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

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一般地说,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然会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它们都侵犯了一定的犯罪客体。一种犯罪可以因侵犯多种不同的社会关系而同时触犯数个客体。例如,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就是公共秩序,但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同时还侵犯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秩序、劳动秩序、教学科研秩序等。

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表现为犯罪的外部特征或者行为的客观形态的各种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直接影响犯罪构成的要件。我国《刑法》对此规定得比较简单,只分为两大类,即作为与不作为。这两大类下面再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小类。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又称为无法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根据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特征,通常把不作为犯罪分为以下几类: 1、作为义务主体的不作为犯罪2、无作为义务主体的不作为犯罪3、间接正犯4、不作为共同犯罪5、准不作为犯罪

1。不作为犯罪的一般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表现为犯罪的外部特征或者行为的客观形态的各种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直接影响犯罪构成的要件。我国《刑法》对此规定得比较简单,只分为两大类,即作为与不作为。这两大类下面再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小类。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又称为无法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 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3、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4、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5、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6、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7、身份: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取得的临时性或者永久性的影响定罪或者影响量刑的状态或者资格。 8、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9、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0、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1、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2、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3、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4、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5、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6、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7、意外事件: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18、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9、防卫过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20、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1、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 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一般地说,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然会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它们都侵犯了一定的犯罪客体。一种犯罪可以因侵犯多种不同的社会关系而同时触犯数个客体。例如,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就是公共秩序,但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同时还侵犯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秩序、劳动秩序、教学科研秩序等。 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表现为犯罪的外部特征或者行为的客观形态的各种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直接影响犯罪构成的要件。我国《刑法》对此规定得比较简单,只分为两大类,即作为与不作为。这两大类下面再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小类。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又称为无法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根据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特征,通常把不作为犯罪分为以下几类: 1、作为义务主体的不作为犯罪2、无作为义务主体的不作为犯罪3、间接正犯4、不作为共同犯罪5、准不作为犯罪

1。不作为犯罪的一般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表现为犯罪的外部特征或者行为的客观形态的各种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直接影响犯罪构成的要件。我国《刑法》对此规定得比较简单,只分为两大类,即作为与不作为。这两大类下面再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小类。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不作为犯罪在理论上又称为无法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

犯罪构成概念与意义

犯罪构成概念与意义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科目:刑法总论 号码:115 姓名: 学号: 班级: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一、犯罪构成的起源 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 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本世纪50年代初期从前苏联直接引进的,它是在吸收他国犯罪构成学说内容、总结中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 二、我国犯罪构成的沿革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参照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早在1957年前我国已经开始对犯罪构成的理论研究。该理论对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起到了积极作用。1957年以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犯罪构成理论遭到了批判,犯罪构成成为法学中的“禁区”之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犯罪构成理论开始恢复,并在研究中逐渐深入与创新。 三、犯罪与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及关系: (1)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A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是

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B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C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 (2)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应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而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管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的三个基本特征:A、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B、犯罪构成是违法性与有责性的的法律标志C、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3)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A、从他们的区别看:首先,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所表述的内容不同。犯罪概念着重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而犯罪构成则着重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其次,二者的作用不同。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犯罪与其他非犯罪的社会现象区别的原则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B、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又是相互联系的。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犯罪概念对罪与非罪的界定作用只有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发挥。而犯罪构成只有在犯罪概念指导下才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四、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又称为关闭的犯罪构成与开放的犯罪构成)。 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4、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五、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组成,犯罪构成是各个要件有机

犯罪的定义名词解释

犯罪的定义名词解释 犯罪,作为一个被法律界广泛使用的术语,其定义有很多解释和概念。在正式定义之前,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社会背景。 犯罪是指在法律禁止的时间内,个人或团体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因此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犯罪行为往往会给个人、群体和社会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破坏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宁。因此,各国在制定法律时,都致力于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犯罪的定义因国家和法律体系的不同而略有差异。比如,在中国刑法中,犯罪被定义为“以危害社会性质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触犯刑法,数罪并罚,加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这个定义明确了犯罪的性质和法律的制裁力度。 另外,犯罪行为也可以分为犯罪事实和犯罪责任两个层面进行解释。犯罪事实是指对于一个具体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需要有法律依据的判断。而犯罪责任则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个责任可能包括刑罚、罚款、社会服务等,具体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不同类型的犯罪也有不同的名词解释。首先,我们可以从犯罪的严重程度来分为轻罪和重罪两类。轻罪通常指的是侵害他人权益程度较低的犯罪,如偷盗、损坏财物等。而重罪则指的是侵害他人权益程度较高的犯罪,如谋杀、强奸等。轻罪和重罪在法律上的制裁力度也有所不同。 其次,犯罪还可以分为个人犯罪和团体犯罪两类。个人犯罪是指由个人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盗窃等。而团体犯罪则是指由团体或团伙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走私、贩毒等。团体犯罪往往具有组织性和计划性,更加难以打击。 此外,犯罪还可以按照犯罪主体的年龄来划分为成年犯罪和未成年犯罪。成年犯罪指的是18岁及以上的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未成年犯罪则是指未满18岁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刑法的全部名词解释

刑法的全部名词解释 刑法,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问题,即 如何通过制裁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来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在刑法中,有许多术语和名词被广泛使用,这些名词解释起来可能并不简单。在本文中,我将尝试解释一些刑法领域中的重要名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犯罪行为通常 分为两种类型: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行为。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具体行为,而刑事责任行为是指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判罚的行为。犯罪行为通常需要具备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以及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和后果。 罪名:罪名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描述的名称。罪名的选择主要基于犯罪 行为所涉及的具体法律规定和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刑法中的罪名通常可以分为两大类:犯罪以及附带刑和假设刑。犯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如故意、过失和合法性排除等。而附带刑和假设刑则是在主要罪名成立的基础上附加的刑罚,用于加重犯罪分子的刑罚。 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指组成犯罪罪名所必需的必备条件。构成要件根据不同 的罪名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意图和心理状态等因素,而客观要件则是指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行为和事实。 犯罪责任:犯罪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犯罪责任的主要形 式是刑罚责任,即犯罪行为人应当接受法律的刑罚,如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但在刑法中也承认一定的情节处罚原则,如立功、认罪和悔罪等因素可能对刑罚的轻重产生影响。

刑罚:刑罚是对犯罪行为人实施的法律处罚措施。刑罚的类型和程度取决于犯 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常见的刑罚形式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量刑:量刑是指法官根据犯罪行为人的实际情况和刑法规定,对刑罚的幅度进 行界定和决定的过程。量刑的过程通常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意、犯罪手段的残忍性和恶劣性,以及犯罪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责任,以及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通常由刑事诉讼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公诉: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的行为。公诉通常是在刑事诉讼 程序中,检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认定犯罪事实成立,并提起诉讼的过程。公诉过程中,检察机关负责进行证据收集、法律分析和起诉决定等。 辩护:辩护是指被告人或其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自己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活动。辩护的目的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解释事实、提出辩护理由、质疑证据和请求减轻刑罚等。辩护在刑事诉讼中被视为一项基本权利,被告人在辩护过程中有权选择辩护律师,并进行自由辩护。 以上只是刑法领域一小部分名词解释,刑法作为一个复杂而庞大的法学体系, 其中还涉及许多其他重要的名词和概念。通过深入了解和理解这些名词的含义,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刑法的精神和原则,从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正义做出贡献。

刑法 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 1.犯罪构成: 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 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权利、权力、利益 或权益)。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3.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4.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一类犯罪 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 5.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某 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6.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7.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 客观外在表现。 8.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9.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10.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11.持有,是指对于某些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之间存在支配关系的状态。 12.直接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所必然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具有直接 的因果关系。 13.间接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也就是说,这种危害结果并 不是由危害行为必然造成的,而是由于在危害行为的作用下,再加上其他因素的介入从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1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5.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16.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 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17.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18.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 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9.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了危害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0.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 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21.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 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1、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必须要由法律预先设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必须严格予以适用。 3、中间地:是指结果发生地的一部分或者危险结果发生地。 4、法益: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5、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与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6、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就是指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就是指说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 7、客观构成要件,就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说明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要素。 8、违法性,就是指刑法本身违反法律的一种特性,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是无价值或者反价值的。 形式的违法性: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而且又不具备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即具有违法性。实质的违法性:行为在实质上违反了法规范(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者侵害了法益,即具有违法性。 客观的违法性:主张法律是客观的评价规范,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如何,只要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法律,即具有违法性。 主观的违法性:主张法律是对行为人的命令性规范,违反法规范的人必须是能够理解规范内容的人,即违法性的有无,只能就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行为而言。 结果无价值:就是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行为无价值: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 9、行为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或者单位。 10、刑法上的身份,是指自然人主体所具有的对定罪量刑有一定影响的特定的个人要素。 11、身份犯的含义:客观的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备某种身份或者刑罚的加重减轻以具有某种身份为前提的犯罪,理论上称为身份犯。 纯正身份犯:行为主体的身份仅影响定罪的身份犯,成为纯正身份犯。 不纯正身份犯:行为主体的身份不影响定罪,仅影响量刑的身份犯,成为不纯正身份犯。 12、实行行为:形式上符合某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实质上具有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危险的行为,就是实行行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地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纯正不作为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有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13、行为对象:指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 14、结果:结果是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的侵害事实或者现实的危险状态。侵害犯,是指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一类犯罪形态,又称实害犯。 危险犯,是指将对法益的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一类犯罪形态。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的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 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一类犯罪形态. 即成犯,是指一旦发生了法益侵害的结果,犯罪即告成立的犯罪。

犯罪构成及犯罪构成要件分类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 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二、犯罪构成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例如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工是抢劫罪。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结合刑法总则的一些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就是下列要件的有机结合: (1)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实施抢劫的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 (3)实施犯罪的方法必须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财物; (4)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只有这些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才能构成抢劫罪。[3] 第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张三的抢劫之所以不同于李四的抢劫,就因为二者的抢劫有许多不同的事实特征存在。但不管张三的抢劫还是李四的抢劫抑或其他人的抢劫,都有一些共性,这些共性既反映了抢劫行为的特点,又反映了抢 劫独特的社会危害性,立法者正是从具体抢劫犯罪的大量事实特征中选择一些关键性的事实特征作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并不是一切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决定某一特征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标准,是看其对决定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的意义。前文提及的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表明抢劫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有决定意义。抢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1。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决定和影响犯罪的性质、形式和罪责轻重的根本因素。 2。犯罪对象,指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或事物。包括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和物两种,即一般的犯罪对象与个别的犯罪对象。 实行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力行方式来侵害法益的行为。在我国,它既包括作为又包括不作为。实行行为分为作为实行行为与不作为实行行为。不作为实行行为是指犯罪人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来侵害法益的行为。作为实行行为是指犯罪人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来侵害法益的行为。作为实行行为必须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有些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为某一种行为,但从其他方面也可推知其行为属于这种行为类型的情况,亦应包括在内。 3。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它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犯罪的主体等五个要件。 4。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按照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分为三种:即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和单位。 5。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在我国刑法中,主观方面又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它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两个基本形式。

非实行行为指行为人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来侵害法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和不作为犯两种类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职责,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该特定职责的行为。 6。犯罪的预备犯,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它是一种预备行为,区别于实行行为。区分预备犯与实行犯主要在于预备行为的着手时间是否为着手实行犯罪做准备。 7、预备犯,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它是一种预备行为,区别于实行行为。 8、未遂犯,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它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四种。 9、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学名词解释

1、犯罪学: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知识与理论体系.. 2、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即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的、违反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是指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制裁的行为.. 4、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严厉处罚的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是犯罪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 5、犯罪人:是指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严重社会越轨行为;应受法律和道德责罚的自然人.. 6、犯罪人反社会的概念:是指犯罪者人格呈现出的与社会法律规范和伦理准则相悖的品质或倾向.. 7、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担受者.. 8、犯罪原因:犯罪是由犯罪原因引起的;犯罪原因就是引起犯罪现象发生的一切因素;即指决定犯罪产生、存在和变化的因素.. 9、罪因结构:是指犯罪原因的诸因素相对稳定的联系方式;也可简化表述为犯罪原因的组合与作用形式.. 10、城市死角:特指都市中具有触引;便利或者隐匿犯罪的有利环境;社会控制力所不及的空间;如立交桥洞、地下过道.. 11、犯罪的社会原因:是指引发犯罪的各种社会因素及其过程;包括宏观层面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因素与微观层面的学校教育因素和家庭环境因素等.. 12、犯罪的亚文化:是指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一体信奉和遵循的;与主文化相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及其现象的综合体.. 13、犯罪个体原因:是指触引促发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生物、生理、心理特质与观念结构等主体的内在素质及其相互关系.. 14、犯罪预防:是指犯罪的事先防范活动和措施;具体说;是指有助于消除犯罪原因;避免犯罪发生的社会的组织管理和建设发展方面的各种活动和措施..

构成犯罪的名词解释

构成犯罪的名词解释 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及到许多名词和概念,这些名词和概念 有助于我们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以及对社会、个人的影响。本文将对一些构成犯罪的名词进行解释。 1.主体行为: 主体行为是指犯罪的实施行为,即指向犯罪客体的实际行动。无论是盗窃、抢劫、杀人还是贩毒等犯罪行为,都有具体的主体行为。主体行为的特征决定了犯罪行为的特点、方式和手段。 2.客体: 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中受到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人、财物或其他法律权益。比如,杀人犯罪中的客体就是被杀害的人,盗窃犯罪中的客体就是被盗窃的财物。客体的不同类型将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犯罪手段的选择。 3.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指犯罪者出于某种目的或动机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犯罪动机可 能包括金钱、权力、报复、自卫、嫉妒等等。了解犯罪动机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探究犯罪背后的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 过失和故意犯等。故意是指主体明知故犯,具有犯罪目的、意图和确定的犯罪行为;过失是指主体由于疏忽、漫不经心或预见性不足而造成的违法行为;而故意犯则是介于故意与过失之间,主体有犯罪预备或嫌疑,但实施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不明确性。 5.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所实施的条件和情境。这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 工具等。比如,在进行抢劫犯罪时,时间、地点、被抢劫的财物种类将直接影响到犯罪的方式和后果。 6.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构成某个具体犯罪罪名所必须具备的法律要件。每种犯罪行为 都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例如,杀人犯罪中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杀人、被害人死亡等。了解犯罪构成要件有助于我们判断和理解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受到法律追究。 7.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刑事 责任可分为刑事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刑事处罚是对犯罪行为人实施的法律惩罚,而刑事责任追究则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 8.社会危害: 犯罪行为的存在不仅对个人安全和财产造成威胁,也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危害。社会危害指的是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社会安全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犯罪行为不仅对受害人造成伤害,也造成社会信心的动摇,甚至会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带来严重的破坏。 通过对这些构成犯罪的名词解释,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特征,从而增加对社会安全的认知和预防犯罪的能力。尽管本文只是对这些名词进行了简单的解释,但是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些名词将有助于我们对犯罪问题的认识和思考。毕竟,犯罪是一个复杂而严重的社会问题,只有通过不断提高公众意识和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名词解释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关于犯罪成立条件和标准的理 论体系,也是我国刑事法学理论的重要内容。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一)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二)无偿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产权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的;(三)提交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的; (四)多次提交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产权文件,或者拒绝提交作出决定所需要的财产权登记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384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会道门”是组织名称;二是有“迷信”内容,以劝善戒恶为宗旨;三是有组织者、纠集者。对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按《刑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即18周岁至25周岁计算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1条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可以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以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方式蒙骗他人,并使被害人自愿实施“扶乩”等活动的,一般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进行迷信邪说宣传,蒙骗群众,致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依照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刑法的基本内容名词解释

刑法的基本内容名词解释 引言: 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是国家用以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本文将对刑法中一些重要的名词进行解释,旨在加深对刑法基本内容的理解。 一、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具备了构成犯罪要件的行为。犯罪行为具有以 下几个要素:主观方面的有罪意识和犯罪目的,客观方面的实施行为以及该行为的结果。犯罪行为是构成罪的基础,刑法的核心在于对犯罪行为予以惩处。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包括刑法责任的主体范围、刑事责任的主客观方面以及刑事责任的外延和内涵等内容。刑事责任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 三、刑法犯罪构成与未遂 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构成有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 要件主要包括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和社会危害性,以及主观方面的犯罪意图和过错。而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如果未达到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内容,称之为未遂犯罪。刑法对于未遂犯罪也有一定程度的处罚。 四、法定刑 法定刑是刑法对每个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幅度。法定刑的确定是根据 刑法中具体规定的内容,以及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得出的。法定刑的明确性有助于保护法律的确定性和一致性,确保刑法的公正与合理。

五、累犯与惯犯 累犯是指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的情况。而惯犯则是指有过多次犯罪经历的人。累犯和惯犯多被认为是一种危险的社会性格,其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危害更大。因此,根据累犯和惯犯的情况,刑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加重处罚。 六、刑事追诉时效 刑事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的期限。刑事追诉时效的长短对于 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及时性具有重要影响。刑事追诉时效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对犯罪行为的打击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之间的关系。 结语: 刑法的基本内容名词解释涵盖了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刑法犯罪构成与未遂、 法定刑、累犯与惯犯以及刑事追诉时效等重要概念。深入理解这些名词,有助于把握刑法的基本原理和目的,进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

《刑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复习题 (课程代码362139) 一、名词解释 1.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2.犯罪中止: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3.缓刑: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4.累犯: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5.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6.自首: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7.想象竞合犯:即想象的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8.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9.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0.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1. 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2.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 13.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14.假释: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15、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侵害及具体危险的事实。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罪刑各论概说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19、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20、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邢度的法定刑。 2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邢度,只规定对该种犯罪应予惩处。 2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邢度。 23、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是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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