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与解聘问题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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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与解聘问题的解读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

物业服合同的双方主体应为物业的全体业主与物业服企业;但在前期物业管理中且前期物业服合同未终止前,则合同的主体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下简称为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六条,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由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并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

在前期物业管理中,业主、业主大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可由建设单位进行选聘并订立书面合同。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则终止。

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解聘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由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决定。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的规定,首先业主大会的召开应由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其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物业使用人的权利限制

根据上述解读,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由业主或建设单位行使;再者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虽然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可以与业主进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这表明了物业使用人与业主就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的约定,还不得违反管理规约的规定,否则可能面临约定无效的后果。

附:

《物业管理条例》相应的法条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

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相应法条: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第八十一条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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