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章程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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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中国·XX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和质押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外部监事

第三节监事会

第四节监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XX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本行中文名称全称: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XX农村商业银行

英文全称:XX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

英文简称:XX Commercial Bank

第四条本行住所:XX。

第五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

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九条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坚持依法经营,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竞争,积极支持“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为广大城乡居民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三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现状,由股东大会确定本行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支农贷款的比例,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依法登记,本行的经营范围为:

(一)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

(二)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本外币同业拆借;

(八)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一)结汇、售汇;

(十二)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十三)外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

(十四)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56,448,800.00元。

第十七条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本行签发的股票是证明股东所持本行股份的凭证。

第十九条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本行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行股份总数为1,856,448,800.00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1,308,992,800.00股为原XX市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员将其股金折股认购,其余547,456,000.00股由发起人以货币

资金认购。

第二十三条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就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社会募集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行的股份: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依法应经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本行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和质押

第二十八条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本行股份转让以后的持有人(受让人),股东资格及持股比例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规定,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必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二条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五)股权质押情况;

(六)其他必要的股东信息。

第三十三条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股份的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本行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本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股份的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六)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时,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七)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八)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本条第(七)项所述流动性困难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确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本行董事会决议确定。

第三十九条本行股东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

第四十条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行股东大会设置会场,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第四十五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四十七条1/2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当本行只有2名独立董事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经2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前述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四)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召集人应以适当方式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惩戒。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本行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东大会应由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十条股东名册上记载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权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权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权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权凭证。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的范围;

(三)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本行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和本行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监事长主持,未设副监事长或者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本行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第六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九条除涉及本行秘密商业信息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本行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本行章程;

(四)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八条本行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除本行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行不与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本行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第一百一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资本管理职责: (一)制定资本总量、结构和质量管理计划,编制并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二)持续监控并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水平,开展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 (三)组织建立内部资本计量、配置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的评价管理体系。 (四)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五)建立资本应急补充机制,参与或组织筹集资本。 (六)编制或参与编制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相关部门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计、实施、监控和维护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二)健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机制。 (三)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 (四)组织开展各类风险压力测试。 第一百一十八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应当建立验证部门(团队),负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验证部门(团队)应独立于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开发和运行部门(团队)。 第一百一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资本管理中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评估资本管理的治理结构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资源充分性。 (二)至少每年一次检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执行情况。

(三)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规划的执行情况。 (四)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资本管理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向董事会提交资本充足率管理审计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审计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内部审计部门还应评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检查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检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政策和程序,评估验证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一百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和本办法附件13的规定,设立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标准,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审慎评估和有效监控。 主要风险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一风险,以及单一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它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风险评估应至少覆盖以下各类风险: (一)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且已覆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包括集中度风险、剩余操作风险等。 (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未涉及的风险,包括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 (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 (一)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

农商行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工作指引模版

农商行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商行(以下简称信用社)信息系统数据的管理,规范业务数据的生成、修改、提取、备份、恢复以及销毁等工作流程,提高业务数据的应用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数据,是指各信息系统因业务办理与系统管理所生成的电子信息,包括客户信息、账户信息、交易记录、系统配置参数及日志信息等内容。 第三条各级科技部门是数据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数据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 (二)负责审批本级及辖内的数据生成、修改、提取申请,以及数据备份、恢复、销毁方案; (三)负责执行相关数据的生成、修改、提取工作以及数据的备份、恢复以及销毁工作; (四)负责收集、归档数据管理工作中所生成的各项纸质及电子文档; (五)负责本级及辖内数据管理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工作。 第四条各级业务部门是数据的使用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提出业务数据生成、修改、提取申请; (二)负责对本级及辖内科技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验证; (三)负责数据使用过程中风险防范工作。 第五条业务数据的生成、修改、提取,应由业务部门发起申请;信息系统配置参数的修改、提取,应由科技部门发起申请。所有申请应由科技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科技部门应当针对数据的重要性采取不同的数据备份及恢复策略,制定数据备份及恢复方案,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业务连续。 第七条数据管理的各项操作应由双人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督。

第八条科技部门应保证各项数据管理操作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科技部门应妥善保管生成和备份的数据,保证数据安全不被超权限获取和随意泄露。 第十条科技部门数据管理的各项操作需有详细的操作步骤,涉及数据的修改和恢复操作还应有应急回退方案。 第十一条科技部门应建立专门的登记薄记录数据管理各项操作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数据交接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建立数据交接登记簿,登记簿应包含且不限于以下项:交接日期、接收部门名称、交接双方经办人、内容摘要、相关审批文件文号及名称等信息。 第十三条数据提取时应由申请部门指定专人通过专网或使用专用存储介质拷贝携带等方式提取,不得通过经由互联网的通讯工具、社交媒体等容易泄露信息的方式传递。 第十四条业务部门在使用数据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将数据使用控制在因工作需要而知悉的范围内,不外泄,不被篡改。对于不再使用的数据,业务部门应及时销毁。 第十五条科技部门应根据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数据销毁工作,保证备份数据不外泄,避免非授权用户利用残留数据恢复原始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本指引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各级科技部门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制定本级的数据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精选】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

商业银行股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村镇银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遵守银监会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相关信息。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农商行科技三年发展战略规划讲课教案

**农商行信息科技三年发展战略规划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各商业银行为加速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型步伐的加快,银行业的竞争更趋激烈。**农村商业银行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要大力推进金融服务创新,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要迎头赶上现代化银行发展的潮流,必须提供强有力的科技保障。为进一步提升未来我行的整体竞争力,根据我行发展规划纲要,结合全省农信科技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本规划。 一、**农商行未来三年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银监部门《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和省联社科技科技信息考核的要求为纲领,围绕发展农村经济、服务“三农”,准确定位我行服务县域经济,立足成为**人自己的银行的方向,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和保障我行改革与发展,推动我行业务创新,建立现代化银行经营、服务、管理和监督的技术保障体系与决策支持体系,全面提升我行的核心竞争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持续发展原则。努力把握业务发展与科技建设之间

的内在联系与互动规律,使信息化建设与我行改革发展相适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推动我行业务创新和流程再造,从组织与制度上保证业务和科技的协调发展。 2、坚持创新和推广相结合的原则。要深入实施IT治理战略,把加快新业务系统、新金融服务机具推广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信息化发展的战略基点,坚持开发与推广、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切实加强基础研究,重视原始性创新,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3、坚持安全运营原则。以银监部门《商业银行科技信息风险管理指引》和省联社关于防范科技风险的要求为指导思想,要加大安全风险评估、科技信息内外部审计和监控指标体系建设力度,提高安全技术水平,提供安全、稳定的银行服务。 (三)、主要目标 **农商行未来三年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为:逐步完善现代信息科技体系,实现业务品种多元化、服务个性化、渠道网络化、经营管理信息化和金融监管现代化,建立满足我行发展需要的科学的制度体系及安全防护体系,经营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业务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得到全面,在全省科技工作考核中名次明显提高。 二、**农商行信息化建设的方向和重点 (一)、加强科技治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1、对科技信息组织、科技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以服务为导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关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关附件—— 附件1:资本定义 一、核心资本 实收资本: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和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以及法定公益金。 未分配利润:商业银行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少数股权: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是指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 二、附属资本 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为重估储备。若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一般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优先股: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可转换债券: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银行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 2.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长期次级债务: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如一笔十年期的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七年为80%,第八年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为20%。 附件2: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 项目权重 a.现金类资产 aa.库存现金 0% ab.黄金 0% ac.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0% b.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ba.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 0% bb.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 0% bc.对评级为AA-及以上国家和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0% bd.对评级为AA-以下国家和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100% c.对公用企业的债权(不包括下属的商业性公司) ca.对评级为AA-及以上国家和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 50% cb.对评级为AA-以下国家和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100% cc.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 50% cd. 对其他公用企业的债权100% d.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

农信社信息科技部部门设置及职责

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处:为规范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内部管理,提高科技信息工作质量和效率,以高质量的服务能力保障全省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省联社研究决定,在科技信息中心内部设立9个部门。)现将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内设部门及主要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综合管理部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中心的后期保障工作,建立并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负责中心员工的考勤管理; 2、负责中心公文、公函收发、起草、流转、归档;负责中心文字材料起草、汇总、审核工作;负责中心档案资料整理、归档、保管; 3、负责中心对外接待及外部联系工作;负责中心的会务工作; 4、负责全省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资金的统筹、核算、管理;负责中心的费用审核、核算和现金管理;负责中心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核算工作; 5、负责全省综合业务系统外围设备的测试及选型、招标的组织工作; 6、负责全省综合业务系统外围设备的技术支持服务、培训及运行管理的指导工作; 7、负责科技信息中心办公设备的招标采购;负责科技信息中心办公设备的招标采购及日常维护; 8、负责建立全省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外围设备、科技信息中心办公设备台账。 二、软件开发部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根据业务需求,分析制订开发方案,并组织成立项目小组; 2、负责应用技术的需求分析、软件总体设计和详细设计,并编写需求及设计文档; 3、协助相关部门编写测试案例并对软件进行测试工作; 4、协助编写软件的操作手册、操作流程、操作规范及开展培训工作; 5、负责整理技术开发文档;配合项目验收工作; 6、负责应用系统的版本管理。 三、主机系统部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计算机主机系统及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拟定、实施(含:生;产、开发、测试、培训)

201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

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资本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是建立了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参考巴塞尔III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多层次的资本监管要求既体现了国际标准的新要求,又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二是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资本办法》根据国际的统一规则,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可以不披露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的具体内容,但应进行一般性披露,并解释原因。 第一百六十六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期末后30个工作日内,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第一百六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分别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它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 (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一级资本净额、资本净额、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应按季披露。 (三)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信用风险暴露总额、逾期及不良贷款总额、贷款损失准备、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缓释后风险暴露余额、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余额、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市场风险期末风险价值及平均风险价值、操作风险情况、股权投资及其损益、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情况等相关重要信息应每半年披露一次。 第一百六十八条经银监会同意,在满足信息披露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适当简化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存款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 (二)未在境内外上市。 (三)未跨区域经营。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六十九条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人民币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百七十条本办法所称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6的规定建立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体系。 第一百七十一条银监会对获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设立并行期,并行期自获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当年底开始,至少持续三年。并行期内,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其它方法并行计量资本充足率,并遵守本办法附件14规定的资本底线要求。 并行期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资本底线调整系数分别为95%、90%和80%。 并行期内,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低于150%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数量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高于150%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全部计入二级资本。 第一百七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农商行普惠金融数字化转型

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在物理空间上拉开了社交的距离,给经济社会运行造成了重大影响,也为银行业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带来巨大的挑战。为满足疫情防控与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保证金融服务不间断,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使用 5G、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速推进金融服务向数字化的转型。农商行在普惠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更需要积极研究探索金融服务新模式,进一步提升普惠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便利度。 农商行数字化转型已成必然 数字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近年来,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在不断发展中迸发出引领时代的巨大能量,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和转型发展的主抓手。据信通院测算,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总量达到35.9万亿元,名义增长14.7%,显著高于当年GDP增速,占GDP比重超过三分之一,预计对GDP的贡献率为76.1%,相比2018年的67.9%有大幅增长。此次疫情进一步加速了全社会数字化进程,202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145家单位启动“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为中小微企业推行普惠型“上云用数赋智”服务,旨在通过多方合力助力中小微企业形成数字经济新业态,数字经济无疑将成为我国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

客户需求变化倒逼银行加速服务模式的数字变革。2020年突如其来的疫情对我国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疫情中凸显的数字经济活力将加速数字化转型渗透到各行各业。同时,此次疫情加速了居民消费心理和习惯的改变,“宅经济”升温,线上化、移动化、智能化的服务需求将逐渐固化。面对企业生产经营业态、居民客户服务需求的变化,银行必须积极响应,运用数字化技术加速产品与服务创新,提供与线上需求相匹配的服务新模式。 数字化转型是农商行应对激烈竞争的必然选择。在数字化浪潮中,农商行受资产规模、地域限制、人才短缺、管理体制等多方制约,在金融科技应用上多处于“跟随”层面。近年来,大型银行金融服务重心不断下沉延伸,利用其资金、科技及多元化服务优势打入城乡结合部、农村和小微市场,同时以蚂蚁金服、京东金融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其数据、平台优势也在不断抢夺农商行传统客户,使得农商行生存空间受到双重挤压。面对严峻的竞争环境,农商行应切实深化“以客户为中心”理念,充分抓住数字化转型的“窗口期”,加快提升市场竞争力。 数字化转型成为 普惠金融破局利器 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发展成效显著,重点领域金融服务获得感明显增强,普惠金融作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的重要抓手作用得以体现。随着普惠金融实践的不断深入,传统服务模式在服务效率、成本、风控等方面的瓶颈日益暴露,普惠金融服务不均衡、不匹配、缺乏可持续性的问题依然存在,亟须以大数据、云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9年4号令)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 第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净资本管理,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 第四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充足水平,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五条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批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六条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实施净资本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至少每季度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如遇可能影响净资本充足水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净资本监管标准 第八条净资本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应收账款余额×扣减比例)-∑(其他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调整。 第九条银行理财子公司计算净资产时,应当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未确认为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项,应当作为或有负债,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进行说明。

农商行联合社信息系统外包服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联合社信息系统外包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联合社信息系统外包服务管理,规范外包服务行为,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外包服务(以下简称外包服务)是指根据信息系统业务发展需要,以合同的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服务提供商,为省联社提供的部分或全部信息系统开发、建设、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其他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相关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包技术人员,是指省联社以买断一定期限使用权形式向专业性信息技术公司购买的,统筹用于省联社系统开发、系统测试、基础设施及系统运维、人力外包、管理咨询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第四条外包技术人员管理应以满足需要、保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和成本可控为基本原则。 (一)满足需要原则。当期外包公司资质评审及入围数量,外包技术人员专业要求、买断期限及人数,应以能够满足当期项目开发、测试或咨询顾问等工作需求为目的。 (二)保证质量原则。外包技术人员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必须符合省联社现有技术规范或约定标准,服务结果应通过使用部门验收。

(三)提高效率原则。外包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省联社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履行技术服务义务,按时交付服务成果;使用部门应合理安排外包技术人员工作计划,提高人员使用效率。 (四)降低风险原则。归口管理部门应与外包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违约责任,防止省联社商业信息和技术资料泄漏,并确保省联社接受的技术服务成果不被侵权使用;使用部门应加强风险控制,严格技术资料、源码、数据申领和验收等工作的管理,降低因使用外包技术人员带来的有关风险。 (五)成本可控原则。使用部门外包技术人员事先应取得预算额度;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严格管理,将成本投入控制在额度范围内。 第五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提供人员外包服务的公司,省联社外包使用、管理及审批部门(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外包技术人员管理涉及单位包括:外包使用部门、外包归口管理部门和外包审批单位。 第七条凡有外包服务需求的各部门均为外包使用部门。其基本职责包括: (一)结合本部门年度开发、测试、技术咨询等工作需要,起草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外包服务年度计划。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五)

【导读】各位考生,安徽银行招聘网(微信号:wuhuoffcn)特地为您提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五) ,安徽人事考试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08125165.html,)预祝广大考生早日成“公”、心想事成! ?推荐阅读 安徽银行考试交流群:281231546 安徽银行招聘笔试辅导课程【面授】【网校】 第四十条附属公司一级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计入并表核心一级资本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计入并表其它一级资本。 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 (一)附属公司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 (二)母公司并表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第四十一条附属公司总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总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计入并表一级资本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计入并表二级资本。 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 (一)附属公司总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 (二)母公司并表总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第四节特殊规定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有确定到期日的,该二级资本工具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金额,应当按100%、80%、60%、40%、20%的比例逐年减计。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2010年9月12日前发行的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前款所称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按年递减数量的计算以2013年1月1日的数量为基数。 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它赎回激励的二级资本工具,若行权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且在行权日未被赎回,并满足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其它所有合格标准,可继续计入监管资本。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2010年9月12日至2013年1月1日之间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若不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但满足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其它合格标准,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前款所称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按年递减数量的计算以2013年1月1日的数量为基数。 第四十五条 2013年1月1日之后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不再计入监管资本。

农村商业银行科技部软件开发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科技部软件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软件开发、调测及使用,保证项目各阶段衔接顺畅,提高项目决策程序的科学性,确保全辖计算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计算机系统项目的立项、开发、测试、验收、运行和维护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主要指应用开发类项目及优化改造类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由省联社负责。项目所属的软、硬件购置,应包含在项目之中。 第五条项目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全部费用,具体包括: 1.前期费用。指项目立项前用于可行性研究、论证的所有费用。 2.开发费用。指项目开发阶段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用于需求分析、技术实现、制度化、测试、试运行、验收等费用。 3.推广费用。指项目验收后,项目推广阶段发生的所有费用。 4.维护费用。指项目推广后,开发软件的局部修改、优化、维护的费用。 5.软、硬件购置费用。 第六条项目开发方式: 1.科技部门自主开发。 2.与公司合作开发。 3.外包。包括项目整体外包、部分外包。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项目审批的原则是:业务需要,能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扩大市场份额,或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项目立项的基本流程是:明确项目牵头组,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申请项目立项,立项审批。 第九条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前,由项目牵头组根据业务部门的需求制订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 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批准后,项目牵头组向总行申请前期费用,并纳入年度预算,方可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涉及到聘请外部专家或咨询公司,需支付专家或咨询费用的,项目提出部门必须提交方案,报相关部门批准。

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年度信息科技工作报告(精简版)

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年度信息科技工作报告 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年度信息科技工作报告 省联社: 20XX年,在省联社眉正确的领导下,在省联社信息科技中心的指导下,根据省联社信息科技工作总体规划,我社信息科技工作紧紧围绕农村信用社战略转型和农商行改制工作思路,牢固树立信息科技为联社经营、管理服务的思想。加强对科技人员的教育和培养,初步建立了一支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的科技队伍;不断完善和优化我社电子化基础设施,建成了能适应各类信息系统运行的网络和硬件环境;狠抓信息系统的推广,提升我社信息化水平;加强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员工运用信息系统的能力;强化服务意识,确保了网络、电子设备、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我社各项业务的发展;积极为联社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加强信息科技管理,有效防范信息科技风险。现将20XX年信息科技工作报告如下。 一、20XX年工作情况 (一)加强科技队伍建设,提高科技人员综合素质 为提升我社信息科技管理和保障能力,更好服务于我社经营和管理,我社加强科技队伍建设。一是不断加强对科技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认真组织科技人员学习中央、省委、省联社、县联社有关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和联社工作思路,提高科技人员思想道德素质,造就了一支默默奉献、吃苦耐劳,有较强战斗力和凝聚力的科技队伍。二是定期抽调计算机专业人员到信息科技部轮训,做好科技人员储备;三是坚持每月组织员工学习有关信息技术和金融业务知识,着力培养一支懂业务、懂信息技术的科技队伍, (二)不断完善和优化我社电子化基础设施,建成了能适应各类信息系统运行的网络和硬件环境 为提升我社信息化水平,20XX年,我社不断优化和完善信息科技基础建设。一是为提高我社会议和培训效率,降低会议和培训成本,按照县联社要求,制定了《视频会议项目建设方案》。并根据方案,积极配合完成了全县6个分会场和联社主会场视频会议系统的建设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5_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6: 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一、总体要求 (一)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专业贷款内部评级体系应满足本办法关于内部评级法的要求。 在估计违约风险暴露时,还应充分考虑债务人违约后,为促使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投入运营而继续发放贷款的影响,以确保风险估计的审慎性。 在估计违约概率时,还应注意项目不同阶段违约概率的变化,并谨慎处理违约概率与风险暴露相关性对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的影响。 (二)商业银行对专业贷款采用监管映射法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权重和预期损失比例计算专业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和预期损失。 (三)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对专业贷款采用一维评级,评级应同时考虑债务人的特征和债项特征以及两者之间的相关性,直接反映预期损失。 2.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设置非违约级别和违约级别。 (四)商业银行可以对专业贷款中的一个或多个子类采用监管映射法,对其他子类采用内部评级法,但不得同时对同一子类的风险暴露采用不同的方法。 (五)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若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标准与监管评级标准不一致,应记录两者之间的差异,并向银监会解释差异存在的原因和合理性,证明内部评级与监管评级的映

射关系,确保两者的主要特征相一致。商业银行应保证其内部评级推翻,不会使映射过程失效。 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主要考虑因素 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专业贷款评级应考虑以下因素:(一)项目融资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政治和法律环境、交易特点、项目发起人或债务人实力和担保安排等5方面因素。项目融资监管评级标准详见表1。 (二)物品融资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政治和法律环境、交易特点、操作风险、资产特征、项目发起人实力和担保安排等7方面因素。物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详见表2。 (三)商品融资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政治和法律环境、资产特征、项目发起人实力和担保安排等5方面因素。商品融资监管评级标准详见表3。 (四)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资产特征、项目发起人或开发商实力和担保安排等4方面因素。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监管评级标准详见表4。 三、监管评级与外部评级的映射关系 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应将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结果映射到“优”、“良”、“中”、“差”和“违约”5个监管评级。商业银行应参照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映射关系、监管评级与外部评级的映射关系,确保内部评级与监管评级映射关系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一)监管评级“优”,对应外部评级BBB-(含)以上。指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充足且稳定,市场竞争能力

农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三年发展规划

农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2015-2017年 发展规划

目录 第一章信息科技发展目标、原则与实施策略 (3) 第一节总体目标 (3) 第二节指导原则 (4) 第三节实施策略 (5) 第二章完善信息科技治理,明确信息科技发展方向 (5) 第一节完善信息科技管理机制,凝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合力 (6) 第二节制定和完善信息科技战略规划,提高信息科技核心能力 (6) 第三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信息科技专业服务能力 (7) 第四节加大信息科技投入,保障信息科技稳定发展 (8) 第五节加强制度和标准建设,推进信息科技规范化管理 (8) 第三章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9) 第一节推进数据中心和灾备体系建设,保障业务持续发展 (9) 第二节加强网络系统建设,保障网络系统安全 (9) 第三节加强系统平台整合,提高信息科技管理水平 (10) 第四章推进应用系统建设,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11) 第一节建设客户综合服务平台,夯实业务发展基础 (11) 第二节加强电子渠道建设,贯彻惠农金融服务宗旨 (11) 第三节持续完善各类应用系统,丰富农村金融服务手段 (12) 第四节推进风险管理系统建设,夯实风险管理基础 (13)

第五节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14) 第五章提高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息科技风险 (15) 第一节强化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高信息科技风险防控能力 (15) 第二节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信息安全管理能力 (16) 第三节加强应急体系建设,提高业务连续性 (17) 第四节加强运行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实现持续有效运行 (17) 第五节加强项目规范化管理,提升应用系统质量 (18) 第六节加强信息科技外包管理,防控外包风险 (18) 第一章信息科技发展目标、原则与实施策略 第一节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主创新,以转变增长方式,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发展目标,将信息科技纳入银行整体发展战略,提高信息科技管理水平,推动信息科技创新,促进业务与信息科技的融合,推进风险控制、战略发展和流程银行再造,努力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

现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4日 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 监管暂行细则 银监办发[2012]2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资本管理高级方法,是指商业

银行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选择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操作风险标准法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 第四条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监管,依法核准高级方法,持续监督资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第五条监管部门按照激励相容原则对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核准,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充分反映

风险水平,并从现行方法向高级方法平稳过渡。 第六条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持续监督检查,采取适当监管措施,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七条监管部门基于商业银行实施进展,允许商业银行分步达标,分别受理商业银行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实施申请。 第二章实施条件 第八条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治理架构,权责明晰、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科学高效。

农商银行信息科技战略规划

农商行信息科技战略规划

目录 第一章信息科技发展目标、原则与实施策略 (3) 总体目标 (3) 指导原则 (3) 实施策略 (4) 第二章完善信息科技治理,明确信息科技发展方向 (5) 完善信息科技管理机制,凝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合力 (5) 制定和完善信息科技战略规划,提高信息科技核心能力 (5)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信息科技专业服务能力 (6) 加大信息科技投入,保障信息科技稳定发展 (7) 加强制度和标准建设,推进信息科技规范化管理 (7) 第三章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8) 推进数据中心和灾备体系建设,保障业务持续发展 (8) 加强网络系统建设,保障网络系统安全 (8) 加强系统平台整合,提高信息科技管理水平 (9) 第四章推进应用系统建设,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9) 建设客户综合服务平台,夯实业务发展基础 (10) 加强电子渠道建设,贯彻惠农金融服务宗旨 (10) 持续完善各类应用系统,丰富农村金融服务手段 (11) 推进风险管理系统建设,夯实风险管理基础 (12) 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12) 第五章提高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息科技风险 (13) 强化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高信息科技风险防控能力 (13) 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信息安全管理能力 (14) 加强应急体系建设,提高业务连续性 (15) 加强运行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实现持续有效运行 (15) 加强项目规范化管理,提升应用系统质量 (16) 加强信息科技外包管理,防控外包风险 (16)

第一章信息科技发展目标、原则与实施策略 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主创新,以转变增长方式,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发展目标,将信息科技纳入银行整体发展战略,提高信息科技管理水平,推动信息科技创新,促进业务与信息科技的融合,推进风险控制、战略发展和流程银行再造,努力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推进信息科技治理体系建设,建立适应发展目标的信息科技组织架构与决策、监督机制,提升信息科技治理水平;推进信息科技管理能力建设,加快信息科技管理从粗放式向规范化、精细化转变;推进信息科技建设与研发,深化信息科技在经营管理中的应用;推动建设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科技基础环境,夯实全面风险管理基础;充分发挥信息科技的创新作用,支持特色化金融服务和经营模式,为打造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优势明显的现代商业银行提供有效的信息科技支撑和保障。 指导原则 在此期间,我行信息科技发展应坚持“技术与管理并重,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统一性与差异性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技术与管理并重原则。要通过组织保障、制度保障,规范管理流程,落实管理措施,不断提高管理精细化水平,不断深化信息技术运用,发挥信息科技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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