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结构的特点是族权和政权相结合的封建宗法等级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结构的特点是族权和政权相结合的封建宗法等级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结构的特点是族权和政权相结合的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其核心是宗族家长制,突出君权、父权、夫权。宗法等级制度。其核心是宗族家长制

1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谈及周代的宗法制度时说

1.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谈及周代的宗法制度时说:“任天者定,任人者争;定之于天,争乃不生。”依据所学知识可知这里的“天”是指 A.辨别是非善恶的天理B.表现自然现象的天道 C.决定嫡庶身份的天命D.确定继承人选的天子 2.汉承秦制,官秩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官阶在100石以上者,每月有俸16斛~350斛不等。第二类是斗食、佐史之秩,斗食月俸11斛,或岁俸不满百石,计日而食一斗二升,故称斗食;佐史月俸八斛。第三类是少吏,秩无规定。秦汉时期采取官秩分类的主要目的是() A.拓宽官吏选拔途径B.扩大统治基础 C.君主控制用人权D.实现选贤任能 3.在谈到明朝内阁的作用时,有学者指出:“内阁成员犯不着为了皇帝去得罪其他文官,事实上他们也没有这个权力。没有宰相的权力和地位,却要承担宰相的罪责,去充当皇帝的挡箭牌、替罪羊,这是任何明智的人都不会去做的事情。”这意在说明内阁的设立() A.不利于政府机构间的协调与监察B.加强了对百官的监察 C.弥补了明太祖废丞相带来的弊端D.直接导致了皇权削弱 4.“烧毁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的,如属故意,则捆绑而鞭打之,然后将其烧死;如为过失,则责令赔偿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从轻处罚。”《十二铜表法》的上述规定集中体现了罗马法() A.考虑周全,甄别案件性质B.宽容忍让,代表弱势群体 C.叙述详细,内容庞杂繁琐D.司法不公,保护强者富人 5.美国麦迪逊曾说:“共和国无论多小,为了防止少数人结党营私,代表必须达到一定数目,同时共和国无论多大,为了防止人数过多的混乱,代表必须限于一定数目。”他主张A.既要让公民行使权力又要限制行使权力的范围 B.应该采取中庸原则,处事不偏不倚 C.应该把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 D.代表机构既要体现广泛性又要精干有效 6.根据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普鲁士虽然有能力否决不利于它的议案,但其他中小邦也可以联合起来以多数票制服普鲁士,确保自己的权力不受侵犯,甚至只要巴伐利亚、萨克森和符滕堡三个邦联合起来就可以否决对其不利的议案。这反映了德意志帝国 () A.分裂割据的局面未完全消除B.由各邦分享军事、外交大权 C.组织形式呈现联邦主义性质D.体现普鲁士的专制主义传统 7.鲁迅说:“至于中国所谓的手段,在我看来,有时也应该说有的,但绝非‘以夷制夷’,倒是想‘以夷制华’。然而,夷又哪有这么愚笨呢,却先来一套‘以华制华’给你看”。中国近代史上能体现以夷制夷、以夷制华、以华制华三种策略的历史事件分别是A.甲午战争,太平天国,辛丑条约B.辛丑条约,太平天国,甲午战争 C.太平天国,辛丑条约,甲午战争D.甲午战争,辛丑条约,太平天国 8.曾国藩:“士不能诵孔子之经,而别有所谓耶稣之说,《新约》之书,举中国数千年礼义人伦、诗书、典则,一旦扫地荡尽.。此岂独我大清之变?乃开辟以来名教之奇变,我孔子、孟子之所痛哭于九原! ”材料说明曾国藩反对太平天国( ) A.破坏中国传统文化B.信奉耶稣 C.毁坏经书D.推翻清朝

等级森严的西欧封建社会

等级森严的西欧封建社会 教材以查理·马特改革为例,介绍了西欧封建等级制度哪些特点?(查理·马特的采邑制改革,是以土地为纽带的封建主与附庸之间的关系。领主有责任保护附庸,附庸也有义务效忠,随时去前线作战,这样大大提高了国家的战斗力。) 教师演示课件,引导学生直观形象地理解西欧封建等级制度:国王、封建主和基督教会通过层层采邑分封建立起依次互为主从的金字塔般的封建等级制度。但是,附庸只效忠于直接的领主,对于其他领主包括更高级的领主,则不必承担什么义务。于是,中小封建主阶层的力量得到加强。中国古代所实行的中央集权制度,则强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两相比较,差异十分明显。 请学生根据第29页注释、课文、插图谈一谈:罗马教廷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地位如何?产生了哪些影响?(在整个中古时期,教皇和教会不仅是西欧最大的土地所有者,还是西欧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在精神和文化领域,神权凌驾一切。如:布鲁诺最后就是被烧死在火刑柱上。) 教师应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补充说明:在整个中古时期,教会对西欧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影响深远。以后西欧出现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资产阶级革命等重大事件,无不与教会有关,也与城市的重新兴起有关。 西欧城市的重新兴起 指导学生阅读教材,理清线索: 西欧城市在什么时候重新兴起?主要分布在哪些地方?为什么?(11世纪西欧城市普遍兴起,发展最快的是意大利和法兰西南部。那里既有西罗马帝国的手工业和商业基础,又适于同拜占廷帝国以及东方维持政治、经济上的联系,城市容易发展。)

法国琅城的市民起义反映了什么?(随着城市的发展,市民与封建主之间的阶级冲突日益尖锐。) 市民里主要有哪些人?从中逐渐产生了哪一种新的阶级?(手工业者、商人、银行家;早期资产阶级) 西欧城市重新兴起有什么意义?(教师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归纳: 经济方面,城市的商品经济从一开始就对封建制度起着瓦解作用。 政治方面,那些拥有自由和自治权利的城市,成为新的政治实体,它们与王权联合,共同对付大贵族。城市里的市民阶级不断发展壮大,成为近代资产阶级的前身。 思想文化方面,伴随着市民阶级在政治、经济生活方面地位的提高,一种新的世俗生活观念逐渐形成,这为以后出现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奠定了基础。) 拜占廷帝国的灭亡 教师演示课件,引导学生直观地形成拜占廷帝国疆域的空间概念。让学生欣赏图片和课件中的索菲亚大教堂,感受拜占廷文化的辉煌。(教师说明: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日耳曼人还未能建立一种与古典文明媲美的新文化。而拜占廷帝国则融合了古希腊罗马文化和东方文化,绚丽多彩,傲立于当时相对黑暗的欧洲世界。) 后来,拜占廷帝国怎样由盛转衰?给了我们哪些启示?(学生讨论,老师归纳) 过程:6世纪后四处征讨,财尽民穷,到处遭遇反抗→国力衰弱,外患不断,13世纪上半期曾被西方军队征服→15世纪中期,被奥斯曼土耳其灭亡 原因:拜占廷帝国的统治者无视西欧城市出现之后悄然兴起的文明因素,依然陶醉于已有的辉煌成就,更不屑于学习和吸纳其他文明的优点和长处。这种封闭保守的心态持续了若干世纪之后,拜占廷帝国文明终于被历史大潮所淘汰。 启示:开放宽容使文明繁荣,保守狭隘使文明衰落。 教师运用课件,演示讲解奥斯曼土耳其兴起过程。(奥斯曼土耳其人原来住在里海东南的呼罗珊一带,后来西迁到小亚细亚,投附于罗姆素丹国。到了奥斯曼在位时宣布独立,扩张领土,占领拜占廷帝国的布鲁萨,定为首都,迅速强大起来。14世纪下半期,奥斯曼土耳其开始侵入欧洲大陆,占领巴尔干大部分土地。1453年,奥斯曼土耳其军队攻占君士坦丁堡,迁都于此,拜占廷帝国宣告灭亡。君士坦丁堡今天也称伊斯坦布尔。17世纪时,奥斯曼土耳其封建军事帝国的疆域包含了欧、亚、非三洲许多地区。

宗法制度影响下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特征

中国文化概论 宗法制度影响下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特征 姓名: 班级: 学号: 任课老师: 上课时间: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非常复杂的制度。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宗法制度影响下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特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家天下的延续 宗法制度的本质就是家族制度政治化。在中国古代,家天下自周代确立,一直延续到清代,可以说中国历史就是家天下的历史,家天下的主要特点是一姓家族统治一个朝代。以“嫡长继承制”为核心的一种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准绳的遗产(包括统治权力、财富、封地)继承法为维护家天下奠定坚实基础,是阶级统治在社会中的一种完善。 2.封国制度不断 宗法直接导致了分封制(或封建制)。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曾废分封,建立郡县。汉代却又采纳分封制。魏晋以后历代王朝仍然沿用了分封制,只是叫法不同而已,究其原因,仍然是宗法关系严重存在造成的。 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的宗法组织,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

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 3.家族制度长盛不衰 在封建社会,家族是中国社会结构中最基本的单位。宗族主要以家族方式体现,家族长盛不衰的依据有祠堂、家谱、族权。依据宗法制度的组织形式,周王既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统治者,又是全体姬姓宗族的“大宗”,即最大的族长。他既代表社稷,又主持宗庙的祭祀。族权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强大影响,是中国家族制度长盛不衰的主要标志。每个社会成员依据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确定其在宗族中的位置。对于一般家族成员来说,他们基本上没有个人的权利,家长却对他们有绝对的支配权力。族权有严格、固定的组织形式,它既与地方绅权结合,同时又与政权相结合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地方政权的职能,成为与政权、神权、夫权比立而四的强劲的社会维系力量。历史上中国社会常常动荡不安,但以血缘关系纽带联系起来构成中国传统社会基石的家族却始终非常稳固,一直延续到清末民国时期。在乱世,中国文化仍然能保存传承,就得益于中国有一个以亲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它是中华民族重新走向聚合的社会基础。 4.家国同构 家国同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机构方面具有一致性和共同性。受中国长期以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影响,中国的国家结构一直有着很深的家族结构的印记。家与国的组织系统

论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

论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论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一﹑扩展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 由于各国物权变动模式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也有差异,但从总体上看,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都比较广。在日本,物权变动采债权意思主义,不动产物权变动没有予以登记的,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在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已经发生。因此,日本的预告登记适用于保全物权和保全债权的请求权。而日本的《不动产登记法》对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的更具体。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二条规定:“假登记(日本法上的假登记相当于德国法上的预告登记)于下列各项情形进行:第一,未具备登记申请程序上需要的条件时;第二,欲保全前条所载权利的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的请求权时。上述请求权为附始期﹑附停止条件或者可于将来确定时,亦同”。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预告登记只适用于保全债权的请求权。如《德国民法典》第883条—888条规定,预告登记保障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标的的请求权,其实质是限制预告登记的义务人处分其物权的权利。德国学者对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观点不一。依德国通说,尚未成为物权的一切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均是预告登记的保全对象。《瑞士民法典》中的预告登记分为“人的权利”的预告登记﹑“处分权的限制”的预告登记和“暂时登记”的预告登记,其中“暂时登记”的预告登记相当于德国的异议登记。在瑞士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较宽,例如,承租权等与物权变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债权也是预告登记的对象。我国立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即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因此,只能对因物权变动产生的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而我国

以《白鹿原》为例谈宗法制度在中国乡土小说中的影响_(1)

以《白鹿原》为例谈宗法制度在中国乡土小说中的影响 ——从鹿三、鹿兆谦、田小娥之人物形象 看宗法制度对人的本性的扭曲与迫害摘要:中国社会本质上是一种乡土社会,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这样写道:“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从中国当代文学的农村题材小说视野中的乡土性生活来看,中国乡土社会生活又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乡土性生活。宗族制度与宗法观念长期控制着我国农村广大劳动者的生活和思想,成为指导他们生活的基本思想,深入骨髓。宗族制度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成为广大乡土作家描绘乡土社会不可缺少的元素之一。本文以20世纪90年代乡土小说代表作《白鹿原》为例,探讨中国宗法制度在乡土小说中的影响,通过对《白鹿原》中典型人物鹿三、鹿兆谦、田小娥的分析,探讨宗法制度对人的天性的扭曲与迫害,从中寻找宗法制度对中国乡土社会,乃至整个中国的巨大影响。 主题词:中国当代文学乡土小说人物形象宗法制度影响 一、中国乡土社会的史诗——《白鹿原》 谈中国当代乡土小说不得不说《白鹿原》,20世纪90年代乡土小说的代表作《白鹿原》,是一部史诗般的恢弘巨著,作品以空前的规模和深度,表现了中国农业社会的基本特点,塑造了各种类型的农民形象,并通过对白嘉轩、鹿子霖、鹿三、鹿兆谦(黑娃)、田小娥等典型人物的塑造,体现出生活在白鹿原这片土地上的乡民们的心理特征,从而反射出这一时期中国农村社会的现实状态。

作为一种重要的表现农村社会形态的艺术形式,乡土小说,是指形成于20世纪20年代中期,一批作家以自己熟悉的的故乡风土人情为题材,揭示宗法制乡镇生活的愚昧、落后,凭借以抒发自己乡愁的小说。[1]由此可见,乡土小说这一文学创作始终隐含着中国最古老的法律制度,即宗法制度。作者们通过对农村宗法制度的描述,体现我国旧社会农村的愚昧、落后,写出了吃人的礼教对人民的迫害,进而透示出中华民族迈向现代化历程的曲折与艰辛。 《白鹿原》的作者陈忠实先生,与小说主人公白嘉轩的出身背景可以说极为相似,陈忠实出生于西安市东郊灞桥区西蒋村一个普通的农家,祖上世代都是农民,但都有文化,算得上是耕读世家。陈忠实本人曾长期生活在农村,作品也以写农村题材为主,是一位从黄土地上走来的实力派作家。为写作《白鹿原》这部小说,陈忠实花了两三年的时间做准备,先是查阅历史资料,包括县志、地方党史和文史资料等,然后学习和了解中国近代史,重新了解小说所选定的历史段落的总脉络和总趋势,特别是关中这片土地的兴衰史,对农村社会宗族制度对农民的影响十分关注。正因为如此,陈忠实先生在《白鹿原》的创作中才能更加贴近农村生活本质,贴近人物心灵,使人物更加鲜活,更具真实性。因此以陈忠实的代表作《白鹿原》为例,较能表现中国宗族制度在乡土小说中的影响。 作家作品中所塑造的世界往往作家的精神世界息息相关,血脉相连。在《白鹿原》这部乡土题材作品中,村庄成为作家情感的栖息地、思想的出发地。作家艺术的建构了一个自己内心的世界,塑造一个个

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与人物服饰的关系

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与人物服饰的关系 《红楼梦》中的服饰描写,展示了中国服饰文化的内涵和风采,不仅表现出一种奢华与精美,更是时代特征与作者的生活经验、人生理想的综合体现,具有独树一帜的内涵与张力。 一、南北交杂与时代风尚 《红楼梦》的成书年代在乾隆时期,“康乾盛世”时的经济非常繁荣,这也使得《红楼梦》中的服饰不管在款式、面料、色彩上,都显示出一种华美和富足。加上《红楼梦》的作者是曹雪芹,出身于清朝初期的八旗世家,他的曾祖、祖父、父亲和叔父,先后担任江宁织造达五十八年之久,他是在这样一个封建贵族大家庭里成长起来的。南京,当时是江宁府的府城,历来是江南的政治中心、经济中心和文化中心。曹雪芹由于生长在江南,因此,《红楼梦》中的服饰透露出很浓重的南方色彩,又由于他出身贵族,因此,描绘的服饰也沾染上了贵族的气息。小说中的衣料上等,比如“银鼠”“、洋缎”等,而颜色也大多鲜艳且丰富。 清朝是女真族人建立的,女真族原是尚武的游牧民族。他们打败明朝统治者以后,就想用满族的服饰来同化汉人。所以,入关之后就强令汉人留辫,改穿满族服饰,这一举动,引起了汉族人民的强烈抵制。清廷后来吸收明朝冠服制度中的某些成分,采纳了明朝遗臣金之俊“十不从”的建议,由此,在服饰

方面像结婚、死殓时女的都许保持明代服式。《红楼梦》中女子服饰就有明朝服饰的特点,比如双襟合领或双襟直领式服装。这种亦满亦汉的特点,小说中也有描述。比如第三回,贾宝玉去庙里还愿穿的就是一身满族的旗装,“头上戴着束发嵌宝紫金冠,齐眉勒着二龙抢珠金抹额;穿一件二色金百蝶穿花大红箭袖,束着五彩丝攒花结长穗宫绦,外罩石青起花倭缎排穗褂;登着青缎粉底小朝靴。”而写到薛宝钗的时候就有了汉族服装的一些特点,“穿蜜合色棉袄,葱黄绫棉裙。”林黛玉也穿着“半旧红绫短袄,膝下露出油绿绸撒花裤子,底下是掐金满绣的棉纱袜子。”这里说到的短上衣、长裙以及因为天冷裙内套膝裤的穿着方式,都是明代较流行并且上乘的汉族装扮。 曹家后来败落,曹雪芹亲身经历了这种由盛而衰的剧烈的生活变化。这对他的思想和世界观,有着直接关系和深刻的影响。他迁居北京,北方的服饰习惯也影响了他,在书中也有呈现。因此,《红楼梦》中的服饰是来源生活而高于生活,是当时南方服饰和北方服饰的结合。是作者根据自己的需要,根据小说中的故事情节、人物性格、季节轮换、地位尊卑的需要,将中国历代服饰精华融合一体。 二、锦衣华服与社会地位

中国礼仪宗法制度

中国礼仪宗法制度 中国古代一些制度,如科举考试制度、赋税制度、礼仪宗法制度等都是是经常会涉及到考题的内容。所以本篇文章江苏公务员考试网(https://www.360docs.net/doc/6315067467.html,)专家将重点介绍中国古代的一些重要的礼仪宗法制度和关于礼仪宗法制度的相关考题。 宗法是中国古代社会血缘关系的一种准则,其主要的精神是嫡长继承制。与此相关,产生了一系列的礼仪制度,简要介绍如下: 一、冠礼和笄礼 冠礼是成人礼,是给跨入成年人行列的男子加冠的礼仪。在氏族社会,男女青年发育成熟时要参加一种“成丁礼”,这样才能成为自己部落的正式成员,享受应有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冠礼应当是从这种“成丁礼”演变而来的。《礼记·冠义》说,冠礼是“成人之道也”,“将责成人礼焉也”,要按照“为人子,为人弟,为人臣,为人少者”四个方面的礼的规范加以约束,使之成为具有“孝、悌、忠、顺”完美品德的人。 男子二十而冠,女子十五而笄。女子在15岁许嫁之时举行笄礼,结发加笄,也要取“字”。结发是将头发梳成发髻,盘在头顶,以区别童年时代的发式。礼经中并无笄礼详文。女子到了20岁,虽然还未许嫁,这时也要举行笄礼,表示今后要以成人相待。 二、丧礼 以《仪礼》的记载为主要依据的中国古代丧礼制度,等级分明。同样是死,说法尊卑有别,“天子死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丧礼也有不同的等级。 三、避讳 避讳实际上是一种反映封建礼法的忌讳,即遇到与君主、尊长的名相同的文字就采用某种方法回避。 ⑴国讳:如秦始皇嬴政时,改正月为端月,其父名子楚,《吕氏春秋》就改楚为荆;汉高祖刘邦时,改邦为国。 ⑵避圣人、尊者讳:汉淮南王刘安之父刘长,避长而用修;苏轼为避父(苏序)讳,就改序为引,苏辙则改序为叙。 ⑶避恶人讳:人自宋后少名浍,我到坟前耻姓秦。 ⑷其他忌讳:古人讳言钱而曰“孔方兄”,讳言大小便曰“更衣、出恭”,讳言死则曰“驾崩、仙逝、坐化、作古”等。 四、年龄称谓 古人对不同的年龄阶段,往往有专门的名称。掌握这些常见的称谓,对读书为文当有所裨助。 襁褓:原指包裹婴儿的被子,后来以此来借指未满周岁的婴儿。

试论《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试论《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0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 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是《物权法》确立的一种新型的登记制度,即预告登记制度。 一、预告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预告登记( Vor me r kung)是由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的一种制度,它是为了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该请求权加以登记的制度。此种登记在性质上属于预备登记,即它是在本登记之前进行的一项登记,该登记并不具有终局的、确定的效力,其针对的是将来会产生的不动产物权,而非已经现实存在的不动产物权(针对已存在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属于“ 本登记”或“ 终局登记”)。 由于预告登记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且便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因此被《德国民法典》的制订

者所接受,此后相继为《瑞士民法典》、《日本不动产登记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 土地法”所借鉴。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已有不少地方性法规对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对于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效力等问题的规定不尽相同。此次《物权法》对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对于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未来我国建立统一、完善的预告登记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物权法》第20 条的规定来看,预告登记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 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 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申言之,预告登记是一种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担保手段,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实现其进行物权权利变更的债权请求权。它限制债务人违背其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权限,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义务进行处分的情况下也能够取得物权。所以《,物权法》第20 条第1 款第2 句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 预告登记中登记的内容为以取得、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具体来说,就是基于“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物权法》第20 条

中世纪西欧的封建等级制度及其成因

中世纪西欧的封建等级制度及其成因 朱伟奇(西安联合大学师范学院历史系讲师) “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阶梯。”[①]在古代社会,等级制的存在发展是由古代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特点决定的。本文试就中世纪西欧封建等级制度及其成因,做一点探讨。 西欧封建等级制度是在西罗马帝国废墟的基础上,罗马文明与日耳曼文明相碰撞、相融合的产物,在征服罗马帝国过程中,日耳曼人社会产生了两极分化,原先的部落首领和亲兵逐渐形成贵族,与罗马的大地主及僧侣构成社会上层;日耳曼人的一般公社成员与罗马的自由民、隶民及奴隶则形成社会下层。随着西欧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社会上层进一步从高到低分化为僧侣集团和以国王为首的骑士贵族集团,社会下层按职业依次分化为以农工商业者为主体的平民集团,从而也就形成了僧侣、骑士贵族、平民等级秩序。在这种等级关系中,僧侣的责任是:祷告、赞扬上帝,在精神上救济人类;贵族的责任是:维护社会秩序抵御侵犯;平民的责任是:用劳动来支持上述两个等级。11世纪的扎克·得·维特里就三等级的关系做了形象的说明:僧侣是人的眼睛,因为他们能看到并给人们指示安全的道路;贵族是手臂,负责捍卫社会实施正义保卫王国;平民是人体的下部,负责支持负担人体的上部分并为之服务[②]。三种不同的人的出现,标志着西欧封建等级制的形成。在这种封建等级制中,各等级排列秩序是由其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中的作用与影响决定的,同时每个等级内部又都有着各自的等级秩序。 僧侣被视为社会的第一等级,这是由中世纪特定的历史条件造成的。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僧侣成为罗马文明的唯一继承者。做为征服者的日耳曼人尚处

论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精编版

论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 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论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 一﹑扩展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 由于各国物权变动模式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也有差异,但从总体上看,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都比较广。在日本,物权变动采债权意思主义,不动产物权变动没有予以登记的,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在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已经发生。因此,日本的预告登记适用于保全物权和保全债权的请求权。而日本的《不动产登记法》对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的更具体。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二条规定:“假登记(日本法上的假登记相当于德国法上的预告登记)于下列各项情形进行:第一,未具备登记申请程序上需要的条件时;第二,欲保全前条所载权利的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的请求权时。上述请求权为附始期﹑附停止条件或者可于将来确定时,亦同”。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预告登记只适用于保全债权的请求权。如《德国民法典》第883条—888条规定,预告登记保障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标的的请求权,其实质是限制预告登记的义务人处分其物权的权利。德国学者对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观点不一。依德国通说,尚未成为物权的一切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均是预告登记的保全对象。《瑞士民法典》中的预告登记分为“人的权利”的预告登记﹑“处分权的限制”的预告登记和“暂时登记”的预告登记,其中“暂时登记”的预告登记相当于德国的异议登记。在瑞士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较宽,例如,承租权等与物权变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债权也是预告登记的对象。我国立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即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因此,只能对因物权变动产生的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而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广东省出台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权登记办法(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房屋尚未建成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预告登记:第一,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第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第

宗法制度文化及其价值论

第33卷第1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1月 Vol. 33 No. 1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Jan. 2011 ────────── 基金项目: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XDJ004) 收稿日期:2010-04-15 作者简介:陈元中(1956-),男,湖北黄冈人,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政党政治、政治文化。 -87- 宗法制度文化及其价值论 陈元中 (广西民族大学 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摘 要:宗法制度文化是西周至明清形成的确立政治体系、分配权利义务、处理人际关系等规则和人们对宗法制度价值的认同、对宗法制度规则的遵从态度和习惯;制度变迁后,宗法制度文化以观念和习惯的形式影响着当今社会生活;应正视并积极引导其实现正向度转化,发掘其现代价值并进行合理利用。 关键词:宗法制度文化;现代价值;开发利用 中图分类号: C 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11)01-0087-04 Patriarchal System and Its Value CHEN Yuan-zhong (School of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Guangx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Nanning 530006, China) Abstract: Formed in the period from Western Zhou dynasty to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patriarchal system is used to establish political system, distribu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handle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s. This paper analyzes people’s recognition of the patriarchal system, and their attitudes and habit towards conformance to the system. After Institutional change, patriarchal system still affects today's social life in the form of concept and customs. We should face and guide it to achieve positive transformation, to explore its modern value and use it reasonably. Key words: patriarchal system; modern valu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文化形态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宗法文化应当包括除物质文化以外的另外三个方面,此前人们研究宗法文化时更多地只涉及宗法的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而将宗法制度文化等同于宗法制度,只有宗法制度的历史性考察,没有宗法制度文化的理论分析,这在理论研究上是不科学的,在认识宗法制度废除后的现实影响是不深刻的,在对宗法文化作观念性和行为性分析的同时,还必须从制度文化视角对宗法文化即宗法制度文化进行剖析,才能更深刻地认识到宗法文化在当今的影响,并对其价值进行现代转化和利用。 一、宗法制度文化及其历时形态 宗法制度文化是宗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界没有提出宗法制度文化这个概念并对其进行研究,但是已经认识到宗法文化的制度性特征,制度文化这个学术范畴引入我国只有十几年的时间,新的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还没有被广泛运 用,才没有对宗法制度文化作专门研究,关于宗法的制度与文化的关系早有论述,有学者指出“中国的宗法制度存在了 几千年,它与儒家思想的结合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 [1] ,即宗法制度也是一种传统文化,而且在与儒家思想结合后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又说宗法是在西周宗统体制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规范体系,宗法文化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宗法制度为规范,以宗法统治与政治统治紧密配合,揭示了宗法文化是一种具有制度性特征的文化。但是,“制度文化不同于制度。制度既不是纯物质的、也不是纯精神的,它是一定的物质活动和一定的精神活动相结合的有机系统”[2],是赋予一定价值、意义和秩序的制度体系以及人们对制度的认同态度和对制度规则遵循的意识和习惯,是制度精神和制度规范的综合反映,以制度精神为支撑,以制度规则为框架,反映于观念和体现为行为习惯。宗法制度文化是西周至明清形成的确立政治体系、分配权利义务以及处理

论中国预告登记制度

论中国预告登记制度 摘要:预告登记制度是一项关系百姓自身利益的民法制度,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其性质是债权物权化,赋予发生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效力,以保护特定债权的实现,从而平衡物权变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结合我国《物权法》中关于预告登记的规定,分析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动因、性质、适用X围、效力,并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借鉴实践经验,指出了预告登记应该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预告登记;特征;性质;适用X围;效力

目录 一、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动因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预告登记的概念与特征2 (一)概念2 (二)从属性2 四、预告登记的适用X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预告登记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保全债权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保全顺位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警示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破产保护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六、预告登记应明确的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预售人的权利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失效和注销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重复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审查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发生基础错误!未定义书签。 结论11 参考文献11

引言 预告登记制度完成了债权的物权化,它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结合在一起,对于民法制度是一个重要补充和完善。因此,自该项制度创立以来,迅速遍及世界各国的立法领域,被大多数国家采用。 德国民法中有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日本有假登记与预登记;瑞士则有债权的预登记、处分权限制和暂时登记。前两种的作用等同于德国民法的预告登记,暂时登记等同于于德国民法的异议登记。 债权请求权的准备登记就是预告登记。其作用是保全和警示关于不动产的请求权,先买权、买回权、购买权、用益和使用权、使用租赁权等债权均可预登记,登记顺位也可预先保留。预告登记制度保护了债权及物权请求权。在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权利人具有要求不动产物权人移转物权的请求权,但该请求权只是具有相对性的债权,缺乏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假如原不动产物权人不按规定兑现约定,又将物权给予第三者并且做了登记,那么就造成了同一物权上债权和物权并存的情况,按规定物权是优于债权的法律原理,那么后来登记的第三者就具备了物权权力。债权人只能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原约定的物权义务。然而,如果建立了债权物权化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那么不动产物权人的违约行为,若妨害预告登记的请求权,违约行为即为无效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不动产请求权因为有了预先登记而得到了真正的保护,债权人能切实地实现债权,也能有效地平衡不动产变动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我国的《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本来应该登记却没有进行登记的,并且时间超过了3个月,那么预告登记就失去了应有的效力。这是来自《物权法》的新规定,也就是所说的预告登记制度。该项制度对预告登记有了比较完善的规定,如应用X围、适用

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

度和家族制度

第一节宗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早 期发展 ?家族由若干具有亲近的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自进入文明时代以来,我国古代的家族一直是以父系的血缘联结的,而若干出自同一男性祖先的家族又组成宗族。 《尔雅.释亲》即把由同一高祖父传下的四代子孙称为宗族,实际上有些宗族还可包括更多的世代。家族和宗族密不可分,有时甚至合二为一。所以,我国古代的家族制度与宗法制度有着密切的关联,要了解古代的家族制度,必须首先对宗法制度有所认识。

所谓宗法,是指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标榜尊崇共同祖先,维系亲情,而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并规定继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各自不同的权力和义务的法则。它的具体内容在有关西周、春秋社会情况的文献记载中有比较详细的说明,其起源则可追溯到更远的世代。 宗法制度是由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演变而来的。在父系氏族社会,世系以父系计算,父家长支配着家族成员,甚至对他们有生杀予夺之权。。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法制度逐渐形成,它主要实行于统治阶级内部,成为调节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维护贵族世袭统治,奴役劳动人民的工

确定继统秩序和在宗族内部依血缘关系区分尊卑亲疏、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者相辅相成,是宗法制度的基本内容。与此相适应,为了加强宗族内部的凝聚力,祖先崇拜被推进到新的高度。 宗庙祭祀是头等重要的大事,由宗族中地位 最高的成员主持。同一宗族的人具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宗庙,共同的姓氏,共同的墓地,同受宗法制度的约束。

第二节西周春秋时期典型的宗 法制度 ?周人与商人相比,是个后进部族,但也很早就产生了宗法制度。《诗大雅公刘》提到公刘率领周人迁居豳地,周人“宗之君之。”为了维护统治秩序,西周统治集团结合本民族原有的习惯,在新的条件下对商代原有的宗法制度又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发展,使之更加系统。可以说在西周以及紧接其后的春秋时期,宗法制度已臻于完善,这一阶段的宗法制度最为典型,最为严密。。

唐人小说中的爱情及封建等级制度

唐人小说中的爱情及封建等级制度 ——《李娃传》与《霍小玉传》读后感 简介:唐代传奇小说《李娃传》又称《汧国夫人传》,收入《太平广记》484卷,它描写了名妓李娃与所爱士人荥阳公子历经磨难,终于圆满结合并获得很高荣耀的喜剧性结局。作者白行简。唐代传奇小说《霍小玉传》,收入《太平广记》487卷。描写了李益与名妓霍小玉的爱情悲剧。作者蒋防。阅读这两篇唐人小说,给我印象比较深刻的是里面关于男女主人公的爱情以及封建等级制度对他们命运的影响。 关于爱情。两篇小说描写的都是青年才俊与妓女发生的故事。所不同的是,《李娃传》中的公子非常痴心,屡次受挫,遭遇非常艰辛,最后在李娃的帮助下刻苦攻读得到了功名,有了圆满幸福的结局。《霍小玉传》中的李益薄情寡义,弃霍小玉于不顾,霍小玉苦苦等候,最后还是在再次见到李益后气绝身亡的惨痛结局。 首先,相遇模式的统一。才子遇佳人,早就良缘。这两篇传奇小说里面的女主人公虽然都是妓女,但是才华横溢,聪明机敏,貌美心善。男主人公都是对她们一见钟情,初次见面过后便心思不宁,日思夜想,苦苦追求,终成一时佳偶。两篇文章都描写到男主人公在得到与女主人公相好的机会后,都对中间人万分感谢,甚至说出愿意为奴的谦卑之语。这表现出才子对与佳人结好最初的非常珍惜之情。《李娃传》中的李娃也是一开始便相中公子,期盼与之结好,比较主动。《霍小玉传》中的霍小玉虽然一开始较为保守,但也对李益非常崇拜,以自己能与之结好为幸。这样的描写体现了男主人公与女主人公一开始都是惺惺相惜,非常珍惜彼此缘分的。 其次,遭受爱情挫折后男女主人公的不同做法。对待爱情,公子和霍小玉都是非常痴心,重情义的。《李娃传》中因为公子由拥有大量钱财过渡到了囊中羞涩的状态,老太婆便设下计谋,与李娃一起将公子赶出去,然后逃之夭夭。公子境况非常窘迫,困病交加,后来学唱挽歌,衣食有所安顿。又在重遇父亲以后遭受毒打,险些丧命。遭遇种种挫折,公子仍然自强不息,顽强地活了下来。后来重遇李娃,李娃也良心发现,帮助他,让他有条件刻苦攻读最终获得功名。公子屡次受挫都能崛起,李娃也是由一个参与诈骗的妓女角色,转变为一个重情重义,遵守妇道,持家有道的女人。文章中对这两人的形象刻画都是以褒扬为主,结局也非常的圆满。《霍小玉传》中的李益则是一个非常薄情寡义的人,开篇便说到他四处寻求名妓。后来有幸得到名门出身,但为庶出的霍小玉,非常欣喜。对于霍小玉的担心,他一概以允诺的方式回应,再三说明自己不会是薄情寡义之人。霍小玉本是非常聪敏精通音乐诗书的才女,奈何为霍王庶出,得不到重视。可谓命运多舛。在遇到李益之后,她的百般担心,又皆成为事实。可谓可悲可叹。可以说她是遇人不淑所托非人,也可以说是当时的社会环境造就了她的凄惨遭遇。霍小玉痴心至极,终日思念忧郁成疾,苦苦等候背弃盟约的李益,后来终于在再次见到李益后悲惨地死去。文章中刻画的是一个薄情寡义的无情郎与一个重情义却惨遭抛弃的名妓,两者形象的褒贬形成对比。 再次,结局神话色彩的统一。善恶到头终有报。《李娃传》中结尾部分提到李娃因为克尽孝道,竟然有灵芝生长在她守孝的草庐边,一个花穗开了三朵花。当地长官把这事上奏给了皇帝。又有几十只白燕子,在她的屋脊上筑了巢。这样的描写凸显了唐代传奇小说中的神话色彩,也反映了当时人们的封建迷信思想。《霍小玉传》中霍小玉的诅咒最终成真,李益的妻妾终日不得安宁,李益连续再娶,也没有一个有好结果。这种神鬼之说虽然看起来有些荒唐,但是也弘扬了恶有恶报的思想,让读者觉得霍小玉的悲惨遭遇也算有了一个交代。不太明白的是作者的安排,为什么在这篇小说中,悲惨的形象都是女性承担的,本来应该是李益受罚,可是得到惩罚的却是那些无辜的妻妾。可能也从侧面反映了在封建社会里,女性的社会地位都是非常低下的,她们的境遇大多是由她们所遇到的男性决定的现象吧。

论预告登记制度

论预告登记制度 发表时间:2009-07-07T10:55:59.903Z 来源:《中国经贸》下半月2009年第6期供稿作者:吴波 [导读] 必须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维护法律权威。 论预告登记制度 吴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沈阳 110013) 摘要: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的一个重要规定,它可以有效地保护不动产请求权,最终达到平衡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目的。但是,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和缺陷,因此必须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维护法律权威。 关键词:预告登记制度;商品房;物权法 一、预告登记制度的发展现状 1.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例遵循的是法典式与特别法式相结合的方式:即在基本法(《物权法》)中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原则性规定,并且在特别法(《房屋登记办法》)中对预告登记的详细内容予以细化,这种立法方式既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简洁性,又不失可操作性。 另外,一些地方性法规早在《物权法》预告登记制度颁布之前,就已经对房屋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例如《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29条, 2002年《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5年《天津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2007年《广州市城镇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等等。 通过基本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三个层面的法律对于预告登记制度的规范,说明我国已经从体制上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 2.实际操作情况 (1)预告登记制度 目前,我国的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地区的地方立法对于预告登记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其他地区来说,目前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进行“发放产权证”和“保留产权档案”这两项内容,其中的“保留产权档案”一项即具有“登记”性质,只不过旧登记办法未建立“房屋登记簿”。新办法实施后,行政部门就要建立“房屋登记簿”,将购房者写进登记簿,并详细记录房产自然情况、位置、所有权人及权属转移等信息。 (2)预售登记制度 另外,作为房地产登记的一个部分,我国设立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0条都对预售登记作出规定。其目的是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对开发商预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并未明确该预售登记的效力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没有赋予购房人申请登记的权利。因此,不能有效发挥预防“一房二卖”等房屋买卖纠纷的作用。 二、我国预售登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 1.预告登记制度的保护请求权范围不明晰 根据《物权法》第20条以及《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以及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可以申请房屋预告登记,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预告登记请求权的范围权限定在买卖和抵押房屋的协议,而对变更、消灭或赠与及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请求权等是否能够进行预告登记没有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没有规定就不能适用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为了保全给予或取消土地上的某项权利,对土地抵押权的请求权或变更此种权利的内容的请求权,或者是为了保全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请求权时并没有进行预告登记,同样对债权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利条件,笔者认为这些权利也应该在土地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因而我国物权法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不能仅限定在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协议,应根据物权交易安全的需要给予适当的扩大。 2.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有待完善 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问题。由于预告登记的权利具有类似物权的排他效力。从各国法律的规定来看,这种排他效力主要包括权利保全、顺位保全和破产保护效力,它们分别体现了预告登记的担保作用、顺位作用和完善作用。我国《物权法》只规定了权利保全效力,而对顺位保全和破产保护效力均未涉及。笔者建议采取相对无效的效力规范模式。预告登记后,登记义务人有权处分不动产,但与预告登记保全的权利相抵触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而且,为发挥预告登记的功能,在经法院确定的判决而对不动产为强制执行也不能排除预告登记的效力。另外,明确规定预告登记保全顺位的效力和破产保护效力。 3.预告登记制度的发生方式缺失 关于预告登记的产生原因及申请程序。我国物权法只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但如果约定不成,如何处理,在国外有相应的假处分制度。假处分是法院为保全某项请求权而做出的有临时效力的指令,我国诉讼法中没有假处分制度,假处分类似于我国司法中的保全措施,可类推适用。笔者认为可增加规定由请求权人向法院申请,经由法院的保全裁定进行预告登记。另外,将预告登记条款写进《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里,防止购房者因为不了解预告登记,使得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受到影响,而如果将预告登记制度写入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提醒购房者这项权利,将使预告登记制度的发挥应有作用。 4.预告登记薄的公开化 《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中都将预告登记作为预售房屋的一项重要内容,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对于预告登记薄应当公开化,允许购房者查询,购房者也要养成去登记机关查询房屋登记状况的习惯。但是据笔者了解,目前房屋权属登记薄只允许房屋产权证上面的登记人进行查询,其他人员无权查询,这给购房者带来很大的麻烦,不利于房地产交易的安全稳定,因此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登记机关要为查询人提供方便。另外,此次《房屋登记办法》可谓采用前瞻立法方式,规定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进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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