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侦查程序初探

国际刑事法院侦查程序初探
国际刑事法院侦查程序初探

收稿日期:2010-01-16

作者简介:李彬,男,河北沧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7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国际刑事诉讼法。

国际刑事法院侦查程序初探

李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要:百年来,为惩治战犯、实现和平,国际社会成立了五大国际刑事法院,构建了新的法律体系。作

为完整的诉讼机构,国际刑事法院设置了国际检察官与案件调查制度,产生了新型的国际侦查程序。国际侦

查程序主要包括调查的启动、调查的实施、结果的处分、程序的监督等方面内容。探析国际刑事法院侦查程

序对于完善国际刑事法理论与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检察官;侦查程序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192(2010)02-0042-04 一个世纪以来,国际上出现了五个国际性刑事

法院,分别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

庭、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和海牙国际刑事法院。各个刑事法院都设置了相应

的调查程序,作为完整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在

国际刑事审判中发挥着作用。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

程序,与一般国内刑事诉讼法中侦查程序本质相同,

形式上则有一些差别,体现出了国际刑事诉讼法的

独有特征。国际刑事法院设置的调查程序即为国际

刑事诉讼法的侦查程序。国际刑事诉讼法不同于国

内的刑事诉讼法,并非基于国家主权的政治基础,而

更像是国际性组织的授权,因此侦查权的意味并不

明显,使用调查更加符合其基本的属性及特征。研

究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程序将有助于丰富刑事诉讼

法的理论体系,并且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一、国际刑事检察官的设置

国际刑事法院中没有警察的设置,检察官承担

了案件调查的工作。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设立,

体现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检察官制度的融合。

德国刑事诉讼法设立检察机关作为刑事侦查的权力

机构,赋予检察机关接受办理人民检举及告诉、执行

或主持侦查程序并进行公诉等职能[1]。法国刑事

诉讼法中也有相似的规定,检察官具有主持、监督侦

查,决定采取羁押等司法措施的权力[2]。美国刑事

诉讼中的检察官则侧重于控制程序,其主要职能是

决定起诉、向法庭提出建议并主导协商程序[3]。在

两大法系的影响下,根据国际刑事审判的需求以及

建立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实际情况,国际刑事法院

中单独设立了检察官机构,负责对案件的立案与调

查。从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开始,检察官的地位与

职能逐渐得以巩固与完善,最终形成了一套体系。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最早设立了检

察官职位。其第14条规定,缔约国任命一名调查战

争罪行和对首要战犯起诉的总检察官,享有决定何

人因何种罪行应被判决为战犯并提起控告的权力。

第15条规定,总检察官组成调查战争罪行和对首要

战犯起诉的委员会负责案件的调查与起诉[4]。出

于同种目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做了相似

规定。其第8条规定,盟军最高统帅指派检察长负

责对法庭管辖内战争罪犯的调查及起诉[4](P4)。由

于当时法庭整体构架较为简陋,法庭诉讼规则不够

完备,检察官的设立就职与职能发挥充满军事色彩,

不能称之为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前南斯拉夫国

际刑事法庭规约》中检察官的设置则更为符合司法

习惯,其第16条规定,检察官作为国际法庭的一个

单独机关独立行事,负责调查和起诉1991年1月以

来在前南斯拉夫领土境内犯下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

·42·

2 0 1 0年第2期

第20卷总第86期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Railway Police College2010 No. 2V o.l 20 Serial86

主义罪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几乎完全

套用了上述规则。其在文字表述上与前南规则一般

无二,在检察官的选任上则直接由前南法庭检察官

兼任,直至2003年联合国安理会才决定设立卢旺达

问题国际法庭专职检察官。基于前南法庭与卢旺达

法庭的区域性和局限性,检察官的选任政治色彩浓

重,职权范围较窄,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但是尽管

如此,国际刑事检察官的地位和基本职能得到了国

际广泛认同,为海牙国际刑事法院系统设置国际检

察官这一职位提供了基础。1998年7月17日《国

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通过并开放签署,其第42条

规定,检察官办公室应作为本法院的一个单独机关

独立行事,负责接受和审查提交的情势以及关于本

法院管辖内的犯罪的任何有事实根据的材料,进行

调查并在法院进行起诉。并且规定了检察官的职

责、提名条件、选任方式、执业限制、案件回避等问

题,细微而全面地限定了检察官权利义务,赋予检察

官侦查与起诉的权力。

考量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组织架构,检察官

的设置采取的是审检合署的体制、警检一体的结构

和检察官长责任制的模式[5](P11)。这种设计符合国

际刑事法院的特征,有利于保证国际刑事法院的统

一性和稳定性,并能使检察官发挥最大的作用。在

诉讼地位上,检察官是调查和起诉的主体,是诉讼的

主要参与人,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和裁量权力。国

际检察官的调查职能则分散于具体的诉讼程序中。二、调查程序的主要内容

国际刑事法院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审判机构,其

实质是一个处理国际争端的解调机构。这一机构不

仅具有司法审判的权力,还具有调查证实犯罪情势、执行国际制裁、恢复国际秩序的权力。因而,国际刑事法院集调查、起诉、审判、执行、监督与一身,在一个机构内实现司法的正义和利益的平衡。根据诉讼

原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必然需要立案与侦查程序,

作为刑事审判的开端与基础。国际刑事法院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侦查程序的设置不同于一般国内刑事

诉讼法的设置,具有自身独特的属性。并且,在国际

刑事法院发展的过程中,侦查程序也在不断地发展

与完善,体现出了权力的博弈与时代的烙印。分析

国际刑事法院的侦查程序,是进行国际刑事诉讼制

度与程序研究的起点,对于国际刑事诉讼法理论创

新与实践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案件的启动

国际刑事法院早期的审判不存在程序启动的问

题。纽伦堡与东京审判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

法庭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与权威性,不容质疑与反对,

法庭的成立就标志着审判的开始,检察官所做的一

切都是在为审判做准备。前南法庭与卢旺达法庭的

情况与之相似,联合国安理会成立法庭前,即已取得

对前南斯拉夫与卢旺达地区一系列罪行的管辖权,

因此也不需要独立的程序来启动审判。但是,这种

做法只能是特例,不具有普及性,不符合一般的诉讼

规律。因而,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在设立之初就已考

虑到这一问题,设置了程序启动的机制,从而保障将

案件纳入诉讼程序的合法性。《罗马规约》第13条

规定,缔约国可以向检察官提交情势,安理会可以向

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

检察官可以自行根据有关犯罪资料开始调查。根据

以上规定,调查程序的启动存有三种机制。目前实

践中,国际刑事法院受理了刚果(金)、乌干达和中

非共和国三个缔约国提交的情势,此外还受理了安

理会提交的达尔富尔情势。在案件受理的过程中,

检察官实际上对案件已进行了初步的调查。《罗马

规约》第15条规定,检察官应分析所收到资料的严

肃性,并可以要求有关国家和组织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检察官的调查工作从此时起已经开始。

(二)调查的内容与措施

纽伦堡法庭与远东法庭中的检察官权力非常

大,几乎负责与调查起诉相关的一切活动,包括确认

甲级战犯名单,进行调查、逮捕、讯问等等[6]。《纽

伦堡宪章》与《远东宪章》没有充分的授权和严格的限制,导致检察官的军事化和行政化。前南法庭与

卢旺达法庭检察官享有所谓的“必要的默示权力”,

仅受到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规制。《罗马规约》拟

定时,开始注重对于检察官进行较为细化的规定。

其第54条规定,检察官在调查方面的义务和权力,

包括收集和调查证据、讯问当事人、要求任何国家合作、达成各种协议、采取必要保全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内容: (1)收集和审查证据; (2)要求被调

查的人、被害人和证人到庭,并对其进行讯问; (3)

请求任何国家合作,或请求政府间组织或安排依照

各自的职权和(或)任务规定给予合作; (4)达成有

利于国家、政府间组织或个人提供合作的必要安排

或协议,但这种安排或协议不得与本规约相抵触; (5)同意不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披露检察官在保密条

件下取得的、只用于产生新证据的文件或资料,除非提供这些资料的一方同意予以披露; (6)采取必要

措施,或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资料的机密性、

保护人员或保全证据。作为《罗马规约》附件的《程·43·

李彬:国际刑事法院侦查程序初探

序和证据规则》对调查的措施做了更为具体的规

定。

值得关注的是,检察官调查的内容与方式尽管

在表现上与国内司法机构的侦查程序相似,但实质

上却存在本质的差异。检察官需要在主权国家的领

土上进行调查,这种调查必然取决于国内法律体系

对检察官主动调查的接受程度[7]。因此,国际刑事

法院的调查程序与国际合作和司法协助不可分割。

国际检察官作为调查主体,其调查活动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国际检察官不能随意采取强制性措施,包括

人身强制与物品保全。另一方面,检察官也无法采

用特殊调查手段,如监听、密取、诱惑侦查、线人侦查等方法。这对于检察官的调查取证行为是一种较大

的限制,也基于此,国际刑事诉讼法设置的调查程序

非真正意义上的侦查程序。

(三)调查结果的处分

国际检察官在进行调查活动后,对于调查的结

果应做出判断和处理。《罗马规约》第53条规定,

检察官进行调查后,可以断定是否具备起诉的充分

根据并决定是否起诉。《前南规约》第18条与《卢

旺达规约》第17条做了相似的规定,检察官确定案

件的表面证据确凿时,应拟订一份起诉书,内载简要

的事实陈述,以及根据规约控诉被告的罪名,送交审

判庭法官。检察官在调查取证后,对于证据确凿的

案件提起公诉,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则行使自由

裁量权。《程序与证据规则》第106条规定,检察官

决定没有充分根据进行起诉时,应尽快书面通知预

审分庭以及提交情势的缔约国或安理会,并且该通

知中应附有检察官的结论及理由。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调查只是准备阶段,提起公

诉才是程序真正的开始,因此,是否将案件交付法庭

审判才是诉讼的关键,它体现出检察官对案件的态

度和基本的判断。纽伦堡法庭与东京法庭,检察官

在确定被告、提供证据、支持公诉等方面是极为严格和慎重的,因为这一举动不仅引导着法庭的中心,同

时更为重要的是反映了整个国际社会的态度。在严

惩战犯、血债血偿的国际舆论下,德国与日本两个法西斯国家的甲级战犯被世界人民送到正义的审判台上,这本身就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基于特定时期、区域、罪行的前南法庭与卢旺达法庭,检察官的提起公诉同样超越一般司法意义的控诉,而真正体现的是

少数族裔悲惨遭遇的伸张与国际社会的深切同情与

关注。在这些特设法庭的背景下,海牙国际刑事法

院国际检察官起诉与否,也必然也影响着国际舆论

与当事国的政治声誉。目前,国际检察官真正提起

公诉使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只有一例,即检察官诉

托马斯·戴伊洛·卢班加案,在国际社会中产生了

巨大影响,是国际刑事诉讼法律与实践的标志性事

件[8]。

三、调查程序的制约

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在机构设

置和程序设计时,遵循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体现了

公正、透明、法治、人权的特征,因此任何权力的执行都应有相应的监督和制约。国际检察官主导整个调

查程序,在决定是否开展调查以及是否起诉上拥有

裁量权,对于这一权力的行使及其结果,国际刑事法

院同样设定了监督和制约机制。通过对调查程序的

监督,确保调查目的的实现与诉讼结果的取得。同时,无救济则无权利,国际刑事法院调查程序中的行

为具有程序法上的效力,涉及诉讼参与人实体或程

序权利,对于整个诉讼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国际刑

事法院对于一些特定调查行为提供了救济方式,保

障错误能够得以纠正或避免。

(一)预审法庭的司法审查

对于国际检察官的制约主要体现为内部的预审

法庭的司法审查制约。根据《罗马规约》,调查程序的启动与实施操控在检察官手中,检察官拥有相对

的自由权力。因此,国际刑事法院在程序设计上,参考了大陆法系的司法审查制度,赋予预审法庭以司

法审查的权力,在调查的启动、嫌疑人的逮捕、特殊的调查取证、举行听讯确认指控等方面具有决定权力。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的机构设置,法庭中的预审

法庭与预审法官的主要职责是确保提起诉讼的质量与效果。例如第15条规定检察官如果认为有合理根据进行调查,应请求预审分庭授权调查,并附上收集到的任何辅助材料,同时,被害人可以依照《程序和证据规则》向预审分庭作出陈述,以及第56条预审分庭在独特调查机会方面的作用,第61条审判前确认指控等等。除此之外,《程序和证据规则》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规则50规定了预审分庭授权开始调查的程序,规则107规定了根据规约第53条第3款第1项请求复核的程序,规则108规定了预

审分庭根据规约第53条第3款第1项作出裁判,规则109规定了预审分庭根据规约第53条第3款第2 项进行复核,规则110规定了预审分庭根据规约第53条第3款第2项作出裁判等等。

(二)其他方面的监督制约

调查程序的制约机制除国际刑事法院内部的司

法审查外,还有基于基本原则和组织构架的其他制·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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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方式。主要是补充性管辖原则对启动调查程序的制约,检察官调查案件需遵守管辖补充性原则。缔

约国对国际检察官活动的行政监督。特别是安理会对调查程序的控制。《罗马规约》第16条规定,安

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在其后几个月内,法院不得根据规约进行调查;安理会可以根据同样的条件延长该项请求。无意义控告的制约。第17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受理的案件不仅要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范围,并且必须具有

足够的严重性,需要法院进一步审理。以《罗马规约》为基础,检察官办公室采取的政策是将力量集

中在最严重的犯罪,并且一般都是起诉那些需为犯

罪承担主要责任的人。选择最严重的犯罪起诉,依

据在于规约规定的“法院管辖仅限于国际社会全体最关注的最严重的罪行”,并且要求受理的案件必

须具有足够的严重性值得法院采取行动。有侧重的

调查和起诉[9]。

此外,侦查程序的启动与实施离不开国际合作

与司法协助。国际刑事法院的属性决定了它的全部

运行方式都取决于缔约国的支持,因此,国家主权的

让渡是国际刑事诉讼的首要原则。在有关国家将司

法主权分出一部分赋予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时,国际

检察官与国际法官才能调查审理有关案件,从而实

现国际正义、维护世界人权。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

程序,体现了国际刑事司法新的合作方式,它突破了

原有的引渡、移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狭义的刑事

司法合作形式,创造出了新的侦查模式,具有理论与

实践的重大意义。这种在国际检察官的组织、引导、

协调、主持下,各国政府与刑事司法机构予以配合并

提供援助,共同打击国际罪行的侦查模式,对于构建

国际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具有先导意义和奠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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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克

A Study of the Investigative Procedure in InternationalCrim inalCourts

LiBin

(ChinesePeople's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Beijing100038, China)

Subtract:In the pastcentury, in order to punishwar criminals and realize theworld peace, five International

CriminalCourts (ICC) have been founded and new law system has been established. As a complete lawsuitagen-

cy, the ICC setup 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and case investigation system which produced the

new-type interna-

tional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The proceduremainly includes the startof investigation, the implementof investiga-

tion, the disposalof resul,t the supervision ofprocedure, etc. The study of investigative procedure in ICCmeans a

lot to perfecting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Key words: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 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investigative procedure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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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仲裁机构仲裁条款示范

各仲裁机构仲裁条款示范 CIETAC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mmission’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upon the parties.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效力。 HKIAC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Any dispute,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or the breach, termination or invalidity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s at present in force and may be amended by the rest of this clause. The appointing authority shall b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in Hong Kong at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There shall be only one arbitrator.

关于增设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思考

关于增设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思考 关于增设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思考 论文提要: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选择,与办案质量和效率,与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紧密相关。文章针对刑事“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点,提出在刑事诉讼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之外,增设特殊程序的构想,并从设立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价值目标、立法模式、适用条件及运作规则等方面作了简要阐述。 刑 事案件错综复杂,案件性质、难易各不相同,如何选择适用不同的程序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肖扬院长曾要求,要“积极探究被告人认罪案件审判方式改革”,2003年3月,两高及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期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刑事办案质量和效率。本文以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为切入点,构想在我国刑事诉讼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之外,增设一个特殊程序,同时从尽快结案、减少被告人羁押时间等角度,考虑实行一审终审。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现状和国外有关刑事案件非正式审理模式的立法例来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设置特殊程序具有可行性,对于增强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刑事犯罪的能力也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试从设立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价值目标、立法模式、适用条件及运作规则等方面作一简要阐述,如有谬误之处,敬请方家批判指正。 一、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多元价值目标及目标间的冲突与协调 ㈠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价值目标 1、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首要价值目标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人民法院通过适用简便、高效的特殊程序,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及时作出有罪裁判,终结审理程序,从而迅速实现打击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同时,通过特殊程序的适用,节省了司法资源,减少了诉讼成本,缓解了刑事审判力量不足与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矛盾,也便于人民法院集中主要力量、主要精力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以全面提高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 2、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另一价值目标是庇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被告人假如通过作有罪答辩,自愿接受快捷、一审终审的特殊程序审理,可以迅速摆脱被羁押以及长时间正式审判的巨大身心压力,并可能得到比作无罪答辩较轻的处刑,这符合现代社会对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 3、刑事诉讼特殊程序还应以追求司法公正为价值目标。司法公正包罗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追求实体公正目标,表现为人民法院在适用特殊程序时,同样应以查明犯罪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不偏不倚地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负责为目标。而程序公正目标则要求通过公开、有序及高效的诉讼方式和过程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法官在依照特殊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以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为基础,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白、陈述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等给予同等的对待,对控辩两方的刑事诉讼权利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同时也应要求两方负责对等的刑事诉讼义务。 ㈡价值目标间的冲突与协调 事实上,假如人民法院依刑事诉讼特殊程序处理具体案件,上述价值目标间必定会或多或少存在冲突与对抗。因此,在适用特殊程序时应当注重,不应将某一价值目标绝对化、片面化。同时,当价值目标间出现冲突时应当尽量予以协调,力求各价值目标能均衡、充分地实现。

公安刑侦设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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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索便携 式现场502熏显系统FU-30 卡 索 技术参数: 1、快速熏显,定点熏显适合现场作业 2、CA-MARK主机带加热加湿功能,升温速度快; 3、特适合房间开关、沙发、餐具、车辆等不容易熏显部位进行作业; 4、透明观察罩,可目睹熏显结果; 5、TFL袋式附件,可对汽车方向盘类裹式熏现 6、工作时间:10分钟 7、供电方式:12V 2A 8、空间:直径45mm 手持式高 照度足迹勘察灯LIT-S 卡 索 技术参数: 本产品为高亮度的多波段扁平光源足迹灯。光强度2档可调、人性化设计、体积小、能量高、照明均匀,无杂散光,光轴中心可根据不同类型地面调整中心轴。观看距离可达5-6米有效距离,有效解决了 在案件现场查看足迹走向及成躺足迹的问题。支撑点采用一次性丢弃式支点,可根据现场污染情况进行 更换,方便、快捷、卫生。 1、光源:氙灯 2、功率:57W 3、工作时间:8小时以上 4、有效工作距离:6米 5、光轴中心上下可调,根据不同类型地面调整光轴 6、光谱波段:400-700nm、415nm、450nm 7、5孔转盘式滤光片组 8、偏振配置:内置偏振组件起偏,配合相机检偏镜使用。 10、伸缩手柄:打光时可站立姿势操作,伸缩手柄上可直接控制光亮度。 10、主机尺寸:300X160X60mm

浅谈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6316151857.html, 浅谈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者:王蕊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3期 摘要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在社会中处于特殊群体。由于其身心智力的发育都没有成年人成熟,在社会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他们的权益极易受到侵犯,也极易成为各类违法犯罪的主体。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不断的进步,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犯罪屡见不鲜,未成年人犯罪率也逐年增加。新刑诉法特别程序一编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是新刑诉法不同于旧刑诉法的突出变化,填补了旧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规定的空白,使刑事程序关于未成年人部分在立法上更加独立,丰富完善了刑事司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也充分注重了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特别程序 作者简介:王蕊,甘肃政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研究方向: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25-03 未成年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在社会中处于特殊的地位。一方面,他们的生理、心理及其智力发育不完善,在是非辨别和行为控制上表现出较差的能力,因为其行为的盲目性与自发性,往往不会像成熟的成年人那样经过深思熟虑,也不如“经济人”那样在行为之前计算成本与利益,以便选择最佳方案;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善于模仿,可塑性极强,犯罪后易于改造。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特殊因素,但社会和家庭对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讲,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的产物,他们自身也是受害者。既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社会病态,不利后果就不应全部由未成年人独立承担,因为他们脆弱的生命承受不起“刑罚之重”,因此在法学界有很多学者提出问题,是否应该设立未成年人特殊诉讼程序,是否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采取与成年人犯罪相同的方式处理,以及怎样才能实现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996年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提出专门设置特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的诉讼程 序,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未成年犯罪问题时更多的是依赖于宪法、刑法及其修正案、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近些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增加,危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都从根上上考虑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尽量采取不同于处理成年人犯罪的诉讼程序,为的是把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到最低。这些做法的普遍适用不仅仅是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质出发考虑,更多的是在积累丰富经验,目的是在以后司法实践时能减少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必要伤害。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与1996年的相比,具有明显而特殊的一个变化,即新刑诉法特别程序的专题中,新增了关于未成年人刑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 刘鹤 (山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山东济南250014) 内容摘要: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是一个长期困扰执法和执法监督实践的难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为解决这一难题,除了对这两类执法行为在理论上加以厘清外,对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的某些具体情况亦应进行必要的辞析,以准确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行政管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一直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某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借此规避法律,逃避监督。鉴于此,笔者拟就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界定,略抒己见,以求教方家、同仁。 一、难以区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主要原因产生难以区分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原因是复杂的,但笔者认为,主要的原因应有以下几类: (一)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 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既享有刑事侦查职权,又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具有双重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享有部分刑事职权。公安机关的刑事职权包括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权以及执行部分刑罚的权力。从公安机关的性质上看,它又是我国的重要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其管辖范围涉及治安、交通、消防、边防、出人境等诸多方面。由于公安机关的职权具有双重性,而具体实施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没有明显的差别,如行政传唤和刑事传唤,行政没收、罚款、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因此在实施刑事侦查和行政管理过程中执法行为的性质有时难以界定和辨别。 (二)公安机关的某些权力具有双重性。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值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由此可见,人民警察依法享有的盘问、检查权既可以在行使刑事职权时使用,如侦查案件;也可以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使用,如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公安机关这种权力的双重属性同样给准确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增加了难度。 (三)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较难把握。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未经详细查证,是行政违法还是已经构成犯

刑事诉讼流程是什么

目前,我国法律普及还不够,很多人对法律还不了解,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分也不明确。所谓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违反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立案侦查、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款、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以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五步,具体内容如下: 立案 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这里的侦查机关,一般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侦查 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为了

防止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 审查起诉 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院会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时,可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审判阶段 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执行 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席贯明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首席主办律师,在刑事犯罪领域有深厚的理论研究和大量的实践经验,并以“专心办案,诚实做人”的工作理念,在办案过程中,曾被多数当事人称为“有责任感的律师”、“值得信赖的律师”等等。

刑事侦查

刑事侦查 侦查概述 一、侦查学 1.研究对象:刑事犯罪行为、侦查行为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2.性质: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是对策性的应用科学(判断) 二、侦查工作概述 (一)概念 1.主体:侦查机关 2.时间:立案后、侦查前 3.内容: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二)任务 1.基本任务:侦查刑事案件,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开展侦查防范,预防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在侦查与防范的结合中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主要任务: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 3.战略任务:防范、制止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 4.具体任务: ①侦查破案 ②加强侦查的基础业务建设 ③研究刑事犯罪的特点 (三)指导方针——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 1.依靠群众(基础) 2.抓住战机(关键) 3.积极侦查(基本要求) 4.及时破案(目的) (四)侦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1.侦查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2.依法办案的原则 3.侦查协作原则 4.快速反应原则 (五)侦查工作的体制 1.公安部:刑事侦查局 2.省、自治区、直辖市:刑警总队 3.地级:刑警支队 4.县级:刑警大队 5.最基层:刑警队刑事犯罪现场勘查 一、刑事犯罪现场的概念 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现象、状况的一切场所。 二、刑事犯罪现场的分类 1.按现场在刑事犯罪发展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可分为主体现场和关联 2.按刑事犯罪现场形成以后至勘察前确无变化,可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 3.按现场上是否真实地发生犯罪案件,可分为真实现场和伪造现场 三、现场勘验、检查 1.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2.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固定、提取。 3.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 4.现场勘验、检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检查指挥员决定。 5.执行扣押物品、文件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6.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现场勘验与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和现场录音。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及检查笔录应当相互吻合 (一)现场保护 保护现场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 (二)现场访问 1.应当向被访问人出示证件,告知被访问人必须履行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询问被访问人应当个别进行,可以在现场外围或者被访问人所在单位、住所进行 3.访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4.询问被访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字。经被访问人同意可以录音

侦查程序

侦查程序 什么是程序? 程序可以指一序列的活动、作业、步骤、决断、计算和工序,当它们保证依照严格规定的顺序发生时即产生所述的后果、产品或局面。 ——可以看出,程序是一系列的活动,是严格的按照顺序执行以达到所预期的后果。对照侦查程序,侦查程序就也需要按照严格的或者说是法定的程序,执行一系列活动,以达到破案的目的。 什么是侦查程序? 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实施侦查行为的一般顺序和基本步骤。 侦查程序一般都是指法定侦查主体(有的国家仅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人员去发现、提取、保存、审查和判断证据材料,根据认为确实且充分的证据揭示案件真相,对认定有罪的案件要证实其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以便公诉机关诉至法院对其正确审判的一系列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总和。 ——我认为,这个侦查程序的概念和程序的概念是相互印证的。侦查程序就是按照:立案——侦查决策(分析案情,制定侦查计划)——侦查取证(发现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破案——侦查终结这个既定的过程发展的。侦查程序的目的,就是达到证据查清,嫌疑人归案这一破案标准制定的。由此可见,我国的侦查程序是从立案开始,有些书上认为,还有侦查前程序,就是受案和审查。但是,我国的侦查程序,究竟是从立案开始还是受案开始?从受案到审查,侦查机关由于形势紧张,可以采取一些侦查措施,所以我感觉,我国的侦查程序,其实应该从受案开始。 我国侦查程序的现状? (一)侦查权的分配 中国实行的这种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独立行使侦查权的制度,使得大多数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不直接参与的情况下独自进行侦查的。对于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除了在立案批捕、审查起诉等诸环节上可以进行审查以外,一般并不采取任何具体的同步侦查行为。 (二)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 与西方国家的侦查程序相比,中国的侦查活动(专门调查和强制措施)完全由侦查机关自行实施,法院既不参与侦查活动,也无权对侦查行为实施授权和审查。 (1)侦查活动的单向性。侦查几乎全是侦查机关单方面进行的调查活动。其中基本上不存在辩护一方的有效的防御活动。(2)侦查活动的强制性,所有侦查活动都由侦查机关主动进行,犯罪嫌疑人只能被动地服从和配合,不具有较多的自由选择权。(3)侦查活动的不公开性。 (三)对审前羁押的司法控制 中国侦查机关实施的拘留、逮捕与审前羁押措施没有实现程序上的分离,审前羁押措施的采取不需有专门的法律程序。在拘留的适用以及拘留后的羁押问题上,侦查机关拥有绝对

刑事侦查学考试卷2

《刑事侦查学》考试卷 区队____专业____学号____姓名____ 一、名词解释(共2题计6分) 1、侦查程序 侦查程序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准则。 2、销案 销案,是指侦查部门经过侦查,发现所立刑事案件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依法撤销案件的一项侦查活动。 二、判断改错题(你认为对的,在题后的括号内打“√”;你认为错的,在题后的括号内打“×”,并改正。共7题计14分) 1、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请示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2、搜查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对女性身体进行搜查时,必须由女性侦查人员进行。但如果没有女侦查员在场,那么可以邀请女性群众协助搜查。(×) 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应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由侦查人员持有,另一份交给见证人。(×) 4、冻结存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5、侦查的目的就是揭露犯罪,最终实现对犯罪的打击。(×) 6、侦查终结时,侦查人员应当对侦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书以及有关材料,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审查核实,分门别类,分别制作《诉讼卷》和《主卷》。(×) 7、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时,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而未被接受后,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核查案件。(√) 三、多项选择题(共6题计12分) 1、犯罪情报搜集的方法有:( ABCD ) A.调查访问法 B.秘密力量搜集 C.技侦手段获取 D.情报交流 2.特情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ABC ) A.接敌条件 B.一定的活动能力 C.愿意为我工作或能被我控制 D.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记录 3.刑嫌调控管理中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的三位指的是:( ABC ) A.派出所 B.公安局 C.刑警中队 D.侦查情报部门

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14、诉讼证据:公检法、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15、证据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 16、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17、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18、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9、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0、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正经案件情况的资料。 21、直接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2、诉讼证明:诉讼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23、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刑事侦查程序

刑事侦查程序 侦查概述 (一)侦查的概述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被视为相当重要的诉讼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与起诉、审判紧密联结。对公诉案件而言,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和前提,侦查任务完成的程度极大地影响着公诉和审判的质量。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结论为审判机关所认同的可能性很大。 (二)侦查行为 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三)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四)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实、情况重新进行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以下三种: (1)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侦查疑难问题解答

1、是不是只有公安局才可以侦查,检察院侦查合法吗? 侦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机关。在我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由法律特别授予其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分别行使不同性质和种类的刑事案件侦查职能。 2、侦查了是不是一定会被逮捕? 侦查的任务有两个: (1)收取核实证据查明刑事案件事实 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查获犯罪嫌疑人或剔除不予刑事追诉 侦查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额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发现不予刑事追究者,应立即依法撤销刑事案件。 3、被害人和证人都是未成年人,询问时是不是要求必须通知家长? 询问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时,可以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侦查人员在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法定代理人到场对调查取证没什么妨碍,不会影响证人、被害人如实地提供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或者证人、被害人年幼或有顾虑,需要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证人、被害人已接近成人年龄,完全可以正确表达真实意思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会给证人、被害人的心理增加压力,使证人、被害人不如实作证的,侦查人员可不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4、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法律有没有规定怎么维护他们的权利?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当有翻译人员参加。 5、被公安局讯问过一次,我想聘请律师,不知道律师现在能给我提供什么帮助? 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

刑事侦查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侦查学 一、填空题 1、国际公认意大利的汉斯·格罗斯于________年出版的________一书标志着刑事侦查学的诞生。 2、硝酸银溶液法对显现________、________上的陈旧汗垢手印特别有效。 3、笔迹检验的科学基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书写习惯的________,二是书写习惯的________。 4、枪弹痕迹主要包括弹头、弹壳上的________以及________。 5、左右脚印跟部中心点垂直于________的间距叫步幅宽度。 6、在犯罪现场上留下自身物体反映形象的客体叫________。 7、________系统位于内部花纹系统的下部。 8、按箕口朝向划分,箕口朝向小指方向的箕型纹为________。 9、对发射后擦拭过的枪支,如果发现有亚硝酸盐存在,即可判断发射时间约在________天以内。 10、在进行综合评断时,一般是从解释________开始的。 11、手掌内侧部没有________纹。 12、在我国的法制体系里,________与________是两种在本质上具有质的差异的行为,因而在查处过程中适用不同的法律和程序。 13、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其最根本的目的是________。 14、刑事侦查学是________________及其________的一门应用科学。 15、刑事侦查学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侦查活动系统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三要素构成。 17、侦查终结时,侦查人员应当对侦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书以及有关材料,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审查核实,分门别类,分别制作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 18、保护现场的共同做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调查询问的对象和内容可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三种。 20、侦查办案的核心问题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正确处理口供与其他证据关系的基本原则。 二、单项选择题 1.刑事侦查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其核心和主干是研究 A.侦查范围 B.侦查计划 C.侦查对策 D.侦查环境() 2.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人民公安工作的 A.重要基础 B.根本任务 C.奋斗目标 D.基本方针() 3.有权向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是 A.派出所以上的 B.县级以上的 C.地级以上的 D.省级以上的() 4.对公安机关冻结存款、汇款进行监督的部门是

论我国侦查制度现状及其发展

从刑事诉讼法角度看我国现行的侦查制度 内容提要一个国家的侦查制度应与其刑事诉讼制度相适应。目前我国的侦查制度滞后于刑事诉讼制度,实践中存在诸多违法办案现象。本文通过探析侦查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联性,分析我国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谋求以现代诉讼观为指导,构建科学、合理的侦查制度。 关键词侦查制度诉讼制度现状发展方向 我国现行侦查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以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6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蓝本建立的,在当时条件下,对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然而,这种制度体现出的超职权化特征与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所追求的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目标极不协调。特别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办案现象,至今无法在制度上得到抑制。因此,以现代诉讼观为指导,分析我国目前侦查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进而探求其发展方向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侦查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联 对侦查制度的认识必须注意到它与诉讼制度的关联性。一个国家的侦查制度总是与该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相适应的,诉讼制度是侦查制度的基础,诉讼价值观的改变也必然引起侦查制度的变化。因此,在探讨我国今后侦查制度的发展方向之前,有必要先回顾诉讼体系和侦查制度的关联。 众所周知,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结构与法技术的特征,世界各国的法制度可以大致划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

法系和英美法系除了在法律渊源、立法、法律适用技术方面和法律分类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外,与侦查制度密切相关的是在诉讼程序方面的差异。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制度,与此相适应的侦查制度为职权式侦查。在职权式侦查模式下,诉讼参与者只有侦控方和被告方,没有独立于二者之外的中立的第三方;侦查权由侦查机关单独行使,权限范围广泛,行使的自由度较大;犯罪嫌疑人权利较小并且受到广泛的限制,犯罪嫌疑人有接受侦查人员调查和讯问的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由此形成了弹劾式侦查制度。在弹劾式侦查模式下,诉讼由侦查机关、被告方和中立的裁判方三方组合,由裁判方以令状的形式对侦查行为予以监控;侦查权由侦查机关和被告方分别行使;法律保护处于先天不利地位的被告方,为使侦辩双方能够平等、公平对抗,赋予被告方一定的特权。 两种侦查模式的差异实际上反映了各国司法理念的不同。实行职权式侦查制度的国家认为,为了确保国家和社会利益,保证侦查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当维持双方诉讼手段的天生不平衡状态,对可能影响侦查有效性的制约措施以及被告方的诉讼权利等应加以限制;实行弹劾式侦查模式的国家认为,诉讼是国家与被告人之间关于刑事责任的一场争执,因而双方都有权利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进行平等的对话;由于被告人与国家权力机关在实力方面的天生不平等,因而应当赋予弱者一定的特权,使他们之间的对抗具有实质意义;并且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人格尊严,因而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措施应当由中立的法官审批,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侦

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香港: 当事人可自由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如HK1ACD内部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或诸如ICC之类的其他协会规则),但不能选择依照香港法律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程序规则。UNCIRAL示范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自由协商仲裁员适用的程序法。若不能达成协议,仲裁员可根据他们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仲裁。 对内部仲裁应当适用仲裁条例条款。该条例第14(1)节赋予仲裁员在程序中以较大的权力,它规定:“任何仲裁协议均应视为包括这么一个条款,即……有关当事人应依照要求呈送他们所有的全部文件给仲裁员,并做一切仲裁员可能要求他们做的事……”。另外,第14(6)节规定:法院有以下权力: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通过宣誓做证,为费用提供担保、保护、诉讼保全或拍卖相关货物、扣押、保护或调查任何相关财产以及临时委派涉讼财产管理人。 马来西亚: 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自治原则也被马来西亚所承认。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决定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在没有专门规定时,仲裁条例第13(1)节赋予仲裁员对仲裁程序相当宽的自由决定权(上述香港仲裁条例第14(1)节也用了同样的表述)。与香港立法相同,马来西亚仲裁条例第13(6)节授予法院干预仲裁程序的权力,诸如命令询问证人,提呈文件等等。 根据仲裁中心规则(UNCITRAL规则第15条),仲裁庭可以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只要当事人受到同等待遇以及当事人给予充分的机会陈述案情。该规则对提出口头及书面证据作了专门规定。 新加坡: 按照新加坡仲裁法第一程序规则,仲裁员有默示的权力(受制于明示合同的意图)审查仲裁当事人和证人,要求披露文件,及采取在仲裁过程中可能要求的其他一切行为。该法第十三节授予仲裁员明示的权力,以便引导当事人和证人宣誓,纠正誊抄工作中的笔误。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1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商订仲裁程序。若当事人未能就仲裁程序规则达成一致协议,或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第16条规定仲裁庭将拥有广泛的自由决定权,按照可适用的法律、确保公正、迅速、节费和最终决定争议。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3版)复习笔记-特别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特别程序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特别程序概述 1.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在概念上是相对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而言的,指的是区别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诉讼程序。 在我国,特别程序就指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的四种程序:(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2)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4)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2.特别程序的特点 (1)适用于特殊的诉讼主体。 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概述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的意义 概念和特征 ①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②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特别诉讼 权利 内容和要求③办案工作必须更加全面、细致 ④应严格限制适用强制措施 ⑤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⑥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内容与要求:适用条件、操作流程 概念与特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内容与要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内容与要求适用条件 操作流程 特 别 程 序

(2)程序结构上存在特殊性。 (3)诉讼标的上存在特殊性。 3.特别程序的意义 第一,彰显对特殊诉讼主体的权利保障。 第二,实现特定的司法政策。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而适用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其具有以下特征: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而适用的刑事诉讼程序。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一套完整的诉讼流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容和要求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只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而适用,这是其程序启动和适用的前提条件。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容与要求 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 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工作必须更加全面、细致; ③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特别诉讼权利。 a.获得指定法律援助的权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主要区别

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主要区别 第一行使的职权不同。公安行政行为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刑事侦查行为行使的是司法权。 第二实施的依据不同。公安行政行为依据的国家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刑事侦查行为实施的依据是刑法、刑诉法以及国家有关刑事方面的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三处理程序不同。公安行政行为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具体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刑事侦查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要件作出。 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法律赋予它维护社会治安行政管理职能的同时,还赋予了它刑事侦查职能,特别是在履行二职能时,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行政相对人实施诸如:盘问、讯问、传唤(拘传)、拘留、扣留、冻法、扣押、查封等手段或其他强制措施。因此,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将日常行政管理行为等同于刑事侦查行为的现象,出现了公安机关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行为。 一、从概念及相关内容上辨别 公安刑事侦查行为,是反映公安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实施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而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针对具体而特定的事项或事实,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有侦查权。侦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或者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除此法律效力的行为。 (一)主体上存在差异。尽管两种行为的实施主体都是公安机关,但是实施侦查行为的是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内部的公安机关。但实施侦查行为的是侦查机关,因此公安作为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并不是公安机关的所有人员都之外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行使侦查权。 (二)行为目的和任务不同。 刑事侦查行为是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武器,它的目的和基本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分子,制止预防和打击犯罪。 行政行为的目的和任务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 (三)行为的对象不同。 刑事侦查行为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四)两者实施的法律依据不同。

刑事侦查中关于杀人案件的侦查步骤及策略

刑事侦查中关于杀人案件的侦查步骤及策略 刑事侦查中的杀人案件,主要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案件,即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杀人案件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多样,但总的来说杀人案件一般都具有下列特点: A. 多有预谋准备过程。 B. 有尸体或伤残者存在。 C. 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较多。 D.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较深的矛盾冲突。 故此,对于杀人案件而言,我们也就可以通过它的这些特点来展开案件的侦查。『案件的侦查步骤』 第一步:认真仔细的做好现场勘查(解读现场) 就通常而言,杀人案件的侦查都是从现场勘查开始的。所以,搞好现场勘查是侦破案件的关键。 Ⅰ 认真勘验尸体现场(以尸体为中心,全面的对现场进行勘验,注意对各种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并认真的进行分析): 1、凶犯的手印、脚印、破坏工具痕迹、交通工具痕迹,以及抵抗搏斗痕迹等。 2、杀人凶器。(要注意在犯罪现场以及现场周围仔细寻找,发现后,不要随意触摸。涉枪案件,还必须设法找到弹头和弹壳) 3、血迹。 4、凶犯的衣着和用品。(主要是指凶犯在作案过程中遗留在现场的物证) 5、尸体附着物。 Ⅱ 仔细地检验尸体: 1、衣着检验。 2、尸表的一般检验。 3、检验尸体现象。 4、尸体各部检验。 另:尸体解剖检验。 Ⅲ 深入开展调查访问: 1、发现案件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条件;当时现场的情况、后来现场是否发生变动、以及变动的情况和原因;发案后,有哪些人到过现场,他们的言行表现如何。 2、死者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政治态度、经济情况、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与人是否有私仇或者婚姻、恋爱纠纷,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和睦,死者的性格特点和思想作风,有无奸情关系和自杀因素,以及平时生活起居规律等。 3、死者在发案前的活动情况,当时的行动去向,是否有人搭伴,携带何种财物,有无反常表现。 4、在发案时间内,是否有人听到撕打、呼救的声音或看到有人进出过现场,发现什么可疑情况。 5、对于谋财杀人的案件,应详细了解损失财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体积、重量、价值、新旧程度、特征,以及这些财物原来的存放、保管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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