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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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常政发[2001]70号

发布日期:2001-4-30

执行日期:2001-4-3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转移、接受(含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下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管理。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管理及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常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所辖区环保部门协助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集中控制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第六条本市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措施。

第七条市、所辖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

第八条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的,必须报所在地的市环保部门核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的转移和接受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经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造成污染的单位应当承担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第十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处置、贮存或利用危险废物;不处置、不贮存也不利用,以及处置、贮存或利用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未达到限期改正要求的,由所在地的市环保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下达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通知书,责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指定单位代为处置。

被执行行政代处置的单位收到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将通知书中指定的危险废物在本单位内择地或设库暂存,原交由外单位代为处置、利用或贮存的必须立即终止。

被执行行政代处置的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将指定的危险废物全部交由指定的代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处置费及其包装、运输、装卸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被执行单位承担。

被执行行政代处置的单位凭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通知书;向市环保部门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在实施转移活动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事先向市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申请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实施转移活动时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规定向市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同时将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环保部门。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跨本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其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必须经所在地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初审后,报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可实施转移活动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环保部门和市环保部门,同时将预期到达的时间报告接受地省辖市环保部门。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托运人、承运人在实施危险废物转移活动时;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经营的资质,遵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管理的规定,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验收核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交由运输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及其它内容是否与转移联单一致;

(二)采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容器、包装物和有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运输工具;

(三)运输途中采取防扬散、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在运输过程中不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第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接受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入禁止无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台帐,主要内容包括所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来源、类别和数量;运输、贮存以及处理处置方面的工艺参数和设备运行情况;污染事故及其处理等情况,并按照要求建立档案。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含年审)手续,并逐季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所收集、贮存、处置的危险废物的来源、类别和数量。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接受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规定填写、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在接受危险废物前,应当核实是否与转移联单载明的内容一致。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不一致的,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二十三条根据环保部门行政代处置通知书的要求,代处置单位及负责包装、运输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应制订包括费用预算在内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市环保部门批准。

代处置单位及负责相关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市环保部门报告实施结果。

第二十四条危险废物接受场所的边界应当用墙体或其他有效隔离物封闭,并在进出口设置标志牌。

第二十五条对在危险废物接受活动中产生的残余(留)物、渗滤液体及废水应当进行安全性处理,不得任意倾倒、堆放和排入外环境。

经批准关闭、闲置或拆除危险废物接受场所和设施的,应当

妥善安排该场所、设施及残余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转移、接受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应当进行安全性处理;不转作他用或没有其他用途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二)“贮存”是指为运输、利用、处置,在固定场所暂时性保存、堆放危险废物的活动。

(三)“利用”是指将危险废物直接或通过加工,部分或

全部转化为资源、能源和其他有用物质的活动。

(四)“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焚烧或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以及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4月30日

噪声污染管理规定

噪声污染管理规定 1.对噪声污染的管理是本公司实施噪声控制、及职业健康管理的重 要工作。 2.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操作人员的管理教育,使用设备的控制,减少 噪声污染,减少扰民,确保现场工作人员的健康,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 3.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噪声作业时,必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并采取降 低噪声防治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扰民。 4.施工现场安全人员要组织尤其是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 育,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管理程序》和机械设备保养规定,确保机械设备正常运行。 5.按公司《职业健康管理规定》定期组织相关施工人员进行体检, 发现有噪声污染引起的职业病时,应及时积极给予治疗。 6.对相关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最大限度减少噪 声污染危害。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是本公司QES管理体系中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因此要十分重视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和工作环境的改善。 1.采取针对性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和施工人 员的职业卫生素质,做到遵章守纪,增强自我防范,自我保护能力。 2.施工中选用的设备、材料和现场设施除保障良好的运行状态,必 须考虑到其布置、工作空间、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防止疲劳作业,保证作业人员能够安全而有效的劳动。 3.在高温潮湿闷热,光线较弱的场所作业时,要有良好的通风照明 条件,确保作业安全。 4.在危险部位或区域作业,要有安全保护措施,应在醒目处设立安 全警示标志。 5.提高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饮水要清洁卫生,夏季注意防病, 防中暑,保证作业人员身体健康。

固体废弃物的管理规定 对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管理,以防止或减少事故,减少环境污染,减少浪费,是本公司QES管理体系的要求之一。1.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办公、生活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 标示。 2.在办公、生活区设置废弃物的放置处,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清理、 消毒。 3.对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有专人负责,及时清理送废品收购站 回收。 4.对不可回收的墨盒、硒鼓等由供方回收。 5.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由土建方集中处理。 6.对可回收的由项目部材料员集中送废品收购站回收。 7.对有污染的油漆桶、涂料桶则由供方收回。

常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5(1)

常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认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人自行组织物业管理招标,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 住宅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含5万)以下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5085-1996 批准日期1995-08-01 实施日期1995-08-01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Identification for carrosirity GB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一部分。 本标准从1996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 5085-85中第2条第款的腐蚀性鉴别的内容。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5085-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废。 本标准在以下内容有所改变: 鉴于本标准名称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因此适用范围扩展到任何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而不再局限的有色金属工业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鉴别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之一的腐蚀性标准值。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过程及生活所产生的固态的危险废物的腐蚀性鉴别。 2 术语 危险废物 指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 3 引用标准 GB/T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 4 腐蚀性鉴别值 当pH值大于可等于,或者小于或等于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方法 GB/T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进行测定。 5 目的实施 本标准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Soreening test for acute toxicity GB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第二部分。 本标准从1996年8月1日起这施,同时代替GB 5085-85中第2条第款的急性毒性初筛的内容,并代替GB 5088-85中的内容。

施工现场噪音管理办法

. . 施工现场噪音管理办法

目录 1目的 2适用围 3职责 4噪声管理 4.1 通用要求 4.2 施工过程噪声管理 4.3 操作人员管理 5 适用于标准条款 6 相关文件

1 目的 对公司所承担工程围的施工现场噪声污染进行有效控制,减少噪声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 适用围 适用于公司围施工现场噪声污染的控制管理。 3 职责 3.1 公司工程部负责制定本管理办法。 3.2 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分公司)及下属各单位负责所属围污染物控制的监督、检查、指导。 3.3 公司工会负责公司机关围噪声污染的控制。 3.4 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程序。 4 噪声管理 4.1 通用要求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管理控制功能分区和限值,依据《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功能分区和限值 4.1.1 各施工阶段的强噪声设备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每日22时至次日6时(夜间)禁止强噪声施工。 4.1.2 施工如需连续作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环保局备案方可进行施工。 4.1.3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否则不许夜间施工。 4.1.4 在施工程如与附近居民住宅过近,应采用降噪围帘或其它降噪措施。 4.1.5 在施工全过程中应加强职工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尽量避免和减少人为噪声的产生。

4.1.6 夜间装卸物料时严禁野蛮装卸、敲打撞击、大声喧哗吵闹,减少噪声扰民。 4.1.7 施工机械设备要严格按照《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杜绝超负荷运转现象。 4.1.8 所有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机械设备保养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保养,最大限度减少有形磨损。 4.2 施工过程噪声管理 4.2.1 一般应禁止在夜间进行强噪声施工,白天施工时如噪声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应采取使用围挡隔离或其他降噪措施。 4.2.2 在居民稠密区和敏感区施工时,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应优先选用低噪声环保型施工机械设备。 4.2.3 强噪声施工机械设备运行时,应尽量搭设封闭式工作棚,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的措施。 4.2.5 现场加工制作的施工场地在使用之前应完成封闭。 4.2.6 金属物料的装、卸等要做到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严禁抛掷。 4.2.7 施工中应尽量避免使用大铁锤敲击金属物料,以防产生噪声。 4.2.8 在人员稠密区和敏感区要求先封闭周围,然后再进行施工操作。 4.2.9 使用噪声大的可移动电动工具时,应在使用部位周围设可移动的围挡。 4.2.10 使用砂轮锯或切割机等进行切割作业时,应在封闭的工作棚中进行。 4.2.11 混凝土剔凿时应注意减少噪声。 4.3 操作人员管理 在对施工场界噪声进行监测的同时,还应对主要本源噪声进行监测。当本源噪声值超过90dB时,需为操作者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5 适用于标准条款 GB/T24001 4.4.6;GB/T28001 4.4.6 6 相关文件

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正式版

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 托合同正式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4703

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正式 版 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常政发[1994]107号文颁发的《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房屋管理 (一)乙方根据市____文件规定将____新村住房共计____套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二、房屋修缮 (一)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自理。 三、托管费用 (一)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____%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元、Y____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款项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 护环境和公民身体健康,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 产生、收集、储存、运送、转移、处置及其他经营活动和 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 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 特性的废物。公司的危险废物名录由公司主管部门在每年 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进行公布。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危险废物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为: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负责审查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并组织处理;负责向当地环保部门及时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组织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标识等情况;负责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负责危险废物出门证的管理。 (二)财务部负责核算处置危险废物发生的费用。 (三)保卫部负责监管危险废物按规定程序出厂。 (四)物流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废油进行处置。 (五)能源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含锌除尘灰进行处置。 (六)销售部负责组织对公司废机油进行处置。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职责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定及检验中心(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李工--136--0304-455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国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由国务院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于2005年组建。下设危险废物鉴定实验室、二恶英实验室,化学与药学分析室,材料与形貌分析室,环境与能源分析室,生物与药学分析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浸出毒性为特征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固体废物的浸出毒性鉴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5085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299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 HJ/T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3 鉴别标准 按照HJ/T 299 制备的固体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危害成分含量超过表1 中所列的浓度 限值,则判定该固体废物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附录A 固体废物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附录B 固体废物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附录C 固体废物金属元素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 附录D 固体废物金属元素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附录E 固体废物砷、锑、铋、硒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附录F 固体废物氟离子、溴酸根、氯离子、亚硝酸根、氰酸根、溴离子、硝酸根、磷酸 根、硫酸根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附录G 固体废物氰根离子和硫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附录H 固体废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附录I 固体废物有机磷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附录10 固体废物硝基芳烃和硝基胺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噪声管理制度

噪声管理制度 (HBQY-AH-17) 1 目的 加强噪声的控制管理,减少噪声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管理处在生产经营、办公、生活和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噪声的控制。 3 职责 3.1办公室负责全处范围内噪声治理工作的监督。 3.2各科室、单位负责本科室、单位范围内的噪声控制管理。 4 管理规定 4.1管理处存在的主要噪声源: --- 各种机电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如发电机、空调、厨房设备等。 --- 车辆、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 --- 工程施工产生的噪声。 --- 其它。 4.2噪声的控制措施 4.2.1 机电设备噪声的控制措施 a)在操作中严格遵守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防止因误操作而产生异常噪音。 b)尽量减少各种机电设备运转的时间,用完后及时关闭。 c)按照机电设备的检查与维护要求,定期做好加注润滑油(脂),更换易损件,紧固各个零部件等工作。 d)加强各种机电设备的循检工作,遇到突发情况时,及时修理产生异常噪音的设备,缩短异常噪音的排放时间。 e)尽可能将噪声源与工作人员相隔离,减少噪声对接受者的影响。 4.2.2 车辆、机械设备噪声的控制措施 a)严格遵守车辆、机械设备操作规范,防止因误操作而产生异常噪音。 b)定期对车辆、机械设备的主要部件进行维修和保养,保持其技术性能良好,使

其排放的噪声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c)检查车辆、机械设备的状态时,注重对其噪声的监测,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车辆、机械设备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d)加强车辆、机械设备的检查工作,遇到突发情况时,及时修理产生异常噪音的车辆、机械设备,缩短异常噪音的排放时间。 e)进入管理处区域内的车辆及外部车辆禁止鸣喇叭。 f)做好道路养护工作,提高路面质量,在相关路段设置隔音屏障。 4.2.3养护、其他工程施工中噪声的控制措施 a)工程主管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作业时,符合国家规定的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b)施工单位在管理处区域内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和合理的作业时间安排,尽量减少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的影响。 c)对超过噪声标准的作业,应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前告知相关部门。 4.2.4对其它类噪音的控制措施 a)在使用音响设备时,应注意音量的大小,并且禁止在办公室区域内大声喧哗。 b)在办公室区域内,尽量减少各种办公设备的工作时间,用完后及时关闭。 c)加强门窗的密封性,做到随时关闭门窗,将工作人员与噪声源隔离开。 4.2.5在各种生产活动中,应注意改进工艺流程及工作程序,减少各种设备因长时间运转所产生的噪声。 4.2.6及时更换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在购置新的车辆及设备时,应进行评价,其噪声排放标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低噪声的设备及车辆,以减少噪声的排放。 4.3 接受者的防护 4.3.1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处于噪声环境下的人员适当配备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4.3.2安排工作时,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以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5 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5.2《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2020)

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2020) 各辖市(区)住建局、金坛区城管局、经开区建设局,溧阳市自然资源局、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保障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用房(以下简称服务用房)是指用于物业服务办公的用房(包括接待、办公、会议、档案、卫生间等用房)、物业服务配套的用房(包括门卫、值班、仓库、消防控制室、安防控制室等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和党建活动用房等。 第三条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按规定配置,在交付前不得挪作他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服务用房。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服务用房建设和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服务用房的权属登记。 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服务用房建设完成情况的核查工作,并对服

务用房的移交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服务用房使用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服务用房配置应当遵循相对集中、方便业主、便利服务的原则,配置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小区出入口附近,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服务用房纳入公建配套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二)服务用房应当具有独立的使用空间,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三)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设置在住宅楼层三楼以下(含三楼);不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可以设置在三楼以上。服务用房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设置在二楼以上(含二楼)的,需有电梯通达; (四)不得将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库、人防工程、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等计入服务用房面积。 第六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应当按照配置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配置的服务用房中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其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鼓励建设单位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 第七条住宅项目分期建设,按规划配置的服务用房不在本期项目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落实过渡使用方案,满足基本使用条件,并报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第八条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负责装修,其装修方案应当事先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对房屋的功能进行合理布置。服务用房交付时应达到以下基本使用条件: (一)已进行简单装修,房屋内墙面涂刷涂料,顶棚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瓷砖,卫生间墙地面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二)具备独立使用条件,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上下水、供电等设施完善,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可以独立计费;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通讯、有线电视、宽带传输等设施,应当在服务用房内预留端口或配套相关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天津新高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弃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特制定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在本公司实施。 二、本公司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废机油、润滑油;废油棉纱;废油桶/油漆桶;废铅蓄电池/普通电池;废墨盒、废硒鼓、废萤光灯管、废电子产品等(详见附后的“危险废物清单”)。以上废弃物分别产生于车辆/设备的维修活动和办公活动中。 三、严禁把危险废物同一般的可回收/不可回收废弃物混放。在办公区、设备/车辆维修场所和工期半年以上的服务作业施工场所分别由行政管理部和项目部负责建造/配置盛装危险废弃物的桶、箱等供存放危险废物之用。专用桶、箱应给出明显标识。 四、盛装危险废物的桶、箱不能露天放置,其所在地表应予硬化,防止渗漏、遗撒造成对土地的污染。 五、产生危险废物的活动/工序的相关作业人员应在产生废弃物后及时收集并向专用桶、箱存放;在服务作业施工现场若产生以上危险废物应由作业人员用塑料袋收集送交所在客户单位,请他们代为统一处置。 六、收集的废机油、废电池、废墨盒、废硒鼓可定期送交相关经销单位回收处理;其他危险废物在收存到一定数量后由行政管理部送交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单位集中处理。 七、相关部门对收集和送交处理的危险废物的品名、数量应保存相关记录。 八、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由生产技术部和行政管理部组织进行检查。 编制:批准:日期: 附:危险废物清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照排查,本公司在服务作业施工、设备维修、办公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有: 1、编号HW08 废机油、柴油、汽油、润滑油(带这些油类的废棉纱、揩布、手套等); ⒉编号HW09设备清洗用废乳化液 ⒊编号HW10电力设备用绝缘油、冷却油等(含多氯联苯废物) 4、编号HW11 盛装过焦油状残余物的包装和容器(废油桶等); 5、编号HW12 含有油墨、油漆残余物的废弃包装物(废墨盒、废漆桶等) ⒍; 编号HW13 用溶剂、酸碱清洗容器、设备剥离下来的树脂状稠杂物 7、编号HW16 感光材料废物(废光盘、废胶片、显影液、定影液等); 8、编号HW25 含硒废物(废硒鼓等); 9、编号HW26 含镉废物(废镉电池等); 10、编号HW29 含汞废物(废萤光屏、废萤光灯管等); 11、编号HW31 含铅废物(废铅蓄电池等); 12、编号HW35 废碱:管道、设备清洗、出光、碱蚀、除锈(油)时产生 13、编号HW36 石棉废物(废车辆制动器衬片、废石棉绳/纤维等 14、废电子产品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xx性鉴别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hazardous wastes Identification for ignitability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3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7项标准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CB5085.7-2007) 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 B5085.1-2007) 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 B5085.2-2007) 四、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 B5085.3-2007) 五、危险废物鉴别标准xx性鉴别(G B5085.4-2007) 六、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 B5085.5-2007)

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 B5085.6-2007)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自以上标准实施xx,下列标准废止: 一、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 B5085.1-1996) 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 B5085.2-1996) 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 B5085.3-1996) 特此公告。2007年4月25日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鉴别标准 5实验方法 6标准实施

施工现场噪音控制措施

施工现场噪声控制措施 1、管理措施 1.1在施工单位进场前,要求施工单位根据酒店营业特点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噪声控制措施,提交酒店工程部审核。并督促其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噪声控制措施的交底,让所有进场施工人员都了解施工现场噪声控制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1.2产生的噪声会影响到非施工场所的施工作业时间严格规定在周一至周五的10∶00—12∶00和15∶00—17∶30两个时段进行,周末及节假日全天不得进行大噪声的施工作业。 1.3在允许噪声施工作业时段,若施工场所附近有会议,不得进行噪声施工作业。若遇客人投诉,必须无条件立即暂停相关施工作业(注:该类暂停噪音作业时间每次不少于15分钟)。 1.4对施工场所进行全时段噪声监控,加大施工现场的巡视力度。严禁相关人员大声喧哗、起哄,严控各种可能产生影响非施工场所的噪声源。 2、经济措施 2.1 在工程预算中应充分考虑噪声控制所需增加的措施费,其中包括可能造成的工期延误增加的误工费及采取的各项噪声控制技术措施所需要的附加费用。 2.2在工程施工合同中,设立专门条款要求施工单位遵守酒店的噪声施工时间等相

关管理规定,并明确若违反合同约定所采取的经济处罚措施。 3、技术措施 3.1对施工现场进行相对的隔离封闭。如在主要通道设置常闭门;关闭施工现场窗户等措施隔离噪声传播的主要途径。 3.2对于会产生噪声且可以在施工现场以外完成的加工作业内容,要求尽可能在场外作业。如家具、门窗构件的制作等。若对于一些需批量制作且不宜场外完成会产生的噪声作业,应选定独立的作业车间,采取必要的隔声减噪措施,集中进行施工作业。 3.3要求施工单位采用效率高且噪声小的手工和电动工具,采用低噪声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以减少噪声施工作业的时间及施工的噪声值。 3.4对施工物品的搬运通道、施工机械设备及施工场所关键部位采取必要的防撞、减振等降噪措施。

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实行分项目收费办法(试行) 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建立服务标准规范、收费公开透明、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的收费行为。非普通住宅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是指将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服务等类别,再将每个类别划分为不同的服务等级(服务等级从低到高),每个服务等级又划分为若干个服务项目。每个服务项目均对应相应的收费标准,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之和组成整个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商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可以结合小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自主选择和组合,最终确定小区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第四条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包含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价格

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一、危险废物概念与基本管理理念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三、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五、危险废物典型违法案例

一、危险废物的概念及其基本管理理念 法律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列家危险废物, 入国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第八十八条第四款) 一般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现在和将来会构成一定危害的, 没有特殊的预防措施不能进行处理或处置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特征 危险废物的特征是指它所表现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 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通常表现为: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害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生物蓄积性、三致性等等。 危险废物管理是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的手段解决危险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危险废物管理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对危险废物问题制定的法规、政策以及实施这些法规的政策。 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危险废物的避免和减量, 产生后的收集、运输、贮存、循环、利用、无害处理以及最终无害化处置的管理, 其优先序列为最小量化、废物回收利用、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通过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制度, 切实做到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到最终处置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环境监管。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国际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2年5月5日生效)关于就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国际行动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多氯联苯、滴滴涕、多氯二苯-P -二噁英)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化学品的进出口)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法》 国家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经济政策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定及检验中心(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事业部---高工--189--3394-634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国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由国务院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于2005年组建。下设危险废物鉴定实验室、二恶英实验室,化学与药学分析室,材料与形貌分析室,环境与能源分析室,生物与药学分析室。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7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7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全文 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制定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受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污染者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辆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船舶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工商、文化、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村民自治组织、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影响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调解因环境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凡未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新建住宅区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小区按照"市组织整治、区落实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应结合各自不同特点推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管,配合市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处理重大的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市物业管理中心接受市房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管理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负责新建

住宅小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的监管工作,指导与推进市区住房 的社会化、市场化维修工作,组织实施原有住宅区的综合整治。 各区政府负责指导与监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与投诉,会同市相关部门维护辖区内的物 业管理市场秩序。 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 具体负责新建住宅区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招投标的监管工作,会同街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筹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与监督业 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撤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受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协助市房管部门管理物 业管理企业资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市发改委、建设、规划、物价、民政、环保、城管、园林、水利、公安、劳动保障、地税、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物业管理企业岗位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 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 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 (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准确重量(数量)、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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