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法律重要考点 第一章 国际商务法律概述

国际商务法律重要考点  第一章  国际商务法律概述
国际商务法律重要考点  第一章  国际商务法律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务法律概述

在西方经济法学界,一般把反垄断法作为资本主义经济法的核心,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应是最早的经济法。P3

我国当前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而构成的。P5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P6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经济行为;物是可以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质;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科学技术成果是人们智力劳动所创造的非物质财富。P6

涉外经济法基本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原则;尊重国家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P11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法律的最主要、最高的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P11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P12

我国司法制度是伴随人民政权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在司法机关中,

人民法院从革命根据地建立人民政权时起就建立了,而且组织体系在民主革命时期就较完整。P13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P16

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分为属于同一实体法规的国际条约和属于冲突规则的国际条约。P18

国际经济法是属于国际公法,而国际商法则主要是国际私法。P19

国际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是开展国际商务活动的基础,也是国际商务法律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商务合作和共同发展原则;

尊重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P20---21

大陆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法国、德国,还有瑞士、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以后又扩展到整个拉丁美洲、非洲大部分、近东各国、日本和印度尼西亚。P23

由于历史原因,美国路易斯安州、加拿大魁北克省以及联合国的苏格兰属大陆法系。P24

公法: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私法又可分为民法和商法。P24

判例:在大陆国家,判例只是对成文法的解释,它的影响是有限的。在这点上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正好相反。大陆法国家认为判例只有在立法者为法正确的框框之内活动。P25

司法组织的等级:最低一级为诉讼法院,受理第一审诉讼案;第二级为上诉法院,数量较第一审法院少;第三级为最高法院。P25

普通法系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波和香港等,由于人们惯以英国、美国为普通法系的代表,估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P25

普通法的渊源:

判例法,是普通法最重要渊源;

成文法,在普通法中,成文法的作用远不及大陆法,它仅是对判断法的补充或修正。美国有两种成文法,即联邦成文法和洲成文法;

习惯。P26—28

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随着各国政治、经济上的交往不断增多,各国的法律相互影响日益严重。判例法在大陆法系仲的地位不断提高,而成文法再普通法中的地位也日趋重要。两大法系有越走越近的趋势。P30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司法的主要特点以及类推裁判、无讼是求、以法治吏等的特征。其形成主要受到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体系结构、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成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以“德”、“礼”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 影响。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思想强调了君臣共同守法以及执法严明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预防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改造。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也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观。特别值得提出的就是“特权原则”的应用,统治者制定出了一系列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的刑罚原则。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夫之刑,不著刑书”等等,这种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广泛存在。一方面助长了社会上层权力拥有者对法的蔑视心理,另一方面也使普通大众产生了对法律公正实施的不信任和对权利 拥有者的仇视心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内容方面来看有“民刑不分,重刑轻民”和“礼法结合、重礼轻法”的特点;从司法制度方面来看主要是“行政监理司法”。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为刑法,同时也针对民事法律做了相关规定,而对于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施以刑罚。夏、商时期,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开始出现。在夏朝时,统治者规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和刑种。到了商朝,在夏朝法律的基础上对最基本的有关所有权、婚姻、以及继承的民事法律制度做了简单的规定。同时,民事法律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例如婚姻制度中规定了“六礼”以及“七出”、“三不去”。 春秋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使得古代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而这一时期也进行了大量的法制改革,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新罪名和新刑种,如岁刑、迁放之刑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技术不断提高。刑事法律方面规定了重罪十条,并且出现了“八议”和“官当”的特权原则。 隋、唐朝是中国传统法制的定型阶段。隋朝确立了刑部,并且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创十恶制度。《唐律疏议》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法律与道德的相结合。民事法律方面,唐朝统治者对于财产权、婚姻等在前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化的规范;在刑事法律方面,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并且设立了“加役流”的罪名,用以惩罚流刑以上而死刑以下的犯罪。。

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篇一: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的基础何在? 2.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 主要内容。 3. 简述传统中国的法律走的是从氏族到宗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 4.简述西方法律文化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法。 5. 为什么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可谓一种以刑法化为其基本特色的公 法文化? 6.简述德治为中国传统法的根本精神。 7. 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比较的角度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的特点。 8.从价值取向比较的角度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9.试论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特点及现代调解制度的作用。 10.为什么说调解在当代中国依然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11.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简述调解在当代中国依然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 方式。 12.从国际公法与私法的角度谈南海问题。 13.从国际公法与私法及历史文化的角度谈南海问题。 【篇二: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①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自汉武帝“罢黜 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 法制的强烈影 响。中国封建法律与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涂有神灵色 彩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起过维护封建统治的特殊作用。 但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在中国封建 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中世纪西方国家那种宗教法规,儒家的纲常名 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 ②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封建法律不 仅以法律 的强制力,确认父权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意义 [摘要] 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了许多宝贵的法律文化资源。中国在当前学习西方法律的浪潮中,有必要借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西方法律制度在中国的传播和有效实施培育适合的土壤,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 法律文化法治本土资源 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人类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及其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对法律所持有的思想观念、感情模式及行为模式的总和。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形成,需要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不断继承和发展自己的本土法律文化,同时借鉴和吸收外来法律文化,并对二者进行适当的本土化整合,进而形成有自己特色的、符合本土国情的法律文化。中国具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我们的祖先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为我们创造了丰富的法律文化,这些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文化所蕴涵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一方面具有强烈的历史性、遗传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活性、变异性,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今天的中国人,为我们开创新文化提供历史的根据和现

实的基础。虽然其中的许多法律思想为今天的人们所摒弃,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找到一些具有现代意义的甚至是现代社会所缺乏的而又是必需的法律文化,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所具有的现代意义。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点 (一)工具主义色彩浓重 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一直把法律看成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法即刑”的思想是促成这种法律观念形成的重要因素。古代的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因为他们对官府有一种恐惧的心态,从而就不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时的社会从整体来看,“无讼”成了一种最佳的社会形态,“无讼即德”也成为当时的一种普遍的法律观念。由此导致了中国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 (二)“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导向 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因而儒家思想中的一些基本精神在法律领域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倡导“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为后世的德治开创了典范。自汉武帝时期之后,儒家思想大一统,董仲舒倡导“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中国社会从此处于“礼”的统治之下。统治者用“礼”“德”来统治万民,“出礼则入

第一章__翻译概述_练习答案

第一章翻译概述练习答案 1. Translate the following sentences into Chinese (1)The man who waters his grass after a good rain is carrying coals to Newcastle. 刚下一场及时雨,那人却又为草坪浇水,真是把煤运到纽卡斯尔,多此一举。 (纽卡斯尔:英国煤都。) (2)Nancy Reagan, and not George Gallup, may well have the final say. 拥有最后发言权的,并非乔治·盖洛普民意测验,而是南希·里根。 (3)The United States is often depicted as a nation that has been devouring the world's mineral resources.人们常把美国说成是一个挥霍世界矿物资源的国家。(devour原义为"吞食") (4)For generations coal and oil have been regarded as the chief energy sources used to transport men form place to place. 几十年来,煤和石油一直被认为是交通运输的重要能源。(transport…place概略化译出) (5)In the modern world salt has many uses beyond the dining table. 在现代世界上,盐除了供食用外,还有许多其他用途。(dining table原文为"饭桌") (6)Cyrus Vance has always been a clean-desk man, so it did not take him long to prepare to leave Washington. 万斯办事向来有条不紊,因此,他并没花大量的时间就作好了离开华盛顿的准备。 (7)What is known is that weight extremes in either direction are definitely unhealthy.众所周知,过度肥胖或消瘦肯定是不健康的。(字面意义为"体重的两个极端") (8)One reliable source said that major tax changes were being considered by the Treasury. 据可靠消息,财政部正在考虑对税收办法作重大改革。 (9)Bitterness fed on the man who had made the world laugh. 这位曾使全世界发出笑声的人自己却饱受辛酸。 (10)A second term would give the President more power than was safe for republican institution. 如果总统竟然连任,就会使总统权利太大而足以威胁共和制度的安全。 (11) A s to direct and indirect exporting, which approach is best depends on such factors as the company's size, its export volume, the number of foreign countries involved, the investment required to support the operation, the profit potential, the risk present, and the desires of the overseas buyers.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实际上是关于法律产生、发展以及运行机制的各种观念的总和。 首先,法律文化是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 态。…… 其次,法律文化作为客观存在物,表现为法律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它标志着人类实现有利于自身生存发展的特殊社会秩序的能力和对社会活动进行有目的的设计、控制、引导的水平。…… 第三,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主观的观念形态,是与宏观、综合、系统的研究方法紧密联系的。其主要特点是,把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思维视为统一的整体或过程来把握和分析的,其目的在于探讨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性 三纲、五常语出西汉董仲舒著《春秋繁露》,但其思想内容则源于先秦诸子之学,如孔子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说;韩非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为“天下之常道”。三纲五常连用始于宋代朱熹。 有治人无治法:是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况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他虽然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但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中,他仍然认为关键是“人”而不是“法”。理由是: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订的,仍然取决于“人”,即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因此他强调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把“人治”、“法治”之争提到了法理学的高度。 克己复礼为仁:儒家指约束自己,使每件事都归于“礼”为西周之礼。“克己复礼”是达到仁的境界的修养方法。出自《论语·颜渊》:“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孔子在早年的政治追求中,一直以恢复周礼为己任,并把克己复礼称之为仁。颜渊向孔子询问什么是仁以及如何才能做到仁,孔子做出了这种解释。因此,可以把克己复礼视为孔子早年对仁的定义。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照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者贵,疏者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尊亲属,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所谓“尊尊”,即尊其所尊,凡居高位的都是尊者,居其下者应尊其上。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必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臣民必须服从天子,不许违抗。 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比下庶人”,就是说礼是用来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的,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奴隶和平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由于周礼出自宗法,西周的统治者主要依靠宗法来维持其内部秩序,所以最重宗法,待别强调“亲亲”。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重“尊尊”,而是因为“亲亲”中的子弟孝顺父兄、小宗服从大宗即已包含“尊尊”。况且“长长”与"男女有别"都是从“亲亲”派生的。由于西周极重宗法,所以“不孝不友”被看成是“元恶大憝”,罪大恶极,要“刑兹无赦”。后来的儒家继承了这种思想,在其《孝经》中开宗明义第一章便提出“孝”乃“德之本”,“不孝”则是“大乱之道”,因而宣称:“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主要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是享受。平民和奴隶毫无权利,却必须承担礼所加给的各种义务。特别是奴隶,只是权利的客体,可以由奴隶主贵族任意宰割。周孝王时的《曶鼎铭》记载,五个奴隶的价格仅值“匹马束丝”。“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这种礼、刑的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西周的“等级划分”首先就表现在剥削者和劳动人民两大贵贱等级的区别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1 伴随着战争的洗礼,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华夏大地上开始出现了最初的国家和法,这个过程在时间上是相当缓慢而在程度上又是相当激烈的,国家和法可谓是血与火的产物。②以战争为手段而形成的国家,以压迫为方式的进行的统治,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的形态开始确立起来,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的就是各种法律的出现都是围绕着惩罚而定。总体上可以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早起启蒙阶段; 2.成文法及“法治”阶段的传统法律文化发展阶段; 3.法律儒家化的传统法律文化成熟阶段; 4.法典与案例结合的传统法律文化完备阶段; 5.近现代法制出现的传统法律转型阶段。 以上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整个发展过程。 1.启蒙阶段夏商周上古三代在中国历史上统称为青铜时代,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萌芽时期。青铜的出现和使用,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变化,标志着史前的结束,原始社会的终

结和奴隶社会的到来。而以征战为主要手段而融合成的国家揭示了中国古代国家与法的直接成因。由于社会共同体规模的扩大,财富和阶层分化的加速,导致了原来管理部族或氏族内部的原始习惯也就是“礼”已经不能满足当时的需要,为了确保“礼”的权威必须要与战时所形成的刑罚想结合成了“引刑入礼”。礼在当时起的作用是约束作用,也是一种规范准则,其强制性远远低于当时的刑,如果说当时的礼是法律性的话那是因为它得到了刑的支持而获得的。③那么所谓的“出于礼而入于刑”的思想已经确立出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开始萌芽。 2.发展阶段春秋、战国和秦朝是我国由奴隶社会转变为封建社会的重大历史时期,同样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要的发展时期,成文法、法典的编篡以及秦统一国家后所实施的“法治”方针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建立奠定了基础,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萌芽阶段进入了发展阶段打下了铺垫。 3.成熟阶段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时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高度发展时期,自汉朝开始,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入法律,到《唐律疏议》的指定颁布实现了礼教与法治的彻底融合,中国古代法治趋于成熟,中华法系就此形成。 4.完备阶段宋元明清时期,法律内容在隋唐法制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变化,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统治者的统治,加

法律法规概述

概述 一、法规内容 (一)行政法规 期货交易治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生效、2012年10月24日修改) (二)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1.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治理暂行方法 (证监会 07年8月1日施行) 2.期货交易所治理方法(证监会,2007年4月19日) 3.期货公司治理方法(证监会2007年4月9日) 4.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治理方法 (证监会、07年7月4日) 5.期货从业人员治理方法(证监会、2007年7月4日) 6.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治理规定(试行)

(证监会、2008年5月1日施行) 7.《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方法》 (证监会、2007年4月19日) 8.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治理方法 (证监会、2013年7月1日施行) 9.《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方法》(证监会、2007年4月20日) 10.期货市场客户开户治理规定 (证监会2009年9月1日施行、2012年2月2日修改)11.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证监会2010年2月5日、施行、2013年8月2日修改)12.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方法 (证监会2011年5月1日) 13.期货公司资产治理业务试点方法

(证监会2012年9月1日) (三)协会自律规则 1.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 (中期协、2008年4月30日) 2.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治理规则(修订)(中期协、2013年9月3日施行) (四)其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法 (中金所 2013年8月30日起实施) 6.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第一章应用翻译概论1

第一章应用翻译概论1.1应用翻译的性质和特点应用翻译(pragmatictranslation),又称实用翻译(practicaltranslation或appliedtranslation),是指一种实用性文本的翻译。方梦之先生曾明确指出:“法国翻译理论家JeanDelisle在她所著《翻译的阐释》一书中有pragmatictranslation 一说,作为翻译方法可译为‘语用翻译’;就翻译客体而言,则是‘实用翻译’。她对‘实用翻译’的定义是:以传达信息为根本目的,运用语用学的原则来翻译实用性文本。它特别区别于传达有较强情感意义和美学意义的文学翻译。”(方梦之[M],2003:前言)所以我们可以说,应用翻译是一种以传递信息为主要目的、又注重信息传递效果的实用型翻译,它的最大特点是实用性强,应用面广,其范围几乎涵盖当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大大不同于强调艺术审美与文学欣赏的文学翻译。就内容来看,它几乎囊括了除文学翻译以外的所有作品,“包括人们日常接触和实际应用的各类文字,涉及对外宣传、社会生活、生产领域、经营活动等方方面面”。而就文本体裁而言,它“包括政府文件、告示、科技论文、新闻报道、法律文书、商贸信函、产品说明书、使用手册、广告、技术文本、科普读物、旅游指南等各类文本”(方梦之[J),2003),甚至还包括各种通俗读物。从文体特征来看,“信息性、诱导性和匿名性是这类文本的主要特点”(ibid)。信息性是指突出传递真实世界的客观信息和现象,在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上,它往往重内容而轻形式,为突出信息传递的效果不惜改变原文形式;诱导性是指此类文本大多带有公共宣传晶(publicity)的性质,功能上突出译文效果和读者反应,注重译文的可读性与读者的接受和理解,意在唤起读者去体验去行动,因而往往出于现实的甚至功利的目的,在原文与译文的功能上,它更倾向于译文而不是原文;匿名性则是指这类文本大多缺少个性,大有“官样文章”、“安民告示”一类文本的特征,作者的身份往往处于一种“匿名”(anonymous)的地位。在原文与译文的关系上,一般不太顾及原文形式,大多按译文固有的格式和规范行文布局、选词用字,原文的作用仅仅只是“提供信息”(offerofinforma—tion),译者在提取原文信息时,一般不会考虑原作者是谁。从审美价值来看,应用翻译讲究“客观真实”而不是“艺术创造”,注重表达“言之有物”而不是“华而不实”,行文用字提倡“准确地道”和“通俗流畅”,遵循的是一种读者“喜闻乐见”而又能“雅俗共赏”的审美标准。它不像文学作品那样给人以艺术上的鉴赏品味甚至情感的陶冶和升华,不追求那种对文学形象的审美体验和共鸣,它偏重实用性和交际目的,功能上就像商品广告,带有十足的功利性色彩,目的就是要吸引读者,最大限度地获取推销商品的预期效果。,从翻译策略来看,应用翻译大多数文本的策略导向基本以“归化”为主流,以的语读者为中心(TLreader-centered),这是它大大不同于文学翻译的地方。应该说,文学创作“求异”的本质决定了文学翻译的目的就是彰显不同的艺术原创风格和异语文化色彩,提倡文化的多元发展,但应用翻译绝非亦然。它的文体特征决定了它的文本形式相对固定,大多有约定俗成的“通用文体规范”(generalstyleconventions--Nord,2001:55,62)。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的翻译目的不是“求异”,而是恰恰相反,尽最大可能地去“求同”,以尽量减少信息交流的障碍,有效实现译文预期达到,的功能和目的,因而翻译策略的主流“归化”多于“异化”。从总的趋势上看,汉、英语都有应用文体,各自的文本体裁似乎也无太大差异,都有科技说明文、政治议论文、经贸应用文、旅游描写文、广告宣传文等各种类似的体裁。但是,由于汉、英语言文化上的差异,各自文本的“语域”(regmter)、“风格”(genre)、“体式”(cenor)等规范(Nord,2001:52)却往往不尽一致。哪怕同是“呼唤型,,文本,各自的语篇组合和行文风格也会大相径庭(详见下文)o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要保证应用翻译的效果,翻译时应注重文本功能的传递和读者的理解,而不是斤斤于原文的字比句次之间,不然难以达到应用文体的翻译要求及其译文在的语环境中所要求汰到的功能和目的。1.2应用翻译的主流策略导向应用翻译体裁大多注重信息传递的效果和读者的反映,文本的“信息,,和“呼唤,,功能突出,实用性、规范性强,大多可归属于纽马克界定的“信息型”和“呼唤型”这两大类文本,如政治经济文件、科技商贸资料以及广告旅游、公共宣传一类的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孕育了中国渊源流传、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目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大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二.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 1.君主专制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 样本数15页 2.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中心(雷五兰.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及特点.政法学刊.2006(4))在古代皇帝是封建国家制度的核心,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皇帝制度的建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这是有中国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赦!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汉杜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为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作了最好的诠释。在司法体系中,皇帝又是国家的最高审级,握有一切要案、大狱的最后决定权,生杀予夺悉凭上意。 (二)深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成因.学习与探索.1992(2)》 在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百家争鸣,儒学是显学"汉武帝时,/罢默{百家,独尊儒术“,儒法合流、儒道互补,形成的汉代儒学占据社会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之后近两千年封建法律都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儒家经典一直是达官贵人和贵族子弟必读的教科书,是君王统一思想,教化百姓的最得力工具。封建官僚从儒教摄取了统治国家所必要的一切实际知J 识和封建道德标准。 作为安邦治国重要支柱的法制建设,自然必须接受儒学的指导。事实上,从汉初总结秦亡的教训开始,法制就逐渐纳入儒家化的轨道。三纲为本、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儒学核心内容成为立法和司法最基本的原则。至唐朝,儒学作为指导思想已融入其基本法典《唐律疏议》。《史称&唐律疏议’!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其实归纳起来,就是体现了儒学!礼治"!得中"等核心思想#此后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前,儒学在法制建立和实施中的正统地位从未动摇过。 1.礼入于法 礼作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其影响辐射封建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着人与人之间! 人与社会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关系。礼0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内涵,罪开始是占代

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摘要】:总体简略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描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演进的诸阶段,进而探讨其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即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阶段性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一贯性是对立的统一。 【关键词】: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演进;阶段特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且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其演进的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在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的总体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 第一,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 第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实质上是家族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中华法系。 第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 第四,在法律审判中,无论民众还是司法权行使者,皆强调天理、人情、国法的有机结合,而且在更多情况下将人情因素放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与宏观样式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的“集体本位”,即法律规范的社会功能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制约来维护某种社会团体的利益与秩序。中国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历史发展脉络 1.“神本位” 2.“家本位 3.“国本位” 4.“国、家本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的共同特点是程度不同地忽视个人的价值,用制约个人权利的方法来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混合法” 中国独有的“混合法”样式,并非一开始就有的,也不是一出现就完而备之的,它经历了数千年的反复实践过程。 1.“任意法” 2.“判例法” 3.“成文法” 4.“混合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发展的诸阶段 一、“神本位·任意法”时代的法律文化——“神治”(殷商) 夏商时代,由于“神治”思想的支配(商代是“迷信鬼神,不重人事”的时代),使当时的法律实践活动还没有按照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发展,因而带有某种偶然性的、“任意”的色彩。 这一时代的法律文化就总体面貌而言,可概括为“神本位·任意法”时代。殷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很多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没有明确的人权概念,并不等于没有人权观念或人权意识。张晋藩教授就认为,人权所包含的人道精神和大同精神,在中国古代社会里不仅存在而且相当丰富。在中国古代思想里,无疑存在超越实在法之上的道德法观念以及人格平等观念,自由观念在儒、道、佛三家思想中都很充沛。 一、儒家的民本思想 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正统意识———儒家思想里,有着浓厚的民本主义色彩。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问题,向来是政治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在儒家思想中也得到了最充分的讨论。从整体上来看,在儒家的政治伦理思想中,一直有着一种后来被称作“民本思想”的因素在发展着。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民本思想”的发展,在历史上是儒家政治伦理思想成熟与否的一个根本标志。儒家的政治伦理思想是直接从周代的政治伦理思想演化出来的,其中心便是“敬德保民”。周灭商,是以属国灭上国。一方面,必须在道义上证明自己灭商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是要总结经验教训,以防自己走殷商的老路。周人认为,夏桀、商纣“谓己有天命”,但不知天命的根本在德。谁有德,天就辅佐谁。而上天惠爱百姓,然民心无常,谁予百姓好处,百姓就心向着谁,“民心无常,惟惠是怀。”看天命在哪的最好办法就是观察百姓的想法,“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敬德保民”的政治伦理中已经含有民本的萌芽,即民是治之本,民心向背是治得好与坏、得天命与否的标志。 春秋战国时期,对传统的“天命观”提出了更强烈的挑战。《左传·庄公三十二年》史嚚曰:“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神,聪明正直而壹者也,依人而行。”这就把“神”的地位降到了“民”之下。所以,《左传·桓公六年》季梁所说的“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就具有了特殊的意义,它在思想观念上确立了“民为神之主”的地位。孔子的民本思想体现在“富民”、“教民”等方面。孔子主张藏富于民,为此他提出轻敛薄赋,并对感叹“年饥,用不足”而要加赋的鲁哀公说:“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言下之意,百姓是赋税之源。其次是“教之”。教的内容即孝悌忠信之行。孔子说:“善人教民七年,亦可以即戎矣。以不教之民战,是谓弃民。”道德教化的作用是很大的,既可以使人很少犯上作乱,又可以使他们彼此相爱。儒家的民本思想在孟子时期又有了新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孟子提出了“制民之产”的思想。这是对孔子“藏富于民”思想的具体化。孟子曰:“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要求统治者把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放在为政的最首要地位。这实际体现了他对民众生存权利的关注。 第二,孟子提出了“民贵君轻”的思想。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这样,在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就是保民,而不是保社稷和忠君了。 第三,从得民心者得天下的思想,孟子引申出了“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的观点。孟子的这一思想,也将西周的“敬德保民”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他说:“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 与孟子相比,荀子更强调民众力量的两面性。一方面,荀子明确地提出了“上之于下,如保赤子;下之视上,欢如父母”的“父母官”思想;另一方面又提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思想。《礼记》中的很多思想是直接源自荀子的思想的,其中民本思想又有了新的发展。这就是《礼记·礼运》中的“大同之世”与“小康之世”。《礼运》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是谓大同。大道既论。西汉董仲舒在民本思想方面的主要贡献,是以《春秋》等儒家经典论著断案,将法律儒家化。从此,中国古代的法律正式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儒家的仁义道德也渗透进了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黄宗羲发挥了《礼运》“家天下”与“公天下”之分的思想,

烟火爆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概述

烟火爆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概述 烟花爆竹作为一种传统的手工产业,历史悠久,相传发源于唐,盛于宋,用于营造欢乐喜庆的气氛。发展至今,焰火表演已成为国家重大活动中必不可少的节目之一。 相比其发展历史,烟花爆竹行业的法规、标准制定工作起步较晚,但由于国家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近年来出台发布了一系列烟花爆竹的法规、标准,使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与质量均得到了有效控制和快速提升。 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烟花爆竹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被列入高危行业。因此,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首先要遵循《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综合性法律的要求,涉及职业病防治、消防安全、产品质量、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还需遵循相应具体法律,如:《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产品质量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及有关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需进行刑事处罚的,则需按照《刑法》及其修正案、《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要求。 近年来,国家还出台了系列针对烟花爆竹行业的法规,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我国第一部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并规定了明确的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该法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程序的调整,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状况的改变和其他法规、标准、文件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修订了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于2004年5月颁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在2012年7月1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发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为完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对象和实施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其进行修订,并于2012年6月4日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标准体系框架 烟花爆竹的标准管理工作由标准化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承担,其中标准化管理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质量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主管安全标准,公安部主管运输、燃放标准,同时,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也具有标准的批准颁布及监督管理职能。 烟花爆竹的标准制修订由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完成。目前,烟花爆竹有多个技术委员,包括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烟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考试

1.“八议“的内容及排列先后顺序的内涵。 人们想当官的想法从古至今都是非常强烈的,这不仅仅是因为官员的权利可以满足一些人的利欲心,还因为我国历来存在的对官员的优待政策。所谓“八议”(亲-皇帝亲戚故-皇帝故旧贤-德行出众能-有才能功-立过大功贵-三品以上官员&有一品爵位之人/外戚勤-勤于政务之人宾-前朝投降人员/前朝后裔被尊国宾者),是指古代对八种罪犯罪名需要由皇帝亲自裁定刑法的制度。 为什么“八议”按如此的顺序排列?主要取决于这八类人对于皇帝的重要程度。前四项首先考虑皇帝的亲人和朋友,其次考虑对国家发展很有帮助的那些德才出众的人。后四项着重考虑稳定,稳定民心,稳定朝局。有功之人不可负,有爵位高之人(多为外戚,对朝局稳定较为重要)不可轻决,勤于政务之人不可伤其心,前朝遗留问题也要慎重处理。 综上,“八议”的排列顺序是经过慎重考虑后才决定的,有助于人才选拔,国家安定,稳定民心。 2.古代婚姻中的“七出“和”三不去“。 “七出”(妻子符合任一条丈夫即可休妻):不顺父母(逆德);无子(绝世,古代家族传袭观念重);淫(乱族,家族血统);妒(乱家);有恶疾(危及家人);口多言(离亲);盗窃(反义)。 “三不出/三不去”(丈夫不得任意与妻子离婚的三种情况,看重道义):有所取无所归(妻子无劳动力而无家可归造成国家负担);有更三年丧(替服丧过三年的);前贫贱而后贵(义)。 3.至少列举四个中国古代法律的形式并说明。 刑:主要适用于外族人的不成文法。通用时期:夏商西周及战国时期。刑最初以帝王姓命名,代表其权威性,如《禹刑》,《汤刑》,包含最基本的五种刑罚:墨、劓、剕、宫、大辟。之后到西周,加入流、鞭、扑、赎四项成为九刑,因为是周公辅佐周成王使用,又称为周礼。刑,通“井刂”,井意味以水为源的家乡,刂指与家乡土地分离,意为背井离乡,可联系流刑思考。 法:“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故其初义为模仿,遵循。古字为“廌”,象征着一只独角兽,可审理案件,其独角意为具有裁决性。如春秋战国时魏国的《法经》。 在商鞅变法之后,法变为律。 律:最初指音律(宫商角徵羽)。古代战时会打鼓用于规范军人行为。律一直沿用至大清朝。如《魏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令:令是帝王针对某一项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它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如隋令《开皇令》,唐令《贞观令》。 4.至少列举三个古代中国掌管司法审判的机构名称。 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审刑院督察院 5.简答中国古代皇权所具有的“三性“:意义性、可期待性和可控性。 意义性:古代皇帝“何以自信?”天子之名,代天行命。古代皇帝不仅仅代表皇帝个人,更是代表着整个掌握皇权的组织。 可期待性:不疑用之则信之,猜疑是大敌。 可控性:“忠“选官用人,皇帝须慎重,挑选忠臣良将,臣子忠于皇帝,皇帝才可稳固地把持朝局。 6.中国古代民间合同的称谓及其特征。 中国古代的法定合同成为“契约”。契,表示把重要的事情刻在竹木上,约,指记载的方式(互文,互释)。 和西方不同,中国最初是为收税而定税,之后才拓展到多方面内容。古代契约分为红契和白契,红契指用官契纸书写并加盖官府印鉴的官府认同的契约,白契则为仅由“中人”(必有中人,且通常不止一个,不承担责任,只作见证,正所谓“中人不挑担,保人不还钱”)作担保的民间契约。 证明方式:当事人及中人签名;“合同”联体字;骑缝章;指节位置;双方各执一份。 7.中国古代官方的息讼之术在立法和司法上的具体体现。 立法上:以秦朝开始设立使用的廷行事为例,廷行事指朝廷使用的判例,设立标准的廷行事以便于官府判案是参考、遵循。现在的判案中,也有案例库供人查阅参考,从而决定某一特定案件的罪名及量刑。一方面,以旧案所判为标准,面对人民更有说服力,合民心;另一方面,现在的上下级法院间所存在的指导关系使得它们多使用同一套判案标准,当事人通过上诉往往会获得同样的判决。这样,就起到了息讼的作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王田田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基本的特点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古礼产生于中国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西周时周公制礼使礼系统化、规范化。而古代的法律起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经历春秋战国至秦朝时,礼和法各自发展、演变。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为礼和法的融合开辟多种渠道。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礼法的结合不断深化和完善。至唐朝,礼法结合已臻于成熟和定型。自此,“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传统彻底贯穿于整个传统法律文化,并成为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关键词:礼的产生法的产生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古埃及、古印度、古巴比伦、中国)之一,以国家的形成作为文明起步的标志的话,中国古代的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王朝。在四千多年的历史传承中,传统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经久不衰。 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1这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许多多的体现。那么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中,礼和法是怎么产生的?礼和法又是怎么结合的?这些对于我们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有着重要意义。 一、礼的产生 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西周前的礼称为古礼。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所谓“礼也,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2“礼”字的初文,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即作“豊”;战国以后加上加上了“示”旁,作“禮”;后来简化称为“礼”。“礼”字的初文从双玉、从鼓之形。3古代中国人最初“行礼以玉”,祭祀时往往以鼓作乐;古籍中又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4这表明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祀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玉和鼓则是中国古代祭祀礼仪活动的代表物。 《礼记·礼运篇》对于礼产生于祭祀有以下描述:“夫礼之初,起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汙尊而杯饮,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这种充满宗教性的原始习俗,就是礼的起源。 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水平和科技文化水平极端低下,人们对于自然界的各种现象和生老病死都充满了神秘感和敬畏感,因此古礼与天地鬼神相通是很自然的。由于礼具有迫使人人遵守的普遍强制性和约束力,在进入阶级社会后,礼被统治者改造成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夏商朝的主要法律思想为“恭行天 1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2许慎:《说文解字》。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高频考点提要】 1.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概念; 2.教育活动中教育权利和义务。 【高频考点速记】 教育法律法规概念 (一)教育法律 从广义的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从狭义法律概念出发,教育法律就是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本书的教育法律概念就是指狭义上的教育法律,即: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二)教育法规 从广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是指关于教育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并由其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狭义的法规概念出发,教育法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本书所采用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根据我国宪法所区分的,由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三)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在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中,教育政策是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后,党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党和国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 法制条件下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一)教育关系 教育关系,是指在人们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关系。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教育活动中人们的交往便构成了教育关系。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教育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如:教与学的关系,学校教师与家庭、社会的关系等。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关系到人们在教育活动中的利益。教育活动目的的达成、教育任务的完成要在教育关系中实现,那么在教育活动中人们结成怎样的关系,就对教育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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