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类别】国家法规

【编号】

【下发日期】

【施行日期】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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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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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

(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

(二)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

(三)设有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

(四)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检查设备;(五)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

(六)订有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援救设备。

第十一条机场控制区应当根据安全保卫的需要,划定为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货物存放区等,并分别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机场控制区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人员与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必须佩带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并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发和管理。

第十四条在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内的人员、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进,车辆、设备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一切人员、车辆必须避让航空器。

第十五条停放在机场的民用航空器必须有专人警卫;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航空器警卫交接制度。

第十六条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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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

(三)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四)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五)强行登、占航空器;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七)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十七条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出售客票,必须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售予客票。

第十八条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必须核对乘机人和行李。

第十九条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旅客人数。

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

第二十条承运人对承运的行李、货物,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必须有专人监管。

第二十一条配制、装载供应品的单位对装入航空器的供应品,必须保证其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一负责。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

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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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机长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航空器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拒绝起飞;

(二)在航空器飞行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

(三)在航空器飞行中,对劫持、破坏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四)在航空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对航空器的处置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的行为:

(一)倒卖购票证件、客票和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订座凭证;

(二)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购票、登机;

(三)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四)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

第二十五条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烟区吸烟;

(二)抢占座位、行李舱(架);

(三)打架、酗酒、寻衅滋事;

(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

(五)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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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准登机,损失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查验旅客客票、身份证件和登机牌,使用仪器或者手工对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可以从严检查。已经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等待登机。

第二十八条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接送旅客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候机隔离区。

第二十九条外交邮袋免予安全检查。外交信使及其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第三十一条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全检查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三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军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第三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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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的物品,旅客不得随身携带,但是可以作为行李交运或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机组人员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限量携带的物品及其数量,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造成航空器失控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售客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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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不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候机隔离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候机楼(室)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及登机通道、摆渡车。“航空器活动区”,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机坪。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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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规章制度(九种)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九种) 审核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一)、门卫制度 1、门卫人员必须身体强壮、责任性强,不得使用老弱病残人员担任门卫工作。 2、门卫人员当班期间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进出车辆、物品、客人有登记。 3、夜间不准睡觉,定时巡查,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发生案件应迅速拨打110,不得延误。 4、不准在门卫室进行打牌等妨碍门卫的活动。 (二)、值班制度 1、每天确定一名领导带班,一名部门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值班,负责检查、处理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2、值班时间为每天早8点至次日早8点/ 3、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不准迟到早退。有事不能值班者,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找人替班。 4、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喝酒、玩牌等违纪行为。 5、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坚持重大事情请示报告制度。 (三)、巡查制度 1、值班、门卫人员对巡查目标定时巡查,反之被盗和破坏事故发生,力争抓获犯罪分子,并及时报警。同时要保护好现场,等领导和公安人员到场后,及时提供有关情况。

2、对于违反规定者,要当场予以制止和批评,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3、熟悉消防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掌握使用方法,发生火灾及时扑救、报警。 4、巡逻时间不得作任何影响和违反履行职责的行为,特别是夜间不许睡觉。 5、做好巡逻记录,按时交接班。

2、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1、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安全防范知识,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干部职工要认真遵守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 3、适时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对重点人员要严格落实管控措施,严防进京上访闹事事件的发生 4、各部门每天早晨上班对本部门要开展班前安全检察,发现发生被盗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 5、各部门每天晚上下班要坚持打扫卫生,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搞好安全检察,确保无隐患后方可离岗下班。 6、门卫、值班人员严格遵守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7、个人现金和贵重物品不准存放在机关内。 8、禁烟场所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9、加强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保养和管理,定期检查,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10、机关的安全防范工作,由保卫科负责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4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节航空安全保卫国际公约,法律 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概况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民航规则间的国际组织。 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由52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议,成立了临时航空国际民用组织(ICAO) 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正式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同年5月成立了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航公约》,并于1946年正式成为成员国之一。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04年国际民航组织第35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概况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简称国际航协,是全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以成为该协会的成员。 协会与1945年4月在古巴哈瓦那成立。协会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在蒙特利尔设有总办事处,在日内瓦设有清算所,在纽约,巴黎,新加坡,曼谷,内罗毕,北京,里约热内卢等设有办事处。 三.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1944年芝加哥会议上制定的“国际民航共约”(简称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界公认的宪章,是现行航空法的基本文件,他规定了民用航空的范围,实行措施和国际民航组织等基本内容 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制定公约附件对民航领域额的各个方面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文件。 公约附件正式名称是“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目前已制定了18个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2)空中规则 (3)国际航空气象服务 (4)航图 (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 (6)航空器的运行 (7)航空器登记和国籍标志 (8)航空器的适航性 (9)简化手续 (10)航空通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示范文本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一)服从分工,听从指挥,执行安全保卫,做好单 位安全保卫工作,遇有外来寻衅干扰单位正常上班的人 员,及时制止,劝阻无效,及时拔打110报警。 (二)认真做好来人来访的询问、登记。 (三)熟悉单位环境,确保单位财产安全,对单位的 进出物资材料有疑意的及时盘问,决不允许单位财物外流 遗失。 (四)值班时坚守岗位,勤巡、勤看、勤听、勤查, 密切注意环境安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全体员工必须树立“供水必须安全,安全促进

供水”和为国家、为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观念和责任感,做到人人重视安全,时时注意安全,事事抓安全,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二)各岗位操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及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细则,保障安全生产。 (三)生产所必需的易燃、有毒、高腐蚀物质,由专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运输。危险品使用、管理要充分注意气温、环境、场所条件,要有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严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得乱串岗、打闹、打瞌睡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五)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检查落实各岗位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现金、票据、印鉴等贵重物品使用、保管制度。

安全保卫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安全保卫工作目标管理办 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保卫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进一步加强供暖二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 全、治安综治等安全管理,明确落实各部门的各项安全保 卫控制指标,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保障企 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企业事 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 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供暖二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供暖二处所属各部门及员工均须严格遵守本规 定。 二、供暖二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防控结合、落 实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

三、供暖二处对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落实逐级安全保卫责任制。 四、加强供暖二处安全保卫管理,维护企业内部的安全稳定是供暖二处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一切违章、违纪等危害安全稳定的行为或隐患均有权制止或举报。 五、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运行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同时可委托一名副职主管安全保卫工作,是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二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运行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精干、够用”的原则,依法单独配备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航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航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三章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四章安全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十条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 (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 (二)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

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 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二0一0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卫队伍的建设 第三章、保卫部门的职权和职责 第四章、安全防范设施的要求 第五章、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第六章、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章、电视监控管理规定 第八章、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章、机关办公楼干部值班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章、案件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各类防抢预案 第十二章、违反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追究处罚办法第十三章、家属院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下称本行)安全保卫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有效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保障国家资金、财产和职工人身的安全,保证各项金融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公安部、人总行、银监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范金融诈骗、盗窃、抢劫、及防火灾和治安事故,保证国家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三条本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防范、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年初要和总部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状。 第五条各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要接受本行经营班子和保卫部门的领导,向他们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保卫队伍建设 第一条保卫队伍的思想建设 一、系统内各级主管领导要做好保卫人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军事化保卫队伍。 二、保卫人员应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高尚的思想品质,高度的法制观念和崇高的敬业精神。 三、保卫人员要有过硬的业务技能,熟悉常用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各项考核达到要求标准。 四、保卫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有较强的自制能力,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2007年4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保证?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及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通用航空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航空保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负责监管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支持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开展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其管理

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旅客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有关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措施,防止非法干 扰行为,保证有关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在安全保卫方面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执行)。 (二)依法设有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与机场呑吐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设施装备,并按照标准提供工作和办公场地,使 之能够具体承担并完成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三)将安全保卫需求纳入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和建设中。 (四)按照《国家民用航空保安培训大纲》对员工进行培训。 (五)按规定及时上报非法干扰民用航空信息和事件。 第八条机场应当按照规定成立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协调监督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租户等驻场单 位实施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局方的在任何时间或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编写指南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管理文件 民航西南地区通用航空公司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编写指南 二〇一三年一月

民航西南地区通用航空公司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编写指南 为推动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为规范通用航空公司安保工作的开展,为统一通用航空公司安保方案编写的标准,特制定此指南,由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一、编写方案的依据: 根据民航局第176号令《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九款第五项规定: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保卫方案。 二、编写方案的宗旨: 方案是公司级的法规性文件,阐述的运行管理政策、规定、标准和程序是公司所有运营活动的准则。编写方案是为了规范、指导公司的航空安保工作,明确公司航空安保政策、标准和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部门、人员的职责,并通过方案的实施,防止非法干扰和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以保护乘客、机组、地面人员及一般公众的安全,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生产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三、编写方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一)国际民航组织《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

保安手册》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法、国际条约和惯例,以及通航国家、地区安保程序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示范大纲》、《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等民航规章和行政文件。 (四)公司应以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最新版本为准制定方案,并随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变化及公司实际运行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持续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章的要求。 (五)针对通航特定国家、地区机场的安保要求,应制定专门的安保程序和措施纳入方案。 四、编写方案的基本框架及要点: (一)前言 要点:总经理声明、局方审批、修订记录、发放清单等内容。 (二)总则 要点:方案制定的宗旨目的、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方

内部安全保卫制度

规章制度:________ 内部安全保卫制度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4 页

内部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员工、综合管理”的方针,切实做好领导负责,群防群治,确保单位内部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 第二条落实各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一级抓一级,严格检查、考核,并与奖金挂钩; 第三条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管理,对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政审、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调离,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条坚持管理人员值班制度,夜间保安人员定时进行巡查,确保单位内部的安全; 第五条加强对员工的法制、纪律、保密教育,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达到无刑事、治安、盗窃案件,无赌博、无违规、违纪行为,员工犯罪率为零; 第六条对服务区所发生的各类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加强单位现金、票据管理,办公室、宿舍内严禁存放现金,以 防失窃。 内齿轮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 2 页共 4 页

一、负责内齿轮绞车操作及安全运行。 二、绞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持有操作合格证,熟知设备性能,供电线路机电控制系统等情况。 三、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内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检查制度,交班司机应把本班的生产情况及设备情况讲清说明,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交班,如有损坏应立即汇报有关部门检查,否则不准起钩。 五、交接班检查时发现没有保险钩或道档,钢丝绳断丝超限,除严禁开车外,同时向单位汇报处理。 六、司机不得随便脱离工作岗位,离开时应切断电源,刹紧闸把同时与挂钩人员联系好方可离开,离岗后不得转换他人开车,重返岗后应弄清情况方准开车。 七、听清信号后方可开车,操作时精力集中,手不离把手和操作按钮,余绳不可太长,做到起钩稳,加速均匀,停车准。 八、绞车运转时要注意钢丝绳排列情况,及机器各部声音,如有问题,应停车处理。 九、信号必须有专人操作,明确后方准开车。 第 3 页共 4 页

安全保卫制度

安全保卫制度 为了确保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治安稳定,防止不法人员制造事端,特制定安保工作制度。 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认识,做好和落实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2、以“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的方针,严格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3、严格贵重物品的保密、使用等措施,防止丢失、被盗确保万无一失。 4、做好各类文件的建档、保存和备份工作。 5、加强内部公共设施及物资的保管、防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6、认真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列》。

贵重物品寄存制度 为了使宾馆合法经营,保证旅客的财产安全,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意识,明确工作责任,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发生,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认真落实旅客财物保管制度,做到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二、总台服务员必须热情地向旅客宣传贵重物品及现金交宾馆代管的重要性。 三、旅馆财物保管,必须严格办理登记手续。 四、旅馆业要认真履行现金和贵重物品登记、保管、领取、交接手续,并实行现金和贵重物品分开保管,严防丢失、冒领、错领。 五、旅客财物寄存时要善于在寄存物品中发现可疑人员及其它违禁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防止责任不明造成损失。 七、对违法财物保管失责者,按情节轻重处罚。 八、旅客也对旅客携带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易腐、臭、霉烂物品不得寄存、并予以制止。

验证登记制度 一、本宾馆设立独立的登记台,建立旅客登记单,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配备专职闪台登记人员对住住宿旅客进行登记。 二、宾馆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住宿、严禁借用、冒用他人证件登记或一人登记多人住宿。 三、宾馆前台登记人员须对旅客出示的有效身份证进行认真核对,对认证相符的旅客在住宿登记单上逐项填写姓名、性别、住址、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宿房间号码等项目。 四、宾馆前台登记人员在为旅客办理入住手续后,应立即将客住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旅客退房时旅馆前台登记人员为旅客办理退房手续后,应及时将旅客退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 五、宾馆业接待团队住宿时,有领队或召集人负责本团队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给宾馆逐一扫描并传输到公安机关。 六、宾馆业应立确保安装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如果系统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维护人员进行排除。 七、宾馆业应将旅客住宿登记单按时间顺序妥善保管备查。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A、民航的组织的体系 一、发展历程 ***中国民航飞机的发展历程 1、空中客车工业公司于1970年12月18日在法国成立; 2、波音公司于1916年7月1日成立。 3、1970年7月,毛提造大飞机计划; 1970年8月,提出《关于上海试制生产运输机的报告》——708计划,运十计划 1980年9月26日,运十首飞。 4、2008年,中国商飞(COMAC919)成立——第二次大飞机发展。 ***中国民航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49——1978)民航由空军管理,以军队领导为主的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第二阶段(1978——1987)民航脱离军队建设,实行政企合一的企业化管理; 第三阶段(1987——2002)第一次政企分离,航空公司与政府分离开来 组建六个骨干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西北航、西南航、北方航空; 第四阶段(2002——2007)第二次政企分离,机场属地化管理 成立7大地区管理局和26个省级民航安监办,33个安监局 成立6大集团公司:中航、东航、南航、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民航政府:民航局——7个地区管理局——33个监管局 民航的企事业单位:三大集团(中航、东航、南航)、海航;深航、川航 山航、夏航;春秋、奥凯、东星、吉祥 民航保障单位: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第五阶段(2007年至今) 空管政企分离 针对政府改革: 政府: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管制处、气象处、通信导航处、安全处、综合处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气象处 监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针对事业单位的改革——“三横三纵”改革,空管一体化运行 事业单位: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三横) 民航地区空管局(7) 民航地区空管分局(站)(33) 业务:空中交通管制、气象、通信导航监视(三纵) 二、ICAO和IATA的联系和区别 答:1)名称 I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2)是否官方 ICAO:官方

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2927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正式 样本

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条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员 工、综合管理”的方针,切实做好领导负责,群防群 治,确保单位内部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 第二条落实各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各种规 章制度,一级抓一级,严格检查、考核,并与奖金挂 钩; 第三条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管理,对重点部位 的工作人员进行政审、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调离,进 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条坚持管理人员值班制度,夜间保安人 员定时进行巡查,确保单位内部的安全;

第五条加强对员工的法制、纪律、保密教育,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达到无刑事、治安、盗窃案件,无赌博、无违规、违纪行为,员工犯罪率为零; 第六条对服务区所发生的各类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加强单位现金、票据管理,办公室、宿舍内严禁存放现金,以 防失窃。 此处输入对应的公司或组织名字 Enter The Corresponding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Name Here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doc

【类别】国家法规 【编号】 【下发日期】 【施行日期】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1 —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2 —

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任何先进的方法和手段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下面大家就随小编一起企业看看内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茶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茶楼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 (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 (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1.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2.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3.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事务工作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 (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 第三条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

第四条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二章雇用及解雇 第五条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责人核定 第六条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 第七条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40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条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用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九条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18岁以上35岁以下并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条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 1.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 2.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3.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 第十一条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治安保卫工作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四条单位应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管理目标,与工作、生产等工作任务同时布置、考核、奖惩。 第五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以下有关制度:(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七条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是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部署重大的保卫任务; (二)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制、安全保卫教育; (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 (四)组织检查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八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惩。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保队伍的管理工作,保障本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员接待和车辆、物品出入登记的管理,保安人员在值勤和执行任务时有所依据,当好企业卫士,确保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安岗位24小时执勤不间断;当值保安认真做好安防工作,自觉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主动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三条、保安人员代表本公司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其它部门员工应配合保安人员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主要职责 1.责任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辖全部区域。 2. 贯彻执行公司关于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保安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保安工作全面负责。 3. 依据制度实施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卫岗位职责 1. 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值班时应着制服,服从管理、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 2. 严格执行《保安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3. 执勤期间着装整洁,不得酒后上岗或擅离岗位。 4. 对非本公司的人员、车辆进出要实行查询登记。 5. 所有物品出公司必须凭公司职能部门书面通知方可放行。 6. 及时做好报纸、邮件、快件的收发工作。 7. 保持门卫室环境卫生,物品保管整齐有序。 8. 执勤期间要做到大门随开随关,关闭时大门不留缺口;门卫室时刻保持有人,杜绝闲散人员进入。 第三章行为准则 第六条、治安安全管理 1. 保安值班要高度戒备,维持公司办公场所内外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2. 加强对重点部位(仓库,气房、办公区)的治安和消防防范,发现可疑情况快速妥善处理。可直接拨打110并上报公司领导。 第七条、人员出入管理 1. 工作时间外来人员因事需进公司必须填写《会客纪录单》、应电话向被访人员或部门核实后方可放行。 2. 外来人员出公司时,如携带物资出公司必须出具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的《物资出门条》,方能放行。 3. 厂区内临时作业,需安排外单位人员进公司施工,安排用工部门应事前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保安将要求其离开公司。 4. 凡已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者,视同外来人员按以上1、2条执行。 5. 非工作时间外来人员一律谢绝访问,不得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 文号:国务院令第201号 颁布时间:07/06/1996 实施时间:07/06/1996 效力状态:已修订 修订记录:根据2011年1月8日发布的《》,此文件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 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所 列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列 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 (1996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20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博物馆安全保卫规章制度为确保文物安全,贯彻“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事故”的“四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博物馆文物系统风险土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保卫工作细则?(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和目的: (一)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是:以防火、防盗为中心,同时做好防爆、防破坏工作,确保文物的绝对安全。防火工作以防电火和明火为重点,防盗以防盗窃文物为重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要始终贯彻全馆各项工作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 (二)安全保卫工作的目的是:努力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博物馆充分发挥社会功能和三大职能,为更好地取得社会效益保架护航。 二、全馆职工特别是中层以上领导,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任何工作与安全工作发生矛盾时,应服从安全工作。 三、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馆领导和各部、科室负责人必须抓好所管辖范围内的“四防”工作,对因失职导致的安全问题承担责任。 (一)馆领导安全保卫工作责任 根据上级关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馆安全保卫工作由馆长统一领导,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负责所辖部门的安全

保卫工作。 1、负责全馆安全保卫的日常工作,对本馆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贯彻安全保卫工作有关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各级安全保卫组织(各部、科室设1名安全员),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 4、馆长办公室会议每月听取一次安全保卫工作汇报,检查布置各项安全保卫工作。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前,由主管领导组织对全馆进行安全查,检查结果向馆长汇报。 5、对发生的重大事故或问题要亲临现场,及时做出决策,对保护文物或公共财产有功的予以奖励,对失职人员情况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部、科室领导责任 1、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四防”工作,负责建立健全防火和治保组织,制定和落实相应职责。对责任区内的安全工作进行分解,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2、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 3、认真贯彻馆里规定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并结合本部门情况制定相应措施。 4、每月组织本部门人员,对所管辖范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 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驾驶舱和客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范围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安全保卫 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航空安保机构,基地等分支机构也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机构或配备人员,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和管理航空安全员队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技术等级制度,对航空安全员实行技术等级管理。 第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派遣航空安全员。

在航空安全员飞行值勤期,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其他岗位工作。 第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经 费保障制度。经费保障应当满足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运行、培训、质量控制以及设施设备等方面的需要。 涉及到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应满足反恐怖主义专项经费保障制度的要求。 第九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航空安全员配备装备,并对装备实施统一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工作制度,确保装备齐全有效。 装备管理工作记录应当保留12个月以上。 第十条机长在履行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时,行使下列权力: (一)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未依法对航空器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有权拒绝起飞; (二)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机组成员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在起飞前、降落后要求其离机; (三)对航空器上的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可以要求机组成员启动相应处置程序,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 (四)处置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必要时请求旅客协助; (五)在航空器上出现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时,根据需要改变原定飞行计划或对航空器做出适当处置。 第十一条机长统一负责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飞行中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机组其他成员应当协助机长、航空安全员共同做好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机组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分工对航空器驾驶舱和客舱实施安保检查; (二)根据安全保卫工作需要查验旅客及机组成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登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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