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代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财税实务代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代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吗?

问:销售自来水时,代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因此,属于上述文件规定代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以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最新整理服务合同税率.docx

最新整理服务合同税率 篇一:服务合同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篇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

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 ]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 ]第155号、国税发[ ]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 ]173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 ]162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xxx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税三(1988)776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

从CPA考题看增发后形成企业合并的财税处理

从CPA考题看增发后形成企业合并的财税处理 上市公司银润投资(000526)于3月16日发布2015年度业绩修正公告,预计该公司2015年净利润将亏损逾千万元。该公司表示,公司在2015年度筹划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由于所涉及的中介费用金额重大,且部分费用很难区分合并费用与证券发行费用。为公允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经与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报告期内已经发生但不能区分合并费用与证券发行费用的,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根据银润投资的定增方案显示,公司计划发行2.88亿股股份,募集不超过55亿元。 这则公告的核心问题是增发后形成企业合并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无独有偶,2014年CPA 综合考试一(A卷)中也有类似案例。 资料(三) 审计项目组在审计A公司20×3年投资相关事项过程中注意到以下事项: 1.20×2年3月,A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购入B上市公司250万股普通股股票,占B公司总股本的5%。A 公司将该投资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20×3年9月1日,A公司以向B公司的母公司(非关联公司)定向增发2 300万股A公司普通股作为对价,另外收购B公司50%的股权,从而获得了对B公司的控制权。20×3年9月1日(购买日),A公司股票价格为每股5元,B公司股票价格为每股4.2元。A公司定向增发股票过程中发生审计费100万元、律师费100万元、佣金及手续费500万元。 20×3年9月1日,A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将之前所持B公司5%股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于20×3年9月1日的公允价值1050万元和追加收购B公司50%股权时所增发股票的公允价值11 500万元之和(即12 550万元)作为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将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50万元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同时,将定向增发股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700万元全部冲减了股票溢价发行收入。 答案: 1)A公司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50万元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控股合并的,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购买日对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不作处理,等到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处理意见: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50万元不作处理。 2)定向增发股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合计700万元全部抵减股票的溢价发行收入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咨询费用等,应于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应抵减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 处理意见:定向增发股票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100元、律师费10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佣金及手续费500万元抵减股票的溢价发行收入。

合同控税解析

一、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否则,要么做假账;要么做错账; 账务处理与合同相匹配的含义是: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如果企业的账务处理与合同的约定不匹配,则账务处理要么出现错账,要么出现假账。 企业在控制税收风险,防范税务稽查的策略是一定要做到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 案例分析:总承包合同中的开工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条款的税务处理和账务处理 甲房地产企业与乙建筑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约定开工保证金条款:甲在合同签订之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向建筑企业乙支付100万元开工保证金,该开工保证金将于以后冲减甲给乙的工程款。甲房地产企业与丙建筑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条款:丙在合同签订之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向甲支付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请问以上保证金条款应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 根据合同保证金条款的约定来看,开工保证金是业主支付给建筑总承包方的预付款项,而履约保证金是建筑总承包企业支付给业主的保证金或押金。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本案例中保证金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如下: 第一,甲在合同签订之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向建筑企业乙支付100万元开工保证金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如下: 甲的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收到业主开工保证金/(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收到业主开工保证金/(1+10%) ×10% 贷:银行存款

乙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开工保证金/(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业主开工保证金/(1+10%) ×10% 第二,甲房地产企业与丙建筑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条款:丙在合同签订之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向甲支付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的账务和税务处理。甲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收到丙履约保证金 丙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支付甲履约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建筑企业向甲支付履约保证金没有发生纳税义务时间,甲应向丙开收款收据。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的财税处理 整理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刘明泉 2018年1月10日 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1、定义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二条) 2、适用范围 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 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1、审议程序 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 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七条) 2、通知债权人 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八条) 3、审计或清产核资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九条) 4、签订无偿划转协议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协议内容见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十条。 5、经批准后进行账务调整 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十一条)

财税咨询服务合同

财税咨询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之规定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财税方面相关事宜的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委托事项及期限: 1. 委托事项:双方约定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2.委托期限:自年月至年月。期限为 二、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单位:人民币) 1.财税服务收费共计,大写: 2.本合同书经双方签署后,乙方一次性收取甲方财税咨询服务费元,在服务的过程中,若增加其他服务项目,按照乙方收费标准计算。 三、双方责任 乙方责任: 1、按照《会计新准则》及国际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利用会计知识进行每期会计方面处理,并提供给甲方相应的财税咨询服务。 2、乙方对甲方的所有信息有保密责任,以及对客户信息进行建档并妥善保管其资料。 3、乙方每月25号至次月3号前与甲方电话预约进行会计记账原始资料的交接。 甲方责任: 1、甲方应保证提供的会计资料的合法、准确、真实、完整。 2、甲方应每月25号至次月3号前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所需账务处

理月份的所有原始单据以及相关资料。 3、由于甲方未及时移交单据或未及时移交完整做账的原始凭证导致税务惩罚及相关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财税服务咨询服务费用,否则,乙方有权自行中断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如自己购买发票,请及时主动告知乙方发票的数量、发票的购买和缴销日期,以便乙方及时协助甲方处理相关事项,否则,由甲方完全承担税务及其它相关责任。 5、当甲方接到通知,但未按时缴纳税金或乙方税务申报时甲方申报的银行账上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扣交税金或不配合税务等部门检查所造成的相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其它后果由甲方负责处理承担。 6、甲方如有发票虚开等违反政策法规的乙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其他 1、甲方付款给乙方时,乙方需提供盖章的的有效票据给甲方;原始资料及账本等重要资料、证件的交接,需双方经手人签字。 2、在合同委托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因素(破产倒闭、自然灾害等因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可由该方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解约,经双方在解约书上盖章、签字后方可生效。 3、在合作期最后一个月内,乙方需向甲方提出是否续签财务服务的合同。如甲方不做明确答复,合同自动续签一年。如甲方需要解除合同,需在合同到期之日一个月内通知乙方,完成交接工作。 六、制约责任 1.在合同委托期内,甲方不再委托第三方进行会计记账和其它模式服务委托事宜;否则乙方有权不承担财务和税务及其它相关责任。 2.纠纷处理;双方合作若有纠纷,可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提,由法院仲裁解决。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盖章、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

合同控税的理念及案例讲解

合同控税的理念及案例讲解 合同控税是企业降低税收成本的直接而有效的方法。企业账务、税务处理、发票开具与合同不匹配是导致企业税收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作为企业的财务部门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一定要查看合同,根据合同付款,根据合同开具发票,根据合同进行账务处理,否则企业的账务中往往存在涉税风险。我们根据现代企业合同控税的实践,提出企业在合同控税的情况下,应该遵循以下三个新理念:一是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二是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三是合同与税务处理相匹配。 一、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 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的内涵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关注合同中的有些条款,例如:货款结算时间和结算方式,货物移交时间直接影响会计核算。也就是说,合同决定账务处理,企业在对业务进行成本和收入核算的重要依据是经济交易合同。如果企业的账务处理与合同的约定不匹配,则账务处理要么出现错账,要么出现假账。企业做错账和做假账都会面临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案例1:某生产企业分期收款合同与账务处理不匹配的涉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某生产企业2015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4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合同约定2016年1月20日收款。发出商品时的账务处理为:借:发出商品,贷:

库存商品,但由于购货方到期未付款,企业在2016年1月20日就未作销售处理。2016年3月10日,购货方付款后企业作销售处理,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234万,贷:主营业务收入20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34万,并于2016年4月份申报并缴纳了相关税款,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16年3月。某税务稽查 局2016年10月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了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问题,给予该生产企业延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罚和滞纳金的处罚。 (2)涉税风险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 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则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基于以上两个法律规定,该生产企业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时间履行纳税义务时间,其账务处理没有与合同相匹配。因此,税务稽查局对该生产企业作出:延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罚和滞纳金的处罚的决定是正确的。 (2)规避税收风险的方法 合同决定账务处理,合同与账务处理必须相匹配。如果合同与账务处理不匹配,要么是做假账,要么是做错账;如果账务要能经得

2016地方种税重点财税问题实务处理解析

2016年企业地方种税重点财税问题实务处理解析 【课程大纲】 2016这个不平凡的年度,是我们国家重大税制改革的一年,随着2016全面营改增的来袭,加之国地税的深入融合,金税三期的全面上线,地方税务局管理的手段、方法发生的重大变化,对于各企业又是备受考验的时刻,面对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如何做好各种税种的检测,防控税收风险,必免因小失大。地方税务机关在营改后,工作中心发生重大变改变,我们必须知道的事。 【课程收益】 1.规划企业年终涉税财务处理 2.梳理2016地方税收风险 3.提供排除税收风险的方法 4.全面提升企业税务管理实力 5.优化企业税负,节约税收成本,防范税务风险 【课程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营改增对企业地方税种的影响及变化 1、营改增对哪些地方税种有影响 2、营业税真得没事了吗? 第二部分营改增对企业日常经营涉税问题的影响及变化 1、餐饮、酒店等服务类企业已办消费卡,已交了营业税,现在消费如何处理? 2、办理各种消费卡,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您的会计核算正确吗? 3、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收到全年物业费,什么时间交税? 4、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什么时间交税?

5、建安企业收到预收款,什么时间交税? 6、“买就送”,如何交税?“送”就一定要交税吗? 7、“积分销售”,如何交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部分营改增后企业地方税种计算事项的重要调整 1、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 2、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计算重大变化,异同项目回机构所在地,还要补税吗?如何计算? 3、营改增后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含税价还是其他呢? 第四部分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处理与风险防范 1、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流程 2、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对象 3、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问题 4、劳务报酬与工资转化降低税负 5、五险一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6、职工福利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7、股东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8、资本公积留存分配转增股本处理 9、公司内部发放车辆补助需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10、企业给客户赠送的礼品需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11、单位给员工报销的旅游费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12、分得债权的股东需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13、股权激励可递延交个人所得税 14、股权投资个税收政策

个人所得税,协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个人所得税,协议 篇一:个税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本 打印个人完税凭证委托书 xx税务所: 本人xx,身份证号:xxxx,现因xx需求,需打印个人完税证明,故委托xx代为打印。 委托人:xx;身份证号:xxxx 受委托人:xx;身份证号:xxxx 望贵所予以办理,特此感谢!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xxxx-xx-xx 篇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技术服务协议(无忧版) 电子申报携税宝(无忧版)技术服务协议 甲方: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乙方: 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是广东省企业 电子申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申报系统”)的开发维

护与支持服务单位,甲方为了更好的帮助乙方使用电子申报系统,向乙方提供增值产品与服务,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 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购买甲方的电子申报携税宝(无忧版)一年的增值产品与服务,赠送携税宝一个,价格为600元。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二、乙方交费后一年内可享受的增值产品与服务内容包括: 1、携税宝产品维护:携税宝软件一年使用权,非人为 损坏情况下,乙方可凭原携税宝设备进行免费保修包换服务; 2、发票认证系统:甲方向乙方提供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信息扫描采集和认证系统; 3、申报工具箱:甲方向乙方提供申报工具箱软件,申 报工具箱包括票证易导通模块、报表导出模块; 4、第三方集成:甲方向乙方开放第三方集成端口。 5、验票通:甲方向乙方提供普通发票的一站式发票查 验系统。 6、升级服务:甲方提供软件升级服务,以保障乙方的 软件功能正常; 7、资讯服务:甲方向乙方推送最新中央和本地的税局 公告、政策法规、解读与辅导; 8、服务网站:甲方向乙方提供软件帮助、常见问题、

企业合并的财税处理课后练习

企业合并的财税处理课后练习 判断题: 1、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只有同时具备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三个要素,才能构成企业合并中的一项业务。 [ 题号: Qhx005674] A、对 B、错 正确答案: B 题目解析:有关资产、负债的组合要形成一项业务,通常应具备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三个要素。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要构成一项业务,不一定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素,具备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两个要素即可认为构成一项业务。 2、如果一个企业取得了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控制权,而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并不构成业务,则该交易或事项不形成企业合并,而应当作为购买资产处理。 [题号: Qhx005675] A、对 B、错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如果一个企业取得了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控制权,而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并不构成业务,即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者仅持有货币资金和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则该交易或事项不形成企业合并,不能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处理,而应当作为购买资产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将不构成业务的一组资产或净资产的购买成本按照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配。 3、企业合并会引起报告主体的变化,而报告主体的变化往往产生于控制权的变化。 [ 题号: Qhx005676] A、对 B、错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从企业合并的定义看,是否形成企业合并,除要看取得的企业是否构成业务之外,关键要看有关交易或事项发生前后,是否引起报告主体的变化。报告主体的变化产生于控制权的变化。在交易事项发生以后,一方能够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就涉及到控制权的转移,从合并财务报告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交易事项发生以后,一方能够控制另一方的全部净资产,被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后失去其法人资格,也涉及到控制权及报告主体的变化,形成企业合并。 4、同受国家控制的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不应仅仅因为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 国家控制而将其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 题号: Qhx005677] A、对 B、错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综合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不应仅仅因为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国家控制而将其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5、[ 题号: Qhx005678] 6、在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题号: Qhx005679] A、对 B、错 正确答案: A 题目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税[2009]59 号)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

合同审核才是财务人员把控涉税风险的关键环节!企业签合同,财务应审核的五大要点【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合同审核才是财务人员把控涉税风险的关键环节!企业签合同,财务应审核的五大要点【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企业财务通常被要求参与合同签署的审核,即在合同审批流程中加入财务会签环节。但与企业法务部门的全面性审核不同,财务审核侧重于对合同中涉财条款的审查与核对,具体来讲需要关注以下五大要点。 一:对合同金额的审核 主要关注合同金额是否匹配相应的资源项目,并控制在相应的项目额度内,超出部分是否执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合同正文中的金额信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附件资料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相同;对于框架合同要留意框架合同金额是否合理,是否设置金额上限等。 二:对结算条款的审核 主要关注合同结算条款是否符合企业信用管理规定,特别是对于预付款项、付款进度、验收款的管理要求,比如有企业规定对于设备类、物资类采购原则上不进行预付款,并按执行进度分批次支付货款,具体支付比例依据合作商信用等级确定。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支付预付款项的,应经过管理层特殊审批后方可进行。 合同结算方式(如银行转账、银行票据、现金交易等)是否符合企业相关规定。如企业明确规定应采用银行转账等电子结算方式的,不得规定通过现金方式进行结算。除总分公司、委托第三方收款等情形外,合同正文中涉及的收款方的账户名称应与合同签订方的名称一致。 三:对涉税事项的审核 主要关注合同中约定的税负承担、发票开具等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类型的,发票类型需与合同业务内容、业务性质保持一致,审核时应结合以合作对方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业务内容为标准进行判定;对于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票据,应标明开具增值税专票或者普通发

(整理)房地产企业财税差异处理实务解析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有所不同,致使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时,会出现很多财税差异,主要包括收入的确认、成本的确认与结转、流转税等税金的确认与缴纳等等。正是因为其操作复杂,所以理论界才涌现出很多优秀的文章来介绍各种各样的处理方法。本文主要从实务出发,站在注册税务师的角度,通过贴近企业实际情况的例子,来说明这些财税差异究竟如何处理才能更好的体现合规、简便的原则。 一、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财税处理的时间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所以,实务中,房地产企业通常是在实际交付开发产品时确认会计收入、结转会计成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31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31号文件第三条则规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一个条件,就可以确认开发产品完工: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所以理论上讲,交付使用是在竣工验收后出现的。但实际情况是,有很多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验收就交付使用,有的甚至是未完全竣工就交付使用。 所以,房地产企业财务上通常要做两次收入与成本的计算。先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项目完工时点计算出计税收入与计税成本,并对已售开发产品的预计毛利与实际毛利差异进行调整;而后在实际交付使用时点,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营业收入,结转营业成本,对前期已经作出纳税调整的项目予以转回。 2、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需要调整 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我们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计税收入与计税成本必须配比,配比原则不仅是会计准则的一般性原则,而且是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的处理原则。 计算实际毛利额时,如果企业结算的计税成本是开发项目全部的计税成本,对应的计税收入也应该是全部的销售收入,如果企业是按照预收账款中实际收到的预售款确认计税收入,则对应的计税成本也应该按照预售款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否则,部分销售收入对应全部的计税成本,会出现实际毛利小于预计毛利的情况。 3、预售阶段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确认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从这条规定来看,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缴纳的营业税已经不再是预缴性质了,所以应该可以确认营业税金及附加,但由于没有营业收入与其对应,所以房地产企业实际发生的流转税等税金,也可以不确认营业税金及附加,而是通过记入应交税费的借方来核算。同理,企业预缴所得

“一户通”税费缴纳协议(完整版)

“一户通”税费缴纳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地方税务局 乙方: 为方便纳税人税费的缴纳,加快资金清算速度,实现“一户通”扣缴税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纳税人授权地税机关与其开户银行鉴订委托扣缴协议的要求,就甲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委托扣缴税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纳税人的授权委托乙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地方税、费、基金的收取并进行资金清算。 二、双方承诺共同遵守《“一户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_支行对委托缴税业务的管理。 三、为确保该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双方承诺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与纳税人签订扣款协议书,负责分户扣款协议书信息的采集、维护工作。 2.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管理本单位的扣缴网络系统,并与乙方联网,保证本单位扣缴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3.负责向纳税人发放纳税通知和提供完税凭证;受理纳税人投诉,负责解释有关扣缴数据的查询;对确认应减收或补收的,负责处理退款或补收等相关事宜;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委托缴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款项必须经过付款授权。甲方生成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系统规定的要求,并在当期扣缴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提供规定格式的委托扣款数据信息。 5.因业务发展等原因要求变更业务需求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后,制定落实应用开发和调试计划。 (二)乙方职责:

1.负责“一户通”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调整时,应提前通知甲方。 2.协助甲方进行用户端程序(包括通信程序或接口程序)的开发。 3.负责与浙江省金融机构间有关委托缴税业务及技术的协调。 4.负责“一户通”系统收费数据信息的接收、转发。 5.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维持系统的安全运行,资金清算的顺利进行。 6.负责协调扣缴税款的资金划转事宜。 四、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甲方在正式运行“一户通”系统后,按核定支付标准在每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长期有效。但因缴款业务等外部环境变化,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在双方对有关条款的修改未达成一致前,仍按原条款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_支行一份。 甲方代表: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黄德汉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 税务问题处理黄德汉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 【时间地点】 2011年5月27-28日(26日全天报到)上海 【参加对象】中央企业、大型集团及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及关注并购重组企业的高管、各企业财务总监、财务部长、税务主管和税务专员。财务骨干及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等。 【费用】¥3200元/人 (含培训费、资料费、现场咨询费、学习期间午餐费及茶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会务组织】森涛培训网().广州森涛培训咨询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提前报名可享受更多优惠,欢迎来电咨询) 【值班手机】 【联系人】庞先生郭小姐 【网址链接】《》(黄德汉) ●课程背景: 2010年8月28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文件,明确推动并购重组浪潮,国资委“国新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启了企业并购重组的新篇章。 行业调整、企业洗牌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中国企业并购活动日趋活跃,税收成本问题成为企业并购面临的突出问题。 充分关注合理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在企业重组并购前必须予以高度关注与合理安排,理解涉税最新政策,做好财税处理与税务规划,有效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为企业重组并购成功赢得空间。 关注不同的组织架构安排和交易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税负的问题。 本课程得到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鼎立支持,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作为“全国第一所专业税务学院”,办学历史悠久被誉为“中国财税黄埔”将为本课程提供最优质的教学平台,致力于开发最贴近企业需求,最适合企业运用的专业实务课程。本期课程,经过我们长期的企业调研和开发,准备了大量的实用真实案例。我们坚信,参加本期课程学习的学员一定会收益非浅。欢迎您积极组织报名学习 ●培训方式: 重点采用“方法与操作结合”、“案例与实践同步”的专题讲解方式,并辅以提问、答疑、讨论、现场咨询等互动的交流方式进行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课程内容及日程安排表 5月27日上海 09:00-12:00 13:30-16:30 交流 16:30-17:30 5月28日上海 09:00-12:00 13:30-16:30

合同控税的案例分析

合同控税的案例分析 合同控税的案例分析 合同控税是企业降低税收成本的直接而有效的方法。企业账务、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与合同不匹配是导致企业税收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作为企业的财务部门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一定要查看合同,根据合同付款、根据合同开具发票,根据合同进行账务处理,否则企业的账务中往往存在涉税风险。本文根据现代企业合同控税的实践,提出企业在合同控税的情况下,应该遵循以下三个新理念:一是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二是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三是合同与税务处理相匹配。具体论述如下: 一、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 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的内涵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关注合同中的有些条款,例如货款结算时间和结算方式,货物移交时间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也就是说,合同决定账务处理,企业在对业务进行成本和收入核算的重要依据是经济交易合同。如果企业的账务处理与合同的约定不匹配,则账务处理要么出现错账,要么出现假账。企业做错账和做假账都会面临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案例1:某生产企业分期收款合同与账务处理不匹配的

涉税风险分析] 案情介绍 某生产企业2016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4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合同约定2016年6月20日收款。发出商品时的账务处理为: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但由于购货方到期未付款,企业在2016年6月20日就未作销售处理。2016年8月20日,购货方付款后企业作销售处理,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234万,贷:主营业务收入20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4万,并于2016年9月份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16年8月。某税务稽查局2016 年10月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了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问题,给予该生产企业延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罚和滞纳金的处罚。 涉税风险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则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

企业合并 中华财税顾问网wwwcnaccta

企业合并doc- 中华财税顾问网wwwcnaccta (二)非同一操纵下的吸取合并非同一操纵下的吸取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将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 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合并对价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在购 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 表;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视情形分不确认为商誉或是计入企业合并当期的损益。其具体处理原则与非同一操 纵下的控股合并类似,不同点在于非同一操纵下的吸取合并中,合并中取得的可

辨认资产和负债是作为个不报表中的项目列示,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也是作为购买方账簿及个不财务报表中的资产列示。 三、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操纵下企业合并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操纵下企业合并,企业在每一单项交换交易发生时,应确认对被购买方的投资。投资企业在持有被投资单位的部分股权后,通过增加持股比例等达到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操纵的,应分不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与该交易发生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确定每一单项交易中产生的商誉。达到企业合并时应确认的商誉(或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为每一单项交易中应确认的商誉之和。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操纵下企业合并,实务操作中,应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是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达到企业合并前长期股权投资采纳成”本法核算的;其账面余额一样无需调整;达到企业合并前长期股权投资采纳权益法核算的,应进行调整,将其账面价值调整至取得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相应调整留存收益等。 二是比较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与交易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每一单项交易应予确认的商誉或是应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三是关于被购买方在购买日与交易日之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有关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在合并财务报表(吸取合并是指购买方个不财务报表)中应调整所、有者权益有关项目,其中属于原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增加的资产价值量,应调整留存收益,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例21 —9) A公司于20X 5年以2 000万元取得B公司10%的股份,取得投资时B 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8 000 万元。因未以任何方式参与B 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A 公司对持有的该投资采纳成本法核算。20X 6 年,A 公司另支付10 000 万元取得B 公司50%的股份,从而能够对B 公司实施操纵。购买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9 000万元。B 公司自20X 5年A公司取得投资后20X 6年购买进一步股份前实现的净利润为600 万元(假定不存在需要对净利润进行调整的因素),未进行利润分配。 (1)购买日A 公司第一应确认取得的对B 公司的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

购销合同税率

购销合同税率 《购销合同税率》是一篇好的范文,希望对网友有用。 篇一:新购销合同(开税票)湖北神龙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合同销方(甲方):湖北神龙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方(乙方):一、本合同为专用购销合同,不得用于其他业务。 三、交货地点:乙方指定城市;交货方式:□自提□铁路□公路□航空□其他;四、运费承担与付款方式:□甲方承担□乙方承担款到发货□按月实销实结□五、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若有数量和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货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材料向甲方提出,否则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退货(票据日期在三个月内):乙方退货前需产品的名称、批号、数量、发货日期、单据编号,并经甲方核查确认同意。 退货产品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或产品质量保质期限不在六个月以上的退、换货,甲方概不负责,退货产品内外包装必须完整、不得污染退色,不影响第二次销售。 乙方不得将产品擅自送回甲方,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合作合同,百度需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即可,如因成本等因素上涨以双方实际的交易价为准。 八、违约责任:乙方销完甲方的产品后,二个月内不能给甲方回款,

乙方自愿从收货之日起按收货金额每日的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九、其他约定事项:甲方人员收取现金时需出示甲方收取现金委托书,乙方才可付款。 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十、合同争议:如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双方可向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签补充合同。 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单据及附件均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销方(章):湖北神龙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方(章):法人代表:张黎法人代表:签约人:签约人: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康达街五号栋层号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阳支行开户银行:账号:行号账号:税号:税号: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篇二:购销合同%印花税篇一: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因其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税款而得名。 在我们单位中印花税缴纳最多的是签订购销合同时所缴纳的。 在印花税中购销合同的范围包括供应、最全面的范文写作网站预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何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如何税务处理? 2009-7-21 问:甲公司是母公司,A和B是其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对A和B均为100%控股,现为整合资源,准备将A和B两个公司合并,合并后保留A公司,取消B公司,请问,这个合并是否属于所得税中规定的免税条件,另外,是否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等,相关的文件规定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即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的特殊重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 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 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另外,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

合同控税的三个新理念及案例讲解

合同控税是企业降低税收成本的直接而有效的方法。企业账务、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与合同不匹配是导致企业税收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作为企业的财务部门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一定要查看合同,根据合同付款、根据合同开具发票,根据合同进行账务处理,否则企业的账务中往往存在涉税风险。本文根据现代企业合同控税的实践,提出企业在合同控税的情况下,应该遵循以下三个新理念:一是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二是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三是合同与税务处理相匹配。具体论述如下: 一、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 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的内涵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关注合同中的有些条款,例如货款结算时间和结算方式,货物移交时间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也就是说,合同决定账务处理,企业在对业务进行成本和收入核算的重要依据是经济交易合同。如果企业的账务处理与合同的约定不匹配,则账务处理要么出现错账,要么出现假账。企业做错账和做假账都会面临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案例1:某生产企业分期收款合同与账务处理不匹配的涉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某生产企业2012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4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合同约定2013年6月20日收款。发出商品时的账务处理为: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但由于购货方到期未付款,企业在2013年6月20日就未作销售处理。2013年8月20日,购货方付款后企业作销售处理,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234万,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34万,并于2013年9月份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13年8月。某税务稽查局2013年10月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了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问题,给予该生产企业延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罚和滞纳金的处罚。 (2)涉税风险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则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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