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全部重点!!

这些叫重点内容= =

国际法P3: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渊源 P6:

(一)国际条约(国际法的基本渊源)

(二)国际习惯

1.国际习惯形成的要件:

物质要件(客观因素):国家做出或者是不做出一个特定行为(具备3个条件)。

1)相关的国家实践(广泛且具代表性)

2)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方式上的一致做法)

3)时间性(对一项规则的反复适用

心理要件(主观因素)):国家从心理上认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个特定的行为,否则就要承担法律后果。习惯被接受为法律的证明;国家的外交文件;国家的内部行为;国际组织的实践。

(三)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 P7:

1.纳入。由立法机构颁布命令将条约纳入到国内法中;2.转化。通过采取立法措施将条约变成国内法。




国际习惯的两个要件 P8

物质条件(客观因素)

心理条件(主观因素)



国际习惯与条约的区别 P8

1、明示协议/暗示协议

2、国家在交往中形成/签订后马上成立

3、不成文法/成文法




联合国负责编撰工作的主要机构——国际法委员会




委员人选 由P12:联合国各委员国提名,经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




国际法的主体 P13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 ①并入 ②转化 P19




国际法基本原则P24: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并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共同点、区别 P24-25

1、相同点:

1) 二者都是被国际社会全体接受或承认。

2) 二者的效力在国际法律体系中都高于其他原则、规则。

3) 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最基本的公共秩序和全人类最根本的共同利益。

2、区别:

1)基本原则构成国际法的核心,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而绝大部分强行法规则只是特定部门或领域的具体规则。

2)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性和概括性,其效力的实现还需要依靠具体的规则;而绝大部分强行法本身就是具体的规则,其效力的实现无需借助其他国际法规则。




联合国宪章原则的内容P25

各国主权平等、人民平等及自决、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时间、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诚意履行宪章所赋义务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P30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的构成要素P34

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永久中立国P36: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目前严格意义上的永久中立国有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永久中立义务P36




国家的基本权利P37: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




自卫权P37:是指国家使用武力反抗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自卫权要素P37:

1、自卫权是国家固有的或自然的权力,可单独或集体行使

2、自卫权是对物理攻击的反应

3、自卫权应在受武力攻击时、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办法之前使用,且自卫行动应立即报告安理会

4、行使自卫权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




管辖权P38:是指国家依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事,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管辖权分为 P38: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




国家豁免P39:又称国家的管辖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的司法豁免.他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其一般形式是一国法院不得就对外国国家提起的诉讼刑事管辖权(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和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国家豁免的放弃P40

1、明示放弃:国家一国际协定、书面合同或仲裁协议、在法院发表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或在当事方发生争端后提出的书面函件等方式明示同意外国法院对某一事项或案件刑事管辖或采取强制措施

2、默示放弃:(1)国家本身提起诉讼 (2)国家参与诉讼 (3)反诉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P41:承认国家或政府,是国际社会中的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进行确认,并表明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国籍P55:是自然人与一个国家稳定的法律联系;它表示该自然人对该国家在法律上的从属关系,表示由于这一关系而使该自然人享有权利并对国家负有责任,国家也因此保护他无论在本国境内或境外的权益。

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前者即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状态,称为积极抵触,后者即无国籍状态,称为消极抵触。

国籍的取得P55

(一)出生取得(原始国籍)1、血统主义(单系、双系)2、出生地主义3、混合制

(二)入籍取得(继有国籍)1、根据法律规定取得国籍1)

婚姻2)收养3)领土交换2、申请入籍

国籍的丧失P56

自愿丧失:1、申请退籍 2、自愿选择某一国籍

非自愿丧失:由于取得外国国籍、婚姻、收养活人灵等原因而丧失本国国籍



外交保护P61:是指一过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

外交保护的方式是 谈判 国际司法 仲裁

外交保护的条件P62: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侵害

2)被保护的外国人必须具有保护国的真实国籍

3)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




引渡P64: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该国审判或处罚,是国家间一种司法合作行为。

引渡的对象P64: 被他国指控为犯罪的人,这种人可以是请求国的国民、被请求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

引渡的条件: (1)符合相同原则。(principle of identity)(2)对所控罪行的惩罚达到一定的严厉程度。

引渡的程序:(1)提出引渡请求 (2)被请求国的审查(3)引渡的执行

引渡的效果:(1)罪行特定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ty )(2)未得到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再次将该人犯引渡到第三国




庇护P66: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人权P69:是一种作为所有国家的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

国际法上的人权P69:指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选是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




国家领土P93: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国家领土的构成P93-94: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国家领土的取得P97:

(一)传统的取得

1、先占:对无主土地实行最先且有效的占领,从而而获得该土地主权的方式。

条件:1)必须是无主地

2)必须对这块土地能行使有效的占领和管理。(国家适当的行使或表现其主权如:升旗、驻军、划界等)

2、时效:一国对某些他国领土进行安稳的占有后就取得了该土地法律上的权利方式。

3、添附:由于自然力或人工的作用而形成的新的土地,是国家增加原始领土的一种方式。

人工添附——围海造田

自然添附——沙流形成的三角洲

4、割让——领土所有国根据条约将领土转移给其他国家。

强制性:一方非自愿情况下无代价转移领土主权。

非强制性:双方自愿情况下转移领土主权—交换、买卖

、赠与领土等。

5、征服——一国以武力占领他国的全部或一部分,并迫使被占领国停止反抗,从而取得该领土主权的方式。

(二)现代的取得方式:

1、民族自决:被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2、全民公决(公民投票):全体公民以投票的方式决定领土归属问题。

根据国际实践,公民投票应具备三个条件:

1)有合法的根据和正当的理由

2)自由表达意志。

3)必要时由联合国监督3、领土交换4、添附




领土主权限制形式P100: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




P112图




领海的法律制度P116-118




毗连区P118: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

毗连区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 不得超过24海里




大陆架P120:指从海岸向海自然延伸到大陆坡为止的一段坡度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




专属经济区P123:指领海以外并连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P123

其他国家权力P123




除条约蛇拳的干涉行为外,军舰对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的传播以外的外国船舶,有合理跟居然为由下列嫌疑的,有权登临该船P127:1、从事海盗行为 2、从事奴隶贩卖 3、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4、没有国籍 5、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其实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紧追权P128:指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以拿捕的权利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和管理制度P129:平行开发制度




外交关系P149:可分为正式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非正式外交关系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P156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试管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4、行动及旅行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旗和国徽




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P156

外交代表: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与豁免P157(重要)

4、免纳捐税

5、免除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

6、其他特权与豁免




领馆的特权与豁免P162

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行动自由

5、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

6、免纳捐税、关税

7、使用国旗和国徽




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P163

1、人身不得侵犯

2、管辖豁免

3、作证义务的免除

4、免除

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5、其他特权与豁免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区别(补)

1、持我国外交签证或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人也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2、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的领馆范围为整个领馆,而不限于领馆工作区

3、领事官员的寓所文书、新建、财产不受侵犯,领事公约对此并未作规定

4、领事官员执行职务外行为的管辖豁免,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协定或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条约P169: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条约的基本特征P169

1、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且数目必须两个或两个以上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3、条约必须是缔约方意思表示的一致

4、条约规定国际法主体间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联合国主要机关P197: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安全理事会P198:处于首要政治地位的机关,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法俄英美。

安全理事会表决程序与决议的效力P200

大国一致原则:对于程序性事项的决定,一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表决之。对于非程序性事项的决定,则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权益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表决之。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要职权包括P200:就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出为促进尊重和遵守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建议。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集国际会议,拟定公约草案,提交大会;与各专门机构订立协定,使他们同联合国建立关系,并且挑起活动;同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经大会许可,为会员国或专门机构提供服务。




国家责任P209:即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P211-213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等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监管的行为

6、越权或未被指使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动

8、私人的行为



愿萌哥不坑爹啊。。肯定有漏的,不过对我这种六十分万岁的人来说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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