导游业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总体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人们对导游的职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相应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虽然早在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0条就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但现实是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长期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因而,探究这一问题,对于导游人员的生存和旅游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导游人员的基本现状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他有着特定的程序,特定的委托和特定的工作。由于导游就是把熟悉的东西介绍给对此不熟悉的人,因此从本质上讲导游是一项十分简单的工作。但是,随着旅游活动的大众化,旅游活动的跨地域性,使得原本简单的导游工作变得复杂起来。导游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方方面面,面广而难度大,需要智力与体力的结合。 截止2006年9月,我国执业导游人数达到32.05万人,其中30岁以下占80%,大专及以下学历占80%,呈现出年轻化、平均学历偏低的特点。我国导游人员基础队伍庞大,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导游人员的生存状况却并没有随之提高,加之由于我国导游的基本权益保护和管理机制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使导游成了社会上一个新型的弱势群体。 (一)导游人员在旅游业环境中的现状 导游所处的旅游业环境,包括旅行社(雇主)、旅游消费者、旅游景点、相关旅游服务企业等。其中在这些因素中,影响最大的环境因子莫过于旅行社了。旅行社是导游的雇主,导游必须经旅行社聘用才能上岗,才能被称为导游。由于旅行社数量不断增加,竞争不断加剧,为了生存,旅行社使出各种招术来降低成本,首选的是减少专职导游员的数量,大约90%持证导游被转到导游服务公司,同时也把旅游产品的价格降到了最低,出现所谓的“零团费”

导游岗位职责

导游部职责 1、接待来观光旅游的各旅游团体、零星散客,组织本地区各旅游团体、零星散客外出观光旅游。 2、为来往旅游团体或个人提供旅游线路咨询,代购机、车、船票。 3、广泛收集信息,努力开发旅游资源。 4、完成旅行社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 导游部经理职责 1、组织导游进行业务学习,利用空闲时间熟悉当地景点情况编写导游词。 2、加强导游人员的管理。 3、协调所属部门的各项工作,完成旅行社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 4、努力开发当地旅游资源,旅游产品,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及业务量。 5、团队返回后,督促导游人员及时办理财务清算及其相关手续。 6、完成旅行社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导游员职责 1、接受领导分配的导游任务,按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2、严格遵守《导游员管理条例》,提供规范的导游服务。 3、负责旅游过程中同各地接待旅行社的联系、衔接、协调工作。 4、负责向游客导游、讲解、介绍目的地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 5、按照旅游接待行程,安排好游客的交通、餐饮、住宿,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6、反映旅客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会见,座谈等活动。 7、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妥善处理旅游相关服务方面的协作关系以及旅途中发生的各类问题。 计调职责 对计调而言,成本领先与质量控制是计调岗位的两大核心。 1、成本领先---掌握着旅行社的成本;要与接待旅游团队的酒店、餐馆、旅游车队及合作的地接社等洽谈接待费用。所以,一个好的计调人员必须要做到成本控制与团队运作效果相兼顾,也就是说,必须在保证团队有良好的运作效果的前提下,在不同行程中编制出一条能把成本控制得最低的线路出来。在旅游旺季,计调要凭自己的能力争取到十分紧张的客房、餐位等,这对旅行社来说,相当重要! 2、质量控制即在细心周到地安排团队行程计划书外,还要对所接待旅游团队的整个行程进行监控。因为导游在外带团,与旅行社惟一的联系途径就是计调,而旅行社也恰恰是通过计调对旅游团队的活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导游的服务进行监管,包括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代表旅行社进行灵活地应变。所以说,计调是一次旅行的幕后操纵者。 在质量控制上,中小旅行社十分需要水平高的计调人员进行总控。整合旅游资源、包装旅游产品、进行市场定位等都需要计调来完 成。计调是市场的敏锐器,要求懂游客心理,具有分销意识及产品的开发能力等等。 在具体操团过程中,一名称职的计调要业务熟练,对团队旅行目的地的情况、接待单位的实力、票务运作等都胸有成竹。五大素质: 一、责任心。一名好的计调会让导游和旅行社省心; 二、工作有计划性。如出境游需要提前多少天办理签证,要给自己建立一个预警机制; 三、掌握与合作地接社、酒店的谈判技巧; 四、有风险和法律意识,对旅游相关法规要了如指掌; 五、市场意识。这一点是目前计调普遍缺乏的。 尽管总社的分工细化,在制定线路、新产品的开发及采购上要求计调必须具备强烈的市

导游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导游人员在旅行社行业中地位日渐低下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他们兢兢业业、吃苦耐劳,做出了很多奉献,但问题也不少,有些问题性质还相当严重。2002年全国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所反映出的重点问题之一,就涉及了导游人员私拿佣金、索要小费、强迫游客购物、政治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问题,成为了所谓旅游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这些问题的出现,仅仅是导游员本身的责任吗不是。更深的原因是我国正处于经济市场化从无序向有序过渡的时期,计划经济条件下监督、管理体制陈旧,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旅行社运作规程不规范,没有很好地解决导游人员与旅行社、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导游人员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诸项权利缺乏合法的保障和维护,出现了“只用不管”的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了每位公民和劳动者多项权利。导游人员因其自身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他们所应享有的权利,在过去往往强调与法律义务相对称的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而忽视了作为一名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利依照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导游人员作为一个职业群体,重要的政治权利是享有结社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在我国,中国旅游协会下属许多专业协会,如旅行社协会、旅游车船协会、旅游饭店协会等。导游员协会呼吁多年,但迟迟未能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已将农民工工会的设立列入今年的工作日程中,而导游员工会组织列入旅游管理部门的议事日程还有待时日。代表各个阶层和界别的各级政协组织也未曾见到导游员的身影,倒是不少影视作品和新闻报道非客观地把矛头直指导游员。旅游业一些痼疾问题全都推到他们身上有失公允,但是谁能站在公平的角度上为他们申冤诉求呢导游员的政治权利也体现在政治上要求进步。我国导游员队伍是一个很特殊的群体,既有与旅行社签约、人事组织关系隶属于旅行社的专职导游员,也有相当部分的兼职导游员。不少旅行社基于经济利益,没有真正视导游员为旅行社的固有人员。在改制过程中,也并不希望他们持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侧重于对导游人员惩罚性的计分、年审等行政层面的监督、管理。在这样的体制背景下,导游人员组织上缺少依靠,政治上缺少关心。经济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导游人员的收入主要是靠商店的佣金、增加景点所得的提成以及部分小费等。这些收入从法律上讲都是名不正、言不顺,即所谓的灰色收入。况且这些灰色收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开透明正在减少。现在部分大旅行社与专职导游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了基本工资,但导游人员收入的大头还是靠进店的佣金返还给旅行社后以所谓工资的形式支付给导游人员的。说来说去导游人员收入的多少与进店的次数、购物的数额仍然是直接的关系。从现行旅行社管理体制分析,旅行社为了追求利润、降低成本,并未将导游人员当作旅行社人力资本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往往认为专职导游人员愈少愈好,因为减少了旅行社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旅行社缺少一套合理可行的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鼓励导游人员进取,导游人员等级与现实利益脱节,与业绩好坏脱钩,甚至出现了导游人员等级越高,向旅行社所交的人头费越多的不正常情况。现在全国登记在册的导游员中,初级导游员占%也从侧面说明了这个问题。要使旅游业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轨,提高在国际上的信誉以及竞争力,有必要高度正视导游人员的合法收入问题。只有他们的收入合法了、稳定了、激励机制健全了,他们才能一心一意做好本职工作,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才能有可靠的保证。接受培训的权利“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是《劳动法》明文规定的。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导游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是通过旅行社内部的业务考核或职业培训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审管理、等级考核等规章制度实施的。现在无论是培训的内容和形式都很难适应当前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需要。景点、公园是导游人员最重要的工作阵地,但是无论从现行的部门规章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证管理办法》和地方法规条例如《北京市公园管理条例》,都未明确规定导游人员进入公园、景点的免费权。带团时多数景点默许导游人员免票,但是如果导游人员平时进入景点、公园,现场考察或预查,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带团技能时,就可能被拒之门外,挫伤了导游人员自觉学习、提高业

导游工作职责

导游工作职责 有时候你的同事们一会儿的功夫就能把工作总结写完,而你自己却是挤半天也写不出几个字,结果晚上还要加班写总结,面对这种情况你肯定会很烦。如果你不想烦心的话,就上出国留学网瞧瞧吧,下面是工作总结网的小编和大家分享的工作总结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前来了解、查询。下面是一篇导游工作职责。 (一)接受经理分配的导游任务,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旅行者参观、游览。 全陪作为旅行社的代表,自始到终应参与旅游团全旅程的活动;地陪应严格按照接待计划,做好旅游团(者)参观游览过程中的导游讲解工作和计划内的食宿、购物、文娱等活动的安排,做好统计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和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向旅游者导游、讲解、传播中国文化。 导游在带领旅游者参观游览时,应向旅游者介绍本地区的风土民情和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历史背景、特色、地位、价值等方面的内容。将优美的风光、悠久的历史、动人的故事等内容讲解给旅游者,使他们增长知识,开阔眼界,受到美的熏陶,获得满意的感受。 (三)配合和督促有关部门安排旅游者的交通、食宿,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等事项。

旅游团(者)在旅游过程中涉及的食宿、交通、游览、文娱活动等,是在旅游者出发前由旅行社事先安排好的,但旅游计划的具体实施,需要导游人员与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为了保证旅游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导游的督促和协调。旅行社负有保护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的义务,而具体的操作,更多地是要靠带领旅游团(者)外出的导游人员,这是导游员的职责之一。 (四)反映旅行者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会见、座谈等活动。 旅游团(者)在旅游中会有各种意见和要求,导游人员作为旅行社的代表,应将旅游者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给旅行社或有关部门。对属于接待计划内的,应尽量满足旅游者的要求;对超出计划的,应做好解释和协调;对一些专题旅游,如修学旅游、商务旅游、保健旅游等,导游人员应妥善安排各项接待活动。 (五)解答旅行者的问讯,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 导游人员要热情解答旅游者有关旅游内容的问讯,同时要维护国家的利益、民族的尊严和个人的名誉。 旅游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游客生病、走散丢失、因故变更旅游计划、游客要求增加旅游景点、某游客因故要求退团提前返回等。导游人员应积极协助游客解决问题,如对突然生病的游客要利用客人自备急救药品进行治疗,在领队或患者亲友陪同下到医院治疗等。

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

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及其利益表达 [摘要]我国导游员队伍建设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的长期缺位,现实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旅行社企业内、外部及境外同行都存在随意侵害导游人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二是导游人员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难以保障;三是导游人员学习培训权难以维护。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重在措施落实到位,更在于建立健全导游人员利益表达机制。具体措施主要有加强导游总量控制、旅行社企业等级标准与拥有导游队伍情况密切挂钩、旅游者(团)接待档次与陪同导游等级水平相匹配等;拓宽导游人员利益表达渠道则主要靠政府及其部门、导游群体代言人、工会组织、社会舆论监督、旅行社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和民间团体等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发挥作用。[关键词]导游人员;职业权益;利益表达;旅行社 由于历史、体制和自身等原因,我国导游员队伍建设出现许多与蓬勃发展的旅游业格格不入的矛盾和问题,许多专家和学者对此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和探索。南开大学旅游学系本科生科研创新小组对建立合理的导游人员职业机制问题进行了研究[1];肖佑兴等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导游人员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在于旅游产品产权界定困难、制度创新成本高、信誉低和追求短期利益、违规行为的风险有限、激励机制不当等[2];范玉翔等在导游收授回扣问题上引进“博弈论”,分析监管对导游收授回扣的失效原因”,4);李云霞就旅游线路产品低价格现象背后导游与旅行社的矛盾进行了分析[5];梁智等认为导游人员的道德危险是近年困扰着旅行社业的一个严重问题[6];姜彩芬等分析了旅行社在导

游管理中不公平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7]等等。这些探索研究提出了许多提高导游人员综合素质的建议和主张,对深入认识和理解当前导游市场大有帮助。但综合治理当前导游市场痼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深度挖掘矛盾和问题的根源,力求正本清源。虽然造成导游队伍建设的矛盾和问题出现、发展和蔓延的原因很多,但归根结底在于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的长期缺位,在于该职业利益表达方式严重缺失、维护权益渠道障碍不畅,致使导游人员许多合法利益无法真正得到维护和保证。

[工作]导游部岗位职责

[工作]导游部岗位职责 导游部职责 1、接待来观光旅游的各旅游团体、零星散客,组织本地区各旅游团体、零星散客外出观光旅游。 2、为来往旅游团体或个人提供旅游线路咨询,代购机、车、船票。 3、广泛收集信息,努力开发旅游资源。 4、完成旅行社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 导游部经理职责 1、组织导游进行业务学习,利用空闲时间熟悉当地景点情况编写导游词。 2、加强导游人员的管理。 3、协调所属部门的各项工作,完成旅行社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 4、努力开发当地旅游资源,旅游产品,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及业务量。 5、团队返回后,督促导游人员及时办理财务清算及其相关手续。 6、完成旅行社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导游员职责 1、接受领导分配的导游任务,按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2、严格遵守《导游员管理条例》,提供规范的导游服务。 3、负责旅游过程中同各地接待旅行社的联系、衔接、协调工作。 4、负责向游客导游、讲解、介绍目的地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 5、按照旅游接待行程,安排好游客的交通、餐饮、住宿,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6、反映旅客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会见,座谈等活动。

7、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妥善处理旅游相关服务方面的协作关系以及旅途中发生的各类问题。 计调职责 对计调而言,成本领先与质量控制是计调岗位的两大核心。 1、成本领先---掌握着旅行社的成本;要与接待旅游团队的酒店、餐馆、旅游车队及合作的地接社等洽谈接待费用。所以,一个好的计调人员必须要做到成本控制与团队运作效果相兼顾,也就是说,必须在保证团队有良好的运作效果的前提下,在不同行程中编制出一条能把成本控制得最低的线路出来。在旅游旺季,计调要凭自己的能力争取到十分紧张的客房、餐位等,这对旅行社来说,相当重要~ 2、质量控制即在细心周到地安排团队行程计划书外,还要对所接待旅游团队的整个行程进行监控。因为导游在外带团,与旅行社惟一的联系途径就是计调,而旅行社也恰恰是通过计调对旅游团队的活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导游的服务进行监管,包括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代表旅行社进行灵活地应变。所以说,计调是一次旅行的幕后操纵者。 在质量控制上,中小旅行社十分需要水平高的计调人员进行总控。整合旅游资源、包装旅游产品、进行市场定位等都需要计调来完 成。计调是市场的敏锐器,要求懂游客心理,具有分销意识及产品的开发能力等等。 在具体操团过程中,一名称职的计调要业务熟练,对团队旅行目的地的情况、接待单位的实力、票务运作等都胸有成竹。

导游职业资格:导游的基本权利

导游职业资格:导游的基本权利 【天津光华教育】提供导游人员在旅行社行业中地位日渐低下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他们兢兢业业、吃苦耐劳,做出了很多奉献,但问题也不少,有些问题性质还相当严重。2002年全国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所反映出的重点问题之一,就涉及了导游人员私拿佣金、索要小费、强迫游客购物、政治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问题,成为了所谓旅游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这些问题的出现,仅仅是导游员本身的责任吗?不是。更深的原因是我国正处于经济市场化从无序向有序过渡的时期,计划经济条件下监督、管理体制陈旧,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旅行社运作规程不规范,没有很好地解决导游人员与旅行社、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导游人员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诸项权利缺乏合法的保障和维护,出现了“只用不管”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了每位公民和劳动者多项权利。导游人员因其自身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他们所应享有的权利,在过去往往强调与法律义务相对称的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而忽视了作为一名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

依照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导游人员作为一个职业群体,重要的政治权利是享有结社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在我国,中国旅游协会下属许多专业协会,如旅行社协会、旅游车船协会、旅游饭店协会等。导游员协会呼吁多年,但迟迟未能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已将农民工工会的设立列入今年的工作日程中,而导游员工会组织列入旅游管理部门的议事日程还有待时日。代表各个阶层和界别的各级政协组织也未曾见到导游员的身影,倒是不少影视作品和新闻报道非客观地把矛头直指导游员。旅游业一些痼疾问题全都推到他们身上有失公允,但是谁能站在公平的角度上为他们申冤诉求呢? 导游员的政治权利也体现在政治上要求进步。我国导游员队伍 是一个很特殊的群体,既有与旅行社签约、人事组织关系隶属于旅行社的专职导游员,也有相当部分的兼职导游员。不少旅行社基于经济利益,没有真正视导游员为旅行社的固有人员。在改制过程中,也并不希望他们持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侧重于对导游人员惩罚性的计分、年审等行政层面的监督、管理。在这样的体制背景下,导游人员组织上缺少依靠,政治上缺少关心。 经济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 权利。而导游人员的收入主要是靠商店的佣金、增加景点所得的提成以及部分小费等。这些收入从法律上讲都是名不正、言不顺,即所谓的灰色收入。况且这些灰色收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市场经

导游岗位职责

导游岗位职责 1、导游是为了更好的宣传景区、讲解景点、服务游客,是景区运营的组成部分。导游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志,服从景区管理中心的管理。 2、遵守职业道德,着装统一整洁,佩戴工作牌、用语文明、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不卑不亢,杜绝争执,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游客发生争吵。自觉维护景区荣誉、树立景区良好形象。 3、做好游客中心卫生并随时保持干净整洁,见到游客主动问好,与游客交谈面带微笑,热忱大方,体现出乐意为游客服务的工作态度。 4、讲解时,做到站姿标准、讲解生动、语言文明规范、仪表整洁、举止端庄。 5、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迎客走在前,送客走在后;全程讲解,讲解词熟练,知识面广,讲解内容力求科学,尊重历史;做到游客有问必答,满足游客的合理要求。 6、尊重游客的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并向游客讲解景区内各景点的人文历史和自然情况,介绍当地风土人情和习俗。讲解内容及语言应规范准确、健康文明,不得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及其他不健康内容。 7、讲解时应针对不同的游客采取不同的讲解方式,力求语

言准确生动,健康活泼,富有表达力;根据不同游客群体,合理建议游览线路,做到因人施讲。 8、充分照顾到每位游客,协调好游览速度,保证每位游客都能顺利进行游览,完整听到讲解。不得使游览速度过快,让游客无法清楚了解景区。 9、对于团队游客,讲解应详略得当,突出重点,音量适度,行进过程中,注意前后照应,避免掉队走失;沿途无景点时,做到随机应变,可介绍当地的风土人情或推介其他景区的景点,控制好时间,做到劳逸适度(如走得较累时应适当休息等)。 10、精心组织、吸引自己所带游客,防止散团和意外发生;游览过程中,遇有障碍路段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及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特别是狭窄、潮湿、湿滑、易碰头等危险路段)。 11、游览时不可浓缩导游词,少讲和漏讲,不得缩短游程;并在合适的地点提供摄影时间,提出最佳角度和位置的建议。 12、及时有效地讲解景区线路中有关注意事项和旅游知识,随时解答游客提问,不得敷衍。带领游客游览应善始善终,尽职尽责,不得“丢客”、“甩客”,不得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中途终止讲解活动。 13、在为游客服务的过程中,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向游客做出提醒或警示。在不影响正常讲解的情况下,为老、弱、病、残的游客提供热情的搀扶服务。 14、在游览过程中应提醒游客游览时注意行走安全,在山道、

导游人员的素质

导游人员的素质 导游既是一种服务,又是一门专业和艺术。一名合格的导游人员首先应该具有服务的意识、服务的技能,同时也应具有导演的水平和演员的本领。具体来说,导游人员的素质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良好的思想品德 (1)热爱祖国 热爱祖国是中国的合格导游人员的首要条件。在海外旅游者的心目中,导游人员是国家形象的代表,是“非官方大使”。旅游者正是透过导游人员的思想品德和言行举止来观察、了解中国。因此,导游人员应把祖国的利益、社会主义事业摆在第一位,自觉地维护祖国的尊严、民族的尊严。 (2)优秀的道德品质 从接待旅游者的角度说,旅行社和各接待单位实际上组成了一个大的接待集体,导游人员则是这个集体中的一员。因此,导游人员在工作中应从这个大集体的利益出发,从旅游业的发展出发,依靠集体的力量和支持,关心集体的生存和发展。导游人员要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并把这一精神与“宾客至上”的旅游服务宗旨紧密结合起来,热情地为国内外旅游者服务。 (3)热爱本职工作、尽职敬业 导游工作是一项传播文化、促进友谊的服务性工作,因而也是一种很有意义的工作。导游人员在为八方来客提供旅游服务时,不但可以结识众多的朋友,而且能增长见识、开阔视野、丰富知识,导游人员应该为此感到自豪。为此,导游人员应树立远大理想,将个人的抱负与事业的成功紧密结合起来,立足本职工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进取,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之中,热忱地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 (4)高尚的情操 高尚的情操是导游人员的必备修养之一。导游人员要不断学习,提高思想觉悟,努力使个人的功利追求与国家利益融合起来;要提高判断是非、识别善恶、分清荣辱的能力;培养自我控制的能力,自觉抵制形形色色的精神污染,始终保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没有导游证的导游 前段时间我在网上看到了一段关于像我们一样的一个大学生当导游的消息。但这个消息是有点奇怪。原来是这样,一个某高校外语系学生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所以他跟某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旅行社导游不足,就聘用这个学生充任导游人员。不久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 说实话,我觉得太可惜了,刚做了个导游却被处罚了。但是这位学生受到处罚没有错的。作为一个导游的最基本条件是先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导游证。这位学生连这个最基本的条件都没有属实,还要去当任导游工作是不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应该受到处罚。但在这里还有一个单位负担一定的责任,也就是说聘用这个学生的旅行社。因为这家旅行社明明知道他没有导游证,还聘用他,给他提供导致错误的从业机会。 我认为我们大学生作为导游除了取得导游证以外,还要在从业旅游行业之前必须具备几个方面的内容。它主要包括: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不能从旅游者身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义务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的意识,遵守职业道德的意识,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意识,必须经旅行社委派的义务,佩戴导游证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意识,自己不是领导别人而给别人服务的意识。

所以我们作为一个大学生做事应该先弄明白首先要做什么、必须具备怎样的条件,尤其是作为导游要有较强大的服务意识,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必须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我觉得这位没有导游资格证的导游,除了取得导游证以外,还需要具备很多方面的条件。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位学生的行为明明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没有参加资格考试合格的人不能当导游,所以罚款处罚了。不论是什么人,不论那个人有天大的本事,如他想要当导游,那么首先必须要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在这里我还想强调一下,聘用这位学生的旅行社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虽然这位学生的行为属于擅自从业导游活动,跟那家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但他不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因为聘用这位学生的旅行社,给他提供这样的机会,也就是说给他提供不应该提供的职位和机会,《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所以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这家旅行社进行处罚,这家旅行社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如这家旅行社把全部责任推给学生的话,这位学生有权利诉讼这家旅行社要负担一部分的责任。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概述 权利和义务,是个多义的、广泛的范畴。在社会生活中,个人或组织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所讲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所谓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能或利益。这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自己作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和请求保护。 所谓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是指导游人员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例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这就是法规要求导游人员必须作出的行为。又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这就是法规规定导游人员不得作出的行为。 导游人员作为公民的一员,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

化和社会等各种权益。这里所讲的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样,这里所讲的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也主要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义务。 2.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由以上规定可见,导游人员在执行导游职务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既是构成人的人格要素,也是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人格权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毫无例外终身享有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基本的民事权利,无论公民或者法人,如不享有人格权,他的人身权就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之所以作上述规定,是因为在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有不顺其心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人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人员的事件。针对这种情形,《导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考试吧(https://www.360docs.net/doc/602983813.html,)2006-7-21【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模拟考场MIPRO咪宝行业领先导游系统移动扩音,声声入耳https://www.360docs.net/doc/602983813.html, 嘉强电子提供数字导游系统,大型企业,政府单位,外宾接待,国际会议,博物馆,旅游业.. 无线导游器无线导游器天津恒达科技专业经营无线导https://www.360docs.net/doc/602983813.html, 天津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专业经营无线导游器,生产语音讲解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 百度推广1.概述 权利和义务,是个多义的、广泛的范畴。在社会生活中,个人或组织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所讲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所谓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能或利益。这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自己作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和请求保护。 所谓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是指导游人员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例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这就是法规要求导游人员必须作出的行为。又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这就是法规规定导游人员不得作出的行为。 导游人员作为公民的一员,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种权益。这里所讲的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样,这里所讲的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也主要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义务。 2.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由以上规定可见,导游人员在执行导游职务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既是构成人的人格要素,也是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人格权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毫无例外终身享有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基本的民事权利,无论公民或者法人,如不享有人格权,他的人身权就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导游的工作职责

导游人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当前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状况和导游服务对象,导游人员的基本职责为以下五点: (一)根据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约定,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二)负责为游客导游、讲解,介绍中国(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 (三)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等,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四)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 (五)反映游客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游客会见、会谈活动。 二、全陪和地陪的职责 (一)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的职责 全陪是组团旅行社的代表,对所带领的旅游团(者)的旅游活动负有全责,在全程旅游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全陪的职责主要有:1.实施旅游接待计划 按旅游合同或约定,实施组团社的接待计划,监督各地接待旅行社执行计划的情况和接待服务质量。 2.组织协调工作 协调导游服务集体各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督促、协助各地方接待旅行社安排、落实各项旅游活动,照顾好游客的旅行生活。 3.联络工作

负责旅游过程中组团社和各地接待社之间的联络,做好旅行各站之间的衔接工作。 4.维护安全、处理问题 在旅游过程中维护游客的人身、财物安全,处理突发事件。 5.宣传、调研 宣传中国(地方),解答游客的问询;了解外国(外地),转达游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的职责 地陪是地方接待旅行社的代表,是旅游接待计划在当地的具体执行者,是当地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地陪的主要职责有: 1.安排落实旅游活动 根据旅游接待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的旅游活动。 2.做好接待工作 认真落实旅游团(者)在当地的迎送工作和食、住、行、游、购、娱等各项服务;在地陪、领队的配合下,做好当地旅游接待工作。 3.导游讲解 做好旅游团(者)在当地参观游览中的导游讲解和翻译工作,耐心解答游客的问题。 4.维护安全 维护游客的安全,做好事故防范和安全提示工作。 5.处理问题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2章第3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教案资料

《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 蔡正敏主讲 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 (《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第十二章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 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实质是导游人员与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与导游人员发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类,即政府、旅行社、旅游者。 一、导游人员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1.依法从业的权利 导游人员是满足法定要求,通过一定程序取得导游证的公民。 取得导游证(行政许可)的公民,即有权从事导游工作。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旅游法》第102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2.行政救济的权利 行政救济是有关主体在正常的法定权利状态遭到破坏或者妨害时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信访、调节、仲裁等救济制度。 导游人员从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或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损害的,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导游人员具备导游从业资格的同时,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对导游人员设定的从业规范。 这些从业规范构成了导游人员的义务。 根据《旅游法》规定,导游人员行政法上的义务包括: 1.不得私自承揽业务 《旅游法》第40条规定,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旅游法》第102条第二款规定,导游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设定该义务,主要是基于市场秩序以及旅游者权益保护的考虑。 2.佩戴导游证 《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旅行社分配的导游任务,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旅行者参观、游览。全陪作为旅行社的代表,自始到终应参与旅游团全旅程的活动;地陪应严格按照接待计划,做好旅游团(者)参观游览过程中的导游讲解工作和计划内的食宿、购物、文娱等活动的安排,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和出现的问题。(二)负责向旅游者导游、讲解、传播中国文化。导游在带领旅游者参观游览时,应向旅游者介绍本地区的风土民情和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历史背景、特色、地位、价值等方面的内容。将优美的风光、悠久的历史、动人的故事等内容讲解给旅游者,使他们增长知识,开阔眼界,受到美的熏陶,获得满意的感受。(三)配合和督促有关部门安排旅游者的交通、食宿,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等事项。旅游团(者)在旅游过程中涉及的食宿、交通、游览、文娱活动等,是在旅游者出发前由旅行社事先安排好的,但旅游计划的具体实施,需要导游人员与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为了保证旅游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导游的督促和协调。旅行社负有保护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的义务,而具体的操作,更多地是要靠带领旅游团(者)外出的导游人员,这是导游员的职责之一。(四)反映旅行者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会见、座谈等活动。旅游团(者)在旅游中会有各种意见和要求,导游人员作为旅行社的代表,应将旅游者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给旅行社或有关部门。对属于接待计划内的,应尽量满足旅游者的要求;对超出计划的,应做好解释和协调;对一些专题旅游,如修学旅游、商务旅游、保健旅游等,导游人员应妥善安排各项接待活动。(五)解答旅行者的问讯,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导游人员要热情解答旅游者有关旅游内容的问讯,同时要维护国家的利益、民族的尊严和个人的名誉。旅游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游客生病、走散丢失、因故变更旅游计划、游客要求增加旅游景点、某游客因故要求退团提前返回等。导游人员应积极协助游客解决问题,如对突然生病的游客要利用客人自备急救药品进行治疗,在领队或患者亲友陪同下到医院治疗等。上述五项职责是对导游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它是导游人员的工作职责,即从事导游工作应该做到的;另一方面,这五项职责是以国家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因而成为导游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要不打折扣地执行,否则,将被视为一种失职行为,要受到一事实上的处罚。

导游人员职责

导游人员职责 一、导游人员的基本职责 导游人员必须根据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含书面合同或口头约定),按照旅游接待计划,保质保量地组织旅游者参观、浏览。其基本的工作职责是: 1、安排、组织和陪同旅游者完成既定的旅游计划。 2、向旅游者提供翻译、讲解、向导服务和旅途生活服务;服务质量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 标准。 3、协调相关接待单位的工作,及时处理旅途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4、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耐心地解答游客的问询,及时反映游客的意见和要求,为旅行社产品开发提供反馈住处。导游人员的基本职责既是导游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导游内部协调纠纷和处理争议的前提条件,尽管不同导游人员工作的重心各有羞,但他们的目标是相同的,那就是不折不扣地发行旅游合同,完成接待工作。双方利益攸关,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二、领队人员的职责 领队是入境旅游团队或出境旅游团队的随团导游。入境团队领队有境外组团社委派并全权负责该团在华期间的旅游活动;出境旅游团队领队是由中国境内具有出境权的国际旅行社委派,负责该团出入边境及在境外期间的旅游活动。领队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帮助游客填写出入境卡并提供翻译服务,协助游客办理通关手续。 2、维护团队团结,处理团队内部事务及团队与旅游地关系(尤其是各类突发事件),率领 团队顺利完成旅游活动。 3、监督境外旅行社保持保量地完成接待计划,兑现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 4、负责与组团社和接待社保持密切联系,随时通报团队的动向,顺利完成团队的交接工作。 5、维护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6、代表旅行社接受游客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旅游行改进旅游线路,开发适销对路的旅游产 品。 三、全陪人员的职责 1、对于国内旅游团队而言,全陪应做好团队内部管理工作及与旅游地关系的协调工作,率 领团队圆满完成旅游活动中心对外国来华旅游团队而言,团队内部管理工作由领队负责,全陪应协助领队维护好团队与国内旅游地居民的关系,处理双方发生的各类事件,保障团队旅游活动正常开展。如果外方旅行社未委派领队,全陪则应肩负起领队对团队的管理责任。 2、负责与组团旅行社和地方接待旅行社联络,做好旅行社各站的衔接工作。 3、督促地方接待旅行社严格执行旅游接待计划。 4、维护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 5、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接受并处理游客投诉,如实转达游客的意见、建议和要滶,在此 基础上形成市场调研报告,协助旅游社改进旅游线路,开发新的适销对路的旅游产品。 四、地陪人员的职责 1、安排旅游活动日程 根据旅游接待计划,合理安排旅游团队在当地的旅游活动。 2、做好接待工作。 认真落实旅游团队在当地的食、住、行、游、购、娱等活动,主动与全陪、领队合作,自觉地以东道主的姿态提供良好的接待服务。 3、提供导游,讲解服务 负责旅游团队在当地参观游览中的导游和讲解工作,解答游客的问题,热情介绍当地的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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