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教程文件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教程文件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教程文件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资格条件

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者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要正确理解证人的资格,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能够“辨别事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是取得证人资格的绝对条件。是否作为证人,既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出身、成分、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思想觉悟、表现好坏、社会地位等限制,只要符合证人的条件,都可以作为证人。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如果有几个人同时知道,那么他们都可以作为证人,而不能互相代替。

2、生活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待证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这是因为这些人由于感觉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碍,或者由于年龄关系,对于客观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正确反映,不能正确表达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证言,不能作为证人。如果在生理上或者精神上虽然有某种缺陷,但是还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自然可以作为证人。不能因为有些知情人在生理精神上的缺陷或者年幼,就一律取消他们作证的资格,这些人能不能作为证人,关键要看他们对客观事物能不能分清是非,能不能正确表达。根据这一标准,对具体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后,才能够确定其能否作为证人。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再作决定。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案件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虽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上述关系的特殊性,一般而言,这些人作为证人所作的证言在证明力上要小于其他的证人证言。

4、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无法对其进行质询,不易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如果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词、视听资料或者通过视听传输技术采取作证。这里所指的视听资料应当是证人作证的音像资料。所谓“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二、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等利害关系,他就可能从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的证言。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小,甚至可能会是虚假证言;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则证言的真实性就大,可靠程度高。

第二、审查证人的人品。证人是否诚实,对证人证言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一个人习惯说假话,那么,此人提供的证言可信度如何,自然不自然的都会在人们心目中打个问号。因此,证人品质如何,应是法官判定证言是否可采信的因素之一。

第三、审查证人作证的场所、环境及其是否受到外界干扰。要查明证人是在什么场所、环境下提供的证言,在宽松的环境下作证,相对于在紧张的环境下作证,真实性较大,否则相反;如果证人受到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受到指使、收买等对外干扰,就可能提供虚假的证言,应当认真审查,特别是注意应当在开庭时进行询问、质证,以便查明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

第四、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我国法律没有排斥传闻证据的使用,但生活实践表明,原始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肯定较传闻证据强。因此,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自然很有必要。一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提供的证言,真实性相对大一些;而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言,则真实性相对较小。

第五、审查证人自身感知能力、记忆力、表述力以及案发时的客观环境因素,这些主客观因素都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有影响,一定要认真审查,仔细判断。

第六、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或协调。真实的证人证言与案件的其他确实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应当是一致或者协调的,这是由它们的相互关系决定的。如果发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有矛盾,就要认真分析,核查是证人证言真实,还是其他证据真实。如果是其他证据真实,它们与证人证言的矛盾不能得到合理解决,证人证言往往是虚假的。相反,证人证言就会是真实的。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七、对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效力的判断。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经过了公证程序。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规定:经过公证的文书较其他文书有较高的证明力。但是,经过公证的证言仍然是证人证言的范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仍然效力较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仍应结合其他证据综

合认定。

第八、单一证人证言效力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 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就要求法官对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应当正确运用证据采信规则,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我国法律对证人证言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除特殊情况外,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且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判断也存在一定困难。一般情况下,如果以单一证据来评断,书证的证明效力要稍高于证人证言。因为书证能客观真实反映民事行为发生时民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证人证言又因证人的思维认识的局限性而带有主观性的特点。

三、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

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求法官不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法官还应具有全面的社会知识及审查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不应因为证人易受认为、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否定其证明力,应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1、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但无证据予以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2、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且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的或提出异议的理由正确,证言有明显不实或不符合常理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3、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应综合全案情况确认其证明力。

4、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但其受作证能力的限制,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如无矛盾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5、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当事人提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无相应证据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6、一方当事人提供多份相互矛盾证言,且证言重叠即证言反复,法院又无法查清的,应确认证言无效。

7、一方当事人经法院允许提交了书面证言,庭审中证人又到庭作证,其书面证言与其当庭陈述相互矛盾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8、证人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庭后又反悔,在第二次庭审中又推翻其证言,如果无相应证据证明的,应对其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的证言为准来确定有无证明力。

9、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言,对方有异议,但当庭无证据反驳,需下次

开庭提交的,法院审查后,应限定举证时限,在举证时限届满仍不能提交的,对该证言应确定其证明力。

证人证言怎么写[精选.]

证人证言需要到庭才能被采信。 书面就写证言,证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的事实内容,证人签名。 开庭时自己应当通知证人到庭质证。在庭审时就争议的事实向证人提问,证人则作出有利或者不利的回答。对方也可以就相关的事实向证人提问。 庭审结束后证人就庭审记录需签名确认。是否采信由仲裁庭根据相关的陈述来决定。 有证人时,证人出庭工资、差旅费应当一并请求,由举证方先行支付,然后由败诉人方承担。 证言格式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证明内容: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完整word版)民事起诉状模板及范文

民事起诉状模板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2、 。。。。 3、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将你想要求法院判令的要求写上。 事实与理由: 围绕诉求,将与诉求有关的事实于理由写明,注意要简明扼要,抓住要点。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X年X月X日

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x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资格条件 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者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要正确理解证人的资格,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能够“辨别事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是取得证人资格的绝对条件。是否作为证人,既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出身、成分、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思想觉悟、表现好坏、社会地位等限制,只要符合证人的条件,都可以作为证人。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如果有几个人同时知道,那么他们都可以作为证人,而不能互相代替。 2、生活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待证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这是因为这些人由于感觉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碍,或者由于年龄关系,对于客观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正确反映,不能正确表达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证言,不能作为证人。如果在生理上或者精神上虽然有某种缺陷,但是还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自然可以作为证人。不能因为有些知情人在生理精神上的缺陷或者年幼,就一律取消他们作证的资格,这些人能不能作为证人,关键要看他们对客观事物能不能分清是非,能不能正确表达。根据这一标准,对具体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后,才能够确定其能否作为证人。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再作决定。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案件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虽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上述关系的特殊性,一般而言,这些人作为证人所作的证言在证明力上要小于其他的证人证言。 4、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无法对其进行质询,不易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如果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词、视听资料或者通过视听传输技术采取作证。这里所指的视听资料应当是证人作证的音像资料。所谓“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二、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浅析民事诉讼中证人不肯出庭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民事诉讼中证人不肯出庭的原因及对策 08级高升本法学专业江满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正文 (2) 一、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危害 (2) 二、证人不肯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 (3) (一)立法因素 (3) (二)司法原因 (5) (三)证人自身及社会因素的影响 (5) 三、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解决措施 (6) (一)立法上的完善 (6) (二)司法上的完善 (8) 参考文献 (9) 致谢 (9)

摘要: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定证据之一,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证人证言的采集中,证人是否出庭作证提供证人证言决定着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证明力。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非常普遍,证人出庭率低严重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原因对策 正文: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果与勘验笔录七种证据形式,在各种证据中证人证言无疑具有特殊价值。一般而言,证人证言作为证据需要证人的参与,只有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才能消除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并且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则很少按法律规则运行,许多知道案件情况能成为证人的人不肯出庭作证,影响着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 一、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危害 在我国广大地区,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案件,还是适用普通程序的重大疑难案件,都存在证人不肯出庭作证,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据云南省大理州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表明,在2008年,大理州两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足百分之十,剑州、洱源两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2009年1月—5月,在审结的196件民事案件中出庭作证的一件都没有。[1] 证人不肯出庭,证人出庭率低严重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第一,证人不肯出庭致使公开审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无法使用,公开质证、公开举证、公开认证成为一纸空文,无法落实。审判活动是一项紧密衔接的活动,前一审判的操作严重影响着后一操作的质量。单纯证人证言在法庭中出示、宣读,法官无法就证人证言的真假作出判断。多个证人证言前后出现矛盾时法官无法辨认真伪,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民事纠纷的及时公正解决。 第二,导致当事人举证责任无法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一)

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一) 【内容提要】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它比其它证据更客观、更具体、更生动、更形象,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正确与否对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至关重要,从而会导致案件的正确与否。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任何证人证言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法律知识、道德品质、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同时进行综合对比,全面分析,才能对证人证言是否可靠,能否作为认定事实和定案的依据,以及其作为认定事实和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鉴别。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 【关键词】证据证人证言审查与判断作证能力 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证据对当事人来说,既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必要条件,又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强有力的武器;对法官而言,它是法官明辨是非、查明案情、公正裁判的主要依据,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1)《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察笔录。”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它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证人的估计、猜测、想象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证言同其他证据相比具有更客观、更生动、更具体、更形象的特点,在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今社会中,由于每个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法律意识、专业技术技能等因素千差万别,提供的证言也具有未确定性,有失真的可能。目前,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我国没有英美法等传闻证据的排斥规则,而是仅仅规定“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或“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2)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对于任何证人证言,法官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同时还要审查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审查证人证言的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作证能力,才能对其是否可靠和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鉴别,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3) 一、审查判断证人的适格性 证人的适格性,在我国又称为证人资格、证人能力、证人的范围。证人的适格性规则是证据法中关于证人证言的重要规则之一。它与众多调整证言内容的规则不同的是,它所强调、解决的是一个潜在的证人是否有资格提供证言的问题。 美国证据法学者麦考密克曾经指出:“证据法的明确目标就是不断地扫除发现事实的障碍。”证据适格性的历史演变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普通法上,证人的适格性规则是非常严格的,某些种类的人完全不能作为证人。就历史上关于证人适格性的限制而言,绝大多数都是关于证人身份和能力方面的限制。这些被排除作为证人的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案件的诉讼结果有关的人,如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当事人的配偶。排除他们是因为担心这些人可能因自身利益而提供虚假证言。一类是在品质能力上有所缺陷,从而具有不可信之风险的人,如儿童、精神不健全者、无神论者。排除他们是因为担心因这些人在能力、道德或其他

起诉状格式范文

起诉状格式范文 民事起诉状格式及写法【1】 (本文档含《民事诉讼法》规定、书写说明、范文和例文) 《民事诉讼法》(20xx年修订)第121条关于民事起诉状应记明事项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怎样写好民事起诉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事项:第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按原告、被告分别列出,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而由法定代表人起诉,或者由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应在原告之后说明或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工作单位和住所。

第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 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关于事实与理由部分也是至关重要的,一般要求内容真实详尽,理由充分,切不可不着边际洋洋洒洒上万言却未及案件的核心要害。 第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证据证明。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 因此,原告在书写起诉状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的理由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其他证据,若系证人证言,须注明证人姓名和住所,以备人民法院查对证言和通知其出庭作证。 证据来源是指获取证据的地点、时间和途径。 当事人提供证据比较多时,为了便于自己在庭上举证和便于法官了解,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编号,比如依据证明的对象不同而分类、编号,这样有助于法官更清晰地了解你的主张。 起诉状除应证明上述法律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写明收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和起诉的年、月、日,并由起诉人签名和盖章。 按法律规定应的事项起诉状记载如有欠缺,接受起诉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状格式

民事诉讼状格式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状书写说明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基本情况:原告嘛,自己对自己当然是相当了解,所以要写得详尽些。 ⑴.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或出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方式(如手机)等; ⑵.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2、被告基本情况:原告对被告的一些情况可能不会非常了解,当然其最基本的信息还是应当也是必须要写明的。 ⑴.被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要尽可能打听清楚和写明,以方便法院送达); ⑵.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当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也能够写明是最好不过的了)。 3、第三人基本情况:同“被告基本情况”。注:如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为多人,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这一顺序分别列出。原告如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是否在起诉状中写明,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需要列出(如原告无诉讼行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格式之一

证人证言 证人:,,族,年月日生,职业,住。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证言内容: 证人: 年月日

证人证言格式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籍贯: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 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方案-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

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 '【内容提要】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它比其它证据更客观、更具体、更生动、更形象,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正确与否对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至关重要,从而会导致案件的正确与否。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任何证人证言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 修养、法律知识、道德品质、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同时进行综合对比,全面分析,才能对证人证言是否可靠,能否作为认定事实和定案的依据,以及其作为认定事实和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鉴别。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 【关键词】证据\xa0\xa0\xa0 证人证言\xa0\xa0\xa0 审查与判断\xa0\xa0\xa0 作证能力 \xa0\xa0\xa0\xa0\xa0\xa0\xa0\xa0\xa0 合法性\xa0\xa0\xa0 关联性\xa0\xa0\xa0 真实性 \xa0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证据对当事人来说,既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必要条件,又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强有力的武器;对法官而言,它是法官明辨是非、查明案情、公正裁判的主要依据,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1)《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察笔录。”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它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证人的估计、猜测、想象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证言同其他证据相比具有更客观、更生动、更具体、更形象的特点,在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今 中,由于每个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法律意识、专业技术技能等因素千差万别,提供的证言也具有未确定性,有失真的可能。目前,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我国没有英美法等传闻证据的排斥规则,而是仅仅规定“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或“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2)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对于任何证人证言,法官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文化修养、道德品质、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同时还要审查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审查证人证言的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作证能力,才能对其是否可靠和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鉴别,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3) 一、审查判断证人的适格性 证人的适格性,在我国又称为证人资格、证人能力、证人的范围。证人的适格性规则是证据法中关于证人证言的重要规则之一。它与众多调整证言内容的规则不同的是,它所强调、解决的是一个潜在的证人是否有资格提供证言的问题。 美国证据 者麦考密克曾经指出:“证据法的明确目标就是不断地扫除发现事实的障碍。”证据适格性的历史演变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普通法上,证人的适格性规则是非常严格的,某些种

民事起诉状格式及写法

民事起诉状格式及写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状书写说明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基本情况:原告嘛,自己对自己当然是相当了解,所以要写得详尽些。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或出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方式(如手机)等; ②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2、被告基本情况:原告对被告的一些情况可能不会非常了解,当然其最基本的信息还是应当也是必须要写明的。①被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要尽可能打听清楚和写明,以方便法院送达);②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当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1 / 15

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也能够写明是最好不过的了)。 3、第三人基本情况:同被告基本情况. 注:如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为多人,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这一顺序分别列出。原告如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是否在起诉状中写明,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需要列出(如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而由法定代表人起诉,或者由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等情况),代理人应列在原告之后,所应写明的事项同上述原告基本情况. 二、诉讼请求 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诉讼请求要分项列明。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扼要,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民事诉讼本着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原告不再诉讼请求中提出的请求,法院不会主动审理和保护。所以,事前应尽可能想得透些全些(当然也不能胡乱地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得不到法律保护却还要分担诉讼费用),以避免事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等麻烦,更要杜绝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形发生。还有,千万不要遗漏诉讼费用承担项,要明确提出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的请求。 三、事实与理由 这一部分至关重要。事实和理由要在简明扼要的基础上尽可能真实详尽,理由充分。这一部分是为诉讼请求服务的,要做到有的放失,切不可不着边际地洋洋洒洒上万言却未及案件的核心要害,更不能犯下笔千言,离题万里的错误。

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格式及写法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60343672.html,)/公文写作/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格式及写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状书写说明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基本情况:原告嘛,自己对自己当然是相当了解,所以要写得详尽些。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或出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方式(如手机)等;②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

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2、被告基本情况:原告对被告的一些情况可能不会非常了解,当然其最基本的信息还是应当也是必须要写明的。①被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要尽可能打听清楚和写明,以方便法院送达); ②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当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也能够写明是最好不过的了)。 3、第三人基本情况:同"被告基本情况". 注:如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为多人,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这一顺序分别列出。原告如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是否在起诉状中写明,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需要列出(如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而由法定代表人起诉,或者由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等情况),代理人应列在原告之后,所应写明的事项同上述"原告基本情况". 二、诉讼请求 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诉讼请求要分项列明。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扼要,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民事诉讼本着"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原告不再诉讼

证人证言格式

证人证言格式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籍贯: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证明内容:张从军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我一直与其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但均遭到张从军的拒绝。 签字或盖章: 年月 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与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

证人证言格式范文

证人证言格式范文 证人证言是证据中的一种,而且证据贯穿整个司法活动,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证人证言的格式是否符合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推荐一篇证人证言格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证人证言格式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籍贯: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

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 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民事诉讼状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状书写说明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基本情况:原告嘛,自己对自己当然是相当了解,所以要写得详尽些。 ⑴.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或出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方式(如手机)等; ⑵.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2、被告基本情况:原告对被告的一些情况可能不会非常了解,当然其最基本的信息还是应当也是必须要写明的。 ⑴.被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要尽可能打听清楚和写明,以方便法院送达); ⑵.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当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也能够写明是最好不过的了)。 3、第三人基本情况:同“被告基本情况”。注:如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为多人,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这一顺序分别列出。原告如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是否在起诉状中写明,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需要列出(如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而由法定代表人起诉,或者由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等情况),代理人应列在原告之后,所应写明的事项同上述“原告基本情况”。 二、案由 三、诉讼请求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诉讼请求要分项列明。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扼要,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民事诉讼本着“不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教程文件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资格条件 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者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要正确理解证人的资格,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能够“辨别事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是取得证人资格的绝对条件。是否作为证人,既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出身、成分、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思想觉悟、表现好坏、社会地位等限制,只要符合证人的条件,都可以作为证人。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如果有几个人同时知道,那么他们都可以作为证人,而不能互相代替。 2、生活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待证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这是因为这些人由于感觉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碍,或者由于年龄关系,对于客观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正确反映,不能正确表达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证言,不能作为证人。如果在生理上或者精神上虽然有某种缺陷,但是还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自然可以作为证人。不能因为有些知情人在生理精神上的缺陷或者年幼,就一律取消他们作证的资格,这些人能不能作为证人,关键要看他们对客观事物能不能分清是非,能不能正确表达。根据这一标准,对具体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后,才能够确定其能否作为证人。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再作决定。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案件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虽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上述关系的特殊性,一般而言,这些人作为证人所作的证言在证明力上要小于其他的证人证言。 4、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无法对其进行质询,不易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如果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词、视听资料或者通过视听传输技术采取作证。这里所指的视听资料应当是证人作证的音像资料。所谓“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二、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民事起诉状范文格式写法(含例文)

精品文档,安心下载,放心使用 民事起诉状格式及写法 (本文档含《民事诉讼法》规定、书写说明、范文和例文)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121条关于民事起诉状应记明事项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状书写说明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基本情况:原告嘛,自己对自己当然是相当了解,所以要写得详尽些。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或出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方式(如手机)等;②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2、被告基本情况:原告对被告的一些情况可能不会非常了解,当然其最基本的信息还是应当也是必须要写明的。①被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要尽可能打听清楚和写明,以方便法院送达);②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当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也能够写明是最好不过的了)。 3、第三人基本情况:同“被告基本情况”。 注:如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为多人,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这一顺序分别列出。原告如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是否在起诉状中写明,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需要列出(如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而由法定代表人起诉,或者由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等情况),代理人应列在原告之后,所应写明的事项同上述“原告基本情况”。 二、诉讼请求 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诉讼请求要分项列明。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扼要,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民事诉讼本着“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原告不再诉讼请求中提出的请求,法院不会主动审理和保护。所以,事前应尽可能想得透些全些(当然也不能胡乱地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得不到法律保护却还要分担诉讼费用),以避免事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等麻烦,更要杜绝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形发生。还有,千万不要遗漏诉讼费用承担项,要明确提出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的请求。 三、事实与理由 这一部分至关重要。事实和理由要在简明扼要的基础上尽可能真实详尽,理由充分。这一部分是为诉讼请求服务的,要做到有的放失,切不可不着边际地洋洋洒洒上万言却未及案件的核心要害,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格式之一定稿版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格式 之一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证人证言 证人:,,族,年月日生,职业,住。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证言内容: 证人: 年月日 证人证言格式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籍贯: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民事起诉状格式及写法

---------------------------------------------------------------范文最新推荐------------------------------------------------------ 民事起诉状格式及写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状书写说明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基本情况:原告嘛,自己对自己当然是相当了解,所以要写得详尽些。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或出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方式(如手机)等; ②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2、被告基本情况:原告对被告的一些情况可能不会非常了解,当然其最基本的信息还是应当也是必须要写明的。①被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要尽可能打听清楚和写明,以方便法院送达);②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 16

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当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也能够写明是最好不过的了)。 3、第三人基本情况:同被告基本情况. 注:如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为多人,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这一顺序分别列出。原告如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是否在起诉状中写明,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需要列出(如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而由法定代表人起诉,或者由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等情况),代理人应列在原告之后,所应写明的事项同上述原告基本情况. 二、诉讼请求 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诉讼请求要分项列明。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扼要,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民事诉讼本着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原告不再诉讼请求中提出的请求,法院不会主动审理和保护。所以,事前应尽可能想得透些全些(当然也不能胡乱地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得不到法律保护却还要分担诉讼费用),以避免事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等麻烦,更要杜绝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形发生。还有,千万不要遗漏诉讼费用承担项,要明确提出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的请求。 三、事实与理由 这一部分至关重要。事实和理由要在简明扼要的基础上尽可能真实详尽,理由充分。这一部分是为诉讼请求服务的,要做到有的放失,切不可不着边际地洋洋洒洒上万言却未及案件的核心要害,更不能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