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2020)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2020)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2020)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9日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三章地名标志管理

第四章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章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传承和保护地名文化遗产,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和省对海域等地名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居民地、纪念地、旅游地、住宅区、建筑物(群)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名称。

相关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命名。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尊重历史文化,反映地理特征,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工作的领导,建立地名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工作由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承担。

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和县(市)民政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和区县(市)交通、科技、体育、文广旅游、水利、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公安、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财政、档案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管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制度。

地名规划和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等事项,应当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八条市和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镇地名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名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其他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有损民族尊严,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含义明确、健康,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符合地名规划要求,反映我市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

(四)尊重群众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第十条命名地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地名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二)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当适用《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三)同类别地名的专名部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含地方方言语音);

(四)含有行政区域、区片或者城镇道路名称的命名,应当与其所处的地理位置相符合;

(五)住宅区、建筑物(群)的通名应当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的名称,由申请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在依法批准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时一并确定。

第十二条新建城镇道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地名规划已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申报时应当使用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地名规划未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许可报批前向市或者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命名,市或者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期限,及时作出批准决定。已建城镇道路、桥梁、隧道无名的,市或者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进行命名。

新建城镇道路跨区的,其名称应当保持统一。

第十三条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在编制轨道交通规划方案时同步确定轨道交通站点预命名名称。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建成使用前,向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命名,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作出批准决定。

第十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外,其他具有地名意义设施的命名和更名,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区、建筑物(群)的命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命名。

已建成的住宅区、建筑物(群)未命名的,由所有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命名。

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征求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命名的决定,不予命名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住宅区、建筑物(群)的命名范围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地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更名。

地名命名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更名:

(一)因自然变化和城乡建设等原因导致地域上的地理实体被改造、拆除,造成标准地名与改变后情况不符的;

(二)在项目建设施工前或者施工过程中因开发建设主体发生变更,需要变更住宅区、建筑物(群)名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相关地名无存在必要的,由有命名权的相关主管部门予以销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经批准和审定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使用并由市和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编入地名志(图、录、典)的地名,视为标准地名。

第十九条下列范围内涉及的地名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地名标志、交通设施标识牌及指示牌、公共交通站点牌等;

(二)地图、电话号码簿、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等出版物;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制发的公文、证照及法律文书;

(四)媒体广告及户外广告;

(五)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信息载体公布的信息;

(六)互联网电子地图;

(七)其他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情形。

建设单位对住宅区、建筑物(群)推广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第三章地名标志管理

第二十条下列地理实体应当编制、设置地名标志:

(一)重要自然地理实体;

(二)行政区域界位;

(三)居民地;

(四)城镇道路;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设施;

(六)纪念地、旅游地等。

除前款规定外的地理实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设置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位置明显、导向准确。

第二十一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住宅区、建筑物(群)门楼牌和路、街、巷(里、弄、坊)等地名标志,由市和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

(三)除一、二项以外的地名标志,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

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命名、更名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

第二十二条住宅区、建筑物(群)应当设置门楼牌。住宅区、建筑物(群)的门楼牌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编制。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门楼牌设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编制。

经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的门楼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门楼牌号码作为地名记载。

第二十三条门楼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住宅区、建筑物(群),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

(三)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

(四)门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按照统一序列编排。

第二十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门楼牌号标志和其他地名标志的检查工作纳入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

网格化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由所在地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维修、更换或者通知有关建设经营管理单位在三十日内进行维修、更换:(一)使用非标准地名或用字不规范的;

(二)已更名的地名,但地名标志仍未更改的;

(三)锈蚀、破损、字迹模糊或残缺不全的;

(四)设置位置不当的。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地名标志;

(二)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

(三)擅自设置、更换地名标志;

(四)擅自移动、拆除、遮拦、覆盖地名标志;

(五)其他损害地名标志行为。

因施工等原因确需移动、拆除、遮拦、覆盖地名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前恢复原状,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四章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历史地名,包括:

(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

(二)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

(三)历史悠久或者其他使用五十年以上的地名。

第二十七条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历史地名普查工作,建立地名文化遗产普查档案。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普查成果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级分类编制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设置相应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对纳入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名或者销名;对暂不使用的历史地名,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就近移用、优先启用、挂牌立碑等措施予以保护。

地理实体在原址重建的,应当使用原地名。

第二十九条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地名,新建城镇道路命名应当优先使用原有地名或者就近使用派生历史地名。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广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历史地名标识系统,提升历史地名的辨识度。

第三十条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地名保护利用工作需要,编制历史地名保护利用专项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方言用词库,规范、统一我市方言地名使用。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广旅游、宣传等部门加强对历史地名的研究和宣传工作,传承、发展地名文化。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地名保护,支持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地名。

第五章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地址数据联动更新机制,完善地名地址数据库的资料。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于空间位置的地名地址数据库,并将地名地址信息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时汇集;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专业设施名称命名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地理信息数据在线归集到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名地址数据库的更新工作,并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第三十四条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名专名的不同类别建立采词库和禁限用字词库,为地名命名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命名、更名和销名信息。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依职权主动作出地名更名和销名决定

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换发证照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换发证照。

第三十六条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查询系统等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并向社会无偿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互通与地名有关的基础信息,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档案管理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制定地名档案管理工作办法,加强地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维护地名档案系统、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对地名命名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及时依法处理,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加强地名信用信息管理,对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获取地名命名、擅自使用未经批准地名进行商业推广拒不改正等不良信息,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信用平台。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反馈地名纠错信息,经核查确为地名表述不规范或者错误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告知投诉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住宅区、建筑物(群)推广时,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标准地名,由专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损害地名标志行为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等管理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地名标志或者门楼牌号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

(四)利用职权非法牟取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

《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特种类:潜水作业)申办程序 及管理细则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沪安监管危化[2006]131号)和《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贯彻“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沪水务[2007]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本市排水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坚决遏制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清理等潜水作业时,发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沪水务[2001]838号)的规定,特制订《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特种类:潜水作业)申办程序及管理细则: 一、凡需穿戴潜水装具从事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清理等作业的,均为潜水作业。 二、凡从事排水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和排水管道等)养护、维修和清理等潜水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企业作业证书》(特种类:潜水作业)。无证单位不得进行投标和承担潜水作业任务。 三、根据《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沪水务[2001]838号),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代表市水务局负责本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管理。经委托,由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具体负责该项评审工作。 四、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和清理等潜水作业单位的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需向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厦门路180号204室)递交《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特种类:潜水作业)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申报表可向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办公室领取)并附以下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1)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申请时交验原件。 (2)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申请时交验原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申请时交验原件。。专业潜水人员不得少于四人。 (4)国家认可的潜水专业或相关专业部门颁发的潜水员本年度健康状况体检表的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潜水作业必须配备的通风式(隔绝式)潜水装具(TF-12型、JQ83-1型或同等功能产品)各二套以上(含二套)的所有权证明材料(如购买发票的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硫化氢检测仪、一氧化碳检测、可燃气体和氧气检测报警仪;防爆型照明灯具、现场急救车辆和潜水作业供气装置以及消防等安全防护器材所有权证明材料(如购买发票的复印件)及上述仪器设备的年鉴证书(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仪器设备的年鉴证书(报告)申请时交验原件。 (7)潜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除新增申办潜水作业证书的单位外,2006年通过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年度复审的潜水作业单位,还应递交《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安全证》原件。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工作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积极性,提高员工的荣誉感与归属感,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规则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持、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利用以及知识产权奖酬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单位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奖惩等活动贯穿于本单位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工作方针、知识产权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由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基本职责:(一)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管理规范,协调、检查各部门的专利工作; (二)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参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三)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权的维护、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报、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知识产权合同备案、知识产权权质押、知识产权广告证明和处理本单位知识产权纠纷等知识产权事务; (四)收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文献,建立适合本单位需要的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咨询服务; (五)组织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六)管理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知识产权奖惩。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由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用于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奖酬及知识产权工作事务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六条本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 第二章知识产权产权的管理

第七条本单位的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职权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本单位为知识产权权人,在知识产权注册申请文件中标明发明人或者创作人。 第八条本单位在聘用员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前,应当与员工签订由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第十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方可进行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技术、产品展览和销售等可能丧失新颖性的活动。对于不适用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将其纳入本单位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应先报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备案,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应适时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评价,适宜申请知识产权的应进行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申请知识产权及申请的时机、种类和国别。 第十二条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本单位应予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知识产权申请权和知识产权权。需要本单位出具证明的,由本单位审查确定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第十三条需向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项目,本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本单位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应就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知识产权检索和论证。 本单位与外方签订涉及知识产权或将来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涉外合同,应对知识产权事宜或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事宜作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本单位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应对本单位所有的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申请进行监视和管理,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依法维护其知识产权权益。发生被侵权,或者与他方产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或其他纠纷的,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求知识产权定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单位知识产权权益涉及海关保护时,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权海关保护备案。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实施评估报告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实施评估(批前公示) 一、评估的目的意义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以下简称现版《总规》)2006年8月获得国务院正式批准,是指导宁波城市发展和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自2004年编制完成后,《总规》在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引导城市有序建设等方面开始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通过本次总规实施评估研究,系统、全面地分析城市规划实施的成效,分析城市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背后的原因,有利于全面客观的认识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找准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中需要调整的方向,为新形势下的规划建设提供指导。 二、本次评估的主要内容 按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要求,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评估 (1)城市发展方向评估 根据现版《总规》,三江片的发展重点是近期向东,中远期向北。从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分布情况来看,实际的发展方向有所变化。由于南部地区(鄞州中心区)与西部地区的快速发展,其用地增量大大高过东部新城建设,使整个三江片的近期发展方向显现为以向南、向西发展为重点。现版总规提出的“中远期重点发展北部”的要求也由于庄桥机场尚未搬迁的现实受到制约。而镇海片、北仑片沿海岸线发展的态势十分明显。 (2)空间布局评估 现版总规提出了“两带三片双心”组团式的结构。从《总规》实施情况来看,整体空间结构与《总规》的要求较为吻合。近年来,随着镇海新城南区及北仑西片区的发展建设,三江片、北仑片与镇海片在原来独立发展的基础上呈现相向发展的态势。特别是沿甬江、宁镇公路、通途路一带,连片发展的趋势明显,这也使得组团间生态绿地的保持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双心结构随着东部新城门户区、航运中心、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也在逐步形成之中。 2、阶段性目标落实情况 (1)近期规划目标实施情况评估

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等)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管理原则)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征求群众意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本办法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许可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

上海泵站运行基本条件

_标题:上海市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 最近更新(2007-02-26) _____ _ 上海市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以下简称排水泵站)运行管理,规范排水泵站运行和招投标市场秩 序,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结合排水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组织本市排水泵站运行基本 条件的评审。 第四条(作业类别) 排水泵站的种类分为:防汛雨水泵站;污水输送泵站;合流输送泵站(包括干线输送泵站、支 线输送泵站、截流泵站)。 排水泵站按排水能力分为三等: 种类 排水能力M3/S Ⅰ等泵站

Ⅱ等泵站 Ⅲ等泵站 防汛雨水泵站 ≥10 2≤~<10 <2 污水输送泵站 ≥1 0.2≤~<1 <0.2 合流输送泵站 ≥10 2≤~<10 <2 Page 1/4 https://www.360docs.net/doc/6216399349.html, 主干线输送系统中有四座及以上泵站组成的,视作Ⅰ等泵站。 第五条(评审标准) 本市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排水泵站运行管理满5年的; (二)企业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上; (三)企业目前管理的排水泵站总数在20座以上,其中Ⅰ等泵站10座以上,并具有高压用电设备

(10kV以上电压等级)泵站的管理经验; (四)企业的生产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技术类高级职称,并从事排水泵站管理满5年的; (五)企业有工程技术(从事现职)、经济、统计等专业职称的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不 少于2人,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数不少于40%; (六)企业从事排水泵站运行操作的工人具有相应的岗位操作证书,其中技师、高级工不少于5人、 中级工不少于30人,且不少于操作工人总数的60%; (七)企业具有对排水系统的运行数据进行采集、分析、控制和调度等完整的计算机辅助管理信息传 递网络系统的管理经验; (八)企业有齐全的生产运行管理、设施设备保养维护、财务经济分析(成本或单耗)、安全管理等 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有组织保证; (九)企业有保证排水泵站设施设备正常安全运行的养护检修机制。 二级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排水泵站运行管理满3年的; (二)企业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目前管理的排水泵站总数在10座以上,其中Ⅱ等泵站4座以上,并具有高压供配电(10kV 以上电压等级)泵站的管理经验;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XXXXXX公司企业制度 XXX公司字xxx号 知识产权工作管理 规章制度 发行版本: 2008-12-26发布 2008-12-26实施

XXXX公司 前言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 本标准起草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编制人:XXX 本标准审核人:XXX 本标准批准人:XXX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目录 前言 1、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 、专利管理办法 3 、商标管理办法 4、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5、保密协议 6、知识产权奖惩办法 7 、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知识产权,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

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公司知识产区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审核、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三)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四)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合同、协议; (五)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 第五条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Ningbo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5年修订)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已获得了国务院批复,现将总规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一、编制目的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作为指导城市发展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较好地引导和促进了宁波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随着区域发展背景的重大变化,宁波城市面临着新的发展问题,为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对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 二、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分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市域范围为宁波市行政辖区,面积9817平方公里,重点研究区域协调、市域空间结构、市域基础设施布局及重点城镇发展等。 中心城区范围包括三江片、镇海片、北仑片,是本次总体规划修改的重点地域。中心城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市区行政区域,面积2560平方公里,该区域的建设和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与管理。

三、规划期限 本次总规修改期限至2020年。 四、城市性质 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五、城市职能 国际贸易物流港、东北亚航运中心深水枢纽港、华东地区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长江三角洲南翼重要对外贸易口岸、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核心。 六、城市规模 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395万,城市建设用地420平方公里。 七、市域空间布局 1.市域总人口和城市化水平 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控制在1000万以内,城镇化水平达到75%以上。 2.市域空间结构 规划形成“一核两翼、两带三湾”多节点网络化市域空间格局。其中一核为宁波市区;两翼为由余姚市、慈溪市和杭州湾新区组成的北翼和由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组成的南翼;两带为东部滨海城镇产业带和西部山区生态人居带;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民地标〔2006〕1号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小区起名申报地名办文件范文什么是地名使用批准文件

小区起名申报地名办文件范文什么是地名使用批准文件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符合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以及《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等相关文件的,应予以批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以及《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等相关文件的,不予批准。 送审材料清单

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申请各类地名均提供(除功能区外) 2份申请各类地名均提供(除功能区外) 2.申报单位关于地名命名的申请报告和区(县)地名办的申报请示文件除行政许可(居住区、建筑物等)的地名申报外均提供 2份除行政许可(居住区、建筑物等)的地名申报外均提供 3.控详批准文件及附图(或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及附图)申请市政交通设施类,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自然地理实体类、功能区类地名时提供 2份申请市政交通设施类,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自然地理实体类、功能区类地名时提供 4.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2份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明文件)2份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 6.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2份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

上海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上海排水管理处

上海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建立世博后本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市场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形成区域性、专业化、规模化和适度竞争的格局,进一步规范本市排水管道维护市场秩序,引导养护企业做精做强做专业,强化政府监督与考核,从而提高本市排水管道维护水平,保障城市防汛和排水安全,根据上海市水务局文件《关于发布<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水务[2001]838号精神,制定《上海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的管理,主要对象为从事本市公共排水管道疏通养护、维修和检测等作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排水管道是指公共排水设施中的污水管、雨水管、合流管及其附属设施。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排水管道维护作业是指排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含小修)和中、大修,以及排水管道的电视声纳检测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组织本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管理。 第五条(作业类别)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按规模和专业分为一类、二类、特种类、和暂定类,其中特种类包括特种维修和电视和声纳检测。 一类作业可承担排水管道各种管径的日常养护维修和中、大修; 二类作业可承担排水管道各种管径的日常养护。 特种类维修作业可承担各类管道注浆加固、管道内衬防腐、防渗等特种维修;特种类电视和声纳检测作业可承担各类排水管道电视和声纳检测等。 暂定类作业为未达到规定的从业年限,但其他条件符合一类、二类或者特种类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在从业年限、人员素质、机具设备和注册资金等方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公司专利管理制度

xxxxxxxxxxxx公司专利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构筑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动公司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应用,制定笨制度。 第二条公司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事专利机制成为促进公司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产品市场部、专利管理部、总裁共同负责对公司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但是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在公司专利体系建设之处,由专利管理部负责专利管理及其他专利相关的各类制度建设,报总裁批准之后由专利管理部负责执行 第五条由专利管理部指定专人对公司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管理,专利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企业技术保密协议》。 第六条专利管理人员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的专利工作计划,并报“专利管理部”存档备案。 第七条有产品市场部负责公司内部的专利工作宣传及培训讲座,专利管理部予以协助。 第八条由总裁办负责申领各类专利政府资助金及优惠政策,由专利管理部协助 【机构职能及职责】

第九条专利管理部在知识产权的政策方针下,以服务xxxxxx公司为本质,以项目研发增值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向导,在公司的商业策略指引下,开展该部门的各类专利增值性服务和相关项目经营性工作。 第十条主要职能范围包括:项目的研发和创思;专利项目的申报;政府专利资助金的申领;专利资产的综合评估与认定;与专利局及专业代理机构的沟通;本部门其他已获专利技术的维权;专利技术的组织开发和系统内专利应用上的产品实施;专利库的建立及各项专利项目商务体系的形成和建立;专利项目的授权与商业合作的咨询受理与商务接洽;专利新项目的可行性研讨、立项、申报、商业模式的构成及商业计划书的初拟、可转化专利核心项目中新商业利润公司组建前期筹备及综合评估; 新专利项目资金及商业化必须的前期包装及项目推广。 【管理工作规范】 【专利申请】 第十一条员工提交的专利申请有产品市场部和专利管理部共同评定技术创新性。 第十二条对任何一项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由“专利管理部”通过对比文献的探索调研、分析评价后报公司决策机构审定。 第十三条任何人或部门不得在申请专利之前惊醒有关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可能会导致发明创造公开丧失新颖性活动。 第十四条申请决定作出后,有关人员或部门准备好专利申请技术资料,又“专利管理部”同意办理专利申请。 第十五条由专利管理部负责与专利代理人员进行专利技术文档的沟通,以产品市场部为核心,与专利管理部一起,共同负责商务合作洽谈。

2020年浙江省宁波市高考政治十校联考试卷.doc

2020 年宁波市十校联考政治试卷 一.选择题 1.某居民家庭 2020 年总支出情况如下:食品 30000 元,衣服等家庭日用品 20000 元,教育、医疗 25000 元,水、电、煤 5000 元,通讯、交通、娱乐等 10000 元,购买股票、债券等30000 元。该居民家庭2020 年的恩格尔系数应该为 A. 25%B.37.5%C.33.3%D.50% 2.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信息,2020年12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同比上涨1.2%,涨幅连续八个月回落。从2月份 CPI 同比涨 8.7%,到 12月回落到 1.2%, 去年的物价曲线犹如过山车。引起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回落的原因有 ①政府出台促进生产发展措施,保障市场供给②金融危机导致外需明显减弱 ③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回落,对市场的传导作用④中央银行多次降低存贷 款利率,流通中货币增加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3.阅读“我国两类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照表” 企业类别人均产值(万元)能源消耗(每万元)人均利润(万元) 信息技术产业50 0.3 10 传统制造业 5 0.7 0.3 上表材料启示我们 ①信息技术产业经济效益较高②要以信息技术产业代替传统产业③应该优 先发展信息技术产业④我国的产业结构不合理 A.②③B.①③C.③④D.①④4.到2020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 WTO已经七年。七年来,中国平均关税水平大幅降低,服务领域的开放程度接近发达国家水平。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仅使自 己获益,而且也为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七年来的实践证明 并且将进一步证明:中国加入WTO ①拓展了我国对外开放的空间,提高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②促进了国内产

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上海建设项目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

附件1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检测成果报告书规范 1.建筑工程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检测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形图。 (2)建筑工程放样总平面图。应当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用地界址坐标、规划控制线坐标、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尺寸及根据批准总平面图要求标示建筑物(构筑物)与周边的建筑间距以及与土地界址线及各类规划控制线的退界间距。 (3)建筑工程放样检测成果表。应当载明:建筑基地面积、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占地面积以及是否符合“零误差“要求。 (4)上述文本、图件的电子文档盘片。 2.建筑工程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检测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形图; (2)建筑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应当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用地界址坐标、规划控制线坐标、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和四至距离等以及绿化、道路、停车泊位、进出口等平面位置; (3)建筑工程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单体图。应当标示:各层的平面尺寸、面积和层高等以及单体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4)建筑工程竣工检测成果表。应当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各单幢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分层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地下和地面以上工程各层底部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基地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面积、不计容积率面积、绿地总面积、集中绿地面积、开放空间面积、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集中绿地率、围墙长度和高度等以及与规划许可差值内容的对照; (5)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的分类和计算。应当根据沪

规土资执规〔2015〕24号文及其《地下建筑面积分类表》进行分类和面积计算。 (6)上述文本、图件的电子文档盘片。 3.市政管线工程的《上海市管线工程跟踪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下综合管线图; (2)市政管线工程示意总图和分幅图。应当标示:位置、道路红线、沿线的地物地貌和管线特征点的三维坐标; (3)市政管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标高和里程等; (4)市政管线竣工检测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管线的名称、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料质量、管顶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5)上述文本、图件电子文档盘片。 4.市政交通工程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检测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 (1)地形图;

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内部事项注意保存 1 目的 为规范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利工作,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实施。 3 定义 3.1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是指因职务发明创造所申请的专利。 3.2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3.2.1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3.2.1.1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3.2.1.2 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专门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

3.2.1.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 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2.2 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情报或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 3.3 本办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4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奖或授权奖,是指在取得专利申请号或专利权后,公司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的奖励。 所称的专利实施酬金,是指根据专利在公司范围内实施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和效果,公司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许可实施酬金是指专利许可给第三方实施后,根据许可实施所获得的收益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理报酬。 4 管理职责: 4.1 专利管理机构 4.1.1 公司成立专利管理办公室,挂靠技术研究中心,负责管理公司有关的专利事务。公司由一名领导主管专利工作;专利管理办公室主任由技术研究中心领导兼任,配备专职专利工作者和兼职专利工作者。 4.1.2 公司各单位第一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专利工作负责人,各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本单位专利(知识产权)管理员,与公司专利管理办公室形成工作管理网络。专利(知识产权)管理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理工科)学历、两年以上技术工作经验。 4.2 管理部门职责 4.2.1 公司主管领导

最新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 文本

一、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1999年国务院批准的《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对宁波城市发展和建设起到了有效的指导作用,经过近十年的实施,规划目标基本实现。为指导和适应新世纪宁波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把宁波建设成为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 第二条规划依据 本次总体规划修编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涉及城市发展与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国家近期有关城市规划的政策、规定和宁波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经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1995-2010》、《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宁波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20》及其他相关规划。 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立足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发展战略,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合理安排城乡空间;坚持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使城市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环境承载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相协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坚持现代化的原则,建立相应的现代化设施建设标准;处理好城市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营造兼具江南水乡与现代港城的城市个性,形成江、河、湖、港、桥融为一体的城市风貌特色。 第四条规划重点

进行城市环境容量分析(土地、水、环境),清晰城市发展门槛限制条件,科学、合理地预测城市规模;明确宁波在全国和长江三角洲城市群中的地位,确定用地发展方向和功能布局;研究城市综合交通设施,统筹安排路网场站;研究并确定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和布局。 第五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分为市域、市区、中心城三个层次。市域即宁波市行政辖区,面积9365平方公里,重点研究城镇发展战略、城镇体系结构、都市区空间形态结构、市域基础设施布局及重点发展城镇等。市区为宁波市市区行政区域,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面积2560平方公里,该区域的建设和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与管理。中心城范围包括三江片、镇海片、北仑片,是本次总体规划的重点地域,控制范围600平方公里。 第六条规划期限 总体规划期限为2004年至20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2004年至2010年,对若干重大问题展望到本世纪中叶。 第七条成果组成 本规划由总体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黑体字为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八条法律地位 本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将作为宁波城市发展与建设的技术性行政法规,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一切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划。 二、城市发展目标

DB31 425-2009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 31/425—2009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For Municipal Sewerage System (报批稿) 2009-05-06发布2009-09-01实施

目次 目次.............................................................................. I 前言............................................................................. II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与定义 (2) 4技术内容 (2) 5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2)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保障城镇下水道与污水处理系统安全运行,保护公众和排水养护运行管理人员健康,促进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惟德、马远东、马德荣、沈乾铭、林洁梅。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苏平、冼巍、朱石清、汪松年、吴今明、阮仁良、唐建国、丁曜、戴勇萍、徐月江、高伟、陈坚海、陈其楠。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经由城镇下水道系统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中必须控制的污染物项目及标准限值,污染物项目的监测方法与标准实施、监督的责任主体。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由城镇下水道系统向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污水排放的排水户。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和住宅等建设和养护期间的临时排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当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排水行为符合排水管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1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2 水质硒的测定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2997 采样方案设计 GB 12998 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专利工作管理制度

专利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专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利工作的目的: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增强本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争取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专利工作的任务:根据本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专利工作方针、专利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四条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实施范围:本制度在本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施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本公司设立专利工作部,负责本公司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公司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由专利工作部统一管理,用于专利培训、专利奖酬、专利工作事务及专利信息网络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七条本公司专利工作部的基本职责包括: 1.制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2.制定专利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参与专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4.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各部门的专利工作; 5.组织专利宣传、培训;

6.管理专利文献,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服务; 7.管理专利申报工作,提供专利咨询服务; 8.办理专利申请、专利权的维护、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专利广告证明和处理本公司专利纠纷等事务; 9.实施专利奖惩; 10.管理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第三章专利制度的运用 第八条本公司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专利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要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第九条本公司在经营性投资决策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有关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建议。 第十条本公司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立项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其中包括失效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合作或自主研发等方面的建议。 第十一条本公司在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避免重复研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效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建议。 第十二条本公司在引进技术、设备决策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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