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

文号:国务院令第201号

颁布时间:07/06/1996

实施时间:07/06/1996

效力状态:已修订

修订记录:根据2011年1月8日发布的《》,此文件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

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所

列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列

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

(1996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20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十条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例:

(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

(二)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

(三)设有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

(四)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检查设备;

(五)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

(六)订有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援救设备。

第十一条机场控制区应当根据安全保卫的需要,划定为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货物存放区等,并分别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机场控制区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人员与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必须佩带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并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发和管理。

第十四条在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内的人员、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进,车辆、设备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一切人员、车辆必须避让航空器。

第十五条停放在机场的民用航空器必须有专人警卫;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航空器警卫交接制度。

第十六条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

(三)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四)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五)强行登、占航空器;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七)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十七条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出售客票,必须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售予客票。

第十八条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必须核对乘机人和行李。

第十九条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旅客人数。

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

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

第二十条承运人对承运的行李、货物,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必须有专人监管。

第二十一条配制、装载供应品的单位对装入航空器的供应品,必须保证其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一负责。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

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机长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航空器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拒绝起飞;

(二)在航空器飞行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

管束措施;

(三)在航空器飞行中,对劫持、破坏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四)在航空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对航空器的处置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的行为:

(一)倒卖购票证件、客票和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订座凭证;

(二)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购票、登机;

(三)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四)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

第二十五条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烟区吸烟;

(二)抢占座位、行李舱(架);

(三)打架、酗酒、寻衅滋事;

(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

(五)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和其他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准登机,损失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查验旅客客票、身份证件和登机牌,使用仪器或者手工对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可以从严检查。

已经安全检查的旅客应当在候机隔离区等待登机。

第二十八条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接送旅客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候机隔离区。

第二十九条外交邮袋免予安全检查。外交信使及其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空运的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对其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

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第三十一条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全检查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第三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军械、警械;

(二)管制刀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第三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物品,旅客不得随身携带,但是可以作为行李交运或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机组人员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限量携带的物品及其数量,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造成航空器失控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售客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不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收运、装入航空器的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候机隔离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候机楼(室)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及登机通道、摆渡车。

“航空器活动区”,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机坪。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节航空安全保卫国际公约,法律 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概况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民航规则间的国际组织。 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由52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议,成立了临时航空国际民用组织(ICAO) 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正式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同年5月成立了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航公约》,并于1946年正式成为成员国之一。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04年国际民航组织第35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概况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简称国际航协,是全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以成为该协会的成员。 协会与1945年4月在古巴哈瓦那成立。协会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在蒙特利尔设有总办事处,在日内瓦设有清算所,在纽约,巴黎,新加坡,曼谷,内罗毕,北京,里约热内卢等设有办事处。 三.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1944年芝加哥会议上制定的“国际民航共约”(简称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界公认的宪章,是现行航空法的基本文件,他规定了民用航空的范围,实行措施和国际民航组织等基本内容 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制定公约附件对民航领域额的各个方面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文件。 公约附件正式名称是“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目前已制定了18个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2)空中规则 (3)国际航空气象服务 (4)航图 (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 (6)航空器的运行 (7)航空器登记和国籍标志 (8)航空器的适航性 (9)简化手续 (10)航空通信

安全保卫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安全保卫工作目标管理办 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保卫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进一步加强供暖二处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 全、治安综治等安全管理,明确落实各部门的各项安全保 卫控制指标,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保障企 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企业事 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 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供暖二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供暖二处所属各部门及员工均须严格遵守本规 定。 二、供暖二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防控结合、落 实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

三、供暖二处对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落实逐级安全保卫责任制。 四、加强供暖二处安全保卫管理,维护企业内部的安全稳定是供暖二处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一切违章、违纪等危害安全稳定的行为或隐患均有权制止或举报。 五、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运行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同时可委托一名副职主管安全保卫工作,是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二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运行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精干、够用”的原则,依法单独配备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航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航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三章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 第四章安全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十条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 (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 (二)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

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 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二0一0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卫队伍的建设 第三章、保卫部门的职权和职责 第四章、安全防范设施的要求 第五章、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第六章、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章、电视监控管理规定 第八章、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章、机关办公楼干部值班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章、案件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各类防抢预案 第十二章、违反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追究处罚办法第十三章、家属院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下称本行)安全保卫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有效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保障国家资金、财产和职工人身的安全,保证各项金融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公安部、人总行、银监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范金融诈骗、盗窃、抢劫、及防火灾和治安事故,保证国家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三条本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全面防范、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年初要和总部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状。 第五条各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要接受本行经营班子和保卫部门的领导,向他们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保卫队伍建设 第一条保卫队伍的思想建设 一、系统内各级主管领导要做好保卫人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军事化保卫队伍。 二、保卫人员应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高尚的思想品质,高度的法制观念和崇高的敬业精神。 三、保卫人员要有过硬的业务技能,熟悉常用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各项考核达到要求标准。 四、保卫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有较强的自制能力,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2007年4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保证?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及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通用航空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航空保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负责监管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支持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开展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其管理

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旅客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有关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措施,防止非法干 扰行为,保证有关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在安全保卫方面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执行)。 (二)依法设有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与机场呑吐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设施装备,并按照标准提供工作和办公场地,使 之能够具体承担并完成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三)将安全保卫需求纳入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和建设中。 (四)按照《国家民用航空保安培训大纲》对员工进行培训。 (五)按规定及时上报非法干扰民用航空信息和事件。 第八条机场应当按照规定成立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协调监督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租户等驻场单 位实施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局方的在任何时间或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编写指南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管理文件 民航西南地区通用航空公司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编写指南 二〇一三年一月

民航西南地区通用航空公司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编写指南 为推动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为规范通用航空公司安保工作的开展,为统一通用航空公司安保方案编写的标准,特制定此指南,由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一、编写方案的依据: 根据民航局第176号令《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九款第五项规定: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保卫方案。 二、编写方案的宗旨: 方案是公司级的法规性文件,阐述的运行管理政策、规定、标准和程序是公司所有运营活动的准则。编写方案是为了规范、指导公司的航空安保工作,明确公司航空安保政策、标准和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部门、人员的职责,并通过方案的实施,防止非法干扰和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以保护乘客、机组、地面人员及一般公众的安全,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生产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三、编写方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一)国际民航组织《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

保安手册》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法、国际条约和惯例,以及通航国家、地区安保程序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示范大纲》、《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等民航规章和行政文件。 (四)公司应以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最新版本为准制定方案,并随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变化及公司实际运行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持续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章的要求。 (五)针对通航特定国家、地区机场的安保要求,应制定专门的安保程序和措施纳入方案。 四、编写方案的基本框架及要点: (一)前言 要点:总经理声明、局方审批、修订记录、发放清单等内容。 (二)总则 要点:方案制定的宗旨目的、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方

安全保卫制度

安全保卫制度 为了确保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治安稳定,防止不法人员制造事端,特制定安保工作制度。 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认识,做好和落实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2、以“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的方针,严格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3、严格贵重物品的保密、使用等措施,防止丢失、被盗确保万无一失。 4、做好各类文件的建档、保存和备份工作。 5、加强内部公共设施及物资的保管、防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6、认真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列》。

贵重物品寄存制度 为了使宾馆合法经营,保证旅客的财产安全,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意识,明确工作责任,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发生,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认真落实旅客财物保管制度,做到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二、总台服务员必须热情地向旅客宣传贵重物品及现金交宾馆代管的重要性。 三、旅馆财物保管,必须严格办理登记手续。 四、旅馆业要认真履行现金和贵重物品登记、保管、领取、交接手续,并实行现金和贵重物品分开保管,严防丢失、冒领、错领。 五、旅客财物寄存时要善于在寄存物品中发现可疑人员及其它违禁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防止责任不明造成损失。 七、对违法财物保管失责者,按情节轻重处罚。 八、旅客也对旅客携带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易腐、臭、霉烂物品不得寄存、并予以制止。

验证登记制度 一、本宾馆设立独立的登记台,建立旅客登记单,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配备专职闪台登记人员对住住宿旅客进行登记。 二、宾馆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住宿、严禁借用、冒用他人证件登记或一人登记多人住宿。 三、宾馆前台登记人员须对旅客出示的有效身份证进行认真核对,对认证相符的旅客在住宿登记单上逐项填写姓名、性别、住址、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宿房间号码等项目。 四、宾馆前台登记人员在为旅客办理入住手续后,应立即将客住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旅客退房时旅馆前台登记人员为旅客办理退房手续后,应及时将旅客退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 五、宾馆业接待团队住宿时,有领队或召集人负责本团队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给宾馆逐一扫描并传输到公安机关。 六、宾馆业应立确保安装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如果系统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维护人员进行排除。 七、宾馆业应将旅客住宿登记单按时间顺序妥善保管备查。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A、民航的组织的体系 一、发展历程 ***中国民航飞机的发展历程 1、空中客车工业公司于1970年12月18日在法国成立; 2、波音公司于1916年7月1日成立。 3、1970年7月,毛提造大飞机计划; 1970年8月,提出《关于上海试制生产运输机的报告》——708计划,运十计划 1980年9月26日,运十首飞。 4、2008年,中国商飞(COMAC919)成立——第二次大飞机发展。 ***中国民航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49——1978)民航由空军管理,以军队领导为主的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第二阶段(1978——1987)民航脱离军队建设,实行政企合一的企业化管理; 第三阶段(1987——2002)第一次政企分离,航空公司与政府分离开来 组建六个骨干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西北航、西南航、北方航空; 第四阶段(2002——2007)第二次政企分离,机场属地化管理 成立7大地区管理局和26个省级民航安监办,33个安监局 成立6大集团公司:中航、东航、南航、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民航政府:民航局——7个地区管理局——33个监管局 民航的企事业单位:三大集团(中航、东航、南航)、海航;深航、川航 山航、夏航;春秋、奥凯、东星、吉祥 民航保障单位: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第五阶段(2007年至今) 空管政企分离 针对政府改革: 政府: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管制处、气象处、通信导航处、安全处、综合处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气象处 监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针对事业单位的改革——“三横三纵”改革,空管一体化运行 事业单位: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三横) 民航地区空管局(7) 民航地区空管分局(站)(33) 业务:空中交通管制、气象、通信导航监视(三纵) 二、ICAO和IATA的联系和区别 答:1)名称 I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2)是否官方 ICAO:官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doc

【类别】国家法规 【编号】 【下发日期】 【施行日期】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1 —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2 —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保队伍的管理工作,保障本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员接待和车辆、物品出入登记的管理,保安人员在值勤和执行任务时有所依据,当好企业卫士,确保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安岗位24小时执勤不间断;当值保安认真做好安防工作,自觉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主动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三条、保安人员代表本公司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其它部门员工应配合保安人员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主要职责 1.责任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辖全部区域。 2. 贯彻执行公司关于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保安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保安工作全面负责。 3. 依据制度实施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卫岗位职责 1. 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值班时应着制服,服从管理、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 2. 严格执行《保安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3. 执勤期间着装整洁,不得酒后上岗或擅离岗位。 4. 对非本公司的人员、车辆进出要实行查询登记。 5. 所有物品出公司必须凭公司职能部门书面通知方可放行。 6. 及时做好报纸、邮件、快件的收发工作。 7. 保持门卫室环境卫生,物品保管整齐有序。 8. 执勤期间要做到大门随开随关,关闭时大门不留缺口;门卫室时刻保持有人,杜绝闲散人员进入。 第三章行为准则 第六条、治安安全管理 1. 保安值班要高度戒备,维持公司办公场所内外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公司内部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2. 加强对重点部位(仓库,气房、办公区)的治安和消防防范,发现可疑情况快速妥善处理。可直接拨打110并上报公司领导。 第七条、人员出入管理 1. 工作时间外来人员因事需进公司必须填写《会客纪录单》、应电话向被访人员或部门核实后方可放行。 2. 外来人员出公司时,如携带物资出公司必须出具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的《物资出门条》,方能放行。 3. 厂区内临时作业,需安排外单位人员进公司施工,安排用工部门应事前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保安将要求其离开公司。 4. 凡已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者,视同外来人员按以上1、2条执行。 5. 非工作时间外来人员一律谢绝访问,不得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 文号:国务院令第201号 颁布时间:07/06/1996 实施时间:07/06/1996 效力状态:已修订 修订记录:根据2011年1月8日发布的《》,此文件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 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所 列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列 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 (1996年7月6日国务院令第20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博物馆安全保卫规章制度为确保文物安全,贯彻“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事故”的“四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博物馆文物系统风险土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保卫工作细则?(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和目的: (一)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是:以防火、防盗为中心,同时做好防爆、防破坏工作,确保文物的绝对安全。防火工作以防电火和明火为重点,防盗以防盗窃文物为重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要始终贯彻全馆各项工作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 (二)安全保卫工作的目的是:努力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为博物馆充分发挥社会功能和三大职能,为更好地取得社会效益保架护航。 二、全馆职工特别是中层以上领导,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任何工作与安全工作发生矛盾时,应服从安全工作。 三、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馆领导和各部、科室负责人必须抓好所管辖范围内的“四防”工作,对因失职导致的安全问题承担责任。 (一)馆领导安全保卫工作责任 根据上级关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馆安全保卫工作由馆长统一领导,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负责所辖部门的安全

保卫工作。 1、负责全馆安全保卫的日常工作,对本馆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贯彻安全保卫工作有关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各级安全保卫组织(各部、科室设1名安全员),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 4、馆长办公室会议每月听取一次安全保卫工作汇报,检查布置各项安全保卫工作。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前,由主管领导组织对全馆进行安全查,检查结果向馆长汇报。 5、对发生的重大事故或问题要亲临现场,及时做出决策,对保护文物或公共财产有功的予以奖励,对失职人员情况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部、科室领导责任 1、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四防”工作,负责建立健全防火和治保组织,制定和落实相应职责。对责任区内的安全工作进行分解,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2、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 3、认真贯彻馆里规定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并结合本部门情况制定相应措施。 4、每月组织本部门人员,对所管辖范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 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驾驶舱和客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范围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安全保卫 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航空安保机构,基地等分支机构也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机构或配备人员,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和管理航空安全员队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技术等级制度,对航空安全员实行技术等级管理。 第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派遣航空安全员。

在航空安全员飞行值勤期,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其他岗位工作。 第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经 费保障制度。经费保障应当满足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运行、培训、质量控制以及设施设备等方面的需要。 涉及到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应满足反恐怖主义专项经费保障制度的要求。 第九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航空安全员配备装备,并对装备实施统一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工作制度,确保装备齐全有效。 装备管理工作记录应当保留12个月以上。 第十条机长在履行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时,行使下列权力: (一)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未依法对航空器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有权拒绝起飞; (二)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机组成员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在起飞前、降落后要求其离机; (三)对航空器上的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可以要求机组成员启动相应处置程序,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 (四)处置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必要时请求旅客协助; (五)在航空器上出现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时,根据需要改变原定飞行计划或对航空器做出适当处置。 第十一条机长统一负责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飞行中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机组其他成员应当协助机长、航空安全员共同做好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机组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分工对航空器驾驶舱和客舱实施安保检查; (二)根据安全保卫工作需要查验旅客及机组成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登机凭证;

最新整理航空安全保卫协议

最新整理航空安全保卫协议 甲方: 乙方: 为落实中国民航各项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要求,防止和处置各类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确保航空运输有序运行,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共同做好航空保安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友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协议签订的依据 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4、《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 5、《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6、《民用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7、《航空保安手册》 8、《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以上法规、手册应以最新有效文本为准。 第二条通行区域的控制 1、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航空保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机场控制区的封闭式分区管理;乙方负责对办理通行证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办证条件者,在规定时限内核发通行证件。 2、甲方人员和车辆必须持有效通行证件,方可从指定的通道进入控制区,并主动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甲方对需办证人员事前进行背景调查和初审,并对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甲方有义务宣传教育所属员工遵守国家、民航局以及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航空器的安全保卫 1、乙方负责停放在机坪的航空器的监护;航空器在执行飞行任务前,和结束

飞行任务后,必须甲方和乙方按照《航空器交接程序》进行交接,并填写交接单;特殊情况下的航空器安全保卫检查(航空器搜查) 甲方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组织有关人员协助甲方严格按照《航空器搜查程序》进行。 2、甲方负责航空器舱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旅客和手提行李的安全检查 1、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对甲方承运的出港旅客及其手提行李的安全检查。 2、甲方有义务宣传和要求其所承运的旅客遵守国家、民航局以及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航空货物/邮件的安全保卫 1、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对甲方承运的航空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 2、甲方有义务宣传和要求货运代理人严格遵守国家、民航局以及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并主动接受乙方的相关检查。 第六条航空器机上餐食和供应品的安全保卫 1、乙方应要求甲方指定的机上供应品供应商对机上供应品的采购、生产、储运等各个环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2、甲方应要求机上供应品供应商制定《航空安全保卫计划》并报机场或局方备案。 第七条押解接受司法和行政强制措施人员的保安 押解接受司法和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乘坐民航班机,甲乙双方必须按照民航局、公安部《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机保安规定》执行。 第八条专机、要客的安全保卫 1、甲乙双方按照《中国民用航空专机工作细则》做好专机、要客的安全保卫工作。 2、甲方收到专机、要客的保障信息,应当立即通知乙方。 第九条发生非法干扰民用航空行为的应急处置 1、乙方负责机场范围内各类非法干扰行为的处置,甲方应予以配合。对非法干扰民用航空行为的处置应当按照《机场应急救援计划》和《机场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行为应急处置总体预案》执行。

银行安全保卫制度

银行安全保卫制度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

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市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暂行)》的 通知 市分行各部门、各支行: 现将《中国**银行**市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支行(部门)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支行(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分行办公室备案 中国**银行**市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我行集体财产、资金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省分行和上级公安部门对安保工作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各项安全保卫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在编合同制员工、经批准在岗的劳务派遣员。 第二章营业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营业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第四条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随手关锁营业场边后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营业员必须按时到岗,营业前应检查自卫武器是否到位,报警器是否开启,是否正常。 第六条营业期间收取大宗现金后,要及时入箱、入库保管,不得置于桌面上。营业人员临时离岗,须按要求对所保管的物品入箱加锁保管,并退出电脑操作系统。 第七条做好大额取款人员的警示教育工作,对一万元以上的客户,都要进行安全提示。 第八条营业期间营业人员不准接受他人分送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物品,不准外人寄放用途不明的物品,以防不测。 第九条遇上级有关部门需进入营业场所检查或其他单位、个人需进入营业场所作业,应按要求出示证件,分别由市分行或支行有关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并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条营业期间进出联动门,应注意观察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柜台内。 第十一条中午关门的营业网点,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等全部入库保管,并有双人值班。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传票、押数机、电脑盘片等全部入库保管,并切断营业场所电源,关好门窗。 第三章监控录像管理制度

12.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方案模板(仅作为参考)

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方案模板 (仅供参考) ....... 公司

二?一五年…月 XXX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方案 公司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日期:年月日

XXX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方案 审核单位: 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 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日期:年月日 总经理申明 《 .... 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

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安保工作实际编写而成。 本《方案》重点阐述了本公司对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管理的制度、流程及标准,明确了背景调查、安保培训、实名申报等工作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是公司内部开展安保工作的主要依据文件。在此,我郑重声明:.................................... 公司将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 的工作指导方针,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本《方案》中的各项规定及作业规范,认真履行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职责,不断提升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水平。同时,诚恳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行 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特此声明。 .... 公司 总经理:…… 二O—五年…月…日

方案修订记录 注:1、此记录是对本公司安保方案修改的记录页 2 、将本修改记录作为修改历史保留在方案内,以备查阅

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1 2020年5月29日

安全保卫规定 1.为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本厂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秩序,根据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行政部主管工厂的保安工作,其它部门予以配合。 3.值班时,保安人员必须穿着保安服,佩戴厂证,衣冠整洁,精神振作,文明礼貌。严格执行厂部规章制度。严禁酒后及当班饮酒。 4.员工(本处所称员工为工厂全体人员)应按时上下班,遵守本厂有关的打(刷)卡规定。员工如需提前下班或外出的,应凭其主管部门签发的通行证明出厂,违反保安将对其登记并向厂部及有关领导反映。 5.保安人员应坚守岗位,值班时不闲聊、(早、中班)不看报纸、不听收音机、不办私事、不擅离岗位,收工前15分钟应站在门口附近监督员工打(刷)卡,并维持好秩序;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值好每一班岗。 6. 1.员工进出厂门(含厂内),应佩戴厂牌,每月超过2次者,保安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处10元罚款决定。超3次以上者(含3次)每次累计加罚15元,依此类推。 6.2 .员工应正确佩戴厂牌,不得戴在袖口及腰部等不雅位置,否则每次罚5元——10元;(生产部油漆组、木工组因工作关系可在车间不带)。 7. 厂门口在没有车辆装货的情况下应及时关紧大门,只保留小门出入。 8. 1.外来车辆进入我厂应征得被访部门人员同意,保安人员对其进行登记。能够停放在保安指定的位置。 8. 2.外来人员进入本厂进行拍照、参观等活动,必须经过总经理的同意后, 保安人员予以放行;政府机关检查人员进入厂内,保安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接待事宜。 8.3.外来人员来本厂进行装修、维护、修理、等相关事宜,保安要首先督促其凭身份证复印件到行政部办理<临 时出入证>;并对带入厂内的有关物品、材料进行登记备案,交接班时要同下一班人员做以提示;出厂时凭登记材料 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保安才能予以放行。 10. 员工午休时(包括其它非工作时间内)不准在车间休息、逗留,违反对其进行警示、罚款。 11.厂内各部门下班后应当关好门窗,关好水电,清除不安全因素,违反处以每次50元以上罚款。 12.维持厂内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发现打架,闹事,赌博等违法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汇报有关部门,将对其处50—500元罚款。严重者送交法办。 13.严格执行本厂<考勤制度><行政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按时打上、下班铃,提前5分钟打上班铃。 14.外来洽谈人员来访应征得被访人同意后才可进入;车间员工上班期间拒绝私事探访。 15.严格检查出厂一切物品、工具、产品、材料等,有关物品必须持本厂规定的放行条经清点检查后才可放行。 16.保安员应加强巡查,发现火险、盗窃破坏活动应立即采取有效行动报警,并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情况;晚上收工后值班人员应及时到厂区、仓库等地巡查门、窗、水电是否关锁等。天气恶劣时加大巡逻力度确保财产安全。 17.保安人员在值勤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及违反本厂规纪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妥善处理,并做好书面记录,向相关领导汇报。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目 录 1 规划的目标 2 定义 3 法律依据 3.1 国际法 3.2 国内法 4 职责分工 4.1 航空保安主管当局 4.2地方人民政府 4.3机场管理机构 4.4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4.5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4.6空中警察和航空安全员4.7 机场公安机关 4.8 军事部门 4.9 机场租户 4.10机场联检部门 4.11 其他单位 5 协调与交流 5.1 国家航空安全保卫协调机构5.2 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5.3 与新闻媒体的交流 5.4 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与国际民航组织的交流 6 机场、航空器和导航设施的安全保卫 6.1 划定机场控制区范围 6.2 机场控制区的安全保卫设施 6.3 进出机场控制区管制的一般要求 6.4 进出机场控制区人员的管制 6.5 进出机场控制区车辆的管制 6.6 机场控制区内工作器材和商品的保安管制6.7 航空器的安全保卫 6.8 导航设施和其他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 6.9 机场非控制区的安全保卫 6.10 通用航空的安全保卫 7 机上人员和物品的安全保卫 7.1 旅客及其手提行李的安全检查 7.2 过站和转机旅客的保安控制 7.3 工作人员和其他非旅客人员的安全检查7.4 特别的安全检查程序 7.5 准许携带或托运武器的程序 7.6 押解接受司法和行政强制措施人员的程序7.7 托运行李的保安控制 7.8 航空货物的保安控制 7.9 配餐供应品和机上供应品的保安控制

安全保卫设备 8.1责任 8.2 采购 8.3 校准 8.4 操作和维修 9 人员及培训 9.1 选择标准 9.2 培训 10. 非法干扰行为应对措施的管理 10.1 政策概述 10.2 责任 10.3威胁评估和分级处置 10.4 先期处置 10.5 指挥 10.6 空中导航服务 10.7 专业人员的支持 10.8 新闻与媒体 10.9 报告 10.10 对非法干扰行为之外的违法和不文明旅客行为扰乱性旅客的处置11. 有效性评估 11.1 概述 11.2 考察 11.3 检查和审计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大全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大全

烟台足金物业服务有 限公司 安全保卫部管理制度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保安工作职责………………………………………….1-7 第一节保安部工作职责 (1) 第二节保安部经理职责 (2) 第三节保安主管职责 (2) 第四节保安领班职责 (3) 第五节保安员工作职责 (3) 第六节保安员岗位职责………………………………………….4-7 第三章保安人员管理规定.............................................7-14 第一节保安人员的纪律 (7) 第二节保安人员的权限 (8) 第三节保安人员的任务 (9) 第四节保安人员仪容仪表规定 (9) 第五节保安员守则 (10) 第六节保安人员宿舍管理规定 (11) 第七节保安人员工作过程及服务承诺……………………12-14 第四章保安员日常管理规定……………………………14-19

第一节保安员值班制度 (14) 第二节保安员交接班制度 (15) 第三节保安人员服务用语 (15) 第四节车场保安员服务用语 (15) 第五节保安会议制度 (16) 第六节培训管理制度 (16) 第七节工作总结制度 (17) 第八节保安员聘用条件 (18) 第九节保安员岗位责任制度 (18) 第十节保安人员考评制度 (19) 第五章保安人员奖惩制度....................................19-23 第一节保安人员扣罚规定. (19) 第二节对违反作息的扣罚规定 (20) 第三节对工作不负责的扣罚规定 (20) 第四节仪容、仪表作风不正的扣罚规定 (20) 第五节车场管理规定 (21) 第六节请销假制度规定 (21) 第七节奖励的规定 (22) 第八节处罚的规定 (22) 第九节考勤管理规定 (23) 第六章保安装备管理.......................................23-25第一节保安服装管理规定.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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