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一、安全生产目标

1、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未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2、未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3、未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4、未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1、未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2、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3、未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规模较大的企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4、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未能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5、未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

6、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7、未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

8、未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9、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能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新安法》7条职责、《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4条)

三、安全投入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未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7)安全标志及标识;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3、未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4、未缴纳全员足额的工伤保险费。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未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2、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未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并向归口部门汇总。

3、企业未按照规定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

4、未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5、未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6、未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7、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8、未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9、未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0、未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11、编制的安全规程应完善、适用,员工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12、未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每年至少一次)。

13、未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14、未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和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15、未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16、未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实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与事件记录;风险评价信息;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与整改记录;职业卫生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五、教育培训

1、未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2、未明确安全教育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3、未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4、未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并应按规定进行再培训。

5、未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6、未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7、未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8、未对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段时间后,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9、未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10、未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11、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经职业健康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生产设备设施

1、新改扩工程未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制度。

2、安全设备设施未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厂址选择未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

4、厂(车间)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休息室、浴室、更衣室未设在安全区域。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和运输安全要求(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

5、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未设有安全通道。

6、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未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

7、厂区内的建构筑物,未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

8、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未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

9、未对所有产尘设备和尘源点,应严格密闭,并设除尘系统;除尘收集的粉尘应采用密闭运输方式,避免二次扬尘(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

10、供上料系统原、燃料装备及运输的扬尘点,未设有良好的通风除尘设施(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

11、动力、照明、通讯等线路,敷设在氧气、煤气、蒸汽管道上。

12、所有高温作业场所,未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13、主控室、电气间、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未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消防设施与消防通道(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

14、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未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4053.1-3的规定。

15、通道、走梯的出入口,位于吊车运行频繁的地段;否则,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16、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未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还应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17、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8、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

19、厂房的照明,未符合《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

20、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未遵守下列规定:

(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2)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3)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21、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未设置照明。

22、需要使用行灯照明的场所,行灯电压一般超过36V,在潮湿的地点和进入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超过12V。

23、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中控室等。

24、未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

25、未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26、未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修。

27、未对检修、清理中拆除的安全装置,检修、清理完毕应及时恢复。

28、设备检修或技术改造,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多单位、多工种在同一现场施工时,应建立现场指挥机构,协调作业。

29、所有设备设施的检修,未遵守下列规定:

(1)检修作业区域设明显的标志和灯光信号;

(2)检修作业区上空有高压线路时,应架设防护网;

(3)检修期间,相关的铁道设明显的标志和灯光信号,有关道岔锁闭并设置路挡。

30、涉及高压场所的维护检修,未配备并使用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高压验电器、安全接地用具等。

31、设备检修、清理工作,未进行安全交底,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安全确认制度、挂牌制、监护制、锁具制,做好现场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的安全交底。

32、厂区各类横穿道路的架空管道及通廊,未标明其种类及下部标高;当管道下方有高温物质运输经过的,必须有隔热措施。

33、道口、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区及供电(滑)线,未有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必要时还应有声光信号。

34、通讯、信号和仪表:

(1)水、水蒸汽及煤气、氮气、氧气等的计量,应通过变送器,才能引入值班室。

(2)经常检查和定期校验各仪表信号和联锁信号装置,并做好记录。

35、计算机房未安装正压通风设施;大、中型计算机房,未设准确可靠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小型计算机房,未配备灭火装置。

36、各机组的机、电、操控设备未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

37、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油、水、煤气、蒸汽、空气和其他气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未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

安全装置,并标明各种阀门处于开或闭的状态;各类能源介质管道阀门的末端应挂牌标明介质名称。

38、不同介质的管线,未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39、涉及人身与设备安全或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之间或单一设备内部的动作程序,未设置程序联锁,前一程序未完成,后一程序不能启动,无论手动还是自动操作都应遵守程序联锁,但单体试运转时可以切除联锁。

40、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未设有下列安全装置:

(1)限位器;

(2)缓冲器;

(3)防碰撞装置;

(4)超载限制器;

(5)连锁保护装置;

(6)轨道端部止挡;

(7)定位装置;

(8)其他: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电气安全装置等;

(9)走台栏杆、防护罩、滑线防护板、防雨罩(露天)等防护装置;

(10)安全信息提示和报警装置等。

41、起重机同一时刻只未一人指挥,指挥信号未符合要求。吊运重罐,起吊时未进行试重,人员未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42、起重吊物从人员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吊物上有人,应用起重设备载人。

43、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

44、吊车的滑线未安装通电指示灯或采用其他标识带电的措施。滑线应布置在吊车司机室的另一侧;若布置在同一侧,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5、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超负荷作业。

46、吊具未在其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未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规定(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

47、带式输送机未有防打滑、防跑偏和防纵向撕裂的措施未能随时停机的事故开关和事故警铃。

48、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未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未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

49、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大于4Ω。

50、未建立新设备设施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51、未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52、未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七、作业安全

1、未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能源介质作业;

(4)高处作业;

(5)大型吊装作业;

(6)交叉作业;

(7)其他危险作业。

2、生产现场未实行定置管理,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区域划分科学合理。

3、现场有“跑、冒、滴、漏”现象,无大面积积水、积料。

4、作业现场未环境整洁;物品、物料、工具、防护器具等应定点存放。

5、未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6、架空电线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7、未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结合生产实际,确定具体的危险场所,设置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并严格管理其区域内的作业(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

8、未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未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其宽度一般不小于1.5m。

9、表面高温设备未设置相应的外部保温层或防护隔离设施,防止造成人员烫伤事故。

10、高噪声的设备未设置警告标识,附近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11、空气压缩机及储气罐内的高压气体、锅炉中的高温

高压水蒸气部位,未设置警告标识,避免当容器、管道缺陷或人员操作失误时有可能引发物理爆炸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

12、未建立“三违”行为检查制度,明确人员行为监控的责任、方法、记录、考核等事项。

13、未对危险性大的作业实行许可制,执行工作票制。

14、未对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15、未对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6、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未遵守下列规定:

(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2)验电、放电;

(3)各相短路接地;

(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5)不应带电作业。特殊情况下不能停电作业时,应按有关带电作业的安全规定执行。

(6)对现场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并定期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制定针对性控制措施。

(7)在易燃易爆区不宜动火,设备需要动火检修时,应尽量移到动火区进行。

(8)人员不应乘、钻和跨越皮带。

(9)铁道运输车辆进入卸料作业区域和厂房时,应有灯光信号及警示标志,车速不应超过5km/h。

17、未应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

18、未对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

19、未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

20、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未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21、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未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措施,并定期检测。

22、未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和《安全色》(GB 2893)的规定,对不同介质的管线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23、吊装孔未设置防护盖板或栏杆,未设警示标志。

24、设备检修、清理应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现场未设有明显的警示牌、标识或围栏,用料及设备、工器具有序堆放,夜间照明要良好;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25、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26、未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27、未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8、使用酸、碱的场所,应有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未设置安全喷淋或洗涤设施。

29、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通道标志;跨越道路管线未设置限高标志。

30、未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31、未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32、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未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33、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未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34、未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35、对变更的实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未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

八、隐患排查

1、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2、未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3、未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4、未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5、隐患排查的范围未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6、未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7、未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及时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8、未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9、未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10、企业未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九、危险源监控

1、未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2、未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

3、未对确认的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4、未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指符合GB18218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向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5、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6、未对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7、未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8、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十、职业健康

1、未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2、未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4、未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5、未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未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7、未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8、未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9、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0、未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11、未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12、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十一、应急救援

1、未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未按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未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4、未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5、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点作业岗位有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

6、未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7、未定期评审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未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9、未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10、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11、未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12、发生事故后,企业未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13、应急救援结束后未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并

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未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

2、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未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未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4、未对事故进行登记建档管理。

5、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6、未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7、未对本单位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进行回顾、学习。

事故隐患分类规定

永煤公司化工企业事故隐患分类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永煤公司所属化工企业。 第三条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工艺、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制定事故紧急救援预案,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五条各企业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设法排除。 第六条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七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或车间,由于条件所限,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在整改过程中要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要定期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跟踪监控并逐级上报。单位主要领导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并跟踪落实。 第九条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隐患类别;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跟踪落实。 附件: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试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一、隐患定义 隐患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简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三是管理上的缺陷。 二、排查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道路运输行业实施“三关一监督”安全源头管理。按照全面摸清一般事故隐患,绝不放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先重后轻、先易后难、先急后缓治理原则,建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企业自查自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 三、认定主体 道路运输企业事故隐患实施认定的主体为行业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企业。行业管理部门认定,是指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监管行为时,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做出的认定行为;企业自我认定,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自身在安全管理活动中,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查找事故隐患,并做出相应认定的行为。 四、工作程序 组织安全检查(检查工作计划、拟定检查内容或编制检查表、确定检查人、召开检查准备会等)---现场检查,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附件一)---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进行分析认定---能立即整改的,当场整改,需限期整改的,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二)---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台账登记---整改(整改过程中应跟踪)---整改完成后,整改责任单位(部门)落实整改提出复查申请---复查验收,填写《安全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附件三)---复查合格的,予以核销---建档。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仍不合格的,依法下达停产停业整改责令,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隐患分类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实用标准化

附件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坚决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指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简称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 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第四条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为多层厂房时,未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的。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居民区的。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有会议室、更衣室、休息室

的。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工艺分片(分区)独立设置,各除尘系统管网互通互联的。 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措施的。 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选用干式电除尘器或正压送风除尘的。 7.粉尘爆炸危险20区、21区域电气设备未使用防爆电气的。 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未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的。 9.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对作业现场及设备部积尘未进行及时规清理的。 10.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未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未配备防水防潮设施的。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且作业间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3.液氨管线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工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方案

工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深入对我县工贸行业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这次大检查顺利进行,决定成立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领导小组,由县安委会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任组长,县安监局副局长、县工业园安监分局任副组长,县质监局、气象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等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安监局综合股。 三、检查范围 全县工贸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场所、交叉作业场所、煤气使用、粉尘作业、人员密集场所等。 四、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 3.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4.设立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落实专人管理,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5.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 6.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依法履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情况等。 7.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8.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9.应急管理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煤矿[2005]133号文等规定,结合山东实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下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的; 3、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或有超限记录却未采取相关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回风井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8、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 9、有瓦斯动力现象或邻近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本矿井未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 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款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五、瓦斯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2、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报警的。 六、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七、综合防尘系统不健全的 1、防尘用水水质、水压、水量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

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隐患

一、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现状? 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指的是生产单位由于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在生产过程 中造成的漏洞增加事故发生概率的现象,企业作为生产主体,生产过程中有些特殊情况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成因。 造成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事疏漏,一种是生产过程中材料的疏漏,这二者都是不可避免的。 企业的安全隐患的排查一般可分为三方面:隐患分级、隐患排查、隐患治理,而企业会把生产安全隐患分为两种: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以便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就我国当前对企业生产安全隐患的态度来看,大部分企业都意识到了企业生产安全隐患对企业造成的影响,正在有针对性的规避,大部分企业都建有生产安全隐患排查系统,来对生产之中的隐患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从而能够有效避免一些安全书谷带给企业的损失,在源头上消灭威胁安全的因素,从国家法律层面上也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将生产安全的重点落实到对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消灭之上,另外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的具体开展都有政策性的指引,在企业安全生产事业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二、企业生产安全隐患的分类? 影响企业生产安全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有人的隐患和物的隐患,人的隐 患主要体现在操作失误和管理缺陷,物的隐患只要体现在装置缺陷、设 备缺陷、生产环境缺陷上,除此之外,一些客观原因例如气候原因也会 影响企业生产的安全,下面就来一一分类。? 首先是很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将事故隐患由起因物、致害物等因素进行详细分类,主要有二十多种,经过分析,粗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是生产设备带来的安全隐患,尤其是高空作业的一些机械设施、车辆等,往往会造成安全事故; 第二是人由于外力作用而造成的安全隐患,如外力击打、出点、溺水、灼烫、火灾、中毒等等; 第三是建筑中的一些建筑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隐患,例如建筑坍 塌、漏水等等; 最后是一些原因引起的爆炸,例如瓦斯爆炸、容器爆炸、爆破作业等等。? 其次是根据职业原因进行分类,有一些生产总也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卫生部将危险有害因素过节为以下几类:为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其他危害因素。? 最后是根据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分类,主要分为物理方面的危害、化学方面的危害、生物方面的危害、心理方面的危害、行为方面的危害以及其他因素。? 三、企业风险评估的注意要点? 要有效对企业安全隐患进行预防和治理,就要对工厂各处进行风险性评 估,找出安全隐患,对其带来的后果严重程度进行分类,从而在多处隐患的治理中分出轻重缓急。在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的过程中,要通过以下几点要素进行评估:? 首先是企业生产的地址选取,在进行风险评估之前,要对生产厂址的各项信息,例如地理位置、气象条件、自然灾害、交通程度、灾害发生时的处

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安全隐患排查清单企业名称:联系电话: 序号排查 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结果 (√/×) 1 责任制 1.企业按规定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安全奖惩。 2.建立了安全组织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 2 安全机 构设置1.生产组织机构健全,并正常开展工作。 2.按规定配有专(兼职)安全主任。 3 安全 教育1.对新职工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 4.对变换工种,复工等进行了安全教育。 4 安全 管理1.建立了生产安全检查制度。 2.建立了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3.有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4.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有防火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有临时电气线,动火审批制度,危险源管理,应急预案等。 7.有厂内交通,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8.有安全防护等项管理制度。 9.实行了安全生产费用的合理使用。 10.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

1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 5 事故 处理制订有事故管理制度。对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防范措施进行落实整改。 6 设备 设施1. 危险化学品要分类分区,电气设备防爆、消防通道符合要求。 2. 有应急预案,设施完好齐全,标志是否醒目。 3. 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完善。 7 工厂 建筑1.符合耐火等级要求,无危险建筑。 2.有疏散通道和指示标识。 8 劳动 保护1.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超过2米以上的登高作业,制订了作业规程和防范措施。 3.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9 机 械 设 备 1.建立机械设备及其各种保护装置使用管理制度,现场设备前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2.定期进行机械设备及其保护装置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查检查和维修保养记录)。 3.对机械设备及其各种保护装置进行班前检查。 4.操作者经培训合格(现场抽查和检查培训考核记录相结合)。 5.机械设备其运动(转动)部件、传动(传输)装置安装有防护装置,或采取了其他有 效的防护措施。 10 作业 场所1.电气设备接地良好。 2.制定有操作规程。 11 防雷接 地装置1.防雷技术措施符合要求,保护范围有效。 2.防雷装置完好,接闪器无损坏,引下线焊接可靠,检测资料齐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XX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事故隐患项目的排查、治理与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一般包括:(一)生产区域、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中,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存在缺陷的; (三)因其他因素存在可能导致的。 第四条本办法按隐患危害及整改难易程度,结合投资项目管

理办法,将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发现后需要一定治理时间和投入较大治理资金方能整改的隐患。重大隐患分为以下等级: 1.重大隐患A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1亿元及以上的; 2.重大隐患B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1亿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的; 3.重大隐患C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的; 4.重大隐患D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及以上的; 5.重大隐患E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5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的; 6.重大隐患F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隐患治理实行单位负责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评估和整改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重大隐患要逐级上报。 第六条隐患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安全隐患排查清单及防范措施

春节物业温馨提示、安全隐患排查清单及防范措施 每到春节前夕,是一年中最易发生火灾、盗窃、诈骗等安全事故的时候,为确保广大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注意以下事项: 1、防火 1、注意使用燃气。使用燃气时,应将窗户尽量打开,以防燃气泄漏发生意外。停止使用煤气时,应关闭气体总阀。 2、定期检查电器、电线及连接燃气的胶管,发现损坏,请立即更换。 3、面对火灾保持冷静。若发生火灾,要保持冷静,立即通知物业或报警,火警电话:119,并正确指示起火点。 4、切记切断电源。外出、睡觉或突然停电时,要及时切断电源,特别是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更应倍加注意。 5、不要用电器设备烘烤衣物。用电器烘烤衣物的方式危险性大,不但会造成衣物的损坏,而且在烘烤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发生。若是临时烘烤衣物,一定要有人看管,以免遗忘而引发火灾。 6、防止气体泄漏。在使用燃气时,一定要经常检查管道和阀门是否安全无漏气,并保持室内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特别是在入睡之前,要确认气体阀门关闭。若发现漏气现象,要保持镇定,迅速关闭阀门,打开门窗;切勿惊慌失措,不可开灯和打电话,更不能动用明火。 7、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迎亲、乔迁燃放烟花爆竹必须远离楼宇,室外安全地点,且严格按照产品上的说明选择符合要求的燃放场地;不要让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燃放后应仔细检查,发现余火残片碎纸应及时清理。 2、防盗 ⒈关好门窗:出门时,睡觉前都要关好门窗,并将防盗门反锁,睡觉时卧室门也要从里锁上,家里无人时不要打开窗户,关门时不要忘记将门锁上。 ⒉邻里守望:出门时要和邻里、附近亲人、朋友打好招呼,请求帮助照看。 ⒊邻里安装防盗网:安装防盗网要离走廊门保持一定距离,不要紧贴走廊门,防止攀爬。 ⒋合理保管钱物: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 一、重大事故隐患 1.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中规定的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隐患。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5.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较大事故隐患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 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 6.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 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9.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0.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3.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 14.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15.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6.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 17.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18.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 19.作业场所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的; 20.举行大型活动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的。 21.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 22.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 23.现场作业队组打乱正常作业秩序,不按正规循环作业,强令职工加班加点作业的; 24.采掘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零星工程或作业地点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25.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未履行报批手续; 26.主设备(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主通风机、斜井绞车)其中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预防措施 - 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措施-制度大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措施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安全,是我们企业的吉祥宝,守住了这个宝,也就守住了职工的幸福,守住了企业的效益,守住了一片和谐美好的天空。有人说:“听不进安全第一的劝告,是耳朵的幼稚;不懂得防范为重,责任重于泰山是心灵... 安全,是我们企业的吉祥宝,守住了这个宝,也就守住了职工的幸福,守住了企业的效益,守住了一片和谐美好的天空。有人说:“听不进安全第一的劝告,是耳朵的幼稚;不懂得防范为重,责任重于泰山是心灵的幼稚;不深入一线,排除各种安全隐患,还他人以安全则是行为的幼稚。”平安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安全是我们企业永恒的主题,正是平安与安全保障着我们一切工作的顺利开展。“安全源于长期警惕,事故出于瞬间麻痹”, 我们医疗器械产品事业部作为生产制造部门,不能因为追求产量而轻视安全,也不能因为追求效益而忽视安全,更不能因为工作忙、工作条件稍好一些就藐视安全。 一、医疗器械产品事业部 为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预防措施如下; 一、加强对操作者的安全培训,使职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所必须知识和技术,提高他们对危险的辨别和反映能力。 1、生产部必须对新老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现场规章制度和遵章守纪教育,主要内容是: ⑴本单位生产特点及安全基本知识; ⑴本单位(包括生产现场)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⑴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高处作业、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⑴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 ⑴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防护用品、用具使用的基本知识; 2、各车间必须对新老员工每年进行一次本工种、岗位安全操作及班组安全制度、纪律教育,主要内容是: ⑴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 ⑴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 ⑴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⑴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对策; ⑴本岗位的作业环境及使用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 二、加强设备管理 三、明确责任,加强 2.4? 在检查生产、施工的同时,应检查安全生产、施工情况,生产、施工中主要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发现安全隐患应组织及时整改。 2.5? 应把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和防止事故发生作为重要任务,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时,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 2.6? 按照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督促员工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用具。对脚手架、金属架管材、扣件、安全网等大型工具,定期进行检查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出库或及时从现场撤出,凡运进现场材料,应按平面规划布置堆放整齐稳固,不得任意超高。 5.3? 检查督促生产、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科学有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单位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本单位负责的原则。 第4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本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5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对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由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和本单位实际具体组织认定;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进行监督指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上级报告或者举报。 第6条本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参加并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7条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全员参与,实施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标准化等活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和常态化;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危险预知训练,组织企业对口互查,委托外部评审,实施风险评估与预警,加强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8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工作制度一般应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举报奖励等内容。 第9条单位将本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职责。 第10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各分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汇总并向当地政府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 第11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本单位管理或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应由各个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或委托相关单位统一管理,由统一管理的单位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12条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教育培训,使其明确工作责任,掌握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13条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本单位与本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生产管理活动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重点防范的事故风险。 第14条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15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专项性事故隐患排查: 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时或有新的公布时; 2、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时; 3、企业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时; 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时;

工贸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流程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进一步实践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严格落实《国家安全总局第16号令》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检查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目的和内容: 1.1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2.适用范围:丽舍(烟台)木业有限公司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生产部厂长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厂长、车间主任或公司领导报告。 3.3公司管理科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3.4各车间、班组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3.5公司财务科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3.6公司技术支援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4.事故隐患 4.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2.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2.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工作程序 5.1组织机构 5.1.1公司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公司总经理李元镕任组长,公司生产厂长李昌松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部办公室,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5.2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5.2.1隐患的排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建立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加强对隐患排查与治理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各科室及各二级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3 职责 3.1各岗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组织建设也要管安全。公司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制度并明确职责。 3.2公司成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组长由经理担任,副经理(安全副经理为常务)、总工程师为副组长,成员由安监处、生产科、机动科、基建科、公安科等相关职能科室、各二级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等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安监处。 3.3公司领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包点范围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3.1经理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每月召开一次经理安全办公会议,听取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意见,提出下一阶段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要求。

3.3.2生产副经理组织生产工艺及生产过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生产、检修、工艺改变等环节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负责。 3.3.3总工程师组织对技术管理方面隐患进行排查与治理,对各项 技术方案、技术规程(措施)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3.3.4安全副经理组织协调、综合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3.5其他副经理对其分管范围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负责。 3.4科室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341安监处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日常管理;对A类、B类隐患治 理进行协调与监督。 3.4.2职能科室组织对本专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组织本专业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机动、基建、公安要分别建立本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对所属系统隐患进行治理。 3.5 各基层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责任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3.5.1各基层单位正职对所管辖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 任,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题会议 (安全例会),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安排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周组织人员进行隐患排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督促隐患排查治理,同时对隐患排查治理状况进行管理。 3.5.2基层班组对本班组作业范围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 3.5.3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作业范围内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岗位作业人员的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监督;对特殊作业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培训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几点感受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几 点感受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和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公司要求各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强化责任突出重点,查改结合标本兼治,切实推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笔者结合公司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问题,谈谈几点感受。一、组建一个精干的事故隐患评估小组事故隐患评估是一项非常细致、烦琐的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开展这项工作。因此,工作组组长最好由安全分管领导担任,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财力资源保障。评估小组成员应该由工作热情高、专业素质强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最好是专职,以便更加专心地投入到工作中。识别和控制生产(工程)系统潜在危险(或称为识别和排除隐患),也就是找出生产(工程)系统中潜在的影响大局的局部故障,以及潜在的可导致大事故的导火索事故,并制备应急措施和实施控制,唯有安全专家才能胜任。二、必须做到全员参与事故隐患的识别与评估的最终目标是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要实现这个目标,全员参与是关键。安全管理部门的培训、宣传推广小组要深入基层,采用多种形式的培训方式,让所有的职工掌握风险评估的方法,认真分析本岗位的作业活动、设备设施、工作环境存在的不符合项,使之明确自己周围存在的危害和风险,从而达到“事前预防”的目的。三、隐患排查唯有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才会有实质成效。我国的政治运动已

工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方案

工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方案 、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深入对我县工贸行业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推动企业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这次大检查顺利进行,决定成立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领导小组,由县安委会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任组长,县安监局副局长、县工业园安监分局任副组长,县质监局、气象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等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安监局综合股。 三、检查范围 全县工贸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场所、交叉作业场所、煤气使用、粉尘作业、人员密集场所等。 四、检查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

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 3.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4.设立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落实专人管理,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5.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 6.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依法履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情况等。 7.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8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9.应急管理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参考依据 类型 类型 类型 类型 标准类型具体描述 类型 基 础 资质证件 是否有营 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理 业执照 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取得工商营业执 公司法》第七条 照。 是否超范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公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围经营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 公司法》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安全生产管 是否设置 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立 理机构及人 专门的安 或确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超 员 全生产管 过 300 人的,应当确定专门的安全生产 理机构 管理机构,所谓“确定”,是指以文件的形 式明确指定某个机构(如生产部等)负 责安全生产管理。鼓励设置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 是否按要 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确定专门 求配备专 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 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 产管理人 应当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 员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责 是否建立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四川省安全生产 任制 安全生产 任制度。 条例》第十条。 责任制度 排查部门 排查 隐患 及责任人 周期 序号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一级二级三级类型类型类型 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是否健全 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的内容是 否符合有 关要求 安全生产管安全培训 理制度教育制度 . 四级五级排查部门排查隐患类型 标准类型具体描述参考依据 周期序号类型及责任人 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必须覆盖《四川省安全生产 全员,构成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主要包条例》第十条。 括⑴ 主要负责人责任制;⑵ 其他负责办公室 人责任制;⑶各级负责人责任制; (4) 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制; (5) 班组长责任制; (6)岗位人员 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四川省安全生产 ( 1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条例》第十条。 适时修订;( 2)必须体现“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 3 )必须与单位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 及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 4)体系清楚, 办公室 落实“层层有专责,人人管安全”的原则; ( 5 )明确上下左右之间权限;( 6)落实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部门负责 人要对该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7)有 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的措 施;( 8)要贯穿“计划、布置、检查、总 结、评比”的全过程;( 9)发挥职工的参 与、监督作用。 是否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 安全培训培训制度。例》第十九条。 教育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富源县竹园镇云发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富源县竹园镇云发煤矿 二0一七年七月

1 编制目的 为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编制依据 2.1《煤矿安全规程》。 2.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3国家及煤炭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规定。 3适用范围 3.1富源县竹园镇云发煤矿 4 管理办法细则 4.1总则 4.1.1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促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4.1.2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 —1—

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由煤矿矿长或总工程师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负责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矿长或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煤矿总经理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总经理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按分级监控要求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生产技术部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2—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64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标 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监控管理制度。 一、安全隐患的概念及分级 (一)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是危险的根源,包括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重大危险源是长期或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和储存危险物质,或危险物质的数量

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安全隐患是指控制、约束、管理这些危险物的装备、系统、设施、人员、管理制度和体制等方面可能出现漏洞使危险物质突变形成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具体指违反《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等国家、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条例、指令等有关这些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标准及要求。重大隐患:主要指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供电、小煤窑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日常管理安全隐患:除重大隐患以外的安全隐患。 (一)矿长是矿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者。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生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落实,安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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