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英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英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林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劳动合同即雇佣合同。英国没有专门的雇佣合同法,调整雇佣合同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判例法。

一、什么是雇员

雇佣合同即雇主与雇员订立的合同。什么人是雇员?在英国法中,首先要界定雇员的概念,这就要区别雇员和独立承包人(independent contrantor)。雇员是雇佣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雇佣的人。独立承包人是服务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是自我雇佣的人。之所以要区别雇员和独立承包人,是因为在许多法律适用上都要求有这种区别。如《雇佣权利法》第11节关于遣散费用的规定,仅适用于雇员。法律上规定的一些权利、义务和责任通常仅适用于雇佣合同的当事人而不适用于服务合同。而且,对雇员和独立承包人来说,他们适用的税则也是不同的。

二、合同的订立

根据英国普通法,雇佣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法律并没有规定雇佣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但订立雇佣合同时,一方须向另一方作出一个“提议”(Offer ),雇佣提议可以是附条件的,条件可以包括以下方面:有关证明、工作许可证、健康检查、资格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如果雇佣提议中所附的条件没有完成,则合同不能成立。

三、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指雇佣合同中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内容,即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订立后,非经当事人的同意,其条款不得变更。合同条款可以包括以下部分:

1、书面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2、口头协议。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方式达成的协议。

3、集体协议引入个人雇佣合同。集体协议是工会与雇主或雇主联盟就雇佣条款和条件所达成的协议。英国法规定集体协议是不具法律约束力的,但集体协议可以被引人个人雇佣合同中,成为个人雇佣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就集体协议来说,如果一个雇佣合同中称“受辖于全国性雇佣协商条件”,则这些条件当然成为个人雇佣合同的一部分。(参见The Council of the City of Cardiff v. Conde [1978])当集体协议的某一条款被明确地引人个人雇佣合同,即使集体协议被终止,也不会影响该条款,该条款只能因雇员的同意而变更。(参见Gibbons v. Associated Britisb Ports [1985])当法院要决定集体协议是否被引人个人雇佣合同以确定法律责任时,法院需充分考虑引人的协议条款是否恰当。(参见Young v. Canadian Northern Railway Company [1931])

4、惯例。惯例在英国雇佣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劳资关系实践中,英国一向强调依“习惯和惯例”的原则。另外,法官在决定雇佣合同中哪些为默示条款时,通常也要依照惯例进行。

5、默示条款。在雇佣合同中,除当事人双方的明示条款外,法院还可以推定一些默示条款。作为法院来说,既不会为当事人订立合同,也不会对当事人已订立的合同进行修改。但是,法院有权解释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涉及雇佣合同的默示条款时,英国上诉法院认为有两个主要的方面应当考虑:一是该条款很明显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但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二是该条款对合同运作本身是需要的。这样,法院可以将该条款列入合同之中,使它成为默示条款。

(1)雇员的默示责任。

在雇佣合同中,即使合同没有规定,雇员仍需负以下默示责任:

A、自愿地和乐意地工作。雇员的劳动应当是自愿和乐意的,而不应当是强迫劳动。

B、运用适当的技能和合理的谨慎。如果雇员对工作不能胜任或疏忽大意,则违反了雇佣合同的默示条款。

C、服从合法的命令。雇员要服从雇主合法的命令。一个命令是否合法,要看雇佣合同中是否赋予雇主某些权利,雇主有没有超越该权利范围。例如,如果雇佣合同中规定雇员没有义务延长工作时间的,则雇主无权要求雇员延长工作时间。另外,雇主也无权干涉雇员工作时间以外的私生活。

D、小心照顾雇主的财产。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对雇主的财产负有小心注意的义务,不得粗心大意,或损坏雇主的财产。

E、忠诚地为雇主服务。雇员在工作中应有良好的操守和职业道德。如果在工作中经常迟到早退、漫不经心、或不胜任工作,则都是与该责任不相符的。另外,雇员还应保守雇主的商业秘密,涉及到雇主的利润。经营方式、技术秘密、顾客名单等都不得泄露,否则,违反了雇佣合同中的默示责任。

(2)雇主的默示责任

根据普通法和有关成文法的规定,雇主对于雇员也有相当的默示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A、不得克扣雇员的工资。根据普通法,对于受薪雇员来说,只要其上班,雇主就应当支付工资。即使雇主没有向雇员提供任何工作,雇主也有支付其工资的义务。

B、与雇员合作以维持相互信任。雇主要尊重和体谅雇员,要了解雇员的需要,同情他们的困难,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C、合理地照顾雇员,以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安全。在雇员的安全上,普通法要求雇主要合理地照顾雇员。何谓雇主“合理地照顾”责任?英国的一位法官作了以下解释:(1)雇主应当根据他所具备的或应当具备的知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雇员的安全;(2)雇员有权按照公认的惯例行事,除非这样做会违反常理;(3)雇主应合理地跟上或运用某项知识的发展;(4)雇主对危险比一般人更为了解,因此他应当采取比一般人更多的防范措施;(5)雇主必须对危险和消除危险所需要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成本和其引起的不便作出衡量。

D、对某些特定的雇员,雇主负有提供工作的责任。一般来说,雇主不承担为雇员提供工作的义务。例如,对于家庭保姆的工作,一位英国法官曾说,只要我按时支付工资给我的保姆,如果我在外面吃饭,她是不应该抱怨的。但也有例外。近年来,英国判例法倾向于认为,对于某些特定的雇员,如获取佣金的雇员、歌剧演员、咨询工程师等,雇主负有提供工作的责任,以使他们赚取合同规定的工资。

E、其他责任。除上述的默示责任外,雇主还负有其他的责任。如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依照法律规定代扣雇员的所得税等。

四、劳动合同的内容(法定内容)

1、工资。雇主必须给每一个雇员一份详细的工资支付说明,其内容包括工资总额,固定的和变动的扣缴额以及净工资额等。

2、休假。在英国,关于休假的规定,各个产业部门是不同的。目前,关于体力劳动者和一般职员的休假,普遍规定是每年至少有三周带薪休假。对于中层管理人员来说,则规定每年最低可享受四周的带薪休假。休假应在公休日或全国性节日之外。目前英国的公共假期有:新年、耶稣受难日、复活节后的星期一、五朔节、春季假期、夏季假期、圣诞节、节礼日(圣诞节次日)等。

3、病假工资。自1983年4月6日以来,雇员因疾病或负伤不能工作的,大部分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病假工资。法律规定了周支付病假工资总额的最高限额,同时也规定,任何排除、限制或修改雇员获得法定病假工资的协议都是无效的。

4、工资支付的保证(见下述工资法)。

5、产假。女雇员因怀孕而被解雇被认为是非公正解雇的原因之一。法律规定,如果女雇员在某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则产假期满后(最长为40周),有权回原企业工作。法律还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雇员有权获得法定的产假工资,其最高比率为雇员正常周工资额的90%。所谓符合条件的雇员是指雇员为同一雇主工作连续26周以上者。该工作应该在其预产期前15周已经完成。另外,雇员的平均周工资必须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上。

6、连续性雇佣。连续性雇佣在英国雇佣法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雇员享有的各种法定权利几乎都与雇员的连续性雇佣合同有关。例如,雇员必须为同一雇主工作满2年后才可享有不被非公正解雇的权利。1996年的《雇佣权利法》第14节对连续性雇佣期间的计算作了详细规定。

五、合同形式

在普通法中,几乎没有对雇佣合同所应采取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雇佣合同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是以契据和行为的结合形式。在实践中,较多使用的文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雇佣要约信。

雇佣要约信并不要求包含雇佣合同所有的明示条款,但通常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雇主身份证明;(2)雇佣要约的条件;(3)雇佣开始的日期;(4)对雇佣要约作出承诺的方式;(5)要约信中未陈述的雇佣条款的来源。

2、《雇佣权利法》第一部分关于雇佣的特别规定;

依照该法规定,雇佣关系开始后二个月内,雇主应提供给雇员一份有关雇佣条款和条件的书面陈述,其内容应包括:(1)雇佣双方的姓名和名称;(2)雇佣关系起始日期;(3)连续性雇佣起始的日期;(4)工资支付的比率和计算方式;(5)工资支付的时间,包括按周、月或其他方式支付;(6)工作时间的规

定;(7)休假及休假工资支付;(8)病假及病假工资支付;(9)养老金条款;(10)通知规定;(11)工作内容;(12)工资地点及雇主的地址;(13)劳动纪律及投诉程序;(14)直接影响雇佣合同条款的集体协议内容;等等。

3、工作协议;

由雇主和雇员具体签订的工作协议,是合同的重要内容。

4、雇员手册。

雇员手册是涉及某一团体重要信息的有价值的参考文件。雇员通过手册可以咨询到各种需要的资料。雇员手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团体及其产品或服务;(2)雇佣政策;(3)工资;(4)工作时间;(5)就业与培训;(6)平等机会政策;(7)工会;(8)休假;(9)劳动纪律以及投诉;(10)冗员;(11)退休与退休年金;(12)安全与卫生规则;(13)雇佣终止;等等。

如果上述文件中,涉及到雇佣条款的内容有冲突,必须明确规定哪一个文件具有优先效力。

六、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即终止雇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普通法原理,雇佣合同可以依各种不同的方法而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经双方协商一致而终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只要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这种合同终止的方式并不构成解雇。解雇是单方的行为,协商是双方的行为。因协商而终止合同的,雇员不能享受遣散费。因此,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是不会轻易接受某一雇佣合同是因协商而终止的。

2、因合同履行而终止。对于那些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当工作完成后,合同即终止。

3、因合同受挫(Frustration of Contracts)而终止。合同受挫是指在合同订立后,未履行以前,由于发生了某些特殊事情,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合同受挫,并非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所发生的事情,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难以预料的。例如,雇主或雇员死亡,即为合同受挫。合同受挫可以使合同自动终止。

4、因单方面通知而终止。根据普通法的规定,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合同,任何一方在合理期间内给予另一方通知,即可终止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通知可以是口头的。通知期满后,合同即终止。但在成文法上,目前已越来越多地引用了不当解雇(Unfair Dismissal)的概念。当雇主解雇一个享有法定非不当解雇权利的雇员而没有合理的理由时,则构成不当解雇。一般而言,当雇员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就可以享有非不当解雇的权利。雇主要使其解雇行为合法,就必须证明其解雇理由是合法的。如雇员有不当行为、属于裁员之列、或其他法定原因。

5、因即时解雇(Summary Dismissal)而终止。即时解雇是指雇主无须提前通知雇员即可终止合同。根据普通法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雇主有权即时解雇雇员。如雇员在以下情况下,雇主可即时解雇:严重渎职或严重失职、故意不服从合法或合理的命令、不诚实的行为等等。

6、因即时辞职(Constructive Dismissal)而终止。即时辞职是指雇员无须提前通知雇主即可终止合同。雇员提出即时辞职的理由是雇主违反合同的规定,因此,雇主应当给予违约赔偿。例如,雇主未经雇员同意,擅自变更合同的内容,雇员可以提出即时辞职。

7、因非法解雇(Wrongful Dismissal)而终止。非法解雇是指在雇员未由过错的情况下,雇主违反合同的规定解雇雇员的情形。例如,下列情形的解雇,可以视为非法解雇:有约定终止期限的合同,在合同未到期前,雇主单方面终止合同;雇主未通知雇员而终止合同或未给予足够的时间通知雇员而终止合同;等等。雇员被非法解雇的,可以请求赔偿,但一般不能要求恢复原工作。

七、违约救济

依照普通法规定,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可请求违约救济。违约救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Damages)。雇主违反合同,雇员可请求损害赔偿。赔偿额可按合同履行可预期的经济目的来计算。

(2)依约履行令(Specific Performance)。属于衡平法上的救济方法。是由法院发布命令要求违约一方依照合同继续履行其义务。对于雇佣合同而言,法院一般不愿意颁发依约履行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颁发。如强制违约的雇主继续履行合同自至合同期限届满。

(3)禁令(Injunction)。禁令也是衡平法上的一种救济方法。是由法院发布命令要求某人不许做某一事情。如雇主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雇员不得将其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

(4)申明(Declarations)。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作出关于当事人权利的申明。当合同双方对各自的权利有争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例如,合同变更时,法院可以发出申明称雇主的行为违反合同的规定。但法院的申明对当事人来说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不过,如果双方尊重法院的申明,则可以避免争议的继续。

以下就非法解雇、不当解雇和裁员的救济方法作一介绍。

1、非法解雇。雇员因非法解雇有权依普通法要求损害赔偿,因不当解雇则可以依成文法要求经济补偿。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损害赔偿令由法院作出,其数额没有限制;经济补偿令则由产业法庭作出,有最高补偿额的限制。在任何因解雇而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中,雇员都有义务寻找新的工作以减轻损失。因新工作所获得的收入应在其损失额中扣除。

2、不当解雇。雇员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雇主不得将其不当解雇。雇主要使解雇雇员合理,则必须证明其解雇的原因是法定原因之一。法定原因包括雇员

的行为不当、雇员属裁员之列、或其他合理和充分的理由等。一般来说,解雇必须符合预先通知的程序。尽管裁员是解雇的正当原因之一,但也有可能导致不当解雇。如雇员未经预先通知即被裁减,或不公正地被选为裁员的对象。如果雇员确信自己被不当解雇,而且其受雇期已超过2年,则他应当在法定的雇用终止日期起3个月内向产业法庭提出索赔要求。如果产业法庭认为解雇是不当的,则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发布恢复原状的命令。即恢复雇员原来的职位,要求雇主对待雇员在个方面都要如同未解雇前一样。

(2)发布重新雇用的命令。重新雇用的职位要求是恰当的。当恢复原状和重新雇用的命令发出后,雇员有权要求雇主补偿其在解雇只重新雇用期间的工资。

(3)判令补偿金。补偿金可以包括三部分:一是基本补偿金。根据1996年《雇佣权利法》的规定,基本补偿金的数额根据雇员的年龄和服务期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最高可达6300英镑;二是赔偿性补偿金。产业法庭应根据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雇员所遭受的损失来确定补偿的金额,最高可达11300英镑;三是补充补偿金。如果产业法庭已发出恢复原状或重新雇用的命令,但雇主未能执行该命令者,雇员可要求补充补充金。补充补偿金可按13至26周的工资标准来支付;如果解雇属歧视性的,则补偿金可按26至52周工资标准支付,但最高周工资额限于210英镑。

3、裁员。雇员被裁减后,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要求赔偿:(1)以非法解雇提出赔偿。雇员因裁员而被解雇,如果没有收到适当的通知,则可以提出非法解雇的赔偿要求;(2)以不当解雇提出赔偿。在裁员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不当解雇情况,如裁员的理由不充分,则会构成不当解雇。根据《雇佣权利法》的规定,裁员主要发生在两者情况:一是企业关闭;二是企业对其人员确需减少。要判断雇主的解雇行为正当与否,应根据公平原则并考虑具体情形,视雇主解雇理由是否成立而定。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雇主是否做到了尽可能地提起通知雇员;雇主是否向有关方面代表咨询了解适当的裁减对象;选择裁减人员的标准是否客观;雇主是否考虑了可能提供给雇员的其他工作。(3)法定的裁

员支付。雇员被同一雇主连续雇用超过二年的,被解雇时可以获得法定的裁员支付。裁员支付的数额取决于其年龄、被连续雇用的期限、以及周工资标准。可计算的最长雇佣期为20年,周工资标准最高为210英镑。全部的数额最高可达6300英镑。(4)约定的裁员支付。在雇佣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裁员支付的标准,也可以默示的方式推定雇员享有该权利。

八、关于歧视法

进入70年代以来,随着人权观念的普遍深入,各国加大了反歧视立法,英国也不例外,颁布了一系列反歧视法,如1970年的《同工同酬法》(1983年修改)、1975年的《性别歧视法》、1976年的《种族关系法》和1993年的《残疾人歧视法》等。这些立法的内容大部分都与雇佣关系有关。

根据英国普通法,任何形式的歧视只要与合同条款相一致,都是被允许的。后成文法改变了这种状况,但它规定只有被明确禁止的歧视才是不合法的。

1、性别歧视

1975年英国国会颁布了《性别歧视法》,该法对性别歧视问题提供了法律保护,不仅适用于女性,也适用于男性。因此,因性别歧视而提起诉讼的,既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一般来说,在雇佣关系中,性别歧视更多的是来自于对女性的歧视。对女性歧视的形式有以下几种:第一种为直接歧视。如果一个女雇员享受的待遇比一个男雇员所享受的或可能享受的待遇差,而这种待遇的差别完全是由性别引起的,则该女雇员就受到了直接的性别歧视;第二种为间接歧视。如果某些要求或条件对男性和女性都适用,但能够符合要求或条件的女性所占的比例要远小于符合要求或条件的男性所占的比例,这种情况下,女性也受到了歧视,但这种歧视属于间接歧视。

不过,《性别歧视法》也规定了一些不属于歧视的例外情况、如雇主因“真正工作需要”而采取了男女有别的措施,则是被允许的。“真正工作需要”包括以下一些情况:因生理原因或进行戏剧表演或其他娱乐活动的需要,只能招收男性或女性雇员;为合乎礼仪或保密需要,要求只雇用同一性别的雇员;在某些情

况下,雇员不得不居住在雇主提供的宿舍里,而该宿舍只适合于同一性别的雇员居住;福利行业和教育行业的工作如果由特定性别的雇员来从事的话,可以使效率更高;在英国之外的另一国家工作,而该国的法律和习惯禁止妇女从事这种工作;或者,该项工作是一对夫妻所从事的两项工作之一。

招工中的性别歧视。如果雇主在招工简章中注明只招收男性雇员,则违法了《性别歧视法》,属于直接歧视;如果附加了不利于女性的要求或条件的是间接歧视,例如,附加了对女性年龄的限制或要求申请者没有需喂养的孩子。因歧视性招工而未被雇用的受害者可以因此而向产业法庭提起诉讼。该诉讼应当在歧视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产业法庭可以裁决的赔偿额不受限制。

雇用中的性别歧视。如果雇主解雇一个女雇员仅仅因为她是女性,或者解雇女雇员并不属于“不利于女性的不合理的要求或条件”,则违反了《性别歧视法》的规定。对雇员获得利益进行限制也是属于歧视性的,雇主要特别小心地不要把对雇员的升职、调动或培训等问题与雇员的性别因素联系在一起。另外,故意偏袒女性也是对男性的歧视。

为了更好地解决有关歧视问题,尽可能地消灭歧视,英国于1976年成立了“机会均等委员会”,该委员会独立于政府,其有权发布有关实施准则,有权根据《性别歧视法》提起诉讼,例如,在一些“歧视性招工简章”中,受害者不是特定的某个人,可以由该委员会提起诉讼,还有权对特别的人或事进行调查,发布反歧视的通知或通过诉讼程序限制性别歧视。

2、同工同酬法

歧视行为不仅受《性别歧视法》的约束,还要受《同工同酬法》的约束。《同工同酬法》颁布于1970年。根据该法的规定,一个女雇员要证明自己受歧视,需要把自己与某一享受更优待遇的特定男雇员进行比较,然后,证明自己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她和该男雇员从事的是同类工作;(2)根据一定的工作评价标准,她与该男雇员从事的是等级相同的工作;(3)她所从事的工作与该男雇员的工作价值相等。

同类工作是指工作基本相似,或者差别甚微。符合该条件的诉讼请求可以适用《同工同酬法》的“平等条款”的规定,该条款赋予女雇员享受平等待遇的权利,尤其在工资待遇方面,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在等级相同的情况下,一个符合条件的诉讼请求应具备下列条件:根据一个工作评价机制可以认定该年雇员完成的工作与男雇员完成的工作有同样的价值,或者该工作评价机制认定这两个工作本身价值相等,但该工作评价机制在同样的事情上对男性和女性适用不同的价值评价标准的情况除外。如果符合了上述条件,该诉讼就可以适用《同工同酬法》的“平等条款”的规定。在同等价值的情况下,一个女雇员即使没有从事“同类工作”,而且没有工作评价机制,她也可以依据默示的“平等条款”起诉,该诉讼的成功取决于女雇员能够证明她的工作与男雇员的工作有同等的价值,这两项工作是否有同等价值要由产业法庭指派的独立的工作评定专家来决定。在诉讼过程中,也允许雇主和雇员对独立专家的决定提出质询。

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根据《同工同酬法》而提起诉讼的程序,除因“同等价值”的情况起诉外,因“同类工作”和“等级相同”而提起诉讼的程序相当复杂而且要花费很多时间。有时候,并不复杂的案件也要花费二、三年的时间才能解决。在法庭中,即使一个女雇员能够成功地证明她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即她从事同类的工作、等级相同的工作或同等价值的工作,但雇主仍可依据真正的实质因素导致了报酬的不平等这个理由进行辩护,真正的实质因素不以性别歧视为基础或受性别歧视的影响。但是,关于哪些因素受性别歧视的影响而哪些因素不受性别歧视的影响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性别歧视法》和《同工同酬法》之间的关系如何呢?概括地说,《同工同酬法》调整的是合同条款中的歧视,不仅仅是关于工资问题,而是所有合同性利益的问题。《性别歧视法》调整的是在解雇、招工、非合同性利益和升职等方面存在的歧视问题。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该适用《同工同酬法》还是《性别歧视法》,有时也是不确定的。

3、种族歧视

种族歧视受1976年的《种族关系法》调整。该法的结构与《性别歧视法》非常相似,种族歧视也可分为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另也设立了种族平等委员会,

该委员会的职权类似于机会平等委员会。根据《种族关系法》的规定,雇员在雇用中或雇用终止时受到歧视,或者在招工时受到歧视的,均可提起诉讼。

《种族关系法》禁止基于种族原因的各种歧视。种族原因是指肤色、人种、民族和种族起源的不同。该法也有免责的规定,如果是纯粹因职业需要而导致的问题,则不构成歧视。关于种族歧视的投诉,要求必须在歧视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产业法院。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没有限制。

4、残疾人歧视

残疾人歧视受1995年11月8日通过的《残疾人歧视禁止法》调整。该法的目标主要就是为了禁止在雇佣领域中对残疾人的歧视行为。

什么是残疾人?依照《残疾人歧视禁止法》的界定,如果一个人所受到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对他或她日常活动的能力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并且该影响是重大的和长期的,那么,这个人就可被认为是残疾人。一般认为,该定义对残疾人的界定过于宽泛,因此,政府也发布了一些规章,以便于产业法院在确定一个人是否为残疾时有更明确的标准,使残疾人的定义更为准确。

如果雇主基于雇员残疾的原因而使该雇员受到比一个正常的雇员更为不利的对待,那么,雇主就违反了《残疾人歧视禁止法》,除非该法规定这种对待是公正的。歧视残疾的工作申请人和正在就业的残疾雇员都是违法的,因此,要求雇主在起草招工简章和说明书时要小心谨慎。此外,雇主有责任合理安排工作场所以确保残疾雇员不会因为残疾而处于事实上的不利地位。一旦认为雇主的行为属歧视行为,则雇主要对该行为负责,除非雇主能证明该歧视对待有正当理由。根据规定,雇员在雇佣的任何阶段,包括招工、雇用和解雇,受到歧视均可进行投诉。雇员的投诉应该在歧视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产业法院。法院可采取的补救措施与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相类似,即可以宣告权利、提出建议和判决赔偿,赔偿的数额没有作限制。

5、其他被禁止的歧视

除上述的性别歧视、同工同酬、种族歧视和残疾人歧视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被禁止的歧视,主要包括:

(1)工会歧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雇主因某人是或者不是工会会员而拒绝雇用,则雇主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同样,如果雇主基于“工会背景”而解雇一个雇员也是不公平的。“工会背景”就是指某一雇员是否为工会会员或是否参加工会的活动。法律明确规定保护雇员在受雇期间不会因为“工会背景”而成为歧视的受害者。雇员因工会歧视而提起的诉讼与因不公平解雇提起的诉讼不同,不要求受害的雇员已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对雇员也没有最高年龄限制。

(2)健康歧视。如果解雇雇员的原因或主要原因是规定的五种健康和安全原因之一,那么,这种解雇行为也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形下,对雇主的惩罚与因“工会背景”下解雇雇员所应受的惩罚是相同的,雇员也提起诉讼的要求也是一样,没有工龄的限制和最高年龄的限制,而且赔偿数额因按相同的方法计算。

原载于林嘉:《英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收入王益英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地方及区别

相比之下内容 简单的说: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两个版本,就是两部法律,目前这两部法律都在执行中,事实上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事统一的,实际操作中都可以作为依据, 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大更宽泛,涉及到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详细的说: 首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不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 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 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 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 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 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 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劳动合同法 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 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几条较为有代表性的差别: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 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 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 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 则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中规定有: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 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必备条款方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 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精选多篇)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测试题姓名:分数: 一、填空:(每空1分)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4、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5、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6、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

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 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7、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 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8、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资格。 第 1 / 4页 9、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 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0、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 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 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 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1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郭捷主编第三版考试资料整理

一、选择 1.劳动就业原则有哪些? 就业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就业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 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 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社会必须有劳动需求。 2.我国最低工资制的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的主体范围: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期内的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范围内的企业和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资制的规定:①公务员和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②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租赁人或承包人;③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等。 时间范围:下列几种情形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①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③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治疗期间的职工。④处于非带薪休假期间的人员,如事假等。 劳动种类范围:劳动者只有在法定或依法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才有权享受最低工资保障。 3.劳动合同缔结方式:要约、承诺 4.集体合同通常有哪些方签订:用人单位、职工 5.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6.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7.劳动者死之后遗嘱可享受哪些待遇? 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保险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亡补助:P352 8.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哪些方组成? 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 9.社会保障的特征 普遍性、强制性、社会性、互助性、福利性 10.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变更: (1)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2)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案例导入: 2014年8月7日,小张应聘到江苏省徐州市东方设备公司,并与后者签订了劳动协议。协议约定:小张应聘润滑油的销售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基本工资为每月1200元,基本销售任务每月100桶润滑油,奖金在公司所派任务完成的情况下每桶提取10元。如未完成销售任务,公司有权给予处罚或者不发试用期基本工资。小张称,他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便开始上班,但是由于任职期间他未能完成推销任务,公司拒绝向其支付工资。9月18日,小张申请辞职。 问:小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吗?试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对本案加以评析。 第一节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与渊源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制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劳动法仅指劳动法法律,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一个国家的劳动法法律以及与之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劳动法规和规章。 (二)劳动法的渊源 1. 宪法中关于劳动问题的规定。

宪法中关于劳动问题的规定是我国劳动法的首要渊源,是劳动法的立法依据。宪法中的作为劳动法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劳动法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劳动法关系的法律规范。 2. 劳动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3. 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如《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4.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5. 劳动规章。 劳动规章包括国务院的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行政规章两种。部门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劳动文件,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劳动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6.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如何正确适用劳动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的规定,凡属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法律作出的司法解释,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对全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法律规范的解释,也是劳动法渊源的组成部分。 7. 我国政府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公约,须经成员国批准后方可在成员国内付诸实施,发生法律效力。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凡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种法律,但有多少人知道《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律伴网小编就将为大家详细解析一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概念上的区别: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2)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考试重点总结 劳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一)圈地运动:雇主和雇员形成的前提 (二)身份解放:实质平等的需求 19世纪英国法律史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曾这样概括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势:“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三)工业革命:社会关系的转变 (四)工业劳动社会化的法律调整——劳动法的产生 劳动社会化是指孤立、狭小的劳动转变为由紧密的大规模分工和协作联系起来的共同劳动过程。 1、生产资料使用的社会化 2、劳动操作过程的社会化 3、劳动成果的社会化 (五)公私法融合与劳动法的产生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 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1)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2)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 劳动关系的特点之间具有相互对应密切的逻辑联系,形式上的财产性决定了形式上的平等性,而实质上的人身性决定了实质上的隶属性。 而劳动力的双重属性,使得劳动关系具有多层的结构内涵:劳动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根据劳动关系的相关人的性质不同,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 (1)劳动行政关系。 (2)社会保险关系。 (3)劳动市场服务关系。 (4)劳动团体关系。 (5)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后者的用工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体地位不同:前者具有人身隶属性;后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2、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法上的关系,由《劳动法》等调整;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民法通则》调整。 3、处理机制不同 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的关 系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密切的关系。现在社会上有很多宣传《劳动合同法》的言论,其中难免会有不正确的说法误导大众。比如,有人说出台了一个新的《劳动法》,这个说法显然是错误的。而有人说出台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法》,也不完全正确。因为《劳动法》是于1995年出台的,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它不会被《劳动合同法》所取代,而且这部法律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做任何修改,所以不存在新的《劳动法》一说。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确切地说,《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一个子法。二者的关系如表1-1所示:表1-1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险法促进就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其他相关法律 我们已有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险法》、《促进就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相关法律。为什么还要“出台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呢?这是因为国家在出台《劳动法》之后,并没有及时出台《劳动合同法》。为了调整各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各地政府部门都纷纷采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方式,来制定本地区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政策文件。比如上海有《上海

市劳动合同条例》,北京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深圳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这些地方性的法规或规章,都是行使《劳动合同法》职能的临时性规定,并不能算做《劳动合同法》。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这些地方性的规定都将统统被废止,因为它们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了。正因为之前有这些地方性规定的存在,有人将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视为新的劳动合同法,也有一定道理。 虽然《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调整劳动关系的具体细则实施起来会和以前有所不同,但是《劳动合同法》本身并不存在新旧之说,因为它是首次制定的。而《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是一些原则规定,其主要条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则。《劳动法》下面要有若干个配套的法律,才能构成劳动领域里的一部整体法律。 《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劳动法》构成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另外,《就业促进法》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了;《劳动争议处理法》也在近两年之内就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社会保险法》已经起草两三年了,不过现在还没有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近,国家劳动部又启动了《工资法》的立法程序。可见,最近几年,劳动领域里的立法会越来越多,而且这些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界定完整篇.doc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界定- ;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许多国家分属不同的部门,在我国则存在着相互包含的关系。表面看来,这似乎只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其实这里有着深刻的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本文试图从体制上对这一立法现象进行透视。 ; 一、我国关于两类立法相互关系的各种观点及其评析 ; 概括我国目前关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关系的各种看法,大致可以归为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劳动法包括保障的内容;二是认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三是认为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 ; 在我国,社会保障法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提出的一个范畴。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并无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在我国则可以说是渊源流长。我国在劳动法调整对象上存在着某些不恰当的扩大,正是这种扩大涵盖了保障内容,这种扩大可以概括为内在式的和外在式的。所谓内在式的扩大,也可以称之为劳动关系广义说,是扩大了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将一些保障内容加入劳动关系的范围,并形成第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劳动法中较为流行。所谓外在式的扩大,可以说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广义说,是将劳动关

系以外的一些社会保障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并形成了第二种观点。这种观点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劳动法中较为流行。当前,随着社会保障法这一概念被我国逐步接受,又出现了扩大: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的倾向,我们可称之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并形成上述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 第一种观点:劳动关系包含了保障福利内容 ; 劳动关系有时也称之为劳资关系劳雇关系劳使关系等等。台湾的一些学者认为,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中心所展开,着重劳动力、劳动者为本位的思考:劳资关系含有对立意味,因为劳方资方的界限分明,其所展开的关系自然包含一致性与冲突性在内:劳雇关系以雇佣的法律关系为基础,重点在权利义务之结构:劳使关系则已将的所有的价值意味予以排除,只剩下技术性涵义。(注:黄越钦:《劳动法论》,(台湾)国立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发行,1993年修订版,第9页。)我国大陆的学者一般只使用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概念的模糊性给我国劳动法学者以填塞的空间。20世纪80年代,我国一种较为流行的看法是对劳动关系作扩大的理解,构成劳动关系广义说。正是这种不恰当的扩大,使保障福利内容完全纳入劳动关系,也使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法条内容: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由各地方细化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比较好操作。(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以免一个正常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培训,甚至参加一个普通的会议、上个夜校都被算成是本条所称的专业技术培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司考真题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司考真题 2017 1、农民姚某于2016年3月8日进入红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红海公司也未给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姚某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同年12月8日,姚某以红海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辞职。经查,姚某的工资属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额。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D A.姚某自2016年3月8日起即与红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B.红海公司自2016年4月8日起,应向姚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C.姚某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D.姚某就红海公司未缴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的,可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处理 2、关于集体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CD A.甲公司尚未建立工会时,经其2/3以上的职工推举的代表,可直接与公司订立集体合同 B.乙公司系建筑企业,其订立的行业性集体合同,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即行生效 C.丙公司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全体劳动者,不论是否为工会会员,均适用 D.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丁公司工会与公司协商不成时,工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3、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当该公司裁员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D A.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B.应优先留用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C.不得裁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的女职工 D.不得裁减非因公负伤且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 2016 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 请回答第1-3题。 1、关于女工权益,根据《劳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公司应定期安排王某进行健康检查 B.公司不能安排王某在经期从事高处作业 C.若王某怀孕6个月以上,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D.若王某在哺乳婴儿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2、关于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王某与公司之间视作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起算 C.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D.如王某不能胜任且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可将其辞退 3、如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关于该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D

(完整word版)201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电大机考资料(完整版)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一、单选题 1. 下列关于劳动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C. 劳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2. 下列关于劳动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D. 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3. 下列主体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是()。 B. 我国公民在境外设立的独资企业 4. 下列社会救助对象不属于根据社会成员的群体进行分类 的是()。 D. 因突发事件生活一时拮据 5. 下列社会保险项目中的保险费只由用人单位缴纳的是()。 B. 工伤保险费 6.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按照社会保障的内容进行分类的是()。 D. 社会保障管理关系 7. 下列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关系双方约定试用期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D.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8. 《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为(),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B. 1至3年 9. 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有()。 C. 婚、丧假工资 10. 我国法律禁止的健康歧视,除了残疾歧视,还包括()。 B. 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 11. 我国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 A. 每半年召开一次 12.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 D. 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 13. 我国现阶段在工资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试行的年薪制,其适用范围是()。 C. 企业的经营者 14.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 D. 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15. 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因生育而享受的产假不少于()。 B. 98天 16.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C. 1年 17. 我国《劳动法》规定,对怀孕()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C. 7个月53.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是()。 B.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54.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 C. 36小时 55.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各项支出不属于劳动者工资范围的有()。 D. 职工福利费用 56.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残疾人就业实行()的方针。 C. 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 57.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C. 第四级 58.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属于全体人民共同的法定节假日的是()。 D. 解放军建军节 59.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A. 1小时 60.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间隔一定年限,给予探亲假一次,具体的间隔年限是()。 A. 4年 6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数在()人或者以上,并且具有共同请求的,可视为集体争议。 C. 10人以上 62.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B. 15年 63.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 A.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6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 C. 20% 65.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工资的支付形式是()。 A. 法定货币 66. 特殊就业群体人员不包括( )。 C. 儿童 67. 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具体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B. 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68. 恒大公司安排工人刘路春节期间(正月初一到初二)上班。根据劳动法,该公司应支付其不低于其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 D. 300%的工资报酬 69.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 A. 宪法

(新劳动法合同)解读劳动合同法

解读劳动合同法:巧妙应对五类合同陷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利用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对法律的无知设置陷阱,让利益的天平倾向自己,劳动者只有巧妙应对,方能跳出陷阱。两节过后,又到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的集中时段,在此,记者针对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解析。 暗箱合同:霸王条款属无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多采用事先备好的格式合同,如果岗位竞争激烈,应聘者往往只能作出“是”与“不是”的回答,根本得不到平等协商的机会,甚至连合同内容也不甚明了。由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格式合同时,便只考虑自身利益,甚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至合同中出现不少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如“女工工作期间不能怀孕”“节假日加班不得要求双倍工资”等。此类格式合同,违背了平等协商原则,如同用人单位在暗箱中炮制,故谓之暗箱合同。 遭遇暗箱合同,劳动者不必惊慌。一旦用人单位以霸王条款来约束劳动者,或者劳动者触犯霸王条款引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主张霸王条款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显然,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劳动者的主张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押金合同:紧急行使追讨权 刘女士在一家健美中心找到了一份推销健身卡的工作,与老板签订了合同,约定推销健身卡的过程中向老板交付1500元押金,如果完不成任务额,则每月按照相应比例在押金中扣除钱款。此即典型的“押金合同”。《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显然,法律明文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但实践中,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向劳动者收取押金、风险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数额不等的金钱。 用人单位收了押金,就可能以各种理由扣留;劳动者交了押金,押金就有可能打了水漂。如前所述,押金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劳动者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交了押金,最好的办法是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试题与答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02章在线测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第一个早期“劳工法规”颁布时间为(A)?A、1349年B、1804年C、1839年D、1848年 2、第一个早期“劳工法规”由谁颁布(C)?A、英国伊丽莎白女王B、英国亨利八世C、英皇爱德华三世D、英皇爱德华一世 3、劳动法产生的前提为(D)?A、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B、发展生产力的要求C、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D、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分属不同主体 4、19世纪末率先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为(A)?A、德国B、英国C、法国D、美国 5、第一次提出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原苏联劳动立法为(A)?A、1922年苏俄劳动法B、1970年劳动立法纲要C、1971年苏俄劳动法D、1977年苏联宪法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劳动法产生的原因(ABC)?A、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B、发展生产力的要求C、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D、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分属不同主体 2、自由竞争劳动立法的特点为(ABCD)?A、工厂法的发展B、工会法的演变C、劳动争议法的出现D、社会保险立法的开端 3、垄断阶段劳动立法的特点(ABCD)?A、劳动法以遍及绝大多数国家B、劳动立法体系逐步趋向完善C、主要资本主义劳动立法出现趋向民主和趋向反动两种趋势D、劳动立法发生几次前进和后退的大波动 4、体现原苏联劳动立法的规范行文件为?(ABCD)A、1922年苏俄劳动法B、1970年劳动立法纲要C、1971年苏俄劳动法D、1977年苏联宪法 5、动欧国家劳动立法的特点?(ABD)A、在宪法中对劳动权利作了明确规定B、宣布劳动为公民的光荣义务C、劳动法典不是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D、逐步制定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劳动法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正确 2、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正确 3、社会主义国家第一个劳动法令是中国制定的错误 4、美国《塔夫脱——哈特莱法》加大了对工会权利的限制正确 5、资本主义劳动法是以市场经济为依托的劳动法。正确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03章在线测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全国劳动大会通过《八小时工作制案》的时间为(C)?A、1918年B、1921年C、1922年D、1926年 2、中央苏区1931年通过了(A)?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B、《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C、《关于私营企业劳资争议调处程序暂行办法》D、《关于中国工人运动当前任务的决定》 3、我国《工会法》制定于(B)?A、1949年B、1953年C、1958年D、1963年 4、关于澳门劳工立法不正确的选项为(A)?A、澳门劳工立法起步较早B、澳门劳工立法起步较晚C、1984年颁布首部《劳工法》D、1985年颁布《雇佣劳工制度》 5、下列不属于香港的劳工法渊源的为(D)?A、香港立法机构的立法B、国际劳工公约C、习惯法D、内地劳动法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表现在(ABCD)?A、北洋政府的劳动立法B、广州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C、武汉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D、南京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 2、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表现为(ABCD)?A、土地革命时期B、抗日战争时期C、解放战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 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概念上的区别: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单位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口住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双方应当依法遵守本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 工作,担任职务。工作地点位于。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甲方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于每月日支付。

第五条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元/月,于每月日支付。 第七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第八条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甲方支付乙方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 第九条甲方应按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应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转移手续。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督促乙方遵守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第十一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乙方在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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