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级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等。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级机构编制部门是本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级公立医院的设立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统筹城乡、区域医疗资源,按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第五条根据医院等级、类别、核定编制数,在规定限额内合理设置**级公立医院的党政管理机构,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党政管理机构设置应当精简高效,职能相近的可合并或

合署办公。

**级公立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设置业务机构,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级公立医院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

第三章人员编制

第六条**级公立医院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包括临床医疗人员(医、药、护、技人员)、预防保健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依据**级公立医院等级、床位数、门诊量、医疗特色等因素确定人员编制,并根据实际承担的任务,分基本编制、附加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专文下达。

(一)基本编制。基本编制是指**级公立医院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按照户籍人口以千分比核定,根据床位数确定**医院、蒙中医院的比例,为人口以2.1‰—2.9‰,总计为440人。

(二)附加编制。附加编制是除基本编制外,对用于妇幼、特色医疗服务等任务增加的编制。

**级妇幼保健机构按33-40人(原则上按服务人口的1∶5000配备)。

从事特色医疗服务的**级中医院可按基本编制数的2-3%增加附加编制。

第八条**级公立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根据核定编制数,在规定限额内配备院领导职数,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九条**级公立医院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占编制不低于编制总数的80%,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占编制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的80%。医师与护士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

第十条**级公立医院后勤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后勤服务人员不占用事业编制。原在编在职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按“老人老办法”管理,其占用的事业编制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在核定**级公立医院编制时,可结合公立医院发展实际和财力状况,实行一次核编,分步到位,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市、区)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可比照此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本标准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 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为什么要制定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服务的专业机构,在减少孕产妇死亡和儿童死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60多年来,妇幼保健机构从“一张嘴,两条腿”的工作方式逐渐发展为功能齐全、服务规范、防治结合的专业机构;从实践中探索并确立了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妇幼健康服务。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3078家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35.1万人,床位数19.5万张,年诊疗2亿多人次,成为维护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的重要力量。 1996年以来,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开展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在加强医疗保健服务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但是原卫生部印发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已不符合妇幼保健机构发展需求,亟需修订。2015年,我委印发了《关

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落实功能任务,优化服务模式,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制度建设,指导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改革与发展,对于及时更新评价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三级、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评审标准是各地开展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实施细则是评审标准的配套文件,也是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参考工具。 二、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有什么特点? 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是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医院评价经验,参考已颁布的医院评审标准,结合妇幼保健机构自身特点后组织制定的。和其他医院评价标准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强调落实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定位。实践证明,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服务模式是我国妇幼保健机构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防治结合的有效模式。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强调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1986年1月22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发布) 妇幼保健工作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着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要责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编制管理,以适应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为了实现上述任务,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机构设置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少数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本着精简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按照院(所)、科(室、组)两级行政管理体制,确定内部机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 二、人员编制 1.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备。 2. 妇幼保健院、保健所,根据工作任务、技术力量和开展工作情况的不同,按以下 一、二类编制标准确定: 省(自治区、直市(州、盟)县(市、区、

辖市)妇幼保健妇幼保健院旗)妇幼保健 院 (所)(所)所一类 121-160人 61-90 人 41-70人 二类 80-120人 40-60 人 20-40人 注:(1)地区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县级人员编制标准确定。 (2)目前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统一按二类标准执行。根据工作开展需要,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可执行一类标准。 3.各级妇幼保健院内,临床部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增加编制。 4. 妇幼保健院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80%。 妇幼保健所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8085%。 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领导职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规模分别确定:市(州、盟)以上妇幼保健院为二至四人,妇幼保健所为一至三人(包括专职支部书记、副书记在内)。

xx人民医院增编请示

关于增加XX人民医院编制床位数和人员编制的请示 XX区卫生和计生局: 对照《印发XX省县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实行)的通知》(粤机编办【2013】68号)及《关于印发﹤XX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7号)的要求,我院的床位编制及人员配置目前存在很大问题,特向上级请示增设编制床位,增加卫生技术人员。现汇报如下: 一、现床位编制 经龙岗区编办批准,我院目前的编制床位为XX张。 二、需增设床位 按照“二优”医院评审要求及我院实际业务发展需要,我院最少需配置比XX张病床,至少需增设XX张病床。 三、人员现状 截至XX年X月X日,全院人员总数XXX人,职员编制XXX个(其中院本部XXX个,社康XX个),已使用XX个空编6个。临聘人员XX人(含挂靠企业招调工XX人),挂靠街道企业人员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近年来我院的挂企人员入编的诉求较多,带来严重的信访隐患。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在政策的层面给予统筹解决:一是增加医院的职员编制;二是妥善解决挂靠企业人员等历史遗留问题。 四、需要增加人员编制数 ㈠院部编制数 根据《印发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实行)的通知》(粤机编办【2013】68号)附件二中“公立医院基本编制计算方法”,我院近三年门(急)诊总诊疗人次数为:XX。我院应有编制数为:220×1.35×0.9×0.5+XXX×1.13‰×0.5=XX人。我院现有编制XX人,可以增加编制XX人。 ㈡社康编制数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37号)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按每万服务人口(常住人口)配备8人”的规定,现我院社康中心面向XX万常住人口提供社区健康服务,我社康中心编制应该是XX×8=XX人。现有社康编制为XX人,应增加编制为XX人。 院部和社康共需增加编制数XX人。 综上所述,我院拟申请增加编制床位数XX张,职员编制数XX人。

福建省机构编制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基层版)要点

福建省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 单位用户操作说明书 一.电脑要求 操作系统:Windows 2000/2003/XP/2008/vista/win7等 浏览器:IE6及以上 内存:512M 二.准备工作 2.1控件安装 第一次登录系统首页http://10.0.0.3/jgbz或(http://10.0.0.8/jgbz)后会有提示安装控件(如图2.1-1),请点击“是”进行下载安装该控件。下载完该控件请点击安装,安装过程如图2.1-2至2.1.-8,分别“软件协议许可(图2.1-3)”、“安装用户信息(图2.1-4)”、“选择安装目录(图2.1-5)”(说明:若需要改变安装位置,可点击【浏览】按钮,指定系统安装位置,之后再点击【下一步】按钮)、“快捷方式文件夹(图2.1-6)”、“安装过程(图2.1-7)”、“完成(图2.1-8)”。

图2.1-1 图2.1-2

图2.1-4 图2.1-5

图2.1-7 图2.1-8 2.2 添加信任站点 将http://10.0.0.3/jgbz站点添加到IE浏览器为信任站点(如下图2.2-1)。 在IE浏览器上选择【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可信站点】—【站点】,此时可以看见“可信站点”的窗口,在“将该网站添加到区域”中输入上述网址,点击【添加】即可。(可信站点窗口下方“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https:)(s)”不要选择)

图2.2-1 2.3 打印设置 系统中的打印是采用IE自带的打印方式,所以有些IE设置需要启用,具体设置方法如下: 打开IE浏览器——【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如下图2.3-1),然后点击【自定义级别】可看到如图3.3-2的“安全设置-Internet区域”。在此操作窗口中需要启用以下设置:启用Activex 控件自动提示(如图2.3-3) 启用对为标记为可安全执行脚本的Activex控件执行(如图2.3-4) 启用下载为签名的Activex 控件级下载已签名的Activex 控件(如图2.3-5)

关于调整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

关于调整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 登陆方式的通知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各市、区委编办和镇江新区编办: 根据《网络安全法》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安全性,我办将对实名制管理系统登陆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系统登陆方式的说明 1.实名制管理系统将调整为用户名、密码加手机验证方式进行登陆。 2.每个单位需明确一名管理员,用户名将绑定该管理员手机号码。登陆时系统将向预绑定的手机号发送验证码,输入验证码后方可登陆。 3.系统调整完毕后,所有单位的密码都将重置,初始密码将通过短信息发送至预绑定手机号。 4.系统调整完毕后,请所有用户登陆系统并按照系统要求修改密码。 二、收集和报送管理员手机号码

1.市直各部门及各事业单位确定本单位管理员,并将管理员手机号报送至市委编办与用户名进行绑定。 2.各市、区部门及事业单位管理员手机号码由各市、区委编办按照要求统一收集并管理。 3.如管理员因工作变动发生变化,市直部门应将新管理员手机号码报送至市委编办进行修改,市直事业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将新管理员手机号码报送至市委编办进行修改。各市、区部门和事业单位报送至各市、区委编办进行修改。 三、报送要求 各部门请于1月22日前将本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员手机号收集整理后报送,需同时报送书面表格和电子表格,书面表格由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送至市委编办,电子表格通过邮箱或qq报送。 地址: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市政府1号楼1834房间 邮箱: qq群号:8 联系电话:05 附件:《实名制系统管理员反馈表》 中共镇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报批稿) 编制说明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卫生部主编,由贵州、福建、天津、黑龙江、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成的编制组具体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选址、建筑面积指标、用地指标、建筑标准、仪器设备装备标准。 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2年1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 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二、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备。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人员规模

关于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的建议 妇幼卫生体系是我国最早建立的一个公共卫生体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我国妇幼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承担着保护妇女儿童健康的特殊职责。多年来,我国妇幼保健机构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做了大量实实在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的工作,取得明显效果,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及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主要指标持续下降。 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妇幼卫生工作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年) 的通知》均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作为五项重点改革之一。去年以来,国家相继启动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也有多项妇幼保健服务列入其中,成为国家重大公共卫生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重要内容。例如2009 年3 月颁布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年) 》中指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其中包括为3 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等。妇幼保健机构除了具体承担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外,还承担着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任务。其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能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加强。

、妇幼保健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基础较薄弱,虽然各地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措施努力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但是我国整体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仍显不足,要很好地完成这些基本的及重大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也面临着很多问题和困难。根据国家妇幼保健中心2008年对全国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767所(其中省级29 所、地市级296 所、县区级2442 所)妇幼保健机构的监测调查显示,妇幼保健机构目前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一)政府对妇幼卫生投入依然不足。根据全国2767所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显示,卫生事业经费占政府财政支出、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事业经费的比例均较低。妇幼保健机构财政补助虽然有一定幅度增加,但仍有56.5%不能满足机构内人员经费支出。 (二)妇幼保健机构间发展存在不平衡。主要指标在东部好于中部和西部,西部最差。隶属于独立机构的指标好于其他隶属关系机构。提供住院服务的机构高于未提供住院服务的机构。 (三)是妇幼卫生人才队伍亟待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不足的情况非常严重,基层妇幼保健人员学历和职称偏低的情况较为突出。据2008年对29 所省 级机构、296所地市级和2442所县区级机构的调查,其人员编制与国家卫生部、劳动人事部1986 年颁布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下限相比,省级机构平均缺编81人,地市级机构平均缺编56.5 人,县区级机构平均缺编36 人。可见, 人力资源状况已经成为制约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发挥其功能任务的瓶颈

某市创新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改革工作信息

某市创新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改革工作信息某市创新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改革工作信息 自XX市人民医院被确定为省级创新人员编制管理试点医院后,XX市在做好“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坚持统筹谋划、整体推进,研究出台了《关于创新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在市属中心医院、人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医院等五家公立医院创新人员编制管理,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改革以“搞活”为目标,改变公立医院现有的单一审批制管理方式,将医院涉及的所有审批事项全部变成由医院自主提出后实行备案管理。医院根据核定标准,研究提出本单位人员使用控制数需求方案,由卫计部门审核后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定,并将备案结果反馈卫计、财政和人社等部门;使用人员控制数时,由医院自主提出人员使用计划,经卫计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新招聘人员由卫计部门报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备案;公立医院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调整和领导职数核定、核准等日常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相关部门备案制。 实施改革以后,公立医院由编制固化管理变为控制总量动态管理,控制总量每两年备案调整一次,有效缓解医院用人与编制

资源之间的矛盾;由事前审批变为事中事后监管,对公立医院招聘方案、内设机构调整、领导职数核定等机构编制事宜,不再进行事前审批,而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来加强管理,提升了机构编制使用灵活性;由固定用人变为合同用人,建立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人事管理机制,把医务人员从体制中解放出来,解决招人难、留人难等问题;由身份管理变为岗位管理,根据公立医院备案的控制总量来设置岗位数量,纳入人员使用控制数范围内的编外人员,可与原编制内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聘,极大地调动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福建省机构编制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基层版)

省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 单位用户操作说明书 一.电脑要求 操作系统:Windows 2000/2003/XP/2008/vista/win7等 浏览器:IE6及以上 存:512M 二.准备工作 2.1控件安装 第一次登录系统首页http://10.0.0.3/jgbz或(http://10.0.0.8/jgbz)后会有提示安装控件(如图2.1-1),请点击“是”进行下载安装该控件。下载完该控件请点击安装,安装过程如图2.1-2至2.1.-8,分别“软件协议可(图2.1-3)”、“安装用户信息(图2.1-4)”、“选择安装目录(图2.1-5)”(说明:若需要改变安装位置,可点击【浏览】按钮,指定系统安装位置,之后再点击【下一步】按钮)、“快捷式文件夹(图2.1-6)”、“安装过程(图2.1-7)”、“完成(图2.1-8)”。

图2.1-1 图2.1-2

图2.1-4 图2.1-5

图2.1-7 图2.1-8 2.2 添加信任站点 将http://10.0.0.3/jgbz站点添加到IE浏览器为信任站点(如下图2.2-1)。 在IE浏览器上选择【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可信站点】—【站点】,此时可以看见“可信站点”的窗口,在“将该添加到区域”中输入上述网址,点击【添加】即可。(可信站点窗口下“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https:)(s)”不要选择)

图2.2-1 2.3 打印设置 系统中的打印是采用IE自带的打印式,所以有些IE设置需要启用,具体设置法如下: 打开IE浏览器——【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如下图2.3-1),然后点击【自定义级别】可看到如图3.3-2的“安全设置-Internet区域”。在此操作窗口中需要启用以下设置: 启用Activex 控件自动提示(如图2.3-3) 启用对为标记为可安全执行脚本的Activex控件执行(如图2.3-4) 启用下载为签名的Activex 控件级下载已签名的Activex 控件(如图2.3-5)

XX县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模板】

XX县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我县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6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工作要求,从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出发,以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改革完善现行人事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加快建设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促进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二、总体目标 以推行岗位管理制、全员聘任制、竞争上岗制、公开招聘制、绩效工资制度为重点,建立起岗位分类科学、人才结构合理、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卫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医院低耗高效运转,为群众提供优质、廉价、安全的医疗服务。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需设岗、合理设岗的原则。 (二)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 四、实施范围 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县级公立医院在编在岗并与医院正式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五、实施内容 (一)核定编制 根据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情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政策,根据广西实际,科学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参照以下标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 原则上,县级公立医院床位数按县域人口1.4‰的比例核定,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核定比例。 1. 综合医院床位与工作人员之比分为三类:300 张床位以下的按1∶1.30-1.40 计算;300-500 张床位的按1∶1.40-1.50 计算;500张床位以上的按1∶1.60-1.70计算。 2.中医民族医医院的定员标准可根据区域卫生资源配置规定参考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人事部于1986 年4 月颁发的《全国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确定。150 张床位以下的按1∶1.30-1.40 核定,151-250 张床位的按1∶1.40-1.50 核定,251-450 张床位的按1∶1.50-1.60 核定,450 张床位以上的按1∶1.60-1.70 核定。专科医院的定员标准,可参照县级公立综合医院核编标准确定。

《苏州市机构编制管理手册》使用流程图

《苏州市机构编制管理手册》使用流程图 一、机构、编制、职数变动 机构、编制和职数变动文件 ↓将文件送交编办综合部门 在“管理系统”中作信息调整 ↓编办综合部门电邮《机构与编制变动列表》 主送单位 ↓收到邮件后五个工作日内 至编办综合部门申领或调整《手册》内容,领取有关文件 二、编内人员变动 调入或减少副处级及以上人员 干部任免文件 ↓ ┌──────────→单位→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编办领取────┐ │↓即时│ │在编办网站下载填报《申报表》,发送电子邮件│ │↓│副联由编办综合部门←───编办综合部门备案│盖章后更新人员信息↓五个工作日内││用编及编外控制通知单←───────────────┤ │↓↑ │组织人事部门│ │↓│ │办理工资审核手续│ │↓│ └───────────财政部门────→《通知单》正联财政留存│ ↓│ 经费拨付(核减)─┘

减少编内人员(副处级及以上人员除外) ┌─────────→单位←───────────────────┐ │↓提前五个工作日│ │在编办网站下载填报《申报表》,发送电子邮件│ │↓│《通知单》副联编办盖章更新←─编办综合部门受理│信息后返回单位↓审核后││用编及编外控制变动《通知单》│ │↓↑ │组织人事部门│ │↓│ │办理工资审核手续│ │↓│ └──────────财政部门────→《通知单》正联财政留存│ ↓│ 经费核减─────┘ 用编且增加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 ┌──────────→单位─→在收到电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领取──┐ │↓事前│ │在编办网站下载填报《申报表》,由其主管部门发送电子邮件│ │↓↑│《通知单》副联编办盖章←─编办综合部门批准─→发送电邮给申报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更新信息返回单位↓五个工作日内││用编及编外控制变动通知单←─────────────┤ │↓↑ │人事录用部门│ │↓│ │办理招录手续│ │↓录用后│ │人事工资部门│ │↓│ │工资审核手续│ │↓工资核定后│ └──────────←财政部门────→《通知单》正联财政留存│ ↓│ 经费拨付手续→──┘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 (二)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人员: (一)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 (二)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房屋: (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产床 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械新生儿复苏囊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超声雾化器 紫外线灯氧气瓶 显微镜 离心机 血红蛋白测定仪 高压灭菌设备 健康教育基本设备 电冰箱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块 床单 2个 枕芯 1.2个 枕套 2个 床头柜 1个 暖水瓶 1个 面盆 2个 痰盂或痰杯1个 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 (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的基础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 (二)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四、房屋: (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产床 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9]7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推动我省卫生工作“五大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职能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法为辖区妇女儿童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妇幼卫生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进修和业务考核,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诊疗服务。 二、科室设置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合理设置科室。在满足各项基本职能需要的同时,突出以人为本的妇幼保健服务特色,充分保护患者隐私,并符合卫生学标准,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一)公共卫生服务科室:要求环境温馨、舒适,为健康人群服务的场所要与病理区分设。 1、妇女保健:可设置青春期保健、围产保健、更年期保健、乳腺保健、妇女病查治、妇女心理卫生等科室。 2、儿童保健:可设置散居儿童保健、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常见病防治、功能训练等科室。 3、婚前保健:可设置独立男、女婚检室、综合体检室、宣教室等,并符合《婚前保健

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有效配置卫生人力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立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以下简称公立医院),不包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 二、总体要求 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要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及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要求;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既保证基本需要,又保持适度规模;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公立医院的特点,实行总量控制、行业监管与自主调控相结合,提高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备 (一)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党政管理机构、临床医技机构、后勤服务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一级综合医院控制在8个左右,中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5个左右;二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3个左右,中医院控制在10个左右,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7个左右;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20个左右,中医院控制在18个左右,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控制在15个左右临床医技机构。由公立医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后勤服务机构。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并逐步实行社会化。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二)院级领导职数。一级医院3-4名;二级医院4-5名;三级医院6-7名。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2-3名,其中临床医技机构的领导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的领导,按有关规定配备。 四、人员编制 公立医院编制包括党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其数量根据公立医院的等级层次和类型特点、床位数、门诊量等核定。公立医院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应不低于编制总数的85%,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一般不超过编制总数的15%。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护理人员应不低于50%。(各类医院人员的具体结构指导比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用户手册机关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 机关事业单位 用 户 手 册 2010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引言 1.1 项目背景 本产品以科学的管理方法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成果为支撑,充分结合编制管理的实际情况而研发,针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提供了有力、高效的支持,体现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与时俱进的思路,实现了对所有编制、事业编制的实名制管理,提高了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的权威性、公正性,保证了实名制工作的高科技化、方便快捷。 随着本系统的推广和使用,必将有效推动编制实名制管理要求的实施和落实,促进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方法的改进,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水平和工作效率,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方面,都取得良好的效果。 1.2 项目目的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主要包括机关的基本信息和人员名单管理、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人员名单管理。作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信息化有机组成部分,实现全国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实名制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3.1,是针对广西机构编制管理、委办局工作实际情况研发,是满足广西委办局编制管理、报送、分析、处理的一整套信息化系统产品。 1.3 术语定义 ◆主管部门:各个机关,例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市委办公厅、公安局)。 ◆内(下)设机构:各个机关下的处(科)室、派出机构、附属机构、执法队伍 等。 ◆机构名称:指经省委、省政府及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填报单位现在正使 用的正式名称的全称。 ◆机构级别:指填报单位的规格,分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 ◆其他名称:指经省委、省政府及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一个机构两块 牌子的单位的另一个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的另外一个机构的名称的全称。 ◆机构类别:指填报单位的类别属性,分为办公厅和工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直属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临时机构、垂直管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颁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颁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86]卫妇字第2号 为了加强和完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编制管理,促进我国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现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妇幼行政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分管妇幼保健工作,以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格原则上与同级卫生防疫机构相等。各级领导对妇幼保健工作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妇幼保健专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有多余时,应及时调出。人员编制缺额和自然减员的补充,由当地编制主管部门具体审核同意,从现有卫生技术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中解决。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予以培训或调整。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妇幼保健工作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着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要责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编制管理,以适应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为了实现上述任务,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机构设置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少数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本着精简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按照院(所)、科(室、组)两级行政管理体制,确定内部机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 二、人员编制 1.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备。

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推动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公立医院,是指由政府举办、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非营利性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下统称省级公立医院)。凡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有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公立医院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努力提高运行效率、创新体制机制,力求特色鲜明、群众满意,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第四条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管理应当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核定。既保证基本需要,又保持适度规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管理,不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省级公立医院应当以加强内部机构编制管理为重点,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措施,充分发挥机构编制资源效益。 第五条省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内设机构、院级领导班子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设立及调整事项,由医院提出申请,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其中,院级领导班子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省级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的设立、核定及调整事项,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内设机构 第六条省级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党政管理机构、临床业务机构、科研机构、辅助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的设置、数量、规格,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临床业务、科研和辅助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不确定机构规格,由各医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省级公立医院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要精简设置,名称规范,职责明晰,分工合理。人员编制在800名以上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总数不超过20个;人员编制在800名以下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总数不超过16个。 第八条省级公立医院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第三章人员编制 第九条省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包括党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制。 第十条根据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规模和等级、床位数、门诊量、医疗特色等主要因素,确定人员编制。床位数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数量为准。 第十一条省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床位数在1000张以上的,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7的比例核定;1000-800张的,按1:1.6的比例核定;800-500张的,按1:1.5的比例核定。二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床位数在300张以上的,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5的比例核定;300张以下的,按1:1.4的比例核定。 (二)妇幼保健机构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7的比例核定;床位数在500张以下的,按1:1.5的比例核定。 (三)按与床位数1:3的比例确定医院门诊量,不符合此比例的,每增减100人次,中医医院人员编制增减6-8名,其他医院增减5-7名。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附件2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 年版)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 号)精神,加快建成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妇幼保健院发展方向、辖区业务管理、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与安全、社会评价等多角度对妇幼保健院实施考核;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本标准共6 章66 节,设置304 条标准与监测指标。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0 节274 条标准,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 第六章共6 节30 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二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

照使用。 特别说明:在本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ICD-10 编码采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第二版(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合作中心编译)。在本标准中引用的手术名称与ICD-9-CM-3 编码采用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疾病分类手术与操作》第九版临床修订本2011 版(刘爱民主编译)。

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

务:(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 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六) 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 (七)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服务。(八)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妇女儿童常见疾病诊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服务等,根据需要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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