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统一检查资料标识标签的通知

关于规范和统一检查资料标识标签的通知

关于规范和统一检查资料标识标签的通知

各部门:

为做好年终迎检工作,现将迎检资料盒、会议记录标签做如下规范。

1、会议记录本封面:统一贴18cmX8cm标识签:行政例会记录、安全工作小组记录、教研活动记录,等等字样,字体:小初宋体加黑。

2、资料盒:按照资料盒厚度设置竖(插)条标签:教职工安全教育、消防安全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力资源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创建文明城市,等等字样。字体:初号宋体加黑。

3、抽件夹材料格式:同一套材料多且需要分类整理时,封面标识:教学工作材料(一)、教学工作材料(二)、教研工作材料(一)、教研工作材料(二),等等,也可加副标题,字体:小初宋体加黑。

4、档案资料:各处室迎查材料也可以装订成“次年3月移交的档案形式”交检查组检查。材料装订格式同往年。

特此通知

办公室

20121105

一般食品禁用标签标识汇总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806.1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签、标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黄色内容。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

产品标识标签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产品标识标签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的产品以及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从原辅料的接收、工序生产、成品入库以及出厂)保持适当标识,并规定相应检验状态的标识种类和管理办法,以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确保合格品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或出厂。 2 .范围 适用于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全过程标识的控制和可追溯性管理。 3 .职责 3.1仓管部:负责所属区或内物料(包括原辅料、产品)检验状态的标识及控制,并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各种物品的标识。 3.2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与维持,若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追溯时,参与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 3.3品管部:负责组织对物料进行质量状态标识,监督检查各执行部门的实施情况,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管理。 4 .定义 无 5.程序 5.1原料标识 原料、添加剂预混料、编织袋和标签等原辅料必须分区堆放,上锁存放,防止流失。原辅料进库后由仓管员编写《原料标识卡》,并挂上相应的堆头上,注明名称、供应商、数量、规格、进料日期等,质检员根据检验结果,在《原料标识卡》填上质量状况和使用要求。有毒有害物资必须与形成饲料的物料隔离堆放,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性标识。 5.2.生产过程中物料的标识 5.2.1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先经仓管员同意,查清楚相应的标识卡,确定是合格的原辅料后才能领用,根据领料情况填写《原料出库单》和《原料耗用日报表》以便追溯,注意必须填写清楚供应商、检验编号和数量等可追溯信息。 5.2.2在生产过程中,若完成上一工序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进入下一工序的物料,须挂上标识牌,并在标识牌上注明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和下一工序,确保信息传达准确无误。 5.2.3各种返工料必须按分类要求进行归类堆放和使用。 5.2.4 从车间拉出来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必须堆放在指定位置,并在叉料方向的两侧标明品种或编号、产生原因、数量、日期和班次等内容,以防误用。 5.3 成品标识 5.3.1饲料成品必须使用对应的包装袋包装,包装袋外要印有品名、规格、厂址、净含量、公司名称等内容。

作者须知书稿撰写体例要求

书稿撰写体例要求 为使书稿体例统一,符合出版要求,现提出以下撰写要求,并给出标准格式作为参考。 书稿应按章分成不同的word文档,每章单独一个文档。 1 标题层次 1 ××××(为占行标题,居中) 1.1 ××××(为占行标题,顶格) 1.1.1 ××××(为占行标题,前空两格) 1.1.1.1 ××××(同上) A ××××(同上) a ××××(同上) ××××××××(为不占行标题,前空两格,采用有异于上级标题的字体,后空一格接排正文) 总项包括的分项采用(1)、(2)......的形式,分项包括的小项采用1)、2)......的形式,如: ----可分为以下几种: (1)----有以下要求:1) ----;2) ----。 (2)---- 目录记到1.1.1一层为止。

2 外文字母符号 2.1文种与大小写 稿中外文字母一般限于使用拉丁字母和希腊字母,其他外文字母尽量不要使用。易混淆的外文字母、符号和数字用铅笔标明,包括大小写、希文、俄文、日文等 大小写易混的拉丁字母C、K、L、O、P、S、V、W、X、Z等,须在相应位置用红色醒目字体在括号内标注“拉大”、“拉小”;难以同拉丁字母区分的希腊字母α、β、γ、η、ι、κ、μ、ν、ο、π、ρ、τ、υ、χ等,应用同样方式在括号中注明“希”字。 2.2字体及下角标 正体书稿中计量单位符号、化学符号、金属牌号、性能代号、硬度符号、人名及机构名称等采用正体,举例见表1。 表 1 正体字母使用场合举例

示物理量“电阻”、“电感”、“电容”,均可采用斜体。 斜体 书稿中物理量符号、物理常数、几何元素、变量符号等采用斜体字母,举例见表2。 表 2 斜体字母使用场合举例 向量,张量及矩阵应采用黑斜体。为便于编辑辨认,可在原稿中采用符号上方 加“→形式,如“a ”,出版社在排版时,去“→”,并将“a ”排成黑斜体。 下角 物理量符号需用下角标,应首先使用国标规定的下角标,如Ar (相对原子质量)。若无国标规定的下角标,则应优先选用国际公认的下角标。这些下角标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总局第 102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 2007年 7月 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9月 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 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 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 新创名称” 、“ 奇特名称” 、“ 音译名称” 、“ 牌号名称” 、“ 地区俚语名称” 或者“ 商标名称” 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 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 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 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 人造” 、“ 仿” 或者“ 素” 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识控制程序(经典版)

产品标识控制程序 1 范围 对原料、辅料、过程及最终产品进行标识,防止产品混淆、误用、并实现产品的可追溯。 适用于产品及产品检验状态的标识。 2 职责 2.1 各单位/部门分别负责所属范围内产品的标识和可追溯管理。 2.2 品质技术部/技术科负责规定产品批号、品种; 2.3 各作业部门负责区域内产品的具体标识。 3 工作流程 3.1 将产品检验状态为待检、合格、不合格三种;部分产品的合格、不合格状态以等级标识。 3.2 原料、辅料、机配件 3.2.1 原料、辅料、机配件进厂后,仓储部门在原料、辅料、机配件存放点,以“标识牌”注明该产品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批号、单位、数量、进厂时间和待检状态。 3.2.2 检验部门按《检验程序》实施进货检验,并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标识。3.2.3 各作业部门,包括生产单位/车间和仓库,对作业区域内的原料、辅料、机配件名称、产地、规格、使用生产线进行标识,并做好领/使用记录。 3.2.4 检验和使用中发现的不合格原料、辅料、机配件,应注明“不合格”字样。 3.3 产品的标识 3.3.1 对过程和最终产品,由技术部门按原料、品种和工艺确定产品批号、品种;调度部门按产品批号、品种确定所用纱管、纸管颜色、机型、纬纱,并以“工艺变换通知单/生产调度通知单”通知各相关部门。 3.3.2 各单位将“工艺变换通知单”/“生产调度通知单”的变更内容,在执行之前通知下属各部门/班组或相关单位。 3.3.3 同时生产同品种,不同批号产品,不允许使用相同颜色的纱管、纸管,除非这些批号的产品间有明显的感观区别。 3.3.4 特殊情况不得不使用同一颜色纱管、纸管时,必须做好现场特殊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安排尽快替换现场使用的特殊标识的纱管、纸管,当其中一批号了批、包装入库完毕后,方可撤消现场特殊标识、并作好记录,便利于追

出版书籍排版格式标准

1.手稿版面设计要求 (1)齐庆丁 齐:指原始手稿完整(封面,封面,序言,目录,文本,附录,草稿等),完整而完整并一次提交。 清晰:指整个手稿的清晰准确的抄录;插图中的清晰注释和图纸;整本书的清晰注解;章节的清晰层次;以及标准化和统一的格式。 固定:指发布时的最终草案,以防止对证明进行随机添加,删除或修改。它要求达到五个“融合”,六个“统一”和七个“对应”。 ①五个“连接”:本章的序号,表号,图纸号,配方号和页码应连接良好,不得重复或跳过。 ②六个“统一”:形式,层次,名词谓语,符号,代码和计量单位应统一。 ③七个“对应”:内容和文字标题,标题和内容,文字和插图,文字和表格,回音笔记和注释内容,图形和文字代码和插图以及书中的内容。避免重复和矛盾。 (2)图纸技术要求 ①图纸应清洁,以防止脏污和皱纹。 ②线条均匀,笔迹清晰。注意要与格式一致,一般不能超过核心。 ③图片和网络图片排列合理,黑白对比明显。图片地图是指人,物,风景等,而网络地图主要是指从计算机捕获的屏幕地图。要求图纸上的文字清晰,照片和网络图纸的布置应符合印刷要求。 ④彩色插页或黑白插页应尽可能放在书的前面或后面。

⑤不能使用印刷品作图稿,因为印刷品本身具有圆点,将它们作为原稿重新印刷时,这些圆点不易重叠。 (3)承保要求: 封面是一本书的封面,并且制作成本很高,因此我们应该仔细考虑: ①本书的标题和作者的名字应当准确,内封面,外封面和书脊的文字应保持一致,并包括“XX出版社”字样。 ②格式必须与文本一致。例如,大32页的正文应带有大32页的封面。 ③书脊的厚度应与书本中心的厚度一致。(55g书写纸和胶印纸的厚度为0.072mm /张;60g胶印纸的厚度约为0.076mm /张;70g胶印纸的厚度为0.088mm /张。) ④盖好后,应打印效果样本,编辑人员应在彩色效果样本上签字批准后再打印。 编辑和校对人员不仅应确保各种版式格式和内容的准确性,而且应使有关项目保持一致。 ” 2布局设计原则 (1)格式大小 格式的大小应根据书籍和期刊的不同情况确定。通常,具有较大插图和更多插图的手稿,例如建筑,机械书籍和期刊,可以采用16种格式。高校有许多经典著作,理论书籍,词典和教材。有很多页面,

食品标签标识常见的问题

食品标签标识常见的问题 一、基本问题 1、产品商品名称与真实属性字号不同,如某一饮料产品“氨基酸”比“营养素饮料”字号大、突出明显; 2、宣传选用“名贵佐料”、“珍贵调料”“五谷杂粮”但配料表中未有体现。产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无标示“芝麻”。宣称使用富硒米和东北大米实际为普通糯米; 注: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在产品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注: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宣传疗效、保健,如声称:“提神、补脑”“清热解毒”; 注: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叶产品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 注: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6、标签单一标示繁体字,繁体字不属于规范汉字; 注: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7、使用了外文但没有标示对应的中文; 注: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8、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中文字体;

注: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9、强制标示内容的字体高度小于1.8mm; 注: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内外包装标示内容不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不同:一个标180天,一个标半年; 注: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11、外包装未易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的礼盒包装,外包装未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注: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二、名称问题 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或未选用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名称。属性指事物(实体)本身固有的性质。食品的品名要求直接反应食品的真实属性。例如饮料、啤酒、咖啡、饼干等,观其名即可知道其属性。但有些食品标签的品名却不能或很难反应其本质属性,如大米标示为“泰香”、“雪花粘”, 膨化食品标示为“龙虾条”、“牛肉串”。 注: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三、配料表问题 1、配料名称不规范,有国标的配料未标准名称,如糖未标注“白砂糖、绵白糖、冰糖、赤砂糖”、盐未标注“食用盐”、酱油未标注“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鸡精未标注“鸡精调味料”、鲜蛋未标注“鲜鸡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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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 内容提示:本章概括介绍计算机网络的基础知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概念、系统组成、发展、分类、功能及工作模式;网络拓扑结构、传输介质;网络的体系结构;数据通信技术基础知识等内容。本章是整个课程学习的基础,教学基本要求如下: (1)理解计算机网络的基本概念、系统组成、功能和应用。 (2)了解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分类和工作模式。 (3)理解网络拓扑结构、网络传输介质。 (4)理解并掌握网络体系结构。 (5)理解数据通信基础知识。 1.1 计算机网络概述 计算机网络是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相互渗透、密切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计算机网络已成为人们现代生活的必备工具,无论是学习生活、科学研究还是休闲娱乐,都离不开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网络。计算机网络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1.1.1 基本概念 在当今的生活中与“网络”有关的名词铺天盖地,如手机通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交通指挥网络、人际关系网络,以及网络游戏、网络电视、网络歌手、网络学习、网络聊天等等,那么什么是网络?什么又是计算机网络? 广义上说网络是现实世界的一种基本现象,是一类物质的关系组合,或是一种意识的联系、分类。如通信网络、电视网、销售网络等就是属于前者;如人际关系网络等属于后者。 计算机网络(Computer Network)是则将分布在不同地理位置具有独立功能的计算机系统,利用通信线路和设备,在网络协议和网络软件的支持下相互连接起来,进行数据通信,进而实现资源共享的系统。 对计算机网络概念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理解: (1)建立计算机网络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资源共享。这里的资源是指硬件资源、软件资源和数据资源等,资源共享是计算机网络的最基本特征。 (2)互连的计算机都是独立的“自治计算机”。计算机网络包含了多台具有“自治”功能的计算机。所谓“自治”是指这些计算机离开计算机网络之后,也能独立地工作和运行。人们通常将这类计算机称为“主机”(Host),在计算机网络中又叫做节点或站点。计算机网络中的共享资源就是分布在这些计算机中的。 (3)计算机之间通信必须遵循共同的网络协议。计算机网络需要使用通信手段,才能把计算机(节点)“有机”连接起来。所谓“有机”的连接是指连接时彼此必须遵循所规定的约定和规则,这些约定和规则称为网络协议。 (4)数据通信是计算机网络应用的基本手段,通过数据通信实现数据传输,它是计算机网络各种服务和资源共享的前提与基础。 1.1.2 基本功能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标签标识规定。欢迎阅读!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

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府予以标注:

医院标识标牌制作标准规范

医院标识标牌制作标准 规范 医院标识系统工程项目包括:医院标志设计,入口处导示牌,建筑楼体及楼顶LED发光字制作,服务台牌、环境指示牌制作,室内环境导向牌设计,门牌吊牌设计,设备功能牌、平面图牌、宣传栏、楼层索引牌,停车场导视牌、收银处、楼层牌、消防疏散图、科室牌、悬挂式灯箱,中西药等标识、温馨提示标语牌、药价总索引牌、医疗功能介绍牌、公告栏、LED显示屏。 第一条医院引导标识是医院现代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引导标识的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市辖区内一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新建、改扩建工程和规范医疗卫生服务场所双语标识(中文、英文)中参照使用。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医院引导标识工程是指设置在医院院区内门诊、急诊、病房、辅助检查、手术等病人可及空间所设置的各种具有指示性、引导性和警示性的标识和标牌。 第三条医院引导标识设计识所使用的文字应采用中文和英文两种。其英文译法按照《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通则》和《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第5部分医疗卫生》执行。 第四条引导标识如使用图形符号,其图形符号应使用国家标准图形符号。以下的图形符号可供各医院参照: 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按照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和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6部分:通用符号和医疗保健符号执行。 2、消防安全标志图形符号。按照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执行。 3、道路交通标志图形符号。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4、安全标志图形符号。按照国家标准——安全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章医院引导标识设计的分类 第五条医院引导标识根据其指示功能的不同而分为一级导向标识系统、二级导向标识牌、三级导向指示牌。 第六条一级导向标识是指就医者进入医院院区后,引导就医者进入各个单体目标建筑的导向信息。一级导向基本为户外标识,主要包括: 1、医院名称标识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96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

产品标识标签管理制度4.doc

产品标识标签管理制度4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产品标识标签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的产品以及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从原辅料的接收、工序生产、成品入库以及出厂)保持适当标识,并规定相应检验状态的标识种类和管理办法,以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 形成过程实现追溯,确保合格品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或出厂。 2.范围 适用于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全过程标识的控制和可追溯性管理。 3.职责 3.1 仓管部:负责所属区或内物料(包括原辅料、产品)检验状态的标识及控制,并正确使 用和保管好各种物品的标识。 3.2 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与维持,若需要对产品质量进 行追溯时,参与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 3.3 品管部:负责组织对物料进行质量状态标识,监督检查

各执行部门的实施情况, 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管理。 4.定义 无 5.程序 5.1 原料标识 原料、添加剂预混料、编织袋和标签等原辅料必须分区堆放,上锁存放,防止流失。原 辅料进库后由仓管员编写《原料标识卡》,并挂上相应的堆头上,注明名称、供应商、数量、 规格、进料日期等,质检员根据检验结果,在《原料标识卡》填上质量状况和使用要求。有 毒有害物资必须与形成饲料的物料隔离堆放,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性标识。 5.2.生产过程中物料的标识 5.2.1 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先经仓管员同意,查清楚相应的标识卡,确定是合 格的原辅料后才能领用,根据领料情况填写《原料出库单》和《原料耗用日报表》以便追溯,注意必须填写清楚供应商、检验编号和数量等可追溯信息。

5.2.2 在生产过程中,若完成上一工序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进入下一工序的物料,须挂上 标识牌,并在标识牌上注明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和下一工序,确保信息传达准确无误。 5.2.3 各种返工料必须按分类要求进行归类堆放和使用。 5.2.4 从车间拉出来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必须堆放在指定位置,并在叉料方向的两侧标 明品种或编号、产生原因、数量、日期和班次等内容,以防误用。 5.3 成品标识 5.3.1 饲料成品必须使用对应的包装袋包装,包装袋外要印有品名、规格、厂址、净含量、公司名称等内容。 5.3.2 包装封口时,必须加缝饲料标签,并加盖当天生产日期,一包饲料对应一张标签。标签应符合《饲料标签》GB10648 的要求,内容包括品名编号、验收合格证号、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主要成分分析保证值、原料组成、使用说明、配伍禁忌、保质期、贮存方法、注意事项等。 5.3.2 包装完成后,堆放时,不同规格、不同日期的产品必须分开堆放。不同日期的产品,先生产的产品必须移到最外面,保证发货时做到先入先出。 5.

各类文档书写格式的规范要求

各类文档书写格式的规范要求 目前,学校各组织及教师个人在日常文书编撰中大多按照个人习惯进行排版,文档中字体、文字大小、行间距、段落编号、页边距、落款等参数设置不规范,严重影响到文书的标准性和美观性,现将文书标准版格式要求及日常文档书写注意事项转发给你们,请各组织在今后工作中严格实行:一、文书指:各类通知通报、说明、工作联系单,请示报告、总结、工作计划等文字材料。 二、关于单位落款: 结合学校实际,我校各级组织分为“普安县南湖街道三板桥小学”、“普安县南湖街道三板桥小学教务处”、“普安县南湖街道三板桥小学办公室”、“普安县南湖街道三板桥小学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普安县南湖街道三板桥小学总务室”、“普安县南湖街道三板桥小学少先队大队部”、“中国教育工会普安县南湖街道三板桥小学基层委员会”、“普安县南湖街道三板桥小学x年级x班”、“普安县南湖街道三板桥小学xxx(教师个人)”等,落款不得出现“普安县三板桥小学”“南湖街道三板桥小学”“南湖三板桥小学”“三板桥小学”等表述不全的简称。 三、关于时间落款:文档中落款时间应为大写“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O”应以字母输入英文O或者插入字符O,不

得以“2017年5月12日”阿拉伯数字时间落款。 四、对部门科室行文正文上方需预留位置,方便领导批示意见。 五、行文应表述清楚,尽量少使用过于华丽、缺乏操作性的语句或口号。对问题经过应表述清楚,有问题初步分析和方案建议。 六、各类对上级部门的申请、报告、请示等应一事一报,禁止一份报告内同时表述两件工作。 七、各类材料标题应规范书写,明确文件主要内容,标准为“关于××××××××的报告(请示、申请),不得“关于××××××的申请报告”或者“申请报告”。 八、各类文档排版格式。 (一)页边距:上下边距为2.54厘米;左右边距为2.8厘米。 (二)页眉、页脚:页眉为1.5厘米;页脚为1.75厘米; (三)行间距:25P行距(固定值)。 (四)纸型与打印方向:采用标准A4型。一般为竖向打印。如表格等须横向打印的材料上下边距为2.8厘米,左右为2.54厘米,页眉1.5厘米,页脚1.75厘米。 (五)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标题用2号宋体并加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在文档中插入表格,单元格内字体用仿宋,字号可根据内容自行设定。 (六)正文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标题下

景区标识牌规范标准分类及系统设计注意事项

景区标识牌规范标准分类及系统设计注意事项

旅游景点景区标识是根据游客的视觉感受,游客的游览路线,景区业态分布分类的来引导,指引游客游览。同时,景区标识分为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和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两部分,其中旅游景区标识归纳为五大类。 一、景区总导览图及景区分区导览图 景区总导览图主要内容应有旅游景区的全部介绍文字及游览路线图,景区获得相关的荣誉、奖项或称号,如世界自然(文化)遗产、5A/4A等相关景区质量评定等级、世界(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风景名胜区等。还应正确的标识出主要景点及旅游服务设施的位置,包括各主要景点、各主要旅游活动的地点、游客中心、停车场、厕所、出入口、医务室等相关的服务设施及相关的电话,如景区的咨询、投诉、救援等电话号码。

二、景区景点介绍牌 景点景物介绍牌是介绍景区主要游览内容必不可少的导览服务设施。每个景区都有景区独特的特色和吸引力,有些景点景物介绍牌壮观,形象生动、造型特别,比较直观的了解景区的特色特点;也有些景区景物牌看似平常,却能产生巨大的科学、历史、文化价值。如果没有景点景物介绍牌,或者设置不规范,游客常常无法正确的或全面了解所在景区的文化内涵及特色。无法真正的对景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因此景点景区介绍牌尤为重要。 三、景区道路导向指示牌 道路导向标识是引导游客游览景点的重要导示牌,正确的引导游客到达功能区的最重要标识牌。安装位置在明显的无障碍区域,文字

清晰明了,容易记忆和找寻。视觉高度适中,避免出现设置位置不当遮挡观景视线,充分考虑游客的阅读习惯和视力范围。道路导向标识的设置数量要结合景区实际情况而定,过少则失去了引导游客的作用,过多则增加景区管理成本,影响景区美感。 四、警示关怀牌 景区内提示游客注意安全及保护环境等一些温馨提示牌、警戒、警示牌。 景区内提示游客注意安全及保护环境,所以需要提醒游客应特别注意的地方设置此种标牌。这类标牌又可以分为提示性标牌、警示性标牌、教育性标识牌。 提示性标牌:揭示景区规章制度,规范游客行为。设置在游客集中的地点如:休息点与主要出入口等。通过这类标牌,提醒游客注意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1)各类国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 1.谷物和豆类制品 (1)谷类制品(专用面粉、方便面、方便米粉、速冻饺子、挂面、馒头、焙烤食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包装日期,保质期。 饺子馅或包子馅配料表中的蔬菜可以标注具体品种,也可以标注“时令蔬菜”。 (2)豆类制品(速溶豆粉、豆腐等) 食品名称,配料等,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持期。 单一豆类制品可免除标注配料表。 (3)薯类制品(薯条、薯片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2.食用淀粉及淀粉制品 (4)食用淀粉(马铃薯淀粉、玉米淀粉等) 食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制成的淀粉须标注配料表。 (5)淀粉制品(藕粉、粉丝、粉条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的产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3.水果和蔬菜制品 (1)水果制品(果酱、果脯蜜饯、水果干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水果干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2)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冷冻蔬菜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

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蔬菜干制品、冷冻蔬菜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3)食用菌制品(蘑菇制品、香菇制品、木耳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食用菌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4)籽仁、坚果类制品(花生仁、核桃、各种瓜子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单一原料加工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4.肉制品和蛋制品 (1)肉制品(畜肉制品、禽肉制品等)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冷冻肉禽制品须标注加水冷冻前的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香肠、灌肠、火腿肠须标注淀粉含量。单一冷冻肉制品可以免除标注配料表。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发布日期】 2009-10-22(修订) 【生效日期】 2008-09-01 【效力】 【备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产品包装标识、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规程

产品包装标识、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编制、使用规程 1.目的: 为了规范产品生产质量管理及产品的使用安全,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编制此规程。 2.范围: 产品生产工序、成品包装工序。 3.职责: 生产部负责产品包装标识、标签的编制;技术部负责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编制。质保部负责产品包装标识、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的校对印刷、发放、使用和销毁。 4.内容: 4.1产品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应产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4.1.1 一次性化学传感器测试卡的包装标识主要是指印刷在包装盒上的产品名称、产品注册号、执行标准号、包装规格、存放要求、产品结构示意图及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如:“1*20”中“1”表示1个包装盒,“20”表示此包装盒内装有20片卡片。 4.1.2 产品包装标识是印刷在包装盒上的,使用时必须是经过检验的合格成品方可装入包装盒内。未经检验的成品或者不合格品原则不得装入包装盒内,若需要用包装盒装不合格品,在包装盒上标明“不合格品”。 4.1.3 包装盒必须按照生产计划单领取、使用。 4.2 产品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4.2.1 一次性化学传感器测试卡标签是指贴在卡片上的标明卡片批号的小标签及贴在包装盒上的标明产品名称的标签、合格证。 4.2.2 标明卡片批号的小标签在卡片生产过程中即可贴到卡片上;标明产品名称的标签和合格证必须在成品经过检验合格后装入包装盒后封盒时按要求贴在包装盒上。(产品名称标签贴在包装盒封口面的左上方,合格证标签贴在包装盒封口处中央。) 4.2.3 合格证必须是在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装入包装盒后才能使用。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07-9-6 17:13:08 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8.27 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 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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