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区别

1.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经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级别是最高的。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食品安全法》等。

2.法规:

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如省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

《天津市献血条例》、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如《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

“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

3.规章:

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理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如省会)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等。

规章由本部门首长或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规章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能用“条例”。

4.规范性文件:

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规范性文件指属于法律范畴(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上讲,规范性文件指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如《天津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程序》、《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什么区别?效力哪个大?

法律一般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地位次于法律

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拟订,并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所以法律、法规、规章都是规范性文件

根据《立法法》第78、79、80、82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如下:

1、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部门规章的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两者发生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立法法》第86条)。

7、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没有高下之分

希望有帮助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

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由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制定。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报上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区别在于规定事项,自治条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务,而单行条例仅涉及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 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它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

制订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所确立

附件2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初步筛查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按照工作安排,市食药局风险监测管理处牵头起草了《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目的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简化流程、快速检测等方法对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进一步检验。被筛查人对初步筛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国家规定时限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简化流程,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检验前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或者持有人对初步筛查结果无异议并且自行下架或者销毁该批次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其自行下架或者销毁后,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初步筛查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初步筛查的结果对行政相对人会产生实际影响,且初筛不合格的,会有负面影响,急需制定食品安全初步筛查工作管理规定,以指导和规范我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初步筛查工作。 二、制定《规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目前,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中,开展了一些简化抽样流程的食品安全监测实践,但需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一步规范这方面的工作。另外,快速检测已成为食品安全监督的重要辅助手段,市食药局和各辖区局组织开展的快检,以及各区政府开展的“一街一车一室”,其全年的快检数量较大,但快检结果和快检产品质量、快检人员操作水平、以及快检机构日常管理等要素密切相关,总局和省食药局也未制定具体的快检检测工作方面的管理规定,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来进行规范。 可行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初步筛查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简化抽样检验流程的食品安全监测;二是快速检测。 从简化抽样检验流程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来看,市食药局通过采取以消费者名义匿名购样,食用农产品抽样过程中简化现场制样环节等措施,提高了工作效率,这些具体工作为制定该《规定》提供了实践经验。此外,在制定《规定》过程中,

法律_条例_办法_规定_区别

法律条例办法规定区别 在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实施权限范围等上不同。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XX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XX条例》,《XX办法》,《XX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XX条例》,《XX办法》,《XX规定》。而这些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只能在其权限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施行。 法律法规的效力从其名称上可见一斑,但他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位阶不同,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看是条例还是办法了。国务院的规定可能叫办法,而部门规章也可能叫办法。这时要看的就是制定该法律法规的部门的权力了。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发生冲突时效力如下: 上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发生无法判别其效力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各有权部门裁决。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法律”和“法规”是两个概念,二者的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不同,不可混淆。 “法律”,是专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规”是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 一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也称行政规章; 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三是省会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批准)。 “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如《征兵工作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法律”通常可以简称“法”。比如,称全国人大制定某部法律为“立法”。但“法规”则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别称为“行政规章”,或称为“地方法规”,而一般不能简称为“法”,因而将制定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笼统地称为“立法”是不准确的。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 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从广义上讲,规章也是一种规范性文件,但是它不同于我们所讲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一般规范性文件”指的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讲的就是“一般规范性文件”,或者称为狭义的规范性文件。 这里,规章与一般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内容上看,凡是法律、法规规定以规章形式规定的事项,应当制定规章,比如,设定行政处罚,出台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均属于规章。至于一般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项、

我国法律的分类

法的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将法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法的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是多元的,比如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范围不同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等等。法的分类不仅有绝对性,也有相对性。在按照某一标准划分的类别之间,存在质的规定,不可互相置换。如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但当它们被从另一标准看待时,则可能有其他意义上的类别归属,比如民法,就同时兼有国内法、普通法、一般法、实体法和成文法5种性质。并且,即使是按统一标准分出的不同的法的类别,也会因各自所处参照关系的不同,呈现出某种相对性。 就我国来说,近些年来,我国的立法速度加快,并且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根据法的效力等级的不同,我国法律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解释等。 1.宪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力的分工等根本性的问题宪法是母法,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地位和效力,制定主体和制定、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有更为严格、复杂的程序要求。而宪法以外的法律,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某些社会关系,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以根本法为效力依据,制定程序也没有宪法那样严格和复杂。比如《宪法》第三章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在我国,宪法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最新一次修正是在2004年。在我国,宪法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一般法律。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旨在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最基本的问题,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等;而基本法律以外的一般法律则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旨在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法律,如《著作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我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一般法律在效力上是有差别的,前者高于后者,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此外,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其他决议和决定,若其中含有规范性内容,则也属于法源的范畴,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就效力而言,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

法律文书规范

法律文书规范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法律文书概述 一、法律文书概念 广义得法律文书就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得文书,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就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得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指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二就是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得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得法律文书,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仲裁机关、公证机关与案件当事人依法制作得处理种类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得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得非规范性文件得总称。本文所称法律文书就是指狭义得法律文书。 二、法律文书类别 (1)依制作主体可分为公安机关得刑事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得诉讼文书、人民检察院得检察文书、公证机关得公证文书、仲裁机构得仲裁文书与律师实务文书。 (2)依写作与表达方式得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与笔录式文书。 (3)依文种得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 (4)从文书体例上划分大致可分为信函式、致送式、宣告式、表格式与实录式。 三、特点:

(1)制作得合法性,各类法律文书都必须依法制作,这就是前提。 (2)形式得程式性,法律文书格式化得特点十分明显与突出,它得程式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为:①结构固定化②用语成文化。 (3)内容得法定性,各种法律文书得写作内容都就是由法律规定得具有法定性。 (4)语言得准确性,法律文书对语言运用有很高得要求,这就是因为文书往往涉及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具有现实得法律意义,因此,语言运用必须高度精确。 (5)使用得实效性,法律文书得制作都就是为解决法律问题而制作得,因此必须讲究实效,换句话也就就是为达到预期目标而制作。 四、作用 (1)具体实施法律得重要手段。 (2)进行法制宣传得生动教材。 (3)有关法律活动得真实反映。 (4)考核法律干部得重要尺度。 五、写作基本要求 (1)遵循格式、写全事项 (2)主旨鲜明、阐述精当 (3)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4)依法说理、折服有力 六、叙述事实语言应用得要求 1、表意精确、解释单一

条例和法律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条例和法律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制订的机关不同;法律效力不同;空间效力不同;调整范围不同。两者所具备的法律效率,法律绝对是高于条例的,二者调整的范围,包括在制定的机关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别,像是法律只能有常务委员会或者人大代表来完成,而条例就有相关的主管机构结合实际状况来制定的。 我们经常能够见到国家在相应的领域内颁布的相关的条例,例如比较熟悉的征地管理条例,工程监管条例等这些,虽然也是属于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的比较全面的一 种法规性的文件,但毕竟和我国的法律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的。生活当中区分不清楚条例和法律的区别主要是什么的这个问题的人也不在少数。 一、条例和法律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法律和法规的区别

1、制订的机关不同:法律的制订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的,法规的制订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也可以由部一级主管机构来完成。 2、法律效力不同,法律的效力一般高于法规的效力,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在实际的审判和操作中应当以法律为准。 3、空间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某一地方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间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之内。 4、调整范围不同,法律的调整范围可以涉及多个方面或多项内容,法规的调整范围一般是社会生活的某一具体方面或某一项具体内容。 二、条例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一、法律 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2000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的,其解释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是2001年11月16日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是1997年10月16日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即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三、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规章由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是国家档案局制定并于2006年12月18日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的。《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是2007年1月22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229号公布的。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四、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的区别及其效力差异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法律覆盖层面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项目制定单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常委会批准单位 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 自治区 自治州

省、自治 区、直辖 市全国人大 常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 全国人大 常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 省、自治 区、直辖 市的人大 及人大常 委会 省级人大 常委会备案单位全国人大常 委会 全国人大常

全国人大常 委会和国务 院备注仅涉及某一方面 的具体事务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常委会涉及民族自治地 方全面的事务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较大市的 人大及人大常委 会 较大市全国人大常 委会和国务 院较大市是指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 在地的市行政法规国务院由总理签署,采用国务院令公布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实践成熟后可以 上升为法律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 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 府制定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效力大

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汇总: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

2017考研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汇总: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 1.同等效力法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 (1)同一机关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人大与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改变或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3)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6)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注意】“改变”与撤销的区别。一般而言,有领导关系的可改变或撤销,而不具有领导关系的只能撤销。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体系框架主要分为三层:第一层为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第二层为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分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由国务院通过的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是地方性法规。第三层为规章,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是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地方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是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发布。 一、法律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行政法规

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三、规章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由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与联系 一、法律、法规与规章的区别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区别与联系 “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从广义上讲,规章也是一种规范性文件,但是它不同于我们所讲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一般规范性文件指的是法律、

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讲的是一般规范性文件,或者称为狭义的规范性文件。这里,规章与一般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内容上看,凡是法律、法规规定以规章形式规定的事项,应当制定规章,比如,设定行政处罚,出台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均属于规章。至于一般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项、说明具体问题。此外行政管理的重大制度也应当制定规章。比如,国家统计局就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执法检查相继出台了三个部门规章。 2、从形式上看,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实施以后,规章都必须以令的形式发布,因此凡是以令的形式发布的,就是规章;一般规范性文件则不以令的形式发布,往往以通知、函等形式下发。 3、从结构上看,规章一般采取章、节、条、款的结构,规范性文件则比较松散,一般没有结构要求。 4、规章要报国务院备案,规范性文件则不需要。可以这样说,是否以规章形式发布并报送国务院备案,是判断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标准。

法律和法规有什么区别

法律和法规有什么区别?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 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第一,刑法,道德的底线 第二,行政法类,规范权力运行 第三,民商、经济法类,游戏规则 法律的本质是什么? 法律是道德的最后防线。社会的共同契约法律 国家建设之根基,社会行为之准则。 立足与大众的公平正义,方成之法;不受任何人为意志的控制,方成之律。 感觉法律最初是基于道德而来的,每个地方的道德标准不一样,所以具体的法律也各有不同的解释。道德比法律敏感但又比法律的底线低,有些事很容易触动人们的道德神经,却又可能在触犯法律的情况下被道德宽容。很多人作为旁观者是优先用道德来评价事件,亲身经历时又首选用法律保证权益。 2012年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附件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一次记6分 措辞很有意思。「违法占用」是个什么概念呢? 一般来说「违法占用」就是指非紧急情况时占用。因为应急车道本身就是为紧急情况设计的。下半句也值得注意,「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本新闻中的当事人,情况紧急与否呢?如果是交警认定的,那么当然可以认为是紧急了。更重要的是,她并未「行驶」,所以,她的行为应当表述为,「在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停车」。 综上,本新闻的当事人,既不「违法」(这里是指「违法占用」的「违法」),也未「行驶」。无论怎么看,都不违法。 至于本新闻中的这个情况到底紧急不紧急,见仁见智。 而将之认定为是紧急,就是体现了交警「人性化」的部分了。 人性化执法的解读是在可自由裁量的空间里尽量体现人性,而不是在不可辩驳的领域突破法律。 黑格尔曾有言:“当生命遇到极度危险而与他人合法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它得主张紧急避险(并不是作为公平而是作为法)。??生命,作为各种目的的总和,具有与抽象法相对抗的权利。一人遭到生命危险而不许其自谋所以保护之道,那就等于把他置于法之外,他的生命既被剥夺,他的全部自由也就被否定了。 我国刑法第21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文书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的规范性 篇一:论法律文书语言的规范性 论法律文书语言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语言是一种广泛运用于司法活动中的具有规范性的文字,多采用书面形式,它的适应范围十分广泛,可以适应不同的领域,通过对对象的阐述,内容的描绘选择语言材料,表达方式,形成具有特地风格的语言体系,又因为司法工作的缘故,对于法律文书的要求比其他文书的语言要更具有规范性,作为法律工作者来说,书写法律文书必须要熟悉法律是指,还要了解法律文书的书写要求,语言表达能力高,只有规范化的语言,才能写出精准的司法文书,才能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 著名法学家麦考密克说过:“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所以对于法律文书语言的规范性的具体要求我做了一下几个论题: 一、语言准确是法律文书对语言的最高要求 在现实中,对法律文书语言准确的理解具有片面性,一方面表现在将准确性仅仅定位在选词的准确问题上,认为选择一个最合适最贴切的词语就是对语言准确性的表现,另一方面表现在把准确性和绝对化对等起来,认为法律文书既然是对法律的客观事实的阐述,就必须要在语言上要保持绝对一致,看是有道理的认识实际上是对于法律文书语言准确性的狭隘认识。

在实践上,法律文书的准确性所表现在表意精确,解释单一,这一内涵十分丰富,如果是将用语准确仅仅理解为选词上,就限制了用语准确范围。但是词语确实是精确文书语言的生命线,可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词语的运用必须仔细斟酌,一字不苟,以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造成不良后果。要充分利用语言本身的含义,提高语言的表达力。另外,从语言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语言作为表达思想,进行交流的一种手段,是人们为了满足认识客观世界的需要而创造出来的一套约定俗成的系统,语言的产生必须在社会的基础上去给事物冠以名称,才能实现它作为交际工具的目的,然而,客观世界是无限丰富的,不论创制的系统有么庞大,但数量终究是有限的,要用有限的系统去对客观事物进行归纳,综合,分类,对一类事物的共性加以概括来确定一个指称的语言,因此概括事物的共性是给事物冠以确定语言,词义的概括既是语言的性质,也是它的最大特点,我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往往不是共性而是个性,用语无论多么精确,要想使语言和客观现实完全一致是做不到的,但不论如何,我们可以做到的是用过语言的描述做到接近客观事物,所以我们讲的法律文书语言的准确性,只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法律文书把语言准确作为最高要求有着深刻的愿因,首先是由于它的执法工作性质和作用所决定的,法律文书是执法工具,是国家法律的具体体现,承载着实施国家法律的重大责任,这就要求法律文书的表达能力和具体的法律事实相一致,真实客观的呈现和传达法律精神,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得到具体的贯彻和落实,如果用语不准确,词不达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区别

1.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经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级别是最高的。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食品安全法》等。 2.法规: 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如省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如《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天津市献血条例》、《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 “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 3.规章: 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理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如省会)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等。 规章由本部门首长或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规章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能用“条例”。 4.规范性文件: 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规范性文件指属于法律范畴(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上讲,规范性文件指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如《天津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程序》、《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等。

法律 法规 规章及范性文件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2002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9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2008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2011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2007年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2年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3号,2009年修订1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1995年 1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 1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

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局长令,2005年 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 16)《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 1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0号) 1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6号) 1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2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1号) 2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4号) 2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5号) 2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法规与规章的区别

法规与规章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法规即法的规范,是国家或地方立法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领导和管理,依照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性的规范性文书的总称。规章即规章制度,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活动和有关人员的行为,依照法律和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道德行为准则的规范性文书的总称。 (二)类别文种不同 法规按制发主体的不同,分为全国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三类。常用文种是条例、规定、办法。规章按性质内容的不同,分为行政规章、组织规章、业务规章和一般规章四类。行政规章常用规定、办法、细则等文种;组织规章常用文种是章程;业务规章常用文种多为章程;一般规章常用文种为规定、办法、细则、制度、规则、规程、准则、守则、公约、须知等。 (三)制发主体不同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称全国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市和计划单列市人大制定的法规称地方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称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在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组织规章由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制定;企业可制定业务规章;所有机关、团体、单位均可制定一般规章。 (四)制发程序不同 全国性法规须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方能发布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须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行政法规须经国务院常委会议审议或国务院总理审批,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各主管部门发布。行政规章须经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发布实施;组织规章、业务规章、一般规章也要经会议讨论通过,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五)效力大小不同 法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违反法规就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而规章从属于某一法律和法规,具有行政和道德约束力,违反规章就是违规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行政、纪律处罚或道德谴责。由此看来,制定法规、规章,一定要仔细辨别它们的异同,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力,更好地为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服务。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 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两类,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是两者的效力都一样。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不能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了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有两类,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二是由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同时应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另一种规章是地方行政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 《宪法》第九十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乡、民族乡、镇政府具有“发布决定和命令”职权。 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县级以上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应的,应承认其效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