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监察对象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党员、监察对象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期间,涉嫌违纪党员、监察对象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陈述权。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

2、申辩、作证和辩护权。实事求是地进行申辩、提供证人为己作证、委托他人为己辩护。

3、对处分决定及所依据的事实材料的见面权。

4、对党纪政纪、法规政策及有关事项等的知情、咨询权。

5、对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权。

6、有权要求与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办案人员依照规定回避。

7、有权对案件查处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

8、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

9、核对谈话笔录等文书并可提出补充或改正意见。对各种笔录及扣缴清单、送达文书等确认无误后,应签名或盖章。

10、不得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不

得与有关人员串通、打击报复他人及有其他妨碍案件查处的行为。

11、依法接受有关调查措施,履行已生效的处分决定。

12、依法行使权益,遵守案件查处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规定。

被告知人:

告知时间:

告知单位:驻马店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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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最新范文汇总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最新范文汇总1 《章程》里面写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此可凸显我们党的重要性。我们党是由千千万万的共产党员组成,因此,党员的素养直接影响到党组织发挥功能、保持战斗力的水平。只有明确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被执行,才能维护党内团结。我觉得,在明确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这一股先进的力量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党员义务是党员先进性标准的具体化。党员的8项义务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和作风上明确规定了党员言行和行动的基本准则。是对党员如何发挥先进作用的基本要求,义务就是责任,党员履行义务就是对党承担责任,党员义务履行得怎么样,是衡量一个党员党性强不强,模范作用发挥得好不好的重要标志。因此,每一个党员都要努力履行8项义务,充分发挥先进作用,争做合格党员。 作为党员,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条件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实际需要,是党员以主体身份积极参与党内事务的重要体现。党员要十分珍惜自己的权利,以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行使这些权利,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而奋斗。党员正确行使党员权利需要注意几个问题。首先,党员行使权利要出于公心;其次,要坚持原则、坚持真理;最后,要提高素质,学会正确使用权利。另外,党员还要提高自己关于党内民主的知识修养,以保证正确地行使好自己应有的权利,在党的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党员的义务和权力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而行使权利又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党员行使权利的时候,也是在为党尽义务。党员在尽义务的同时,要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行使权利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de)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de)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民警,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有要求其回避(de)权利: (一)是本案(de)当事人或者当事人(de)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四)是本案(de)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de)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de)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de)问题,有拒绝回答(de)权利. 三、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de)权利. 四、不满十六周岁(de)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de)权利. 五、聋哑(de)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de)人提供帮助(de)权利. 六、不通晓当地通用(de)语言文字(de)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de)权利. 七、有陈述和申辩(de)权利. 八、有自行提供书面村料(de)权利. 九、有核对询问笔录(de)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de),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没有阅读能力(de)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如实宣读询问笔录(de)权利.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de),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 十一、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de)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己向我宣读 签名: 年月日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与大学生党员的要求及程序 一.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党员的权利:是指党员按照党章的规定应行使的权力和应享有的利益。 党章第四条规定了党员应享有的八项权利。这八项权利是党的性质、宗旨和历史使命的要求,也是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 有必要在全党进行党员权利的教育,使每一位党员都了解党员权利的内容、目的、使用,增强XX意识,提高享用权利的主动性和对党的事业的责任感,懂得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是非常充分的。 党员应享有的八项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XX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XX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组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上述八项党员权利,是受到党纪保护的,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每个党员对自己享有的XX权利,都应当十分珍惜,正确行使,既不能放弃自己的XX权利,又不能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违反党的XX集中制和党的纪律。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为党员行使XX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保护,并对侵犯党员XX权利的行为作严肃的处理。 共产党员八项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嫌疑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请求调查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三、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四、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五、不满十六周岁的违法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六、聋哑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七、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八、有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宣读。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原因。 九、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 十一、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严格执法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十二、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签名: 年月日

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在岳阳市纪委监委调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 凡是知道监察事项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 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作证的权利。 3.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4. 未满18周岁的被询问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 有权核对询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调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6. 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 被询问人(签名、捺指印):第页共 页

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7. 因在询问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8. 对调查人员侵犯上述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证人(签字): 日期: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被询问人阅看后签字附卷。 被询问人(签名、捺指印):第页共 页

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为XX县监委依法询问证人等人员时告知其权利义务时使用。 二、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被询问人阅看后签字附卷。

权利义务告知书

德钦县纪检监察机关被调查人权利义务 告知书 : 根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向你告知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接受办案人员调查询问时,有权要求其出示证件。 2、接受调查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材料、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有权要求与本人见面,说明情况和申辩。意见不被采纳的,有权要求办案人员说明理由。 所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本人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也可以作证和辩护。 3、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近亲属的; (二)办案人员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查处的。 对监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对询问笔录有权进行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要求办案人员向本人宣读。如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提

出补充或修改。 有权请求自行书写陈述材料。 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6、接受办案人员调查询问时,对涉及本人录音、拍照、摄像,有权要求事先告知。 7、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告知本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8、有权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依纪依法保护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对暂予扣留、封存的与违纪行为无关的款物,有权要求及时返还。 9、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对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10、对党组织给予的处分、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按照规定的受理程序有权向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二、义务 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和询问,如实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有关证据,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

审查调查三书一手续廉洁办案告知书

审查调查三书一手续廉洁办案告知书 摘要: 一、审查调查三书一手续的目的和意义 二、审查调查的具体步骤和流程 三、廉洁办案告知书的内容和作用 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的措施 正文: 审查调查三书一手续廉洁办案告知书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审查调查工作中,为确保案件质量和办案安全,依据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对被审查调查对象进行告知的书面材料。这一举措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审查调查三书一手续主要包括:立案审查通知书、调查措施决定书、询问通知书、留置决定书和廉洁办案告知书。这些手续旨在规范审查调查行为,确保审查调查工作合法合规进行。 审查调查的具体步骤和流程如下: 1.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领导批示或自己发现,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进行初步核实。 2.经初步核实,对确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立案审查,并下达立案审查通知书。 3.审查调查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采取多种调查措施,如询问、查询、调取、查封、扣押等,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进行深入调查。 4.在审查调查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充分保障被审查调查对象的合法

权益,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5.审查调查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将根据审查调查结果,对被审查调查对象作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并将廉洁办案告知书送达被审查调查对象。 廉洁办案告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查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涉嫌违纪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调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被审查调查对象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审查调查结果的申诉途径等。廉洁办案告知书旨在提高被审查调查对象的自我约束意识,促使其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工作,如实陈述问题。 为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纪检监察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审查调查队伍建设,提高审查调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建立健全审查调查工作机制,确保审查调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3.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审查调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升审查调查工作的精准度和时效性。 总之,审查调查三书一手续廉洁办案告知书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从严处分处理酒驾醉驾行为告知书

从严处分处理酒驾醉驾行为告知书 全体干部员工: 为使广大干部员工对酒驾醉驾行为重视、警醒、知止,现就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分处理酒驾醉驾行为告知如下: 党员、监察对象、员工2023年10月1日以后被公安机关查处酒驾醉驾的,一律从严处分处理。 1.党员领导干部、管理人员酒驾醉驾的,先免职,再处分。一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二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 2.党员酒驾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酒驾被拘留的或者醉驾的,开除党籍。受到党纪处分的同时,给予相应的政务/政纪处分。 3.监察对象酒驾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酒驾被拘留的或者醉驾的,予以开除。 4.员工酒驾的,给予降职降级(降低二个职务/职位等级)、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酒驾被拘留的或者醉驾的,予以开除。 5.酒驾受降职降级处分的,直接降低二个职务/职位等级,薪酬待遇按降级后的等级对应发放;受留用察看处分的,

职位等级降低二至五级,岗位工资按降级后的等级对应发放,处分期间不发放绩效工资;被开除的,中国联通各级单位不得再通过任何方式录用。 6.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评优、推荐、晋升等,包括不得评选为先进或者战略人才、列为优秀管理人才、晋升职务和职级薪档、年度或者日常考核等级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7.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的,及时并如实报告是作为党员、监察对象、员工的义务及工作要求,但不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理由。 对于公务宴请确需饮酒的工作场景,员工应事先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通过安排支撑人员和保障车辆、报销出租车费用或代驾费用等方式落实保障措施。 XX分公司 年月日 被告知人声明:我已充分了解以上内容并承诺如发生酒驾醉驾行为,自愿接受有关处分处理。 被告知人签字: 年月日

被审查(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审查(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XX省《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被审查(调查)人在XX县纪委、监委调查期间,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 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审查(调查)人在接受谈话、讯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供述。 2. 聋、哑的被审查(调查)人在谈话、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3.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4. 被审查(调查)人在接受谈话、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 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 对于审查、调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监察事项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陈述自己违纪违法事实可以从宽处理。 7. 有核对谈话、讯问笔录和自行书写陈述的权利,如果

被审查(调查)人没有阅读能力,审查、调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谈话、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谈话、讯问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8. 被审查(调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其他违反XX省《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9. 依法接受谈话、讯问。 10. 对审查、调查人员侵犯上述权利和侮辱人格、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举报。 被审查(调查)人(签字): 日期: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谈话、讯问时交被审查(调查)人阅看后签字附卷。

党员的八大权利和八大义务

党员的八大权利和八大义务 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提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的揭发、检举党的任何 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时候,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销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做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 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 己的意见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义务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 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 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 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 做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及要 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 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奋斗,不怕牺牲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 书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民警,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三、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五、聋哑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六、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七、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八、有自行提供书面村料的权利。 九、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 十一、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己向我宣读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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