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的种种涉税大坑

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的种种涉税大坑
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的种种涉税大坑

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的种种涉税大坑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经常发生企业委托个人提供劳务服务的情况。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有很多做法都不正确,属于不经

意间给自己挖下大坑,将自己置于涉税风险中。

第一种坑: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时,既不索要发票,也不进行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直接列支费用。

有些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只是简单的做了一个《劳务报

酬支出明细表》,相关人员签字后进行发放并列支相关费用。

这种处理方法是严重错误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进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

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

额扣缴申报。”

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无论金额大小,都应该在纳税申报时,进

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工作。

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企业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项目选为“劳务”,人员选“非本单位”即可。

第二种坑:企业支付劳务报酬时,在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义务后,不索要发票,直接将支付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很多企业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时,不要求取得劳务费的个人向

企业提供正式发票。只是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然后直接列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列支。

这种做法正确么?

我们知道,企业支出的相关费用,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关的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发票的管理和开具”

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没有取得发票,属于没有取得符合规

定的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发票的

管理和开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

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企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只完成个人所得

税的代扣代缴工作而不索要正规发票,相关的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

税前列支。

以上做法会给企业留下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第三种坑:支付劳务报酬时,凭借个人出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的

发票,不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工作,直接列支费用。

很多企业在支付给其他个人劳务报酬时,会要求个人到税务机

关代开相关费用的发票,并据此入账,这种处理方法有没有涉税风险?

针对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的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问题,很多省市都出具了相关的文件。譬如: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2号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

干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等等。

这些地方税务机关的文件,都规定了关于个人临时代开发票核

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其中:

山东省规定: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

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

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甘肃省规定:甘肃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按次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开具发票金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的1%(不含增值税);

内蒙古规定:内蒙古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内蒙古国家税务机关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内蒙古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

很多自然人为企业提供劳务服务,按税局相关文件中规定的个税代征率缴纳了个税后,开具了发票,并到企业顺利领取了劳务报酬。

企业取得了个人出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劳务报酬发票并据此入账报销,存在风险隐患么?

存在风险隐患,存在大大的风险隐患!

上述文件提到的个人代开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仅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而言,对于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税务机关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只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预缴税款,不免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对于此,深圳市和甘肃省等地的地方税务局的文件作了明确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深圳市(甘肃省)国家税务

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1.0%)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毫无疑问,企业支付的个人劳务报酬,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所得,其开具发票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作为已缴税款,不免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因此,企业取得的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劳务报酬发票,如果

没有继续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属于没有完成规定的义务,为企业挖下了巨大的坑--天坑!

财务人员抓紧翻阅一下账务,丈量一下凭证里那些巨额的劳务

报酬支出取得的没有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代开发票给企

业挖下的天坑的深度吧(这句话读着累么,哈哈)!

企业在委托个人进行相关的服务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好各种涉

税问题,避免掉进不经意间为自己挖好的深坑中!

创业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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