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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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单位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属固定资产一律实行统一管理,各科室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出售、转让、内部转移或报废时,必须综合科备案,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综合科专人负责,各科室固定资产由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相关管理的各环节,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 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专业图书、工具书、标本和陈列品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所列的,都必须计价

列入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五条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费、保险费、包装

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第六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第七条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计价。

第八条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第九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无发票的按同类设备市价)加上单位负担的运费、保险费、进口税金、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第十条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成本计价。

第十一条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购建

第十二条凡购建固定资产,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前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报综合科逐级上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购置。

第十三条凡外购、外加工及自制的固定资产,在货物到单位或加工完成后,由综合科负责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按技术规范与条件及质量检验标准,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经财务人员核定后,方可按管理程序分别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及卡片。

第十四条基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根据施工部门提供的竣工决算书,由综合科和使用部门或委托质量监理部门验收后,填写“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单”,经财

务人员核定后,方可按管理程序分别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及卡片。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调拨、

内部转移及报废清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对外出售,其价格应由使用部门会同财务人

员、综合科共同确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定价。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批程序为:单位主任批准;综合科备案,并进行相关的手续办理。未经批准自行出售或转让固定资产者,一经查明,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部门或有关人员,按账面原值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需要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时,要由转出和转入方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由综合科协调同意;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核;财务人员及固定资产管理者,进行固定资产帐目及卡片调整。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报废程序:对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执行“先报后废”原则,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送综合科,并说明原因,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经综合科、单位负责人批准。严禁“先废后报”或“废而不报”。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分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综合科管理职责

(一)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调出、调入、内部转移和报废等项手续,进行固定资产的专业化序列编号,并随时进行账务登记和相关管理。

(二)负责检查和监督各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随时掌握资产的整体状况和财产的完好状态。

(三)建立全单位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随时更新、调整和建立新购置固定资产的卡片,使之卡与物相符。

(四)负责编制固定资产的大修计划,收集设备修复后的检修记

录、质量鉴定及检测记录等资料。

(五)建立和执行一年一度的固定资产普查制度。坚持每年一次的资产自查及核对工作,确保账、物、卡相符。

(六)由综合科专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严的总体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财务相关人员的管理职责

(一)帐务管理。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手续和相关帐务工作,及时登记入账,及时反映和监督各类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

(二)及时配合综合科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帐目和账

物年度核查,以确保账、账(财务帐与行政账),账、物相

符。

(三)监督、监察固定资产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各使用部门管理职责

(一)各科室,要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到户,责任到人。各部门平时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保养工作,随时掌握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和资产的实际状况。

(二)各科室负责人员应严格把关,遵守并履行上述规

早。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单报综合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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