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考核规定

柴里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柴里煤矿九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劳动管理工作,实现“严管+真爱”的依法管理理念,规范用工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矿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本着以建立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用工机制为目标,实现一人多责、一专多能、精简高效、提高劳动效率的目的,进一步打造人力资源配置的科学化、现代化、法制化。

第二章劳动定员定额

第三条继续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三定”工作方案,强化长效机制,坚持以劳动定员定额为基础,深化企业内部市场化建设。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统一定员、定额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全过程参与月度综合作业计划的编制、工作量的考核验收及单项工程或工作量的承包工作。

第五条定额管理人员要正确使用定额标准和修正系数,每月下井或到现场不少于15个班次,建立定额分析制度,根椐需要做好工时利用测定工作,促进劳动效率的提高。并建立相应的奖惩考核体系,规范定额管理人员的行为。

第三章劳动组织

第六条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三定”方案编制劳动组织。在生产组织上按照“2、2、2、3、5、6、9、19、29、100”(即掘进迎头控制在9人以内;综采综放工作面控制在19人以内;炮采高档工作面控制在29人以内;对拉工作面不准同时生产,面上人员控制在30人以下;每个采区人员控制在100人以内)的限员规定控制井下作业人员,并在上井口和各工作面实行限员挂牌制度。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对超定员生产的对单位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为保证安全生产,避开职工思想及精神状态薄弱时间环节,原则上将夜班调整为检修班,不再安排生产任务。采掘实行“四六”工作制,辅助单位有条件的也可实行“四六”工作制。

第八条各基层区队(车间)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限定班子职数。各总支、专业公司机关,参照矿机关“三定”设置定岗定员,富余人员充实到生产、服务岗位。

第九条合理设置班组长职数,压缩管辅人员。

一、采煤区队:每工作面每班设班长1人,副班长2人,班内不设组;工区大班零活组、机电维修组各设组长1人。

二、掘进区队:每班设班长1人,每班每迎头设组长1人;工区大班零活组、机电维修组各设组长1人。

三、井下辅助区队:根椐工作性质,班长设置职数不超过在册人数的6%,班内可视工作地点或性质设组长(但不超过2人)。

四、地面生产及后勤服务单位:根椐生产班次和工作性质,同一性质的工作每班组长不准超过2人,班组长设置职数不超过在册人数5%,其中,在册不足20人的单位不准设置班组长,由单位管理人员分工负责。

五、基层区队(车间)设工资核算员1人,材料员由大班零活人员兼职。

管理人员由组织人事科按定员配备;班组长由生产部按上述规定选定;辅助服务人员由人力资源科按定员配置。基层区队工会主席、团支部书记、女工主任等一律由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兼职,做到一人多责。

第十条为保持劳动组织的相对稳定性,劳动组织不准随意变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调整劳动组织的,须经矿批准。对不按要求私自调整的,矿将不予审批有关人员的易岗易薪手续,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每人次200元的罚款。给安全生产带来潜在

危害,造成影响的责任追究。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凡在我矿从业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保证签订率达到100%,杜绝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行为存在,以避免劳动纠纷的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除全民工、集体工外,矿主业使用的其他用工实行劳务派遣制,非煤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公司)在矿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自行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无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意向,只能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不能连续工作满十年。

第十三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以规避劳动纠纷的发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非全日制及季节性等劳务性用工,按国家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和员工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的变更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公司)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合同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合同终止后申请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以德、能、勤、绩、遵章守纪为主,并将考核的结果计入个人档案。考核后对符合续订条件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不符合续订合同的,按程序通知本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凡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就读定向协议的大学本科生或职工,毕业安置工作后5年内不准随意自愿解除劳动合同;5年后如有特殊情况本人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清算用人单

位与定向学校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补缴,用人单位方可按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或在劳动合同附录中予以明确。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即:单位一次性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为一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员工订立保密协议。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企业有竞争力的业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根椐《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并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一方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履行法定程序后,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㈠劳动合同期满的;

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在未得到企业批准之前,仍要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按旷班处理。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劳动合同的解除及送达程序,是减少劳动纠纷发生的重要基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此程序办理。

一、解除违规违纪员工的劳动合同前,应当对其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然无效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纪、违规者则不需要经过此程序。

二、征求工会意见。解除违规违纪员工的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长及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并形成决议后,函告用人单位讨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同时用人单位形成行政公文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三、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必须二人以上共同参加送达,按照规定的期限书面通知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根椐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即:(一)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三)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劳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职工总量,未经集团公司及矿批准,任何单位(公司)无权招用各类用工。对不按规定擅自招工的,视为非法用工,私招收1人,罚单位1万元,并进行责任追究,对由

此出现劳动争议纠纷,所发生的费用及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所在单位(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职工调动

为保持职工岗位的相对稳定性,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职工个人的工作调动,确需调整工作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矿外职工调动(含盛隆公司、同泰焦化公司、宏达化工公司)按枣矿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二、矿内部职工调动,按照“三定”定员,坚持“缺员不出、超员不入”的原则,确因工作需要办理职工调动,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出、调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分管矿长和经营矿长审定后,报主管矿长批准方可办理。对“缺员签出、超员签入”的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责任追究。矿机关及各总支、专业公司二级机关未经主管矿长同意严禁私自借用人员。

三、职工因身体原因申请调动工作的,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其中:鉴定为1-4级的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职手续;鉴定5-6级的给予适当安排工作或退出工作岗位;鉴定为7-10级的必须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煤炭主业与非煤各公司之间人员流动。确因工作需要办理调动的,调动者个人需先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个人各项保险转移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职工的调动(建制除外)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原则。调整10人以下由接收单位负责执行不少于3天的岗前培训,10人以上,由单位写出书面岗前培训报告,柴里大学组织岗前培训,严禁无证上岗。

第六章离岗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存在“停薪留职”、“两不找”人员,一经查出给予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根据枣矿集团字〔2010〕28号文件规定,调整

企业职工内部退养年龄。

(一)管理(专技)岗位:在管理(专技)岗位工作连续满10年以上,现仍在管理(专技)岗位工作的,其离岗内退年龄为:矿处级(含副矿处级及高级技术职称),男年满56周岁,女年满51周岁;科级及以下职工,男年满54周岁,女年满49周岁,应离开现工作岗位,实行内部退养。

(二)工人岗位:具有原正式干部身份,但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及工人,其离岗内退年龄为:男54周岁,女44周岁,应离开现工作岗位,实行内部退养。

被评为集团公司及以上劳动模范的在岗在聘的高级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管理人员、员工,可顺延1年。

如遇上级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外借职工(借出矿外)或安排职工外出学习,否则,按旷工处理,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经批准同意的长期借用、学习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借用、学习期满必须按时返原单位、原岗位上班,否则,按旷班论处。

第七章劳动纪律

第二十九条考勤管理

一、矿机关及各直属单位、专业公司机关,实行实名签到制,月底统一统计汇总,作为月度做帐依据。

二、井下单位班前考勤后,必须执行入井签字制度;其他单位班前考勤后,必须执行上岗签字制度。职工考勤表由人力资源科统一印制,单位领用。职工当日(班)出勤,在对应的考勤栏内标记,其中下井标记为“下”;公假、学习培训、伤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相应标记“公、学、伤、病、探、婚、丧、产、育”;事假标记为“事”;休班标记为“休”;无故不出勤者标记为“旷”字样。职工考勤表当天必须按照上述出勤等情况,据实考勤,不

准留有空格。实际出勤必须与班清班结原始记录等考核一致。其中下井职工,须与矿灯记录、井下定位系统考勤相一致。否则每发现一人次对考勤责任人按违犯劳动纪律处分,并对责任人和当班值班领导分别罚款200元。核算员要每天按时把本单位职工出勤情况录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月终做帐工资表上的出勤及其它假期与考勤表、班清班结原始记录必须保持一致,不准弄虚作假,否则按夹带工资论处。对修改考勤表,单位必须说明原因,经单位主要责任人签字后,报矿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属实方可调整。

三、职工考勤表要与当月工资帐一并保存,不得损坏、丢失和涂改。否则对单位处以2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00-1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查实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四、职工迟到、早退的,除按轻微“三违”论处外,另按其误工工时,扣发效益工资。对无理取闹,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出工不出力的人员,区队有权停止其工作,不发工资,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区队停止职工工作原则上不允许超过3天,超出3天的应报人力资源科批准。对出工不出力、弄虚作假、班中从事第二职业、上网玩游戏、班中带孩子、班中喝酒、消极怠工、刁难纠缠领导、打击报复、打架斗殴、散布谣言、组织上访等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企业荣誉影响极坏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五、职工请假必须持矿统一印制的请假单,注明休假类型、休假原因、休假起止时间、详细休假地址等,由所在班组长、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科审批。管理人员的请销假按管理人员请销假规定执行。

六、区队(车间)每月初必须提前排定单位职工的休班时间,职工休班须按区队(车间)排定的轮休时间休班,原则上不准错

休。各区队(车间)应每天对本单位的所有人员进行集中考勤,并建立考勤实名签到制度,不准出现职工只在班组或岗点考勤,不到单位考勤。对未建立集中考勤和实名签到制度的单位,对单位负责人给予200元的罚款。

七、严格下井人员考勤,单位对当班下井人数、姓名及工作地点要有详细的记载,无记载的对单位值班负责人给予200元的罚款。

八、职工下井工作必须配带“井下三大件”(矿灯、自救器、人员定位井下编码器),缺一不允许下井工作,严禁捎带他人“井下编码器”下井。对违反此项规定的人员,按严重危害井下安全生产论处。严禁持灯在地面逗留,更不允许持“三大件”不下井,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三十条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直接造成设备损坏、停工、停产,损失在100-1000元以内者,行政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同时可给予经济制裁,减发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的工资,减发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对造成直接损失1000元以上者,行政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同时给予减发不超过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的工资,减发时间不超过一年或根据造成损失额进行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对造成轻伤、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较大、重大侥幸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以及瞒报、迟报工伤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矿有关安全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旷班职工的处理

一、对连续旷工3天或年内累计旷工9天,经批评教育,能够认识错误,写出书面检查及保证书的,由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矿研究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

二、连续旷工10天或年内累计旷工14天,经批评教育,能够认识到错误,写出书面检查及保证书的,经单位提出书面处理

意见,报矿研究给予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

三、连续旷工15天或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严格遵循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处理程序,即:单位组织2人以上,对其进行家访,了解详细情况,家访时由家访人详细填写家访单,并由家访人及旷班职工签字认可。对无法找到本人的,可由其接访亲属签字。经家访能够深刻认识错误,按时回矿报到的,经矿批准后,可给予从轻处理。经家访不按时回矿报到的,由单位写出处理意见,并附家访及考勤等相关材料报矿人力资源部门,经矿党政联席办公会研究,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团小组长会议审议同意后,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四、因旷班原已受到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又继续旷班事实清楚的,原则上不再留用,单位可直接整理旷班材料,写出书面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部门,经矿党政联席办公会研究,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审议同意后,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判服刑或缓刑等),按《劳动合同法》和枣矿集团字〔2009〕117号文规定,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六、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相关单位配合,按照本文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送达程序办理相关送达手续。

七、非煤公司管理的合同制人员,按上述处理程序,公司自行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按本文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送达程序办理相关送达手续后,报矿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并减册。

第九章休息休假

第三十四条各类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含非因工负伤)、工伤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育

儿假、陪护假、公假等

第三十五条事假

职工因事请假必须以事假条为准,经审批后的事假条附考勤台帐背面,无事假条或不合规的事假条一律无效,按旷工处理。休事假以先请后休的方式,严禁事后补假。职工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方可休假,严禁单位存在短期连续性休事假。3天以上的由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职工最多可连续休事假7天,月度累计休事假14天,年度累计休事假30天。管理人员请事假按管理人员请销假管理规定执行。事假一律不支付工资。

第三十六条病假(含非因工负伤)

一、开假权限

职工因病需休假,一律到滕南医院柴里分院开据病假条,病假权限:柴里分院医师1天、科主任3天、业务院长7天,住院及特殊情况由院长签批,但不应得过一个月。

二、病假证明的管理

职工因病休假,病假条开出后必须当日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持病假条到伤病假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后由伤病假管理办公室统一录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补假或未按时间要求出据假条的,不予录入管理系统,视为旷班处理。在外地医院开出的休假证明需经柴里分院院长审核后重新开据休假证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持上述两院休假证明再到伤病假管理办公室审核录入管理系统。

三、病假人员的管理

为加强对伤病假人员的管理,各单位要对除住院、痢疾、传染性等疾病以外的休假人员实行休息学习制度,每天学习1-2小时。对不按要求点名学习的人员,单位负责人对当天病假证明可不予签字。

四、对连续休病假6个月以上的,单位必须通知本人写出书面伤病鉴定申请,经单位签字,报人力资源科集中组织鉴定。对到期不申请鉴定,也不上班工作的,停发病假工资,按旷班处理。正在住院暂不能上班或参加鉴定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科审核属实的,可适当延长休息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本人医疗期。

五、医疗期及鉴定后的规定

(一)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医疗期,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职工在医疗期结束后,不能再从事原工作的,应以书面的形式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等待鉴定期的人员,其个人病假正常审批,工资按规定支付。对拒不参加矿组织的劳动能力鉴定,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从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日起,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规定,停发一切待遇,按旷班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三)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被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病退、退职手续;被鉴定为大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矿另行安排的工作,按照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规定发给其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六、病假待遇

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最长不超过24个月),停工医疗不超过180天,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

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享受集团公司的单项奖励。

第三十七条工伤假

一、工伤假的认定,以安监处签发的“工伤证明信”和医院开具的工伤假条,加盖伤病假管理专用章为准。

二、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以鲁劳社〔2006〕15号文《并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为准。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因伤情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工作仍需治疗的,职工个人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保障科提交书面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并提供医院休假证明,经批准后可延长停工留薪期。

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等待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本人档案工资标准执行伤假工资。

四、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经枣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职工伤残等级执行伤残待遇。

五、经鉴定7至10级的人员由矿统一安排工作,执行上岗后的工资待遇。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上班的工伤人员,停发其相关工资待遇,并按照企业职工与矿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年休假

根椐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一、享受年休假范围,包括在矿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全民工、集体工、劳务派遣工、合同制工。见习、学徒熟练未转正的人员(含当年转正的)和季节性的临时工(含一年期的非全日制工)等不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

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年休假的待遇

职工休年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享受集团公司的单项奖励。

第三十九条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假范围:凡在我矿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全民(集体)合同制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探亲假地理区域界定

凡父母或配偶居住在除枣庄各县市区、江苏省的沛县、丰县、徐州市区、邳县、泰安的宁阳、济宁的任城、鱼台、金乡、汶上、嘉祥、兖州、曲阜、邹城、微山、临沂的苍山、费县、平邑以外地区,职工享受探亲假。

三、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四、有下列情况者,自动失去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的资格。

(一)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其配偶来矿居住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符合探望配偶、父母条件的职工,其配偶与父亲或母亲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职工在一年内因请事假或旷班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的,取消其当年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资格。

五、探亲假期原则上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

六、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期,在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每年年末排定下年度休探亲假职工的日期,不准错休,职工休假前到人力资源科办理审批手续。对在年末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后果自负。

七、探亲假待遇:职工休探亲假期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不享受集团公司的单项奖励。

第四十条婚假

一、婚假天数,职工法定婚假三天。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结婚的,增加婚假27天,职工在外地结婚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二、审批程序,职工请婚假,需持结婚证,到计生部门核实是否晚婚,是晚婚的由计生部门出具晚婚证明,单位出具婚假条,不是晚婚的,由单位直接出据婚假条,计生部门签字属实,人力资源科核实路程后予以审批。

三、婚假待遇,职工休婚假期间,发给本人的基本工资,不享受集团公司的单项奖励。

第四十一条丧假

一、丧假天数,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丧假三天,如其亲属在外地死亡办理丧事,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二、审批程序,职工凭死亡直系亲属的火化单,到基层单位开出丧假假条,人力资源科核实路程后予以审批。

三、丧假待遇:职工休丧假期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不享受集团公司的单项奖励。

第四十二条产假

一、产假天数,按照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按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晚育增加产假60天。按照枣矿集团字[2005]64号规定,女方晚婚的(女23周岁)除享受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晚育者报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增加90天的产假,共计270天。晚婚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二、审批程序:需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计生办出具是否符合增加产假的证明,单位开具假条,经计生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科审批。

三、产假待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不享受集团公司的单项奖励。

第四十三条计划生育假

按照枣发[2004]19号和枣矿集团字〔2005〕64号文规定: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职工在手术后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四、单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4天;

六、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

七、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2天;

八、产后结扎输卵管,休息54天,特殊情况凭医院证明享受医师规定的休息时间;

九、审批程序: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专业分管领导同意,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属实后,到人力资源科审批执行

十、计划生育假待遇:职工休计划生育假,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并享受集团公司的单项奖励。

第四十四条育儿假

一、育儿假期限,枣矿集团字〔2009〕119号文规定:女职工哺乳期间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育儿假。

二、审批程序: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专业分管领导同意,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经人力资源科批准后执行

三、育儿假待遇:职工休育儿假期间,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第四十五条陪护假

原则上不允许单位存在陪护假。工伤的陪护按枣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需陪护的伤残等级及护理级别统一由服务队安排陪

护工。病假人员不允许安排陪护人员。

第四十六条女职工休以上各类假期在15天以上的,一律由单位逐级签字经计生办登记盖章,并经人力资源科批准后方可休假。对违反规定休息休假的按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为切实加强职工请销假管理,充分发挥我矿人力资源系统,干部职工的各类请销假统一由人力资源科负责录入,对当日未出勤也无任何假期录入的,将视为旷班。

第八章职工培训

第四十八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察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十九条对职工的培训内容主要是: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管理、煤矿开采安全、职业病防治、事故应急处置、自救与创伤急救、基本安全理论知识与基本技能培训。从业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每年进行一次再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煤矿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再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0学时。

第五十条从事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具备入井实习资格,签订师徒合同后方可入井,建立健全从业培训档案并及时将培训、考试、考核的有关资料要存入个人培训档案。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法》的要求,对档案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的收集干部、职工的奖惩、聘任(用)、工资调整、技术职称的调整等相应档案资料,并及时

装入个人档案。

二、严格劳动人事档案的查阅制度。原则上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职工档案,因工资调资(增资)、职务聘(任)用、户籍迁移、职工退休、易岗易薪等情况需要查阅档案时,必须经人力资源科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在档案管理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专门设立的档案查阅室进行查阅。

三、需要将职工档案带出档案室查阅或上报上级部门审核的,档案管理员要对职工档案的页数、每页记载情况、借出时间、借出人、返还时间、及借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做详细的记录。档案返还时,档案员要一一对应档案借出时的档案记录,无异议后方可取回档案。对存有异议的借出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对档案存有异议的地方向人力资源科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汇报,由矿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处理。

四、进入档案查阅室查阅档案的人员,严禁携带钢笔、签字笔、圆珠笔等进行档案查阅,查阅档案时只允许查阅人携带铅笔。未经人力资源科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抄录或复印,严禁查阅人抄录或复印职工档案内容。禁止职工个人档案全部内容抄录或复印。对经档案管理人员查出的查阅人违反规定携带钢笔、签字笔、圆珠笔等查阅档案的,档案管理员应立即取消查阅人查阅档案资格,并对查阅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五、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认真履行好个人的岗位职责,对因工作不认真或工作失误,造成职工个人档案篡改、丢失、泄密等情况的,对档案管理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外,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一章奖惩制度

第五十二条为增强职工企业主人翁责任感,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行政措施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以精神鼓励

煤矿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煤矿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哈拉沟煤矿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劳务用工管理,满足本矿生产需要,符合地方政府对流动人员管理规定,按照集团公司对劳务人员使用管理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务用工计划管理 1、劳务用工定编定员:各单位在保证主要技术工种的前提下,所缺人员由劳务人员补充。矿结合实际对各单位劳务人员按照岗位进行合理定员。具体定员详见:2011年各单位劳务用工核定表。另外,当各单位作业系统、岗位设置等发生变化时定员将进行实时调整。 2、劳务用工审批程序:各单位根据实时定员人数及实际在册人数编报劳务人员需求计划申请,如只需矿内在册人员进行调整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经营办负责调配;如需新增劳务人员时,经分管领导和矿长审批后,由经营办负责上报人力资源部、劳务用工办审批、督办。 3、劳务用工派遣:劳务用工办负责按时派遣符合务工条件的劳务人员。 二、劳务用工使用管理 1、劳务人员到矿时,必须要与集团公司指定的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了派遣手续,否则矿里不予接受。 2、矿主要负责劳务工日常使用管理。

3、初次派遣的劳务人员年龄必须在40周岁以下(特别工种要求的年龄另行规定),并持有身份证(户口簿)、外出务工证、婚育证、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担保协议书(与在册正式工签订)。由经营办负责对派遣的人员进行资格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劳务工要及时退回劳务用工办。 4、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劳务工的管理,把劳务工的管理真正纳入本单位管理之中。各区队队长是全队劳务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三、劳务用工培训管理 劳务人员的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基本安全常识培训由生产准备处劳务用工办负责;矿级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等培训由矿安管办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合格后由经安管办负责办理入井证、经营办负责灯卡等相关证件;岗位操作技能、岗位标准、危险源辨识及手指口述等培训由各队负责。经各区队培训考试合格后报经营办,由经营办按照证件管理权限负责办理相关操作证件。 四、劳务用工试用期管理 1、输入的劳务人员分配到各使用单位时,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并责成班长或责任心强、生产经验丰富的人员带领工作,并签订师徒协议,时间为1年。 2、试用期限为:使用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试用期限为10天,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试用期限为30天。 3、试用期结束由使用单位负责考核。经考核(考试)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意见,报经营办,由经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考核规定

柴里煤矿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柴里煤矿九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劳动管理工作,实现“严管+真爱”的依法管理理念,规范用工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矿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本着以建立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用工机制为目标,实现一人多责、一专多能、精简高效、提高劳动效率的目的,进一步打造人力资源配置的科学化、现代化、法制化。 第二章劳动定员定额 第三条继续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三定”工作方案,强化长效机制,坚持以劳动定员定额为基础,深化企业内部市场化建设。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统一定员、定额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全过程参与月度综合作业计划的编制、工作量的考核验收及单项工程或工作量的承包工作。 第五条定额管理人员要正确使用定额标准和修正系数,每月下井或到现场不少于15个班次,建立定额分析制度,根椐需要做好工时利用测定工作,促进劳动效率的提高。并建立相应的奖惩考核体系,规范定额管理人员的行为。 第三章劳动组织 第六条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三定”方案编制劳动组织。在生产组织上按照“2、2、2、3、5、6、9、19、29、100”(即掘进迎头控制在9人以内;综采综放工作面控制在19人以内;炮采高档工作面控制在29人以内;对拉工作面不准同时生产,面上人员控制在30人以下;每个采区人员控制在100人以内)的限员规定控制井下作业人员,并在上井口和各工作面实行限员挂牌制度。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对超定员生产的对单位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为保证安全生产,避开职工思想及精神状态薄弱时间环节,原则上将夜班调整为检修班,不再安排生产任务。采掘实行“四六”工作制,辅助单位有条件的也可实行“四六”工作制。 第八条各基层区队(车间)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限定班子职数。各总支、专业公司机关,参照矿机关“三定”设置定岗定员,富余人员充实到生产、服务岗位。 第九条合理设置班组长职数,压缩管辅人员。 一、采煤区队:每工作面每班设班长1人,副班长2人,班内不设组;工区大班零活组、机电维修组各设组长1人。 二、掘进区队:每班设班长1人,每班每迎头设组长1人;工区大班零活组、机电维修组各设组长1人。 三、井下辅助区队:根椐工作性质,班长设置职数不超过在册人数的6%,班内可视工作地点或性质设组长(但不超过2人)。 四、地面生产及后勤服务单位:根椐生产班次和工作性质,同一性质的工作每班组长不准超过2人,班组长设置职数不超过在册人数5%,其中,在册不足20人的单位不准设置班组长,由单位管理人员分工负责。 五、基层区队(车间)设工资核算员1人,材料员由大班零活人员兼职。 管理人员由组织人事科按定员配备;班组长由生产部按上述规定选定;辅助服务人员由人力资源科按定员配置。基层区队工会主席、团支部书记、女工主任等一律由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兼职,做到一人多责。 第十条为保持劳动组织的相对稳定性,劳动组织不准随意变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调整劳动组织的,须经矿批准。对不按要求私自调整的,矿将不予审批有关人员的易岗易薪手续,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每人次200元的罚款。给安全生产带来潜在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一、前言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是对煤矿的劳动气力进行管理的一项制度。这个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煤矿的稳定进展,有利于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生产。本文将从煤矿劳动定员的意义、煤矿劳动定员的基本原则、煤矿劳动定员的管理模式、煤矿劳动定员的实在管理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煤矿劳动定员的意义 煤矿劳动定员是指依据煤矿的生产需要,推测肯定时期内所需的劳动气力,对煤矿人员进行数量和结构上的计划布置,确保煤矿的生产和安全。 煤矿劳动定员的意义,重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煤矿劳动定员制度可以确保煤矿的劳动气力处于合理的数量,避开因人员过剩或不足而影响煤矿的安全生产。 2.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率。煤矿劳动定员制度可以合理布置煤矿的劳动气力,提高劳动气力的使用效率,从而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率。 3.优化煤矿的人员结构。煤矿劳动定员制度可以依据煤矿的生产需要和人员技能等级,合理布置煤矿的人员结构,从而提升煤矿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煤矿劳动定员的基本原则 煤矿劳动定员制度的实施,必需遵从基本原则,确保其合理性和科学性。 1. 法律原则。煤矿劳动定员必需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不得超过煤矿安全生产本领。

2. 稳定原则。煤矿劳动定员制度应当稳定牢靠,不宜频繁调整,以避开影响煤矿的正常生产和员工的工作稳定。 3. 科学原则。煤矿劳动定员制度应当基于科学讨论和生产实践,以合理的数量和结构为基础,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率和员工的工作效率。 4. 合理原则。煤矿劳动定员应当依据煤矿的生产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布置煤矿员工的数量和结构,以达到最优的利益。 四、煤矿劳动定员的管理模式 煤矿劳动定员可以采纳集中式和分散式的管理模式。 1. 集中式管理模式。集中式管理模式是指将煤矿的劳动气力集中布置,由煤矿企业或者管理部门对员工的聘请、调配和管理等进行统一管理。 2. 分散式管理模式。分散式管理模式是指将煤矿的劳动气力分散布置,让各个生产部门或工区自主聘请、调配和管理员工。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依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 五、煤矿劳动定员的实在管理方法 1. 定期评估。煤矿应当定期评估各部门或工区员工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效率,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2. 聘请管理。煤矿应当建立合理的聘请管控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通过后进行签订用工合同和入职手续。对入职的员工,要适时进行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工作质量和效率。 3. 考勤管理。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的考勤管理制度,对员工的出勤情况和工作时上进行统计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优化组织结构和调整工作量的依据。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7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1、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人事科审定。 3、____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人力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4、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人事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事科办理调动手续。 5、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人事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____,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____决定,必须调动的。 (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6、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同意,并到人事科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经矿长同意,可调入借调单位。 7、经____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8、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____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到报到上班。 9、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包括借调)。 10、各单位不得随意将职工介绍到人事科。 11、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修订)全矿职工定编定员方案。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做到科学、先进、合理。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1. 说明 为了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切实保障 煤矿生产安全,进一步强化煤矿“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的理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定义 “煤矿劳动定员”是指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某项工作 工种、岗位所需人数,以达到安全生产和科学生产所要求的合理标准。 3.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开采煤炭的矿山,包括国有煤矿、民营 煤矿和外资煤矿等所有煤矿生产经营单位。 4. 责任与义务 4.1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根据矿山的规模、开采状况以及工人安全健康需求等因素, 合理制定劳动定员,并严格按照制定的定员标准组织生产和管理。 2.加强对劳动定员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管理,定期对劳动定员 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重视生产现场劳动环境和劳动强度,确保生产作业的安全 性、稳定性和高效性。

4.全面推进生产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 度和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优化安全生产环境。 4.2 职工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遵章守纪,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 身安全。 2.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积 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3.严格执行生产安全制度规定,不违规操作,不带病工作, 不擅自更改工作定员。 5. 劳动定员的制定及执行 5.1 制定劳动定员 1.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自身情况,结合相关 资料和调查研究,制定合理的劳动定员计划。 2.劳动定员计划应明确每个工种、岗位的劳动定员数,包括 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定员和特殊情况下的待命人员定员,同时应作为生产计划的重要依据,经营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制度。 5.2 劳动定员的执行 1.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劳动定员计划,合理安排工作岗位, 科学配置生产队伍,确保生产线有序进行。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煤矿企业的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矿山开采和生产的劳动者。 二、用工名录的建立和变更 1.用工名录的建立 煤矿企业应按照用工需求和岗位要求,建立用工名录。用工名录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学历、工作经历及岗位分配等信息。用工名录应进行防篡改措施,并定期备份。 2.用工名录的变更 煤矿企业在劳动者入职、调岗、升降职或离职等情况下,应及时对用工名录进行变更。变更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岗位、工资福利等信息,并及时通知个人劳动者。 三、用工程序 1.岗位需求申请

煤矿企业应根据生产计划和岗位需求,编制用工计划。用工计划应明确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等信息,并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批。 2.劳动招聘 煤矿企业招聘劳动者时,应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采取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并公开招聘岗位要求、薪酬福利等信息。招聘过程中,应严禁任何形式的歧视、虚假宣传和暗箱操作。 3.岗位面试 煤矿企业应对招聘人员进行面试,面试内容包括基本素质、岗位技能和工作经验等。面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岗位要求进行评判,公正评选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 4.录用通知 面试合格的劳动者,煤矿企业应发布录用通知书,通知劳动者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入职手续。录用通知书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工资待遇、劳动合同、劳动保障和职业安全等事项。 四、劳动合同 1.合同签订 煤矿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岗位职责、工资福利、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劳动保障和纪律要求等内容。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2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 1. 引言 本制度旨在规范煤矿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确保员工的权益,提高劳动效率,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持续稳定经营。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并严格执行本制度。 2. 用工需求与招聘 2.1 用工需求的确定 煤矿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结合业务规模和发展需求,确定用工需求。用工需求应通过人力资源部门、生产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并报批企业高层,经企业高层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应招聘计划。 2.2 招聘流程 2.2.1 编制招聘计划 根据用工需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编制招聘计划,制定招聘岗位及人数等相关要求。 2.2.2 招聘渠道 煤矿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招聘,如互联网招聘平台、招聘会等。 2.2.3 招聘选拔 招聘人员应按照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选拔,遵循岗位要求和用人需要,采取面试、笔试、资格审查等方式进行选拔。 2.2.4 招聘结果通知与录用 煤矿企业应及时通知招聘结果,并向被录用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明确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和工作岗位等信息。

3. 劳动合同签订与管理 3.1 劳动合同签订 煤矿企业与被录用人员应根据岗位要求和用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关键内容。 3.2 劳动合同管理 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真实、有效、规范地执行劳动合同。同时,企业应及时跟踪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违反合同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或解除合同。 4. 人员培训与技能提升 4.1 培训计划制定 煤矿企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制定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等。培训计划应经企业高层批准后执行。 4.2 培训实施 煤矿企业应采用多种培训方式,如内部培训、外部培训、职业教育等,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培训内容应根据员工岗位要求和个人需求进行定制化培训。 4.3 培训效果评估 煤矿企业应及时评估培训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培训计划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培训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 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5.1 劳动保护

煤矿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煤矿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劳动用工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矿山职工安全生产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煤矿所有职工,包括领导干部、技术工人、劳务工、临时工等,在职工的招聘、聘用、培训、考核、激励、保险等方面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煤矿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用工制度,明确职工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保障用工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煤矿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发展需求,合理确定职工用工计划,确保用工合理、稳定和安全。 第五条煤矿应当对职工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职工技能、素质和安全意识,确保生产安全和高效生产。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考核和激励机制,依据职工工作绩效、安全生产情况等进行考核,激励合格职工,发挥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七条煤矿应当规范用工行为,严格执行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工资、福利、休假等各项权益。 第八条煤矿应当为职工购买相应保险,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确保职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地点安全,一旦发生事故,能够给予合理的赔偿和救助。 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保障职工的安全生产权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生产设备和环境的安全管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因工资、福利、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引发的纠纷,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矿山职工安全生产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本制度落实和监督检查制度,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煤矿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维护劳动用工秩序。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

2024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2024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招聘与录用:根据需要,煤矿进行合理安排和组织,制定招聘计划,并按煤矿用工需求进行招聘。招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岗位需要,择优录用符合条件的员工。 2. 用工合同:雇主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用工合同应包含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各方面的内容,确保双方权益的平等和合法性。 3. 劳动保护:煤矿应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装备,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此外,煤矿还应组织劳动者参加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服等。 4. 劳动纪律:煤矿应建立健全的劳动纪律制度,明确员工的工作责任和义务,规定员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作纪律等。煤矿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按照规定进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5. 劳动权益保障:煤矿应依法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支付、加班费用、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煤矿还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员工的劳动纠纷和投诉,并依法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6. 绩效考核与培养:煤矿应根据岗位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同时,煤矿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养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晋升机会,激励员工积极进取,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同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并为煤矿的稳定运营和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4篇)

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强化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劳动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和外资合作矿等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要依法设立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明确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为煤矿劳动用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保障。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招聘程序和要求,确保招聘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五条煤矿企业要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提升员工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者的安全权益保护机制,及时解决劳动纠纷,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用工招聘 第七条在进行用工招聘时,煤矿企业应公布招聘岗位和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面试和选拔。 第八条招聘程序中,应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拒绝录用。 第九条在用工招聘时,煤矿企业应优先考虑本地劳动力的就业需求,遵守国家和地方就业政策。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员工信息数据库,定期更新员工的个人信息和工作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期限不能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续签前,煤矿企业要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续签。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不得强制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第四章劳动保护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装备。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工作环境监测和评估机制,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的标准。 第五章劳动权益保障

煤矿井下职工行为规范及考核办法制度法规

煤矿井下职工行为规范及考核办法制度法规 煤矿井下职工行为规范及考核办法制度法规是为了规范煤矿井下职工的行为和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煤矿井下职工行为规范及考核办法制度法规: 1. 煤矿井下职工行为规范: - 遵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保障个人和他人的安全。 - 遵守工作纪律,如按时到岗、按时下井、不迟到早退、不旷工请假等。 - 遵守工作秩序,如服从领导指挥、协作配合、不串岗换位等。 - 遵守工作规程,如按照工作流程操作、正确使用工具设备、不浪费资源等。 - 互相尊重,不歧视、欺负、侮辱他人。 - 文明用语,不使用粗俗、恶言恶语,遵守职业道德。 2. 煤矿井下职工考核办法: - 安全生产考核: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指标,评估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表现。 - 工作绩效考核: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和时间效率等指标,评估职工的工作表现。 - 合规合纪考核:评估职工在遵守工作规程、工作纪律和法律法规方面的表现。 - 互评考核:职工之间进行相互评价,评估彼此的工作表现和职业素质。 - 奖惩机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员工奖励或处罚,以激励合格者,惩罚违规者。 3. 煤矿井下职工行为规范及考核办法制度法规的相关法律法规: - 《煤矿安全法》:规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制度。 -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义务,保障其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

- 《矿山安全规程》:具体细化了煤矿井下工作的安全管理要求。 -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 《职业道德规范》:规定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总之,煤矿井下职工行为规范及考核办法制度法规的制定是为了确保煤矿井下的安全生产,提高职工的工作效率和职业素养,保障职工权益,提倡文明行为和职业道德。这样的法规和制度有助于保障煤矿井下职工的安全和促进煤矿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2022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2篇)

2022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 1、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人事科审定。 3、____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人力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4、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人事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事科办理调动手续。 5、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人事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____,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____决定,必须调动的。 (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6、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同意,并到人事科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经矿长同意,可调入借调单位。

煤矿职工安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2篇)

煤矿职工安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加强我矿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约束与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全体职工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逐步形成自我加压,自我约束的安全管理机制,实现我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和持续稳定的发展,结合我矿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矿职工安全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工安全绩效考核采取____分制办法,既每一名职工的原始安全绩效考核分数底数为____分。采取扣分制进行考核,最低为____分。 第三条:考核结果按考核分数高低分为7级,既:特差(____分以下,包括____分)、差(____分以下,包括____分)、较差(____分以下,包括____分)、一般(____分以下,包括____分)、较好(____分以下,包括____分)、好(____分以下,包括____分)、优秀(____分以上)。 第四条、考核办法 1、对于安全绩效考核成绩在____分以下的职工,证明本人的工作表现,已完全不适应本职岗位,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按试用职工对待的处罚。 2、对于安全绩效考核成绩在____分以下的职工,证明本人的工作还不适应本职工作,试用期职工延长试用期半年,在册职工降效益工资一级,半年内不得调级或升级。 3、对于安全绩效考核成绩在____分以下的职工,证明其本人的工作暂时还不能完全胜任本职工作,试用期职工延长试用期三个月,在册职工,降效益工资一级,三个月内不得调级或升级。

4、对于安全绩效考核成绩在____分以下的职工,证明其本人的工作表现,基本能适应自己的本职工作,但还有一定的差距,试用期职工延长试用期一个月。在册职工降效益工资一级,一个月内不得调级或升级。 5、对于安全绩效考核成绩在____分以下的职工,取消本人的年终评模评先资格。 第五条、考核标准: 职工安全绩效考核从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1、安全会议:无故不参加安全例会一次扣____分 2、本职工作:工作不负责或失职一次扣____分 3、安全培训:补考一次扣____分 4、矿规矿纪:违反一次扣____分 5、“三违行为”:出现一次一般三违扣____分,严重三违扣____分 煤矿职工安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二)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工作,积极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和职工“三违行为”建立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及责任追究体系,形成以“自主保安,互助保安,联合保安”三位一体的安全管理机制,在全体职工中签订安全承诺书。 一:联保责任 1、互相监督,照顾对方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和严格遵守矿上的矿规矿纪各种规章制度。 2、互相督促对方按照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发现不安全隐患,互相提醒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4、互相检查设备,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联保组成员有责任对任何违章作业者进行警告,及时制止,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

煤矿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前言 随着我国能源工业的快速发展,煤矿行业成为了我国能源工业的 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煤矿的特殊性质和复杂性,常常需要进行 考核来确保其运营和生产的安全性、环保性和合规性。因此,为了规 范和强化煤矿的考核管理,制定和实施煤矿考核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势 在必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的考核管理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 第二条目的和原则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煤矿的考核管理行为,促进煤矿安全、环保、合规等工作顺利进行。本规定的原则是公正、公开、科学、合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考核标准 第三条安全考核 (一)煤矿应该建立和落实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办法,并及时修订完善。

(二)煤矿应当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如定期的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应急预案等。 (三)煤矿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标准,以确保煤矿安全。 第四条环保考核 (一)煤矿应该制定和落实健全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并 及时修订完善。 (二)煤矿要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建 立和落实环保责任制,防止环境污染。 (三)煤矿应该严格按照环保规定进行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 管理,实施减排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第五条合规考核 (一)煤矿应该制定和落实健全的合规措施和管理办法,并及时 修订完善。 (二)煤矿要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炭生产、安全、环保、水利、民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生产合规。 (三)煤矿应该保障职工合法威权,建立并落实各项考核制度, 做出合乎客观的考核结果。

第三章控制和评价 第六条控制和反馈 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地反馈给煤矿企业,以便进行控制和改进。 第七条评价 为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应当建立和改进评价标准和评价流程。 第八条制定和制订考核规范 为规范考核行为,应当制订和公布考核规范。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九条煤矿管理部门 煤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及时执行各项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条煤矿企业 煤矿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考核,配合煤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工作, 及时改进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煤矿工人 煤矿工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安全、环保和 合规义务。

煤矿考勤管理制度_煤矿工人考勤管理制度

煤矿考勤管理制度_煤矿工人考勤管理 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劳动纪律管理,及时准确反映职工出勤情况,根据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煤矿考勤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煤矿考勤管理制度篇1 一、考勤管理 (一)地面考勤 1、矿本部地面单位、井下单位地面人员,由单位委派兼职考勤员考勤。矿内各单位每天下午、工人村各单位每周五将单位考勤送交考勤组。考勤组根据各单位送交的考勤进行汇总。

2、异地项目部每月6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电传工资科考勤组。 3、各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将职工出欠勤情况及时送交考勤组,每迟报一天对单位党政主管及考勤员各罚款100元。 (二)下井定位考勤 1、所有下井职工全部实行井下定位考勤,具体规定按张煤矿发[2010]107号《E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2、严格控制下井人数,具体按张煤矿发[2011]31号《关于严格控制下井人数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井下工作时间规定

1、基层单位主管、技术人员、机关管理人员井下工作时间不低于3.5小时。 2、采掘、综采准备、巷修单位的核算员、材料员;机电、运搬、通风、皮带、供应、洗运科等地面单位工作量的大班人员井下工作时间不低于5小时。 3、采掘、综采准备、巷修及辅助单位其他井下工作人员井下工作时间必须满8小时。 4、参加矿早调会的管理人员应在早上8点30分前下井,不参加早调会的管理人员及工人应在8:00前下井。中班入井时间为15:00-16:00,夜班入井时间为23:00-24:00。 5、为保证职工有充足的休息时间,严禁井下作业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交接班时间起超过1.5小时为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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