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指标解释

中央编办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指标解释
中央编办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指标解释

中央编办机构编制统计年报指标解释

(适用于中央编办实名制系统)

2016年10月

第一部分基本统计指标及解释

一、地方行政机构编制统计指标

(一)部门

1.机构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其他机构全称。

3.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行政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包括: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正、副股级,未定级和其他。

4.机构性质:指机构的属性,为选择型指标,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群众团体、政法机关和其他。

5.机构类别:指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类别,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别中进行选择。

(1)组成/工作部门:组成部门是指省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工作部门是指市级和县级政府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

(2)直属特设机构:指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

(3)直属机构:指主管政府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4)部门管理机构:指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并由组成/工作部门管理的独立设置的行政机构;

(5)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具体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

(6)临时机构: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行政机构;

(7)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构;

(8)派出机构:指作为某一级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派驻到某区域或某机构,代表派出者行使某些方面职权的工作机构;

(9)其他机构:指不能列入上述机构的其他机构。

6.批准内设机构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不含批准设立的二级内设机构数)。

7.实有内设机构数:指本部门为履行职责需要而实际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不含二级内设机构数)。

8.批准其他工作机构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不计入内设机构个数的机构数。

9.实有其他工作机构数:指本部门为履行职责需要而实际设立的其他工作机构的个数。

10.部门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正(副)领导职数。

11.部门领导在职人数:指实际配备的部门正(副)领导人数。

12.部门其他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除部门正(副)职部门领导职数以外的其他领导职数。

13.部门其他领导在职人数:指实际配备的除部门正(副)职领导人数以外的其他领导人数。

14.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内设机构正(副)领导职数。

15.内设机构领导在职人数:指部门实际配备的内设机构正(副)领导人数。

16.部门其他工作机构领导职数:指部门“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其他工作机构的正(副)领导职数。

17. 部门其他工作机构领导在职人数:指部门实际配备的其他工作机构正(副)领导人数。

18.行政编制数:指由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行政编制数。

19.行政在职人数:指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数。

(二)内设/下设机构

1.机构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下设机构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和实行合署办公的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全称。

3.机构级别: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的级别,为选择型指标。

4.机构类别:指部门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的种类,为选择型指标。

(1)内设机构类别:指行政机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未派驻)、离退机构和其他机构。

(2)下设机构类别:

1)派出机构:指党委和政府派出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处;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纪检监察组(室);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公安分局(派出所)、工商分局(工商所)、地税分局(地税所)、物价所、司法所、统计所和其他机构。

2)政法类直属机构:指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除派出机构等外,直接从事执法等职能的政法部门的下设机构。包括公安部门管理的拘留所、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司法部门管理的监狱、强戒所。

3)其他机构:不能列入上述机构的其他下设机构。

4)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此指标项仅限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选择,主要为统计垂管系统的机构编制情况。

5.行政编制数:指由部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部门内设/下设机构的行政编制数。

6.行政在职人数:指内设/下设机构中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数。

二、地方事业机构编制统计指标

1.单位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的全称。

2.其他全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其他名称的全称,包括加挂牌子的全称。

3.批准文号:指最后一次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编号。

4.法人证书号: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5.机构属性:指单位的性质。包括:(1)县派驻乡镇站所(中

心),指县级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派驻乡镇的站所(中心);(2)乡镇站所(中心),指乡镇政府所属的站所(中心);(3)执法队伍,指省(市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4)教学点;(5)其他。

6.行业类别:指按事业单位主体业务属性划分的单位类型,即行业分类,共25大类,每大类又分中类和小类。

7.机构规格: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的规格,为选择型指标,如未明确该单位的规格可选“未定级”。

8.批准内设机构数: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

9.实有内设机构数:指本部门为履行职责需要而实际设立的内设机构的个数。

10.批准其他工作机构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不计入内设机构个数的机构数。

11.实有其他工作机构数:指本部门为履行职责需要而实际设立的其他工作机构的个数。

12.经费形式:指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有关规定划分的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两种形式。财政补助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补贴。

13.事业单位类别: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划分的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其中,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尚未分类或暂不分类的事业单位类别选择“暂未明确类别”。

14.事业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财政补助编制数和经费自理编制数。

15.在编人数:指单位中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数,不含编外人数。

16.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指本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17.待分配事业编制: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尚未分配使用的事业编制。

三、行政和事业机构台账信息指标

1.台账名称:指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发文标题。

2.批准文号:指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文件号。

3.批准时间:指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文件印发的时间。

4.变动摘要:指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成立及历次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文件的简要内容。

第二部分专项调查指标及解释

1.工勤编制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行政机构单独核定的,用于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的编制数。

2.工勤人员数:指部门使用工勤编制的在职人员数。

3.行政机构编外人数:指行政机构中未使用行政编制且与本机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人员数(不包括劳务派遣用工)。

4.事业单位编外人数:指事业单位中未使用事业编制且与本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人员数(不包括劳务派遣用工)。

5.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正

(副)领导职数。

6.事业单位领导在职人数:指实际配备的事业单位正(副)领导人数。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深人发[2002]4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2.03.28 【实施日期】1997.12.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废止<深圳市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与经费包干方案实施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9日)废止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7年12月3日深编办[1997]170号) 各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直属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驻深事业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对事业单位的定义以排除法把事业单位与其它三大社会组织作了区分,其中“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是与行政机关的区分;“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与企业的区分;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是与社会团体或社会力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的区分。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二条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05]15号2005年4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

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a05a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6.03.09 【实施日期】2006.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 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是重要的国家机器,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为解决当前存在的西部及贫困地区的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程度不同出现的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取得实效。在实施中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6年3月9日 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 近年来,西部及贫困地区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队伍来源短缺、办案力量不足且有逐步加剧的趋势,严重影响了这些地方审判、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确保西部及贫困地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正常履行职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解决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是重要的国家机器。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的人员,政治上要合格,并且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律专业要求,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数量充足、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法官、检察官,全面正确地履行国家审判、法律监督职能,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西部及贫困地区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出现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既有这些地方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方面的原因,也有工作方面的原因。要充分认识加强这些地方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支持和帮助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决实际困难。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紧紧

浅议创新机构编制工作

浅议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创新是不断提升工作水平、解决现实问题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就是要通过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和规范工作程序,借助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不断解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促进机构编制工作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提升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使机构编制工作不断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持续改善和保障民生提供坚实地体制机制保障。机构编制工作如何创新,现结合工作,谈一下粗浅的看法。 一、理念创新是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根本 意识决定行动。创新必须首先从更新观念、创新理念入手。目前,我们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还尚存机构建了撤退不出来,规格升了降不下来,职能配了调整不起来,编制分了收不回来,结构有了用不起来以及超编进人控制不到位、超职数配备领导解决不到位、职能设定和职责履行执行不到位、非常设机构和挂牌机构的设置与管理重视不到位等问题,究其原因,这与我们长期以来思想观念落后于时代发展、工作思路受制于思维定势、习惯按老的套路和做法开展工作有关,这些问题的解决如果仍沿用习惯的思维和方法去解决,很难奏效,因此必须用创新的方法去加以研究和解决,

树立勇于创新的大机构编制观,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从“本本”中解放出来,从“传统”中解放出来,从“定势”中解放出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理念,不断推进和优化机构编制管理。 一是树立科学化的理念。在工作思路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力实现三个转变,即由注重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由局部思考向立足全局思索转变,由注重近期成效向着眼长远效益转变。在工作方法上,勇于改革,注重创新,积极学习借鉴外省市编办和省内兄弟市编办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认真进行吸收消化再创新,不断革新机构编制管理机制,推进机构编制规范化、精细化和标准化管理。在管理手段上,狠抓机构编制管理电子政务建设,大力推广软件管理及网络技术应用,通过创新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二是树立法治化的理念。现在,机构编制管理缺少的不是法律法规,而是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工作中树立“编制就是法律”的法治意识,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各种法规政策,切实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不违背原则打擦边球、搞暗箱操作;不踩底线、越雷池,搞顶风违纪违规;对各种违背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行为,敢于坚持原则,善于抵制拒绝,不怕得罪人。 三是树立人本化的理念。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把以人为本作为机构编制工作的出发点,把改善民生作为机

关于印发南方日报社机构编制 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方日报社机构编制 方案的通知 粤机编〔2010〕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省直各有关单位:《南方日报社机构编制方案》已经省编委领导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南方日报社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南方日报社是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事业单位,作为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的核心成员,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社委会负责制,正厅级,公益三类。其机构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新闻宣传路线、方针、政策,把握正确

的舆论导向。 (二)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重大决策,制定报社的采访、编辑、制作及发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南方日报及其下属系列报、刊等采访、编辑等工作。 (四)承担省委、省政府和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任务,南方日报社内设13个机构,正处级。 (一)行政部。 承担编辑委员会决策的实施、督办职责;协调、管理、拓展南方日报社对内、对外的公共事务;承担南方日报社员工的绩效考评管理。 (二)要闻编辑部。 承担报社新闻采编业务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承担头版及要闻版块、中国国际新闻版块、广东新闻版块的编辑工作;处理当晚新华社稿件和协调各部门稿件。 (三)时政新闻部。 承担重要时事政治新闻采访和编辑工作。 (四)经济新闻部。 承担经济领域的新闻采访和编辑工作。 (五)文体新闻部。 承担文化艺术、体育运动新闻的采访及副刊娱乐新闻的策划与编辑工作。

(六)地方新闻部。 承担珠三角地区以外的省内地方记者站采编工作;负责全省新闻秘书、通讯员的通联工作;承担内参的采编工作;承担《清远观察》的策划、统筹、编辑及把关。 (七)珠三角新闻部。 承担珠三角地区新闻的采编工作;对珠三角各新闻部、记者站的采编进行统一管理。 (八)视觉新闻部。 承担新闻图片的摄影、图片处理和报纸版式设计等工作。 (九)专刊部。 承担南方日报各行业周刊的采编工作;承担重大行业政策新闻和涉及民生的重大行业新闻的采编工作。 (十)理论评论部。 筹划、撰写社论、本报评论文章;组织专家撰写理论阐释文章,对重大报告、政策出台进行解读;筹划、组织主办或协办各种大型论坛。 (十一)新媒体发展部。 承担南方日报网、手机报日常的管理和新媒体发展的规划与管理。 (十二)机动记者部。 承担突发新闻、深度新闻报道工作。 (十三)新闻研发部。 开展新闻理论研究;参与日常评报,承担广东新闻奖、中国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 工的通知 点击数:765 【字体:小大】【收藏】【打印文章】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卫生部: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央及国家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中央国家机构改革及其体制调整 工作建议 作者;罗永焱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布署和要求,为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办事效率和依法执政水平,确保完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现结合我国国情和行政管理现状,着眼长远,对中央国家机构改革及管理体制调整提出政策建议,供参考;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构改革方案 工作重点;一是重点是加强党政策研究、机关党建工作力量建设,整合中央研究资源,做好职能相近部门的整合工作,强化部门职责、充实工作力量。二是加强对警卫管理、新闻事务等直属机构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理顺层级关系。三是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发挥在党的职能部门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四是为促进政事分开,重点做好部门创办新闻媒体的划转和转企改制工作。 1,组建中共中央研究室;为整合中央的研究资源,提升综合研究服务水平,将中央编泽局、政策研究室,文献研究室和党史研究室职能整合组建中央研究室。中央研究室主要承担中国共产党党史、文献和党务工作领域的政策研究、思想研究,理论研究及文字编泽工作。不再保留部门;中央编泽局、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 2,中央对外联络部;为加快推进外事和对外联络工作的有机整

合,中央外事办与对外联络部职能合并。两部门均为外事联络部门,职能相近。进行整合后可加化外事和对外联络服务职能。不再保留部门;中共中央外事办。 3,为加强综合治理和政法工作的有机整合,将中央综治办职能并入中央政法委(加挂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中央政法委负责协调和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时负责联系和指导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保密总局等工作部门。 4,组建中央国家机关总工委;为整合机关工委工作力量,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形成党建工作合力。将中直机关工委与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职能整合组建中央国家机关总工委,不再保留部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5,为加强中共中央对台港澳地区事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整合管理资源,将中央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合并。组建国务院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加挂中央台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调整为国务院办事机构序列。 6,中央宣传部(加挂中央文明办、中央对外宣传中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牌子);为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宣传建设和思想文化建设工作的有机融合,将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新闻办职能划入中央宣传部),不再单设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兼任文明办主任、国务院新闻办主任。中央宣传部指导和协调科技教育部、文化产业部、中国文联、新华通讯社、中央广播电视台的宣

机构编制工作研究报告

机构编制工作调研报告 统一思想突出重点 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机构编制工作做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处于源头和基础地位。我县机构编制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摸索出一些成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如工资联审制度、实名制管理制度、机构编制议事制度等。但随着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一些多年积累的突出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大量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存在,成为县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瓶颈,肢解了行政管理职能,严重制约和阻碍了县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进程,影响着机构编制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机构编制工作现状 近年来,我县在机构编制管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县乡政府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纪律执行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通过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及确定领导职数,逐步建立与县域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相适应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党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主要特点:一是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体制趋于完善。县编办实行单独设置,成为县委工作部门,编办主任兼任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二是机构

编制政策法规执行力进一步提高。无论是机构改革、编制调整、用编进人等事项,均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编办文件要求执行坚决、落实到位。三是机构编制管理日趋规范。建立健全了编委会会议制度、机构编制审批程序、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特别是在控制增机构、增级别、增编制、增人员和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等问题上成效显著,机构编制管理日趋规范、精细、标准。四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稳步推进。近年来,县编委会先后多次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纠正了吃“空饷”、混编乱岗等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的行为。五是自身建设成效明显。通过开展机构编制系统自身建设年活动,班子队伍更加团结,干部作风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进一步提高,办公条件进一步改善。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机构与“精简、统一、效能”的目标设置存在一定差距。截止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已历经了六次较大规模的改革,虽然从表面看,政府机构设置得到了精简、统一,但从实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效果来看,政府机构实际并没有达到“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自1997年我县机构编制部门单设以来,先后开展了四次较大规模的机构改革,分别是1997年、2002年、2005年及2010年机构改革。虽然精简了部分行政单位,但改革后到现在15年的时间,根据工作需要,

中央编办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

中央编办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 2008年8月11日经中央编委领导批准,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作为试点地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一、总体要求 事业单位分类,要立足现状,着眼规范。要有利于合理界定事业单位的范围,促进政事分开和事企分开;有利于明确不同事业单位的举办宗旨,保证公益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增强改革的针对性;有利于按照不同类别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二、类别划分 根据现有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个大类。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从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如金融监管机构、执法监督机构等。其中,完全或基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结

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只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和公益服务职能与有关单位进行职能整合或机构整合。今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己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如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招待所等。这类单位应当逐步转为企业,并注销事业单位,核销事业编制。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管活动的事业单位。(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原则上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可具体划分为三个类别,也可以划分为两个类别。公益一类。即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如义务教育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这类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开展经营活动,不收取服务费用;履行职能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能自主支配。 公益二类。即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如普通高等教

机构编制委员会怎么样[机构编制委员会编委创全市政务服务先进窗口汇报材料]

机构编制委员会怎么样[机构编制委员会编委创全市政务服务先进窗口汇报材料] 一、以提升自我为手段,作风建设掀新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导向,健全作风建设。一是中心开展了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的作风整顿活动,切实加 强了中心全体员工的作风建设。二是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中纪 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积极落实局党委纪律整顿和作风建设的具体要求。三是根据《**市 房产局政风行风座谈会等情况的反馈》以及“纠风”文件,我中心 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及时制定政风行风整改方案,积极组织干部职 工进行讨论学习。四是多次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 设工作,进一步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力地推进了中心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不断加强学习,提高队伍综合素质。随着不断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我中心及时组织学习了新出台的《物权法》、《**管理 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响应市局“四个一”学习计划,做 到每周一文、每月一书、每季一课、每年一封家书,提高了干部职 工的理论水平和综合能力,着力于打造了一支道德优、行风正、业 务精、纪律严的和谐高效团队。 二、以机构建设为奠基,管理制度树新风 三、以开拓创新为导向,归集管理创新高 (一)归集指标新突破 (二)**归集新标准 (三)**归集新举措 (四)**监管新导向

为保障**安全运作,我中心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监管机制,在**监管中,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上一页[1][2]严格遵循内部 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报批与备案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与银行签 定安全存款协议,严格遵守购买国债、定期存款的程序,定期或不 定期上门与银行对帐并着手建设网上实时对帐平台,本年度我中心 还接受了二次审计检查,市纪委、市政府、市审计局的联合检查一次,受到了较好的评价。目前着手于搭建**监管平台,实现**的动态、长效管理。 (五)**支取新条件 (六)业务审批新规定 (七)软件功能新调整 一是完善销户程序,增加销户凭证,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二是根据央行利息的调整,我中心及时调整计算机计息程序,适时调整 业主缴存利息。2007年6月30日,中心本年派息000万元人民币。三是与期房系统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软件功能,扩大了数 据采集信息范围,进一步增加了信息的真实性。 四、以优化服务为宗旨,窗口建设展新貌 优质的服务是中心健全窗口建设的前提。我中心通过深入调研、认真谋划,在窗口建设的多个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全面推进了窗 口的效能建设。 (一)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窗口服务层次。积极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以管理创新擦亮服务窗口。为缩短客户办事的排队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中心紧密结合实际,开拓创新,想客户所想,急客 户所急,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创新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培养 员工树立“至上服务理念、满意服务理念和高效服务理念”三个理念,从而增强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为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使中心工作真正做到了“一窗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全面实现窗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总结

机构编制管理总结 县编委办年度工作总结 xx年,我县机构编制工作在市编办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市编办各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机构编制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法、全面提升服务水平,较好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现将一年开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及完成情况 (一)统一思想,严格机构编制管理 1.加强学习、领会精神。深刻领会中央、省、市对当前机构编制管理

形势的分析判断,统一思想,增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坚定性。把学习贯彻《关于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省编办字〔xx〕66号)等文件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提出的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和结合起来,严肃机构编制管理纪律,杜绝越权审批机构、擅自提高机构规格,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等现象。 2.完善机制,强化管理。进一步强化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12310”举报电话制度、机构编制管理协调约束机制、机构编制“十个不准”、机构编制公开等监督制度。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坚决杜绝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日常管理中推行“进编补员”制度。根据要求对进编补员单位的报告,对空编岗位及调进人员进行初审,按照空2进1的原则进行审批。本年度,我办共办理进编补员156名,设立事业单位2家,分配政法专项编制5名;增设派出机构2家,新增内设机构11家,事业单位挂牌2家,调整经费形式1家。更名2家,机构升格2家。对军粮供应站等13家事业单位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未发现违反机构编制管理事件。对全县行政机关人员进行摸排,建立实有人员台帐。积极推进超编人员消化工作。加强与人社局的联系,采取

机构编制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

机构编制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 1949年12月,成立了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负责了解、审查政务院各行政部门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的初步审核事项。 1950年3月,成立全国编制委员会,主要是负责管理全国地方编制,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 1950年9月5日,成立人事部,政务院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即由人事部承担。 1951年12月7日,省(市)以上均设立编制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人事部门办理。 1954年成立国务院人事局,统一管理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编制。 1954年12月,成立国务院编制审查委员。 1955年1月,国务院编制审查委员更名为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负责管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行政、事业编制,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 1956年3月,中央、省(市)、县三级设立编制委员会。

1956年9月,把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编制委员会。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务院人事局分开。 1958年12月,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和国务院人事局合署办公。 1960年6月,中央成立中央国家机关精简小组,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 1962年2月,中央决定成立国家机关编制小组,负责调查研究有关全国行政编制方面的问题。 1963年5月,设立国家编制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方案,列入国务院常设机构序列。 1970年6月,国家编制委员会被撤销,编制工作由国务院直接管理。1975年9月,国务院办公室成立编制小组,具体承办编制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调查研究反映情况。 1978年10月,恢复国家编制委员会,管理全国的行政编制。 1982年5月,撤销国家编制委员会,与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组成劳动人事部。 1987年12月,成立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

工作心得:对“如何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看法

工作心得:对“如何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看法 对于如何做好机构编制工作,可概括理解归纳为三句话,即:一是控制资源、二是满足需要、三是提高效率。 一是控制资源。所谓资源就是我们工作中的职能、机构、编制、职数、级别等内容,有了这些资源,部门或单位才能获得相应的人才、资金、办公设施、设备。编制部门提供的是无形资源,而人社、财政部门提供的是有形资源,这些资源是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管理和服务经济社会必备的基础。一般而言,资源越丰富,管理和服务经济社会的力度就越大,效率就越明显。因此对于部门来讲,这些个资源是多多益善,越多越好的。但由于我们的资源是有限的,特别是财力资源,所以必须加以控制,因此我们机构编制部门主要工作之一,就是控制使用有限的机构编制资源,前端的机构编制资源控制好了,后端的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物力资源才能得到更好的控制,才能防止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因此第一要务是控制资源。 二是满足需要。资源是用来使用的,不使用资源也是对机构编制的浪费。有效的控制资源也是为了把有限的资源利用好,因此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政府部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经济调剂、市场监督的需要,是我们编制部门的工作目标。行政管理、公益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对象广

而量大,要求也不断提高,因而对行政资源的需求也不断增大,不管是经济发展,还是社会进步,无论是教育、卫生,还是城管建设,不管是农业、交通,还是民政、科技,对行政资源的需求都日益增长,这些要求都需要及时有效的满足,所以我们的第二使命就是最大限度的满足这些需要。 三是提高效率。控制有限的资源和满足无限的需求就会出现一个巨大的矛盾。我们编制部门就对这对矛盾的产物。我们的工作不好开展,跟我们所处的特殊位置有关系,但这也正是我们存在的价值所在,为了缓解或最终清除控制资源与满足需求的矛盾,就必须提高机构编制的使用效率,这是编办的第三职能。 所以,我认为控制资源、满足需要、提高效率也是我们的三大任务。如何很好地完成这三大任务,需要从下面三个方面做起。 一是保持总量与维护差异。目前对区县的编制、机构是实行的总量控制,并保持了各县的差异,但在机构特别是行政机构的设置上不能求大同存小异的。求大同是区县的职能工作任务总体相似的,存小异是区县之间区位优势、发展历史、战略规划、方向目标,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行政机构部门不宜统一搞一刀切。国与国之间、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区与区之间都应该有差异。首先,组成部门之间可以有差异,其次组成部门与派出机构可合并调剂总量,比如我们派出机构多设一个东北部新城,组成部门少设一个,总量上没有增加,资源上没有增加需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司、民政部办公厅等关于进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司、民政部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 和校核纠错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发改办财金[2017]836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a31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7.05.15 【实施日期】2017.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司、民政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的通 知 (发改办财金〔2017〕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吉林省、海南省金融办: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工作。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应保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在完整性方面,需要登记管理部门共享与回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字段总计22项,其中,工商部门应至少共享与回传字段18项;民政部门已建成完整业务系统的应提供18项字段,未建成完整业务系统的应最大化提供共享与回传字段;编办机构对机关以及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团应共享与回传8个字段,对事业单位应共享与回传11个字段(详见附件)。在及时性方面,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优化完善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减少信息流转中间环节,争取实现登记业务完成后实时将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在准确性方面,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应保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的真实、规范、有效,对不实信息及时修正。 二、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校核纠错机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尽快建立“谁赋码、谁纠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校核纠错机制。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将每日校核时发现的重错码问题当日反馈给同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问题后,及时完成纠错整改工作,并回传更正后的信息(编制部门更正后的信息由中央编办统一回传)。 三、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月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月报》形式,定期向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通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完整性、信息回传准确性和及时性、重错码情况和纠错及时性等方面内容。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会同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定期对本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发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各省(区、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 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卫生部:(一)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 - 1 -

鉴定工作。(三)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六)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一)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 2 -

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四)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五)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 - 3 -

最新-2019年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总结 精品

2019年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编委办公室的精心指导下,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通知》和《暂行规定》,紧紧围绕“自身建设年”活动的目标任务,积极开展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完善编制实名制登记,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强化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现简要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积极开展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工作 一是继续认真落实市批《方案》,整合机构、安置人员、解决存在问题,并制定评估方案,积极开展自查、检查,已经完成对县政府机构改革评估工作,并按期上报了《宁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工作自查评估报告》。 二是根据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重点围绕推进乡镇职能转变、规范设置乡镇党政机构、优化乡镇事业机构设置、严格控制乡镇人员编制等四个方面要求展开调研,对全县18个乡镇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人员状况、职责职能等进行了全面清理分析,了解了实情,掌握了现状,并对清理情况进行了初步梳理归纳,已着手进行乡镇政府“三定”规定和乡镇事业单位“九定”方案的基础审核工作。 二、强化机构编制日常管理 一是始终对《条例》、《通知》等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宣传学习常抓不懈。督促全办干部职工不断学习,提高依法履职水平,利用县广播电视台、《九龙周刊》、《九龙》杂志、“宁县机构编制信息”等宣传媒体,多途径、多形式对《办法》等政策规定进行了深入的宣传和学习。 二是严格审核编制和工资发放人数。始终把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工资发放人数审核工作作为加强编制管理工作重点来抓,分类别、分单位建立了工资审核台帐,准确核对供养人员,坚持机构编制、人事、财政部门共同把关的联动机制,做到“三对口”,对调动、退休、死亡、供养到期等各类人员流动,及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各地结合机构改革大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做好当前局势下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职能是实施就业政策和人才政策,对城乡所有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用人提供招聘服务,对就业与失业进行社会化管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基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地在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发挥原有服务机构的优势,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充实人员力量,规范机构名称,统一服务标准,加强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三、原地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人才)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合并,理顺职能,明确职责,强化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点的统筹规划,推进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落实和服务流程、服务体系的统一,统一规划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落实财政保障等问题,统筹组织指导辖区内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实体开展服务活动。四、原县级以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以就业服务和人才服务为主要职能的各类工作机构和服务实体进行整合加强,按照资源整合、统筹管理的要求,以现有机构和服务场所为基础,理顺工作职能,方便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其中,综合性服务机构可称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新建、改建服务场所的,应努力统一到一个场所中,实行专业化分工和一体化运作。区、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整合,建立统一的综合性服务机构。五、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各地已经建立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进一步提高人员素

机构编制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机构编制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创新机制强化监督努力把编办工作做实做强 近几年来,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推进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我们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中心,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适应当前形势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努力突出机构编制工作的严肃性、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增强了编制部门在人员编制工作方面的权威性。其中最深的一点体会是:只有把机构编制工作置于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思考、去布署,积极发挥部门自身的能动性,加强部门协作,把好关前管理,抓好事后监督,就能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当地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之有效的办法,进而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目的。下面简要地谈谈我们的做法和体会: 一、善于在机构编制管理运行中发现问题、寻找原因 前几年,我们和其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一样,在人员编制管理方面是比较被动的,工作运行中我们感到,过去的“数字化”管理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其弊端十分明显:一是用人单位在编制管理方面基本处于半封闭状态,除了单位领导和人事工作人员知情掌握外,其他人员很少了解编制情况。很多情况下,往往是当事人遇到个人利益受到磨擦后才知情。二是给一些用人单位在人事工作纪律上留下了可乘之机和隐患,包括编制使用上的随意性,尤其是大系统单位,在编制性质、工资、经费渠道以及其他方面的弊端较多。三是鱼目混珠,吃财政空饷,长期在编不在岗,既占据编制,又冒领工资,或由所在单位长期领用该员工资。四是退(离)休人员经费不清,退(离)休前属于企业的人员,退(离)休后混入财政统发范围等等,使机构编制管理和用人单位在人员变更等相关问题上诸多“后遗症”。所以因为人员身份、入编性质、工资待遇等问题上访、滋事现象时有发生。针对出现问题,我们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积极查找属于编办工作环节上的原因,那就是机构编制管理透明度不高,管理比较粗放,编制管理程序的操作性较差,在属于我们掌握的管理资料中表现出“只见数字不见人”的状况。 二、善于探索机构编制管理新模式,把编办工作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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