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土地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土地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土地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土地法

(1997年4月12日第三届国会10次全会第01号决议)

1997年5月3日国家主席令第33号颁布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土地法的任务

土地法规定了土地使用和保护管理制度,使国家的资源产生效益和合合法化,为促进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包括保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水域和环境作贡献。

第二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是指纳入老挝公民赖以生存的国家的最根本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生产和保卫国家、保卫安宁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土地所有权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所有权宪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归国家所有。由国家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统一管理并赋予个人,家庭及组织;经济组织,武装部队,国家机关,社会及政治组织有效使用并让外籍人、无国籍人和外国人租赁。

个人或组织不能用土地作商品交易。

第四条促进土地开发

政府制定政策、办法和措施,促进土地开发如:培训及设立关土地保护基金,使之不断优化和完善。

第五条保障获使用土地权者的利益

政府依法有效地、平稳正常地、长期地保护获土地使用权者的利益,包括保障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和继承权。

第六条土地和环境保护

个人和组织一律有义务保护土地,使之处于良好状态。不得有塌方、滑坡、下陷、退化,相应地保持每种土地类型的质量,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各种类型的土地面积。

第七条禁止霸占土地

宪法颁布实施前或后发生的非法霸占土地均一律取消。

自本法颁发施行起,任何个人或组织如有使用土地的愿望,须征得政府的批准。

第二章土地管理和土地登记

第一节土地管理

第八条土地管理

政府在全国统一范围内集中管理土地,政府授权有关管理部门如:农林部、工业手工业部、交通运输邮电建设部、新闻文化部、国防部、内政部、授权财政部为集中管理者。按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行土地登记,发放土地证,出租土地并直接管理建筑用地。

第九条土地管理的任务

土地管理的根本任务如下:

1、勘查和分配土地;

2、编制土地总图;

3、占量和评估土地质量;

4, 划分土地区域;

5, 划分土地类型;

6,编制土地总体规划;

7,编制土地使用规划;

8, 审计通过土地使用规划;

9, 进行土地普查(统计)

10, 制做土地登记簿;

11, 规定土地价格;

12,授予土地使用权;

13, 出具土地证;

14, 转让、出租;

15, 土地检查;

16, 收回转让的土地;

17, 解决有关于土地纠纷。

第十条土地的勘查和分配

政府成立专门机构以便实施土地的勘查和分配工作。检查和收集有关土地资料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划分地区、划分土地类型和绘制总地图,然后授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管理。

第十一条地区的土地类型的划分

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将按下列划地区和类型:

1、地区划分;

——平原地区由下列组成:

+城区;

+农村地区;

+经济特区;

——高原地区由下列组成::

+城区;

+农村地区;

+经济特区;

——山区由下列组成:

+城区;

+农村地区;

+经济特区;

2, 类型分开线;

——使用的农业置于地面;

——使用的林产置于地面;

——的建筑物位置;

——使用的工业置于地面;

——使用的运输置于地面;

——使用的文化置于地面;

——的国家防卫,公众的次序使用置于地面;

——使用的水置于地面.

第十二条各类土地范围的规定

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分配和划分各类土地,然后向国会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地方政府在自己负责的范围内规定各类土地的范围,使之符合政府制定的土地类型范围的规定,然后向自己的上级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土地出租

政府允许老挝公民出租土地,但最高不得超过30年,可视情节续租。

至于老挝公民之间拥有开发了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最高不得超过20年,并根据土地所在地的政府同意,可以视情续租。

土地出租实际期限应根据产业将使用该土地的特性和规模来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类型改变

一旦认为有必要,可以把一种土地类型转向另一种类型,但在用以其他目标前,必须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并不得对自然环境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节农业用地管理

第十五条农业用地

农业土地是指规定用于种植、养殖和农业试验研究包括水利的土地。

第十六条农业用地管理

农林部是农业用地的管理者。规定各种农业用地,研究制定有关上述种类土地使用、保护、开发的管理规定,然后向政府提议便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农业用地使用权限的规定

政府批准个人和家庭按分配计划、目标、长期、有效地使用农业用地,具体内容如下:

——从事种植和水产养殖的人,其数量每户每一个劳力最高不得超过 1 公顷;

——从事果园的人,其数量每户每一个劳力最高不得超过 2 公顷;

——利用各种童山秃岭土或草地来种禾本科作物畜牧的人,其数量每户每一个劳力最高不得超过15 公顷。

在把农业用地面积批给个人使用时,政府将根据生产的实际规模、能力、特点、条件以及当地的农业用地分配计划、分不同情节予以考虑。

如果当事人有条件和具有生产的实际能力,一个劳力可以获得多种农业用地使用权。

如果谁需要使用的农业用地,多于本人获使用权的土地类型,也可以向政府提议租赁。

至于批准的农业用地面积,应视该组织的实际能力,组织进行生产。

第十八条授予农业用地使用权

县政府把自己管辖的农业用地使用权,以出具土地证的形式审批授给个人和组织使用。该土地证有效期 3 年,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土地按规定、目标、正确使用并且无任何异议或该异议已被解决,方可有权向省、市或特区土地管理办公室提议,以便申请长期使用权的土地证。

第三节林业用地管理

第十九条林业用地

林业用地面积是指按《森林法》载明的国家规定是森林土地的有森林覆盖或无森林覆盖的每一块土地面积。

第二十条农林部是林业用地管理者。规定各种林业用地,研究制定有关上述各种土地的使用、开发、保护管理规定,包括环境保护,然后向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林业用地使用权限的规定

政府允许个人和家庭按目标、长期、有效地正确使用童山秃岭地或退化林地,其数量每户每一个劳力不得超过 3 公顷,如果谁需要的林业用地多于该标准亦有权向政府租赁。

至于批准的林业用地面积,应视生产的实际能力组织使用。

第二十二条授予林业用地使用权

县级政府配合村权力机构以出具证明的方式把自己管辖内的林业用地审批授权给个人和组织使用。该土地证明有效期 3 年,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土地按规定、目标、正确使用并且无任何异议或该异议已被解决,方可有权向省、市或特区土地管理办公室提议,以便申请长期使用权的土地证。

第三节林业用地管理

第十九条林业用地

林业用地面积是指按《森林法》载明的国家规定是森林土地的有森林覆盖或无森林覆盖的每一块土地面积。

第二十条农林部是林业用地管理者。规定各种林业用地,研究制定有关上述各种土地的使用、开发、保护管理规定,包括环境保护,然后向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林业用地使用权限的规定

政府允许个人和家庭按目标、长期、有效地正确使用童山秃岭地或退化林地,其数量每户每一个劳力不得超过 3 公顷,如果谁需要的林业用地多于该标准亦有权向政府租赁。

至于批准的林业用地面积,应视生产的实际能力组织使用。

第二十二条授予林业用地使用权

县级政府配合村权力机构以出具证明的方式把自己管辖内的林业用地审批授权给个人和组织使用。该土地证明有效期 3 年,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土地按目标、按规定正确使用,无任何争执或该争执已解决,方可有权向省、市或特区土地管理办公室申请长期使用权土地证。

第四节建筑用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筑用地

建筑用地是指规定用于住宅、楼房、工厂、办公楼、机关、公共场所的建筑土地。

第二十四条建筑用地的管理

财政部是建筑用地的管理者。研究制定有关上述种类土地使用、开发、保护、管理规定,然后向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建筑用地种类

建筑用地的种类按下列划分:

——为公共利益的建筑用地;

——住宅的建筑用地;

——工厂建筑用地;

——办公楼、机关的建筑用地。

为公共利益的建筑物用地是指为公共利益使用的建筑用地如:公共场所、学校、医院、警察局、儿童乐园、运动场、及为其他公益服务的建筑物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是指用于个人和家庭居住的土地。

工厂建筑用地是指为进行工业生产和加工使用的土地。

办公楼、机关建筑物用地是指为修建企业办事处、国家机关、使馆或国际组织机构而使用的土地。

建筑用地分配必须按规定的各种建筑用地的比例和城建规划执行。

第二十六条建筑用地使用规章

政府必须保留用于公益的建筑用地。如果上述土地使用目标有所改变,也同样必须为公益服务并且必须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建筑用地使用不得触犯他人的利益并保障认可的真实状态。各种建筑必须获得城建规划机关的批准并严格按城建规划规则执行,必须获得有关职权机关的批准,完善技术标准包括环保。

第二十七条建筑用地使用权限的规定

政府允许个人和家庭按目标、长期稳定、有效、正确的使用土地。其数量每户每人不得超过800 平方米,如果谁需要使用的建筑用地多于该标准,亦有权向政府租赁。

至于批准的建筑用地,则应视使用的实际情况组织使用。

第五节工业用地管理

第二十八条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是指国家规定作为工厂、工业园、工业科技研究所、污水处理站、工业废料处理站、能源原料源;输电线路、能源和天然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线路用地、矿产区和用于其他工业目标的土地范围或土地界限。

第二十九条工业用地的管理

工业手工业部是工业用地的管理者。研究制定有关上述种类土地使用、开发、保护、管理规定,包括环保然后向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至于输电线路、能源和天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线路用地应和交通运输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协调。

第三十条工业用地规则

使用工业用地的个人和组织,必须按下列条件执行:

1、获得工业手工业部门的批准;

2、获得城建规划机关的批准;

3、不对他人、公益或环境造成损失;

4、租凭使用后的矿产土地,应修复地面并恢复原状。

第六节交通用地管理

第三十一条交通用地

交通用地是指用于道路、路界、水沟、架桥位置、电话线路、设立通信站包括机场、码头、商品运输车站和公共汽车站、隧道、铁道、储运站及其他用于交通工作的土地。

第三十二条交通用地的管理

交通运输邮电建设部是交通用地管理者。研究制定有关上述种类土地的使用、开发、保护、管理规定,然后向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交通用地的使用

交通用地的使用必须按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七节文化用地管理

第三十四条文化用地

文化用地是指有关历史遗迹、古迹、圣地、寺庙、自然风景点、文化建筑物的场所及政府规定为文化和旅游的其他场地。

第三十五条文化用地的管理

新闻文化部是全国范围内文化用地的管理者。研究制定有关上述种类土地使用、开发、保护、管理规定,然后向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使用该文化用地的个人和组织,必须按有关文化用地使用和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节国防、治安用地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防治安用地

国防、治安用地是指用于国防、治安工作的土地如:哨所、办公楼、营房、培养军区技术的学校和训练场地,警察局、炮兵阵地、军用机场和码头、军、警仓库、医院、工厂、休息场所以及用于其他国防、治安工作的土地。

第三十七条国防、治安用地的管理

国防部和内政部是国防、治安用地的管理者。研究制定有关上述种类土地使用、开发、保护、管理规定,然后向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把其他类土地用于国防、治安事务

一旦有必要,武装部队可以把不论是个人或是组织的其他类土地按政府的规定用于国防、治安事务。

使用结束后,必须把上述土地物归原主。当使用中,如果给获该土地开发使用权的人造成损失,应考虑给予适当的损失费补偿。

第九节水域用地管理

第三十九条水域用地

水域用地是指在水底或在水源附近的土地如:水下用地、水源用地、河边用地、水上用地、落潮新生地、干涸地或产生于河流整治或改造的土地。

第四十条水域用地的管理

农林部是水域用地的管理者。配合水域用地所辖地当地政府研究制定有关上述种类土地使用、开发、保护、管理规定,然后向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水域用地使用规则

水域用地使用必须保证按下列条件执行。

1、不得侵蚀;

2、不得阻止河流流向;

3、不得让水源枯竭或漫溢;

4、不得对水源造成有毒污染;

5、不得在水源地伐木破坏森林;

6、不得挖剥洼湿地、掏淤泥。

如果有必要,必须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四十二条水域用地的使用

由水域所在地的村权力机关研究向县级政府提议,把上述有关土地交给个人或组织保护和适当使用。

如果在哪一个个人或组织使用权管辖范围内发生不负责任的情况下,经水和水源资源管理机关和科技和环境机关检查认为:该土地使用未对该水域造成不良影响,上述个人或组织将可继续使用上述土地。

第十节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是指把各种资料记入土地登记簿如:获土地使用权的夫妻姓名、土地类型、范围和土地面积、土地的由来和位置,统统记入土地登记簿。

第四十四条土地登记簿的形式

土地登记簿有下列二种形式:

系统地登记;

按申请登记。

系统地登记是指无申请的登记编制在土地分配、地区划分、土地类型划分中有必要的某一地区的土地系统中,以便管理。

按申请登记是指按某一个人或组织的申请进行的登记,以便拥有本人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第四十五条土地申请书

想登记土地的个人或组织,必须通过村权力机关和县土地管理组向驻省、市或特区土地管理办公室递交登记申请。

土地登记申请书由下列组成:

1、有关土地由来的证明:继承或转让并且证明是农业用地或林业用地;

2、土地的由来证明;

3、来源于原主人或土地所在地政府的土地担保证明;

4、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四十六条检查土地登记申请书

一旦土地登记申请书送到县土地管理组后,该工作组应配合土地所在地村权力机关检查其实性和合法性。

认为资料真实、合法后,丈量组工作人员将进行丈量工作并把土地图附于申请书后,以便向驻省、市或特区土地管理办公室提议审议登记土地。

第四十七条土地登记簿

土地登记簿是指按土地登记序号记录的一种登记簿。该登记簿在封面有财政部部长的签字和印章,包括序号并每页都盖章。

土地登记簿应有下列基本内容:

1、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组织的姓名;

2、出生年月日、国籍、职业、现住址;

3、获土地使用权人的父母姓名;

4、土地编号;

5、专门地图编号;

6、土地范围、面积、区域;

7、土地图。

第四十八条土地证明

土地证明是指由县级政府出具给具有该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组织有关农业用地或林业用地临进使用权证明的正式文件。

获得土地证明的个人或组织,可以有权按证明的期限进行继承。但无权转让,无权拿去入股,无权拿去担保或出租。

第四十九条土地证

土地证是指有关长久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唯一的根据根本凭证的文件,其合法地从土地登记簿复制一张交给土地的主人作为长久保留的凭证,直到按法律规定的条件有新的变更为止。

土地证出具前,有关机关必须在土地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土地所在地村公所张贴公告,自公告签发之日起90 日内通过政府的磊众媒界、报纸通告和国家广播电台公告。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无异议已被解决,方可为获土地使用权的人出具土地证。

第五十条出具土地证影印件(土地替代证)

当土地证跌或被损坏时,驻省、市或特区土地办公室向已申请的个人或组织出具土地证影印件。

如果该遗失或损坏的土地证未能留下有关能够作为证据的痕迹,在出具该土地证前,必须事先拥有土地所在地当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各种情形的出具土地证影印件,必须按上述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前30 日向大众公告。

第五十一条有关土地的司法登记

有关土地的司法登记是指每一次土地使用权变更活动如:转让、担保等按省、市或特区土地管理办公室的授权记入县土地管理组的司法登记簿上,以便监督该土地的变更情况。

第三章土地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老挝公民有关土地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获土地使用权

个人或组织将从下列某一基础上获得土地使用权:

1、国家的赋予;

2、转让;

3、遗产继承。

第五十三条土地使用人的权利

获土地使用权的人享有下列权利:

——土地保障权;

——土地使用权;

——获得自源于土地的收益;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权;

——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

第五十四条土地保障权

土地保障权是指政府授权某一个人或组织保护土地的权利,以便在一定的目标内使用。

第五十五条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按政府分配计划列入某一目标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便满足获得该土地使用权人的需要。

第五十六条获得来源于土地收益权

获得来源于已开发的土地收益权是指从本人获得该使用权的土地收益中的征收权如:来源于出租、来源于拿去作股或把已开发的土地拿去担保。

第五十七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权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权是指把有关该土地使用权交给他人使用和指导的权利。只有开发建设、增加生产的土地可以转让。

第五十八条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

已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是指获土地使用权的人死亡后留给子孙、父母或亲戚继承的土地使用权。

获得已开发的土地使用权遗产继承权的人,有权使用来源于该继承的土地。如果其获得来源于继承的土地面积+使用面积超过法律规定的土地类比例,必须

缴纳高于正常比例超出部分的土地税。

第五十九条政府组织、政治组织、经济、社会组织的权力

获得授权使用、保护该土地的政府组织、政治组织、经济、社会组织,仅有管理、使用和保护权,无论如何,无权转让、出租、拿去作股或拿去担保。

第六十条土地使用人的义务

1、土地使用人具有下列义务:

2、按目标正确使用土地;

3、不对土质造成损失,不对环境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4、不违背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5、按法律的规定,执行信可的现实状态;

按规定的时间履行下列有关土地纳税义务:土地税、来源于转让的税收、出租所得税、遗产继承税、名称转让手续费、土地使用司法登记手续费、其他有产的土地手续费。

第六十一条认可的现实状态

任何个人或组织如果被他人的土地封闭、无道路出口,该个人或组织有权向获得最近于该道路的土地使用人请求通道,被请求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必须允许本人认为适当的地方为通道,并有权要求赔偿该通道土地上开发的或建筑物、农作物的损失费。

当发生架设输电线路、电话线、挖排水沟、下水管或自来管道线路及其他,通过某一个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土地时,致使产生砍木、毁坏农作物及当事人的建筑物或产生员失时,该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由于该破坏造成的损失,如果出让通道的人已从中获得利益,就不另计损失费,除非该损失较大,该情形则应适当计赔损失费。

第六十二条丧失土地使用权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在下列情形将丧失使用权:

1、未按目标正确使用政府赋予的土地;

2、连续3 年未缴纳土地税;

3、不按合同和土地法载明的条款使用土地;

4、法院判决丧失土地的使用权的。

第六十三条结束土地使用权

个人或组织的土地使用权,下列情形将结束:

1、自愿放弃土地使用权的;

2、政府把土地转为公益使用的。

第二节外籍人、无国籍人和外国人的土地租赁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依法投资和活动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人、上述个人的组织,可以向政府租赁土地。

外籍人、无国籍人、上述个人的组织如果需要从老挝公司手中租赁已开发的土地,应获得土地所在地省、市或特区政府的批准。至于外国人上述个人的组织,如果需要从老挝公民手中租赁已开发的土地。则应由土地所在地的省、市或特区政府向财政部建议审批。

第六十五条土地租赁期限,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上述个人或组织,从政府租赁土地的期限是根据产业的条件、过麽、特性而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0年,可按政府的同意视情形续租。

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上述个人或组织从老挝公民手中租赁已开节发的土

地,其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可以按土地所在地的省、市或特区政府的同意情形续租。

外国人及上述个人或组织,由土地所在地的省、市或特区政府向财政部建议决定。

来老挝投资的外国人的期限,是根据项目、产业的条件、规模特性而定,但最高不得超过75年并可以由国会通过视情形续租。

租赁的土地面积超过5万公顷以上,必须获得国会的通过。

有关实际租赁期限,按各产业的条件、规模、特性而定。

在老挝使用土地的大使馆或国际组织机构,可按老挝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间的商定租赁、交换、转让,在此情形下,其期限最高不得超过99年。

第六十六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人及上述个人或组织的土地租赁的义务

(一)按目标正确使用土地;

(二)不对土质造成损害,不对自然环境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侵害他人的权益;

(四)按法律规定执行认可的现实状态。

(五)缴纳土地税及其他有关土地费;

(六)按其他有关土地规章完整履行。

第三节赔偿损失

第六十七条赔偿损失的原因有以下3种:

(一)由于违法造成的损失;

(二)来源于认可的现实状态造成的损失;

(三)来源于土地转让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八条由于违法造成的损失费赔偿使用土地的个人或组织由于违法而对他人或公众造成损失,必须赔偿由于本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当发生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损失时必须提交法院依法判决。

第六十九条来源于认可的现实状态造成的损失费赔偿获得他人认可的现实状态、为自身流过道、水沟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组织,其致使他人或公众的农作物、建筑物收到损害,该个人或组织必须对上述损失给予适当损失费赔偿。

第七十条来源于土地转让造成的损失赔偿一旦为公益而有必要使用某一个人或组织的土地,政府或集团必须给予被守护土地的人适当的损失费赔偿。

为保证赔偿被收回的土地,应留有省、市或特区、县、村的全部土地面积和5%比例的备用土地。

在上述土地还不能使用期间,也可以让个人或组织临时租用。

第七十一条损失费规定在损失费赔偿过程中,必须有由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进行评估以便规定损失费。

第四节政府在救国斗争时期赋予人民使用权的土地和外逃人员的土地

第七十二条政府在救国斗争时期赋予人民使用权的土地政府否认收回救国斗争时期赋予人民使用权的土地。

第七十三条救国斗争时期从当地外逃人员的土地政府否认收回救国斗争时期从当地外逃人员的土地。

第七十四条赋予公共财产的土地政府否认收回救国斗争时期和现时期赋予公共财产的行为及个人的土地。

第七十五条外逃人员的土地政府否认收回外逃人员的土地。

第四章土地使用的检查

第七十六条土地使用的检查土地使用的检查是指监督个人组织的土地使用、开发、保护、管理活动,以便使之符合用途和有效益。

第七十七条土地使用的检查机关检查各类土地依法按目标合法使用,是各有关土地类型管理机关按本法第八条之规定的职责。土地登记、交付、出租由财政部负责检查。

第七十八条土地使用检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一)索要有关来源于个人或组织检查中必要的文件;

(二)检查土地现场:

(三)向土地使用人作介绍;

(四)准确下达有关土地使用业务的临时中指令或暂停令;

(五)建议有关机关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解决土地问题对立功者的政策和对违反者的措施

第七十九条解决有关土地行政管理性质的问题解决有关土地行政管理的问题如:未经批准使用土地;为按目标正确使用土地;获得授权后未按规定的时间使用土地;为按规定缴纳土地税费用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特性的问题,由有关土地管理机关协调其土地所在地的政府为解决人。

如果土地使用人对处理决定不满意。亦有权向上一级机关提请解决。

第八十条处理有关提地民事性质的纠纷。处理有关土地民事性质的纠纷如:已开发的土地遗产继承;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其他有关该土地的民事合同,则由人民法院按法律程序审判决。解决有关土地民事性质的纠纷,应让土地所在地的政府事先进行调解。如不能达成一致,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一条对立功者的政策依法正确使用、有效保护、开发土地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表彰,并得到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在今后的土地租赁或续租中得到便利。

第八十二条对违反者的措施任何人或组织在使用、保护和开发土地中,如果违反有关土地法规,对公共场所、环境及他人财产、健康或生命造成损害的,将情形轻重处以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包括赔偿由此造成损失费。

此外,违反者还将被处以数罪并罚如:吊销土地证或其他有关土地使用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刑事责任任何人在执行土地工作中如有违反法规的行为如:利用职权、越收受贿赂、伪造成文件、为谋私利非法出具土地文件,对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将视情形轻重,执行纪律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把十四条组织实施本法颁布施行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有义务制定出细则,以便组织实施本法并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地进行普查工作,尤其是检查有关土地使用权的由来、土地规模、土地使用等。

第八十五条解决有关土地的期限过去以来依法拥有有土地的老挝公民,如其土地面积超过土地法的规定,必须在本法颁布实行之日3年内按本法证券解决。如果超过该时期,当事人将失去土地使用权。对于该超限部分,如果当事人还想继续使用,则有优先权向政府申请租赁。

过去以来拥有土地的外籍人、无国籍人、外国人及上述个人或组织,应自本法颁布施行之日3年内按本法正确解决。如果超过该时限,当事人将失去上述土

地使用权,如果仍想继续使用,也有有限权向政府申请租赁本人使用的土地。

属于大使馆和国际组织机构的,将由政府另作规定。

第八十六条生效本法自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颁布施行令之日生效。

本法取代1989年3月21日部长会议签署的“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土地使用及管理规定”的第22号临时规定。

1979年11月18日总理“关于法院判决的反动派、逃跑人员和改造人员的土地和房屋”的第129政令及1992年12月19日总理府“关于土地的政令”第99号令,一切与本法相违背的政令、规定一律作废。

国会主席沙曼·维雅吉

1997年4月12日于万象

老挝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及其与中国的关系(整理版)

老挝历史悠久,公元14世纪建立的澜沧王国曾是东南亚最繁荣的国家之一。1707—1713年逐步形成了琅勃拉邦王朝、万象王朝和占巴塞王朝。1779年至19世纪中叶逐步为暹罗征服。1893年沦为法国保护国。1940年被日本占领。1945年8月老挝人民举行武装起义,成立了伊沙拉阵线,同年10月12日老挝宣布独立,成立了伊沙拉政府。1946年法国卷土重来,伊沙拉政府解体。1950年爱国力量重建伊沙拉阵线,成立了以苏发努冯亲王为总理的寮国抗战政府。1954年7月法国被迫签署日内瓦协议,从老挝撤军。此后美国入侵,1962年美国又被迫签订关于老挝问题的日内瓦协议。老挝成立以富马亲王为首相、苏发努冯亲王为副首相的联合政府。1964年美国支持亲美势力破坏联合政府,进攻解放区。老挝军民在爱国阵线领导下进行了英勇的抗美救国战争。1973年2月老挝各方签署了关于在老挝恢复和平和实现民族和睦的协定。1974年4月成立了以富马为首相的联合政府和以苏发努冯为主席的政治联合委员会。1975年12月首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万象召开,宣布废除君主制,成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老挝人民革命党执政。1991年8月,老挝最高人民议会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将老挝部长会议改名为政府,部长会议主席改名为总理,最高人民议会改名为国会,老挝国徽上原有的红星、斧头和镰刀将被著名古建筑物塔銮图案所取代。 【外交】老挝奉行和平、独立和与各国友好的外交政策。1997年7月,老挝正式加入东盟。 与中国关系:中老两国山水相连,有着深厚的传统友谊。两国自1961年4月25日正式建交以来,双边关系稳步发展,政治互信不断增强。2000年1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对老挝进行国事访问,这是中国最高领导人首次访问老挝。访问期间,两国签署了关于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确定发展两国长期稳定、睦邻友好、彼此信赖的全面合作关系。2004年11月,温家宝总理对老挝进行正式访问。2006年6月,朱马利主席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发表联合新闻公报。2006年1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对老挝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发表《中老联合声明》。2007年8月,波松总理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2008年3月,温家宝总理对老挝进行工作访问。2009年9月,朱马利主席对中国进行工作访问,双方决定把中老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在经贸合作方面,两国经贸关系不断深入,合作领域不断拓宽。2003年,中老双边贸易额首次突破1亿美元。2007年,中老双边贸易额达2.49亿美元。

账期合同书精品范本

业务客户服务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身份证号: 正途供应链有限公司本着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服务的宗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结算业务如下: (一)业务结算周期:次日结算 (二)业务付款方式:1□现金支付 2□银行转账(转账银行:) (三)结算业务范围:(在“□”上打“√”的为选用项目,不选用的项目打“×”) 1□香港DHL 2□中国邮政小包 3□香港UPS 4□老挝邮政小包 5□中国DHL 6□深圳EUB 7□英国UPS专线 8□ 9□ 10□ (四)资费标准: 按照协商的现行资费标准执行,如有调整,则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二、费用结算 (一)结算币种:人民币 (二)结算方式: 说明:通过定期借记结算方式结算的客户,必须与银行签订授权委托书。由乙方向开户银行办理授权委托协议,并于办理后三日内将委托书连同本协议一齐交甲方留存。乙方如需要改变支付邮政资费的银行账户,必须及时通知甲方。若因乙方帐户变更而未能及时通知甲方,造成迟延支付邮费的,则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第1项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三)逾期结算处理: 1.乙方必须在付费期限内付妥费用,不得拖欠货款,否则本公司有权对货物进行扣留,并且对超过约定时间的欠款收取每天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且由寄件人负责由欠款产生的一切后果。 2.若乙方超过十天仍未结清欠款的,甲方有权单方改变结算方式,按即寄即付的方式结算,待乙方结清欠款,甲方对乙方的信用情况进行重新评估后,再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恢复此协议结算方式:若乙方超过二个月仍不结清欠款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此协议,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所有欠款。 三、协议期限 (一)本协议自双方加具公章并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及乙方交纳保证金起生效。 (二)任何一方欲解除协议,须于解除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四、其他事项 (一)若乙方变更名址,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乙方身份。乙方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须提供能有效证明其单位性质的证明资料。如在合同期内,乙方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乙方应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向甲方提供已办理续期手续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向甲方提供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续期的回执证明复印件,若乙方提供的是回执证明复印件,乙方还应在提供回执证明复印件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已办妥续期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未经本协议双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协议书的内容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交付货件的转运信息;

老挝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老挝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托运方(货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电话: 承运方(物流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电话:法人身份证件号码: 经过双方货运一事,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货物情况 物流公司承运货主以下货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物名称:货物数量:__________ 件数重量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货物运输时间、地点 2.1货物起运地点: 2.2货物到达地点: 2.3货物起运日期: 2.4货物运到日期: 第三条运输费用 运输费总额为:运输费结算方式: 运输费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权利义务1 ,物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合同中约定的目的地。 2,货物装好,物流公司运输途中所有餐费,沿途的过桥费,车辆违章罚款均由物流公司负责。 运输费用包含到托运方仓库的一切费用。并按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运输并负责托运货物的安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物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运到货主指定的地点,向托运方支付违约金。 2,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如果遗失破损,按货物价值。 8.2.3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向托运方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的地点: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__________ 份。 以下无合同正文。 托运方(章):承运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完整版中国的土地政策变迁

实用标准文案 60年回眸与前瞻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土地问题无疑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为基础、最为广泛,也最为复杂和棘手的经济社会 本文着力还原不同历史时而土地制度则是一切土地问题的缘起和总根源。为此,问题之一,政策法规视角来审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期具有代表性的中央决议、法律文件等,由于社会制度是一个渐进式的演进过程,存在必然的“路径依赖”,而很难在短期“脱胎换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不可能脱离历史过程而“另起炉灶”,而这正“制度变迁的社所不能无视的是当前理论工作者在进行理论创新和提供改革路径的过程中,对于历史进程的重新审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和政策因此,会成本”。并能提供更为可行和从而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现实困境有更加深刻的认识,选择的历史渊源,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的政策过程 年通过实施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指导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47 《大纲》确立了均分农村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由此也奠定了日后土地制度变迁的基调。“乡村中一切地化的农民私有制。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农户所有“。第六条规定,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配“,从而彻底实现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分配形式。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对土地制度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1950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土地改革完成后,第三十条规定,并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所有权。亿多。土改运动使3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有证,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到了土地,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 农业合作化运动加快为应对小农户与大生产之间的矛盾,50年代,20 然而,进入世纪个不同时期:推进,逐步完成了从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具体可分为4建立基于农民所有制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1. 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年12 以1951一3种形式: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互助合作主要有三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土地合是临时性的或季节性的简单劳动互助;二是常年的互助组;作社。这种互助合作仍然维持土地的农民所有制。逐步完成所有制转变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2.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开始由初级社和互助合作1953 “从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向高级农业合作社“阔步迈进”。第一条明确指明,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地入股、。,(集体农庄)就是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标志,合作化运动完成了从初级形式以1956向高级形式的彻底转变,也完成了由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迈向“大集体”的人民公社。 3.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年19583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这是人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其8民公社化的前奏。同年“社的组织规模,第二条指出,“政社合一”“巨型化”本质特征是规模和实行的管理体制。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有的地方根据自然地形条件和生产发展的需要,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一般以一乡一社、六

以老挝水电项目为例浅析境外BOT项目中的合同审核和法律风险防范

以老挝水电项目为例浅析境外BOT项目中的合同审核和法律 风险防范 摘要:以老挝水电项目为例,分析BOT项目的合同审核要点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初步探讨如何通过相关合同的合理安排和审核,来成功规避法律风险的发生,最 终保护投资者在BOT项目中的利益。 关键词:境外;BOT项目;合同审核;法律风险 近年来,我国企业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外投资取得跨越式发展。电力 企业也积极响应并践行“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参与国际分工和合作。尤其是加强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电力的合作开发,广泛 开展与越南、老挝、缅甸、泰国等国家的发电项目合作。随着老挝政府不断强化 革新开放政策,扩大对外合作,外资企业纷纷进入老挝寻找投资商机,其中水电 资源开发已成为外国投资的重点领域之一。 下面将以老挝的BOT水电项目为例,初步探讨如何提高合同审核水平,有效 防范法律风险。 一、老挝BOT水电项目的商务架构 投资商与老挝政府签署项目开发备忘录(MOU);投资商委托设计院对老挝 水电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投资商与老挝政府签 署项目开发协议(PDA);在老挝注册项目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投资商 与老挝国家电力公司(EDL)、泰国国家电力公司(EGAT)签署购售电协议(PPA),投资者与老挝政府和泰国国家电力公司指定的公司签署股东协议(SA),项目公司 与老挝政府签署特许经营权协议(CA);项目公司与承包商签署施工总承包(EPC)合同;项目公司与银行签署项目融资协议;项目开工建设;项目竣工, 投产发电;项目按特许经营权协议中规定的年限运行后无偿交付老挝政府。 二、BOT项目相关合同的整体架构安排问题 由上可知,BOT项目涉及多方参与者之间签订的多种合同,包括政府与项目 公司之间,投资合作伙伴之间,投资商与金融机构之间,投资商与设计单位、施 工单位之间等等的合同,如:银行与项目公司的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政府对贷 款银行的担保函,股东之间的合作合同和相关章程(SA),项目公司和建筑承包 商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项目公司和维修运营商之间的运营维修合同,项目公司 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项目公司和供应商之间的供货合同等等。BOT水电 项目中的各个角色都希望尽可能的减少和消除风险,最终安全的获得理想回报。 三、提高BOT项目合同审核水平的必要性和着重点 合同的谈判和签订阶段对于投资商来说至关重要,合同中的约定将成为日后 解决双方争议、提供索赔依据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投资 商应该尽可能的规避或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将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损失降 低到最低程度。 通过相关合同的合理安排,充分保护投资商在BOT项目中的利益,是各投资 商投资BOT电站的必然要求。这一要求可以通过严密完整的法律文件架构及内容 设计和安排得以实现。这就要求合同审查者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知识结构来 把握合同的重点,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任何需要审查的合同,不论合同的标题是如何表述的,首先应当通过阅 读整个合同的全部条款,准确把握合同项下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以确定该合同 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审查合同前,必须认真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10日点击次数:1482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 2005年5月20日国会第05号决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海关法规定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有关商品货物流通、过境、进出口原则、政策规定及措施,旨在于保护和鼓励促进国内的商品生产和开展经营、投资和促进与对外合作和出口,有效发展生产力,保证国家预算收入来源,为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做贡献。 第二条关税定义 关税是指开展进出口、过境、商品货物流通的个人、组织、法人按关税名录规定的税率通过边境口岸义务向政府交纳的一种税。 第三条有关政策 为促进生产、服务、政府制定有关海关政策,旨在实施鼓励政策,保障商品生产、促进出口、吸引国内外投资,包括开展进出口、过境、商品货物流通的个人、组织、法人履行向政府纳税义务,保证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并增强政府财力。

第四条名词解释 海关:是指隶属财政部门的一级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海关法、征收关税及与进出口、 移动有关的其他税费,保存商品货物。 海关工作人员:是指列入公务员并初步委任从事海关日常工作的人员。 海关官员:是指被委派常驻边境口岸、海关站所、机动海关组和海关某项专职的海关工作人员。 规定的其他税费:是指法律规定赋予海关官员在商品货物通关进在口岸征收的进口消费税、进口营业税、利润税(个人进口的情形)、车辆手续费、人员出入境费、过境手续费。 报关制:系指物主或获授权人按海关法规定的程序把商品货物拿去向海关官员申报的一种制度。 报关员:指为直接与海关官员联系开展有关商品货物报关服务的个人或法人,包括为其他个人或法人的代理人。 专线:是指为使商品货物移动处于海关监管下,按海关官员规定的陆路、铁路、水路及其他线路。 商品货物占有:是指等候案件诉讼结果临时保管理的商品货物。 商品货物扣压:是指等候案件诉讼结果禁止买卖、转让或抵压保管在被告处所移动不便的商品货物。

土地改革知识梳理及典型例题

第3课土地改革 知识梳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公布: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全国分批进行土地改革。到1952年底,土地改革基本完成。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彻底废除,农民真正获得了解放。 2、土地改革的意义:土地改革的完成,标志着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彻底废除,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巩固了人民政权,解放了生产力,农业生产获得迅速恢复和发展,并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重点难点 1、土地改革的必要性:旧中国的封建土地制度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和中国社会的发展。夺取政权需要农民的支持,巩固政权、发展经济更需要农民的支持。而新中国成立后,占全国三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广大农民迫切需要进行土地改革获得土地。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在新解放区开始分期分批地进行土地改革,到1952年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农民真正获得了解放。 2、土地改革运动的性质:建国后的土地改革,是在新解放区进行的,是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继续,目的是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属于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具有民主革命的性质。 典型例题 例:建国初期进行的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和土地改革运动的共同作用是() A、消灭了地主阶级 B、基本肃清了国内反革命势力 C、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 D、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 解析:本题着重考查学生对历史知识的分析比较能力。结合所学知识可知,题干所说的知识发生在建国初期,当时人民政府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进行了上述三大运动,C项准确地反映了这一主题,A、B、D、项则不是三大运动的共同作用。 答案:C 能力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的重点地区是() A、新解放区 B、老解放区 C、少数民族地区 D、边远地区 2、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改革法令是() A、1950年——《中国土地法》 B、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老挝社会主义

老挝社会主义 老挝共产党员在东欧剧变后不久召开的“四届八中全会”上,提出必须坚持“六项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目标,紧紧掌握新时期老挝革命的性质;马列主义是党指导人民革命的思想基础;老挝人民革命党的领导是老挝人民革命事业胜利的决定条件;提倡和发扬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民主;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力量和效力;把爱国主义和无产者的国际主义、社会主义的国际主义相结合。” 老挝是在1975年人民民主革命取得完全胜利,亦即废除君主专制、确立人民民主共和国体之后才选择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就这一点而言,老挝是20世纪世界社会主义进程中的后来者,是世界社会主义国家行列中的一个新成员。 老挝人口不多,全国居民目前不足500万。领导老挝社会主义事业的人民革命党历史并不长。它成立于1955年,前不久刚刚庆祝自己的45岁生日,目前也只有10万稍多一点的党员。老挝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也不高,甚至可以说较低。1996年国民生产总值如折合美元人均只有370左右,目前仍处于为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条件的阶段。但老挝党、老挝人民有志气、有抱负,认定只有社会主义能够使老挝进入美好的未来。早在1988年,老挝人民革命党就制定了革新开放的路线。 1989-1991年间,国际形势风云突变。东欧国家相继放弃了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曾经是世界两霸之一的苏联也开始土崩瓦解。西方国家对剩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展开了“新的冷战”,试图通过和平演变、以压促变等方式,在20世纪结束之际消除世界上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老挝和中国、越南、朝鲜、古巴一样,非常强烈地感受到了来自外部的巨大压力。但是,老挝党和人民没有屈服。1990年,就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陷入低潮,世界社会主义进程遭遇重大挫折,西方政治家扬言社会主义即将终结的时候,只有6万党员的老挝人民革命党明确宣告,党的目标仍然是领导全国人民继续进行改革事业,建设和发展人民民主制度,建设和平、独立、民主、统一和繁荣的老挝,为逐步进入社会主义创造条件。1991年3月召开的老挝人民党第五次代表大会,再次确认了党的这条路线。 鉴于老挝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工业基础相当薄弱,老挝党和政府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十分注重调整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方向是在以农业为基础的前提下,优先发展农林业,努力实现农林业、工业和服务业的有机结合,取消不合国情的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普遍实行经营核算制,同时建立以多种所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机制,努力把自然的和半自然的经济发展为商品经济。对外则要不断扩大开放,制定和颁布实施外资法,改善国内的投资环境,争取引进更多的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 老挝人对自己的基本国情十分清楚,对实现发展目标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有着相当冷静的思考。他们深知,要实现上述伟大历史任务,还要艰苦奋斗几十年时间。1996年,老挝人民党召开的第六次代表大会据此规定,1996-2020年间,老挝国民生产总值可达500美元,到2020年,可基本摆脱不发达状态,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然而,天不作美。1997年,东南亚地区突然爆发一场涉及老挝的金融风暴,老挝经济受到了严重冲击,国家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很大影响。目前,老挝经济整个说来还带有很大程度的自然色彩。农业人口还占全国人口的90%以上。今年3月,老挝人民革命党先后召开了两次重要会议,一个是党的中央全会,另一个是纪念建党45周年大会。会议对近年来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党的发

老挝新税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独立民主团结繁荣 主席办公室 No.058/0P 万象,2012年1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令 在颁布的税法(修改版) 所颁布的税法(修改版)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所颁布的的法律第五章第六节第一点所规定的内容; 根据2011年12月20日国民大会No.21/NA号决议通过,决定关于采用税法(修改版); 根据2012年1月3日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No. 21/NASC号决议;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规定: 第一章税法(修改稿)特此公布。 第二章签署之日法令立即生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 Choumaly SAYASONE

国民大会第05 / NA号 首都万象,2011年12月20日 税法 (修改版)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标 税法规定税务工作中的原则、秩序、方法和措施,着重推动和鼓励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个人、法人和组织在老挝本国或者国外进行永久性或暂时性的生产、服务经营或生活中,履行缴纳各种税收,增加国家预算的义务,以平衡各阶层人士的收入,保证政府重新分配政策的实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税收 税收是个人、法人或组织的财政义务,其获得收入进行行业、业务操作、消费的商品和服务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或在国外必须纳税,根据税法提供利率。 第三条定义 本条款有以下含义: 1.纳税人意味着个人、法人实体和组织,包括老挝公民,在老挝进行永久或临时居住的外国人。即,他们的住宅和商业位于老挝,但在其他国家进行操作,这些人按照法律规定有纳税义务; 2.外国人”意味着一个人拥有其他国籍居住并生活在老挝很长一段

时间的外籍人士,他们有一张身份证、一个家庭登记注册、这样的人政府仍然承认他/她是老挝公民。这些人受国家安全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管理; 3.一个“外国国民”意味着一个人拥有其他国籍在老挝短期或长期进行工作并如期返回。这样个人由政府的外交部和其他有关当局管理。 4.“组织”意味着其居住在老挝,但是不是老挝本地人,也没有能证明其国籍的文件。这样个人由安全部长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 5.“自由职业”是指提供专业服务或任何独立活动的工作,体力劳动和智慧不是任何个人范畴,包括相关活动,科学、文化、艺术、教育、公众健康,如教师、科学家、律师、工程师、医生、护士、会计、会计、顾问和其他专家; 6.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扣除的价值随着时间贬值; 7.剩余的资产价值是指账户/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折旧和资产价值摊销; 8.税收官意味着税收官员承认根据预约进行和执行任何特定的任务在一个特定的位置或任何工作; 9.私营企业是指企业的一种形式,即单个个人拥有的权利所有权。私营企业开展业务的个人代表企业业主和负责所有企业债务而且没有限制; 10.法律实体意味着一个实体或组织登记为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办公用房、属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股东企业,国有企业,有限公

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中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 (参考中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 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进一步忆及《框架协议》第五条及第八条,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促进投资,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竞争的投资体制,各缔约方同意尽快谈判并达成投资协议,以逐步实现投资体制自由化,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促进投资便利化和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并为投资提供保护; 注意到《框架协议》所认识到的缔约方之间不同的发展阶段和速度,和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实行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的必要性;

重申各缔约方按既定的时间表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承诺,并允许各缔约方在处理《框架协议》所包含的各自敏感领域中具有灵活性,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与发展,实现双赢的结果; 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其它多边、区域及双边协定和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一、就本协议而言: (一)“AEM”是指东盟经济部长会议; (二)“可自由兑换货币”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协议相关条款及任何修正案中指定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任何货币; (三)“GATS”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 (四)“投资”是指一方投资者根据另一缔约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1在后者境内投入的各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 动产、不动产及抵押、留置、质押等其他财产权利; 2. 股份、股票、法人债券及此类法人财产的利息; 1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指经一缔约方政府批准和宣布并以书面形式向公众公布的影响投资的政策。

中国近现代土地政策总结

1. 太平天国(1851年): 《天朝田亩制度》是最能体现太平天国社会理想和这次农民起义特色的纲领性文件。它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按人口平均分配。该主张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社会的基础即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表现了广大农民要求平均分配土地的强烈愿望,具有进步意义。但它仍然是闭塞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同时又是一个没有商品交换的和绝对平均的社会。这种社会理想,具有不切实际的空想的性质。而且,《天朝田亩制度》中的平分土地方案并未付诸实施。 2. 旧三民主义(1905年): 1905年11月,在同盟会机关报《民报》发刊词中,孙中山将同盟会的纲领概括为三大主义,即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后被称为三民主义。民生主义即社会革命,指的是“平均地权”,也就是核定全国土地的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革命后的增价,则归国家,为国民共享。国家还可按原定地价收买地主的土地。“平均地权”并非将土地所有权分给农民,没有正面触及封建土地所有制,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在革命中难以成为发动广大工农群众的理论武器。 3. 新三民主义(1924年): 1924年1月,国民党一大在广州召开,大会通过的宣言对三民主义作出了新的解释:把民生主义概括为“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两大原则(后来又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并提出要改善工农的生活状况。这个新三民主义的政纲同中共在民主革命阶段的纲领基本一致,因而成为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 4. 《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 1928年12月,毛泽东在井冈山主持制定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广大农民以革命的手段获得土地的权利。由于缺乏经验,这个土地法关于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禁止土地买卖等方面的规定,并不适合中国农村的实际。 5. 《兴国土地法》(1929年4月): 1929年4月,毛泽东、邓子恢在兴国主持制定第二个土地法,是党就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制定了可以付诸实施的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纲领和路线。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性的改正,保护了中农的利益使之不受侵犯;坚定地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分土地。 6. 抗日战争时期以及第二次国共合作末期(1937年--1946年): 1)1937年2月,国民党召开五届三中全会。会前,中共中央发表致电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

老挝的社会主义

老挝的社会主义 第四组成员:吴翠绵、周玮、吴咏梅、刘巧红、陈明娜、黄月娜、李翠娥、刘菊梅、 程雅婷、王燕丽、杨美红、张欣欣 背景 (一)、基本概况——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地理:老挝,全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位于中南半岛北部的内陆国家,面积23万多平方公里。 2、人口:约600万(2007年)。有60多个部族,大致划分为老龙族、老听族、老松族三大民族。通用老挝语。居民多信奉佛教。华侨华人约1万多人。 3、政治:老挝实行社会主义制度。1975年12月首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万象召开,宣布废除君主制,成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老挝人民革命党是老挝唯一政党。1986年老挝开始酝酿革新。 4、经济:以农业为主,工业基础薄弱。 (二)、老挝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不同的国情特点 1、老挝是在“自然性质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基础上进行社会主义探索的,起步低,基础差,是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之一。 2、老挝经济对外依赖性非常强。 3、由于地理环境和历史的原因,老挝与越南、泰国有着特殊的关系,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进程中受外来影响比较大。 4、老挝的自然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大,但老挝的民族心态缺乏进取精神,这也是其迟迟未能改变贫困落后面貌的主观因素之一。 老挝选择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性和正确性 从国际关系史发展演变、国际合作、国际战略三个角度分析: 1、从国际关系发展史角度看,老挝选择社会主义是全球化发展过程的必然过程,是对全球殖民性国际关系模式的突破; 2、从国际合作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老挝国家发展和融入全球化的一个重要保障力量; 3、从国际战略角度来看,老挝社会主义建设方针政策确保了国家利益。 老挝作为社会主义阵营中的一支力量,在苏联解体至今近20年的时间里,走出了一条符合老挝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苏东剧变以来,西方乃至整个世界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即不管你是否喜欢自由资本主义,你必须接受且无法超越其所制的自由民主的制度框架。如齐泽克所言:“正如弗雷德里克·詹明信极具洞察力的论及那样,再也没有人严肃认真地考虑可以用什么取代资本主义了,就好像即使在全球性生态灾难的情况下,自由资本主义也仍然是一个注定存在下去的…实在?。”在这种态势下,我们从国际关系发展演变角度考察老挝社会主义,可以丰富对社会主义制度选择,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实践的认知。 (1) 老挝选择社会主义是国际关系史发展的必然结果;(2)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老挝在当代进行国际合作的精神武器;(3) 社会主义革新政策是老挝应对国际挑战所做的正确战略选择。 向社会主义迈进的历程 由脱离国情超越阶段地向社会主义过渡,到重新认识国情,调整政策,逐步走上革新开放,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创造条件的过程。 1、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75—1979年) 这个时期的特点是脱离国情,急于向社会主义过渡,整个社会经济陷入困境。1972年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改称老挝人民革命党,这次大会还通过了党纲和党章,确定了党在民族民主革命和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政治任务、斗争方式。1975年10月,该党和平夺取政权,开始着手向社会主义过渡。 2、政策调整时期(1979—1986年)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对老挝的国情有了初步的认识,放宽了某些政策,但原有的体制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思路没有发生根本变化。1986年党的四大制定了在老挝建成社会主义基础的纲领。在对外政策上主张巩固与越南、柬埔寨的传统友谊,发展与中国、苏联等国的友好关系,奉行与邻国和平共处的政策。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增值税法《修政版》

增值税法(修改版)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3日点击次数:1312次 第一部分一般性准则 第一条(修改):目的 本部法律,规定了增值税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原则、法规、方法、措施,以便促进商品生产和服务、投资、出口,旨在增加政府收入,为融入地区与世界创造条件,为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修改)增值税 增值税,即在国内商品以及服务的使用中征收的税款,有着成链条的收取—缴纳方式,且由最终使用者支付。 第三条(修改):增值税系统组成 增值税系统的组成,由执行原则、加入增值税系统的规定、持有账户、发票使用、计算、申报、缴纳、扣除和增值税退还。 第四条(修改)词汇的解释

本法律中使用的词汇意义如下: 1 商品意为可转移的无形的或者有形的事物,包括生产、销售、交换以及服务中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 2 出口意为将商品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送至外国,包括送至经济特区和专属经济区。 3 进口意为将商品由外国,或经济特区和专属经济区送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4 销售意为在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回报的情况下,将商品的使用权或者服务转交、转移予他人,包括无偿赠予以及自己使用。 5 服务意为:有服务费作为报酬的情况下,为他人或自身提供劳务服务的商业活动,其中可能有使用设备和交通工具。 6 进项增值税意为增值税纳税人在进口、购买商品或服务中,在国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以便用于商业活动中。 7 出项增值税意为在销售商品或服务中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由商品购买者或服务的使用者支付。 8 增值税缴纳周期即为一个月,增值税缴纳人必须申报并且缴纳该月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所有增值税。 9 无固定居留地人士即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生活、谋生、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无永久居留地的人员。

老挝租房合同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独立民主统一昌盛 +++++++++++ 租房合同 本合同制定于…………………………..日,合约方的组成由: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我,年龄岁,职业经商,现 住:万象市。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护照 号:…………………………….承租位于万象市 3层楼别墅,其 规模为每层平方米,合计平方米。 甲方和乙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1条:租赁地点。 甲方同意让乙方租赁房子,租赁场所形状为:3层楼别墅,其规模为12.5*15平方米,在房内配具有必要用具诸如:卫浴用品、水龙头、电灯、冰箱、洗衣机、热水器、自来水、贮水桶、沙发、床等(数量详见附件)在良好状况中。保修期内,如果用具有所损坏,乙方必须要负责维修,保修其外如有用具损坏,乙方不负责维修。 第2条:目的和使用。

乙方有权使用楼房作为………………………………………………….目的和作为联系办公室或者合法营业活动之用,绝对严禁使用楼房进行犯法活动。 第3条:期限和延期。 本租赁合同从……….年……….月…………日开始(称为:交接日)直到……….年……….月…………日截止,也许可以依照合约双方协议延期(称为:延期)。 第4条:租金支付方式。 乙方和甲方同意预付租金…………..年,每年租金为:………(………………………………………………………..……………)。 第5条:公共消费和其它服务。 5.1 乙方必须要负责支付全部公共消费和其它服务诸如:电费、水 费、电话费、互联网费、垃圾费。 5.2 如果租赁合同终止,乙方在将要搬迁出租房之前,必须要支付 上述(第5.1分条)所有公共消费和其他服务。 第6条:乙方的装饰、增加物和保护房子。 6.1 如果乙方为方便于营业活动或者自己使用而需要装饰或者增加 承租场所建筑物,事先乙方必须要通告出租方知悉并且获得甲方的批准后才可以进行,对于该述建筑增加物乙方必须要自我负责费用。 6.2 如果租赁合同期满,乙方有权搬走自己拿来安置在租赁场所的 物品诸如:柜子、桌子、床、空调等等。

民俗风情-老挝

老挝民俗风情 老挝是一个以佛教为主要宗教的国家,全国居民90%以上是佛教徒,佛教的影响渗透到民众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流行的风俗礼仪多与佛教有关。 服饰 老挝气候炎热潮湿,衣着具有明显的热带风格,当各民族的服饰各有特色。在农村和偏远山区,老挝各民族多穿自己缝制的衣服,在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着装已较商品化和国际化。男人的服装比较简单。老龙族的民族服装与中国云南西双版纳的傣族相似,男着无领对襟上衣,下穿沙笼式裤子,或穿长筒宽腿裤,女穿无领斜襟上衣,下穿筒裙。每当过年过节或有重大活动时,女的要穿起民族服装,盘起发髻,男的则多穿西装,穿民族服装已较少。有些老听族部落的妇女穿蓝色裙子和短上衣,腿上裹一条罩布,男子穿深蓝色的裤子和衬衣。还有一些老听族的妇女则喜欢穿条纹布做的黑色花裙,男子不穿上衣,下身只是在腰间围一条薄薄的红色布巾。 交往 老挝人善良朴实,待人客客气气,彬彬有礼。老挝人与客人见面,施合十礼。左右合掌,十指并拢,置于胸前,行礼时,问候"沙迈迪"。如果向僧侣行合十礼,对方可以不以同样的方式回礼,或以点头示意。在正式的外交和商务,老挝人一般也行握手礼,但妇女仍多行合十礼。

老挝人介绍你认识别人时,一般遵循从长到幼,从尊到卑的顺序。老挝人一般不直呼人的姓名,而是在其名前冠以尊称或亲切的称呼。为表示亲密,熟悉或不熟悉的人都可称长辈为大爷、大娘,称年纪比自己大的为大哥、大姐,称年纪比自己小的为弟弟、妹妹,在国家机关或军队中一般称同志。 老挝民间还流行为远道来客举行拴线祝福的礼仪亦称“巴喜”或“素宽”仪式,以表示诚挚的友情和良好的祝愿。主人将一缕用香水浸泡过的线拴在客人的手腕上,先拴左手腕,后拴右手腕。拴毕,双手合十,举到胸前,并说“愿您长寿、健康、幸福”。客人过3天后可解开拴线。到老挝人家做客,应备礼品,礼品要包装美观,常用礼品有花篮、工艺品、烟酒等,在参加婚宴或喜庆日子时,习惯送现金。客人进门应走前门,进屋要脱鞋,一般都席地而坐,注意不能用脚替代手指向人或物,男的盘膝,女的并膝把脚侧放一边。 餐饮 老挝人喜食糯米,老挝菜特点是酸、辣、生,具有民族特色的菜肴有:鱼酱、烤鱼、烤鸡、炒肉末加香菜、凉拌木瓜丝、酸辣汤等,蔬菜多生食。老挝人喜欢饮用牛奶,烈酒。老挝盛产热带水果,当地人喜食香蕉,西瓜等,对核桃,杏仁等也感兴趣。老挝人口味偏淡。老挝人用餐一般不使用叉和筷子,而是习惯用手抓饭。 老挝人喜爱以传统饭菜招待客人,如果客人夸奖味道不错,主人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地质背景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区域地质特征和矿产资源分布的初步认识 学生:朱谢明 班级:201133 学号:20131000744

目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区域地质特征和矿产资源分布的初步认识 (3) Abstract (3) Key words (3) 摘要 (3) 关键词 (3) 引言 (4) 地质背景 (5) 矿产资源类型及分布 (6) 锡矿资源 (7) 钾盐、岩盐和石膏等矿产资源 (8) 煤炭资源 (8) 铜矿资源 (8) 金矿资源 (9) 宝石 (10) 铅锌矿资源 (10) References (10) 附中文参考文献 (11)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区域地质特征和矿产资源分布的初步认识 朱谢明 ZHU XieMing 中国地质大学李四光学院 Abstract Degree view of Geology and Mineral investigation Laos is low, the current geological structure features and mineral resources it is probably only understand the whole of its territory Paleozoic and Mesozoic Tan wrinkled. Only a few in the northwest visible Precambrian metamorphic basement has been found that the iron, gold, copper, lead, zinc, tin, molybdenum, antimony, potash, gypsum, coal, kaolin suppliers, more than 20 kinds of precious stones and other minerals, which through the system of geological exploration of deposits (point) is rarely less invested industrial development, with great exploration potential.(谷歌翻译) Key words Laos; regional geology; mineral resources; metallogenic regularity. 摘要:老挝地质矿产谰查程度很低,目前对地质构造特征和矿产资源情况只了解其大概其境内总体上为古生代和中生代檀皱。仅在西北部可见少量前寒武纪变质基底现已发现了铁、金、铜,铅、锌、锡、钼、锑、钾盐、石膏、煤、商岭土、宝石等20余种矿产,其中经过系统地质勘查的矿床(点)很少,投人工业开发的更少,具有很大的资源开发潜力. 关键词:老挝;区域地质特征;矿产资源;成矿规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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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序言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 忆及我们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上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10 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决定,自由贸易区将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并对早期收获做出规定,其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磋商决定; 期望通过具有前瞻性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构筑双方在21世纪更紧密的经济联系; 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各缔约方的工商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该市场将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容量;以及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 确信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将在各缔约方之间创造一种伙伴关系,并为东亚加强合作和维护经济稳定提供一个重要机制; 认识到工商部门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推动和便利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带来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 认识到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对灵活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并扩大它们出口增长的需要,这要着重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实现; 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WTO)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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