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概念之法理甄别(一)

期货交易概念之法理甄别(一)
期货交易概念之法理甄别(一)

期货交易概念之法理甄别(一)

摘要]:期货交易的客体是期货,期货合同是期货买卖合同,对冲平仓的法律性质为债的抵销,而非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关键词]:期货交易;期货合同;客体;对冲平仓一、既有理论的困惑一位美国经济学家曾说,期货市场,对于那些很少研究它的经济学家来说,是一个反常的东西;对于研究它稍多一些的经济学家来说,是一个落伍的东西;对于研究它最多的经济学家来说,是一个讨厌的东西。法学研究者在研究期货市场和期货交易1时,可能会有同样的感觉。关于期货交易的概念,从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等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定义和理解。仅从法学角度来看,在笔者查阅的国内外有关期货的法律文献中,学者认识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即买卖期货说、买卖期货合约说和折衷说。(一)买卖期货说买卖期货说认为,期货交易是交易者在期货交易所内通过订立标准化期货合约进行商品期货买卖的行为。期货合约是高度标准化的远期双务合同,合同的标的是给付行为,标的物是实物与金钱。交易各方竞价的行为可以看作是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即便是电子交易也如此),而对价格条款的确定,相当于期货交易者就整个期货合同达成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期货结算机构是期货交易的保证人,它为合同双方的债务提供担保。〔1〕(P5—8)我国的《期货交易法》草案第二稿采纳了这一观点1.经济学史告诉我们,期货交易作为一种现代高级交易方式,是由商品即期和远期交易发展而来的。经济学理论认为,在不确定性普遍存在的经济生活中,风险是与收益相伴的“敌人”。当现货市场日趋成熟和发达的时候,交易者们为了寻求预期价格,回避市场风险,期货交易便应运而生,从而期货市场成为并行于现货市场的一种市场组织形式。有了期货交易市场,生产者或投资者就可以专心致力于自己擅长的业务领域,而将不可预见、自己不欲承担的风险通过一定的市场价格转移给风险专家。这些投资者或生产者就是期货交易的套期保值者,而风险专家则是以承担风险为趣的投机获利者。真正意义上的期货市场,无论是商品期货,抑或是金融期货,都必须以现货市场为基础,否则,期货交易就会沦变为符号交易,期货市场将成为投机充斥的赌博性市场,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发现价格、套期保值、投机获利)将无法实现,从而失去其存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2.买卖期货说把期货交易的客体界定为“商品期货”,反映出了期货交易与传统商品交易的历史渊源和内在联系,有效地把握住了期货交易的经济本质,应当说较为妥当。但此说也面临不少问题:首先,在中外期货交易实务中,实物交割量仅占交易总量的1—5%左右,且交易保证金也只有合约面值的3—10%.如期货合约都实际履行,其交割量和价款将大大超出期货交易者所有。由此推断,绝大多数期货合约是自始客观履行不能的。其次,从交易者的主观目的来看,交易双方进行“买空卖空”操作,并非想真正进行商品买卖,他们对实物交收通常也没有兴趣和能力,而是希望通过价格波动带来的基差来转嫁价格风险或获取风险收益,从而达到套期保值或投机获利的目的。再者,在期货交易中,交易者基本都是通过对冲平仓行为来终止其权利义务,从而结束交易的。关于对冲平仓的法律性质,买卖期货说未能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最后,对于传统上的实物商品期货交易来说,期货作为一种(即便是未来才有的)实物商品,比较容易理解;可是,对于股指期货、利率期货、汇率期货等交易来说,并无实物商品存在,那么期货又在何处呢?如何进行买卖和交付呢?买卖期货说的理论缺陷为买卖期货合约说的盛行提供了空间。(二)买卖期货合约说买卖期货合约说则认为,期货交易就是在专门的场所对期货合约的竞价买卖。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期货交易的客体,也是期货的外在表现形式。〔2〕(P3)期货交易的典型特征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即对冲平仓行为。这种转让“由于是期货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所以通俗地说成买卖合同”。〔3〕(P52)这一学说在我国甚为流行,成为当今学界通说。我国新近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采纳的就是这种观点1,我国台湾的期货交易立法对此观点也给予了支持2.此说把着眼点放在期货合约上,具有一定的启发性。的确,从外观看,期货交易的过程就是期货合约被不同的交易者买来买去一样。被买卖的期

货合约代表着一种权利或机会,使得每个持有期货合约的人都有可能利用所持的期货合约实现套期保值或投机获利的主观目的。正是在此意义上,买卖期货合约说认为,期货交易的客体实质就是期货合约,期货交易就是买卖期货合约的交易。作为一种法律的解释,买卖期货合约说中的“买卖”实际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依此,对冲平仓就可用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来作法律定性。由于把期货合约作为一个完整独立的客体,而实物交割、交易目的和期货交易商品等具体问题均被囊括于合约内容之中,这样,我们看到的最小单位就是一个个被“买卖”的期货合约,故而避免了在期货等具体概念上的讨论不清。虽然这样的处理摆脱了买卖期货说的困境,但不免又陷入新的泥沼:其一,按照传统民法理论,作为双务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应征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这在我国《合同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3.可在期货交易中,似乎完全忽略了合同相对人的存在,合同的移转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事情,而无需征求合同相对人的同意。那么,这种未经合同相对方同意的转让,不就使得每一笔期货交易都成了无效的民事行为了吗?这样,有序和安全的期货交易又何从谈起?也许可以解释说,根据期货交易的规则,可以推定合同一方当然同意另一方的转让行为。我们姑且承认这种推定。退一步来看,权利义务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第三人)是否有转让和受让的意思表示或合意呢?在实际交易中,交易者进行对冲平仓操作时,都是旨在订立一份与自己已有仓位方向相反(原为卖出,现为买入;原为买入,现为卖出)的合约,交易者(转让方与受让方)具有订立(与转让方已有仓位方向相反的)合约的意思表示(这在双方要约与承诺过程中得到了完全的体现),而并无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意思表示或合意(这在具体交易中无任何体现)。因此,既然权利义务转让方与受让方并无转让和受领转让的意思表示,那么转让自然无从谈起,更不用考虑合同相对人是否同意了。如果我们无视交易者(转让方与受让方)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过程,仍固执地推定双方当然具有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合意,这样的理论未免与实际行为偏差太远,从而缺乏客观性和操作性,难以应用到实践中去。可见,“期货合约移转”的观点忽视了交易者的意思表示行为,歪曲了实际的交易过程,与现实生活不符。因此,这种观点难为佳选。其二,移转期货合同的前提是拥有期货合同。溯其本源,我们就会发现一个逻辑问题:第一张被移转的期货合同是从何处移转而来?买卖期货合约说对此难以解释。第一笔交易当然无从转让或继受。对此,有学者解释说,“尽管任何品种的期货交易都有第一笔,但更多的却是这第一笔之后的第二笔、第三笔,以致千万笔。正是这第一笔之后的所有交易,才是期货交易性质的最主要方面,从科学研究的需要出发,可以将其省略,视为所有交易都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3〕(P50)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产生是因为对期货交易缺乏深入了解,并受了期货业和经济界人士非法律话语的影响所致1.实际上,在期货交易中,交易者进行的每一笔交易都是一个开仓的行为。这种开仓可能与已有仓位方向相同,也可能相反。如果方向相同,则持仓量增加;如果方向相反,则可能发生对冲平仓的效果,使持仓量减少。因此,若按买卖期货合约说的解释进行推演,则每一笔交易都因是开仓交易而被省略不计,那还留下什么供我们进行“科学研究”?另外,这种“忽视”本身也是缺乏理论依据的,极易导致法律的真空和混乱。(三)折衷说折衷说为弥补以上两说的缺陷,采取了灵活的态度。传统拆衷说认为,第一张被转移的期货合同是合同双方买卖期货商品的合同,买卖双方拥有的是一种将来债权和债务。此合同之后的所有对冲平仓操作,均可看作是此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4〕(P56—57)也就是说,期货交易的过程是成为新的买卖期货合同和此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当转让结果最终出现合同主体合为一人时,便发生债的混同,从而导致合同法律关系的终结,完成整个交易流转过程;如果转让结果并未导致合同主体归于一人,则将来债权和债务的条件得以成就,于是产生实物交割的现实债权债务的生效。可以看见,传统折衷说实质是对买卖期货合约说的修正。它虽然为“第一张”期货合同找到了出处,但因其基本点立足于买卖期货合约说,故而仍需作概括转让意思表示的当然性推定,背离了实际的意思表示行为,因此依然存在理

论脱离实际的问题。并且,依此说,期货交易既是买卖期货商品,又是买卖期货合约,这样,期货交易的概念和性质就变得复杂且模糊,从而易导致理论上的矛盾,不利于立法及司法实务。于是,有学者提出了新的折衷说。新说认为:期货交易并非是某一类型的标准化的购销合同,并非只是一个层次上的合意,并非是一始贯终的。期货交易不必非“买卖商品”便“买卖合约”,而是交易者在期货交易所内通过公开竞价达成的合同,该合同的标的是交易者同结算所达成中介合同的行为,中介合同确立了交易者在未来以标准合约为范式而成立买卖合同的缔约权利和缔约义务。〔4〕(P56—57)照此观点,期货合同的标的是交易双方各自同结算所成立中介合同的行为,那么,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通过“成立中介合同的行为”相联系和表述?期货合同的哪一条款蕴涵有成立“中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谓的“中介合同”又在何处?期货合同与交割时成立的买卖合同在形式和内容上有何区别?“买卖合同”在交割时成立是否违背了现有合同法的规定?有何法理依据?此观点带有相当程度的臆想成分,歪曲了现实法律生活过程。此说基于结算所处于交易“中介人”的位置,提出“中介合同”的观点。而事实上,结算所履行的是交易服务和交易管理职能,其职能存在的基础是期货交易所的委托授权1.因此,结算所的职权来自期货交易所,在交易中享有的是“权力”和“责任”,而非作为“中介人”因“中介合同”而具有的“权利”和“义务”。这正是结算所在其会员保证金不足时可以进行强制平仓的原因,也正是此说观点错误的根源所在。买卖期货说与买卖期货合约说是关于期货交易两种不同的学说,一说的缺陷恰是另一说的长处,两说之间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折衷说则忽视了这一点,试图从两说的结合中找出正确的答案。但事与愿违,已有的折衷说观点不仅表述复杂,而且偏离实际,缺乏说服力,因而成为学界少数说。二、期货交易的客体探究以上各说关于期货交易法律概念的根本分歧点在于对期货交易客体的认识不同。期货交易的客体到底是期货,还是期货合约?或两者都是?或两者都不是?在民法理论中,民事法律关系均指向一定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以此对象为媒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而紧密相连。这个对象,一般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在债法和合同法的理论上,客体、标的、内容、目的都被用来指称合同债权债务所指向的对象。德国学者往往采用“内容”一词,但其汉语意义过于宽广,可被理解为权利义务的一切作用,因此难以准确表达所指向的对象;日本学者通常使用“目的”一词,这更易被理解为一种心理状态或行为动机,从而缺乏客观性2.客体和标的在合同债权债务中,并无实质区别,可以混用。依此理解,期货交易的客体,也可称之为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指期货交易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买卖期货合约说认为期货交易的客体是期货合约,折衷说认为期货交易的客体既是期货又是期货合约,或者既不是期货也不是期货合约。这两种学说存在的问题,上文已作阐述,也有少数学者认为,期货交易的客体是保证金。显而易见,保证金是为交易安全所设定的一种履行担保,而非期货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不能作为期货交易的客体看待。买卖期货说认为期货(或期货商品)是期货交易的客体,同时也是期货合同(合约)的标的物。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目前,学界流行的观点有:(1)客体是物;(2)客体是物和行为;(3)客体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4)客体是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物质利益。〔5〕(P116)从实证角度出发,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基于能够满足主体利益需要的一定对象-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其他社会财富而产生的。〔6〕(P88)因此,这些对象,包括物、行为、知识产品和人身利益等,均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期货当然不是行为、知识产品或人身利益。那么,它就只能是物,并以此形式成为期货交易的客体。接踵而来的问题是:对于实物商品期货交易来说,期货是某种(即便是未来才有的)实物商品,这种说法比较容易理解;但对于股指、利率和汇率等期货交易来说,并无实物商品存在,那期货(物)又在何处呢?如何进行买卖和交付呢?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按法的概念是否包含道德因素区分出两种基本主张: 一是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分离的);实证主义者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不包含内容的正确性要素; 二是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自然法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要素,不排除社会实效性和权威性制定两个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按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联系——“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形式”来分析法的本质即法是什么。)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 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就是所讲的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 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 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5、法是以国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 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四、法的作用 明确: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因为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法理学选择题

?10、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 ? 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 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 ? D.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 ?2、2007年,某国政府批准在实验室培育人兽混合胚胎,以用于攻克帕金森症等疑难疾病的医学研究。该决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09卷一53 ? A.目前人兽混合胚胎研究在法律上尚未有规定,这是成文法律局限性的具体体现 ? B.人兽混合胚胎研究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及时立法给予规范和调整 ? C.如因该研究成果发生了民事纠纷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则法院可以依据道德、习惯或正义标准等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审理 ? D.如该国立法机关为此制定法律,则制定出的法律必然是该国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 ?3、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卷一1 ? 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 ? 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 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 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4、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 B. 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 C. 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 D. 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5、关于法的作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法是由人创制的,人们在立法时受社会条件的制约 ? B.法律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没有自己的价值立场 ? C.法具有概括性,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 ? D.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去从事难以做到的事情 ?6、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

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 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是英美法上的一个术语,系指利用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 冲突,从众多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最能满足自己诉讼请求的法院去起诉的行为。对于“Forum shopping”,我国学者中有“挑选法院”、“选购法院”、“择地行诉”和“竞择法院”等不同译法。对其具体含义,我国学者的普遍理解是“当事人选择于己有利的法院起诉,从而使对方蒙受不利”。当事人在不同国家(法域)提起诉讼,由于各国(法域)政治、文化、经济、法律传统方面的差异,冲突规范存在差别,其指引的实体法会有所不同,各国(法域)法院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就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因此,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总是希望选择一个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当事人这种选择法院的行为与在集市上进行商品买卖时挑选物品极为相似,故称之为“挑选法院”更为恰当。 1.contract,现在多译为"合同",我以为不分场合、不分情况一律译为"合同"是不妥的。因为我们中国人看见"合同"一词就想到一个书面的、写成一条一条的文件,可是contract一词的含义范围却要广泛得多。contract不限于书面的文件,口头上也可订contract,打电话也可以订contract,甚至于不说话也能订contract,例如在报摊上付钱买份晚报或买票搭乘公共汽车。contract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只有较重要的contract 才采取书面形式。所以一般的、泛指的contract应当译"契约",例如law of contract应当译"契约法",较重要的、书面的contract才译"合同",例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可以译"国际售货合同". 2.intellectual property,不知道当初为何译成"知识产权",以后竟然以讹传讹广泛沿用至今,而且订入法律,实在可叹!这个词组不论按字面上译、按含义译都不能译"知识产权".intellectual一词根本没有"知识"的意思,它与"知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作为名词intellectual指"知识分子",但是在intellectual property词组中intellectual显然是形容词而不是名词,何况"知识分子"与"知识"并不能划等号,即使退一万步对号入座地硬译,也只能译"知识分子产权"而不能译"知识产权".当然,译"知识分子产权"也是错的。从含义上看,何谓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对于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产品或智力成果的权利,主要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所以应该译为"智力产权".我们的前辈严复曾说,"一名之立,旬月踟蹰",我们今天对待译名何等需要那样的认真精神啊!译名宜慎重,不要随便译,使用现有的译名也该慎重,尤其不要随便跟着别人使用、传播错误的译名,应该抵制错误的译名! 3.joint venture.这个术语译时要当心。因为按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短期的临时性的合伙,可是现在又常用来表示"合资企业、合营企业".所以翻译时要依据上下文及其他情况来判定该译"短期合伙"还是译"合营企业". 4.jurisdiction.除了管辖、管辖权、审判权、审判机构等释义外,还有一个释义,即"法域"或"法律管辖区域",意思是自有一套法律制度的区域。一个国家可能是一个法域,如法国,也可能有许多法域,如美国的50个州每个州都是一个法域。"一国两制",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两个法域".

第九讲:第九章-新闻传播与司法+知情权和表达权

新闻法规与伦理 第九章:新闻传播与司法+知情权与表达权 一. 新闻传播与司法 新闻官司,即所谓的新闻纠纷。新闻纠纷是新闻记者或媒体与新闻报道对象之间 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与义务为指向的矛盾。在本章节中,我们会涉及到新闻工作者的 权利、表达权、知情权等概念,希望通过法例案件来解析它们的内涵。 :“媒体抉择:在新闻价值和伦理道德之间”(视频+图片) 【事件回顾】2007年4月16日当地时间7点15分(北京时间19点15分),美 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发生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恶性校园枪击案,枪击造成33人死亡,枪手本人开枪饮弹自尽,枪击案疑犯为23岁的韩籍青年赵承熙。有关当局至今还无法确定到底是什么使得赵承熙爆发并制造了16日的校园枪击惨剧。 【媒体反映】韩裔学生赵承熙在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制造的枪击悲剧命案成为全球关注的最大焦点。在人们谴责凶手、慰问死难,并集中火力诘问美国的枪支管理政策的时候,人们忽略了将新闻自由奉为圭臬的美国媒体的作为。就在赵承熙4月16日上午 持枪大开杀戒之后,美国国家广播公司(NBC)收到并播放了赵承熙精心谋划制作的 杀人音像资料。 【社会影响】这些独家猛料在该公司的晚间节目播出之后,立刻成为美国各媒体的新闻来源而克隆复制,连绵不断地冲击着美国民众的耳目。可以想象,在布什总统“整 个美国为之悲痛”的民意氛围中,美国媒体看客式的“凶手纪录片”给予美国人心灵 的再度伤害多么严重。难怪很多死难者家庭杜绝了NBC的访谈作为抗议。 【专家评析】向来笃信新闻自由的美国民众对媒体行为产生反感,足见在公共伦理道德和人类普世情感面前,新闻价值的选撷也要慎重。何况,在美国民众看来,美国媒 体对赵承熙炮制的新闻素材的过分追捧,不仅出于提高收视率的功利目的,还被凶手 利用,完成了帮其实现嗜血“英雄”的作用。事实上,美国媒体长期形成的“第四权”

法硕-法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 ⑴法学是一门科学 1.法学的定义:是一门以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⑵法学是一门人文社会科学 ⑴从认识对象上看 2.研究对象(很广)⑵从任务上看 一、法学概论⑶从层次上看 3. ⑴产生条件:首先,其次 4.法学的产生和发展⑵ 1.产生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 2.地位 1.法理学的定义⑴研究对象的容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⑵研究对象的特点 三、法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地位⑴与部门法的关系⑵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 3.地位⑶与理论法学中的其他学科的关系 ⑷在整个法学体系中 1.方法论原则——坚持唯物辩证法 四、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2.基本方法 3.应注意的问题 五、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⑴经济因素:金属工具的制造和使用—生产力发展—剩余产品出现—出现社会大分工—出现私有制—阶级分化…… 1.起源因素⑵政治因素:①阶级斗争的需要②社会公务的需要 一、法的起源⑶其他因素 2.法产生的一般规律:⑴……⑵……⑶…… (一)奴隶制法:1.特征;2.重要法律 (二)封建制法:1.特征;2.重要法律 二、法律的演进(三)资本主义法:1.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2.特点 (四)社会主义法:1.特点 ⑴概念 ⑵分类 1.英美法系⑶英美法系的围 ⑷英美法系的特点 三、法系⑴概念 ⑵分类 2.大陆法系⑶围 ⑷大陆法系的特点 3. ⑴法律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1.法的阶级意志性⑵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要变成国家意志,才能借助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行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⑶表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统一性,相关性,非单一性 ⑴法的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法的物质制约性⑵法的效果和生命力取决于统治阶级对客观历史条件、客观规律的反映程度 ⑶制约性的相对性。 1.规性:含义、表现和其他规的区别 2.权利义务性:含义、表现、特点和意义 三、法的特性 3.国家意志性:关系、产生途径和特点 4.国家强制性:含义、原因和相对性 5.程序性:含义和原因 一、法的作用的含义和实质 (一) 规作用:预测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1.维护阶级统治:…… (二)社会作用: 2.执行社会公务:…… 1.规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关系:联系和区别 三、法律各作用间的相互关系 2. 3.法的两种社会作用之间的关系:区别和联系 (一)当代中国法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四、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二)当代中国法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⑴调整对象的有限性:…… 五、法律作用的局限性⑵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 ⑶受影响性:……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法理学的感受 法学11级四班姓名:杨东铃学号:128012011131学习法理学的感受 时间无情的在我们年轻的脸上留下岁月的痕迹,不知不觉间,学习法理学已经半个学期了。在这段时间里面,伴随着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的变化,使我对自己的人生道路充满了迷茫,显现出一种无所适从的状态。 就在我处在迷茫时,它走入了我的心间。它就是法理学。它就像朋友一样帮助我,像我的父母一样疼爱我,像老师一样关心我。在这盏明灯的指引下,我走出了迷茫期,大步迈向充满阳光的大道。 在正式上课之前,我预习了法理学这本书,竟然有些看不懂,里面大都是一些理论的内容。后来听了张老师的课逐渐明白了法理学是“法学”研究中的一门科学。对国家制定“法律”进行“理”的研究,即法律规范的合理合法性,也就是说国家在制定出台具体的法律规范时,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同公民认知、社会现状息息相关,当

今社会主要体现法治和民主的精神。学习法理学应当要与实践相结合。 法学的研究的学科都研究法或法律现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不同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的是法或法律现象的一般性问题,而不是法或法律现象某一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在我国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概括为:法的本体论、法的历史论、法的运行论、法的关系论、法的价值论等五论。法理学的功能有1、法理学是法学的入门与向导。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属于理论法学, 它提供的不是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抽象的、基础的理论,如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这些基础理论不仅为法学的其他学科提供了入门的知识和理论,也为法学的其他学科提供了理论的指导。2、法理学能启蒙和传承法律精神。在法学的所有学科中,法理学是最具思想性的一门,它是以启蒙和传承法的精神与理念为核心的。3、学习法理学可以培养与训练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的职业技能,而法理学中承载着培养与训练人们法律思维方式的功能。因此,学习法理学的意义非常重大。 我认为学习法理学时应该注意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

法理学选择题精选:法理学选择题及解析

法理学选择题精选 (一)单项选择题(120道) 1.在法的本质问题上持神意说的法学家是(d)。 A.西塞罗B.霍布斯C.康德D.托马斯·阿奎那 2.从新加坡现行法律制度看,其主要传统、渊源和风格属于下列哪一个法系?(c) A.中华法系B.大陆法系C.普通法法系D.阿拉伯法系3.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a)。 A.公法和私法B.普通法和衡平法C.成文法和不成文法D.实体法和程序法 4."法治"的英文表达确切的是(b)。

A.rule by law B.rule of law C.legality D.legal system 5.法的要素中在数量上占绝对多数的是(c)。 A.法的原则B.法的概念C.法律规范D.法的技术性规定6.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或限定的范围或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a)。A.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B.授权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D.强行性规范与授权性规范 7.在法的溯及力上,我国刑法采取(d)。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8.从法律构成看,民法法系国家主要采用(a)。 A.制定法B.单行法C.判例法形式,但也有制定法D.习惯法9.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诸多区别的原因主要在于(a)。

A.历史渊源不同B.法的分类不同C.法律术语不同D.法 的渊源不同 10.法最终决定因素是(c)。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政治局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答《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一词应作(c)解释。A.字面B.限制C.扩充D.逻辑 12.下列能构成法的渊源的是(d)。A.判决书B.委任状C.结 婚证D.行政法规 13.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a)。

各种文言文最常用的翻译方法整理

最常用的翻译方法——古文今译六字法:对译法、增删法、移位法、保留法、替换法、意译法,简括为“对、增、移、留、换、意”六字。 对译法:就是用现代汉语中对等的词去对换被译的文言词。如“野芳发而幽香”,可译为“野花开散发出清幽的香味”。 增删法:就是将文言文中的单音节变成双音节词。如“齐师伐我”,可译为“齐国的军队攻打我们”,对少数没有相当的词表示的文言虚词可以不译或删去。“夫环而攻之”中的“夫”在译文时可以删去。 移位法:对一些与现代汉语句式结构不相同的文言句子,在译文时应换成现代汉语的语序加以调整。如“何陋之有”,是“有何陋”;又如“战于长勺”,应按照“于长勺战”的语序来翻译。 保留法:凡是古今意思相同的词(国号、帝号、年号、人名、地名、官名、度量衡单位等)可照录,不必另作翻译。如“庆历四年春,滕子京谪守巴陵郡”中的“庆历四年春”“滕子京”“巴陵”可照录不译。 替换法:对少数文言词语所表示的意义,在译文时可用现代汉语中意义相当的词去替换。如“吾欲之南海”中的“吾”替换为“我”,“之”替换为“去”,全句应译为“我想要去南海”。 意译法:对少数文词不能紧扣原文逐字逐句翻译的,要能在理解句子大概意义的前提下,找出相近的含义加以表示。如“鸢飞戾天者,望峰叹心”,直译为“鸢飞到天上,看到山峰,就会平息那心”,意译为“那些追逐名利想要飞黄腾达的人,远远望见这些雄奇的山峰,就平息那些热衷于功名利禄的心。”两相比较联系上下文意义,显然意译要比直译更准确。又如“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倘直译则为“不因为外物的变化而高兴,不因为自己的得失而悲伤”显然不符合语境,此处作者采用的是互文,因此要译为“不因外物的好坏和自己的得失或喜或悲”。 二、正确解释文言实词的技巧 1、由字形、字音推求字义 由象形、会意、指示三种造字法造出的汉字,其字义均和字形有关,这些字占了汉字的绝大部分,分析其字形结构,能帮助我们准确的理解词义。 如“日”构成的汉字多于光和时间有关,据此可以推知《岳阳楼记》中“春和景明”、“日星隐曜”中的“景”和“曜”分别为“日光”和“光芒”。 由于古汉语中存有大量的同音假借现象,我们在解释词义时就不能字字拘泥于本字本义的分析。当“疑于义者,以声求之”,这就是说一个字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中,用本义和引申义都解释不通,不妨从字音方面去考虑。 如《三峡》“两岸连山,略无阙处”,其中的“阙”若用本义解释为“宫阙”在此显然不通,从字音考虑与“缺”通假,意思就准确了。 2、利用句子结构推断词义 句式的整齐、语意的对应是汉语一大特点,文言文中表现尤为突出,根据这一特点可以推知词义,进而准确地理解原文。 如《捕蛇者说》“殚其地之出,竭其庐之入”中“竭”的含义是“使……竭”,即“尽”的意思,那么与其对应的“殚”的含义也可为“使……殚”,即“尽”的意思。 3、利用词的构成推断词义 在文言文里,结构相同的词语或者作同一句子成分的词,往往在意义上具有相同、相近或相反的特点,利用这一特点,可以正确解释词语。 如:“优柔寡断”,“优”对“寡”,“柔”对“断”,后面的“寡断”是“少果断”,那么前面的“优柔”就应该是“多柔和”。

公民的知情权

分类号编号 公民知情权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学年论文) 院系:文法系 专业:法学 班级:文法081-1 学生姓名:田蕾 学号: 200890505111 指导老师:吴淑霞(讲师) 2010年月日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

摘要:宪法意义上的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负有责任,即国家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来保障公民所享有的和应当享有的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通过对我国“政府信总公开第一案”的分析,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基础是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知情权兼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权利属性。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是保护公民自身利益的需要,是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在宪法中明确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并积极构建知情权的宪法救济制度。 关键词:知情权、宪法权利、权利属性、政府信息公开、社会公众

引言 “知情权”是由美国一位编辑肯特?库泊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来的,到上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美国兴起“知情权运动”以来,知情权被广泛沿用并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建立公民知情权制度具有理论依据和宪法依据。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是保护公民自身利益的需要,是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健全和完善知情权对于保障公民的自身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限制政府权力、维护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当前在知情权保护及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方面的宪法立法及相关制度构建方面相对显得薄弱滞后,社会发展要求中国顺应世界潮流,制定相关知情权制度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知情权的含义和由来 ·(一)知情权的含义 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知的权利”、“信息自由权”等,是指“有关主体有获知与他有关的情报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的对象包括官方和非官方的信息,既适用于公法领域,也包括私法领域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知情权,如消费者对商品情况的知情权等。狭义的知情权主要是指获取官方的信息,即社会公众从政府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仅适用于公法领域。 宪法意义上的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负有责任,即国家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来保障公民所享有的和应当享有的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知情权兼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权利属性。 “知情权”包括“知悉”和“获取”两个层次的含义。其中“知悉”主要是指权利人主观上知晓,而“获取”则是指权利人索取、查阅某种记录着信息的有形载体(文字、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子光盘等),其基本内容是公民对国家机关掌握的情报有知道的权利。 ·(二)公民知情权的由来 “知情权”一词源于英文“the right to know”,是有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在1945年1月率先使用的。面对当时美国联邦政府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作风,库柏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提出“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在一个国家乃至世界上便无政治自由可言”,并建议将知情权推升为一项宪法权利。但在此之前,有关知情权的发展更多的体现为理论上的先行。在美国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

魏德士《法理学》一书的基本内容和我的感想

魏德士《法理学》一书的基本内容和我的感想 本书的作者魏德士教授长期从事宪法、法史、民法、劳动法与法理的研究,是德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同时也是德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法史学家、劳动法学家和民法学家。魏德士教授终身从事法学的研究、教育工作,他既是法学学者又是过法学教授、法官、纠纷调解员。也正是如此,魏德士教授在法学方面涉猎的方面广泛,因而著有多本专著、多篇论文、案例评论、书评等。其中,由丁晓春、吴越翻译的《法理学》即是魏德士教授在其69岁时才出版的唯一关于法理学的专著,是他长达40 年法学教育与研究中关于法理学的思想结晶,编写历时25年,期间增删数稿。 “当魏德士推出《法理学》的时候,人们自然有许多期待:古往今来的法律真义,尽收眼底;引人入胜的叙述,令读者充满阅读乐趣。”《法理学》一书,比较系统地对法理学的基础问题、法及其功能、法的效力、方法论进行了讨论。其特色是语言优美、论证充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满了精彩的民法、劳动法等知识领域的案例,使读者比较容易的理解抽象的法理学,可谓“专为学习者和实践者编写”。本书作为德国最大的法律与法学出版社贝克出版社的法学专业教材,得到了德国法学界和德国社会的普遍认同。同时,我国译者又从众多的德国著作中将其挑选出来,介绍给中国的法学学者和学生,为法学者提供基本读物和研究的基本素材,可见其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之高。 首先,我想简要介绍一下本书的主要内容: 在这本著作里,作者提出了三个问题作为全书的范围:(一)什么是法?(二)法为什么是有效的?(三)如何正确适用法?而文章的第二部分“法及其功能”,第三部分“法的效力”,第四部分“法律适用”则分别对应了上述三个问题,而第一部“基本问题”则是作者对法理学本身的科学性和基本问题——实际上也落实到法律职业者这样一个层面——的一个说明。同时,从知识体例来看,本书与其他法理方面的著作相比,最大的特色就是:不仅对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进行了论述,还涉及到了法学方法论。这样一来,整本书的结构和内容(上述的三个问题的提出和回答)也很好的契合在一起,告诉了读者“什么是法?”(解决认识论的问题),“法的功能有哪些?”(解决意义和的价值的问题,以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实践)“法为什么有效?”(解决效力来源问题,为法的适用提供依据和基础)“怎样适用法”(解决方法论问题,回到了由理论指导实践的社会活动中来)。 其次,我想带大家一起来探讨其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问题——文章以“法理学是什么、应该是什么”开篇,提出了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区别和相互关系:法理学概念构成了法哲学概念的前提:法理学是对法学知识的观察,理解与认识,包括“对具体的法律职业问题领域,法的因果关系及其效力进行论证”,而法哲学则是“对法的是否合目的性,正确性进行前提的追问,是对法的理性地再反思”。但同时作者又认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讨论已经没有必要”,也就是说,虽然法理学和法哲学可以做出这样的划分,但并没有必要,因为它们的问题域是重合的:都是对实在的法现象进行前提追问。接着,作者论述了作为理论的法理学具有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并从现实的角度提出了法理学存在的必要性——“处理法学、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的新危机的工具”“缓解教育危机”“缓解生活领域的新冲突”…… 同时,第一章在整篇文章中以类似于绪论的功能出现,提纲契领的提出了文章写作的思路和主脉络,总结了法理学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法”?法起到什么作用?我们在哪里找到法(法德渊源)?法(理学)是一门科学吗?语言对法与法学家有什么意义?法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公平?法为什么“有效”?法是怎样适用和发展的?这些问题,都在接下来的文章主体部分得到了作者的一一解答。作者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论证,展现了一个从原因到结果,从理论到实践的法体系。

法理学复习参考答案

、单项选择 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B )。 A 统治阶级的意志 B 社会物资生活条件 C 生产力 D 阶级斗争状况 2、以“他人的行为”作为作用对象的法的 ( B )。 A 指引作用 B 评价作用 C 教育作用 D 预测作用 3、下列不属于法产生的共同规律的表述是( C )。 A 、由个别性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B 、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 C 、由公法为主发展成为公法、私法并重 D 、由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合为一体到逐渐分化 4、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可将其划分为: ( C ) A 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B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C 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D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5、 下列属于智力成果这类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 ) A 商标 B 厂房 C 隐私 D 公交车承载乘客 6、 下列关于法与自由的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 D ) A 自由是法所体现或促进和实现的价值之一 B 法是保障自由和实现自由的重要的社会条件 C 法既要保护和实现自由,又要对自由作出合理的限制 D 法律对自由的限制没有任何标准可以遵循 7、 下列不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为: ( C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国务院 C 镇人民政府 D 省人大常委会 8、 按照是否允许依法自主调整,法律规范可以分为: ( A ) A 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 B 绝对确定性规范和相对确定性规范 C 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D 调整性规范和保 护性规范 9、 下列属于法的工具性价值的是: ( B ) A 公正 B 保护 C 自由 D 效益 10、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 ( D ) A 普通权利 B 救济权 C 相对权利 D 基本权利 11、 下列没有立法提案权的是( A )。 A 、十个全国人大代表 B 、中央军委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12、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的含义之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 ( B )。 A 、权力机关的干涉 B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C 、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涉 D 、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3、 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两个月后未见动静, 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检察院的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叫给了叶某。 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 市检察院举报章某的行为。 黄 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 B ) A 、法的适用 B 、法的遵守 C 、法的执行 D 、法的解释 14、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司法部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解释属于( A ) A 、行政解释 B 、立法解释 C 、司法解释 D 、非正式解释 15、 在我国,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是( C )。 A 、国家审判机关 B 、国家监察机关 C 、国家检察机关 D 、国家权力机关 二、多项选择 1、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 ( ABCD )。 A 有法可依 B 有法必依 C 执法必严 D 违法必纠 法理学复习题

法理翻译常用词汇-1.

按照法律规定according to law 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力:be entitled to rights in proportion to his proper share of the credit 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assume obligations in proportion to his proper share of the debt 案例教学法case system 案例汇编case book; case report; law report 柏拉图Plato 被视为be deemed as 被宣布为非法be outlawed; be declared illegal 比较法comparative law 比较法学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 比较法学派school of 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 比较法制史comparative legal history 比较分析法method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比较刑法comparative penal law 比较刑法学comparative penal jurisprudence 必然因果关系positive causal relationship 边缘法学borderline jurisprudence 变通办法adaptation; accommodation 补充规定supplementary provision 补救办法remedial measures 不成文法unwritten law 不成文宪法unwritten constitution 不动产所在地法律law of the place where the real property is situated; lex loci rei immobilisci 不可分割的权利impartible right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不可侵犯性inviolability 不可让与性inalienability 不履行法律义务non-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 不要式行为informal act 不要因的法律行为non-causal juristic act 不因实效而丧失的权利imprescriptible right 不作为abstain from an act; act of omission 部门法department law 部门规章regulation

法理学知识点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点框架图 政治性 基本特征人民性 科学性 开放性 党的事业至上 本质属性人民利益至上 基本理论(“三个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理论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 一、社会 主义实践基础 法治地位和作用 理念 核心内容:依法治国 本质要求:执法为民 基本内容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重要使命:服务大局 根本保证:党的领导 健全完善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法治统一、体系完备) 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注意重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 权责统一、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和职业道德水平) 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 其他

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 法的概念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 可诉性) 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 法的作用社会作用2 法的局限性3 种类:秩序自由正义 二、法的价值价值位阶原则 法的本体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个案平衡原则 比例原则 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4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分类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法的要素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5: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法律原则种类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分类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 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权利与义务结构上 数量上 两者的关系6产生发展上 价值上 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2法的社会作用: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①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②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局限性的体现: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③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④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4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2)并不是所有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3)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的表述一个规则或者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5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内容上,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着眼于共性;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 (2)适用范围上,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广;(3)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者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之中;法律原则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或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的强度之中。 6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在历史上受到的重视程度有所不同。

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

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 就如在许多其他领域一样,对于法律的某些方面,我们也可以了解但却不理解。许多盲区常常使我们的知识晦暗不明,它们不仅在强度上变化多端,遮蔽它们的障碍物也是纷繁多样。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够仅仅采用同样的途径,并且,除非我们能够找出烦扰的特征,我们就不清楚自己需要采用什么手段。在分析法学的那些问题中,我所拟探讨的那诸多烦扰都可谓掷地有声。分析法学往往以回应定义的要求为特征:法律是什么?什么是国家(State)?什么是权利?什么是占有?我之所以选择现在这些话题,是因为在我看来,对法律通常的定义模式并不洽适,而且还使得对法律的阐释更为麻烦;我认为,对这种定义模式的使用,在某些方面导致了实践中法理学与法学研究的两张皮。而且它还导致了这样的一种印象,认为存在某些特定的基本概念,对于这些概念,如果不进入某一令人讨厌的哲学观点的丛林,法学家们(lawyers)就不希望去阐明它们。我希望我能够指出,事实并非如此;无论那些法律的概念多么重要而基本,只要据其特征采用适当的方法,都能够阐释清楚。这些方法曾被我们的先辈们惊鸿一瞥,但对它们充分的理解与发展则是在我们这个时代。 如我上文所涉及的那些问题,“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权利?”都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同样形式的话语可能会被用来探求法律或政治制度的一种定义,或者其诱因(cause)或其宗旨(purpose)或其证成(justification)或其根基所在(origin)。但是,为了使得它们避免与其他问题相混淆的危险,倘若我们将这些对定义的要求转述

为“什么是‘国家’一词的涵义?”“什么是‘权利’一词的涵义?”那些回答这些问题的人可能就会容易感到不适,好像这使得他们的问题平凡琐碎而无足轻重了似的。因为,他们所欲要求的本来难以从一部词典中得出,而此一对他们问题的转化却表明这是可以的。这种不适是一种本能的反应并且值得重视:它强调了这一事实,那些问这些问题的人并未要求人们教他们如何正确地去使用这些词汇。这一点他们知道但却依然莫衷一是。因此,仅以什么才能被正确地称之为权利、法律或者法人团体(corporate body)等例子而言,这类问题是没有答案的。并且我们不能告诉质疑者,如果他仍然迷惑,那么他可以爱怎样使用这些词汇就怎样使用,而不必管公共的传统习俗。[1]因为困惑产生于这样一个事实,也即是,尽管这些词汇的一般用法众所周知,但它们并未被理解;它们之所以不被理解,是因为与其他最常用的词汇相比,这些法律语词却有着非常不同的异变(anomaly)。比如“法律”一词本身,有时候它的一个异变之处是,它所适用情况的界域具有某种多样性;这种多样性不利于从这种适用中析出任何原则的最初的努力,尽管我们确信这里会有某些原则在内,并且它不是一种表面的差异下之无端的确信。因此,尽管要求去解释与众多各不相同的人都叫汤姆相应的原则明显地是荒谬的;但在国内法的范围内,去问为何大量种类各不相同的规则会被称为法律,则不会让人感到荒谬。同样,尽管存在着显著的不同,问为何国内法与国际法都是法律,这样的问题也不会让人感到荒谬。 但是,在此种或者其他情况下,我们会为一种不同但却更为棘手

法理学教学方法之选择

法理学教学方法之选择 摘要:方法是科学的生命,教学方法是学科的生命,更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生命。教学方法没有好坏、优劣之分,只有合理与不合理、适合与不适合之分。合理、适合的教学方法必须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为此,法理学教学必须杜绝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选择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法理学教学方法讲授教学法 行军打仗,讲究战略战术;救死扶伤,讲究对症下药;教书育人,讲究教学方法。方法得当,事半功倍;反之,就事倍功半,甚至误人子弟。洛克曾说过,任何东西都不能像良好的方法那样,给学生指明道路,帮助他前进。有些教师,尽管学术水平一般,但他(她)所上的课生动有趣,学生喜爱,这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他们对教学方法的研究;相反,也有部分教师,尽管学术水平出类拔萃,但上的课索然寡味,学生不喜欢,这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他们根本不懂教学方法。教育家与教书匠的区别恐怕就在于懂不懂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教师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所运用的方式与手段。教学方法千差万别,多种多样,如讲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访问教学法、脑力激荡教学法等。它们没有好坏、优劣之分,只有合理与不合理、适合与不适合之分。它们有优点,也有缺点,世界上根本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教学方法,就像世界上根本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一样。正因为如此,所有教学方法都要不断检点自己,审视对方,取长补短,共同服务于教学目的。

选择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才是合理的、适合的?战略战术,讲究知己知彼;吃饭裁衣,讲究看菜吃饭、量体裁衣;同样,教学方法,讲究因材施教。也就是说,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教学方法,有的放矢;反之,就是无的放矢。 任何一门学科包含丰富的内容(如编、章、节),教学对象的学习兴趣和基础又千差万别。按照内容不同、对象不同,教学方法就迥异的原理,任何一门学科最佳教学方法就不可能简单划一,而应该丰富多彩,多种多样。形象地说,多种教学方法交织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法理学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之一,是法学体系的龙头和基础,在“中国法学中处于领头羊地位”。①然而,在我国绝大多数高校里却出现一种“怪现象”:“上法理课不睡觉,那才是奇迹”。②原因何在?理论界几乎异口同声:都是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惹的祸。不少学者撰文历数其“罪状”,似乎它很差;也有学者提出用其它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等)来替代,使它从课堂上消失。果真如此?笔者不敢苟同。客观地说,传统的讲授教学法确有缺点:教师以一定的教材和教案为蓝本,在讲台上不辞劳苦地讲述;学生们却在台下“洗耳恭听”,被动接受,机械记忆,几乎没什么反馈。教师照本宣科,学生死记硬背,它制约了学生的思维,影响了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列宁在《青年团的任务》中谈到怎样学习时,就一再痛斥“死记硬背”书本,脱离实际的学习方式,认为这样只能培养“书呆子”。换个角度,列宁实际上是在批评传统的讲授教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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