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复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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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D)1.1995年,_____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A. 教师法
B.高等教育法
C.义务教育法
D.教育法
(D)2.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______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A.社会 B.学校
C.国家D.教育法律
( B )3.《教师法》属于______。
A. 法律
B.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规章
( B ) 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政府规章
D.教育单行条例
(D) 5.《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____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A. 教师代表大会
B. 学生会
C. 教职工代表大会
D. 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 C ) 6.教育法律责任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其区别于其他社会责任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 A.导向性 B.对等性
C.强制性
D.有序性
( C ) 7.教育法规以_____为调整对象。
A. 教育活动
B.教育规律
C.教育关系
D.教育法律
( D ) 8.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
A.企业法人
B.机关法人
C.社会团体法人
D.事业单位法人
( D )9.下列哪项不属于
...教育法规的社会职能
A.促进和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B.保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C.协调教育内外关系
D.约束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
( B ) 1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A. 14周岁以下
B.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C. 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
D. 18周岁以下
( A ) 11.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是
A.国家财政拨款
B.城乡教育费附加
C.社会集资、捐资
D.教育专项资金
(C)12.下列有关教育法规与教育道德关系的认识不正确
...的是
A. 二者以共同的现实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
B. 两者内容的确定性和产生的过程不一样
C. 两者作用的性质及其实现的制约机制相同
D.两者调整对象的范围有所不同
( A ) 13.根据《教师法》第14条的规定,下面哪种情况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丧失教师资格
A.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B.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C.过失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D.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 A )14.教育法律规范根据其基本职能可分为
A.调整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
B.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C.调控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D.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C)15.教育督导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工作的监督制度,这种制度属于
A.权力机关的工作监督
B.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C.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
D.执政党的党务监督
( D )16.下列哪项不属于
...教育法制的基本内容
A. 教育立法制度
B. 教育执法制度
C. 教育守法制度
D. 教育监督制度
( B ) 17.义务教育不同于其他教育制度,下列选项不属于义务教育特征的是
A.国家强制性
B.适当收取学费
C.基础性
D.公共性
(D )18.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不包括
...
A. 主管的教育部门
B. 同级人民政府
C.上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D.行政机关个人
(D) 19.______是义务教育最典型的特征,也是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最基本的区别。
A.免费性
B.强制性
C.普及性
D.授权性
(B )20.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的是
A.教育部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二、名词解释
1.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为教育法律关系。
2.教师聘任制
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它要求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4.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5.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由于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程度不同,可能导致其承担行政责任或是民事责任,或者是刑事责任。
6.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7.教育法制
我国的教育法制,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联系的,按照依法治理原则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方式,来管理规范各种教育活动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
8.教育立法
教育立法,从狭义上讲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从广义上讲它是泛指一切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制定和发布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的活动。
9.学校事故
学校事故在此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其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特定的范围(在学校上学期间或学校所组织的活动中)。不能把“学校事故”仅仅理解为一个地理概念或时间概念,而应总和学校事故的内涵与外延来认识和理解。
10.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它是以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为前提。为了保证教育法规的有效实施,对违反教育法规的人和组织必
须依法进行制裁。
三、简述题
1.简述教育法规的本质特点及价值。
1、教育法规的本质特征表现在:
(1)教育法规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阶级性,这是教育法规最根本的本质特征;
(2)教育法规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具有全社会性质。
教育法规的价值具体可以区分为目的价值和工具价值两个方面:
教育法规的目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保障教育的平等与效率和教育的自由与秩序上。
教育法规的工具价值是其作为一种管理手段所具有的一种性能,它以现代法制理念为认识出发点,主要体现在分配与确认、指导与评价、规范与保护等方面。
2. 学生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简述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如何处理好执行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3、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体现在:
(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之间具有共性
第一,二者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
第二,二者具有共同的指导思想;
第三,二者具有共同的作用;
第四,二者具有共同的实践基础。
(2)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之间存在差异
第一,二者的制定机关不同;
第二,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第三,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
第四,二者的相对稳定性不同。
(3)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之间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关系
社会主义教育法规与党的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实践中需要我们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一方面要避免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甚至借执行教育政策违背教育法规;
另一方面,要避免把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简单地等同起来,甚至以教育政策代替教育法规,这都将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4. 社会在实施义务教育中有哪些职责?
《义务教育法》所称“社会”,是指社会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除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以外的其他公民和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其主要职责有:
(1)依法办学;
(2)捐资助学;
(3)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4)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5)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5. 简述教育法制的社会基础和基本原则。
教育法制的社会基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科学、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
(2)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3)具有健全的教育执法机构和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4)具有健全的民主监督制度
(5)全体公民都具有较高的教育法律意识
教育法制的基本原则有: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原则
(2)重视德育原则
(3)继承和吸收人类文明发展优秀成果原则
(4)公益性原则
(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6)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7)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6. 试述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
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和管理教育的活动。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虽有共同的特征,但又有很大的差异性。这是因为学校活动是在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下进行的,参与这一活动的主体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学生是脑力劳动者,从事着精神领域中的创造性活动。它要求尊重知识、尊重创见和实践,尊重教育客观规律。这就要求法律在调整这方面的关系时,不能将它与一般的行政关系同等对待。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类法律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的基本内容。教育法律关系涉及面颇广,有些具有明显教育特征的民事关系,往往并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如近些年来办学体制出现的多元化等,这一类特殊的具有民事性质的社会关系,单靠民法调整是很不够的,必须由教育法和民法共同完成这一任务。
四、案例分析题
1. 分析下列案例,说明其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法律事实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此类事件的预防措施。
2007年9月,在增城新塘大敦村委路口,东莞汇文实验小学一年级5岁男生刘祥仁从校车
上下车后从车头前跑过时,校车突然启动,导致刘祥仁命丧车轮。昨日,东莞汇文实验小学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该我们负的责任,我们愿意全部承担。”
(一)
1、教育法律关系从不同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两大类;
(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型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是依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按其与个人意志的关系,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种。
2.法律事实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学校校车组织人员为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行政责任。
3.此类事件的预防措施:
(1)提高教育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2)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3)坐校车学生上下车的具体安全措施。
2.小明和小华是S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一天,小明和小华在课间休息时玩跷跷板,小明推了小华一下,致使小华从跷跷板上掉到水泥地面上摔伤,共花去医药费1000元。
请问:在这起事故中,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在这起事故中,小明的监护人和S小学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小明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的监护人应当代替小明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S小学将跷跷板设置在水泥地上,未能充分考虑学生活动条件的安全性以及教育管理不当,因此S小学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活动以及活动场地和器械的管理。
五、论述题
1.结合我国教育法学的发展及现状,谈谈你对我国教育法学发展趋势的看法。
(一)
1、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所谓公益,就是公共利益,全体人民的利益。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主要包括:
(1)不以营利为目的。
《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在于是否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是否用于填补自身办学经费的不足。
(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是排除宗教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预和渗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护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和重要举措,是保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公益性的重要标志。
(还可发表自己的看法)
2. 依据我国《教育法》,谈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特点。
1、教育法学在我国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历史条件包括:
(1)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冲击
(2)发展教育事业和深化教育改革的要求
(3)历史经验的启示
(4)教育立法活动起步
2、我国教育法学产生和发展阶段可分为:
(1)问题提出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中期),主要在反思了“以人治教”的种种弊端的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教”的主张;
(2)体系探索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80年代末期),这一阶段以《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为契机,开拓了教育法学研究的新局面;
(3)学习基本定型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期——20世纪90年代初),这一阶段期间,专
门阐述教育法规的专著终于在我国出版;
(4)教育法学理论深化发展阶段(1993年以后),这一阶段某些专题研究获得较为充分的展开,主要包括我国教育法规体系及其地位研究、教育法律关系的研究、地方教育立法研究成果、高等教育立法的研究及各国教育法制比较研究等。
3、教育法学发展趋势为:
(1)注重开展教育法学微观研究课题
(2)在一定范围内形成研学热潮,促进教育法学的普及与提高
(3)成立有关学书团体,开展合作研究,促进交流和讨论,提高教育法学的研究水平。(也可谈自己的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