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专户管理问题

地方财政专户管理问题
地方财政专户管理问题

地方财政专户管理问题探析

摘要:财政专户管理是否科学规范,不仅事关财政资金的安全效率,更深刻影响国家财政政策实施和财政体制改革。本文从财政专户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入手,深刻揭示财政专户管理混乱的各种弊端和不利影响,提出完善制度、清理整顿、加强监管和坚持改革等贴合实际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财政专户;资金安全;效率

中图分类号:f8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01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专用账户。近年来,开户过多、大量预算资金滞留财政专户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已成为影响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和政府预算顺利执行的重要因素。

一、基本情况

目前,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类金融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包括专项资金及预算外资金两大专户体系,按照资金性质划分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工资统发、政府采购、教育、社会保障、支农惠农、医疗保险、退耕还林、国债、预算外收入、非税收入和转移支付等十几大类。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专户数目众多,种类复杂

2004-2006年和2011-2012年,财政专户大量集中开户。其间虽

财政专户清理整改工作情况报告

关于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情况 报告 市财政局: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财政专户的整改 通知》(川财库[2012]4号)文件精神,我县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财政专户整改工作,再次对财政专户进行了全面清查,现将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统一思想,扎实开展清理。根据全市财政专户整改工作的安排部署,我局高度重视。一是认真组织学习文件。充分认识开展清理整改工作的重要性,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相关工作做统一部署。二是分步骤扎实推进。自5月初全面启动清理整改工作后,局内各股室通力配合。首先在股室内部开展自查自纠,对本股室涉及专户对照八点问题逐一检查,提出意见上报国库;其次国库对各股室上报情况严格梳理审查,提出汇总意见上报领导小组;最后由领导小组下达整改意见,各股室贯彻执行。三是以此次整改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形成各个环节、各个工作岗位之间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建立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截止目前,我县财政专户保留21户,其中非税收入5户、社保基金户4户、国库存款户1户、专项支出11户。去年7月至今共销户19户,其中社保基金户4户,国库存款户1户、专项支出14户。 二、针对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对照省财厅关于清理整顿财政专户整改工作提出的八个方面的问题,我县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一)专项支出专户开设过多、过乱的问题 我县从去年开始对凡是无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和省财政厅正式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进行撤销;对于中央文件已废止或政策已不执行,但省政府及省财政厅文件仍保留的专户,包括国债转贷资金、消化粮食挂账资金、国家储备粮油资金专户等全部按规定撤销。到目前为止,共撤并上述问题专户8个。 (二)违规开设不符合基本条件专户的问题 对尚保留的垃圾污水处理建设资金账户进行了撤销处理,无其他违规开设不符合基本条件现象。 (三)社会保险基金多头、重复开户的问题 严格执行一家商业银行只开设一个社保基金专户的规定,在2011年撤销了4个社保基金专户,现一家商行保持只有一个社保专户。因有一个社保基金在银行存有定期未到期,所以暂时保留4个。 (四)非税收入专户管理的问题 切实做到非税收入专户在一家商业银行只开设一个专户的规定,同时加强非税收入入库的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入库。 (五)财政专户归口管理的问题 我县自2011年来就将财政专户全部归口到国库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并逐步完善归口管理后各股室职责分工,业务股室继续负责并加强相关业务管理,国库主要负责专户资金管理,逐步形成财政内部“管事”与“管钱”分离的制约机制。 (六)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与管理规范的问题在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上,综合考虑了银行资质、内部控制水平、服务水平等因素,与开户银行签订了规范的委托代理协议。 (七)国库资金采取“以拨作支”方式调入财政专户的问题 在下阶段工作中,我们将切实消除除财政补助社保基金的资金,以及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专项支出资金外,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的做法;同时加强了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杜绝将将非专户管理的资金调入财政专户。 (八)财政专户管理基础工作的问题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两篇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两篇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 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集团公司财务及项目执行单位。 3、划拨/审批:财务处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 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帐户,并及时到各级财政部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社保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安陆市社会保险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管理办法 第一条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的基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人社局和经办机构对账及通报并向政府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险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 情况、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储银行及余额。 第二条用于存储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专户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规定设立,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认 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也可以由财政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选择其他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作为 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 第三条我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由财政局归并清理后,在财政局和人社局共同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存款类金融机构分别开设一个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 第四条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封闭运行,只在设立的财政专户内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其他资金不能再使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缴存和拨付,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按基金种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缴存或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二)接收社会保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各级财政补贴收入; (四)根据人社局审核的经办机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 (五)根据人社局确认的市就业局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 (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 (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 (九)办理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

财政资金专户管理重在规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21161651.html, 财政资金专户管理重在规范 作者:孙建国刘战朱利辉 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1年第02期 摘要:本文对财政专户运行过程进行了分析研究,探讨了财政专户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对如何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关键词:财政资金专户专项资金国库单一账户 财政资金专户是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制度的规定,将资金存放在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专项核算、专户管理的一种财政性专项资金账户。实行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对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避免发生资金挤占、挪用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会计核算制度的变革,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的提高,财政资金专户管理中的弊端也显现出来,亟待研究解决。 一、基本情况 财政资金实施专户管理,能够提高财政资金的调度能力和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一是保证了资金优先供应,从一般预算资金中分离中来,优先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及时到位。二是防止了专项资金倒流用于弥补正常经费的不足以及专项资金横向流动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三是约束了政府和财政部门的不规范行为,促进了争取的项目资金和投向的一致性。据岳阳调查统计,目前,岳阳全辖共开设**个专户,按照种类划分,有社保类(养老、医疗保险专项资金等)、基建类(如城市建设资金、交通设施建设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教育类、农业和农补类(主要是对农、渔、林业的直补资金)等六大类。按财政资金存储地点分类,财政资金专户分别开设在国有商业银行(如工行、建行、农行、中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交通银行等),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开户数占比为74%。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基层财政专户管理问题亟待理顺

当前基层财政专户管理问题亟待理顺

当前基层财政专户管理问题亟待理顺 2011年04月18日00:00 金融时报[夏淑萍] 访问次数:300 字体:大中小 当前,基层财政部门资金专户过多、资金管理分散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扰乱宏观政策协调管理的问题。就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要尽快对财政专用账户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建议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门开展一次针对财政专用账户的清理整顿活动。对检查中合理合规的账户给予保留,对性质相同的账户进行归并,对不合规的账户予以强制撤销。 二要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一是加强对财政专用账户开立的管理。对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增加有关财政资金专户开立及对国库资金账户管理方面的管理规定,规范财政资金专户开立行为。同时,规范财政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流程,确保其账户开立的合法、合理、合规。二是切实做好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结合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

与在他行财政专户之间经常使用转款的方式来回转移财政资金。以上可以看出,财政专户俨然成了个别财政部门操控预算执行进度的工具,削弱了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严重影响了国家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4、存在着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大量的财政专户的存在,使得巨额财政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经营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尤其是部分地方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得到了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其主要资金来源是财政存款。但这些小银行抗击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一旦发生流动性风险,势必殃及财政资金。 三、原因分析 多年来,由于大量财政专户的存在,管理比较混乱,不仅分散了政府的财力、加大了对政府预算执行监督的难度,对财政资金的集中使用,政府预算的顺利执行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且巨额财政资金游离于国库之外,成为了商业银行竞相追逐的对象,为滋生腐败提供温床。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制度原因。目前,对于财政专户的管理没有一部可供操作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散落在人民银行、财政部的部门规章或制度规定中。《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虽然统一规范了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但对财政专户的规定比较笼统,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要求或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的需要。 二是体制原因。对财政专户及各种专项资金缺乏强有力的监控,既有历史遗留的问题,更有机制的原因。目前我国的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均集中在财政部门,对于这种过于集中的权力缺乏明显的制约,从而使得财政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支配财政资金,而财政专户正是躲避有限监督的最好载体,从而导致了大量财政专户的存在。另外,地方政府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财政专户的规范和清理没有给予充分关注,也导致财政部门弱化了对各种专户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财政专户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三是利益驱动。商业银行争抢财政资金资源导致预算专用账户增加。近年来,金融业发展较快,机构众多,竞争激烈,各行绩效考核压力大,财政资金成为各家金融机构争抢的资源,为平衡与各家金融机构的关系,各地财政部门将预算外资金和集中汇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等,分配到各金融机构,导致财政专账户的大量增加。 四、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措施建议 1、制定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尽快制定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系统地规定财政专户管理的具体措施,从制度上明确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在财政专户管理方面的职责,清理、撤销不合规专户,并统一规范财政专户开设、使用和管理。2、明确界定商业银行财政性资金缴存范围 目前,商业银行一般将财政专户设置在单位活期存款科目下,作为一般性存款按照规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财政专户资金成为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重要基础。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建议尽快将财政专户资金列为财政性存款的划缴范围,要求商业银行按100%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以控制资金风险。 3、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监督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专户内部管理制度,上级财政要加强下级对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的监督,各级财政要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会公布财政专户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作用,通过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促进规范财政部门规范开立和使用财政专户;审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4、取消财政专户,将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随着国库核算电子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国库直接支付财政补贴资金的成功实践,处于现代支付系统核心的中央银行更能够方便、快捷地为财政提供全方位服务,取消财政专户、将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国库管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前言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系统为财政局财政专户资金专用核算管理系统平台,系统服务器统一部署,按照财政部财对政专户资金归口核算的要求统一部署,同时根据各地州财政局对大理财政专户的概况统一 制定核算管理口径,统一核算平 台,同时对于部分特殊业务,可根据各县实际增设内部核算口径。 操作手册 一、登陆上线配置 该系统可同时提供web登录和客户端登录两种模式,web登录即网页登录,通过浏览器直接输入网址登录,登录网址另行公布,下面主要介绍客户端登录模式。 1、客户端安装:打开解压后的“保会通软件安装盘”文件,双击“setup”安装文件或点击右键,选择“以管理员身份运行”,按提示点击“下一步”,勾选“我接受协议”,“下一步”,勾选版本号,点击“完成”。如下图:

2、导入服务器数据库证书:安装完成后,双击桌面软件图标 ,在登录窗口中“数据库”选项中选择为 ,点击“配置”,选择“从授权证书导入”在弹出的证书选择窗口中选择证书 ,打开后便导入证书,点击确定完成登录配置。如下图: 3、登录系统:证书配置完成后,将模式选择为“直接登录”,输入帐套号“0001”,输入当前年度“2017”,输入你的操作员代码,输入密码点击打开便完成首次登录,首次登录完成后下次自动默认登录选项,只需输入密码便可登陆系统。注意初始化密码为操作代码或者空密码。

4、密码重置:首次登录若为空密码,登录后系统自动提示设置密码,要求输入老密码(空密码时直接点确定)后,输入两次新密码便完成密码重置。也可以点击系统左上角“操作密码”对密码进行修改。二、系统调整更新 本系统具有自动更新客户端程序的功能,部分操作系统不能完成自动更新的需要卸载老版本后重新安装配置,卸载方法,点击“开始”,点击“所有程序”,找到“保会通软件”点击“卸载”,选择要卸载的版本,点击“完成”。完成卸载后用新版本安装盘,按照上述安装配置步奏重新配置登录。卸载步奏如下图:

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局内部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管理和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专用账户。财政专户由财政局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财政专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专户,实行同户分账核算。特殊情况可按资金渠道开立财政专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原则上应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账户。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财政专户,须报经市政府批准。第五条财政专户统一使用《拨款凭证(支款凭证)》或《电/信汇凭证》作为支付凭证,一律不得使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不得提取现金(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除外)。人民银行今后若出台新的凭证使用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业务科开立、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应先向国

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国库部门提出意见,报经相关领导研究决定。 第七条业务科开立财政专户的申请,应详细说明新开账户的依据、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市级(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账户文件;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文件; (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条对于开立几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以及没有必要存在的财政专户,应及时予以撤户。 第三章财政专户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财政专户印鉴由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分别保管。预留印鉴发生变化,国库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条财政专户印鉴要用专门保险柜保管,实行分人分印管理。印鉴移交时要实行平行移交,不交叉移交。对停止使用的印鉴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十一条国库配备专人分别担任财政专户的会计和出纳,负责办理银行往来业务及财政专户的管理和核算。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十二条财政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

县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县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各股室(二级机构)以国务院、财政部、甘肃省人民政府或甘肃省财政厅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开立、以实存资金方式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账户。 第三条财政专户遵循“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设置,各股室(二级机构)所有财政专户一律归口预算(国库)股统一管理。 第二章专户开立、变更、撤销 第四条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能够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资金,必须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确需专户存储的资金,必须提供有效的开户文件依据,包括:国务院、财政部、甘肃省人民政府和甘肃省财政厅文件。没有有效文件依据的,一律不开立财政专户。 第五条各股室(二级机构)开立财政专户,在提供有效文件依据的基础上,商预算(国库)股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办理开户手续,并将新开专户的资金性质、开户行、账号报送局监督检查局备案。 第六条相同类型或相似性质的资金须专户管理的,除特殊情况外,不须开立新的专户,由股室(二级机构)提供有效文件依据,报局领导审批后办理并户管理、分账核算手续,并将原专户新增的资金性质报送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备案。 第七条因职能调整等原因,专户管理权限须在不同股室(二级机构)之间调整

最新整理财政局财政资金管理情况报告.docx

最新整理财政局财政资金管理情况报告 一、专户清理归并情况 我局成立了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局内各股室的专户情况进行了清理,截止20xx年底,共有财政专户46个,决定保留财政专户37个,撤销专户9个。 二、专户归口管理情况 涉及财政专户归口管理,局领导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财政专户转归国库股统一管理问题,并制定了转归时间,随着大平台系统的推进,决定全部纳入国库股统一管理,目前,正在办理账户移交手续。 三、财政资金专户开设、变更、撤销审批程序 1、各业务股室按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文件要求需新开设财政专户的,应提出开户申请并附相关文件交国库股。国库股提出审核意见后,分别送分管业务股室的局领导和国库股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后,按规定开设区本级财政资金专户。 2、财政资金专户如需变更或撤销财政专户的,国库股需会商各业务股室后提出建议意见,分别送分管业务股室的局领导和国库股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后办理。 四、专户管理档案制度建设情况 通过专户管理档案制度,使金融机构对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账户业务活动建立、健全账户档案信息、对账户进行查询、统计、监测,防止相同资金性质多头开设帐户的情况。 五、专户年度报告制度建设情况 每年定期报告财政专户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对应措施,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完整。 六、专户年检制度建设情况 通过银行年检,对不符合专户文件规定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账户,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财政专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以确保其开户资格的合规性和账户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保障财政专户资金收付活动的正常运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制定了《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乡级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将另行发布文件规范。文件发布前,乡级财政专户管理暂参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3年4月12日

附件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条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第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需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 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资金原则上应在1个财政专户中

昆明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2007-8-1 16:24【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2007年6月11日昆财库[2007]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局内部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管理和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专用账户。财政专户由国库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财政专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专户,实行同户分账核算。特殊情况可按资金渠道开立财政专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原则上应在驻昆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账户。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财政专户,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开立财政专户时,开户银行的股权状况以办理开户时的股权状况为准,并由银行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国库处在每年的3月31日前,收集整理相关驻昆银行的股权状况,报局领导参阅。 第五条财政专户统一使用《拨款凭证(支款凭证)》或《电/信汇凭证》作为支付凭证,一律不得使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不得提取现金。人民银行今后若出台新的凭证使用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第六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严禁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或用于非财政支出范围的投资。 第二章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七条业务处开立、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应先向国库处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国库处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业务处开立财政专户的申请,应详细说明新开账户的依据、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市级(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账户文件;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文件; (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资金拨付流程,明确股室间职责分工,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业务股室主要职责 1、根据项目预算安排情况,负责向国库股提出调拨项目预算资金计划的申请,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管理要求,负责向国库股(支付中心)提出支付财政专户资金的申请,把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 3、负责接收国库股(支付中心)移交的收入和支付票据,并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每月及时与国库股对账。 4、根据项目管理要求,负责监督财政预算项目的实施,确保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国库股(支付中心)主要职责 1、根据业务股室提出的项目预算资金调拨计划申请,负责进行审核和办理调拨业务,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根据业务股室提出的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申请,负责进行审核、支付票据的打印、核对,并送银行办理转账,把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 3、负责到银行领取财政专户资金收入和支出票据回单,及时登记财政专户资金日记账后,并交业务股室做账。 4、负责办理各类财政专户资金的往来结算,每月按时与银行、业务股室对账,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 三、财政专户资金支付流程 1、归口管理业务股室根据项目预算安排情况,登录大平台,录入项目预算资金的调拨计划申请,并打印纸质调拨计划申请书,经股室负责人、领导审签后,提交国库股相关人员进行计划审批,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归口管理业务股室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管理要求,登录财政专户业务管理系统,录入并打印《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申请书》,经股室负责人、领导签批后,提交国库股(支付中心)。 3、国库股(支付中心)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经办人审核并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提交复核和稽核岗位工作人员核对并盖齐银行预留印鉴,送交银行转账。 4、国库股(支付中心)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经办人到银行领取财政专户资金收入和支出票据回单,及时登记财政专户资金日记账后,移交给业务股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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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财政专户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办发﹝1999﹞23号 【发文日期】1999-03-29 【实施时间】1999-03-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省级各主管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1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文件精神,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行政性主管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集团总公司、行业总会)、省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机构,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单 第三条 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财政专户)是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对省级预算外资金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四条 省级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 (一)办理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二)对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会计帐务核算; (三)定期报告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四)督促检查省级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五)其他与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第五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经财政厅批准后,按其预算外资金缴库进度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章 上缴财政专户的范围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上缴省级财政专户的范围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 (二)按照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名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 (四)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的管理费及其它资金; (五)下级上解预算外资金; (六)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种集资; (七)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捐赠资金; (八)预算外资金利息; (九)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财政厅批准,也可按比例、定额或其它的方式上缴财政专户。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的方式和缴存办法,原则上一年一定,由单位每年初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时一并提出,经

财政专用账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财政专用账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近年来,财政部门在银行多头开立专用账户、账户核算内容不规范、保留应撤销的账户等问题,成为国家财政资金分散、流失的一个严重漏洞,亟需加强管理。 一、财政专用账户现状 财政专用账户用途多、数量多、存款金额大。财政专用存款账户的用途较广,包括社会保障、支农、国债项目、基建自筹、预算外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等30多项。这些专项资金都需要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而这些财政专用存款账户余额大约是国库财政存款余额的3-4倍。从调查情况看,在季末、年末,金融机构财政专用账户上的余额大量增加,季初或次年初又大量锐减。近年来,财政部门为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在银行开设财政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客观上随着中央及省转移支付力度加大,每增加一个专项补助项目,就要求下级财政部门设立相应配套的财政资金专户;主观上财政部门为满足各商业银行吸收储蓄存款的需要,人为多设了一些“人情帐户”、“关系帐户”。致使基层财政部门的银行专户数量急剧膨胀,存在专户重复设置、资金沉淀、管理弱化等问题。如今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发现:财政各类专项资金银行开户较多,平均每套帐(资金)设置银行帐户近3个。 二、财政专用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专用账户管理混乱。 一是同一性质的财政存款在不同商业银行网点开立相同的存款账户。如有些地方财政部门在农信社和发行都开立了粮补和直补专用账户,在多家银行开立了医疗保险基金专户、预算外资金专户等;二是有未经人民银行审批而使用财政账户的情况。 (二)弱化了财政政策。 一是专户资金结余多,高额存放在商业银行,财政资金不能实现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和效益最大化,造成资金使用上的浪费和低效率。二是各级政府为了保工资、保运转,专户资金被揶用占用时有发生,专项资金没有全额用于专门用途。三是被转存于商业银行的专项资金处于监督

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各预算单位按政策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账户。 第二条县财政局是专项资金账户的审批部门,县财政局预算国库股负责其审批、备案、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财政资金专户归口财政局预算国库股统一管理,预算单位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专项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其使用和管理,专户实行分帐核算。 第四条财政监督办公室负责检查专户资金预算或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专户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开立专户基本程序和管理职责 (一)受理。经办人受理报送的银行账户申请开立材料,并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报材料,应要求补报或退回重报。 (二)审核。经办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账户开设条件、内容、用途和使用范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 (三)复核。预算国库股负责人对银行账户申报材料和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签字。 (四)审定。局长对上报的账户审核意见进行审阅并签字。 (五)批复及备案。对经审定后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

预算国库股应及时向申报单位签发《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同时告知申报单位持《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申报单位及时将备案信息输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专户的开立 开立财政资金专户,账户开立股室(预算单位)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详细说明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一)编委、人社等部门有关本单位机构成立的有效批文和单位基本账户开立文件。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人社局制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三)主管部门对下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同意开户的证明。 (四)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需设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有效文件。 (五)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专户的变更 专户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必须在预算国库股进行备案。 (一)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八条专户的撤销 (一)专户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应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二)对属于财政资金专户原批准开户文件已废止或政

浅议财政专户纳入国库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议财政专户纳入国库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财政专户清理归并后,专户储存,分账核算的性质大大削弱,同时也加大了基层的工作量,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财政专户纳入国库管理问题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近年来,上级财政部门陆续下发了财政专户统管、专户清理归并、安全检查和基础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管理文件,2013年4月12日财政部出台了《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对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出全面细致的要求,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实行财政专户统一归口国库部门管理。将“管事”与“管钱”分离,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第二,财政专户开设要求严格,且清理整顿力度大。财政部2013年4月出台了《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对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提出了要求,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应先报财政部核准,发生变更事宜须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上级通过多个渠道下达专项资金。有的通过财政预算结算指标下达,有的直接拨入财政专户,有的直拨项目实施单位。 一、执行现行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专户统一归口国库部门管理的缺陷 一是资金存在安全隐患。财政专户统一由国库部门管理后,财政专户资金拨付、票据打印与传送、会计记账与银行对账、预留印鉴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全由国库部门办理,虽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也要求资金拨付、复核、稽核、档案管理和主管领导审核把关的分工责任制,

国库部门也制订了相应的资金审核拨付流程和内控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受环境因素、国库人员的熟悉程度影响,再严密的内控制度也有缺陷,岗位职能分工存在交叉,资金安全存在一定隐患。二是不利于上级部门的检查和审计。上级部门业务处室下达基层资金有的票据只写文号和金额,国库部门无法分清资金来源,影响资金账务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导致上级部门检查和审计时,业务处室在说“事的进展”,国库部门在说“钱的去向”,至于资金和项目挂钩,谁也无法分清,从而影响上级部门资金的争取和对财政干部工作的肯定。 (二)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设立财政专户的初衷,同时削弱了基层管理财政专户的自主权 财政专户清理归并后,专户储存,分账核算的性质大大削弱,同时也加大了基层的工作量。如我县财政专户由2010年的42个清理归并到15个,一个专户核算4-9个专项资金,这些资金涉及项目由3个财政职能部门管理,记账麻烦,银行也不能形成独立的电子对账单,国库部门只好手工对账单,上级部门审计或检查时不认可手工对账单,还认为没有设立专户专帐核算,甚至要求通报地方政府,从而给地方财政专户管理造成压力。另一方面基层财政专户的开设由财政部直接审批,财政专户的变更和撤销都要逐级报财政部备案,与目前国务院和省政府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下放行政审批权相违背,甚至连省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出台文件开设的基本建设资金、政府采购资金等专户都要撤销,造成地方政府管

海林市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海林市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健全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精神,以及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林市本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财政专户的开设 (一)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2)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二)财政专户统一由财政局国库股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再由省财政厅报财政部核准。 (三)收到财政部《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附件三)后,财政局国库股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并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四)财政专户开设后,财政局国库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备案表》(附件四)并上报黑龙江省财政厅,由黑龙江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备案。 (五)财政专户的预留印签由财政局国库股统一向银行提供,包括:业务公章、法人印章、专户管理经办人印章。 第七条财政专户的变更 财政专户发生下列变更事项,由财政局国库股报局领导审批后办理专户变更手续,并比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报财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库〔2014〕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实时匹配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的,应当将先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从财政专户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坚决杜绝调节财政收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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