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生活对身体伤害

夜生活对身体伤害
夜生活对身体伤害

夜生活七宗罪

如果夜生活过度,以下身体损伤在所难免:

神经紊乱深夜剧烈的活动,使人体血液重新分配,造成大脑缺血缺氧,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可突然出现头晕目眩,面色苍白,出冷汗,腿软无力,甚则晕厥。有时活动虽然并不剧烈,但持续时间过长,使中枢神经系统高度兴奋,长久难以平抑,造成失眠健忘,头痛头晕,记忆力下降。

视力障碍舞厅激光高速变幻、旋转,令人眼花缭乱,时而剧烈刺眼,时而昏暗模糊,超过晶状体所能承受的调节能力,久而久之,会造成视力减退。

胃肠失调一般的夜生活,都是活动与进食交替进行,也有的边活动边进食,从而影响肠胃正常的消化、吸收功能,使胃酸分泌节律紊乱,易诱发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肠功能紊乱;另外,晚上进餐过多,造成胰岛素分泌较多,脂肪合成过多,会引起肥胖。

病菌侵扰酒吧迪厅的密封设施较好,室内的空气交换困难,加上很多人吸烟,大量的烟雾使得空气污浊,长期呆在其内,无疑对人体是有害的。房内由于长期没有阳光的照射,加上缺乏有效的消毒,使细菌、霉菌、病毒以及螨虫等隐匿于屋内,并且大量繁殖,容易使人患上传染性疾病。

恶性循环长期的夜生活,破坏了人的正常生活规律,打乱了人体的生物钟,如果第二天再拖着疲惫的身子去工作,会影响白天的工作。长此以往,会形成恶性循环,对健康的影响更大。

酒多伤身长时间泡吧,无节制地饮酒,会引起或诱发肝脏、心脏和脑血管系统的疾病。

听力受损长期在吧房内“聆听”高昂的音乐声,尤其是那些打击乐器,对人的听力是有害的。有资料显示,美国几位长期从事打击乐工作的知名音乐家,最终的结局毫无例外地都是聋子。这就足以说明,高分贝音响对人的听力是有害的。

改良夜生活的关键词

健身———到体育馆流汗相信会越来越快地成为一种夜生活的时尚。脑力透支、体力不足的工作和排山倒海般的压力,让白领的身体越来越虚弱,也越来越渴望健康,于是北京许多价格不菲的健身场馆里一到晚上就人来人往。在肢体的活动中宣泄掉精神上的压力,越来越多的人用健身这种方式度过晚间的时光。久坐办公室的人们去一趟健身房,利用各种健身器械,舒活一下筋骨,还可以让自己保持美好的身材。

静吧———静吧是人们在寻求更折中的减压方式时应运而生的。人们可以在相对安静和谐的气氛中聊天、上网、看书,哪怕只是端着一杯咖啡发发呆。但环境绝对是———用一句俗话说:有格调的,例如爵士乐、Cappuccino的味道等等,总之各种时尚招牌式的点缀不能少,才能让人又放松又迷醉。

艺术充电———一种新的夜生活时尚在部分更积极进取的都市女性中开始蔓延,学舞蹈,学钢琴,学插花,学绘画……她们普遍认为,能够进行“艺术充电”是具有浪漫情怀而且温柔体贴的人,和这种女性相处会更加融洽和谐。“每次跳完舞后都有一种心灵上的完全放松和心境的彻底改变,”一位拉丁舞业余爱好者说,“无论舞姿是否迷人,无论动作是否到位,重要的是参与者自身的感觉。”

量贩式———相对通透的环境,完全隔离的单间,更现代的空气流行设备,超市自选式食品服务……现在唱卡拉OK的环境比以前好了百倍,从各方面让人感觉是在更健康地唱歌。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认定及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认定及处罚: 本行为的主体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的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自然人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全性、完整性,任何人破坏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就构成对自然人身体权的侵害。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作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殴打既是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也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当殴打致被侵害人的身体组织功能不能正常发挥的时候,就是侵害健康权;当殴打已经进行,但尚未造成上述后果的时候,就是侵害身体权。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以殴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如使用机械撞击、电击和放射性物质、激光等方式实施伤害。不论采用什么样的手段,都必须是以外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身体组织和器官,致使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坏。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猥亵行为认定及处罚本行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侵犯的对象是除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以外的自然人。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各种方法猥亵他人。猥亵,是指用扣摸、搂抱、舌舔、手淫等行为,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的淫秽行为。根据本条规定,被猥亵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既可以是对同性的猥亵,也可以是对异性的猥亵。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一、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而且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因此,在实务中,要综合各个具体情形来进行

电子烟对人体的危害及原理分析

电子烟的危害究竟有多大。 电子烟的主要成分是尼古丁,而烟草除了尼古丁,焦油里还有很多种有害物质,特别是多种 致癌物。从这点看,的确可以说电子烟的危害比烟草小很多。但是电子烟的成分也有它的特 殊之处。烟草里的尼古丁含量基本是固定的,而电子烟不是,尼古丁含量高低可以随意改变。事实上,电子烟往往把尼古丁含量高、吸了过瘾作为产品亮点。例如有一个很流行的品牌的 电子烟声称其尼古丁含量每毫升高达59毫克,一份电子烟的体积只有0.7毫升,却相当于20包香烟中尼古丁的含量。尼古丁不仅让人上瘾,而且对身体也有危害,含量越高,危害也越大。电子烟除了尼古丁,还含有丙二醇、甘油作为溶剂,以及各种香精。有的研究发现里面 有60-70种化学成分,也有的研究发现里面有113种化学成分。在电子烟汽化之后,还会生 成更多的化学物质。这些成分中有的已知有毒性,有的则是致癌物。所以,电子烟对人体是 有危害的。这种危害究竟有多大,目前还不清楚,因为电子烟还是个新产品,还没法知道它 对人体的长期危害。电子烟在很多国家都是禁止使用的,因为电子烟主要是依托电子杆把烟 弹内的液态尼古丁转变成烟雾气,从而让使用者在吸时有一种类似吸烟的感觉,很多研究表 明电子烟使用后依旧可以产生肺部炎症,导致咳嗽等不适。 有人会说,电子烟虽然对人体有危害,但是比烟草的危害要小,如果烟民能够戒烟改抽 电子烟,也是好事。这是推销电子烟的人,尼古丁替代疗法可以帮助戒烟,电子烟主要成分 是尼古丁,似乎也可以像尼古丁替代疗法那样帮助戒烟。这个道理听上去似乎不错,但是研 究的结果令人失望,电子烟不是尼古丁替代疗法,它不仅不能帮助戒烟,反而会妨碍戒烟。 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的研究人员曾经在2016年分析了38项临床试验的结果,发现那些用电 子烟帮助戒烟的人,他们戒烟成功的可能性比没有用电子烟的人反而低了28%。2018年美国 佐治亚州立大学研究人员得出了更糟糕的结论,他们在分析了2015–2016年间美国1284名吸烟者戒烟的结果发现,使用电子烟的人戒烟的成功率只有9.4%,而没用电子烟的人戒烟的成 功率反而高达18.9%,也就是说,不用电子烟戒烟的成功可能性是用电子烟戒烟的两倍。 何况很多人吸电子烟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戒烟,而是作为抽烟的补充,例如在那些禁止抽 烟的场合才改吸电子烟。电子烟的厂商、推销商肯定是不希望人们真的戒烟戒到连电子烟都 不吸的,否则它们的市场就会越来越小。电子烟厂商、推销商最想要的是青少年市场。别看 罗永浩假惺惺地声明“未成年人严禁购买或使用电子烟”,实际上青少年才是电子烟最重要的 销售对象。电子烟新潮的外型、听上去很酷的多种口味、隐秘的吸入方式,都是为了吸引青 少年推出的,让他们在家里、教室里吸电子烟都不会被家长、老师发觉。因此电子烟在青少 年当中变得越来越流行。2011年美国高中生吸过电子烟的人数不到2%,而到了2015年,这 个比例一下子上升到16%。吸电子烟不仅本身对青少年的身心就有危害,而且会刺激青少年 去吸烟。吸电子烟的青少年,尝试吸烟的可能性是没吸过电子烟的青少年的四倍。

故意殴打他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殴打他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于殴打他人的行为,能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要看是否满足了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条件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殴打他人的行为肯定是属于故意伤害。而要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则在造成受害人伤害程度上,要求至少是造成了轻伤损害,当然实际有可能打成重伤,甚至死亡。 一、故意殴打他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而殴打他人算不算故意伤害罪,这要看对方的伤情程度如何,一般伤情为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至于。是否构成故意

伤害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 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与构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

烟草对人类的危害

烟草对人类的危害. 一、烟草烟雾的有害成份 在烟草的燃烧过程中,可以产生4000多种已知的化学物质,其中有69种致癌或促癌物质。烟草的主要有害物质有: 尼古丁:又称烟碱,是高度成瘾性物质,其成瘾性仅次于海洛因。尼古丁可作用于吸烟者的大脑,使吸烟者对烟草产生依赖性,是导致烟草成瘾的主要成份。尼古丁还可引起血管收缩,血压升高,心跳加快,引起冠状动脉痉挛,血管内膜受损,诱发心绞痛和心肌梗死。 烟焦油:俗称“烟油子”,每支卷烟5-15毫克不等,内含多种致癌

物和促癌物。它可黏附在气管、肺泡的粘膜上,影响其功能,长期可以致癌,是引起肺癌和喉癌的主要原因。焦油还是吸烟者牙齿和手指发黄的原因。最新研究表明,所谓“低焦油含量”的卷烟并不安全,不会因为改吸这类卷烟而降低烟草导致的疾病风险。 其他包括:一氧化碳、多种有毒化合物(如苯丙芘、甲醛、氰化钾、丙烯、醛等)、放射性物质和多种有害金属(镉、汞、铅、砷、镍等)。二、吸烟导致的主要疾病 全球范围内已有大量流行病学研究证实,吸烟和被动吸烟是导致多种疾病的危险因素,目前已成为全球前8位死因(缺血性心脏病、脑血管疾病、下呼吸道感染、COPD、HIV/AIDS、腹泻、结核、气管/支 气管肺癌)中除了HIV/AIDS和腹泻外,其它六种疾病的主要危险因素。烟草几乎可以损害人体的所有器官,吸烟导致的主要疾病有: 以上的肺癌因吸烟引起,吸烟者肺癌90%肺癌及多种恶性肿瘤: 发病率是不吸烟者的18倍。吸烟还可引起口腔癌、喉癌、食管癌、 胃癌、胰腺癌、膀胱癌、肾癌、肝癌、白血病,以及女性宫颈癌、乳腺癌等。 慢性阻塞性肺病:烟雾中的烟焦油和其它有害物质长期刺激呼吸道,使吸烟者极易患慢性支气管炎、哮喘、肺气肿,最后导致慢性阻塞性肺病、肺心病。吸烟者中患慢性阻塞性肺病的比率比不吸烟者多3~ 5倍。吸烟量愈大、吸烟时间愈长、吸烟时烟草烟雾吸入气道愈深、开始吸烟的年龄愈早患慢性阻塞性肺病的危险性愈大。 心血管病:烟草中的焦油、一氧化碳、尼古丁等多种有毒物质,可

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应如何量刑

被告人洪志宁,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1994年9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月24日被逮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洪志宁犯故意伤害罪,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洪志宁与曾银好均在福建省厦门市轮渡海滨公园内经营茶摊,二人因争地界曾发生过矛盾。2004年7月18日17时许,与洪志宁同居的女友刘海霞酒后故意将曾银好茶摊上的茶壶摔破,并为此与曾银好同居女友方凤萍发生争执。正在曾银好茶摊上喝茶的陈拉狮(男,48岁)上前劝阻,刘海霞认为陈拉狮有意偏袒方凤萍,遂辱骂陈拉狮,并与陈扭打起来。洪志宁闻讯赶到现场,挥拳连击陈拉狮的胸部和头部,陈拉狮被打后追撵洪志宁,追出二三步后倒地死亡。洪志宁逃离现场,后到水上派出所轮渡执勤点打探消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鉴定,陈拉狮系在原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志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洪志宁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洪志宁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且考虑被害人原先患有冠心病及心肌梗死的病史,其死亡原因属多因一果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志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宜判后,被告人洪志宁不服,上诉提出,其只是一般的殴打行为,原判定罪不准;被害人死亡与其只打二三拳没有关系,不应负刑事责任,请求二审给予公正裁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志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洪志宁关于原判对其定罪量刑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首先,被告人拳击行为发生在被害人与其女友刘海霞争执扭打中,洪志宁对被害人头部、胸部分别连击数拳,其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客观上连击数拳,是被害人死亡的因素之一,因此,对被告人应当按照其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以故意伤害定罪。虽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观意愿,但这恰好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故原判定罪准确,洪志宁关于定罪不准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次,被告人拳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对被害人胸部拳击数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其拳击的危害性为,与被害人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介入“诱发冠心病发作”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害人身患冠心病被告人事先并不知情,是一偶然因素,其先前拳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属偶然因果关系,这是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洪志宁关于对被害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洪志宁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原判对洪志

吸烟对人体的危害实验报告

吸烟对人体的危害 卢龙县中学王佳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吸烟好象成为了一种身份的象征。在我身边的很多同学也都渐渐开始“吞云吐雾”,不知吸烟对自己身体的危害有多大,而且还令身边的人被迫吸着“二手烟”。无意中的一次上网,发现吸烟竟有如此大的危害,在震惊的同时,我迫切的想通过自己的实践来了解这一切。于是我在班里发出号召,同学们很快积极响应起来。 烟草的烟雾中至少含有三种危险的化学物质:焦油,尼古丁和一氧化碳。焦油是由好几种物质混合成的物质,在肺中会浓缩成一种粘性物质。尼古丁是一种会使人成瘾的药物,由肺部吸收,主要是对神经系统发生作用。一氧化碳能减低红血球将氧输送到全身去能力。二氧化碳主要影响环境,“造成温室效应”。 一个每天吸15到20支香烟的人,其易患肺癌,口腔癌或喉癌致死的机率,要比不吸烟的人大14倍;其易患食道癌致死的机纺比不吸烟的人大4倍;死于膀胱癌的机率要大两倍;死于心脏病的机率也要大两倍。吸香烟是导致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的主要原因,而慢性肺部疾病本身,也增加了得肺炎及心脏病的危险,并且吸烟也增加了高血压的危险。 吸烟能够对口腔及喉部造成危害,烟的烟雾(特别是其中所含的焦油)是致癌物质————就是说,它能在它所接触到的组织中产生癌,因此,吸烟者呼吸道的任何部位(包括口腔和咽喉)都有发生癌

的可能。同时吸烟也能对空气污染造成更大的危害,吸烟所散发的烟雾,可分为“主流烟雾” 2000毫升烟雾,其中支流烟雾所含烟草燃烧成分比主流烟雾更多。支流烟雾一氧化碳含量是主流烟雾的5倍,焦油和烟碱是3倍,苯丙蓖是4倍,氨是46倍,亚硝胺是50倍。在通风不良而吸烟者又较多的地方,每一亳升烟雾里含有50亿个烟尘颗料,是平常空气中所含尘埃微粒的5万倍;一氧化碳的浓度超过工业允许阈值的840倍。大量的一氧化碳存在使人精神疲惫,劳动效率降低,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上升到中等中毒程度。 我通过一下实验证明吸烟对人类造成的危害: 实验一、模拟吸烟者的肺 实验器材:一个大的废弃饮料瓶模仿人肺轮廓(瓶底剪掉一个口),一团纱布模仿肺泡,在瓶口出连接一根橡皮管模仿人的气管,在橡皮管另一口接一支抽气筒模仿人吸烟者吸入烟雾的动作,在瓶底处放香烟。 实验方法:用火机点燃香烟,同时用抽气筒进行抽气,进行拍摄,观察现象 抽气三分钟,熄灭香烟观察现象,发现纱布被薰黄。 实验结论:通过类比得出结论,长期吸烟者的肺会受到熏蚀 实验说明:纱布与人体的肺相差甚远,吸烟者的肺也不是吸一次就如本次实验现象所示,我们使用20支香烟同时燃烧,目的是放大试验

特殊伤害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人的健康权是人存在于世的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权利,当其受到严重侵犯时,就成为我国刑法上的客体。我国刑法把伤害的范围限定为身体组织的破坏(如截断他人一根手指,割掉一只耳朵)和人体器官机能的丧失(如使肢体瘫痪,神精机能失常,听力或视力的减弱或丧失)。因此,损坏假肢、假牙等非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强行剔除毛发、剪掉指甲谈不上对人体组织的破坏,也谈不上对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亦不能成立本罪,构成其它犯罪的(如侮辱罪),可按他罪处理。故意伤害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性犯罪,但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利用特殊方法伤害他人身体权、健康权的案例,对于这些案例如何处理,理论界尚存在分歧,笔者就几种特殊方法伤害行为的认定进行了探讨,以图有利于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 1、利用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的认定 利用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能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值得研究。行为人实施这类行为虽然不追求有形的肉体伤害,但追求的确是无形的精神伤害,而这类精神伤害有时候可以达到比肉体伤害更严重的后果。我们知道,人体的各个器官的正常机能活动是在中枢神经系统的调节下进行的,神经受到伤害会直接引起身体器官、组织的病变。如外伤性颅脑损伤导致精神分裂症、躯体运动感觉丧失等,可以构成伤害行为。在生理健康受到伤害的同时心里健康也会受到不同程度伤害即"精神伤害",并且这种伤害是潜在的、漫长的,最终会表现出机体器官组织的功能障碍。人体的神经和人体各个器官的机能活动密不可分,二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不存在孰重孰轻的问题。因此,利用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伤害的,也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是,如果这种行为并未给被害人造成任何精神上的伤害,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设立恐吓罪,从罪行法定原则出发,不能认定为犯罪。 2、以故意传染性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方法伤害他人的行为的定性 故意传染性病及其他疾病,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有时不仅危害到具体特定的被害人,甚至危害公共安全。我国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构成传染性病罪,至于传播麻风病等其他疾病的行为,未作任何规定。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出于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实施了传播性病或者其他疾病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2)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有明确的认识;(3)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而实施。因而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其所传播的性病或者其他疾病不具有高传播率的特征,且能够治愈或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致人死亡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反之,如果行为人故意传播的是鼠疫、添花等具有高传播率特征的疾病,或者行为人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则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特定的人故意传播的是艾滋病等目前人类难以治愈的疾病,且行为人明知故犯,则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盗取他人体内活体器官或人体血液的行为的定性 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利用医学的方法和器具,利用自身医护人员的特殊身份和技术,在不被受害人知晓的情况下,盗取其血液或器官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而不是诈骗行为,也不是盗窃行为。其所持的理由是:人的血液和器官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们具有经济价值,具有商品的属性,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它们也是人体的组成部分,是人体健康和存活的条件。未经受害人本人同意而偷偷摘取,是对他人身体健康的严重侵害,是一种十分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 笔者认为,上述结论是正确的。因为人体的器官或血液在与人体脱离之前,并不具有商品的属性,它们只属于维持身体健康和存活的条件,商品或财物并不能与作为人体组成部分

最新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最新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最新故意伤害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198?12?10) 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12?31法释〔1997〕11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烟草对人体的危害2013

吸烟对身体的危害 现在有很多吸烟的人,大家也都知道吸烟有害身体健康,但是吸烟对身体到底有哪些危害你知道吗?如果你了解到吸烟对身体的危害还会吸烟吗?下面就在经验里面的大家分享一下吸烟对身体的一些危害。 一、吸烟导致血栓,引发各种心脏病 吸入香烟中的一氧化碳会降低血液吸收氧气的能力。尼古丁能使心跳加快,血压升高,心脏的承受能力减弱,心肌缺氧引起冠状动脉梗塞,心脏局部缺血(或心胶痛)促使动脉粥样化累积,许多心脏疾病开始发生。 在30和49岁之间,吸烟者心脏发病的机率极高,是不吸烟者的五倍。戒烟者发现一年后他们心脏发病的机率下降一半。 二、吸烟对脑部的损害 吸烟会引致多种脑部疾病,会减低循环脑部之氧气及血液,引致脑部血管出血及闭塞,而导致麻痹、智力衰退及中风。中风原因是吸烟导致脑部血管痉挛,使血液比较容易凝结。吸烟者中风机率较非吸烟人士高出两倍。 三、吸烟对口腔的损害 吸烟可导致口腔癌和喉癌。香烟中的焦油及烟雾的热量会使唾液腺发炎,味蕾受损,口味和嗅觉能力大大减弱。接下来,就很容易导致口腔癌,大约2/3的患者在发现口腔癌后仍可艰难地活下去。同时,烟气可使咽喉中的温度从37℃增加到42℃,引起里面的粘膜微度烧伤而产生慢性热创伤,最终则导致喉癌。 四、吸烟对肺部的损害 吸烟能引致支气管上皮细胞的纤毛变短和不规则及其和运动发生障碍,降低局部性抵抗力,容易受到感染。吸烟会引致肺癌。90%的总死亡率是由吸烟所导致。初期病徵不会被察觉,直至癌性细胞漫延至血管及其他器官。吸烟亦会引致肺气肿,肺部支气管内积聚之有毒物质,会阻碍人体吸入之空气正常呼出,令肺部细胞膨胀或爆裂,导致患病者呼吸困难。 五、吸烟对胃部的损害 患有肠胃性疾病者,吸烟足以使肠胃病更恶化。患有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者,溃疡处的愈合会减慢,甚至演变为慢性病。吸烟能刺激神经系统,加速唾液及胃液的分泌,使胃肠时常出现紧张状态,导致吸烟者食欲

故意伤害他人后误认为其死亡抛尸行为的定性 陈丹丹 宋蕾

故意伤害他人后误认为其死亡抛尸行为的定性陈丹丹宋蕾 【案情】 2019年5月3日晚,被告人杨康师约被害人张某以及本单位职工张鑫、张高雨(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河南省武陟县未来假日酒店职工宿舍209房间饮酒,后张某等人相继回 到各自房间。5月4日0时许,杨康师因对张某不满将其叫至209房间,伙同张鑫对其实 施殴打,杨康师持刀向张某左大腿捅刺一刀。张某受伤后晕倒,杨康师误认为其已死亡, 遂伙同张鑫、张高雨将张某抬至酒店西边的机井旁,欲将张某投入井内“毁尸灭迹”,在 将张某双腿塞入井口时,张某向杨康师求饶,三人将张某弃于井边逃离。经鉴定,被害人 张某左大腿刀刺伤致失血性休克(中度),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被害人张某受伤后入住武陟县人民医院治疗,杨康师及其女友崔某经郭利军协商赔偿 事宜,后因协商未果杨康师于2019年5月10日向武陟县公安局投案。张某得到杨康师赔 偿款1万元。 【分歧】 本案中就被告人杨康师的行为形成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杨康师主观上前期 是伤害的故意,对张某进行殴打,并持刀捅伤,在误认为张某死亡后积极的进行抛尸,且 抛尸地点是偏僻的水井,即转换为杀人的故意。因此,杨康师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杨康师前期的伤害行为与后期抛尸的行为是两个行为,应数罪并罚。杨康师后期抛尸的行为,主观上对张某死亡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即存在故意,应为故意杀 人未遂,因此,杨康师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第三种 意见认为,杨康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采用第三种意见,即杨康师故意伤害张某的身体,致张某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 伤害罪。 【评析】 1.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及量刑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刑法第 十七条第二款中特别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指 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该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即侵犯自然人保持自己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 人身体的行为,且造成了他人轻伤以上结果的。

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

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 原公诉机关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红田,又名刘二毛,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于五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五河县朱顶镇梁巷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红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04)五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红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学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红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认定,2004年8月30日中午,被告人刘红田与朱志兵(在逃)、贺士金、张运柱四人开四轮机到朱志祥的重晶石矿上帮朱志祥拉设备,矿上四川籍工人甘中明等人以矿主朱志祥欠他们工资为由不让刘红田等人拉设备,为此,刘红田、朱志兵与甘中明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刘红田伙同朱志兵对甘中明拳打脚踢,致甘中明外伤性脾破裂被摘除。经五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甘中明的损伤属重伤。 五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红田无视国法,因琐事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及认罪态度好的意见,因同案人未归案,无法分清主从犯,且证人证言证实二人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亦不宜分主从犯,被告人刘红田始终不承认殴打了甘中明,故此意见不予采信。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红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上诉人刘红田以原判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市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发表了原判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建议法庭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上诉人刘红田的供述证实,其上去拽甘中明时二人都摔倒了。 2、被害人甘中明的陈述证实,其倒地时有二个人用脚踢自己。 3、证人朱志祥、张运良、贺士金、张运柱、江永志、陈善刚、李锡良、何梅林的证言证实,上诉人刘红田伙同朱志兵拳打脚踢甘中明的事实经过。 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甘中明外伤性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其损伤已构成重伤。 5、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绘制的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及周围情况。 6、被害人病历证实被害人受伤住院治疗情况。 7、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刘红田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互相印证,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原判已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上诉人刘红田上诉提出:原判量刑畸重。经查,上诉人刘红田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并致人重伤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予以证实,且有多名证人证言证实二人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原判根据上诉人刘红田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刘红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红田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红田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市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的出庭意见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身伤害案例

第章正当防卫、制止侵害人身安全 教学目的: 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各种伤害,保障人身安全。教学重点: 如何防范人身伤害及遭遇故意伤害时的处置措施,对正当防卫的理解。 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 课时时间:4课时 一、人身伤害事故概念(略) 1、种类介绍(略) (1)事故原因划分:责任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 (2)事故场合划分: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体育运动中人身伤害事故、实验实习中人身伤害事故 [责任事故、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案例] 2010年5月9日上午,陕西渭南师范学院在举行建校50周年庆典活动时,放置在场内的氢气球突然发生爆燃,导致现场12人受伤。 9日上午,这所学校校友、在校师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2万余人参加了校庆活动。10时左右,当活动正在进行时,放置在主席台右侧和左侧草坪上的气球先后升腾起一团大火发生爆燃,导致附近10余位学生和群众被烧伤。据目击者介绍,可能是因为装氢气球的袋子口太小,在放飞的过程中气球受到比较强烈的挤压后发生了爆燃。 【案例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混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也属于群体性活动人身伤害事故。本案中学校本身是活动的组织者,同时也承担部分的组织责任。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装氢气球的袋子口太小,在放飞的过程中气球受到比较强烈的挤压后发生了爆燃的情况。另一方面,作为提供氢气球的商家,应有按学校要求提供合格的氢气球的职责。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商家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学生家长可以作为原告或者原告的代理人出席法庭,将商家和学校列为共同被告。 [意外事故案例] ——校外租房,大学生情侣煤气中毒一死一伤 2008年1月 5日晚,一男一女两名大学生在桂林市金鸡路一间“日租房”旅馆内留宿,次日房东发现两人出现异样,其中男子已经死亡,女子经过抢救才脱离危险,医生确认其为一氧化碳中毒。 此“日租房”房东介绍,这对男女是 1月 3日晚入住的, 5日晚上 8时多两人回到房间,就再也没有出来。“他们两人本该在 6号中午 12点退房,但直到当天下午 2点,两人仍没有出房间,我就觉得奇怪了。”房东马上到房间门口敲门,里面仍然一片沉寂。随后,房东拿来钥匙打开房门,看到男子趴在床上,身体发凉,已经停止呼吸,地上有一团呕吐物。女子虽然意识清醒,身体却动弹不得。房东见状,立即拨打了

尼古丁对人身体的伤害

问题:尼古丁对人体有多少危害? 最合适答案:尼古丁是一种难闻、味苦、无色透明的油质液体,挥发性强,在空气中极易氧化成暗灰色,能迅速溶于水及酒精中,通过口鼻支气管粘膜非常容易被机体吸收。粘在皮肤表面的尼古丁亦可被吸收渗入体内。一支香烟所含的尼古丁可毒死一只小白鼠,20支香烟中的尼古丁可毒死一头牛。 人的致死量是50~70毫克,相当于20~25支香烟的尼古丁的含量。如果将一支雪茄烟或三支香烟的尼古丁注入人的静脉内3~5分钟即可死亡。烟草不但对高等动物有害,对低等动物也有害,因此也是农业杀虫剂的主要成份。所以说:“毒蛇不咬烟鬼,因为它们闻到吸烟所挥发出来的苦臭味,就避而高飞远走。同样道理被动吸烟者对烟臭味也有不舒适的感觉。 吸烟引起急性中毒死亡者,我国已早有发生,吸烟多了就醉倒在地,口吐黄水而死亡。为此崇祯皇帝曾下令禁烟。在国外也有报导:苏联有一位青年第一次吸烟,吸一支大雪茄烟后死去。英国一个长时间吸烟的40岁的健康男子,因从事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一夜吸了14支雪茄和40支香烟,早晨起来感到难受,经大夫抢救无效死去。法国在一个俱乐部举行一次吸烟比赛,优胜者在他吸了60支纸烟,未来得及领奖即死去,其它参加比赛者都因生命垂危,到医院抢救。 那么为何有些人吸烟量有些大并不中毒呢?每日吸卷烟一盒(20支)以上的人非常多,其中尼古丁含量大大超过人的致死量,但急性中毒死亡者却非常少,原因是烟草中的部分尼古丁被烟雾中的毒物甲醛中和了,且大多数不是连续吸烟,这些尼古丁是间断缓慢进入人体的。此外纸烟点燃后50%的尼古丁随烟雾扩散到空气中,5%随烟头被扔掉,25%被燃烧破坏,只有20%被机体吸收。而尼古丁在体内非常快被解毒随尿排出。再加上长时间吸烟者,体内对尼古丁产生耐受性,瘾癖性,而使人嗜烟如命。 尼古丁是一种难闻、味苦、无色透明的油质液体,挥发性强,在空气中极易氧化成暗灰色,能迅速溶于水及酒精中,通过口鼻支气管粘膜很容易被机体吸收。粘在皮肤表面的尼古丁亦可被吸收渗入体内。当尼古丁进入人体后,会产生许多作用:如四肢末梢尼古丁血管收缩、心跳加快、血压上升、呼吸变快、精神状况改变(如变得情绪稳定或精神兴奋),并促进血小板凝集,为造成心脏血管阻塞、高血压、中风等心脏血管性疾病的主要帮凶。 一支香烟所含的尼古丁可毒死一只小白鼠,20支香烟中的尼古丁可毒死一头牛。人的致死量是50~70毫克,相当于20~25支香烟的尼古丁的含量。如果将一支雪茄烟或三支香烟的尼古丁注入人的静脉内3~5分钟即可死亡。烟草不但对高等动物有害,对低等动物也有害,因此也是农业杀虫剂的主要成份。所以说:“毒蛇不咬烟鬼,”因为它们闻到吸烟所挥发出来的苦臭味,就避而高飞远走。同样道理被动吸烟者对烟臭味也有不适的感觉。 吸烟引起急性中毒死亡者,我国已早有发生,吸烟多了就醉倒在地,口吐黄水而死亡。为此崇祯皇帝曾下令禁烟。在国外也有报导:苏联有一名青年第一次吸烟,吸一支大雪茄烟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序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36号《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吸烟对人体会造成什么危害

吸烟对人体会造成什么危害 吸烟对人体会造成什么危害经常吸烟的人,容易患肺癌,因为烟草中含有很多的致癌物质,我们在吸烟的生活,通常会产生很多的烟雾,这些烟雾会进入到我们的肺部,口腔,烟草中的致癌物质会随着烟雾一起进入到我们的口腔黏膜,肺部,导致我们的口腔和肺部出现癌变的现象。 经常吸烟的人,还容易患冠心病,因为烟草中的尼古丁会引起冠状动脉痉挛,导致冠状动脉供血不足,引起心脏缺血,所以经常吸烟的人容易患冠心病。并且经常吸烟的人还会导致血栓的形成,脱落的血栓会堵塞我们身体的重要器官,有时甚至危及我们的生命安全。 长期吸烟的人患胰腺癌的发生率会增高,因为烟草中含有很多对我们人体有害的物质,在长期吸烟后,很多人很年轻就患上了胰腺癌,患上胰腺癌后,会出现黄疸等其他的一些症状。如果胰腺癌发现得早,通过手术可以延长寿命。如果发现不及时,就没有回天之力了。 长期吸烟的人,还容易患上膀胱癌,因为烟草中含有很多的致癌物质,这些致癌物质在被我们人体吸收后,会从尿中排除,在排除的过程中,这些致癌物质会引起膀胱的癌变,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避免吸烟。 家里有吸烟的人,在吞云吐雾的过程中,不仅会对自身造成

伤害,而且还会对家人和孩子造成伤害,在孩子吸收烟雾后,会影响智力的发育,而对于吸烟者本人来说,吸烟可以引起供血障碍,引起大脑出现供血不足的现象,长期吸烟还可以引起痴呆的发生。 怀孕的人在吸入烟雾后,除了对孕妇自身造成伤害外,还会对胎儿的生长发育造成一定的影响,有可能会引起胎儿生长发育迟缓,并且还有可能会导致早产的发生。 吸烟对心脑血管的危害有哪些第一,血压升高。 烟中含有大量的尼古丁,这些有毒物质会导致身体肾上腺素和甲状腺素的分泌增多,可使心跳加快、血压升高,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加速动脉硬化。 吸烟者会因为血管收缩或痉挛,血流阻力增大,导致血管壁的损伤,使血小板释放和聚集,血液粘度增加,加速心、脑、肾等全身器官动脉粥样硬化,还能够降低脂蛋白,促使血栓形成,增加冠脉堵塞的危险,会促使冠状动脉痉挛。 第三,诱发猝死。 吸烟还会诱发猝死,即使一些粥样硬化程度较轻的人,也可能导致心肌梗塞病发,甚至死亡,还会增加周围血管病和脑卒中的发病危险,冠心病患者因吸烟发生猝死的最主要原因是烟草中的有毒物质引发了心室颤动。 第四,脑损伤。 香烟中的一氧化碳会造成血管壁内皮细胞缺氧,促成动脉硬化。烟中的尼古丁还可使高密度脂蛋白减少,低密度脂蛋白增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