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摘要: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长期以来众说纷纭,至今仍未有为国内外学者都能一致接受的观点。国际私法的性质,实际上就是国际私法究竟是属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的问题。纵观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归纳为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观点。作者认为国际私法的性质应当是由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所决定的,国际私法的目的是要对国际民商事交往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制约而不是要去解决法律冲突。因此国际私法应当是国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私法性质法律冲突涉外民事争议

一、国际私法中相关概念的厘定

讨论国际私法性质这种复杂问题,应该对其所涵盖或相关联的概念进行分析厘定。与国际私法性质问题相关的重要术语包括:国际关系、国际法。

1国际关系。即不同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它既可以是不同国家之间政府的正式交往关系如政治、外交关系,也可以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私人交往关系如商业、婚姻关系。

我国学者王铁崖先生曾指出:“国际关系有两种意义,一种是国家之间的正式关系——这是严格意义的国际关系;另一种是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流关系——这是扩大意义的国际关系。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往关系往往先于国家之间的正式关系而存在,而且,在国家的正式关系存在的同时,人和团体跨越国界的交往关系更加发展更加有意义。”1

2国际法。狭义的国际法指国际公法即调整国家政府之间正式关系为目的的法律部门。广义上的国际法即与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国际法体系,其范围远远超过前述对国际法的狭隘理解,它大体上包括了与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法律部门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现金国与国之间的联系已远非传统的政府之间交往关系所能概括。鉴于这一现实,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特别在作理论探讨时,应对国际法作广义的解释,即它在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关系时,包括了不同国家的私人和团体之间的交往关系。

1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二、国际私法性质的派别之分及观点

(一)国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性质,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国际法是与国内法平行的一个体系,它包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等。

这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之所以是国际法,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三点:(1)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已经超出一国范围而具有国际性,并且这种社会关系跟国际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在国际交往中,在每一个具体的公司,每一个人背后……都有他自己的国家,而在这民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甚至有关离婚的家庭纠纷,最终都可能转变为国家之间的冲突”(转引自隆茨等著《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也就是说,虽然国际法调整以国家为主体的主权者之间的关系,与公益有关;国际私法的主体大多数是自然人和法人,是非主权者之间的关系,涉及私人利益,一般与公益无关,但是国际私法调整的以个人、法人为主体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国际社会中产生的,二者最终都在于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2)从国际私法的渊源而言,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并有趋势表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将占越来越多的比重。在19世纪中叶开始论争国际私法的性质的同时,统一国际私法的运动日益高涨。从局部地区发展到世界范围,通过各种国际会议,各国签定国际条约,国家之间不但已规定有不少统一的冲突规范,而且还规定有不少统一的实体规范,有些重要的世界范围的有关国际私法的国际条约,对非缔约国也产生影响。2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划分国家主权的效力范围,在这一点上,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是一样的,而且,国际私法的原则是由国际法演变而来的,大多数与国际法的原则相一致。

(二)国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与国内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同样的性质,并且国际私法规范的制定取决于一国的意志,不能离开该国民法的总原则及对外政策,应属于国内法性质,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原因有二:其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跨国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使国家作为主体参与到此类民商事活动中,它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司法管辖等方面均与国家作为主体参与国际公法活动迥然不同,这是决定国际私法主要是国内法的最根本的要素;其二,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仍将是国内法,因为目

2[1]唐烈英.论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4(法学专辑):61.

前某些国际条约一般只约束缔约国,还不存在约束所有国家的国际私法统一规范,并且某些国际条约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以及任意性条款的性质可以排除条约规定的法律的适用3。

(三)综合论学派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涉及到国内又涉及到国际;国际私法本身既涉及一国国内的利益又涉及到他国的利益;国际私法的渊源既有国内法又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可以说国际私法既有国际法性质又有国内法性质。因此有学者主张,应该将国际私法分为“国际的”国际私法与“国内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这两部分的综合

二、各种观点之缺陷简析

以上各种观点可以说都有一定的道理,每一种观点都是对国际私法的特性的深入的认识和判断。但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在其各自多方面的论证之下,也都存在着一定值得商榷的地方。这样说的主要原因在于,上述观点都是从国际私法的某一特定阶段为基点来阐述的,没有能够综观国际私法的整个发展过程。而我们知道,任何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在这一过程中会有量变和质变的出现,任何一个变化都可能导致事物的性质发生或大或小的改变,国际私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和理论体系,也不例外。因此有学者曾提出,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从历史的角度和发展的观点来分析,用哲学的术语来表达,就是质量互变规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4要正确地认识国际私法的性质,就必须置身于国际私法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进行判断。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国际私法的演进过程可分为四个阶段:国际私法的萌芽(13世纪以前);早期的国际私法(13-18世纪);近代国际私法(19世纪-20世纪中叶)和当代国际私法(20世纪中叶以后)]5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首先始于国内法。最初是在古罗马的法律中,以“万民法”来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而后是在意大利的各城邦之间由于各自法则的不同而产生法律冲突,国际私法的先驱巴托鲁斯提出了“法则区别说”的主张,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从而指出外国法的可适用性。后来法国的一些学者(主要是杜摩兰和达让特莱)进一步发展了巴氏的理论,扩大了“物法”或“人法”

3李双元.中国国际私法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 36-37.

4黄世席.国际私法性质的哲学分析[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5):71.

5韩德培.国际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50

的适用范围。这一时期的国际私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一国内部各城邦之间的法律冲突,无论调整对象还是法律渊源和解决纠纷的途径,都应该认为只具有国内法的性质,最多也只能是类似于现在的“区际私法”。

国际私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颁布。这一法典的编纂使得法国内部各地方的法律得到了统一,巴托鲁斯时代的一国内部的法律冲突问题不复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已经转化为内国法律与外国法律之间的冲突。该法典对后世国际私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有着划时代的意义,主要表现在:(1)国际私法空间领域的扩大;(2)本国法主义的诞生;(3)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的确立。[6]该法典中有许多关于国际私法规范的条文,而在此之前的国际私法主要是建立在学说基础上的习惯法,至此,国际私法进入了制定法阶段。《法国民法典》给国际私法带来的影响除了上述几点,还体现在对国际私法性质的改变上,从调整对象上来看,此时的国际私法已经是为了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了,这使国际私法获得了真正的“国际”的意义,可以说是国际私法性质的一个质变。

进入20世纪以后,世界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活动迅速发展,并表现出这样一些特点:国际私法的规范开始集中化,以法典或单行法的形式加以制定;国际私法调整范围大大拓展,深入到一切可以进入的领域;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大大增强。

[7](p19)同时在这段期间,非常值得一提的是,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出现了许多统一法律适用、管辖权和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方面的条约。始于19世纪下半叶的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与前面提到的对国际私法性质持国际法论观点的学者的主张有密切联系。1893年9月12日,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荷兰举行,到1951年的几年时间内,先后制定了7个国际私法公约,在195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为一个永久性政府间组织之后,在统一国际私法方面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到1997年已经制定了34个国际私法公约,除此之外,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进程中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他制定的一些国际私法公约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参加的国家都比较多。可以说,从国际私法产生国际法成分,到这种成分不断增加,在当今国际社会,国际统一冲突法正在日益发展,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国际私法作为一种制度和规则,必须服从社会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否则只能固步自封,失去发展的空间。国际私法为了继续存

在,继续发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作用,就必须要不断增加其国际法成分。可以预见,这一发展趋势将会继续进行下去。

如前所述,既然讨论的问题是国际私法究竟应归属于国际法还是国内法,这里的“国际法”显然就是相对于国内法的“国际法体系”而不是指国际公法;既然国际关系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关系而不是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的正式关系;既然国际私法的目的是要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要解决所谓“法律冲突”这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既然我们衡量国际私法性质的标准是它所调整的对象关系的性质而不是其规范的渊源形式,我们当然会逻辑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法律部门而不是国内法。

参考文献:

[1]唐烈英.论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J].西南民族学院学

报,1994(法学专辑):61.

(2)金明.国际私法性质的法理学浅析,社会科学2007 年第8期

[5]韩德培.国际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50.

[6]李双元.国际私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55-56.

《国际私法》邹龙妹解析

国际私法学是国际法学的基础学科与研究方向。国际私法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对一国的涉外法律关系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的实践不断提出新的问题需要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加以研究解决,以更好的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条件下,我国当事人参与的国际民商事交往在数量和类型上均呈现初急剧扩展的趋势,其中大部分的交易方式创新和工具创新均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强行法规范,这就对我国国际私法的内容发展和法律适用深化提出了新的任务。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面对我国日益频繁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国际私法对加强对外民事经济关系,更好的与国际惯例接轨,处理好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将产生重要作用。而在这一过程中,传统国际私法所具有的精巧结构和系统规则应当依现代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要求而得到发展,国际私法学研究在目前国际民商事交往迅速发展的条件下正处于亟待发展的重要时期,国际私法始终是并且还将是国际法学中重要的基础学科。 从法律调整的特点来看,对于国际民商事关系以国际私法间接进行调整的方法可以在不改变各国民商事实体法的基础上提供某种便利而有效的的法律调整机制。在各国法律广泛存在的差异和效力冲突难以根本消除的情况下,通过完善国际私法体系解决法律冲突,显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从世界各国的法律状况来看,目前为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国际统一民商事规范(如国际货物买卖基本规则)仅为极少数,大量类型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并不受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支配,许多已经建立的国际条约难以得到国际间的普遍承认。在目前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仍然占有重要的主导地位,这在跨国性物权、跨国性人身权等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国际私法学的核心内容是在国际经济流转和民事往来中发生法律冲突时如何选择法律和适用法律。围绕这一核心,这一学科分为三大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国际私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实务部分,主要阐述在各类经济和民事交往中发生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选择规则和应适用的法律;第三部分是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阐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途径、方法和步骤。在我们的大纲中为同学们对以上内容有目的地进行了详略安排。 教学目标: 1.理解国际私法的理论架构 2.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知识 3.了解国际私法的立法动态 4.把握涉外案件的处理流程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要点提示: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对涉外性的理解。 ·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与体系

国际私法样卷

一、单项选择(每小题 1 分,共 10 分) 1、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 A. 涉外民商事法律 B. 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C.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D.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在国际私法所包括的各种规范中,占主要地位的是() A.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B. 冲突规范 C. 统一实体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规范 3、自法则区别说产生以来,最早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的是() A.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B. 1794年《普鲁士法典》 C. 1804年《法国民法典》 D. 1900年《德国民法典》 4、自法则区别说产生以来,最早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的是() A.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B. 1794年《普鲁士法典》 C. 1804年《法国民法典》 D. 1900年《德国民法典》 5、识别的解决,各国一般采用()。 A.当事人自己选择法律 B.行为地法 C.法院地法 D.最密切联系地法 6、法人属人法一般指的法人()法律。 A .国籍国 B .营业地 C .住所地 D .成立地 7、在国际私法中,各国一般多主张以( B )来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A.法院法 B.属人法 C.行为地法 D.准据法 8、当今大多数国家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是()。 A.意思自治 B.最密切联系原则 C.合同履行地 D.当事人属人法 9、两艘悬挂英国国旗的属于香港船东所有的船舶,在中国渤海湾内发生碰撞,后在天津海事法院就碰撞纠纷进行了诉讼,对于此案,应适用的法律是()。 A. 香港法 B. 中国法 C. 英国法 D.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10、当今国际社会保护工业产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全球多边公约是() A. 《伯尔尼公约》 B.《世界版权公约》 C. 《巴黎公约》 D. 《罗马公约》 二、多项选择(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1、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 A. 国内立法 B. 国内判例 C. 国际惯例 D. 国际条约 2、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巴托鲁斯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是() A. 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城内的一切人 B. 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 C. 物法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D. 人法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3、赞成反致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有( BD )。 A .反致会扩大本国法适用范围,但否定了国际私法基本原则 B .采用反致制度,可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 C .采用反致制度,可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1、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1)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则不同 (2)各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大量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4)给过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2、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有哪两种?两种关系如何? 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 关系:在调整同一个涉外民商关系时,只能使用其中一种,不能同时使用。在一般情况下,有统一实体规范可以被适用时,就要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只有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可适用时,才适用冲突规范。由此可见,在调整在某一涉外民商关系时,两者是互相排斥的;但就解决涉外民商关系时,两者是互相排斥的;但就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来讲,两者又是相辅相成的。 3、20世纪以来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的发展和变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合范围愈加广泛 (2)各国立法中法律选择的原则也发生了变化,调整方法更加灵活 (3)国际私法立法形式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条文结构更趋完善 4、简述自然人的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1)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根据之一 (2)是确定自然人属人法的主要依据之一 (3)是确定自然人民事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之一 (4)是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5、简述各国对外国法人给予认许的方式 国内立法: (1)特别认许制度,指外国法人只有经过内国规定的特别批准程序,才能再内国取得法人地位的认许制度。 (2)一般认许制度,在外国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不论属于何种性质,根据内国法只需要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资格和权利。 (3)分别认许制度,即内国对于不同性质、不同种类的外国法人,分别采取不同的认许方式。 国际立法: 相互认许制度,一般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内国的法人地位的制度。

论国际私法弱方当事人保护原则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2013届本科毕业生) 题目:论国际私法弱方当事人保护原则 学生姓名:陈祥然 学生学号:09114094 学院名称:国际商学院 专业名称:国际经济法 指导教师:李青 二零一三年五月

摘要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一门法律。它在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交往方面起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也日益频繁,如何在这种纷繁复杂的大趋势下更好地保护弱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如何更好的建立健全维护弱方当事人原则的相关法律法规,成为当今国际、国内立法的共同趋势。文章从保护弱方当事人原则的概述、产生与发展、内容、局限性与完善四个方面对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方当事人原则进行阐述,力图分析当下国内外立法的优势与缺陷,从而使得我国的法律适用法在保护弱方当事人的权益方面能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关键字: 国际私法弱方当事人权益弱方当事人保护原则

Th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Weak Party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bstract: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a law to adjust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hip. It plays an indispensible role in the business between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the solution of the legal problem happened in these businesses. How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eak party in legal relationship under global circumstance which the communication and business among different countries is developing closer and closer with the globalization; how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correct legal system to shield the interests and rights of weak party. It is the problem lots of countries want to work out and will lead the trend of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legislation. This article focus on the source, development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weak party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nd to analyze the pros and cons of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legislation about this principle. In order to make Chinese conflict law more useful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interests and rights of weak party. Keyword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weak party,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weak party

国际私法论述题

1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又被称为“安全阀”制度。(1)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 (2)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在法律效力上是有区别的不能将两者完全等同起来。后者,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只有在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内国法时,才是必须予以适用的;而前者,甚至在冲突规范指定外国法时,也是必须予以适用的。 (3)公共秩序的运用不应与他国主权相抵触,■并且不应和外国公法的排除相混淆。外国 刑法、行政法、财政法等公法不为内国法院所适用,这几乎是各国过去一致的立场。其根据 就是认为公法本身只有域内效力,所以,没有必要把公共秩序用来作为排除外国公法适用的根据。(4)是否可以援引公共秩序制度来限制条约中的同一冲突规范的效力。几乎所有的统一冲突法公约都规定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但应严格控制其适用,否则便会损害缔结统一冲突法的宗旨,故多以“明显地违反法院地公共秩序”作为限制。 (5)在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并不可一律代之以法院地国的内国法。总之,在运用公 共秩序保留时应注意避免以狭隘的民族利己主义或狭隘的国家主义歪曲公共秩序的本意。 2涉外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自意大利巴托鲁斯提出“法则区别说”以来,该冲突原则为各国普遍采用。侵权行为地法仍 然是解决侵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或者一般原则。 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各国司法提出了各种原则:第一,依加害行为完成地为侵权行为地,有法国、日本等。第二,依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有美国、土尔其、加蓬等。第三,依侵权行为过程中的任一地点作为侵权行为地,包括加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及与侵权行为有联系的任一地点。 2选择适用法院地法现代有些国家在立法或司法实践方面,基于公共秩序的考虑,开始选择适用法院地

00249国际私法自考复习资料整理

1、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第一章小结

国际私法第一章小结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它的调整方法有直接调整方法和间接调整放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有两种:1、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2、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的方法有两种:国际统一实体法方法2、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2、所涉各国民商法的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在一定范围内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的范围就是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或者包括什么内容。它主要有四种:1、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2、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国际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基本原则有四个:1、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法律协调与合作的原则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国际私法的渊源就是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它主要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两个方面,主要有6种: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3、国内立法;4、国内判例;5、司法解释;6、一般法律原则和法律学说。 国际私法的历史主要分成4个阶段,即国际私法萌芽阶段、早期的国际私法、近代国际私法、当代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萌芽阶段主要包括:1、罗马法时期;2、属人主义时期;3、属地时期4、中国唐律规定5、基辅俄罗斯王国的规定。 早期的国际私法的代表人物和学说主要有:1、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2、法国法学家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学说3、荷兰法学家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近代国际私法的代表人物和学说主要有:1、美国法学家斯托里的礼让说2、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3、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的国籍法说4、英国法学家戴西的既得权说当代国际私法的代表人物和学说主要有:1、美国法学家库克的本地法说2、美国法学家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3、美国法学家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或规则选择说4、美国法学家巴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5、英国法学家莫里斯的自体法理论6、法国法学家弗朗西斯的法律直接适用说7、德国法学家拉贝尔的比较国际私法理论8、英国法学家韦斯特莱克等的最密切联系理论。

论国际私法的正义价值

国际私法是以超出一个国家范围的应受法律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学科。14世纪意大利注释法学派提出“法则区别说”标志国际私法的产生,发展到现在已经有近800年的历史。国际私法起源于法律学说。几百年来各家学说争鸣的背后却一直暗含着一条线索,那就是法学家们对法律价值的孜孜探求。法律价值、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等,虽然无声无形,但已经从法理学领域悄无声息地渗透到各个部分法律的研究之中,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不能割裂其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因此,我们不能忽视价值对国际私法的导向作用。对于国际私法的价值概括众说纷纭,主要包括正义、秩序、安全、效益、利益协调等等,但主流观点认为,正义价值是国际私法的首要价值。[2]正义价值不仅是国际私法的价值,也是所有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因为同秩序等其他价值比较,它超然于制度、规则等社会生活的形式层面而达到理想和精神追求的实质层面。 正义价值作为国际私法的首要价值已几成定论,但存在一个问题,这个价值标准本身没有标准———人们对正义观的理解受到社会背景、时代环境、知识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有所差异。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 ),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相貌。当我们仔细察看这张脸并试图揭开隐藏其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2]P56 人们在论及正义的实质时往往以公平(平等)和自由作为基点,尽管二者在某 些情况下也存在着冲突。笔者认为,正义概念是具有多元性的,无法用简单的文字来加以概括,就如同无法对“人”这个概念做出定义一样。但这并不能说明正义是不可知的甚至是无用的。我们试图对正义做出狭隘解释时不能不注意到正义价值的无处不在和博大精深。但为了研究的需要,且引用博登海默对于正义的理解: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程度———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2]P261 国际私法作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理论,物质经济基础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同样也是推动上层建筑发展的主要力量。但法律与宗教、艺术等上层建筑不同,除了经济基础的推动之外,它的体系内部有着推动其发展的合理自在的论国际私法的正义价值 段平刚 (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重庆永川402160) 【摘要】正义是法学历史中永恒的理想,正义价值是国际私法的首要价值,正义价值对于国际私法发展具有导 向作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正义价值;导向作用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004(2009)06-0135-03 收稿日期:2009-05-19 作者简介:段平刚(1968-),男,重庆荣昌人,讲师,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Vol.28No.6 2009年12月第28卷第6期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Dec.2009135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分)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题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3分) (2)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事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3分) (3)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3分) 2.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 (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该法第l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分)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2分) 3.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答: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4分) 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

试析国际私法的性质

试析国际私法的性质 论文摘要: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理论界从19世纪中叶以来一直是众说纷纭,其中三类学派深受各大法学家支持,即国际法学派、国内法学派和二元论学派。为此,本文通过分析这三类派别的观点,并着重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渊源的角度,来论证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性和国际性,以便更好的把握国际私法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国际私法国内法国际法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其性质从19世纪中叶以来就一直是个长期争论的问题,各派学者众说纷纭,其中就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法学家们主要观点有三类:世界主义学派的“国际法说”,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民族主义学派的“国内法说”,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二元论的“特殊法律部门说”,认为国际私法具有国际国内双重性质。 一、国际私法性质各种观点及分析 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性质还是国际法性质,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今社会,理论界都持着不同的观点,具有影响力的可概括为以下三类学派: (一)国际法学派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将国际私法的地位提升到与国际法同等地位,认为有一种凌驾于一切国家之上的“超国家的国际私法”存在。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萨维尼、巴尔,法国的魏斯,意大利的孟西尼等。他们主张,国际私法调

整的社会关系已经超出一国范围,并且这种社会关系跟国际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是没有差别的,因此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性。如法国的魏斯在其所著的《国际私法手册》一书中指出,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最终目的都在于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同时,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并且国际条约在国际私法的渊源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必然趋势。 我们认为,该学派的观点不管在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上还是在其渊源上,都过于夸大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一致性,完全忽视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区别。同时,他们所说的国际法,主要是指调整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即国际公法,而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两者的调整对象虽存在交叉之处,但是不能过于片面将二者同一,可见该观点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混同了。 (二)国内法学派 国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而不是国际法的一个部门,他们主张每个国家都可以制定本国的国际私法,各国国际私法只是本国国内法的一个分支。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康恩,法国的巴丹、巴迪福,英国的戴西、莫里斯,前苏联的隆茨等。在他们看来,国际私法是由主权国家立法机关以该国国内自身利益与意志为出发点,制定的调整非主权者之间民法关系的国内法,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如“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等原则或规则,虽被许多国家采用,但它们都是通过国内法予以规定的,其具体内容与适用范围不尽相同,在国际上也不具有普遍约

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私法自治是私法的基本理念,它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其反映在国际私法上主要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其参与的国际民商关系的准据法。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国际性的私法关系,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因此,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应当是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意思自治从法哲学角度出发可作如下理解,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从私法自治的角度来看,意思自治的含义为: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决议优先于私法之适用,即私人协议可变通私法。简言之,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其间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于合同领域,并发展成了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一般国际私法学的著述都只在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中讨论意思自治原则,但意思自治原则事实上早已扩展到了遗产继承、婚姻家庭、侵权等领域。 尽管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范围的趋势,但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则极其有限。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工作起步较晚,但在最近的十多年里,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在吸收世界上其它国家的立法成果,总结我国自己的已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创新,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框架和体系。意思自治原则也随着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走过了从不认可到认可,从司法的不重视到日益尊重的百年发展历程。尽管它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是在我国的对外民商事交往中却日益彰显出了其重要作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确立的较早,而在我国的明确确立,在1953年中国台湾对北洋政府1918年仿照日本《1898日本法例》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的修订中提出来的。其第6条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实实在在的原则:法律行为发生债之关系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定其应该适用的法律。

论国际私法中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与融合

1933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凯弗斯(Cavers) 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法律选择过程批判》(A Critique of Choice-of-law Process),对传统国际私法的法律选择规则进行了猛烈 的抨击。凯弗斯认为传统法律选择规则只进行“立法管辖权选择”, 法官选择法律时,对案件是否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漠不关心,他提出 了“规则选择”、“结果选择”方法,主张抛弃传统制度。他认为在审理 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应考察法律规则的内容,并考虑适用不同的法律 对争议会带来怎样的结果,对当事人是否公正,争取实现国际私法上 具体个案的正义与公平。 继凯弗斯之后,柯里(Brainerd Currie)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他认为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就是 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解决法律冲突最好的办法就是分析“政府利 益”,用真实冲突、虚假冲突和无冲突来区分不同类型的法律冲突,而 多数冲突法案件是以“虚假冲突”的形式出现,即在冲突的双方中只 有一方有政府利益。法院多数情况下会认为本国对适用自己的法律 有“合法利益”而选择适用本国法,这就否定了冲突法存在的必要。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以及他的法律选择方法会导致法院地法适 用范围的扩大。 冲突法革命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主张的法律选择方法从根本 上否定了僵固、封闭的连结点,加入“政策”、“联系”等弹性概念,在法作者简介:王颖,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 法律经纬

法律经纬 (三)意思自治方法的扩展 意思自治原则是通过当事人自行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法律关系准据法,使某种法律关系不再依附于一种法律上,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更趋合理。 第一,回避了主权者意志的直接冲突。传统冲突规范采用硬性连结点,依据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而不同国家对同一法律关系所制定的冲突规范通常各不相同,这表明了各国对同一问题在利益上的分歧,即使字面表述相同,也可能存在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实质上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过程中更多体现了立法者所代表的国家意愿,不一定是当事人双方的要求。这种国家意志的冲突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抑制民商事主体进行国际民商事交往活动的积极性。而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选择最适合自己情况的法律,既可以回避主权者意志的冲突,又可以调动民商事主体的积极性,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 第二,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实现冲突法追求的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确定性和一致性的价值目标。当事人选择适用何种法律不会因受案法院和行为发生地的不同而受到影响,因为当事人自行选择法律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将要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对现有国际私法的具有代表性的评价: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国际私法是一座古老而又神秘的象牙塔。 “古老”:近800年的历史。 “神秘”:它主要由抽象、深奥的理论构架而成,从头至尾充满分歧与争议,如同一座迷宫。 “象牙塔”:它是中世纪欧洲大学的产物,此后也主要由各国教授精心培育,理论探讨远远多于实践操作,法官与律师由于种种原因,还在有意无意的回避具体案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我们学习国际私法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国际私法到底是一门怎样的法律部门与学科? ?它调整何种社会关系,包括哪些规范,它的性质和功能是什麽? ?它真得犹如前人所描述的那样是一座神秘的象牙塔,为司法实践惧怕并逃避吗? 经典案例 ?原告中国一经销商与被告在澳大利亚公司签订了一项代理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作为该代理协议的准据法。 ?根据该协议,代理人(原告)将在香港和东南亚寻找买主购买在澳大利亚的土地,当代理人要求取得佣金时,委托人(被告)主张,该代理人不能取得佣金,因为该代理人没有得到澳洲法律所要求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而且,协议约定的佣金额超过澳大利亚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 经典案例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他们是在英国按英国方式举行的结婚仪式。 ?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的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因为该婚姻与法国男子的住所地法——法国法相抵触。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之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征得父母的同意。而且,法国法把父母同意识别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该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则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应该依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因此,1908年英国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对法国法院的判决未予承认,确认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私法论述题——考试必背

一、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 三、.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四、国际私法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五、国际司法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基本内容。 六、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 七、区际私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八、怎样理解法律的时际冲突? 十四、国民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当今国民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 十五、最惠国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简述当今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分类。十六、简述形式上的互惠与实质上的互惠的主要区别。 十七、外国人在我国目前能享受哪些主要民事权利? 十八、什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结构和性质上有什么特点? 19。冲突规范有哪几种基本类型? 20。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21。什么是连接点?连接点的冲突如何解决? 22.什么是识别?识别在冲突法制度中起何作用?解决识别冲突的依据有哪几种主要学说?23。什么叫先决问题?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是什么? 24。遇有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而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时,如何确定他的本国法? 25。简述识别中法官的一般认识过程。? 26.论述国际私法中时际冲突的解决。 27。简述反致产生的根本原因。 28。简述反致制度在冲突法中的作用。 29。公共秩序的职能和规定的方式。 30。简述公共秩序多采用客观说(结果说)的理由。 31。简述运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后的处理方式。 32。法律规避构成的要件及其效力。 33。在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的查明有哪几种最基本的态度?其理由是什么? 34。我国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35。试论对待反致的理论上的不同观点。 36。分析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37。论述外国法不能查明与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处理。 38。论述运用公共秩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9.简述住所冲突的解决。 43。论述国际私法关于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基本原则和办法。 44。论述连接点的改变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影响。 45.简述确定法人住所的几种学说与实践。 48。简述内国的外国人法在法人问题上的适用范围。 51。论述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52.简述场所支配原则的适用 53.简述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54。简述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55。简述涉外代理法律适用的理论实践。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 (一)简答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1)涉外性。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这三者之一涉外或其三者均涉外(或称外国成分)。 (2)广泛性。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同时还包括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而适用法律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即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上,它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受国家对外政策的调整,同时也要国家之间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3)简述法则区别说 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 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 答:既得权说是英国杰出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1835-1922 )提出的。既得 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 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 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 (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 (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主要包含: 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或国内法中。 (1)规定在国际条约中,可以在双边国际条约中,也可以在多边国际条约中 (2)规定在国内法中,可以在一国宪法、民法、商法等法律中,也可以单行的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形式加以规定。 2、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是国际私法最核心的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 的部分和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条 约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惯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使用的程序规范和仲裁解决 争议的规范,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程序规范或间接规范,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及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不可缺少的法律规范。 四、国际私法的渊源。-------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否构成国际私法的渊源? 1、司法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的相关问题。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有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在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对司法判例是否本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大致有两种看法。 (1)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虽然在个别成文法中也有一些零星的国际私法规范,但是大量的、主要的国际私法规范来自于法院的司法判例。一些著名国际私法学者或民间机构开始系统汇编和整理法院判例,如英国戴赛得1896《法律冲突法》 (2)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或在民法典、相关单行法中规定或颁发国际私法单行法,但判例在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构成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

论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的关系

论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的关系 [摘要]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同时,它们之间也存在本质的区别。这两者调整的对象并不存在交叉,可以明确区分开来。国际私法脱胎于区际私法之中,并且从其外部特征来看,两种具有许多“神同貌似”之处,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十分 微妙,区际私法是否具有与国际私法相同的性质?国际私法是否包含区际私法?这在理论上尚无定论,而在实践上又没有明确划分。本文立足于前人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之上,通过分析比较两者的联系和区别,将之明确区分开来,得出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研究范围。本文从两者的联系和区别出发,阐述两者的关系及学术界和实务界在这个问题上的三种观点,并提 出笔者关于如何处理两者关系的见解。 [关键词]国际私法;区际私法;联系;区别 一、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联系 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之间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首先,国际 私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区际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为目的的。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以冲突规范为核心。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严格意义上讲都是法律适用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相似的制度,如: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最后,当一国法院依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按照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准据法的确定需要借助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的规定 [1]。 二、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区别 虽然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具有众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前者调整的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而后者调整的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或地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其次,两者的法律渊源不同。区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可以是全国统一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又可以是各法域自己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但只 能是国内法。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除了国内法渊源之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法渊源。再次,两者的主要考量不同。区际私法的制定和实施较少考虑国际因素,也不受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复次,两者在一些具体的规则和制度上不同。如:国际私法中国籍是非常重要的连结点,而在区际私法中,国籍这个连结点几乎不起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在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者适用的范围狭小,而该制度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些;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上,在那些区际私法为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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