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上市系列-10号文和75号文对红筹架构的适用

红筹上市系列:10号文和75号文对红筹架构的适用

10号文和75号文对红筹架构的适用

案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A拟在海外上市,欲构建红筹架构,以A企业法人股东B之自然人股东C和D为BVI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该BVI公司全资设立香港SPV,作为海外上市主体。该香港SPV公司收购境内股东股权,将A公司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问题:是否适用10号文?另,75号文是否适用?

分析:

一、关于10号文适用与否问题

10号文对SPV的规定体现在第39条,即: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而10号文在第2条对境内公司的范围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即: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而A公司在原10号文(今10号文)颁布前,已于05年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非该10号文中所指的境内公司,亦不存在规避法律规定的故意。

颇有玄机的是,10号文在第11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该条文中,所用的说法是“境内的公司”而非“境内公司”,按通常理解,这两个概念应该是有差异的。但因为并

无进一步解释出台,实务中多从有利pre-ipo公司的角度出发,模糊处理或默认为一个概念。

但不管这两个概念具体指称有何不同,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于2008年12月颁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在该手册中,在第五部分即“关于并购的审批说明”明确规定:

(一)并购适用对象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或认购公司增资,或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或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运营。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应界定为: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不论外资比例是否达到25%。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不论中外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论外方是原有股东还是新进投资者。并购的标的公司只包括内资企业。但股份公司中方转让股权的,必须以持有该部分股权1年以上。

(二)关联关系并购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目前受理范围仅限于境外公司为上市公司,或经批准在境外设立且已实际运行并以利润返程投资的。

从第(一)方面即“并购适用对象”看,排除了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并购中方股权时的适用问题,而无论中外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从第(二)方面即“关联关系并购”看,目标公司仍限定在“境内公司”即非外商投资企业范畴内。

而根据10号文第52条之规定,即“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A公司需参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即[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之规定,需取得批准设立企业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综上,A公司拟进行的股权收购并不适用于10号文,其只需取得批准设立企业的审批机关关于其股权变更的批准文件即可。这样理解是正确的,因为适用10号文的大前提已经不存在,即境内A公司不是内资而是外商投资公司,因而,就没有必要再继续讨论第11条中的关联并购问题,因为10号文压根不能管制这种情形。可是,只要你胆敢向商务部报送材料,商务部就毫不犹豫地说,这就是关联并购,必须经过我们审批。到那时,MOFCOM才不管你是不是适用10号文,他只会说这就是11条的关联并购,你就是要规避10号文的适用。那,你就惨了。

二、关于75号文适用问题

75号文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

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本通知所称“境内居民法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自然人” 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本通

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从A公司实际情况看,因为是境内自然人返程投资,是无法避开75条规定的(除非境外自然人持股,但这样就有代持风险,如苏州大方公司中方股权被外方代持人私吞问题;而另一方面,75号文采用了相对周延的表达,控制包括了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通用情形,故从严格意义上说,即使代持,也还是绕不开75号文)。

毕竟75号文和10号文的规范内容有所不同,故适用其一而不适用另外一个是可以解释的。实践中,也大量存在该等案例,如辽宁忠旺、碧桂园等(实际上,自原10号文现10号文实施以来,尚未有适用10号文而审批成功的案例,实践中也都是采用避开该10号文,解释为“不适用”的做法)。

由C和D两个自然人在境外设立BVI是可行的,甚至可以先不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而是等到上市的时候再一起办理外汇登记,也就是来个补登记。

三、关于回避10号文适用问题的风险

实际上,不回避10号文,并无海外上市的成功案例,如此客户亦无寻求法律意见的必要。避开适用是存在风险,但就目前的实践而言,的确也是看似唯一可行的做法。

四、关于外汇登记问题

根据75号文的规定,按照我个人的理解,应该是有两个步骤都需要登记,即设立SPV公司前的个人外汇登记和股权变更或境外融资后的SPV公司外汇登记两个步骤。这两个步骤是有先后顺序的。而外汇登记这个事项还是很关键的,毕竟涉及到以后资金的合法进出问题,故要充分向客户提示其重要性和不作为的重大风险。

没什么风险,只要补登记就行了。但是,据内部传,106号文也就是75号文的操作规程已经废止,这意味着补登记不再通行。

看看律师们的通用语言:该公司在获得外汇登记后,不违反中国关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要求。

专题研究: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

专题研究:境内企业红筹上市专题研究 博注: 小兵自我感觉,红筹上市是一件比较有技术含量的事情。遗憾的是,至今 未能参与过,甚至没有沾过边,下面内容仅是根据资料做的些许整理和总结,只希望能理解些皮毛,更希望有经验的朋友能深入沟通。 特别提醒:由于博文对文章格式有诸多限制,因此该文仅对一些 问题作了提纲性阐述,如果需要本文详细内容的朋友可发邮件给我或直接给小兵留言。 一、基本概念 (一)红筹股和红筹上市 1、红筹股 具体如何定义红筹股,尚存在着一些争议。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认为,应该按照 业务范围来区分。如果某个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在中国大陆,其盈利中的大部分也来自该 业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就是红筹股。另种观点认为,应该 按照权益多寡来划分。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大部分直接来自中国大陆,或具有大 陆背景,也就是为中资所控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才属于红 筹股之列。 2、红筹上市 通过在海外设立控股公司,将中国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注入境外控股公司,并以境 外控股公司的名义在海外上市募集资金的方式,就是通常所称的“红筹模式”。相比直接 海外上市方式,红筹模式具有诸多优势:上市门槛较低、上市程序相对简单、易于实施员 工股权激励计划。这些优势使得红筹模式备受拟赴海外上市企业的青睐,诸如新浪、网易、 搜狐、联想、中国联通、越秀、腾讯科技、蒙牛、慧聪国际、李宁、东方集团等知名企业 均采用了红筹模式赴海外上市。 我们将国企称为“大红筹”、将中小民营企业为“小红筹”,以前小红筹上市并不需 要商务部审批,自2003年证监会取消“无异议函”制度以来,“小红筹”这条通道上基本

张忠-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75号文颁布后红筹上市有关文件效力评析 文/张忠 笔者曾经发表《转红筹之境内环节BVI公司收购境内权益简述》、《红筹上市基本模式及目前的问题》二篇文章,引起了较大关注。汇发〔2005〕7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75号文”)出台后,一些境外机构和企业向纷纷本所咨询,为此撰文以回答相关问题并澄清某些模糊观点。 一、75号文的意义 75号文的作用就是废止其今年年初出台的《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消除了这二个文件“一刀切”方式给传统红筹模式制造的障碍,使得传统红筹模式可以进行,大量的红筹项目得以重新启动。上述二个文件及其给传统红筹模式造成的障碍,笔者已经在《红筹上市基本模式及目前的问题》一文中详细阐述,此处不再重复。 鉴于75号文的一些表述及一些不了解历史的机构的错误解读,在这里有必要再次明确什么是传统红筹模式。 二、传统红筹模式与75号文 所谓传统红筹模式即是自然人(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外居民,但实际上大部分为境内居民,因为其需要在中国经营其产业)用来自于中国境外的外汇在境外设立拟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用来自于境外的外汇资金在境内购买上述自然人在境内拥有的权益,拟上市公司以上述境内权益在境外上市。

上述传统红筹模式的设立并最终广泛推广实际是为了规避《红筹指引》的约束(下文将会专门阐述)及当时外汇管理对自然人相关监管的缺失。该等模式实际就是自然人红筹模式。其上市框架如下图: 75号文规定,在向外汇管理局申请时,境内居民法人需提供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复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而没有要求境内居民自然人提供上述文件。此前外汇管理局对境内居民自然人红筹模式也不控制,后来其11号文和29号文出台后实际限制了此种模式,现在75号文将11号文和29号文废除,实际回到了此前的状态,只不过要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几个表而已。 75号文出台后有所不同的是除了通过向外汇管理局备案使得其知道外,还明确规定境外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境内居民可以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调回境内;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

关于外管局75号文件的法律解读

关于外管局75号文件的法律解读 一、政策背景 1、现阶段我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管道 中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一般有两种途径。 第一条路很简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然后向海外交易所申请上市。这条途径由于须经境内监管机构批准,时间会拖得很长,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海外上市的企业,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上一年度的税后利润不低于6000万人民币,并显示出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这些条件超过了国内证券交易所的公司上市条件,事实上只是为少数国有大企业开辟了海外上市的渠道,国内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根本就达不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因此,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只能通过红筹管道方式曲线上市。 第二种方式也就是红筹管道方式:民营企业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设立注册资本在1万美金左右的空壳公司,再把境内股权或资产以增资扩股方式注入空壳公司;之后以境外公司名义申请在美国、香港、新加坡等地海外上市,或者注册了一家壳公司后再收购一家空壳上市公司,境外壳公司先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再由境外上市公司收购境外壳公司,从而实现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此种方式俗称“红筹通道”。相对于国有企业的红筹上市,业内也把多见于民营企业的这种上市路径称为“小红筹”。这种上市方式,也是作为风险资本的三种退出渠道(IPO、股权转让、破产清算)中获利最高的一种,海外红筹上市成为创投基金的理想选择。 2000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规定,红筹通道上市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函”,但是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无异议函于2003年4月1日被取消,无异议函的取消迎来了中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高潮。取消无异议函后,通过红筹通道进行IPO的数量当年为48家,筹资金额约70亿美元;2004年的数量为84家,筹资111.51亿美元。统计表明,2003、2004两年中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占到目前海外上市总量的79%,而其中绝大多数都采用了红筹模式。 无异议函取消后,红筹通道上市环节只在境外的壳公司收购境内的企业或资产时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向商务部审批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至于对境内居民设立的境外壳公司则并不存在监管。 2、对红筹通道的监管措施 由于缺乏监管,红筹通道一方面被民营企业利用作为海外上市的主要手段,另一方面,它又成为资本外逃的主要模式。 为此,国家开始在政策层面采取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首先发难,于2005年1月发布11号文,并于4月8日发布29号文细化11号文。上述两个文件规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企业,需要经过审批;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以及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办理由外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时,应重点审核该境外企业是否为境内居民所设立或控制,是否与并购标的企业拥有同一管理层。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企业并购境内企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其外汇登记申请上报总局批准。从而,使境外企业设立、注入资本、并购境内资产或股权等红筹通道上市前环节均受到国家的监管。 紧接着,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10月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境内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

民营企业赴港红筹上市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民营企业赴港红筹上市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近年来,因国内融资渠道限制多、监管严格、融资成本高等诸多原因,越来越多的中国民营企业选择到上市门槛较低,监管范围较小,上市成本较低的海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作为世界四大金融中心之一的香港证券市场,对于意欲海外上市的内地民营企业来说,既得海外融资之利,又享本土市场之便,因此,其理所当然的成为内地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首选地。 民营企业赴港上市既要符合香港当地法律的要求,又要遵从内地政策的监管。企业如何构建海外上市的法律架构以简化审批、规避相关政策法规、加速上市进程是引发本文讨论的内容。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意义背景及文献;第二章,赴港红筹上市的相关概念论述。首先,对红筹上市的涵义及与其他上市类型的区别进行了分析。然后,对红筹上市监管的演变历程和民营企业赴港上市的两种基本方式进行了论述;第三章,赴港红筹上市企业的法律法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首先从内地和香港两个方面入手赴港红筹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发展现状,其次对内地与香港法律法规的差异进行了比较,最后结合相关的资料对赴港统筹上市的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为下文的对策解决奠定基础。第四章,针对第三章的分析,从完善我国民营企业红筹上市法律监管体系方面提出了解决对策,并设计了两款民营企业规避国内监管政策的海外上市法律架构方案,亲属移民加借壳方案和协议控制方案。最后,得出结论:我国应以市场为导向,逐步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减小与成熟市场之间的差距。 关键词: 民营企业赴港上市法律监管规避法律架构

LEGAL ISSUES OF PRIVATE ENTERPRISES RED CHIPS LISTED IN HK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due to domestic financing restrictions, more stringent regulation and higher financing costs etc., more and more Chinese private enterprises choose to going listing in the overseas’ securities markets which have the relatively lower threshold , the smaller scope of regulations and the lower listing costs. Hong Kong's stock market, as one of the four major world financial centers, attracting the mainland private enterprises to public there, because HK securities markets not only has the vested interest of overseas financing , but also it is very near to the mainland. So as a matter of course, HK securities market become the first choice for mainland private enterprises which want to be listed overseas. Private enterprises in Hong Kong should not only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Hong Kong local law and to comply with the mainland policy regulation. Enterprise how to build overseas listing legal framework to simplify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void the relevant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and to accelerate the market is the process in this paper, we discuss the content of the. The first chapter, 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research significance of this article and literature; The second chapter, the relative concepts of the red-chip listing to port. First of all, on the meaning of the red-chip listing and listed with other types of differences are analyzed. Then, on the evolution course of the red-chip listing regulation and two basic modes of private enterprises in Hong Kong are discussed; The third chapter, in Hong Kong the red-chip listing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pres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First two aspects in Hong Kong from the mainland and Hong Kong red chip to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 the second for the difference between

外管局几个文件的说明

外管局几个文件的说明 培训讲座 时间:2007年8月1日15:30.17:30 地点:君合北京总部华润大厦22层第二、三会议室 主讲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投资管理处马少波处长 马少波: 我们最近发了几个文件,包括75号文,104号文,最近发的106号文,还有商务部关于房地产的50号文,今天来到这里,关于这几个文件给大家答疑解惑。我在投资处工作了三年多了,几个大的政策我都参与了制定,近二年的不少关于外商投资、境外投资还有关于红筹上市的政策文件,都是我亲自参加起草的。 关于红筹上市的文件,从11号文开始了一个演变过程。从11号文,29号文,到75号文,最近又发了106号文,对于操作规程做了一些解释。我们之所以出台这么一些文件,对红筹上市进行规范,是因为我们意识到,如果这条通道不加以监管的话,是一个很大的资本外逃的途径。所谓的返程投资,实际上就是一个资产转移的一个通道,目前的外汇管理条例中,是没有对其进行处罚的。以返程投资的名义,进行一种实际上的换股的交易,把资本注入到境外的壳公司。 在《外汇管理条例》的第一条就解释,外汇是包括股票等有价证券的。但在逃汇的说明里,没有把资本的转移视为逃汇。最近在商务部的50号文里,第一次把房地产企业的返程投资,不办理登记的,列为逃汇行为。如果没有办理等记或者补登记的房地产返程投资企业,其汇出利润以及汇出境外的资本,都属于逃汇行为。其实这一认定不限于房地产企业,其他行业企业都适用同一处罚标准。在修改中的《外汇管理条例》里,我们也把逃汇的内容增加了一条,违规骗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并且汇出境内利润,汇出境内资本及资金收益的,也被视为逃汇的一种。我们对资本转移进行的处罚,并不是说在资本汇出当期我们就认定为逃汇,而是在它产生了现金分配的时候,我们才追究其逃汇责任。法律责任通过《条例》来追究的话,一下就严重了很多。 75号文发布以后,给企业提供了一条红筹上市的通道,这条通道在六部门10号令发布以后又陷于停滞。这种情况跟我们当时起草10号令的初衷是不一致的。我们起草10号令是为了让75号文的红筹上市渠道更加透明,更加规范,而不是把这条路给堵上。从去年9月8号到现在将近一年的时间,虽然有很多返程投资的案例,注资的案例,还没有一例得到批准,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我的理解,是由于个别领导的原因才导致目前的局面。作为我们所有六个部门的起草人来讲,都是希望这条通道可以稳定、便捷、透明。只是个别领导坚持这是假外资,但是也是有希望的,有些领导退休了,可能就可以了。 返程投资在中国利用外资中的比例已经很高了。我们的通道(外管局)都是畅通的,但是10号令以后,并购在经过商务部审批的时候,批不了。其实返程投资是一种融资行为,不能把它简单的理解成一种外商投资。正是由于国内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滞后,导致国内的企业无法在证券市场上市或者在银行拿到贷款,必须通过这种方式,拿国内的资产去嫁接国外的体制,对外开放促进对内改革,这是我们的基本思路。我们只有把75号文、10号令进一步往前推进,并且规范,国内投融资体制

红筹上市介绍

红筹上市介绍 一、红筹上市的概念 红筹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境外(如开曼群岛、百 慕大)设立壳公司,通过返程投资的方式将境内资产、权益注入壳公司,并最终以境外壳公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如香港联交所等) 发行股票并 交易的上市方式。 二、红筹上市的条件 需要符合境外各个上市地的规定,无需中国证监会的审批。 1.香港上市 主板(需要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的审批): (1)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上市前至少三个年度内管 理层维持不变,及在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 控制权大致维持不变。 (2)于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市值5,000万港元。最低公众 持股量必须占发行人在上市时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 。若公 司在上市时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联交所可能会接受将 公众持股量降至15%至25%之间。 (3)满足下述三种测试方式之一: 方式一:盈利测试:过去三年纯利总额达5,000万港元,其中 最近年度须超过2,000万港元,另外前两年的纯利合计须达 3,000万港元;市值于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 方式二:市值/收益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经审 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 方式三: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 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 新申请人前3个会计年度年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豁免: 在市值/收入测试下,如新申请人能证明下述情况,本交易所可接纳 新申请人在管理层大致相若的条件下具备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 (1)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 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及 (2)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创业板(需要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的审批): (1)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

红筹架构

红筹架构 “红筹上市”,概括而言是指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法律允许作为拟上市公司主体注册地的离岸金融中心注册一家公司,该公司通过反向收购国内准备上市的主体,把国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之后,以海外控股公司为主体进行上市,但是该海外控股公司的主要资产和业务仍然在境内。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其目的即在于通过合法的途径,对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进行重组,将境内企业的股权或权益被海外控股公司拥有或控制。 一、设立步骤 境外往往指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下面就以BVI 结构为分析案例。BVI架构如下图: 具体设立步骤如下: 假设甲先生与乙先生共同投资拥有一家境内公司,其中甲占注册资本的70%,乙占注册资本的30%。: 1. 首先甲、乙按照国内公司的出资比例,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BVI-A公司,即所谓的特殊目的公司(SPV)。 2. 然后,BVI-A公司以股权、现金等方式收购国内公司的股权,则国内公司变为BVI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外商独资企业(即WOFE, Wholly Owned Foreign Enterprise)。只要BVI公司(收购方)和境内公司(被收购方)拥有完全一样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在收购后,国内公司的所有运作基本上完全转移到BVI公司中。

3. BVI-A公司在开曼群岛(或百慕大群岛)注册成立一家开曼公司,BVI-A公司又将其拥有的国内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开曼公司。开曼公司间接拥有国内公司的控制权,作为VC融资的主体和日后境外挂牌上市的主体,同时也作为员工期权设置的主体。 4.甲、乙共同在BVI设立BVI-B公司,或分别设立BVI-B1和BVI-B2公司,以公司的名义持有甲、乙的开曼公司股份。 由于BVI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有些行业可能不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以上操作方式就不适合。比如国内公司从事的是电信、互联网、传媒等需要牌照的行业,或者是部分敏感行业(如ZF采购、军队采购)等,国内公司不适合直接被BVI-A公司反向收购转换成WOFE。此时,可以通过BVI-A公司在国内设立WOFE,收购国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国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等方式,换取国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即所谓“新浪模式”)。 二、红筹架构的消除风险及其他重要问题 2003年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上市的境内审查程序后直接刺激了红筹模式的广泛使用,直至2006年8月商务部等6部委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令”)为止,红筹架构是跨境私募与海外上市的首选架构。 但今年初,证监会在培训会上曾表示,对于红筹架构、返程投资问题的解决核心是海外的红筹架构必须拆除,控股权必须回来,回到国内。红筹架构的表现形式为:1)实际控制人为境内公民或法人的,要求解除中间架构。2)实际控制人为境外公民或法人的,要求尽职调查之后充分披露【工作底稿中有文件表明中介机构已经充分核查】。对于控制权的调整要求:要求境内自然人或者法人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解除间接持股的控制权形式,要求股权清晰,明确披露,不能通过境外公司持有股权即若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则CSRC原则上要求控股权必须留在境内【若保留,则应有充分证据证明资金来源于国外,而不是返程投资】 1、红筹架构的废止和解除。多数企业一般都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但这样的处理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是外汇的出入境合法性。有些招股书没有提及这一点,但263网络和誉衡药业提到在红筹架构设立和撤销都提及是根据“75号文”进行了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5)75号《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最新过会的浙江向日葵案例中,则是通过零价格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股份转给实际控制人,这也是一种很好的处理方式,不涉及资金的来往。而威创股份则是由境内外自然人通过两层BVI结构控制公司,其股权结构不需调整,公司对是否影响境内上市后的股东监管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主要从股东架构形成原因、两层BVI架构对监管的影响、若调整结构须面临的困难等方面进行说明。

规避“10号文”红筹系列二:天工国际

规避“10号文”红筹系列二:天工国际 天工国际进行到一半的红筹架构,被从天而降的“10号文”切断了。因为剩余的主营业务的权益没有办法搬出境外去了。如何将剩余权益合法搬出境外而不经过商务部审批呢? 有一家企业,原先是村集体企业,在总经理的带领下,一路高歌猛进,成为细分行业的领导企业。于是接下来就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首先是通过MBO(管理层收购)的方式,企业变成了总经理的私有公司;获得产权之后,这位老总就想把企业拿到香港去上市;但是,好事多磨,企业在搭建“红筹架构”至一半之时,商务部颁发的“10号文”生效了,香港上市之路被截断了;于是,规避“10号文”成为头等大事……最终这家企业还是实现了香港上市。 本文要说的这家企业,便是天工国际(HK0826)。是一家以特种钢为原材料,生产模具、电钻、切割用具的企业。 一招MBO,公产变私产 成立于1984年的天工集团,原先是江苏丹阳的一家村集体企业。朱小坤从那时候起,便是这家集体企业的总经理。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到1997年时,天工集团的核心企业—天工工具,注册资本已达3200万元。到2003年,天工集团的合计净资产已经达到1.04亿元。 也就是在2003年,已经发展壮大的天工集团,实施了MBO计划。总经理朱小坤及其夫人于玉梅,分两次从村委会手上收购了天工集团的全部股份。第一次发生于2003年5月30日,朱小坤收购了天工集团26%的股权。之后不足一个月,朱小坤携同其夫人再次分别收购天工集团63%及11%的股权。至此,这家1.04亿元净资产的企业,变成了朱小坤夫妇的全资私有公司。 然而,朱小坤夫妇为收购该企业而支付的代价竟然为0,也就是这家企业相当于是村委会拱手相赠了。村委会给出的解释是,天工集团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朱小坤的巨大功绩。而且也并非是完全赠送,而是要求自2003年起的之后15年,天工集团必须每年拿出300万元用于捐助村民。 如此看来,这笔收购相当于是变相的“股转债”了,即村委会对企业的所有股份,转化成了企业对村委会的“债务”,分15年“偿还”,每年300万,合计4500万。以净资产的口径来估算,1.04亿元的企业,4500万卖了,余额可以算作是村委会对朱小坤“智力股份”的承认。 但是,再深入一步,考察一下天工集团的净利润,2004年其财报披露的净利润已超过4900万元。也就是说,天工集团一年的分红都已经超过4500万元,如果股权依然在村委会手里,即使企业维持既有规模,不但村民每年能获得近5000万分红,而且15年之后,企业依然是村集体所有。 如此看来,朱小坤无异于“空手套白狼”。 搭建红筹架构,半路杀出“10号文”

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三

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三——英利能源纽交所IPO 从某种意义上说,英利绿色能源(NYSE:YGE)在 纽交所的上市进程,至今仍未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因 为英利绿色能源的境内核心子公司—天威英利—依然有 超过25%的权益本应纳入、但至今依然未纳入到境外上 市体系中去。 英利能源的整个红筹上市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原 本纯正“民营血统”的英利能源,为了获取更好的发展资 源,不得已给自己戴了一顶“红帽子”—出让股权给国有上市公司、进而成为了国有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继而,为了把自己剥离出来实现境外上市,避开国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就已是颇费周折;而此过程中,恰恰又撞上商务部颁布“10号文”,使得英利能源的境外上市几近胎死腹中。 当然,经历了九死一生的英利能源,最终还是实现了红筹上市,否则就没有我们今天这个案例了。 新世纪的“红帽子”企业 在太阳能行业,有两个明星型企业—无锡尚德、江西赛维,但却很少人知道,这个行业的鼻祖型企业却另有其人—天威英利。 天威英利原名为“英利能源”,是1998年由苗连生所控制的英利集团在河北保定设立,从事太阳能发电业。该产业的巨大投资,使得苗连生不断面临资金窘境。因而在2002年2月,英利能源通过增资的方式,吸纳了两个新股东—天威保变(SH600550)、中新立业,英利能源的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至7500万元,其名称也变更为“天威英利”。完成增资之后,苗连生的英利集团持股45%、天威保变持股49%、中新立业持股6%。 为了谋求进一步的发展便利,苗连生出让了2%的天威英利股权给天威保变,从而促成了天威保变对天威英利的绝对控股,同时,苗连生把中新立业所持的6%股权收购回来。完成这步之后,天威英利的股权结构就变成英利集团持股49%、天威保变持股51%。(如图一) 此时,由于天威英利的绝对控股方—天威保变—是一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苗连生所创立的这家太阳能企业,就摇身变成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有了这顶“红帽子”之后,天威英利的一切行为都可以沾“国有企业”的光了。资源、信贷、政策等各方面,都要比它作为纯民营血统时更容易获得。 然而,天威英利的“红帽子”在给它带来各种资源便利的同时,也为它日后的独立上市重组带来了巨大的障碍。 和10号文“赛跑”的跨境重组 2005年底,竞争对手—无锡尚德太阳能—在纽交所的上市,把天威英利逼到了死角。获得3亿美元IPO融资额的无锡尚德,开始了大刀阔斧的收购与扩产,此举立刻拉开了与天威英利的规模距离,双方的规模扩张竞争从此拉开序幕。 显然,在金融资源的供给上,天威英利与无锡尚德已不在一个水平线上。纵然天威英利有一个A股的上市母公司可依靠,但其融资的便捷性远不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母公司绝对无法供等量的金融资源给天威英利。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境内公司需要到境外上市融资,难易程度以及融资规模都是重要因素。退而言

红筹与VIE

红筹结构介绍 1、什么是红筹 红筹股这一概念诞生于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票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有时被称为红色中国,相应地,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 红筹上市是指公司注册在境外,通常在开曼、百慕大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适用当地法律和会计制度,但公司主要资产和业务均在我国大陆。对投资者发行股票并且在香港联交所或纽交所上市,在禁售期结束后,所有股票都可以流通。 2、H股公司与红筹公司有何分别? “H股公司”指那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准来港上市的公司。这些在联交所上市、以港币或其它货币认购及买卖的中国企业股份称为“H股”,自从《证券上市规则》列载有关H股的上市规定后,“H股”一词已为市场接受并广泛使用。“H股”中的“H”字代表香港 (Hong Kong) 。 H股是指中国大陆的公司到香港上市挂牌交易的股票,用港元交易。 “红筹公司”指至少有30%股份由中国内地实体直接持有的公司;及/或该公司由中国内地实体透过其所控制并属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间接持有;又或由中国内地实体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合共不足30%,但达到20%或以上,而与中国内地有联系的人士在该公司的董事会内有重大影响力的公司。中国内地实体包括国营企业及由国内的省、市机关所控制的实体。 红筹股是指公司业务主要在大陆,但为了上市在境外注册一个子公司或者说是壳公司,然后在香港上市。比如中国移动。

“红筹公司”跟“H股公司”的最大分别在于“红筹公司”并非在中国注册成立。 目前,红筹主板主要以国有企业为主,更多的民营企业选择以红筹创业板的形式上市,如金蝶国际、裕兴电脑等。两者优劣比较 (1)H股上市与红筹上市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全流通,H股上市仅是对公众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其他股票与国内上市公司的状况一样,不能流通,而红筹上市主要是根据香港联交所的规定,在禁售期以后便可以流通,是全流通概念。 (2)H股上市和红筹上市的国内审批难易度不同,H股上市审批比较容易,我们从证监会的有关文件的措辞中便可以看出,如在证监会对H股的审批上,认为“成熟一家,批准一家”,而对于红筹上市,则认为“按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审批”。但对于红筹上市公司上市后,其进行分拆上市或增发等不需要证监会审批,只需事后备案。 (3)H股上市公司的股价、发行市盈率比照红筹上市公司而言普遍较低,如浙江玻璃上市后不久就跌破发行价,主要原因是由于境外的投资者对境内的法律会计制度没有充足的信心。 (4)H股上市后还可以留有后路,即在国内增发A股,如广州药业、中石化、华能国际、深高速以及今年的江西铜业、海螺水泥都成功的在国内增发了A股,获得再次大量融资的机会。并且在境内的发行市盈率要远远高于境外发行市盈率,如华能国际的A股增发价为7.95元,而此前公司两次在境外发行的价格折合人民币分别为4.13元和4.62元,其A股发行价分别为境外发行价的1.92倍和1.72倍。 (5)红筹方式上市可以实施股票期权、员工信托股票等激励机制,在国内员工激励机制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这一点无疑是企业选择红筹上市的重要原因。如金蝶国际自上市起

10号文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案例之一

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一——辽宁忠旺香港IPO 忠旺IPO迷局:红筹上市模式有效试探政策底线 关于方才在香港上市的忠旺来讲,“10号文”规定的审批程序形同虚设;是曲线创新,仍是违规操作?业界律师观点不一。但忠旺的红筹上市模式,可视为对政策底线的有效试探。那么,忠旺究竟是如何冲破10号文,完成整个红筹上市的呢? 随着全世界第三、亚洲最大的铝型材生产商——中国忠旺(HK1333),于2020年5月在香港的上市,国内又冒出一名神秘“新首富”——忠旺董事长刘忠田。以2020年7月10日的收盘价及个人持股量计算,刘忠田这位辽宁汉子的个人财富已达亿港元。 假设不是因为企业上市,只怕刘忠田永久可不能被关注,听说他的神秘程度丝毫不亚于华为的任正非。和任正非相似的是,刘忠田几乎从未同意过媒体的当面采访。乃至于上市前的全世界路演,他都从未现身,而仅仅是派了一个副手全程参与。 一件坊间流传的故事,或许能为刘忠田的“神秘”做一个脚注:有一次,辽宁省政府某厅组织本地及外地媒体记者前去采访,到了辽宁忠旺集团的大门口,被保安挡在门口,保安打了个请示,就答复说老板不在,无法接待。但没多久,带队的省厅官员就看到刘忠田的轿车驶出大门,扬长而去。 或许,刘忠田的神秘、财富等等,更多的只是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而真正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忠旺的境外上市模式显得超级特殊。 已经登岸香港资本市场的忠旺,其红筹上市进程,直接绕过了商务部“10号文”规定的审批程序。这种做法是曲线创新,仍是违规操作?业界律师观点不一。可是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忠旺的红筹上市模式,是对政策底线的有效试探。 那么,忠旺究竟是如何冲破“10号文”,完成整个红筹上市的呢? “真内资,假外资”的合伙企业架构 刘忠田从个体户到民营企业的创业史,可追溯至上世纪80年代。1989年,刘忠田开办合成树脂化工厂并任厂长,以后又开办辽阳铝制品厂、福田化工、程程塑料等企业。

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的规避方法

辽宁忠旺:转让外商投资企业权益; 中国秦发:协议控制; 英利能源:三融三增,抢在10号令之前注入资产; 瑞金矿业:WOFE投资的企业(无外商投资批注)再收购; 天工国际:已有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 SOHO中国:自然人境外换股,信托; 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一——辽宁忠旺香港IPO 忠旺IPO迷局:红筹上市模式有效试探政策底线 对于刚刚在香港上市的忠旺来说,“10号文”规定的审批程序形同虚设;是曲线创新,还是违规操作?业界律师看法不一。但忠旺的红筹上市模式,可视为对政策底线的有效试探。那么,忠旺究竟是如何突破10号文,完成整个红筹上市的呢? 随着全球第三、亚洲最大的铝型材生产商——中国忠旺(HK1333),于2009年5月在香港的上市,国内又冒出一位神秘“新首富”——忠旺董事长刘忠田。以2009年7月10日的收盘价及个人持股量计算,刘忠田这位辽宁汉子的个人财富已达373.33亿港元。 若不是因为企业上市,只怕刘忠田永远不会被关注,据说他的神秘程度丝毫不亚于华为的任正非。和任正非相似的是,刘忠田几乎从未接受过媒体的当面采访。甚至于上市前的全球路演,他都从未现身,而仅仅是派了一个副手全程参与。 一件坊间流传的故事,或许能为刘忠田的“神秘”做一个脚注:有一次,辽宁省政府某厅组织本地及外地媒体记者前去采访,到了辽宁忠旺集团的大门口,被保安挡在门口,保安打了个电话请示,就回复说老板不在,无法接待。但没多久,带队的省厅官员就看到刘忠田的轿车驶出大门,扬长而去。 或许,刘忠田的神秘、财富等等,更多的只是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而真正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忠旺的境外上市模式显得非常特殊。 已经登陆香港资本市场的忠旺,其红筹上市过程,直接绕过了商务部“10号文”规定的审批程序。这种做法是曲线创新,还是违规操作?业界律师看法不一。但是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忠旺的红筹上市模式,是对政策底线的有效试探。 那么,忠旺究竟是如何突破“10号文”,完成整个红筹上市的呢?

企业境外上市红筹架构实务详解(中))

企业境外上市红筹架构实务详解(中))目录 一、“关联并购”规避问题 二、VIE模式下的红筹架构 01 “关联并购”规避问题 TranzVision TranzVision 迅世環球 在股权控制模式下,完成红筹架构搭建最为关键的步骤,即以并购的方式将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或资产置入境外上市主体的控制之下。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第11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然而,实务中,除了极少数国资背景个案以外,基本没有成功取得商务部审批的关联并购先例。因此,选择股权控制模式的红筹企业通常会采用一些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审核。 (1)以境外身份通过外商独资企业进行收购(“换身份”) “关联并购”的主要审核对象,是境内主体以其在境外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并购在境内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如若相关主体不再拥有境内身份,将不会触发10号令11条规定中的“关联并购”,从而规避10号令关于外资并购的限制。

因此,在股权控制模式下,境内自然人股东通常会选择先移民,取得 境外身份,然后在境外层层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包括BVI公司、开曼公司、香港公司等)。实践中,海底捞在港交所上市前张勇夫妇移民到新加坡、 周黑鸭董事长周富裕之妻唐建芳取得瓦努阿图共和国永久公民等相关操作 都是基于此目的。 境内自然人股东取得了境外身份后已属于境外人士,其若直接通过香 港公司收购境内公司原则上不适用10号令第11条的规定,但在实务中商 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仍会存在不同的理解,为避免由此带来审批上的不确 定性,一般在香港公司收购境内资产时先设立WFOE,再通过WFOE收购境 内运营公司股权(股权并购方式)或核心资产(资产并购方式),此时则 属于外商独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行为,在不涉及外资限制或禁止类的情形下,只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可。收购境内公司完成后,该模式下的红筹架构即搭建完成。 (2)提前引入第三方境外投资者(“两步走”)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相关规定 可知,关联并购审查的客体系非外商投资企业,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 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不论中外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论外方是原有股东还是新进投资者,均无需按照10号令中“关联并购”相关规定进行核查。 因此,部分红筹企业选择“两步走”的方式规避关联并购的审核。先 引入第三方境外投资者增资把境内运营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JV), 再由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搭建的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WFOE,由WFOE 收购境内股东和第三方境外投资者持有的JV的股权,将JV变为WFOE的 全资子公司,实现直接持股模式的红筹架构搭建。

十方控股红筹:造壳买壳

本文写于半年前,也将是《红筹博弈》(修订版)新 增的案例之一。 十方控股红筹:造壳+买壳 十方控股的红筹架构搭建,是实际控制人通过境外离岸公司,在十号文生效之后于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福州汉鼎),然后利用这家外商独资企业收购了一家股权意义上有外资成分但法律意义上是纯内资企业的公司(福建十方)。其重组方式是否与十号文冲突,业界还存争议。 文/苏龙飞朱锐 一家在国内经营二、三线城市报刊广告业务的公司—十方控股—实现了在香港的上市。不过在资讯非常发达的当今,通过公开渠道能了解到这家公司的信息不能不说少得可怜。 有人曾将分众传媒的业务模式概括为“谈楼宇—装屏幕—卖广告”,如果套用这类说法的话,十方控股的业务模式可以描述为“谈代理—卖广告—做配套”:首先,与媒体谈定广告代理合作;其次,将广告位向广告商出售;最后,向广告商提供广告设计、版面、内容规划及活动筹办等增值服务或向报刊提供印刷服务。 十方控股的业务可以分为三个步骤,而每个步骤则由不同的经营主体来负责,即“福建十方”和“北京鸿馨图”,而要了解十方控股的背景,就不得不从这两家不论在股权还是业务上最初都没有任何关系的企业谈起。 非同一控制下的经营实体 福建十方的主要控制人是陈志,1966年生人,早年是福州市公务员,2003年下海从商。福建十方则实际成立于2000年,彼时主要由陈志的妻子郑守龄,以及其兄郑柏龄持股,代理《海峡都市报》

和《福州日报》的广告业务,2003年陈志辞去公职,经过几次转股,最后与其母亲王宝珠共同持有福建十方的全部股份。2005年,陈志单方对福建十方增资,持股比例达到93.8%,也即在此期间,福建十方开始开展全面合作业务,与《东南快报》、《生活新报》签订了全面合作合约。2006年,出于发展的需要,陈志为福建十方引进了日资股东,日本上市企业Sun japan corporation的中国子公司北京联迪恒星,该企业获得了福建十方51%的股权,而一年半以后这部分股权又转让至日本另一家上市企业Index holdings 的间接中国子公司深圳天讯(如图1)。除了股权的变化,在此期间,福建十方代理的报刊也由之前的两三家扩展至10余家。 在福建十方发展的同时,北京鸿馨图也在逐渐发展。这家公司 成立于2004年,最初由两个独立第三方持有,2004年则转让至以洪培峰(由其亲属强亦彬等代持)等人名下(如图2)。洪培峰1967年出生,1991年开始涉足房地产经营,2001年又创办了主营广告业务的厦门远通传播有限公司。由于印刷、ICP服务不能由外资经营,所以无法在股权上并到上市主体内,而只能用“协议控制”,所以在十方控股的架构中,北京鸿馨图主要负责出版物的发行咨询与管理、印刷和电子发行业务,最终和福建十方签订系列架构协议。 上市背后的资本推手

国有企业红筹上市

科技金融集团设立境外融资平台研究 按照现行国家政策规定,借鉴已有的国企业境外上市操作模式,科技金融集团在设立境外融资平台可以通过H股上市、红筹上市方式进行,科技金融集团刚成立一年,各项指标不符合证监会、联交所关于H股上市的规定,所以按照红筹上市方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是目前的可行之道。 一、红筹上市简介 通过在海外设立控股公司,将中国境企业的资产或权益注入境外控股公司,并以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义在海外上市募集资金的方式,就是通常所称的“红筹模式”。相比直接海外上市方式,红筹模式具有诸多优势:上市门槛较低、上市程序相对简单、易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这些优势使得红筹模式备受拟赴海外上市企业的青睐,诸如新浪、网易、搜狐、联想、中国通、越秀、腾讯科技、蒙牛、慧聪国际、宁、集团等知名企业均采用了红筹模式赴海外上市。 国有企业红筹上市通常都会采用国企业设立离岸公司,然后用该公司通过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的方式建立对国企业的控股关系,最后以离岸公司的名义在境外申请上市。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各级国资委,国资委直接到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再通过离岸公司返程并购国的国有企业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通常国有企业以红筹的方式境外上市都是由国有企业设立离岸公司,然后进行后续的操作。如广西玉柴实业股份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企业或境股权持有单

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二、法律法规 (一)75号文 2005年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75号文”),该文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 1、相关定义 1)特殊目的公司:指境居民法人或境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