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最新17个案例裁判规则

最高院:最新17个案例裁判规则
最高院:最新17个案例裁判规则

最高院:最新17个案例裁判规则

1.机动车所有权的确认应结合物权变动情况综合认定

——车辆登记名义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依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机动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为车辆所有权人。

标签:执行—特殊标的—机动车—登记名义人

案情简介:2011年,法院执行李某出资并使用的机动车时,登记名义人潘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认为:虽然潘某与第三人李某之间就诉争车辆权属无争议,但因涉及银行利益,且存在李某规避执行的可能,故诉争车辆所有权应综合事实情况进行认定。机动车登记的目的是为了行政管理,不是权属登记,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明确:“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可见,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管理措施,不是物权登记,机动车登记的车主并不一定是所有权人,车辆所有权的确认应结合物权变动的情况综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亦明确,车辆登记名义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实际出资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本案诉争车辆虽登记在潘某名下,但实际由李某出资购买并占有、使用,应确认李某为车辆所有权人。故裁定驳回潘某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的机动车强制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能作为车辆权属认定的依据。在车辆登记名义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00〕执他字第25号回复,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机动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为车辆所有权人。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北仑区法院(2012)甬仑执异初字第1号“潘某与某银行等执行异议案”,见《潘开芬诉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等案外人

执行异议案——车辆登记人是否为车辆所有权人的审查认定》(马艳华,浙江宁波北仑区法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215)。

2.执行被执行人惟一住房,应以做好安置方案为前提

——执行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在未做好安置情况下裁定拍卖,应系不具备法定执行条件。

标签:执行—房屋—惟一住房—安置方案

案情简介:2013年,执行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某、金某夫妻名下房产。李某、金某以该房系其夫妻及三未成年子女惟一居住房屋为由,要求解除查封。

法院认为:案涉房产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三个未成年子女的惟一居住房屋,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

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故李某、金某以涉案房产为其惟一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查封,不予支持。《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前述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本案所涉房产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三个未成年子女的惟一居住房屋,强制拍卖后其将无法保留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故执行法院至迟应在裁定拍卖时,依法制定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居住房屋的安置方案。未制定相应保障方案时,不得裁定拍卖涉案房产。执行法院可在作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居住房屋的保障安置方案后,再行依法采取强制拍卖措施。

实务要点:执行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应以做好安置、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为前提,在未做好安置的情况下裁定拍卖,不具备法定的执行条件。

案例索引: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111号“李某等执行复议案”,见《李燕、金统园执行复议案——对被执行人唯一居住房屋的执行》(蒋先华、方圆,广东高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221)。

3.法定代表人出具个人签名借条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向债权人出具个人签名的借据,虽未加盖公章,但构成表见代理的,该法人应承担清偿责任。

标签:借款合同—主体资格—职务行为—表见代理

案情简介:1998年,瓷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邓某向董某出具10万元的借条,该借条系用瓷业公司抬头的信笺纸书写,只有邓某签名,未加盖瓷业公司公章。此前,邓某长期代表瓷业公司与董某进行业务往来。

法院认为:案涉借条虽只有邓某个人签名,未加盖瓷业公司公章,但借据系用印有瓷业公司抬头的信笺纸书写而成,邓某又系瓷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长期代表瓷业公司与董某进行业务联系,故尽管借据内容未写明借款人是邓某个人还是瓷业公司,董某亦有理由相信邓某借款行为系代表瓷业公司的职务行为,其以瓷业公司为被告主张还款并无不当。本案一审判决支持了董某对该笔借款的债权主张,瓷业公司未提起上诉,却在申请再审时对该笔债务予以否认,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故对瓷业公司关于该笔借款系邓某个人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向债权人出具个人签名的借据,虽未加盖单位公章,但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法定代表人系代表企业法人的职务行为的,该企业法人应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861号“董某与某瓷业公司债务纠纷案”,见《原告董凯诉被告江西富华工业瓷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民事裁定书》(审判长陈宜芳,代理审判员刘小飞、潘杰),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19)。

4.当事人二审期间提供的补强证据不受举证期限限制

——基础事实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提供的补强证据,并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

标签:证据规则—新证据—补强证据

案情简介:2012年,房产公司与开发公司等因项目合作开发纠纷致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针对开发公司上诉提及理由,房产公司提供了补充证据。开发公司认为系二审新证据,不应采信。

法院认为:房产公司二审提供的补充证据,开发公司虽有异议,但因该证据是在一审判决后对方仍有异议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证据的补强,并非当事人在一审中故意隐瞒或有意不予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规定,基础事实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开发公司对房产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亦无相反证据予以否定,故上述证据可作为本案的参考。

实务要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之后、对方仍有异议的情况下,二审提供

的补充证据,属于对某一特定事实的补强,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

案例索引:河北高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11号“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等缔约过失纠纷案”,见《衡水臻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鹿之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缔约过失纠纷案——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苑秀霞,河北高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158)。

5.境外形成证据未经认证或证明程序的,应不予采信

——境外形成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予以采信。

标签:证据规则—域外证据—认证程序

案情简介:1997年,瓷业公司向美国公司借到现金5万美元。董某主张该款系其经香港汇入瓷业公司账户,二审时提交了美国公司注销声明复印件,以证明该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董某个人承继。

法院认为:董某主张案涉借款系由其香港汇入瓷业公司的账户,但未提交证明上述主张的证据。董某二审中提交了一份美国公司注销声明复印件,拟证明该公司

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董某个人承继,但该注销声明未经美国公司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关于境外形成证据的规定,故对董某关于该笔借款的债权主张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境外形成的证据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的,不应采信。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861号“董某与某瓷业公司债务纠纷案”,见《原告董凯诉被告江西富华工业瓷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民事裁定书》(审判长陈宜芳,代理审判员刘小飞、潘杰),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19)。

6.仅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房产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故不应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标签:抵押—抵押设立—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2010年,王某向开发公司按揭购买期房,向银行贷款94万元,开发公司提供至抵押登记正式办理前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2年,因王某逾期还款,银行起诉,并以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房产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亦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因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而导致相当长时间的间隔,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抵押房产仅办理预告登记手续,至今未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银行亦未取得房屋他项权证,银行主张就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根据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开发公司与银行形成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关系,开发公司为本案所涉借款提供的是阶段性保证担保,抵押房产至

今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开发公司应依约在保证担保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实务要点: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南长区法院(2012)南商初字第123号“某银行与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王碧会等借款同纠纷案——仅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房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薛崴、沈君,江苏无锡中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237)。

7.借款人被合并后成为空壳企业的债务承继主体认定

——借款人借款时虽系独立法人,但其被合并后与合并企业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该合并企业应作为债务承继主体。

标签:借款合同—债务承担—企业合并—空壳企业

案情简介:1998年,集体所有制企业瓷厂向董某借款30万元人民币及8万美元。2000年,瓷厂经政府批准将全部注册资金包括厂房、设备并入瓷业公司,成为瓷业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与瓷业公司土地坐落位置一致,瓷业公司对外宣传及签约均表明瓷厂系瓷业公司生产厂区。2008年,瓷厂注销。2009年,董某诉请瓷业公司偿还借款。

法院认为:瓷厂1998年借款时虽系独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但该厂在2000年已经政府批准将全部注册资金(包括厂房、设备)并入瓷业公司,已无自有注册资金,且在此后无证据证明该厂有独立于瓷业公司的生产经营、参加年检等经营行为,故即使该厂未被注销,亦不具备独立法人的法定条件,实际上成为一个空壳企业。瓷业公司的土地坐落位置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与瓷厂一致,再结合瓷业公司宣传资料内容和对外签订合同所使用的名称看,应认定瓷厂实际为瓷业公司生产厂区,与瓷业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该分支机构2008年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瓷业公司承担,故瓷业公司应系瓷厂的承继主体,董某有权向瓷业公司主张返还瓷厂的30万元人民币及8万美元借款。

实务要点:借款人借款时虽系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其被合并后,虽未被注销,但因不具备独立法人的法定条件,且实际上作为合并企业的分支机构,与合并企业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该合并企业应作为债务承继主体。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861号“董某与某瓷业公司债务纠纷案”,见《原告董凯诉被告江西富华工业瓷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民事裁定书》(审判长陈宜芳,代理审判员刘小飞、潘杰),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19)。

8.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特殊情况下或涉及到第三人

——合同一方未履行向第三人承诺的义务,导致合同另一方与第三人不能签约而受损,未履行承诺一方构成缔约过失。

标签:违约责任—责任认定—缔约过失—责任范围

案情简介:2010年,房产公司取得与文化中心和实业公司的房产项目联合开发权,项目开发协议约定房产公司主要责任是提供资金。2011年,房产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项目签约保证》,约定由开发公司承担房产公司的出资责任。随后,房产公司和开发公司共同向文化中心出具开发承诺函,承诺先期投入3000万元。后因开发公司始终未打款,导致房产公司与文化中心和实业公司的项目合作合同解除。房产公司以其向小额贷款公司及个人进行借款并支付高息的相关证据,要求开发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开发公司与房产公司的合作,是在房产公司取得了案涉项目开发权,具备了与文化中心和实业公司合作开发的基础和条件下进行的合作。房产公司与开发公司合作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其与文化公司和实业公司协议中出资的义务。根据《资金监管协议》和本案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形成《项目签约保证协议》等证据,均可证明开发公司与房产公司合作的主要义务是出资。故开发承诺函虽系房产公司和开发公司共同出具且未明确约定3000万元的出资义务主体,但应认定该主体仍系开发公司。开发公司未按承诺函出资具有过错,违背诚信原则。开发公司虽未与实业公司或文化中心签订相关协议,但各方协商所涉项目为同一项目。正是因开发公司不出资行为造成文化中心未与房产公司、开发公司签订主协议并解除了与房产公司的项目合作开发协议,致使房产公司丧失了该项目的合作开发权利,开发公司行为与房产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房

产公司已提供了向小额贷款公司及个人进行借款并支付高息的相关证据,其要求开发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情理,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

实务要点:合同订立过程中,因缔约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向第三人承诺的义务,导致缔约相对人与第三人合同不能成立,未履行承诺的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索引:河北高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11号“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等缔约过失纠纷案”,见《衡水臻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鹿之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缔约过失纠纷案——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苑秀霞,河北高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158)。

9.重新拍卖造成的差价的执行应由法院直接作出裁定

——民事执行中,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造成的差价的执行应由法院直接作出裁定,无须通过诉讼确定执行依据。

标签:执行—执行拍卖—重新拍卖—差价款执行

案情简介:2011年,执行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执行标的物进行拍卖,拍卖保留价为2970万余元。竞拍人投资公司预交290万元保证金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未支付成交款3500万元及佣金84万元造成流拍。第二次拍卖时,竞拍人物流公司亦未交纳3600万元成交款及86万元佣金造成再次流拍。2012年,经重新评估后第三次拍卖,物业公司以3100万余元竞得。关于重新拍卖后的差价款执行,由执行法院直接裁定还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成为本案争议点之一。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故民事执行中,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的执行应由法院直接作出裁定,

无须通过诉讼程序确定执行依据。本案中,第二次拍卖成交价高于第一次,原买受人投资公司不用承担补交差价责任,预交保证金扣除拍卖佣金后,余款206万元退回投资公司。第三次拍卖成交价低于第二次,造成差价和重新评估费用460万余元,应由第二次拍卖成交的买受人物流公司承担,其预交的280万元保证金,扣除拍卖佣金后,应补缴拍卖差价款270万余元,该差价款由执行局裁定执行。

实务要点:民事执行中,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的执行应由法院直接作出裁定,无须通过诉讼程序确定执行依据。

案例索引:广东肇庆中院(2010)肇中法执字第19号“某信用社申请执行案”,见《申请人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广东油墨厂有限公司等借款执行纠纷案——标的物重新拍卖造成的差价的执行》(朱远芬,广东高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211)。

10.框架协议和个别合同条款冲突时应以后者约定为准

——框架协议和个别合同条款发生冲突时,应以个别合同约定作为认定当事人履行的主要依据,同时应参考框架协议。

标签:违约责任—责任认定—框架协议—个别合同

案情简介:2010年,贸易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钢材供货框架协议》,约定了建筑公司逾期给付货款时“自逾期日起”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其后1年半时间里,双方先后签订了192份《钢筋购销合同》,均约定了“结合工程建设方付款情况(发货后一个月内付清全款欠款滚动)”的结算条款,并始终采取延期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2012年,贸易公司以框架协议约定,按“清前欠后”的计算方式主张建筑公司支付逾期货款及违约金3800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框架协议后,履行过程中又签订了192份个别合同,从合同内容和形式上看,框架协议和个别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虽然框架协议和个别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但二者条款发生冲突时,由于个别合同约定的更为具体,且个别合同是在框架协议之后签订,故应以个别合同约定作为认定双方履行的主要依据,同时参考框架协议,即个别合同的效力高于框架协议。从合同实际履行角度看,双方在长达一年半的合作期内,先后组织

192次供货,始终采取延期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对此,贸易公司未提出书面意见,亦未主张过违约金。实际结算本身,说明贸易公司已接受此种结算方式,属于合同履行中对结算方式的实际变更。从双方合作方式上看,可以预见,如果贸易公司不同意延期付款和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付款,建筑公司可以选择停止与贸易公司的长期采购合作关系,转向其他公司采购。结合工程付款情况,可以说采取延期付款和汇票结算的结算方式,系双方能够长期合作的前提和基础。从证据上分析,贸易公司接受了全部货款后,已向建筑公司开具了全部增值税发票,该证据足以认定贸易公司认可建筑公司已付清了全部货款,故判决建筑公司支付贸易公司逾期给付货款违约金11万余元。

实务要点:当事人签订框架协议后,履行过程中又签订了多份个别合同,虽然框架协议和个别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但二者条款发生冲突时,应以个别合同约定作为认定双方履行的主要依据,同时参考框架协议,即个别合同的效力高于框架协议。

案例索引:天津高院(2013)津高民二终字第20号“某贸易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上海钰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框架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处理规则》(郝德春、李阿侠,天津高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228)。

11.董事会决议不符合章程要求的对外担保应认定无效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所出具的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会议决议明显不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要求的,应认定对外担保无效。

标签:保证担保—对外担保—担保无效

案情简介:2006年4月,实业公司为科技公司向银行贷款3000万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由此形成的董事会决议上虽加盖实业公司公章,但签名董事会成员并未达到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要求。

法院认为:按《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实业公司实施对外担保行为须依公司章程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依实业公司章程,本案实业公司提供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明显不符合章程相关要求,应认定无效。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7条规定,结合债权人、担保人的过错责任大小,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范围内认定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所出具的董事会决议不符合章程相关要求的,应认定对外担保无效。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结合债权人、担保人的过错责任大小,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范围内认定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广东高院(201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9号“某资产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深圳市赛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及其责任的认定》(张磊,广东高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243)。

12.电子邮件证据的证明力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当事人之间以电子邮件作为证明合同成立、履行情况证据的证明力,应结合当事人陈述等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标签:证据规则—证据形式—电子邮件

案情简介:2010年,贸易公司在展销会上与丁某初步接洽后,即通过电子邮件委托丁某加工直径为16.3毫米的扳手,因丁某收到2.5万余元预付款后,加工出来的扳手直径为15.5毫米被拒收致诉。

法院认为:贸易公司提供用以证明与丁某存在承揽关系的订单等均系电子邮件,丁某虽不予认可,但根据丁某庭审陈述,丁某在展销会上与贸易公司初步接洽后确曾有电子邮件往来,与贸易公司之间的交易都是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联系,与贸易公司交易的具体经办人有数人,但都是以其名义进行,亦均通过案涉邮箱,且庭后丁某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可以确认的与贸易公司之间的电子邮件,故综合看来,贸易公司陈述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双方已就定作产品的数量、规格、价款等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承揽关系依法成立有效。丁某理应依

约履行,按贸易公司要求生产特定的产品交付,但其在承诺后又明确告知贸易公司其无法生产指定规格的产品,故应返还贸易公司预付款2.5万余元。

实务要点:当事人之间以电子邮件作为证明合同成立、履行情况证据的证明力,应结合当事人陈述等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北仑区法院(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85号“某贸易公司与丁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案”,见《HLT INTERNATIONAL PTE LTD诉丁海平、宁波市奥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认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力》(陈广秀,浙江宁波北仑区法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249)。

13.开具形式发票及代收款,并不表明其系合同当事人

——行为人代收款项及为方便交易进行以其名义开具增值税形式发票的行为,均不足以表明其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标签:证据规则—增值税发票—合同当事人

案情简介:2010年,贸易公司委托丁某加工扳手,进出口公司代丁某收取2.5万余元预付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丁某加工出来的扳手质量问题被拒收,贸易公司诉请丁某返还预付款,并要求进出口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增值税发票本身仅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必然性。本案代收款项行为及为方便交易进行以其名义开具形式发票的行为不足以表明进出口公司系承揽合同的当事人,贸易公司要求进出口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增值税发票本身仅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必然性。行为人代收款项行为及为方便交易进行以其名义开具形式发票的行为不足以表明其系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北仑区法院(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85号“某贸易公司与丁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案”,见《HLT INTERNATIONAL PTE LTD诉丁海平、宁波市奥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认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力》(陈广秀,浙江宁波北仑区法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249)。

14.发起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设立阶段的盈利

——公司设立不能,对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利润,应比照按出资比例承担该阶段债务的情形分配。

标签:公司利润—设立阶段—出资比例

案情简介:2007年8月,王某投资130万余元,与李某等共13人就共同设立矿业公司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嗣后,矿业公司在李某等人合伙设立的矿厂基础上开始经营,因设立不能,王某诉请返还出资款,并分配矿业公司实际经营73天中产生的利润及资产。

法院认为:矿业公司设立过程中矿厂并未解散,但无论从其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情况,还是运营资金来源及经营行为等情况看,矿厂实际是以设立中的矿业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4条规定了公司设立不能时,发起人按出资比例承担该设立阶段产生的债务情形,但并未规定设立中公司在公司设立阶段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如何分配。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理以及民法的公平原则,对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分配,应比照适用债务承担的规定,发起人有权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设立阶段从事经营行为所产生的盈利。故判决李某等退还王某出资款130万余元,并按出资比例分配王某参与经营的73天中产生的利润共计26万余元。

实务要点:公司设立不能,对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利润的处理,应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理及民法公平原则,比照发起人出资比例承担该阶段的债务的情形进行分配。

案例索引:陕西高院(2012)陕民再字第00010号“王某与李某等公司设立纠纷案”,见《王军诉李成军、尤明军等12人公司设立纠纷案——发起人在公司设立

阶段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认定及处理》(魏西霞,陕西高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260)。

15.有表面瑕疵的证据仍可依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其效力

——案件证据虽有表面瑕疵,但抗辩方并无证据否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应按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其证明力。

标签:证据规则—证据形式—优势证据—瑕疵证据

案情简介:2005年,杨某与商贸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前者向后者投资192万元,以此取得12%股份。随后,杨某向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账户以转账和现金存入方式共计支付192万元。2010年,杨某诉请商贸公司返还1200万元欠款。为此,杨某提交了商贸公司收据、其与商贸公司的协议及商贸公司出具的1200万元欠条。协议上系杨某手写的事实经过,载明商贸公司同意杨某退股并按投资项目收益获取1200万元一次性补偿,但该协议仅有商贸公司公章,欠条上虽有公章,但同时有杨某、崔某签字及崔某签写“同意”的字样。商贸公司员工称公章系杨某盗盖。

法院认为:杨某以转账和现金存入方式向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给付192万元的事实,与杨某提交的协议、欠条及收据能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证明杨某实际向商贸公司支付款项192万元。杨某与商贸公司分别提交的收据从编号看,并非同一本,且商贸公司不能提交与其收据编号相连的收据原件,不能证明杨某收据作伪与造假。欠条上虽无崔某签字,但商贸公司公章证明该行为是公司行为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且杨某主张权利对象系商贸公司而非崔某本人,虽商贸公司提供员工证人证言,称未在欠条上加盖公章,但商贸公司对欠条上公章真实性并不否认,故对其关于该欠条系伪造的主张不予支持。协议是在一张公文纸的一部分上形成,其上均为杨某手书内容,该协议下方有商贸公司公章及崔某签字,表面形式上虽有瑕疵,但其中内容基本完整,且加盖的商贸公司公章与崔某签字均为真实,故该协议可作为证据,应予采信。判决商贸公司给付杨某欠款1200万元。

实务要点: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关键证据形式上均存在一定瑕疵,但抗辩方并无证据推翻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应按优势证据原则,支持提交较多较有利证据一方的主张。仅因合理怀疑,不足以推翻瑕疵证据的证明力。

案例索引:天津高院(2010)津高民二终字第0028号“杨某与某商贸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见《杨士英诉天津市聚华实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有瑕疵的证据的真实性认定》(祁帅,天津高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268)。

16.利害关系人对司法审查确认的债权不享有异议诉权

——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程序即行终止,法律并未赋予利害关系人对重整计划已确认债权享有异议诉权。

标签:破产—破产债权—重整计划—异议诉权

案情简介:2012年4月,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分组表决通过。法院随后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并终止破产程序。同年10月,债权人银行就上述重整计划中确认的资产公司债权数额和抵押范围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后,银行并未在15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通过重整计划的决议,其嗣后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的规定。因银行未依法及时行使异议权,法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并终止科技公司重整程序。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是一种司法行为,是法院行使司法权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司法审查并确认的结果,这种确认的结果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由于该重整计划系根据已确认的债权数额、债权分类、担保抵押范围等事实作出的,其在债权人会议经过不同类别的债权分组讨论通过后,由法院裁定予以批准,依《破产法》第86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的规定,科技公司重整程序已经法院裁定终止,而重整计划依《破产法》第92

条第1款“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的规定,对银行亦具有约束力,故银行在科技公司重整计划已获批准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对重整计划中确认的资产公司债权数额和担保抵押范围提出异议,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实务要点: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程序即依法终止,法律并未赋予利害关系人可就重整计划已确认的债权具有异议诉权。

案例索引: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11号“某银行与某资产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重整程序终止后,利害关系人对重整计划确认的债权能否享有异议诉权》(胡晓清,广东高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276)。

17.直接交付方式下空白背书票据权利取得合法性认定

——持票人仅对其直接前手转让票据的合法性负责,无需对其前手取得票据的合法性或交易关系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标签:票据—票据无因性—直接前手—空白背书

案情简介:2008年,服饰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收款人为纤维公司、面额为3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张。随后,张某受梁某委托将该被背书人栏空白的汇票转让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收到后又空白转让给贸易公司,后又经工贸公司转给案外人,经案外人转给有合同关系的商贸公司。其后,服饰公司以不慎遗失汇票为由申请公示催告,商贸公司申报权利并取得承兑付款。服饰公司据此起诉工贸公司、商贸公司返还300万元及利息。商贸公司反诉服饰公司赔偿其利息损失及差旅费损失9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汇票多次转让中,呈现了背书转让和直接交付两种方式。票据关系当事人既有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亦有实际参与了票据流转过程,而未在票据上记载其名称的主体,但这并不能否定后者实际参与了票据流转的当事人即票据占有人的资格。依《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仅对其直接前手转让票据的合法性及交易的真实性负责。《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工贸公司及商贸公司均

给予善意受让,并依合同关系向相对人支付了对价,即使纤维公司的背书签章属于伪造亦不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由于票据关系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工贸公司从案外人贸易公司处取得空白背书的承兑汇票,并补记上自己签章,即完成了背书行为,工贸公司不必然与收款人纤维公司发生交易关系,只要工贸公司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行为合法、善意即可。《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张某、梁某、担保公司、贸易公司及工贸公司、商贸公司,其所获取票据均因相互之间的交易或买卖关系,且支付了对价,其合法性不受质疑,均属于善意取得票据。故判决驳回服饰公司诉讼请求,服饰公司赔偿商贸公司利息损失及差旅费损失9万余元。

实务要点:票据占有人在空白背书栏内补记自己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持票人仅对其直接前手转让票据的合法性及双方交易的真实性负责,无需对其前手取得票据的合法性或交易关系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索引:天津二中院(2012)二中民再字第23号“某服饰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等票据纠纷案”,见《浙江互喜鹤服饰有限公司诉天津市芳胜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宝兴华泰工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直接交付方式下空白背书票据权利的取得》(杜建杰、钟鸣,天津河东区法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287)。(作者:陈枝辉编辑整理)

最高院公报中最新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裁判规则

最高院公报中最新的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 (精编版)|法客帝国 目录 1. 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 2. 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借款,应对债务真实性严格审查 3. 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内部确权的法律效力 4. 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不符,结算行有无责 5. 股东正当取得非专属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视为侵权 6. “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7. 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8. 履行方式约定“只能”的,不视为有其他替代方式 9.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及行政规章,合同并不无效 10.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 11. 注销土地使用证,未注销土地登记的,权利人不变 12. 轻便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保险人亦不因此免责 13. 协助执行义务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债权,应赔偿 一、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 ——借贷双方约定以签订购房合同形式提供担保的,通过规避流押条款, 亦可达致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均有效的效果。 1、【案情简介】 2007年,朱某与开发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开发公司开具了1035万余元的发票。次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向朱某借款1100万元,开发公司自愿将前述商品房抵押给朱某,并约定如按期偿还借款,购房协议不再履行;否则,购房协议应继续履行。因到期未偿,朱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2、【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了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且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依法应认定上述合同和协议均成立并已生效。《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法律上禁止流押的规定。禁止流押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损害抵押人利益,以免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 本案《借款协议》中诉争条款并非法律禁止的流押条款,理由:

田径规则与裁判法

田径规则与裁判法 裁判员必须做到:1、认真学习规则与裁判法,加强岗位责任制; 2、执行裁判工作时,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谦虚谨慎、团结 协作 裁判长:径赛裁判长、田赛裁判长、全能裁判长、外场裁判长、检录裁判长 径赛 一、径赛的赛次:预、次、复、决 二、跑道测量 1、标准跑道全长应为400米,由两个直段和两个半径相等的弯道组成。内、外突沿高约5cm, 宽至少5cm。 2、跑道计算线:第一道在内突沿外沿以外30cm处,其余各道在内侧分道线外沿以外20cm 处,若没有内突沿,则应在标志线外沿以外20cm测量。 3、赛跑的距离应从起跑线的后沿量至终点线的后沿。 4、400米及400米以下各项径赛,分道比赛,每条分道宽±0.01米(包括右侧分道线), 分道线宽5cm。800米、4×400米接力为部分分道跑(过抢道标志线后切入里道)。1500米以上为不分道跑。 5、跑道的左右倾斜度最大不得超过1%,在跑进方向上的向下倾斜度不得超过 1‰ 三、起点工作 1、协调发令员:(1)安排发令组裁判员的职责。 (2)监督发令组每位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3)发令前,应确认有关计时员、检查员、终点裁判员和风速测量员已准备就绪,通知发令员开始发令。 (4)为每名召回发令员确定专门的任务和位置。 (5)保存所有产生在发令过程中的文件。 (6)确保规则第130条5得到完全执行(起跑犯规)

2、发令员:(1)运动员各就位时,发令员就完全控制运动员。在发令过程中,应位于能完全看清楚所有起跑运动员的位置。 (2)只有发令员有权实施规则中的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 2、召回发令员:召回发令员如观察到任何起跑犯规情况都有权召回运动员。在运动员起跑犯规被召回或被中止后,召回发令员应向发令员报告他的观察结果,由发令员决定是否给予运动员警告。 3、助理发令员:(1)助理发令员应检查运动员参加比赛的项目、组次、佩戴号码是否正确。(2)助理发令员必须正确安排每名运动员的道次或站位,完成这项工作后,向发令员示意一切准备就绪。当下令重新起跑时,应重新召集运动员。 (3)接力赛跑时,助理发令员应负责为第一棒运动员准备接力棒。 (4)除了全能项目之外,任何起跑犯规的运动员将被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 在全能比赛中,对第一次起跑犯规的运动员应给予警告。每项比赛只允许一次起跑犯规而运动员不被取消资格,之后每次起跑犯规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均将被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见规则第200条9⑶)。 出现起跑犯规的情况后,助理发令员应当: 除了全能比赛,对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并在该名运动员面前出示红牌,分别在各自分道的道次墩上作出相应的标志。 全能比赛中,将对第一次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警告,并在该运动员前举起黄牌,分别在各自分道的道次墩上作出相应的标志。同时,其他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也将被警告,并由一名或多名助理发令员在运动员前举起黄牌,以通知他们如果任何运动员再次起跑犯规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如果再次发生起跑犯规,对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并在该运动员前举起红牌,分别在各自分道的道次墩上作出相应的标志。 在没有道次墩的情况下,应当使用基本通知系统(在对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运动员前举牌)。 注:比赛中,当一人或多人起跑犯规时,其他运动员容易跟随,严格来说,跟随者也属于起跑犯规。发令员只应警告他认为对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因此受警告

语文语文四年级上最新人教部编版20 陀螺(教案)

语文四年级上最新人教部编版20 陀螺 1.会认“兵、恨”等8个生字,会认读“钉、旋”这2个多音字,会写“否、旋、况”等14个生字。 2.默读课文,在体会较深的地方作批注。 3.通过重点语句,体会“我”心情变化的过程。 4.理解“人不可貌相,海水不可斗量”这句话的含义。 重点 1.会认“兵、恨”等8个生字,会认读“钉、旋”这2个多音字,会写“否、旋、况”等14个生字。 2.默读课文,在体会较深的地方作批注。 难点 1.理解“人不可貌相,海水不可斗量”这句话的含义。 2.通过重点语句,体会“我”心情变化的过程。 1.玩具导入,激发兴趣 玩具一直是学生们感兴趣的话题,离学生生活较近。教学时,从玩具入手,激发学生的兴趣,为学习课文做好铺垫。 2.字词教学,自主+引导 关于识字、写字方面,可以让学生在读课文的时候借助拼音识字。写字时,注意字的结构,结合形近字,引导学生交流识字、写字的方法,促进自主识字。 3.阅读理解,层层递进 课文的学习重点是品味文中的语句,体会其中“我”心情变化的过程。一是抓住关键语句,体会“我”的心情变化;二是体会“我”有陀螺之前与有陀螺之后的心理变化,抓住人物的心理、动作等描写,感受其中的变化。结尾的“人不可貌相,海水不可斗量”的俗语的理解是本课的难点,在教学中,可以回顾整篇课文,想想作者为什么这样说,抓住陀螺的样子和“我”取得胜利时的表现来理解。

1.预习提纲 (1)小调查:以小组为单位,调查组里哪些同学玩过陀螺,陀螺有哪些种类。 (2)阅读课文,初步了解作者心情的变化。 (3)原始陀螺图片、现在陀螺图片。 2.多媒体课件 教学课时 2课时 第1课时 课时目标 1.会认“兵、恨”等8个生字,会认读“钉、旋”这2个多音字,会写“否、旋、况”等14个生字。 2.默读课文,在体会较深的地方作批注。 一、激趣导入 1.说到童年,大家总会想到各种各样的游戏,如跳绳、踢毽子、抽陀螺等。(多媒体依次显示相应的游戏)课前,老师曾让大家调查统计过班里有多少同学玩过陀螺,陀螺又有哪些种类。大家现在来说一说。 (学生以小组汇报,教师适时点拨把话说清楚。) 2.玩过陀螺的人着实不少,那谁可以说说玩陀螺的技巧呢? (找学生回答。) 学生们说的可能是现代的陀螺,不是文中高洪波先生所玩的陀螺,教师可以适时夸赞。 3.现在的陀螺是在以前陀螺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造,同学们知道陀螺的历史吗? 多媒体出示相应图片及以下文本内容: 陀螺是中国民间最早的娱乐工具之一,形状上半部分为圆形,下方尖锐。以前的陀螺多用木头制成,玩时可用绳子缠绕,用力抽绳,使之直立旋转。现代的陀螺经改造多为塑料或铁制,利用发条的弹力旋转。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是各省市县的法院审判的标准,那么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是怎么样规定的呢?律师365就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婚姻家庭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作如下说明,欢迎大家浏览。 第一章婚约聘礼 规则1 给付与接受聘金以成就婚姻为前提条件,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第二章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 规则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以人工授精方 式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三章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规则3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物质奖励,具有特定人身性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规则4 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 注册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规则5 婚姻当事人以离婚为前提对财产的处理,因婚姻

关系未解除,已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第四章夫妻共同债务 规则6 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第五章被抚养人 规则7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 第六章事实婚姻关系配偶的继承权 规则8 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第七章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继承权 规则9 一方同意人工授精后又反悔,该受孕子女无论与夫妻双方或一方有无血缘关系,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 第八章遗产的处理 规则10 被继承人与妻(夫)再婚后共同生活,妻(夫)没有收入来源,遗产分配时可以多分。 规则11 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田径规则及裁判法

田径运动竞赛的裁判工作 第一节田径运动竞赛的主要规则 田径竞赛规则是裁判工作的执法依据,它保证了参赛者在规则范围内进行公平竟争,裁判员必须掌握规则。 一、比赛通则 (一)着鞋:运动员可以赤脚、单脚或双脚穿鞋参加比赛。钉鞋鞋钉规定:4、9、12、 25毫米,11枚,1条绑带。 (二)号码: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佩戴号码,否则不得参加比赛。号码布分:前后大号 码、小号码、体侧号码。跳高、撑杆跳高运动员允许带1块号码。 (三)兼项:如果一名运动员同时参加一项径赛和一项田赛,或同时参加多项田赛而这些 项目又同时举行比赛时,有关裁判长每次可以允许该运动员在某一轮比赛中,或在跳高或撑竿 跳高的每轮次试跳中,以不同于赛前抽签的顺序进行试跳(掷),如果某运动员后来又决定不参加试跳(掷),或轮到其试跳(掷)时不在场,一旦该次试跳(掷)已错过,应视其为免跳。 (四)帮助:任何参赛运动员在比赛中不得提供或接受帮助,如伴跑或技术指导等。 1、下列情况不被认为是提供帮助: (1)运动员与其教练员在比赛区域外进行交流。为了便于这种交流,并且不干扰比赛进行,在靠近每一项田赛比赛地点最近的看台上,应给该项参赛运动员的教练员保留座位。 (2)可在比赛区域对运动员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治疗和/或理疗,以便运动员能够参加 或继续参加比赛。此类医学检查、治疗和/或理疗可由组委会任命的佩戴袖标或背心、或身 着其他明显服装的医务官在比赛区域进行,也可由注册随队医务人员经医务代表或技术代表 的专门批准,在比赛区域外的医务治疗区进行。但不得延误比赛的进程或该运动员按既定的 顺序进行试跳或试掷。一旦运动员离开检录处,无论是在比赛中或是比赛开始前,其他任何 人对运动员进行此类护理或治疗,均被认为是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2、下列情况应被认为是给运动员提供帮助,应该禁止: (1)在赛跑或竞走比赛中,由非参赛者、已被超圈者或将被超圈者提供速度分配帮助,或使用其他任何技术设备的。 (2)运动员在比赛场内拥有或使用录像机、盒式录音机、收音机、CD机、无线通讯机、移动电话或类似装置。 有关裁判长应对在比赛中、在比赛区域内提供或接受帮助的任何运动员给予警告,并告 戒他如重犯将取消其该项目的比赛资格。如果运动员随后在该项目中被取消比赛资格,那么他在该项目该轮次中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无效。但此前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有效。 (五)丈量单位:任何田赛项目成绩丈量,应以I厘米为单位,如丈量的距离不足I厘米不计。 在跳高、撑竿跳高中,全部丈量应从地面垂直丈量到横扦上沿的最低点。

陀螺规则

陀螺竞赛规则 第一章比赛 1 定义 陀螺是一项两队在比赛场地上,从守方旋放陀螺开始,由攻方将自己的 陀螺抛掷,击打守方陀螺,将守方陀螺击出比赛场区或比守方陀螺在比赛 场区内旋转的时间更长的比赛项目。比赛只计攻方得分,以当场比赛的累 计得分决定该场胜负,得分多的队为获胜队。 第二章场地及器材 2 比赛场地 陀螺比赛在平整无障碍物的地面上进行。比赛场地包括比赛场区和无障碍 区。(图1) 图1 陀螺比赛场地示意图 2.1 比赛场区为长20米,宽15米的长方形。场地线宽5厘米(以外沿计算), 其四周应有2米以上的无障碍区。 2.2 预备区

2.2.1 守方预备区 在场地左边线距底线4.5米的无障碍区内,画一4米×2米的长方形区域 为守方预备区。 2.2.2 攻方预备区 在攻击线左侧底线外无障碍区内画一4.5米×2米的长方形区域为攻方预 备区。 2.3 死陀置放点 由底线中点并垂直于底线,向场内6米处画一半径为5厘米的实心圆点, 为死陀置放点。 2.4 旋放区 以死陀置放点中心为圆心,画一半径为0.8米的圆,为旋放区(可铺设 橡胶垫)。 2.5 进攻线 2.5.1 以底线中点向两侧延伸3米所构成的线为男子进攻线。与男子进攻线同 宽,平行向场内移一米设女子进攻线。 2.5.2 进攻线全长6米,线宽5厘米(以内沿计算)。 2.6 进攻区 2.6.1 以底线中点向两侧3米处向场外各画一条与底线垂直的平行线,线长2米。比赛场区底线(以外沿计算)与两垂直线之间的区域为男子进攻区 (以内沿计算)。 2.6.2 以女子进攻线两端点向场外方向各画一条与底线垂直的平行线,线长1米(同男子进攻区的两条垂直线相连)。进攻线与两垂直线之间的区域(含 男子进攻区)为女子进攻区(以内沿计算)。 3 比赛器材 3.1 陀螺 3.1.1 比赛采用非金属平头陀螺。 3.1.2 陀螺不得上色,除锥尖可装置直径不超过0.4厘米的金属钉外,不得填充 或装饰金属或其它材料。 3.1.3 陀螺直径为9~10厘米,高度(含钉高度)为10~12厘米,陀螺圆柱体 高度5~6厘米,圆柱体的丈量从陀螺的顶部平面至与锥体的交界处,重 量800~900克。

田径竞赛规则

田径竞赛规则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田径规则简介 2004-02-2410:38:05wup 田径是以走、跑、跳跃、投掷等组成的,以个人为主的运动项目,以长度和时间来计算成绩和决定名次,分田赛和径赛两大类。从第1届现代奥运会起就列为主要的比赛项目。1928年第9届奥运会开始增设女子田径项目。现在共设46个单项比赛,其中男子24项,女子22项。是奥运会中金牌数最多的比赛项目。 田赛是田径运动的一类,是在田径场规定的区域内进行的跳跃及投掷项目竞赛的统称,分为跳和掷,其中跳的项目有:跳高、跳远、三级跳远、撑杆跳高;掷的项目有:铅球、铁饼、标枪、链球等。以高度或距离来计算成绩,决定名次。在田赛的各项比赛中,如参加人数过多,可先举行及格赛,达到及格标准的参加正式比赛。远度项目(投掷和跳远)的正式比赛人数超过8人时,每人先试掷或试跳3次,择优选8人,每人再试掷(跳)3次,以6次中的最好成绩为比赛成绩并以此排名次。高度项目(跳高)的正式比赛,裁判员先宣布起跳高度和横杆升高幅度的计划,每个高度运动员都可试跳3次,运动员可以选择起跳高度(不低于规定的高度),可对任何一次高度提出“免跳”。试跳时,连续失败3次,不能再继续比赛。试跳的最高成绩为本人的比赛成绩,并以此排名次。所有田赛项目,运动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试掷或试跳,违者作为一次失败,如再无故拖延,不得继续参加比赛(以前的成绩有效)。丈量远度或高度,除铁饼、标枪、链球以2厘米为最小计量单位(如米计为米)外,其他项目的最小计量单位均为1厘米。 径赛是田径运动的一类,是在田径场的跑道或规定道路上进行的跑和走的竞赛项目的统称。奥运会设有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女子3000米(第25届起取消该项目,增设女子5000米)、5000米、10000米、马拉松、3000米障碍赛(男子)、100米栏(女子)、110米栏(男子)、400米栏、10公里竞走(女子)、20公

案例裁判规则解析:公司治理争议

案例裁判规则解析:公司治理争议解决司法实务(二) 2015-03-24 师安宁大成律师事务所 接大成微信公众平台3月20日文章《案例裁判规则解析:公司治理争议解决司法实务(一)》8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与司法裁判规则 (一)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主要事实基础。 第一种情形是公司高管层损害股东质询权,并对公司利益构成侵害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因此,如果公司前述管理层人员拒绝履行接受质询的义务或者在质询中所答复的内容构成对股东的隐瞒、欺诈等一切不诚信行为且构成对公司利益侵害的,股东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第二种情形是公司高管层损害公司监事会或监事职权,并构成对公司利益侵害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应当说,监事会及监事的职权来自股东或股东会的授权,其归根结底是股东权利的体现。如果损害了监督权,则必然损害股东权利并进而构成对公司权利的侵害。 第三种情形是存在第三方侵害公司权利而公司治理机关怠于维护公司利益的,则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公司法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法定程序条件的股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种情形是公司监事本身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前述公司治理机关拒绝行使诉权的情形下由其自行提起派生诉讼。 (二)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及程序性规则。 第一,股东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臵条件。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是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则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第三种情形是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 第一章特殊的公司主体 规则1 公司筹备处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合同,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规则2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并不因未申报登记而免除民事责任 规则3 公司分支机构于法人变更中是否被注销,不影响公司承担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规则4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行为能力,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规则5 同一人兼任多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不同私章分别代表不同的企业法人,属内部区别,对外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揭开公司面纱 规则6 关联公司在借款关系中存在借款人身份混同的事实,两者之间构成了共同债务人关系。应共同承担偿还该笔贷款的法律责任 规则7 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章股东出资和公司资本 规则8 企业开办其他企业,法人注资不足或没有注资时,在注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企业的开办单位无过错的,不应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则9 夫妻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公司,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 规则10 股东以动产实物出资但未实际交付的,应认定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投有实际到位。 第四章股东权利 规则1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人员实际掌控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其他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则12 公司股东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公司予以认可,但公司其他股东有异议,如不足以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13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依约主张确认投资权益归属。 第五章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规则14 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会议决议的,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其他股东申请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规则15 诉讼调解程序中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参加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均有约束力;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叉就《股东会决议》涉及的问题提起新的诉讼时,如不属于依法应予支持的情形,则应当判令当事人各自遵守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

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裁判规则解析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其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公司小股东或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财务等信息,内在还蕴含着对公司及公司高管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在实践中,知情权往往是小股东行使其他基本权利(如人事任免权、决策权、收益权)的必要前提或证据收集方式,甚至成为小股东与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博弈的手段。 公司法中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主要为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主要为公司法九十七条,从实践争议和区分价值的角度,本文不再对该条做区分探讨) 股东根据该条款可以行使知情权乃至提出股东知情权诉讼。实践操作中,股东行使知情权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使知情权的主体 行使知情权的主体为公司股东,此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从实质意义上,股东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的人;从形式意义上,股东是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的人(参见施天涛著《公司法论》)。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应为公司的现

股东,符合“当时持股”和“连续持股”两大原则(参见宋晓明、刘俊海主编《人民法院公司法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第95页)。所谓“当时持股”原则,是指原告在起诉时必须享有股东身份,设置目的主要是要求原告应该为权益直接受侵害者,防止原告通过诉讼实现其他非法目的。“连续持股”原则是指从起诉到诉讼终结为止必须持有公司股份。根据该原则,如果诉讼过程中原告出让股权的,则丧失行使知情权的权利,应当驳回起诉。 关于行使知情权的主体,实践操作中还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 (一)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无权要求对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的信息行使知情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四)——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若干问题的问答》(下称:《上海问答》)规定,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股东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导致其丧失股东身份的,其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因此,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为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原股东作为原告要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北京意见》)规定:已退出公司的股东对其任股东期间的公司经营、财务情况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因其已不具备股东身份,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相关案例及裁判规则: 【案例一】杨永登与阳西县三友环保砖有限公司、潘克逢股东知情权纠纷((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规则】一审裁定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上述条文看出,只有股东才有权查阅、复制

竞赛规则

竞赛规则 总则 2013年全国冬季山地户外挑战赛竞赛规则以公正、公平为准则制定的竞赛规则,本规则解释权归竞赛委员会。 一、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必须全程佩带头盔、手套。 二、服装要求:手套(建议用防水面料)、雪镜,穿长衣长裤,建议采用防风防水、透气的面料,建议穿保暖、防水功能的徒步鞋。 三、本次比赛分山地越野赛和雪地战二个项目,山地越野赛由雪地爬犁、冰上陀螺和雪上飞蝶、垂直竞速三个赛段组成累计用时。 项目规则 一、山地越野赛(雪地):比赛中运动员必须戴号码布,分三个赛段,第 一赛段为独立赛段,由4名队员共同完成;第二、第三赛段为接力赛段,由2人+2人接力完成,其中第三赛段必须有1名女队员。 一、第一赛段:雪地爬犁 项目说明 全体队员参加,2名队员坐在爬犁上,2名队员拉爬犁,完成4公里的山地路段,运输2名队友到达终点。 装备 装备:爬犁原材料、扁绳由大会统一提供;头盔自备。 比赛规则 1、比赛以时间判定成绩,发令后计时开始,各队出发。 2、爬犁中途散开,必须原地组装;拉爬犁队员不得戴头盔,被运输队员必 须戴头盔。 3、起点的所有器材和全体人员通过终点后,计时结束。 4、下坡路段时拉爬犁队员必须到爬犁后面控制、协助爬犁前进。 5、比赛过程中拉爬犁队员和被运输队员不得互换。 6、在特殊路段,允许爬犁上的队员在有“下车区”标识的地点下爬犁通过,

通过特殊路段后,在规定位置回到爬犁上,才能继续前进。 7、比赛中除特殊路段外,被运输队员不得下爬犁,如果出现“翻车”则队 员原地调整,然后继续比赛。 处罚规则 1、不按规定离开终点的团体,取消比赛资格。 2、不按规定乘坐爬犁的队伍,出现一次判罚加时1分钟。 3、故意阻挡其他队伍前进的,出现一次判罚加时1分钟。 4、起点的器材缺少一件,判罚加时1分钟。 5、终点检查爬犁牢固性、安全性不达标的、有损坏情况的、现一处,判罚加时1分钟。 6、出现更换被运输队员的队伍,判淘汰。 7、下坡路段拉爬犁的队员不到爬犁后面控制爬犁的出现一次判罚加时1分钟。 8、被运输队员不戴头盔禁止参加比赛。 第二赛段:A冰上陀螺、B雪上飞碟 A项目说明(冰上陀螺) 每队2名队员参加比赛,裁判员发令后,计时开始。运动员完成在规定的冰面赛道上抽打陀螺,陀螺在冰面上以直立、旋转的状态越过终点位置为完成比赛;在经裁判员认可后,运动员将鞭子和陀螺放到指定的整理箱内,按照规定线路到达“雪上飞碟”区。 装备 装备:陀螺、鞭子由大会统一提供(鞭子可自备);头盔自备。 戴大会统一的号码布。 比赛规则 1、听到裁判发令后,进入比赛区域,用启动器启动陀螺。 2、在规定的冰面和跑道上抽打陀螺,保证陀螺在冰面上直立旋转。 3、人和陀螺不得越出规定的跑道。 4、启动陀螺时陀螺不得越过启动区。 5、完成后迅速到达雪上飞碟区。

浙江田径一年级裁判试题

一、填空题: 1、田径包括径赛和田赛、公路跑、竞走、越野跑和山地赛跑。 2、今年举行的浙江省第十三届省运会田径比赛为国内四类比赛。 3、技术代表应向有关的组织提交竞赛日程、报名标准和比赛器材的建议,决定 田赛项目的及格标准和径赛项目的分组、赛次和录取的原则。 4、在该项目比赛的全过程中,技术官员都必须在场,以保证比赛进程完全符合 国际田联的技术规则、技术规程和技术代表作出的有关决定。 5、在全能比赛中,如果总分相等,则以得分较高的单项数量较多者为优胜, 如仍然成绩相等,则以任何一个单项得分最高者为优胜。 6、3000米障碍跑必须超越28 次栏架和7 次水池。 7、男子十项全能第一天比赛项目为100米、跳远、推铅球、跳高、400米。 女子七项全能第二天比赛项目为跳远、标枪、800。 8、铅球投掷圈的直径为2.135M铁饼投掷圈的直径为2.50标枪投掷弧半径为 8M。 9、室内200米的跑道,建议弯道内沿半径不短于 11米,但不得大于 21米。如有可能,弯道半径至少应为13米。 10、国际田联承认的世界记录为:世界纪录、世界青年记录、世界室内 记录。 11、10公里以上所有项目,应从起点开始以大约5公里的间隔距离设置饮料站。 此外,应在两个饮料站中间设置只供水的饮水/用水站,并可根据天气情况 多设置一些。 12、田径比赛编排记录公告工作中常用的符号有:Q__按名次录取、DNF中退 _______ 、 DQ_取消比赛资格___________ 、WR____世界纪录_。 14、赛跑的距离应从起跑线后沿量至终点线后沿。 13、15、赛后控制中心在总裁判长的领导下对结束比赛的运动员进行管理,协助 组织发奖,协助兴奋剂检查站和新闻中心进行工作。 二、是非题(对的划“+”,错的划“—”,每题1分,共20分) 1、在田赛的某一次试跳(掷)中,由于任何原因使运动员受阻,有关主裁判有 权予以补试机会。(—) 2、在田赛项目中,举行及格赛的成绩不能成为正式比赛的成绩,但破纪录予以 承认。(+) 3、在跳高和撑杆跳高的比赛中,由于运动员兼项请假,当所有运动员都完成了 比赛,但是该运动员还没有到场,并且给他的试跳时限已过,裁判长将视其 为免跳。(—) 4、技术主管负责确保比赛的跑道、投掷圈、扇形落地区、跳跃项目的落地区以 及所有设备与器材符合国际田联的规则。(—)助跑道 5、室内田径场直道的分道至少6道,最多8道,各分道宽度,包括右侧分道线 在内的分道宽为1.22+-0.01米。(+) 6、除标枪外,各投掷项目落地区标志线的外沿延长线的夹角为34.92度。(-) 7、竞赛主任有权撤换不遵守规则的工作人员。(—)赛事主管8、如果运动员违反体育道德或有不正当行为,将在正式成绩中注明被取消参赛 资格的原因。他在该项目该轮次中取得的成绩被视为无效,但此前取得的成 绩补视为有效。(+) 9、在5000米及5000米以上的径赛项目中,根据天气情况,组委会可向运动员 提供饮用水和浸水的海绵块。(+) 10、3000米障碍比赛时,运动员通过栏架时,手脚并用跨越,检查员应判其犯 规。(—) 11、100米比赛起跑时因运动员抢跑,被裁判员召回,当发令员发现某运动员的 起跑反应时为0.099秒,当即宣布取消该运动员的比赛资格,但该运动员立 即提出口头抗议,后来径赛裁判长决定该运动员可以继续参赛。(—) 12、男子400米栏共有34参加,按规则规定应安排预、次、复、决四个赛次。 (+) 13、在公路竞走比赛中,通常情况下,包括主裁判在内的裁判员至少6人,至多 9人。(+) 14、在公路赛跑比赛中,运动员在饮料站以外的地方拿取饮料,将会被取消比赛 资格。(+) 15、所有高度项目的测量均应以厘米为单位,从地面丈量至横杆上沿的最低点。 (—) 16、在跳远和三级跳远比赛中,应从运动员经过助跑道旁的标记时开始测量风 速,测定时间为5秒钟。(+) 17、在三级跳远比赛中,运动员在跳跃中摆动腿触及地面,裁判应判运动员为试 跳失败。(—) 18、公路赛跑男女标准比赛距离为10公里、15公里、20公里、25公里、30公 里、100公里和公路接力赛跑。(—) 19、在分组赛、及格赛、因成绩相等而进行的决名次赛、因根据规则允许安排重 赛的任何项目中,或者在全能比赛中,无论运动员是否完成了全部比赛,所 创纪录均可申报批准世界纪录。(+) 20、田赛项目进行及格赛时,将运动员分成两组或多组进行及格赛,比赛时应提 供各组在相同时间和同等条件下进行比赛的设施,否则应在上一组比赛结束 后,立即进行下一组的比赛。(—) 三、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起跑犯规指示器能发出音响信号,同时也能打印出各道运动员的反应时,请问那组数字是反映起跑犯规的( C )。 A、107/1000秒 B、112/1000秒 C、86/1000秒 D、208/1000秒 2、三级跳远起跳板至落地区远端不短于(C)。 A、9米 B、10米 C、21米 D、19米 E、11米 3、10人参加标枪比赛,前三轮有3人因犯规无成绩,后三轮应有几人参加比赛(C)。 A、10人 B、8人 C、7人 D、3人抽签上1人补齐8人 4、在同一场比赛中,运动员用左手或者右手从护笼中掷出铁饼的最大危险扇形区均为( D ),因此护笼的位置和方向对于安全使用极为重要。 A、90度 B、85度 C、40度、 D、69度 5、国务院签署的第398号国务院令,颁布《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条例》自(A)起施行。 A、2004年3月l日 B、2005年5月l日 C、2004年10月l日 D、2005年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指导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最咼法院劳动争议指导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发布时间:14-12-20 22:47:00 浏览量:1975 规则1: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项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裁判规则】 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至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 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规则2:劳动者存在生理缺陷,但其身体体并未达成严重缺陷的程度,可以适应其所担负之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林珍诉中国银行浙江省直机关桐庐支行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劳动者因外伤身体器官被摘除,但其身体并未达到严重缺陷的程度,可以适应所负担之工作,对其劳动权应依法予以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规则3:被保险职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虽然享有法律规定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和医疗劳保待遇,但不能因此剥夺其根据人身体保险合同享受的权益。----陆培基诉江苏省直机关无锡市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险金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为单位职工投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对职工人身保护的一种福利措施。《团 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4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事故以致死亡或伤残的”,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被保险职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虽然享有法律规定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和医疗劳保待遇,但不能因此剥夺其根据人身体保险合同享受的权益。依法《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单位应负返还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职工的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规则4: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起算时间。---杨庆峰诉无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裁判规则】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前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起算时间。 规则5: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 串岗”不影响工伤认定。 【裁判规则】

师安宁案例裁判规则解析—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问题

作者:师安宁,法学博士,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优秀辩手奖获得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特约法治评论员,交流信箱:shianninglaw126. 本文原载于2014年5月12日《人民法院报》“案例精解”栏目 师安宁:案例裁判规则解析二十二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务问题(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裁判案例处置类型,但其中涉及众多司法裁判规则的适用争议,值得司法实务界进行深入研究。 从立法及规性文件的体系性而言,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依据较为充分。不仅合同法第十六章专章设立建设工程合同制度,而且最高法院发布了详尽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来指导此类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适用问题。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12月11日发布并且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第16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各地亦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来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的造价与工程质量等纠纷。 典型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35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莫志华、市东深工程与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本案所涉及的司法裁判规则包括:1,如何正确认定合同无效后的各方法律责任;2.,在合同无效体系下涉案工程款应如何正确适用计价规则;包括:涉案工程款是应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还是据实结算? 该案例的主要裁判指导思想包括: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典型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齐河环盾钢结构与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如何正确认定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如何正确认定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状态;3,涉案工程价款的确定依据。 该案例中的主要裁判指导思想包括: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这是因为,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大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最新部编版四年级上册语文《陀螺》教学设计

《陀螺》教学设计 教学设想: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应抓词抓句去重点体会。如:“恍惚、手舞足蹈”。本课的教学设计力求体现新课标精神,让学生在读中感知,在读中感悟,在读中受到情感的熏陶。让学生多读、多说,以读为主,以读代讲,通过“品读”来。代替文章的讲解,引导学生在朗读中品味重点语句,体悟感情,突破教学难点,避免把文章“讲”没味儿了。 教学过程: 一、激发兴趣,导入新课 同学们,童年时代的玩具有很多,什么玩具是你印象最深?作者讲述的“陀螺”是爸爸妈妈童年时代的玩具。这节课让我们来深刻了解这篇课文。 二、研读文本,理解感情 1.学生小声朗读或默读文章,给精彩片段、句子词语做上记号并在旁边批注。 2.小组讨论,修辞方法。 (1)学生自主品读,探究, (2)教师引导归纳 ①修辞手法的运用。 如比喻句:“曾有很长一段时间我的世界堆满乌云,快乐像过冬的燕子一般,飞到一个谁也看不到的地方去了。”这个比喻句形象的写出了我得不到陀螺的郁闷心情,从中表达了我对陀螺的酷爱之情。 如拟人句:“大陀螺摇头晃脑,挺着肚皮一次次冲过来。”这句话用拟人的修辞手法形象地写出了大陀螺的得意洋洋,不可一势。 ②幽默诙谐的语句。如为削制得心应手的冰尜儿,就差没把椅子腿拿来“废物利用”了等。 ③含义深刻的句子。如人不可貌相,海水不可斗量。这句话深刻地告诉了我们一个道理:不能只根据外貌评估一个人的才能,品质和行为。 三、拓展延伸 1.你小时候玩过些什么玩具?可曾亲手制作过玩具?谈谈你制作玩具的苦与乐。 2.你小时候玩过的玩具和作者小时候玩过的玩具有什么不同?为什么会有这些变化? 板书设计: 20陀螺 情感变化 郁闷恍惚兴奋自豪

田径裁判规则

田径裁判法 一、计时 1.在跑道上举行的径赛项目,手计时成绩应判读到较差的1/100秒。 2.计时应从发令枪或经批准的发令器材发出的闪光或烟开始,直至运动员的躯干(不包括头、颈和四肢)的任何部位抵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瞬间为止。 3.在3只正式表中,两只表所计时间相同而第3只表不同时,应以这两只表所计时间为准;如3只表所计时间各不相同,应以中间时间为准;如只使用两只秒表,所计时间不相同时,应以较差的时间作为正式成绩。 4.在 4 X400米接力赛跑中,第l个整圈应为分道跑,4X400米接力的第2棒运动员越过 抢道线之前应为分道跑。 5.计时员只有在计时长的要求下方可回表。 二.起点与终点 1.各项径赛应用发令枪或经批准的发令器材朝天鸣放起跑。发令应在发令员确认运动员处于稳定状态、起跑姿势正确之后进行。 2.400米及400米以下(包括4X100米及4 X400米接力)的各个项目,发令员用"各就位"、"预备",当运动员全部"预备"就绪,即可鸣枪或启动经批准的发令器材。 400米以上的各个项目,起跑时只使用"各就位"口令,在所有运动员稳定时鸣枪或启动经批准的发令器材。起跑时运动 员不得单手或双手触地。 3、在运动员做好起跑的各就位姿势后,无论何种原因,如果发令员对已进行的起跑准备不满意,他应命令所有运动员从起跑位置上撤回,然后由助理发令员重新将运动员召集在起跑线后大约3米处。400米及400米以下(包括4X100米和4X400米接力的第1棒)各个项目,运动员必 须使用蹲踞式起跑。在"各就位"口令之后,运动员必须走向起跑线,完全在自己的分道和起跑线后做好准备姿势。双手和一个膝盖必须触地。发出"预备"口令时,运动员应立即抬高身体重心做好最后的起跑姿势,此时运动员的双手仍须与地面接触,两脚不得离地。运动员已就位时,其双手或双脚(4x100米、4x400米接力第一棒起跑时接力棒)均不得触及起跑线或线前地面。 5、在"各就位"或"预备"口令发出后,所有运动员应立即做好最后的预备姿势,不得延时,对 警告后仍不服从起跑命令者,以起跑犯规论处。 6.运动员在做好最后预备姿势之后和鸣枪之前开始起跑动作,应判为起跑犯规。 7.对于第一次起跑犯规的运动员,必须给予警告。对以后的每一次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运动员取消其比赛资格。 8.若发令员或任何一位召回发令员认为起跑不公允,应鸣哨召回运动员重新比赛。 三、接力赛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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