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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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法案

多德弗兰克法案

百科名片

多德-弗兰克法案被认为是“大萧条“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将成为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33年银行法案》)比肩的又一块金融监管基石,并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核心内容就是在金融系统当中保护消费者。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中编号为742(2)的条款规定,规定2011年7月15日起禁止美国公民进行所有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柜台交易(OTC)

背景

当地时间2010年6月25日凌晨5点39分,华盛顿国会山上突然爆发出一阵鼓掌欢呼,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联席委员会议员们通宵工作,从周四早上9点30分一直到周五凌晨,就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最终文本达成一致。

数月以来,金融改革是市场上最大的不确定性之一,该法案将提供最清楚的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图景。之前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不同的法案文本,此法案最终被命名为多德弗兰克法案。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弗兰克认为,这项法案比“几乎所有人”预计的都要严格。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多德称法案是“巨大的成就”。

美国总统奥巴马当天起飞前往多伦多参加G20峰会前发表简短演讲,称已“准备好通过最为严格的金融改革”。这项法案随后将至参众两院全体议员投票,并于2010年7月4日之前总统签字成为法律。

华尔街近几个月疯狂游说该法案,但最终法案将依然对他们产生重大影响,首当其冲的是“沃克尔规则”。这项以前美联储主席保罗·沃克尔名字命名的规则,将对那些存款受联邦担保的银行,限制进行自营交易的能力。多德说,这些限制的目的就是减少银行的高风险活动,以后受联邦担保的资金将不能从事高风险活动。

为此,高盛等银行将分离其自营交易部门。高盛在2008年9月如果没有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他们将不受该规则限制。高盛CEO布兰科芬上月曾表示,自营交易占公司收入约10%,以2009年452亿美元收入为基准,这意味着高盛将有数十亿美元受到影响。其他大型银行自营交易收入大多介于5%-10%之间。

为了获得更多支持,沃克尔规则也打了一些折扣,允许银行进行部分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投资。但银行在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投资不能超过一只基金总资本的3%,另类投资总规模也不能超过银行有形股权的3%。

另一项严重冲击华尔街的规则由参议院农业委员会主席林肯提出,要求分离银行利润丰厚的衍生品业务。银行将分离一些非传统的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金属、能源、大宗商品等。

该规则遭到纽约州参议员们强烈反对,但这项对华尔街的严厉规则帮助林肯本月初在阿肯萨斯赢得了参议院初选。许多议员2010年11月都将面临中期选举,林肯初选获胜让他们在否决该规则上显得犹豫。

两院代表还同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授权,要求股票经纪人在给出投资建议时保护客户的利益。在现行法律下,财务顾问要求代表客户的最佳利益,而经纪人的标准则宽松得多。经纪人未来将可能与财务顾问承担相同的授信责任。国会要求SEC在6个月内完成相关研究。

国会预算办公室预计,这项法案未来十年将总共花费200亿美元左右。联席委员会同意,这项费用将由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最大的金融机构付费最多。国会共和党成员将这项费用称为银行税。

不过这项法案没有涉及房利美和房地美(两房)所在的住房金融市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主席拜尔表示,该法案通过后,美国政府的首要议程将是改革“两房”。

概述

2010年7月15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国会山,参议员黛比·施塔贝诺(中)在最终版本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投票后举行新闻发布会。美国国会参议院当天通过最终版本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为该法案最终成为法律清除了最后障碍。

新法案的三大核心内容

一、扩大监管机构权力,破解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困局

,允许分拆陷入困境的所谓“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ll)的金融机构和禁止使用纳税人资金救市;可限制金融高管的薪酬。

二、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赋予其超越监管机构的权力,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采纳所谓的“沃克尔规则”,即限制大金融机构的投机性交易,尤其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

内容

第一,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该委员会共有10名成员,由财政部长牵头。委员会有权认定哪些金融机构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从而在资本金和流动性方面对这些机构提出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第二,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下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第三,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大部分衍生品须在交易所内通过第三方清算进行交易。

第四,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在自营交易方面,允许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但资金规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级资本的3%。在衍生品交易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将农产品掉期、能源掉期、多数金属掉期等风险最大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拆分到附属公司,但自身可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以及金银掉期等业务。

第五,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由联邦储蓄保险公司负责,责令大型金融机构提前做出自己的风险拨备,以防止金融机构倒闭再度拖累纳税人救助。

第六,美联储被赋予更大的监管职责,但其自身也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督。美国国会下属政府问责局将对美联储向银行发放的紧急贷款、低息贷款以及为执行利率政策进行的公开市场交易等行为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七,美联储将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导致对风险的过度追求。美联储将提供纲领性指导而非制定具体规则,一旦发现薪酬制度导致企业过度追求高风险业务,美联储有权加以干预和阻止

取消贵金属柜台交易

[1]美国外汇交易网发出重要通告,称2011年7月15日之后,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了贵金属柜台交易(OTC)的合法性,这意味着此后场外交易黄金,白银都是违法的。

这条禁令是根据美国国会颁布了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法案中编号为742(2)的条款规定,规定2011年7月15日起禁止美国公民进行所有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柜台交易(OTC)。为了遵守该项法案美国外汇交易网不得不从7月15日下午5点起停止贵金属交易。相应的所有公开贵金属持位也将关闭。该网站建议投资者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内逐渐终止这些商品的交易活动,所有开放的黄金白银仓位届时都将自动清偿。

背景资料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立法大事记

2009年6月17日,奥巴马政府正式公布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从金融机构监管、金融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危机处理和国际合作等方面构筑安全防线,期望以此恢复对美国金融体系的信心。

2009年12月11日,众议院以223票赞成、202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根据该法案,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将全面重塑,美联储将成为“超级监管者”,全面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同时,新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赋予其超越监管机构的权力。

2010年5月20日,参议院以59票赞成、39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与众议院版本相比,参议院版本法案在监管措施方面更为严厉。两院需协商出统一文本后各自重新进行投票表决。

2010年6月30日,众议院以237票赞成、192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两院统一版本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2010年7月15日,参议院以60票赞成、39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最终版本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为该法案最终成为法律清除了最后障碍。美国总统奥巴马预计将在下周签署这一法案。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是一部对美国银行系统进行改革的法律,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依此法成立的。这部法律的目的在于对投机采取一些控制措施[1]。它是由美国民主党参议员卡特·格拉斯和众议员亨利·B·斯蒂格尔提出的。其内容比如允许联邦储备系统调节存储账号的利息,被1980年的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取消了。禁止银行控股公司拥有其它金融公司的规定被1999年11月12日生效的金融服务法现代化法案取消了[2][3]。

1999年被取消的规定,实际上取消了承担风险的投资银行与接受存储的商业银行的隔离,使得投资银行家可以成为商业银行的上司,因此造成利益冲突。

背景

格拉斯和斯蒂格尔

美国有两部叫做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法律,它们都是卡特·格拉斯和亨利·B·斯蒂格尔提出的。格拉斯曾任美国财政部长。斯蒂格尔当时是议会银行和货币委员会主席。

1932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目的在于停止通货紧缩,扩大联邦储蓄系统为更多财产形式如政府公债和商业票据提供再贴现[10]。1933年的银行法案则是对一大部分在1933年初美国商业银行系统崩溃的反应。因为这个法案对美国银行管理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一般在文献中提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时候指的是这个法案[11]。

这个法案是在1930年代大危机后的美国立法,将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严格地划分开,保证商业银行避免证券业的风险。该法案禁止银行包销和经营公司证券,而只能购买由美联储批准的债券。

该法案令美国金融业形成了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模式。

允许商业银行以信托的名义代客买卖公司股票。商业银行普遍设立信托部,通过信托部和银行控股的方式,参与大公司的人事和资本,大量进入非银行金融业务。

概括

这个法案按照银行不同的业务把他们分开来,它还建立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来为银行储蓄保险。后者是对联邦储备法的修改。1950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这部分被撤销而改成了联邦存款保险法。

“再贴现”是向银行和其它金融设施提供资本的方法。尤其在19世纪和在20世纪初银行凭顾客的借款单给顾客贷款。借款单上写明贷款人保证在一个未来的特殊日期付一定数量的钱。比如顾客打算借1000美元,在一年后还债,那么他在一张借款单上签名并保证在一年后付1100美元来获得这1000美元的贷款。银行给顾客“打折扣”,没有给顾客借款单上写明的1100美元。那么这多出来的100美元就是银行在这份借款单还没有到期前就给他提供这1000美元的报偿。联邦储备系统可以通过收下这份借款单而向银行提供1050美元的方法来给银行提供资金,联邦储备系统实际上是给这份借款单“再贴现”了。

大多数经济历史学家把美国经济崩溃的原因归罪于1929年华尔街股灾,只有奥地利经济学派认为其原因是对基于黄金的美元丧失信任的外国人大量出售以及美国本国收藏美元的人怕政府放弃金本位而导致的[12]。事实上1933年4月5日罗斯福签署了6102号法令后美元的确脱离了金本位[13]。

废除

在银行业的游说下,1988年第一次尝试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未成功。

1999年参议员菲尔·格兰姆和众议员吉姆·利奇提出的法案最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在参议院主要是遵守共和党的路线这个新法案以54对44票被通过[14],在众议院以343对86票通过[15]。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均通过该法案后该法案被移到美国国会会议委员会来协调两院版本中的区分。最后的版本在参议院以90对8,在众议院以362对57(15名议员没有投票)被通过。1999年11月12日比尔·克林顿总统签署该法案[16]。

实际上新法案仅仅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一部分,即一个公司不能同时控制一个商业银行和一个投资银行[17]。支持者认为这个废除对金融系统的影响很小,甚至可以在金融危机时帮助恢复稳定性[18][19]。这个废除实现十年后反对者责备它重建了金融工业内的利益冲突,导致了“大到不能倒”的机构的产生,最后导致了房产市场的崩溃以及由它引起的金融危机[20]。

现在美国金融公司可以同时作商业银行,投资,和保险的生意但是还是不准作非金融的生意。

至少从1980年代开始银行工业开始试图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87年国会研究服务准备了一份报告探讨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赞成和反对[21]。

赞成保持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理由:

1同一机构同时授予贷款(借款)和使用贷款(投资)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产生这个法案的滥用。

2金融机构通过控制其他人的钱可以获得巨大的权力,它们的规模必须被控制来保证

投资和贷款市场上的竞争。

3保险活动可能危险,导致巨大损失。这样的损失可能威胁存款的安全。政府必须为存款保险,假如金融机构崩溃的话政府可能必须付巨款。

4存款机构的负责人应该尽量减小危险,因此他们不应该参与更加投机的业务。

反对保持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理由:

5目前存款机构运行在“无控制”的金融市场上,贷款、保险和存款之间的区别不明确。它们不断地向保险公司失去市场,因为对保险公司的限制不那么严格,另外外国没有受到这个法案限制的公司也比较有优势。

6通过立法以及通过把贷款和投资分到不同的分公司去可以防止利益冲突。

7存款机构寻求的风险一般都比较小。

8在世界其它地区没有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分,它们的运行也都很好。

后果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废除使得1999年美国资产最大的银行花旗集团等商业贷款人可以签署和交易抵押贷款证券和债务担保证券等,以及设立结构性投资工具来购买这些证券[22]。组成部分美国国会资产救助计划委员会的五名外来专家之一伊丽莎白·沃伦[23]说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导致2010年代末全球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24][25]。其他专家则还在讨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废除在这场金融危机中起的作用[8][26][27][28][29]。

除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外在近期内引入的其它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措施有公平市价会计、巴塞尔协议和可调整利率抵押等[30]。

影响

1948年,在美国占领当局的影响下,日本金融业也形成了分业经营模式,但是日本银行拥有股票。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也对中国大陆的经济法律有大的影响。大陆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都是分开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法案形成的分业格局使得商业银行利润下滑,非银行的公司集团纷纷侵入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与金融发展形势不相符合,是银行向其他金融领域拓展的主要障碍。

建议重立

2009年12月中共和党参议员约翰·麦凯恩和民主党参议员玛丽亚·坎特韦尔一同建议重立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重新分离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31]。在众议院也有重立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部分内容的建议。美国银行等银行强烈反对这个做法[32]。

2010年1月21日贝拉克·奥巴马总统建议的银行管理中包括类似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对银行商业和投资的限制。这个建议是以赞成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部分观点的保罗·沃尔克命名的[33][34]。不过在2010年5月的一次采访中沃尔克也说他并不建议回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状态上或者完全分离投资和商业银行。同月经济学家鲁里埃尔·鲁比尼在采访中认为沃尔克的建议不够,只是一种轻型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在这个建议下利益冲突依然存在,金融企业依然会“大到不能倒”。他说这个模型是一个灾害,并说:“我们需要彻底执

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时期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限制。”[35]

2011年马西·卡普蒂尔又做了重立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部分规定的努力[36]。

在欧洲大陆,尤其是在法国、德国和意大利越来越多的智库呼吁使用基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国家或欧盟立法来管理银行。

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

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是一部由奥巴马总统于2010年7月21日签署的美国法案。它是第111届美国国会和奥巴马政府进行金融控制改革的结果。

格蕾琴·摩根森认为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不够强,不能足够地保护消费者。更重要的是它没有能够缩小巨大的和互相关联的金融机构[37]。

一些智库认为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只不过是现象,而不是原因:新经济的出现,加上对凯恩斯主义货币政策的错误理解以及无条件的放松控制标志着克林顿和布什时代(1993年至2009年)[38]。从这一点来看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不够,它“没有提供需要重建金融规则和降低利益冲突的必要条件”[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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