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的功利性和非功利性

论美的功利性和非功利性
论美的功利性和非功利性

论美的功利性和非功利性

美的无功利性是美的基本特征之一。它是指美的事物与人直接的实际利益考虑相脱离的特性。这种特性包含两个基本方面:一方面客观对象不直接唤起主体的实际利益需要,另一方面主体对客体不做实际的功利评价。

首先,我们肯定美是非功利性的,因为审美活动并不以某一有限目的为目的的,相反,它还必须以摆脱直接功利目的为前提。当主体因于直接的功利目的时,他不可能成为审美主体,客体也不会做为审美对象向他呈现,也就是说带有功利性是看不到美的。比如说山上的一颗罕见的银杉书,它笔直的干,生机勃勃的叶,奋力向上的枝蔓,显得如此精神,如此美。但是,如果一个伐木商站在这棵树面前,他看到的只是它的干可以制成很好的木片,一个植物学家站在这棵树面前,他看到的只是这棵树很有研究价值;一位登山者在偶然看到这棵树傲然挺立的树时,也许他心中会说:“多美,多精神的一棵树啊!”。前面的伐木者,植物学家他们因为心中被某种有限的功利性目的所操纵,所支配,所以他们没有成为审美主体,当然也看不到美。只有心中没有存在功利性,才可以看到美,登山者作为审美主体,而树作为客体也成为审美对象向他呈现。

既然美是非功利性的,那为什么美的事物又可以给拥有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呢?

第一个美是无功利性的功利性的辨证统一。审美活动虽然在其自身中剔除了直接的功利目的性,却并不意味着它与功利性绝缘,相反,审美活动指向一种整体的,根本的功利性,这就是它把人向着完整的自由状态提升。美的产生和欣赏有助于我们成为更完美的人,这就是我们人的自我完善。一个人喜欢看书,沉醉于书海的丰富知识之中孜孜不倦,我们可以说他很喜欢看书,他是非功利性的,但博览群书却可以把他升华为一名知识渊博的人,他在无意中获得了美带给他的巨大利益,这就是无功利性和功利性的饿辨证统一。

第二需求是给美的拥有者带来了巨大利益的重要原因。需求促进追求,而正是人们对美的事物的追求,给美的事物的拥有者带来了巨大的利益。梵高的一些画现在已经价值几千万了,是因为人们从梵高的画中读出了深刻的意韵,人们从各个角度去感受他画中的“美”,美把人们引领到了一个概念难以穷尽,语言无法言说的以为隽永的世界。所以自古到今,人们对美的追求从来都没有间断过,而正是多人对美的追求,提升了美的价值。

第三因着很多人对美的事物的追求,其中就不乏“聪明”者,他们把美的事物看成是商品,而当美的事物做为一种商品时,人们对美的追求就会让这件商品的价值体现出来。比如梵高价值几千万的画,拥有者没有把它看成美的事物,而把它看做一件价值几千万的商品时,它就可以给拥有者带来巨大的利益了。这个时候,美的拥有者拥有的不再是美,而是附在“美”上的额外的价值,美不再成其美,拥有者也不是审美对象了。

总之,审美经验的非功利性,是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一是从审美对象的角度来看,由于审美经验具有直观性的特点,因此只涉及事物的外观和形式,与事物的实际存在毫无关系,自然也就不会与对象发生任何利害关系。二是从审美主体的角度来看,审美经验的基本功能在于让人们产生审美的愉悦,从而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这就要求人们排除各种功利因素的干扰,因为这些因素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损伤或者减弱人们的审美愉悦。

不过,把审美经验说成是一种非功利性的行为,却并不意味着审美经验不可能产生任何功利性的作用。审美经验就其自身来说,毫无疑问是非功利性的,但由于审美经验归根到底乃是人生实践的一种形式,在现实的生存活动中,它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的人生经验发生关联,在这个过程中,它也必然会浸染上一定的功利色彩。

美是对功利性的要求。由于美的事物本身有社会功利性,即包含着善的本质属性,所以人们对某一事物做出判断时,不但要求对象合乎真,而且要求合乎善,这就是审美关照中和规律性、目的性的统一。所谓合目的性就是审美标准中的功利性要求。普列汉诺夫曾指出:审美享受的主要特点是它的直接性,但是功利性毕竟是存在的,它毕竟是审美享受的基础。如果

没有它,对象看起来就不会是美的。这里强调了审美标准中的功利要求。人们对于物质产品的美,实用工艺的美,在审美欣赏中包括有功利的反映,是显而易见的。既使是偏重于形式的自然美以及并不实用价值的艺术美,人们在欣赏时也免不了带上功利性。不过并不是实用功利,而是精神性的社会功利。人们在欣赏自然美和艺术美的时候并不是实用性的功利而是精神性的社会功利。自然美看起来好像并不含有功利性,可是它能给人愉耳悦目,赏心逸神的美的享受,有助于在劳动、工作、学习之余调节精神,愉悦情性。所以初看上去并无价值的山水、自然景物之美,不能离开功利性的审美要求,人对自然界的实践关系,最根本的是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关系,是对自然界的利用和改造中实现自己的目的,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有些自然景物是以其人化了的自然属性引起欣赏者丰富的想象和联想,从而以曲折、隐晦的形式显示着特有的社会功利效果,即自然界的自然物属性以人化的中介同社会功利价值联系起来。如一弯新月,冉冉无声,娇嫩羞怯,给人一种恬美的诗情。一轮园月,清辉满地,银光似水,它使孤寂者感到冷冰冰,倍添惆怅之情,引起无端的思绪。它也使顺心者绵绵柔情,引起无穷纯美的回忆。而明月的阴晴园缺,又往往成为人间悲欢离合的象征,引起观赏者对社会人生深刻内容的感情波澜。月亮之所以被世世代代视为审美对象,正因为内中暗含着美这一特质。自然美的这种特点在文艺作品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如苏东坡的“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园缺,此事古难全,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他在这首水调歌头中,表现了人们希望团聚的功利要求,体现词人不为离愁所苦的乐观主义精神。所以说如果自然界的美不能给人以美的享受,人们就不会去欣赏自然的美景了。正是这种间接的功利性,才决定着人们对自然美的欣赏和评价。可见功利性是审美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看起来是非功利的审美欣赏,实际上却潜伏着深刻的功利性。可见美具有功利性和非功利性,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美!

边沁的功利主义(全稿)

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代表的自由主义思潮 边沁的功利主义 讲述人:吴金府 讲述所参考的主要书目: [1] 边沁,(沈叔平译).《政府片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 边沁,(时殷弘译). 《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3] 周敏凯.《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思想比较研究》.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4] 舒远招. 《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杰里米·边沁》. 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 [5] 阎照祥. 《英国政治思想史》.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背景知识简述:十九世纪欧洲的自由主义思潮 十九世纪的欧洲,盛行着各种社会思潮,其中主要包括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激进主义、浪漫主义、实证主义、社会主义等。这些思潮在各个国家之间,甚至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理论表现形式。而对边沁的思想和学说发生了重要影响的思潮主要就是自由主义思潮。所以,在此有必要对自由主义思潮作一个简要的概述。 自由主义本源于十九世纪初西班牙一个政党的名称,1810年西班牙议会中,主张英国式宪政主义的政党被称作自由主义的政党。1812年,这个称呼被西班牙的自由派政党所采纳政党所采纳。1822年,英国文学家拜伦、雪莱等人创办了一份以《自由主义》命名的杂志,但影响甚微。只是到了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自由主义"才开始在英国被广泛使用,而后在欧洲、北美广泛流行使用,成为一种资产阶级思想流派的代名词。然而,自由主义这一概念在历史演变中形成了诸多混乱。在几个世纪当中,其含义一直在变化,用法一直相当宽泛,没有明确的界定。 但大致说来,我们还是可以从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论述中总结出自由主义的若干基本原则: ①自决原则:个人的生活只有在他们是自我决定的即自由选择的意义上才是有价值的。 ②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国家应保障每个人与他人的同等自由相容的最大的个人自由 ③多元主义:由于个人确实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们有可能作出不同的选择,简言之,存在善的观念的多样性。 ④中立性:从前三项原则可以推出,国家应当保持中立并且反对完美主义。 ⑤善的原则:应当公平分配资源,以使所有人都有追求其自身善的观念的公平机会。 ⑥正当对善的优先性:正义或正当原则约束个人对其自身善的观念的追求。 总之,十九世纪欧洲自由主义最典型的发展是在英国,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功利主义。而功利主义是英国近代自由主义的重要翼翅,边沁就是功利主义的公认创始人。 (本人讲述的主要思路及框架:一个核心、两个维度、三个基点、五个部分。) 一、边沁生平及重要著作(略述)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边沁出生在伦敦东城区的斯皮塔佛德的一个保守党律师家庭,他的父亲和祖父都是律师,他母亲是安多弗地方一个商人的女

我对美的理解

我对美的理解 “没有美育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审美教育是引导学生对自然美、生活美、艺术美和人格美进行审察的心理体验过程。 以往的解释学研究多关注前理解对于理解的影响,并把这种影响看作是决定性的。这种研究的对象其实只是前理解的一个阶段,即从泛历史、泛语言、泛文化向着有所指的语言、有所联系的历史转化的阶段。 我对美学的认识和理解是:这是一门非常深奥而又纯粹的学问。爱美是人的天性,人人都有爱美的能力,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有研究美的能力和天才。审美和美学根本就是两回事,审美本质上是人类的社会生活现象,而美学则是对这种生活现象作哲学的追问。美学最初隶属于哲学,后来才从哲学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从学术的角度来说,美学是跨学科,涉及到哲学、人类学、艺术学等多种学术门类,作为研究,它需要深厚的学术修养,特别是哲学的功底。但现状却是,到处都有美学,美学研究的队伍之庞大和美学著作以及文章之多,让人望洋。 有服饰美学、建筑美学、音乐美学、教学美学、文化美学、装饰美学、体育美学等,各种大的美学门类中又可以划分为更为具体的小的美学门类,如体育美学中又具体有足球美学、篮球美学、舞蹈美学、围棋美学等。现在似乎只差“吃饭美学”、“解溲美学”之类的了。但读这些美学论著,我们除了看到一些美学的术语和概念以外,根本就看不到哲学。我们看到,有些甚至写了多本美学专著的学者,对哲学其实一无所知。有的美学论著谈的根本就是一些简单现象以及对现象的体会,不过借用了美学的外表,实际上根本就无深度可言。这里附带谈一下我对实践美学的认识。我认为,实践美学最大限度地发展了马克思《巴黎手稿》中的美学思想,与国内其它美学派别相比,最具有理论阐释功能,但它同样存在严重缺憾。弥补实践美学缺憾的关键,我认为并不是宣布要“超越”或“否定”它——任何想超

审美功利性及对当下文化的渗透

审美功利性及对当下文化的渗透 张静 (新疆大学人文学院 新疆乌鲁木齐 830046) [摘 要]审美作为人类精神活动的一种,是多层面的整体关系的创造,在创造的过程中始终纠缠着功利性目的,它选择了精神却并不否定实用,它选择 了情感和愉悦却并不排斥理性和认知,中西方文艺观因各自文化传承和地源因素的影响,对审美功利性的表述各有侧重,但审美有功利性的观点是主流,而且这 种观念正影响着当下的文化现象。 [关键词]审美;功利;文艺观 审美作为文学的特征之一,“亦称审美活动,在欣赏和创造美的 过程中,是人去欣赏、感受、判断、评价美的复杂的心理活动,是 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尤其是情感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1]人之所以 能够进行审美活动,是因为人与审美对象建立了“诗意联系”,没有 这种“诗意联系”也就没有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当然也就没有美。 这种“诗意联系”的建立,确有一种目的性在其中。或者说这是涉 及一种预期目的的活动,这就是审美的功利性。 “功利”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功效利益,“功效” 是指功能效率,“利益”是指好处,一谈及功利,人们就会将其与金 钱、欲望、欲念挂钩,其实这是一种狭义的理解。功利追求本身是 一种人性表现,人敌视功利就是敌视自身,但时时事事处处沉溺于 功利又是一种人性危险。普列汉诺夫说:“功利毕竟是存在的,它毕 竟是审美享受的基础,如果没有它,对象看起来就不会是美的。”[2] 艺术活动中作为审美主体的欣赏者,其主动性主要表现在审美判断 的自觉性上,这种自觉的审美活动必然会染上个人的功利色彩,将 自我的审美感受,审美趣味投射于审美客体上。 因而在我看来,审美和功利总是纠缠在一起的,它们因彼此的 相互依赖而存在,并对当下的审美现象起着深刻的影响。 一、审美与功利的产生及关系 审美活动何时产生,是否自其产生之初就伴有功利性,还是先 有功利性目的,才有人类的审美活动。想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不 得不去追溯文学活动的起源,关于文学的原始发生问题是一个颇多 争议的问题,但无论是巫术仪式发生说,宗教发生说,还是游戏发 生说,劳动说都与原始人类的生存方式联系在一起,想寻求一种理 论或精神寄托去解释生存中遇到的种种问题,这当然就是带有功利 目的的活动。 一般认为,劳动是文学发生的起点,鲁迅先生曾说过:“我们的 祖先的原始人,原是连话也不会说的,为了共同劳作,必须发表意 见,才渐渐的练出复杂的声音来,假如那时大家抬木头,都觉得吃 力了,却想不到发表,其中有一个叫道‘杭育杭育,’那么,这就是 创作……是‘杭育杭育派’。”[3]这个例子恰好说明了原始歌谣的产 生有着明确的功利目的,是种劳动的需要。审美是与人、人性的觉 醒密切相关的。在劳动的过程中,原始人类是想通过发出“杭育杭 育”的声音来摆脱沉重劳动所带来的痛苦,所谓“情动于中而发于 言”(《毛诗序》),内心的不满,厌烦的情绪或是慷慨的,激昂的情 绪表现为言辞,是为了抒发内心感情的功利性目的,但这并不是说 功利先于审美,其实在原始歌谣这类最早的文学形态中,就已有了 审美的萌动,这“杭育杭育”就是一种审美的创造,所以,从第一 次文学活动中,审美与功利就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 中国古代的“礼仁为美”,“羊大为美”,“尽善尽美”无一不是 功利的审美观。包括原始社会的纺轮,我国许多古老的陶器,都足 够说明,首先是有用的东西,然后才成为美的东西,使用价值先于 审美价值。“春秋战国时期的武器很有装饰性,但它的造形始终服从 于杀伤敌人和保护自己这一战斗需要。即使是纯装饰的项链,也有 它潜在的功利目的。”[4]可见,无论是形之于口头或书面的语言、文 字、还是形之于实体的雕塑器物甚至建筑,都是审美与功利相结合 的产物,因为艺术的创造是人的活动,既然是社会的人就会将其作品与他人进行精神上的交流,就不可避免的带上个人的功利目的,烙上社会或时代的烙印。 作为审美主体的欣赏者,因其身份,阶层,受教育程度的千差万别,他们的审美角度也会多种多样,正如鲁迅先生指出,大家都读《红楼梦》,“单是命意就因读者的眼光而有种种: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5]审美欣赏同创作一样是个体活动。欣赏者带着功利目的去欣赏审美客体就会找到满足自己需求的一面,也可以说审美就是多层面的整体关系的创造。 二、中西方的审美功利论 审美与功利关系的研究属于文学的内部研究问题,审美到底有无功利性是中西方文艺观中具有历史延续性的问题。这种争论似乎就没有停止过,直到所谓实用和虚用的功利性的提出,折中了绝对的有无的矛盾,中西方文艺观中认同审美有功利的观点绝不在少数,我以为审美有功利的观点是主流。 中国古代的文艺观就是功利主义的文艺观,从孔子开始就提出了诗有“兴观群怨”的社会教化作用,作诗读诗都不单是为了满足口耳感官享受的快感,而是为了起教育意义。墨子甚至反对审美,以为其不具有实际效用,这当然是一种小生产者狭隘的功利主义。孟子的“充实之谓美”包含了善,又超越的善,自然而然地体现了仁义等道德原则。老子“无为而无不为”,庄子“乘物以游心”,尽管他们追求一种自由自在的“大美”境界,可也有功利目的,就是从道的观点,争得个体生命的自由发展。荀子的思想带有很为浓厚的功利论色彩,他要求物质和利益都达到最大限度的满足。汉代《毛诗序》的“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的教化作用。魏晋时文学拥有了自己独立的席位。摆脱了政治和经济学的附庸,但“文章经国文大业”的说法却也摆脱不了文学的政治功能。至近代五四时期文学研究会的为人生。梁启超的功利主义都强调文艺的社会价值。 西方文论早在苏格拉底就把美和效用联系起来,认为美必定是有用的,衡量美的标准就是效用,有用就美,有害就丑。亚里斯多德虽强调审美是为了获得快感,但他在《修词学》里替美所下的定义是“把它作为一种善,‘美是一种善,其所以引起快感正因为他善’。”[6]贺拉斯认为诗有教益和娱乐的两重功用。此观点第一次涉及到功利与无功利的两面性,英国经验主义集大成者休漠对苏格拉底提出过的美在效用说以新的解释。他认为“美有很大一部分起于便于和效用的观念”。[7]韦勒克和沃伦认为“整个美学史几乎可以概括为一个辩证法,其中正题和反题就是贺拉斯所说的‘甜美’和‘有用’,即诗是甜美而有用的……”[8]以上的论述反映了他们对审美的态度是即是无功利的又是有功利的。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中西方文论中也有审美无功利的观点,中国古代的山水诗,田园诗,西方浪漫主义,唯美主义,康德的审美无功利论都是这种观点的代表。但我认为这种观点具有理想性,去鉴赏某一客体本身就是带有目的性的,或为排遣,或为受教育,或为寻求快感, 没有丝毫倾向性的审美态度根本就不存在。因此,我认为没有完全摆脱功利的审美活动。 三、审美功利性在当下文化现象中的体现 随着日常生活趋向通俗化,平民化,审美活动不再是精英们的专利,越来越多的草根成为大众们欣赏和追捧的对象,人们的审美更具有功利性色彩,高雅文化,精美文化已不再能吸引人们的眼球,变得曲高和寡。听一场超女歌友会往往比听一场钢琴家演奏会更让人心动。因为前者给人的是刺激耳目的感官享受,可以在喧闹中,欢呼中充分释放自我的感情。看《百家讲坛》,看易中天三国,看于 90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 ——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有一句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纠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理念层面)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理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要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其次,(决策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第三,(操作层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篇二: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论功利主义是否必然导致非正义

论功利主义是否必然导致非正义 自19世纪以来,功利主义在西方政治哲学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地位,“到了20世纪60年代,功利主义的统治达到了这种程度:除非一种道德体系在某种意义上是功利主义的,否则道德哲学家不会把它看作一种‘道德体系’”,可见功利主义对当时的西方社会影响之深。但与功利主义的深远影响一同伴随而生的还有人们对功利主义的批判,甚至一些人认为功利主义必然会导致非正义发生。本文就是在此基础上,对功利主义是否必然会导致非正义的发生进行论证。本文先概述了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批判,借此表明笔者观点,即功利主义有可能会导致非正义发生的,但不是必然会导致,而且依照功利主义原则判断具体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正义的。 一、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批判 功利主义诞生后,一直被许多人所批判。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更是对于功利主义正义观作出了强烈的批判。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极大的缺陷,主要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功利主义的目标是不确定的。功利主义的主旨是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追求目标,密尔指出“主张行为的是与它增进幸福的倾向为比例;行为的非与它产生不幸福的倾向为比例。幸福是指快乐或免除痛苦;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但在罗尔斯看来,实际上这一幸福、快乐是不确定的,幸福和快乐是人的一种心理感受,很难精确计算,而且衡量幸福与快乐的主体是人,不同的人很难把握一个统一的标准,因而功利主义所追求的目标是不确定的。 第二,功利主义在实现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可能会对一些人的个人权利造成侵犯。在功利主义看来,只要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些个人的牺牲或个人权利的侵犯就是允许的,这样的行为就被视为是正义的行为。相反,如果因为少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掉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的行为就要受到功利主义的批判,就要被指责为是非正义的。罗尔斯极力反对功利主义的这一观点,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允许许多人享受的較大利益能够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也就是说,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的这一行为不是正义的,真正的正义不允许以实现多数人的利益为借口去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而是应该顾及全部人的利益,是不能将多数人利益的获得当做少部分人牺牲的补偿,不能用“1+(-)1=0或2+(-)1>0”这样的数学公式简单相加来评判某一行为的正义与否。 第三,功利主义是直接将个人的正义原则扩展为社会的正义原则,这样的做法不仅没有注意到这二者的区别,而且还忽视了个人的特殊性,使个人成为实现功利主义目标的手段。在功利主义看来,“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

中外美学家关于美的本质浅谈我的看法

就中外美学家关于美的本质浅谈我的看法 广告0602班潘蔚 12号关于美的本质问题,以及美起源于什么,尽管古今中外的哲学家、美学家作出了多种多样有关美的本质的学说如:“美在形式”说、“美在主观”说、“美在统一”说等等,但至今都还没有一个学术上的标准答案。以下是三种中外美学家对美的本质的代表性学说,以及我的粗浅看法。 一、“美在形式”说:从客观世界的自然特征角度探求美的本质。 西方美学史中,美在形式即形式美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西方美学思想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早在18世纪,德国美学家鲍姆嘉通创建美学学科的时候,就在感性学的意义上关注美的问题。此后,形式与感性的关系就一直是美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自费希特以来,在审美与艺术研究中,“自下而上”的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审美经验受到了重视。康德把美与崇高相区分,认为与美基于形式不同,崇高是无形式的,因为它是混乱的、不规则的与无秩序的。在康德那里,真、善、美之间有了明晰的分界,艺术也不等同于真理。康德为西方形式美学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而在现代,西方形式美学又有了新的发展,如结构主义美学、分析美学与格式塔心理学美学等的产生。贝尔的美是“一种有意味的形式”的见解,是一种“审美的感人的形式”,既不同于纯形式,但也没有完全放弃形式,然而也有别于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而“格式塔”概念更强调经验的整体性。格式塔心理学美学的代表阿恩海姆在其《艺术与视知觉》中把美归结为某种“力的结构”,认为组织良好的视觉形式可使人产生快感,一个艺术作品的实体就是它的视觉外现形式。以塞尚为代表的后期印象主义艺术既强调形式感,也看重色彩感。现代美学倾向于把美看成是情感的形式,但这种观点也有自身的问题,难免被超越。 我的看法:“美在形式”这一学说观点是从客观事物的自然特征角度探求美的本质,认为美的本质就在对象的自然物质形式中,美是事物的某种属性或性质之间的某种关系。我认为这种观点在肯定美在客观事物本身方面有合理之处,就如一幅画并不意味着什么,它的图形结构是一种存在的状态,它形式美或不美完全是人类主观的产物。当人们见到对称,平衡,比例,节奏及多样统一的事物外

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 本文是关于读后感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一) 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起,很多人会疑惑,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呢,其实我们很难用只言片语来解释清楚什么叫做法律,什么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几本伦理学上的书,书中有关“幸福和法律的关系”这一让人头疼的问题作了很多引导式的解释,那么什么是法律呢?说道法律,我们这些不学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楼,检察院,警察局,穿着正装的律师,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释什么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那就换种思路。我们人类赖于肉体而生存,肉体带来无尽且不断增长的欲望,欲望使我们具有两面性,正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着魔鬼与天使的两面性,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来约束我们。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种最主要的约束。与其他二者相比,法律是社会对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评价作为基础的,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应当与否的标准则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调整的是一种涉他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幸福是对外在环境和自身产生的一种主观上的偕同。从伦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幸福不仅仅是主观感受,而且是人们对于客观需要得到满足的主观感受。在我们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级阶段;相爱。被爱与施爱是幸福的高级阶段。 在这些书中,伦理学上的法律是以道德判断为基础的。法律观取

决于社会观,社会观取决于人生观,人生的目的就是社会的目的,社会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所以说,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在伦理学上叫做“至善”,“至善”分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而我们所讨论的幸福,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种。共同善是存在于法律的最高目的,规范的背后总有一种制裁力量在彼此帮助的关系上实现我们个人的需要,既然幸福的实现需要合作,那么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基本善作为基础才能存在。法律的目的就是对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平等权利的维护,是对自由、正义、平等、效率的追求,作为一种行为的规范和行为的约束机制,法律约束一切掌握优势资源的人滥用资源的权利。总之,在法律的众多特征中,限制和约束权力的滥用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通俗地说,只有在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严以及平等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以我的看书感受来看,我们把基本善作为法律的目的,把共同善作为社会的目的,把至善作为人生的目的,并且至善不能成为到达其他善的手段,那么就可以像“阶梯状”一样,将基本善作为所有善存在的基础。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的保障,让我们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时候可以进行合作、建立契约,而幸福的实现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幸福的基础和保障,当然,伦理学意义上的法律与幸福往往是理想状态下的,毕竟幸福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很难确切地进行论证。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二) 读完了这部巨著,对我触动还是挺大的。刚逛了下豆瓣,发现给这本书作评论的人特别少,而且很多人反应这部书难度,我就突然对

罗尔斯与功利主义

罗尔斯与功利主义 浅析罗尔斯与功利主义20世纪的许多事件都可以在人类历史上占据显著的位置,毫无疑问,1971年罗尔斯发表《正义论》则可被誉为“二战以来西方政治哲学和伦理学发展史上最重要的事件。”它所产生的广泛影响直到今天仍不曾散去,成为研究当代政治学与伦理学不可回避的议题。在《正义论》序言中,罗尔斯明确的表达了本书的目标:那就是继承发扬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他从义务论的立场出发,对功利主义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这一点也引发了很多争议,着眼于探讨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原则的分析,并回应此方面引来的对罗尔斯理论的批评。一,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原则的分析。在《正义论》序言中,罗尔斯认为,自19世纪后期以来英语圈的伦理学史上,

功利主义始终居于统治地位。这一思想体系得以持续存在的理之一就是因为休谟、亚当斯密、边沁、密尔等一流的社会理论家与经济学家,有力地支持了功利主义伦理学。当然,它也受到过攻击,但是批判也只是对部分的批判,没有能提出与功利主义全面较量的伦理学体系,充其量只是用直观主义倡导的一些道德原理补充修正功利主义。因此,罗尔斯在对洛克、卢梭、康德所倡导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理论进行一般化和抽象化的基础上,试图克服这一理论所存在的致命缺点,指出要提出取代功利主义系统的正义论。罗尔斯在本书第一编中对功利主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他意识到,功利主义的形式繁多,而且一直在发展。为了不引起混淆,他“在此描述的功利主义就将是一种严格的、古典的理论,这种理论也许在西季维克那里得到了最清楚最容易理解的概说。其主旨是说,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

浅谈美的本质

第一节美的本质问题的追问史 就像上述剧中人物一样,人们似乎都可以非常自信地谈论“美是什么”的问题,并且都可 以得出自以为正确的答案。然而,美学史上的情形却正相反。自古希腊时代的柏拉图以来,美 的本质问题已成了美学中最深奥、最困难的问题之一,美学家们一直深感讨论和回答这个问题 的艰难,甚至望而生畏。由于美的本质问题直接与有关世界的存在、人的存在等最基本的哲学 问题联系在一起,因此,要理解美的本质问题,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一下有关这一问题的探讨 历史。 一、作为美的定义问题的美的本质问题 从美学史上看,美的本质问题的探讨包括了三个方面,即“什么是美”、“美是怎样存在的”以及“为什么美”。 首先谈“什么是美”。 “什么是美”涉及了美的定义。从柏拉图开始,就不断有学者试图给“美”下一个定义。 在《大希庇阿斯篇》中,柏拉图从各种美的事物如美的花、美的人、美的制度等,一直追溯到“美本身”,希望求得有关“美是什么”的一个确切答案。只是到了最后,他也没有获得一个 明确的观念,只能慨叹“美是难的”①。但是,正如我们在第一章里曾经指出的,柏拉图就此 却开启了一条寻找美的定义的基本思路,即美的本质的探讨应能寻找出那个导致一切美的东西 之所以美的共同本质。除了柏拉图之外,著名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西塞罗(Ciceron)、维特罗维奥(Vitruvius)、普洛丁(Plotinus)、奥古斯丁(Augustine)、托马斯·阿奎那(T.Aquinas)等人,都曾给美下过定义。一般说来,在古希腊罗马时代,人们普遍认为美是和谐(这其实也 是直到19世纪西方美学家的共识);在中世纪,人们认为美是完善(这个观点也一直延续到欧洲大陆的启蒙运动时期);近代英国经验派美学家则认为美是快感。而自从美学学科诞生以后,关于美的定义更是五花八门、应有尽有。黑格尔所谓“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就是一个最著 名的定义。 应该说,这种从“美是什么”的角度来理解、探讨美的本质问题的做法,在现代西方美学中已 基本消失了。但由于它在前苏联的美学研究中影响极大,而当代中国美学又主要是借鉴前苏联 美学来讨论这个问题的,因此,我们在当代中国美学中不难发现很多关于“美”的定义,如 “美是自由的形式”(李泽厚)、“美是自由的象征”(高尔泰)、“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 象化”(蒋孔阳)等等。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把“美的本质”等同于“美的定义”,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很显然, 这条由柏拉图开启的思路,带有鲜明的柏拉图主义色彩。柏拉图假定存在着一个可以脱离具体 的美的事物的“美本身”,然后再询问“美本身”究竟是什么。这里,柏拉图其实是忽视了实 体与属性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像我们说一个人长得美,这与说一个人长得白在逻辑上是同一类 型的陈述。其中,人是实体,“美”或“白”只是实体的属性;属性可以千千万万,可以定义 实体,但实体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东西,属性不能变成实体。当柏拉图提出“美本身”的时候,他就无意中把作为属性的美换成了作为实体的美。这种把“美”实体化的做法,显然是有问题的。我们不妨可以反问一下:“真的存在‘美本身’这样一种东西吗?”回答一定是“不存在”。虽然,我们不能说美学史上所有替美下定义的美学家都与柏拉图一样,都认为存在一个

美是非功利性的

美是非功利性的 摘要:美是非功利性的,它存在人的意识之间,只有以非功利的目的和心态去看待,才能发现美、欣赏美、领略美,如果是以一种目的性去看待美,得到的是欲望的满足,而并非美,关于美的非功利性,自古中外伟大的美学家都有其阐释,说明美是非功利性的观点。 关键词:美学非功利性美学家 美是非功利性的,本文以美是非功利性的观点阐释、历代美学家的观点和个人对美是非功利性的感悟两方面来说明美是非功利性。 对于美是非功利性这一观点,现在仍然存在着一些争议,有些人认为美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和情绪上的放松,所以美是功力的。这种观点注重了美的结果,而不是从目的上考虑,从结果上来说,美是能给人带来某些效用,但是这些结果是由于非功利的欣赏发现美而得到的,也就是说,只有非功利性的去看待才能欣赏到美,而在欣赏到美的同时,自身有也得到了一些功利的效用。非功利性是动机,并非结果。 关于美的非功利性,历代美学研究者都有其阐述。非功利性,有些文章或者翻译中有叫做超功利性,在康德的《判断力批判》里,康德把审美无利害性作为审美的第一个契机提出了:“美是无一切利害关系的愉快的对象”。他认为,审美活动是超越一切利害关系之上的纯粹的精神活动。鉴赏是凭借完全无利害观念的快感或不快感对艺术对象和其表现方法的一种判断力;一个美的判断只要夹杂少许的利害感在里而,就会发生偏爱而不是纯粹的鉴赏判断。这里的“鉴赏”就是指审美。只有当人自觉到能以一种无功利的态度去看待一个对象时,他所得到的愉快才是审美的愉快。这种愉快与主体任何经过考虑的功利感无关,因此主体在感到愉快时,感到自己是自由的。康德认为,从质上看美,是主观的,它不取决于对象的感性存在,只与对象的感性形式相关;审美是无功利的静观,这就是主体的态度。他还从“第三个契机”即关系上对审美态度的无功利特征展开了详细论证。审美判断不涉及对象的目的,与标明“事物应成为什么”、“对象的可能性”的概念,如“有用性”、“完满性”无关,所以是无客观的目的的。同时,审美判断也不以主观的功利观念作为判定美的对象的根据,因为如果以主观的功利观念作为判定美的对象的根据,那就不是审美判断,而是道德判断了。所以,审美判断也是没有主观的目的的。康德的这一命题对西方后世美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代西方美学以各种理论重复或引申审美无功利这一概念。 而在中国,从老子美学思想开始。中国文艺不论是从审美创作还是审美态度对美是非功利的观点就所提及,比如庄子,他指出受制于外物的功利的满足是卑微渺小的,而超出了功利的精神愉快才是最可宝贵的。人要摆脱“物累”,达到象“天地”那样一种自然无为的绝对自由的境界,尽管他不是在纯粹美学的意义上明确地加以探讨,但这一认识和思想作为一种人生态度渗透到后世人们的思想意识之中。中国传统审美精神中的这种非功利性已经成了进入中国传统艺术审美世界的第一道门槛。若要带着功利、世俗的心态去欣赏传统绘画、书法,去阅读诗歌,定将背道而驰。到近代西方美学思想被介绍到中国,对中国文艺产生了重要影响。王国维就受到康德“审美无利害关系”学说的启发,他结合传统美学提出了“美可爱玩而不可利用”的美学态度,可以说实现了关于审美“非功利性”问题的东西方对接。梁启超的美学态度也由“功利的”转向了“超功利的”,并提出了“趣味教育”的办学理念。朱光潜先生早期的美学理论里甚至把“超脱现实”作为衡量艺术价值的标准。鲁迅先生也认为审美是超功利的,是“无用之用”。这里我们仍然很明显地可以看到老庄、玄学、禅宗、宗炳等思想的延续。可见,这种以虚静空明的心态观照宇宙体悟自然的超功利审美精神在中国古代一直没有断裂过。而且在水墨艺术寻找民族性、现代性的当下,虽然对于传统审美精神有过很多的批判和反思,受到大众文化、政治文化的消解和挑战,但这种植根于很多艺术家心底的超功利思想也一直没有断裂。从中国历史发展来看,不论是文人艺术精神起源的老庄时代,人文意识觉醒的魏晋南北朝时代,还是禅宗思想盛行的中晚唐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篇二: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其现实意义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现实意义 内容摘要: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在西方乃至全球范围内影响巨大。本文立足于全面分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并进一步认为其思想对我国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现实意义 功利主义,又称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由来已久,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到了17 世纪,资产阶级储备力量准备和发动革命,作为理论武器,霍布斯和培根就已经提出了他们的伦理功利论,之后法国爱尔维修发展了这一理论,但是都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直到18 世纪末19 世纪初,英国的边沁和密尔才使之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说。自19 世纪后期以来,功利主义渗透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价值取向、生活观、道德准则,影响甚大。所以,人们提及功利主义,都是指19 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并称边沁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内部结构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 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伦理学、哲学传统的沿袭。功利是这样一种事物特性,它能给人带来快乐( 或利益、好处等) 或者减轻、避免痛苦( 即不幸福)。总而言之,功利就是趋乐避苦。大多数国内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观点,笔者赞同三分法,即快乐论原则、功利原则和唯效果论构成了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三个基本点,并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其道德最高原则。

(一)快乐论原则:趋乐避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 边沁认为,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人做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得到快乐逃避痛苦。在他看来,趋乐避苦是人的自然本性,人的一切所思所想所为都受其支配。在他的专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开篇就如是阐述:“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在这部著作中,很明显,已经说明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是建立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的。他认为,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上的主人的统治之下,只有快乐和痛苦才是人类行为唯一的是非标准。在他看来,快乐的增加或痛苦的免除是人的本性,追求快乐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初始点与最终目的。 但边沁对快乐的看待主要是物质性层面的,即物质的快乐或物质利益的得失所引发出来的生理感受的快乐,由于快乐主要是物质性的和生理意义的,所以快乐是可以计算的。边沁特别提出了“七种”快乐计算方法,其中包括判断快乐和痛苦大小的四个计算因子:强度、持续性、确定性、远近性,以及最大幸福的三个标准:繁殖性、纯洁性、广延性。边沁认为,可依据这些因素对于某个行为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的价值进行计算。然而,不同的行为所产生的不同的苦与乐,在边沁功利主义看来,只有量的区别。边沁认为,小孩的图钉游戏的快乐与大人从诗中得到的快乐性质上是一样的。把不同质的快乐看成在性质是一个东西,是边沁的基本的重要的论点。因此,边沁主张以最大的快乐的总量为行为的道德标准, 并具体地依赖于快乐的计算,这就显得过于狭隘。 (二)功利原则: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认为,所谓功利主义就是对利益的追逐、获得、享受与满足。当然这里也包括精神上的、情感上的、心灵上的利益追求、获得与满足。他说:“功利不仅仅是个人对自身利益生活的追求,也是个人对自身利益之外的他人利益的设定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道德原则的评价 姓名:朱晓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学号:MG11015021 前言 功利主义,或称功用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伦理学派,是指将功利当做道德标准的思想理论。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其理论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通常,功利主义被理解为唯利主义,实际上,这只是功利主义在社会生活中极端形态。功利主义讲求物质利益,但是并不否定、排斥精神价值。19 世纪英国的穆勒明确地提出“功利主义”的概念,针对人们对功利主义的误解,穆勒特别指出:“功利主义以幸福为标准规定行为之正当,并非指行为者自己的幸福,而是指一切相关的人们的幸福。功利主义要求人在他自己的幸福和他人的幸福之间做到严格的公平”,即功利主义者认为社会政策应该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而不只是上层阶级的利益,当不同人的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他们主张最佳选择是能促进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做法。由此可见,片面的把功利主义理解为追求个人功利和幸福的个人主义的观念是不正确的,把功利主义贴上“资本主义”标签的说法也完全是一种污蔑。在儒家思想中占主导地位情况下,功利主义具有明显的从属性质,有时甚至难登大雅之堂;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进行,功利主义被重新认识,并得到了许多人的推崇和践行。 一、功利主义 (一)功利主义思想起源问题的研究 功利主义亦称功用主义,是以近代西方工业革命为背景兴起的伦理学体系。它萌芽于古希腊时代、经中世纪的压抑、启蒙时代的复苏、十八世纪在边沁那里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边沁、密尔创立的功利主义被称为古典功利主义,随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繁荣和鼎盛时期。二十世纪初随着伦理学的兴起,功利主义受到批判处于沉寂。二十世纪中后期功利主义经过调整再度崛起,形成现代功利主义两大流派——以澳大利亚哲学家斯马特为代表的行动功利主义和以理查德·布兰特为代表的准则功利主义。因此,功利主义主要分为古典功利主义和现代功利

浅谈对美的本质理解

浅谈对美的本质理解 美学中美有很多含义,如优美,审美对象,美得事物,美感的含义等等。关于美的本质问题,以及美起源于什么,尽管两千多年来,今中外的哲学家、美学家为了揭开美的奥秘,曾经从不同角度进行过艰苦探索,提出了种种关于美的本质的见解,但至今都还没有一个学术上的标准答案,他们提出的观点,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4种: 一、从客观精神上去探讨美的本质,把美的本质归结为客观理性、绝对精神等。 主张从美的事物本事去寻找美的本质,把美的本质说成是事物的某种属性、形式、结构或法则等。柏拉图认为美的本质是理念,只有美的理念才是真正的、永恒的美。他认为美的理念是不依赖具体的美的事物的“美本身”,一切具体事物只有以美的理念才能成为美。黑格尔提出“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他认为美是感性与理性、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但在这个统一体中感性形式是从属于理性内容的,是绝对精神的一种显现,美的本质在于理念,在于绝对精神。亚里士多德强调美在于事物“体积与安排”的“整一性”,认为美在于事物的形式、比例。英国威廉荷珈兹指出,构成美的事物有六条原则,即适宜、变化、一致、单纯、错杂和量。他认为曲线是美的线条,比任何直线更能创造美,在优美的形体上直线最少,最美的线条是蛇形线。英国博克认为美是事物本身的性质。他说“所谓美,是指事物中能引起爱或类似情感的莫一性质或某些性质”。 上述哲学家、美学家肯定美是来自客观事物本身,坚持了美的客观质性,引导人们到客观事物中区探求,美的本质,这是正确的,有积极作用。但是,他们仅仅把美看做事物本身的某种特性,割断了美和人、社会的联系,对没的本质的认识是机械的、形而上学的,相当空洞肤浅。 二、从主观心理上去探讨美的本质,把美的本质归结为主观意识、审美感受等。 有的美学家、哲学家不是从客观精神方面而是从主观精神方面去寻找美的本质,认为美是人的主观感受。例如休谟认为美的本质是人的情感愉快;康德认为美的本质是主观情感;叔本华认为是意志;弗洛伊德认为是性本能;桑塔耶那认为是快感;克罗齐认为是直觉。这些观点虽然涉及到审美心理学问题,并在揭示美的社会性能方面有合理之处,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他们抽象地发展了主观能动的方面,而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没有看到主观心理是客观物质现实的反映。 三、从客观世界的自然特征出发探求美的本质,认为美的本质就在对象的自然物质形式中,美是事物的某种属性或性质之间的某种关系。 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就在于事物的感性形式,在于事物外在形式的“秩序、匀称、明确”,美的本质就是事物的某种形式规则;博克认为美是事物的某些属性——细小、光滑、比例匀称等。这种观点在肯定美在客观事物本身方面有合理之处,但由于他们离开了人的社会性,离开了人的社会生活和实践,只从事物的感性特征和自然性质方面探讨美的本质,因而带有明显的直观性。 四、从主观精神和客观事物的统一中去探讨美的本质。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思维 目录 功利主义的发展 功利主义的主要概念 功利主义的派别 功利主义的应用 边沁的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思维,就是在思考任何事情的时候,本能的首先第一念头反映就是“这事能给我本人带来什么好处?” 人类受制于苦与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给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这两个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主要是“避苦求乐”,即功利主义原则。(边沁的观点) 功利主义概述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功利主义的发展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 (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 (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他也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G.E. Moore)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Stephen Edelston Toulmin)、牛津大学的诺埃尔·史密斯 (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 (J.O. Urmson)、美国哈佛大学的约翰·罗尔斯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 (J. J. C. Smart)等人仍为功利主义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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