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标准

动火作业管理标准

1 定义

动火作业

指在厂区内的生产区域,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临时性作业。电钻、砂轮、风镐可能产生火焰的作业指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本体及防爆区域内的作业。

作业区域划分

作业区域划分为:固定用火区域、固定动火点、禁火区域。

1.2.1 固定用火区域

固定用火区是指在生产区域内,由于工作、生产工艺的需要使用切割、明火作业(含电加热等)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固定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为固定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格式见附件一),但防火间距必须满足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见附件二)。固定用火区域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

1.2.2 固定动火点

允许正常使用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在固定动火点内的动火作业为固定动火区作业,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但必须满足《通用安全技术规程(消防安全篇)》中《固定动火点设置条件》(文件编号BSMCFP-JA02-001-009-001)要求

的区域。固定动火点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

1.2.3 禁火区域

是指除固定用火区域和固定动火点以外的生产区域。

爆炸环境危险区域

有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物质的场所(见《通用安全技术规程(消防安全篇)》中《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文件编号BSMCFP-JA02-001-003-001),且符合GB50058中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标准的场所(见附件三、四)。

爆炸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由懂得生产工艺加工介质性能、设备和工艺性能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电气等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议完成。

法定节假日

是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指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2 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禁火区域的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个级别。

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0区、20区不得动火、1区、21区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要求执行,2区、22区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要求执行。

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爆炸环境危险区域内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1.1 各类煤气、天然气、氢气、氧气、乙炔气、油类、爆炸

性粉尘及其它甲、乙类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贮罐、库房、场所及输送管道。

2.1.2 对公司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主电室(含电气室,各单位的主电室指由总降站到各工序第一个配电室)、主操作室、计算机房内及这类设施所属的地下室(含夹层);

2.1.3 油槽车(汽车油槽车或列车油槽车)、油箱,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的槽车;

2.1.4 所有爆破作业;

2.1.5 各厂、部认为必须列为一级禁火区的其它部位。

二级动火作业

在爆炸环境危险区域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距离二级释放源室外7.5米以内,室内15米以内的区域动火作业,具体划分见附件三、四危险区域范围示例。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新建未通气管道按工程建设项目动火作业管理)。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可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可划为非爆炸环境危险区域,但其阀门处除外。

2.2.1 各类煤气、天然气、氢气、氧气、乙炔气、油类、爆炸性粉尘及其它甲、乙类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贮罐、库房、场所及输送管道等二级释放源区域;如果煤气、氧气等点阀箱有定期的检查,点阀箱外区域可以考虑为非爆炸环境危险区域。

2.2.2 电气室、操作室、资料室、档案室、计算机房、液压站内及地下室内(含夹层),电缆隧道、电缆竖井;

2.2.3 一级消防重点部位以外的所有仓库、实验室、分析室内;

2.2.4各厂、部认为需要列为二级禁火区的场所。

三级动火作业

2.3.1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内的动火作业。

2.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爆炸环境危险区域内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动火作业许可票》审批

动火作业审批权限和有效期

备注:1、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

2、○表示动火作业许可审查人;

3、●表示动火作业许可审批人;

4、动火期限的起始时间计算以动火作业开始时间为起始时间;

5、一级动火作业单位领导:协力单位为韶钢区域正(副)经理、工程公司为正(副)经理;二级动火作业单位领导:协力单位为作业区域正(副)经理、工程公司为事业部正(副)经理;

6、动火点单位领导:为公司二级单位正(副)领导。

《动火作业许可票》填写要求

3.2.1动火申请表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写明动火作业的具体部位及周围环境情况、动火点现场简易图并在图上标明动火点,写明动火等级,是否节、假日动火,应采取的针对性的防火安全措施,及拟选用的灭火器种类、数量,然后交动火点所在区域(设备)单位填写。

3.2.2动火作业单位写明具体的动火方式、动火部位、动火时间、动火人姓名、操作证号码、现场监护(确认)人、负责人,再按动火级别审批权限审核批准。

3.2.3 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期限内进行,不得延期。逾期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 动火作业安全规则

电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从事动火作业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

电、气焊(割)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动火作业许可票,并随身携带,接受有关部门的随时检查。

焊、割作业必须遵守十不准规定

4.4.1焊工没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4.4.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擅自进行焊、割。

4.4.3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盲目焊、割。

4.4.4 焊工不了解焊、割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4.4.5盛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的各种容器,未

经彻底清洗,不准焊、割。

4.4.6 有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聚丙烯薄膜、稻草、沥青)等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4.4.7 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准焊、割。

4.4.8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彻底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4.4.9 与外部单位相接触的部位,在没有弄清外部单位有否影响,或明知有危险性又未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焊、割场所与附近其它工种互相有抵触时,不准焊、割。

电、气焊(割)必须使用良好的工具、设备、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乙炔瓶、氧气瓶等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瓶距在5米以上。切割瓶必须加装回火阻止器。

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禁止在高处动火和室外动火。

动火防范措施不落实,动火时间已逾期、动火地点、动火人、监护人与申请表不符、动火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均不准动火。

可燃性粉尘场所动火作业

4.8.1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取得动火作业许可票。

4.8.2凡可拆卸的设备、管道一律拆下并搬运到安全地区进行动火作业。在与密闭容器相连的管道上有隔离闸门的,确保隔离闸门严密关闭;无隔离闸门的,拆除一段管道并封闭管口或用阻燃材料将管道隔离。作业现场在建(构)筑物内时,打开动火作业点所处楼层10米半径范围内的所有门窗,便于泄爆;同时严密堵塞作业

现场10米范围内的全部楼面和墙壁上的孔洞、通风除尘吸口,防止火苗侵入。

4.8.3动火作业开始前,停止一切产生粉尘的作业,并清除作业点10米范围内的可燃性粉尘,用水冲洗淋湿地面和墙壁(遇湿反应的粉尘除外);清除作业范围内的所有可燃物,不能移走的可燃建筑或物体用阻燃材料加以保护。

4.8.4动火作业时,有安全员在现场监护,并备有适量和适用的灭火器材及供水管路,确保作业现场及时冷却和淋灭周围火星。

4.8.5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员和监护人员要共同熄灭残余火迹,清扫作业现场,检查无残留火迹,确认安全,方准撤离现场。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进入有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

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一级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一级动火作业在符合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专职消防队

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单位应通知公司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动火作业风险控制措施

5.3.1 拆迁法

拆迁法就是把禁火区内需要动火的设备、设施、管道及其附件,从主体上拆下来,迁往安全区动火后,再装回原处。

5.3.2 隔离法

一种是将动火设备和运行设备作有效的隔离,例如管道上用盲板,加封头塞头,拆掉一节管子等办法。

另一种是捕集火花,隔离熔渣,将动火点和附近的可燃物隔离。例如用湿布、麻袋、石棉毯等不燃材料,将易燃物及其管道连接处遮盖起来,或用铁皮将焊工四面包围,隔离在内,防止火星飞出。如在建筑物或设备的上层动火,就要堵塞漏洞,上下隔绝,严防火星落入下层。在室外高处,则用耐火不燃档板或水盘等,控制火花方向。

5.3.3 移去可燃物

凡是焊割火花可到达的地方,应该把可燃物全部搬开,包括竹架板、废棉纱等。笨重的或无法撤离的可燃物,则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5.3.4 清洗和置换

消除设备内危险物质的措施,在任何检修作业前,都应执行。罐内作业的设备,经过清洗和置换之后,必须同时达到以下要求:(1)其冲洗水溶液基本上呈中性。(2)含氧量在18-21 %(3)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若在罐内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则其可燃气体浓度,必须达到动火的要求。

5.3.5 敞开和通风

需要动火的设备,凡有条件打开的锅盖、人孔、料孔等必须全部打开,在室内动火时,必须加强自然通风,要敞开门窗,必要时采用局部抽风。如在设备内部动火,通风更为重要。

5.3.6 准备消防器材和监护

在危险性较大的动火现场,必须有人监护,并准备好足够的、相应的灭火器材,以便随时扑灭初起火,一级动火消防车到现场。

6 动火分析要求及合格标准

取样分析的时间不得早于动火作业开始前的半小时,而且要注意取样的代表性,做到分析数据准确可靠。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连续作业的每两小时重新分析,一级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经清洗或置换后的设备、管道在动火前,应进行检查和分析。

一般宜采用化学和仪器分析法测定,其标准是:如爆炸下限大于4%(体积)的,可燃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如爆炸下限小于4% 的,则浓度应小于%

附件一:SGSSZ16018-02A

动火作业许可票

动火作业单位:(盖章)动火等级:

注:1.一级提前1天办理;

2.一级动火有效期8小时、二级动火动火有效期24小时、三级动火动火有效期72小时,过期应重新办理;特殊情况如需延期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3.《动火作业许可票》由动火人、审查、审批单位各一份,分别留底保管;其他单位、人员如有需要自行复印,一级动火的办理人员将《动火作业许可票》复印件分别交一份到安全保卫部安全技术室和消防大队。

4.动火作业许可票双面打印。

附件二:

固定用火区与甲乙类场所的安全距离要求

1.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甲类仓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m)

4.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m)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按上表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按上表规定确定。

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氧气储罐参照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规定确定。

5.汽油设备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

附件三: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1.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

按下列释放源的级别划分区域:

1.1.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划分为0区;

1.1.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的区可划分为1区;

1.1.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区2区;

1.1.4当高挥发性液体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处是,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为附加2区。

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

1.2.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1.2.2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通风降低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等级。

1.2.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等级。

1.2.4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下列场所可定为通风良好场所

1.3.1露天场所;

1.3.2敞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屋顶开口,其尺寸和

位置保证建筑物内部通风效果长效于露天场所;

1.3.3非敞开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

1.3.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的空气或至少1h换气6次。

2.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环境危险区域:

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不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采用正压或连续通风稀释后,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时,车间可降为非爆炸危险环境。

3. 释放源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级释放源、二级级释放源,释放源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连续级释放源:为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3.1.1 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3.1.2 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3.1.3 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

的排气孔和其它孔口。

一级释放源: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一级释放源:

3.2.1 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3.2.2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口处,在正常运行中,当排掉时,该处可能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

3.2.3 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3.2.4 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泄压阀、排气口和其他孔口。

二级释放源: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当出现释放时,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3.3.1 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3.3.2 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3.3.3 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孔口处;

3.3.4 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当丙类可燃液体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宜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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